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创业板(002656)

南方创业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6 年11 月20 日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 6 基 金的 募集 .............................................................................................................................. 60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1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62 § 9 基 金的 投资 .............................................................................................................................. 71 § 10 基金 的财 产 ............................................................................................................................ 81 § 11 基金 资产 估值 ........................................................................................................................ 82 § 12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6 §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8 § 14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0 § 1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1 § 16 风险 揭示 ................................................................................................................................ 96 § 1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 99 § 18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1 § 19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20 § 20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服 务 .......................................................................................................... 130 § 21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32 § 22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33 § 23 备查 文件 .............................................................................................................................. 134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3 月18 日证 监许 可[2016]559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5 月13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等。 本 基金 是指 数基 金, 其特定 风险 包括 标的 指数 回报与 股票 市场 平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 标的 指数波 动的 风险 、 基金 投资 组合回 报与 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的 风险 、 标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6 年 11 月 2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6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 南方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同 》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南 方创 业板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创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南 方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南方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 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 则》 : 指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投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定义 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46 、ETF 联 接基 金: 指将 其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 ETF (以 下简 称目 标ETF ) ,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数 表现 , 追 求 跟踪 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 采用开 放式 运 作方式 的基 金, 简称 联接 基金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1963 年 9 月 出生 ,籍 贯安 徽 ,中共 党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十 八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中 国籍 。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至 助理 调研 员, 江苏 省人民 政府 办 公 厅调研 员 。1998 年 12 月 加入华 泰证 券 , 曾 任总 裁 助理 、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 投 资银 行业 务 总 监 兼 投 资 银行 业 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证 券 副总 裁 兼 华 泰 紫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华 泰 金融 控股 ( 香港 )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等 职务, 曾分 管投 资银 行、 固定收 益投 资、 资产 管理 、 直接 投资、 海外 业务、 计划财 务、 人力 资源等 工作 。 现 任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 委 委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王连芬女 士,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贯 天津, 中共 党员,金 融专 业硕士 ,二 十三年 证 券从业 经历 , 中 国籍 。 历 任赛格 集团 销售 、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投资 一部 研究室 主任 、 大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鹏证券 经纪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 圳福 虹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南方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第一 证券总 裁助 理 、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 强北 路 营 业部 总经理 、 渠道 服务部 总经 理、 运营 中心 总 经理 、 零 售客 户部总 经理 、 执 行办 总经 理。 现任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深圳 分公 司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中 共党 员,经济 与管 理专业 博士 ,十七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中国 籍。 历任北 京东 城区 人才 交流 服务中 心职 员、 华晨 集团 (香港 ) 上 海办 事处项 目经 理、 通商 控股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副经 理、 北 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部项目 经理 、 华泰证 券资 产管理 总部 高级 经理 、 证 券投资 部投 资策 划员 、 南 通姚港 路营 业 部 副总经 理、 上海 瑞金 一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综 合 事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 组织 部长、 职工 监事 。 冯青山先 生,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中共 党员,工 学学 士,中 国籍 。历任 陆 军第124 师 工兵 营地 爆连 副连职 排长 、 代政治 指导 员、 师政 治部 组织科 正连 职干事 、 陆军 第 42 集团 军政治 部组 织处副 营职干事 、驻 香港部 队政 治部组织 处正 营职干 事、 驻澳门部 队政 治部正 营职 干事 、 陆 军第 163 师 政治 部宣 传科 副科 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 育调研 室主 任 科员、 副处 级纪 检员 、 深 圳市纪 委办 公厅 副主 任、 深圳市 纪委 党风 廉政 建设 室主任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 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深 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监 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籍 贯四 川,中 共党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中国 籍。历 任 深圳市 城建 集团 办公 室文 秘、 董 办文 秘、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 ( 信访办 ) 高 级主 管。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 李自成 先生 , 董 事,1961 年出生 , 籍 贯福 建, 中共 党员, 近现 代史 专业 硕士 ,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 门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营 业部经 理 、 计 财 部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工 会主 席、 党 总支副 书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中 共党 员,临床 医学 博士, 中国 籍。历 任 安徽泗 县人 民医 院临 床医 生、 瑞金 医院 主治医 师 、 兴业证 券研 究所 医药 行业 研究员 、 总经 理 助理、 副总 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杨小松先 生, 董事,1970 年出生, 籍贯 四川, 中共 党员,会 计学 硕士, 中国 籍。曾 于 1988 年至1992 年在 沈阳 工业大 学学 习并 获得 经济 学学士 学位 , 于 1992 年至1995 年在 中国 人民大 学学 习并 获得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计 师行 会计 专业 翻译 、 光大 银行 证券 部项目 经理 、 中 国证 监会 国际业 务部 、 上 市公 司监 管部、 发行 监管 部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处长 、处 长、 中国 证监 会上海 监管 局党 委委 员、 副局长 、中 国证 监会 发行 监管部 副主 任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籍 。 历任国 家经 委副 处长 、 商 业部政 策研 究室 副处 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促进会 商业 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 长、 国内 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 秘 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副 秘书 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 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新 闻发 言人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成 员、 中国 统计 学会 副会长 。 李心丹先 生, 独立董 事,1966 年 出生, 籍贯湖 南, 中共党员 ,金 融学博 士, 国务院 特 殊津贴 专家 , 国务院 学位 委员会 、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专 业学 位教 学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 中 国 籍。历 任东南 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南京大 学工 程管理 学院院 长。现 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 学金融 创新 研究 院院 长、 金融工 程研 究中 心主 任、 南京大 学创 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 行主 任、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江 苏省省 委决 策咨 询专 家、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上市 委员 会委员 及公 司 治理委 员会 委员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通银 行等 单位 的博 士后指 导导 师 、 中国金 融学 年会 常务 理事 、 国 家留 学基 金会评 审专 家、 江苏 省资 本市场 研究 会会长 、 江苏 省 科技创 新协 会副 会长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香 港证 券及投 资 学会高 级资 深会 员。 