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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富钱包(000638)

富国富钱包: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富国 富钱 包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募说 明书(更 新 ) (二 〇 一六年 第二 号)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4 月23 日 【2014】439 号文 注册。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5 月7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以及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金 管 理 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是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低 风 险 品 种 。 本基 金 的预 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 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等相关财 务数据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 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6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0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 富钱包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国 富钱包货 币 市场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略 、 风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人 投 资 决策有 关 的 全 部必 要 事 项,投 资 人 在 做出 投 资 决策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富国 富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 富钱包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 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并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4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93 次主席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2 年 6 月 1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并于 2012 年6 月19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富 国基 金 公 司 以 及 符合 《 销售 办 法 》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转 托 管及 定 期 定额投 资 等 业 务导 致 基 金份额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7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登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8 43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 余 成 本 法: 指 估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 实 际 利 率并 考 虑其 买 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 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 指 按 照 相关 法 规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金 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49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本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售 和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5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6 年11 月7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十 三 个部 门 、 三 个 分 公司 和 二个 子 公 司 , 分 别是 : 权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固 定 收 益 专户 投 资 部、固 定 收 益 研究 部 、 量化投 资 部 、 海 外权益 投 资部 、 权 益专户 投 资 部 、养 老 金 投资部 、 权 益 研究 部 、 集中交 易 部 、 董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 子 商 务 部、 战 略 与产品 部 、 监 察稽 核 部 、计划 财 务 部 、人 力 资 源部、 信 息 技 术




















10 部 、 运 营 部、 北 京 分公司 、 成 都 分公 司 、 广州分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上 海 ) 有限 公 司 。权益 投 资 部 :负 责 权 益类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投资 部 : 负 责固 定 收 益类公 募 产 品 和非 固 定 收益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包 括 公司自 有 资 金 等) 的 投 资管理 ; 固 定 收益 专 户 投资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多 等 非 公募固 定 收 益 类专 户 的 投资管 理 ; 固 定收 益 研 究部: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产 品 和 非固定 收 益 类 公募 产 品 的债券 部 分 的 研究 管 理 等;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 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 权 益 投 资 管理 ; 权 益专 户 投 资 部 :负 责 社 保、 保 险 、QFII 、一 对 一、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类 专 户 的投资 管 理 ; 养老 金 投 资部: 负 责 养 老金 ( 企 业年金 、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老 金 、 社保等 ) 及 类 养老 金 专 户等产 品 的 投 资管 理 ; 权益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上 市 公司研 究 和 宏 观研 究 等 ;集中 交 易 部 :负 责 投 资交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办 公 室 :履行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工作职 责 , 暂 与综 合 管 理部合 署 办 公 ;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公司董 事 会 日 常事 务 、 公司文 秘 管 理 、公 司 ( 内部)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政 后 勤 管理等 工 作 ; 机构 业 务 部:负 责 年 金 、专 户 、 社保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户 营 销 工作; 零 售 业 务部 : 管 理华东 营 销 中 心、 华 中 营销中 心 、 广东 营 销 中 心 、深 圳 营 销中心 、 北 京 营销 中 心 、东北 营 销 中 心 、 西 部 营销中 心 、 华北 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 牌 建 设 和 媒 体 关 系 管 理, 为 零 售 和 机 构 业 务 团 队 、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务 部 : 拟定客 户 服 务 策略 , 制 定客户 服 务 规 范, 建 设 客户服 务团队, 提 高 客 户 满意 度 , 收集客 户 信 息 ,分 析 客 户需求 , 支 持 公司 决 策 ;电子 商 务 部 :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 管 理 层研 究 、 制定、 落 实 、 调整 公 司 发展战 略 , 建 立数 据 搜 集、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决 策 、 销售决 策 、 业 务发 展 、 绩效分 析 等 提 供整 合 的 数据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责 监 察 、风控 、 法 务 和信 息 披 露;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软件开 发 与 系 统 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 部: 负 责 人力资 源 规 划 与管 理 ; 富国资 产 管 理 (香 港 ) 有限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券 提 供 意见和 提 供 资 产管 理 ; 富国资 产 管 理 (上 海 ) 有限公 司 : 经 营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11 截止到 2016 年10 月31 日,公司有员工 361 人,其中65.4%以上 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扬 州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主任 、 会 计 部经 理 、 证券部 经 理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兴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托管组 组 长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兼党 委 书 记 、上 海 分 公司总 经 理 兼 党委 书 记 、公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历 任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研 究 员、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 总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册 会 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高 级会 计 师。 现 任 申 万 宏 源证 券 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历 任 北 京 用友 电 子 财务技 术 有 限 公司 研 究 所信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 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深 圳 监管 局 财 务会 计 处 处 长 、国 有 银 行监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证 券 公 司研究 部 研 究 员、 闸 北 营业部 总 经 理 助理 、 总 经理,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北 营 业 部总经 理 、 浙 江管 理 总 部副总 经 理 、 经纪 总 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12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 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 营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历 任 山 东 正源 和 信 会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部 、 评估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地 有 限 公司计 财