历任 香港警 务处( 商 业罪 案调 查 科)警 务总 督察、 香港 证券 及期货 专员 办 事处证 券主 任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现任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顾 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主任 科员 、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经理、 京都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主任 。 现 任致 同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董事合 伙人 、 中 国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家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民 主党派, 法学 硕士, 中国 籍。历 任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 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信 利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合 伙人。 现任北 京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华南区 管理 合 伙 人、 全联 并购 公会广 东分 会会长 、 广东 省律师 协会 女律师 工作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 圳市 中小 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商联 公共 服务 联盟 副主 席。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1969 年 出生 ,籍 贯江 苏 ,中共 党员 ,法 律博 士, 中国籍 。 历任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法 规处副 处长 、 上 市公 司监 管部并 购监 管处 副处 长、 上市公 司监 管部 公司治 理监 督处 处长 、 发 行 监管部 发审 委处 长、 华泰 证 券合规 总监 、 华 泰联 合证 券 党委书 记、 副总裁 、董 事长 。现 任南 方基金 监事 会主 席。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八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国籍 。 历任 熊猫电 子集 团公司 财务 处处 长、 华泰 证券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 稽 查监 察部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泰 联合 证券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华泰 紫金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华 泰瑞 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1964 年出生 , 籍 贯浙 江, 中共 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任 浙江兰 溪马 涧米厂 主管 会计 、 浙 江兰 溪纺织 机械 厂主 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 械 动力公 司会 计、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计划 财务 部助 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 设投 资控 股公司 计划 财务 部高级 会计 师、 经理 助理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经 理、 财务 预算部 副部 长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考 核分 配部 部长 、 深 圳经济 特区 房地 产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安 (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深投 物业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船厂 技术 员、 厦门 汽车 工业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国际 广场筹 建处 副主 任、 厦 信置 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投资 部副 经理 、 自 有资产 管理 部副 经理 职务 。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应总 公司 会计 、 厦 门中 友贸易 联合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兴 业证 券计 财部 财务 综合组 负责 人、 直属 营业 部财务 部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监 、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 券财务 部、 资 金运 营管 理 部总经 理、 兴 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国投 深 圳 证券 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华夏 证券 深圳 分公司 电脑 部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保 障部副 总监 、市 场服 务部 总监、 电子 商务 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中共党员 ,企 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 国籍。 历任 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 限公 司处长 、 汉 唐证 券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物 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悦 咨询 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 席顾 问。 现任 南方 基 金人力 资源 部总 监。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 实习律 师、 浦东 发展 银行 深圳分 行资 产保 全部 职员 、 银华 基金 监察 稽核部 法务 主管 、民 生加 银基金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 现任南 方基 金监 察稽 核部 执行总 监。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俞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济师, 中国 籍。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 公 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 苏国信高 科技 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 中 国籍。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资公 司,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历 任北京 分公 司总经理 、产 品开发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首席市 场执 行官 ,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 委委 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籍 。 历 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经 营计 划处科 员 , 华 泰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营 业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投 资银 行总 部 副总经理 兼债 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曾任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部 总监,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纪 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 务部 总经 理、 沈 阳分 公司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联合 证券(现 为华 泰联合 证券 )董事会 秘书 、合规 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 入南方 基金,任 职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纪 委书记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执 行总 监、 全国 社保 业务部 总监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收 益)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 财政 部中华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师,南 方证 券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 助理,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 历 任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财 务负 责人 、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孙伟先 生 , 管 理学 学士 ,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金融 分 析师 (CFA ) 资格 、 注册 会计 师 (CPA) 资格 。 曾 任职 于腾 讯科 技有 限公司 投资 并购 部 、 德 勤华 永会计 师事 务所 深圳 分所 审计部 。 2010 年 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 历 任运作 保障 部基 金会 计、 数量化 投资 部量 化投 资研 究员;2014 年 12 月至2015 年 5 月, 担 任南方 恒生ETF 的 基金 经 理助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 南方500 工业 ETF 、 南方 500 原 材料ETF 基金 经理;2015 年7 月 至今 , 任 改革 基 金、 高 铁基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金、500 信息 基金 经理 ;2016 年5 月 至今 , 任 南方 创 业板ETF 、 南 方创 业板 ETF 联接 基金 经 理;2016 年8 月至 今, 任500 信 息联 接、 深成ETF 、 南方深 成基 金经 理。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 收益 ) 、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 事李 海鹏 先生, 总裁 助理兼 首席 投资 官 ( 权益) 史博先 生, 交易 管理 部总 监王珂 女士 , 专户投 资管 理部 总监 蒋峰 先生 , 数 量化 投资部 总监 刘治平 先生 , 研究部 总监 茅炜先 生 , 投 资 部副总 监张 原先 生,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监夏 晨曦 先生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 李璇 女士。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 卖除 目标ETF 外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0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6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行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4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赵骞 电话:010-89937368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李小鹏 电话:010-85605054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16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17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9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 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于波涛 联系电话 :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1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22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吴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450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4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5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6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7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8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袁 福华 联系人: 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29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30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卢媛薇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2389031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31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2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3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4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5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寿光 市 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寿光 市 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 人:颜 廷军 联系人: 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36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37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8 晋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 一号丽华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 一号丽华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阎 俊生 联系人: 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39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40 广东南粤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湛江 市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乐 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湛江 市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乐 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 人:韩 春剑 联系人: 张亚克 电话:020-28099071 传真:0759-2686697 客服电话 :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41 桂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42 泉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陈铮泓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43 成都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 :028-962711 网址:http://www.cdrcb.com/ 44 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 四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 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毛 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029 )96669 、400-05-96669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ccabchina.com 45 锦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 锦州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 锦州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伟 联系人: 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6 贵阳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中华北路7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中华北路77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宗权 联系人: 周勇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网址:http://www.gyccb.cn 47 恒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南 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333 号东方汇 经大厦7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国华 联系人: 汪岛 电话:021-20501975 传真:021-20501978 客服电话 :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48 浙江泰隆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台州 市 路桥区南 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台州 市 路桥区南 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钧 联系人: 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传真:0576-82453522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http://www.zjtlcb.com/ 49 浙江杭州 余杭农 村商业 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 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 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 人:来 煜标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代销券商 及其他 代销机 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柯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5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10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14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玉婷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6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联系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18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寿险 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0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址 :www.95579.com 22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23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净月 区 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4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久 事商务大 厦 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久 事商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5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6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7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dgzq.com.cn 28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9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0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2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3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83367029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4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35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周存华 电话:021-80106041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6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8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郭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0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 41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42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3 财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马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44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5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 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6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马跃 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7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8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9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51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田 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2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3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4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5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联 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400-88-35316 (全国) 网址:www.cfzq.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56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57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58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9 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董 晶姗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0 中天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沈阳 市和平 区 南五马路121 号万 丽城晶座4 楼中 天证券 经 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王力华 联系电话 :024-23280810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61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2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玺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3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64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 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65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6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7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8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李 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69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0 网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恒信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媖 联系人: 赵辉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26 客服电话 :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71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 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武昌区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系人: 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72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73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4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 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 法 兰桥创意 园)26 号 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5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6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77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 楼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8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文、 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9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 余杭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18 号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0 中 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81 众升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娣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2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3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 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4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大厦 )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85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86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7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彦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8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联系人: 张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89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0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麦子店西 路 3 号新 恒基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91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2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93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94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 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5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96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宝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97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 人:金 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98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 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 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9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 中山三路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 名 义 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 路 107 号 上站大 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C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00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鲍 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01 中经北证 (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车公庄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车公庄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贺 联系人: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02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03 北京乐融 多源投 资咨询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1 号1 号 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工人体育 馆北路 甲 2 号盈科 中心 B 座裙楼 二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4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 软件园二 期(西扩)N-1 、 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 软件园二 期(西扩)N-1 、 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05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 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南塔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6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南 路 高新南七 道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高新南七 道 12 号 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7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延庆 县 延庆经济 开发区 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 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 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张 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8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1 号凯 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王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09 大泰金石 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359 号国 睿大厦一 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虹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0 济安财富 ( 北京) 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 富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付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1 中证金牛 (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甲1 号新华社 第三工 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彭 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2 鼎信汇金 ( 北京)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113 深圳前海 微众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田厦国际 中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 人:顾 敏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 :4009998877 114 徽商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15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16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7 北京广源 达信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 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8 上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19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0 上海云湾 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1 上海中正 达广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22 南京途牛 金融信 息服务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699-1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宋 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23 东海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25 、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24 弘业期货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秦淮 区 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秦淮 区 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25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北京市 盈科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3 月18 日 证监 许可[2016]559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募 集期 自 2016 年 4 月 18 日至 2016 年5 月6 日, 共募 集744,201,641.00 份 基金 份 额,募 集户 数 为15179 户。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5 月13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8.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8.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6 月6 日开放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8.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 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行 交换系 统故 障或其 他非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了业 务流 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顺 延。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 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8.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 元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 投 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不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上 述限制 。 各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情 况调 高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要求 , 具 体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其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 而递减 , 如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赎 回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0.5%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如下 表 所示( 其 中 1 年指 365 天 )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8.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 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对应申 购费 率 为1.2% ,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0 =97,258.1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公 式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用 例: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份额 , 持 有 3 个月 赎回10 万份 ,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3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8.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人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8.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目 标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或二 级市场 交易 停牌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 本基 金申购 的 情形。 4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5 、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6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 障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除 第6 项外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 8.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目 标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目 标 ETF 暂停 赎回 或 二 级市场 交易 停牌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对价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暂停 本基 金赎 回的 情形 ; 4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5 、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6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7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8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6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8.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8.12 其 他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8.13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8.14 基 金转换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6 年06 月 06 日 起开 通本 基金 的 转换业 务 ,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6 年6 月2 日 发布 的《 南方 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 、 转换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和其他 有关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公告 。 8.15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8.16 定 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6 年06 月 06 日 起开 通本 基金 的 定投业 务 ,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6 年6 月2 日 发布 的《 南方 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 、 转换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和其他 有关 本基 金定 投业 务公告 。 8.17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8.18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8.19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 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 求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相 似的 回报。 9.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 此 外, 为 更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 本基 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 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已 申购但 尚未 确认 的目 标 ETF 份额 可计 入在 内)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投 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9.3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目 标ETF 作 为其 主要投 资标 的, 方便 特定 的客户 群通 过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 本基金 并不 参与 目 标ETF 的管理 。 在 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 基金 力争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不超 过 0.35% ,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调 整或 其 他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 度、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将 以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90% 的资产 投资 于目 标ETF 。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目 标 , 本 基金 可少 量 投资于 非成 份股 、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二) 目 标ETF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目 标ETF 的方 式如下 : (1) 申购 和赎 回: 目标 ETF 开放 申购 赎回 后, 以股 票组合 进行 申购 赎回 或者 按照目 标 ETF 法 律文 件的 约定 以其 他方式 申赎 目 标ETF 。 (2) 二级 市场 方式 : 目 标ETF 上 市交 易后 , 在 二级 市 场进行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 (3 ) 特 殊申 购: 在目 标 ETF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前 , 本 基金可 以用 现金 特殊 申购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申购 价格 以特 殊申购 日目 标ETF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不 收取申 购 费 用 。 当目 标ETF 申购 、 赎回 或交 易模式 进行 了变 更或 调整 , 本基金 也将 作相 应的 变更 或调整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三)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 目的 是为 准备 构建股 票组 合以 申购 目 标ETF。 因 此 对可投 资于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金头 寸, 主要 采取复 制法 , 即按照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建 基 金 股 票投 资 组 合 , 并根 据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及 其权 重 的 变 动而 进 行 相 应调 整。 但 在因 特殊 情况 (如 流动性 不足 等) 导致 无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搭 配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的 替代 。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 行个券 选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骑乘 操作 、放 大操 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杠杆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 (六) 股指 期货 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股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七)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 国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采 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数 量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风 险分 析和 价值评 估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9.4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基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团队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定 有 关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 策、 其 他重 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及 重大 的单 项投 资决 策; 基 金经 理负 责日常 指数 跟踪 维护 过程 中的组 合构 建、 调整 决策 。 3 、投 资程 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生 。 (1)研 究支持 :指数 化投 资团队依 托基 金管理 人整 体研究平 台, 整合外 部信 息以及 券 商等外 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 开 展指 数跟踪 、 成 份股公 司行 为 、 股指 期货 跟踪有 效性 等相 关信息 的搜 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等 工作 , 撰 写研 究报 告, 作 为基 金投 资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指 数化投 资团 队提供的 研究 报告, 定期 或遇重 大 事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定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 金 投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结 合研 究报告 ,基 金经理以 复制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方 法构建 组合 。 在追求 跟踪 误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 基 金经 理将采 取适 当的方 法 , 降 低 买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4) 交易 执行 :中 央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投 资绩效 评估: 指数 化投资团 队定 期和不 定期 对基金进 行投 资绩效 评估 ,并提 供 相关报 告。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跟踪 误差 的来 源及 投资策 略成 功与 否,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调 整投资 组合 。 (6) 组合 维护: 基金 经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 结 合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流 动性状 况、 申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 紧 密跟踪 标的 指数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9.5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购 但尚 未确认 的 目标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3)若 本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的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20% ; 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 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4)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11 )项另 有约 定外,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 ETF 以外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9.6 标的 指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创业 板指数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标 的指数 收益 率×95%+ 银行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5%。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原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 标的指 数 ,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依 据维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在按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 业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中,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涉 及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的 实质 性 变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且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若变 更标 的指数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无 实质 性影 响 ( 包括但 不限 于指 数编制 单位 变更 、 指 数更 名等事 项) ,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9.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 金 为 ETF 联 接基 金, 通过 投资 于 目标ETF 跟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证 券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9.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 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9.9 目标 ETF 的变 更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 将由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变 更为 直接投 资 该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若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基 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 维护 投资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 数作为 标的 指 数。 相 应地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中 将删 除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 述部 分, 或将 变更 标 的指数 , 届时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发 生 重大变 更致 使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难以 实现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4 、目 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 发生变 更( 但变 更后 的本 基金与 目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相 同 的除外 )。 若目 标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相应 变更 标的 指数 且继 续投资 于 该目 标ETF。 但目 标 ETF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变更 目 标ETF 标的 指数 事项的 ,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出 席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进 行表 决。 9.10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761,809.00 2.86 其中: 股票


1,761,809.00 2.86 2 基金投 资 55,723,828.23 90.4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625,439.90 5.88 8 其他资 产


531,198.20 0.86 9 合计





61,642,275.33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1,522.00 0.0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50,465.00 1.22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0,306.00 0.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8,012.00 0.1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11,927.00 1.1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4,947.00 0.0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56,142.00 0.0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8,488.00 0.16 S 综合 - - 合计 1,761,809.00 2.87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300104 乐视网 2,000 88,500.00 0.14 2 300059 东方财 富 3,800 72,770.00 0.12 3 300413 快乐购 2,800 68,012.00 0.11 4 300017 网宿科 技 900 62,820.00 0.10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5 300024 机器人 2,060 48,492.40 0.08 6 300072 三聚环 保 1,000 43,600.00 0.07 7 300408 三环集 团 2,000 37,060.00 0.06 8 300124 汇川技 术 1,900 35,929.00 0.06 9 300168 万达信 息 1,400 30,702.00 0.05 10 300136 信维通 信 1,200 30,636.00 0.05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1 创业 板EF 股票型 ETF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55,723,828.23 90.87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动 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的 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 配,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 基金 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性 、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 投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十一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十二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9,172.0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53.93 5 应收申 购款 440,016.20 6 其他应 收款 61,356.01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1,198.20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300413 快乐购 68,012.00 0.11 重大资 产重 组 9.11 基 金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 (3) (2) - (4 ) 2016.05.20-2016.09.30


-0.58% 1.24% 5.29% 1.38% -5.87% -0.1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0.58% 1.24% 5.29% 1.38% -5.87% -0.14%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 股票 、 债 券、 衍 生 工具和 其他 持续 以公 允价 值计量 的 金融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目 标ETF 的 估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本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4)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5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本基 金投资 期货合 约, 按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原 有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 门及自律 规则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本 基金 所 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5 、 如果 出现 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可 对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审计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扣 除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后的 余额 ( 若为负 数 , 则取 0)的 0.5%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 ( 若为 负 数, 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后的余 额( 若为 负数 ,则 取 0)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扣除 所持 有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后的 余额 (若 为 负数, 则 取0)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 金托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除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以 外 , 提高上 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根 据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披露 内容 、 登载 媒介 、 报 备方式 等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基 金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 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目 标ETF 变 更;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或 者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 16 风险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及其 他风 险等。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9 、投资 股指期 货的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股指 期货 ,股指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主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人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标的 指数 价 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 风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 杠 杆风 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财 产可 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收 益波 动。 (6)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7)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但 从长期 看,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仍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 收益水 平。 三、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开 放式 基金 , 在 所有开 放日 管理 人有 义务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如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标的 指数的 风险: 即标 的指数因 为编 制方法 的缺 陷有可能 导致 标的指 数的 表现与 总 体市场 表现 存在 差异 , 因 标的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不成 熟也可 能导 致指 数调 整较 大, 增 加基 金投 资成本 ,并 有可 能因 此而 增加跟 踪误 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2 、标的 指数波 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 成份 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 治因 素、经 济因 素、上 市 公司状 况 、 投 资人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波 动 , 导 致指数 波动 , 从 而使 基金 收 益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 险。 3 、跟踪 偏离风 险:即 基金 在跟踪指 数时 由于各 种原 因导致基 金的 业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 表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因素: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 (3) 基金 买卖 股票 时产 生 的交易 成本 和交 易冲 击; (4) 申购 、赎 回因 素带 来 的跟踪 误差 ; (5) 新股 市值 配售 、新 股 认购带 来的 跟踪 误差 ; (6) 基金 现金 资产 的拖 累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7) 基金 的管 理费 、托 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等带 来的 跟踪误 差; (8) 指数 成份 股停 牌、 摘 牌,成 份股 涨、 跌停 板等 因素带 来的 偏差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买入 卖 出时机 选择 ; (10) 其他 因素 带来 的偏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随 之调 整,基 金收 益风 险特 征可 能发生 变 化 ,投 资人 需承 担投资 组合 调整 所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5 、投 资于 目标ETF 基金 带 来的风 险 由于主 要投 资于 目 标 ETF, 所以本 基金 会面 临诸 如目 标 ETF 的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目标 ETF 的 技术 风险 等风 险。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六、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 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 办 理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和定 投等的 业务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金 的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 方 式 ;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目 标ETF 所产 生的 权利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但向 监管机 构、 司法 机关 及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期 货等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 期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 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 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本 基金 参会份 额和 票数 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 标ETF 份 额占 本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折算 ;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 本基金 份 额直接 参加 或者 委派 代表 参加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表决 。 在计 算参 会份额 和票 数 时,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 参会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 本 基金 持有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 总份额 的比 例 ,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 保 留到整 数位 。 本 基金份 额折 算为 目 标ETF 后的每 一参 会份 额和 目 标ETF 的 每一 参会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可 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 的,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为准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 规 则 ;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增 加、 减少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 调 整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 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可 对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审计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扣 除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后的 余额 ( 若为负 数 , 则取 0)的 0.5%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 ( 若为 负 数, 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后的余 额( 若为 负数 ,则 取 0)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扣除 所持 有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后的 余额 (若 为 负数, 则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 此 外, 为 更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 本基 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 币 市场工 具、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已 申购但 尚未 确认 的目 标 ETF 份额 可计 入在 内)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投 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购 但尚 未确认 的 目标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3)若 本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的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 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4)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11 )项另 有约 定外,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 ETF 以外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 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 办 理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福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 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 此 外, 为 更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 本基 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 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 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已 申购但 尚未 确认 的目 标 ETF 份额 可计 入在 内)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投 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 调整 ,并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购 但尚 未确认 的 目标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3)若 本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的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4)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11 )项另 有约 定外,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三) 基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一) 、 ( 二) 款 的监 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示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提示事 项进 行复 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或 本 协 议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本 协议 规定 的 , 应 当及时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及时 回复 基金 管理人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 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与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交 易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交 易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 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 规 定,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主要由 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机构及 销售 机构 提供 , 以 下是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主要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增 加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系 统、 第三 方或 不可 抗力等 原因 , 导 致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若本基 金包 含H 类份 额, 则 H 类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 客 户投诉 及建 议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 服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 请 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 季 度、 年度 场外 交易电 子邮 件对账 单及 月度 、 季 度场 外交易 手 机 短信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形 式向 定制 的投 资人 定期发 送。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含 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 号 、 身 份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 可享 有场 外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南方 e 站通 ”办 理 开户、 认购/申 购、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基 金 管 理 人电 子 直 销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参 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相 关公 告 和 业 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 和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 各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 线客 服” 获得 投 资咨询 、 服务 定制/ 取消 等 专项服 务。 (二)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微 信公众 号或 者客 户端 ,投 资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投资人 通过 关注 基金 管理 人微信 公众 号 (可 搜索 “ 南方基 金” 或 “4008898899 ” ) 或下 载手机 客户 端 , 可 查阅 基 金净值 、 基金 动态 及活 动、 服务资 讯等 , 也可 通过 “微 客服 ” 或 “在 线客服 ”获得 投资咨 询、 服务定 制/取消 等专 项服务 。如绑 定或登 录个人 账户 ,还可 享有基 金交易 (仅 限基 金管 理人 电子直 销投 资人 )、 账户 查询、 基金 交易 查询 等服 务。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等专 项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 微 客服、 书信 、 电子 邮 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弘业 期货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1-1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烟台 银行 、广 发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的 公告 2016-11-14 南方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6-10-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南京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0-1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东海 期货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0-1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途牛 金服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9-2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邮储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9-2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9-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正 达广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9-0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云湾 投资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8-2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蛋卷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8-1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万得 投顾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7-2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广源 达信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7-2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大智 慧财 富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6-07-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北京 农商 银行 、东 莞银行 和南 充市 商业 银行 为代销 机构 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公 告 2016-07-2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苏宁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7-0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6-3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为代销 机构 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公 告 2016-06-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泰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6-03 南方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6-06-02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创业板(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 23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的 文件 ; 2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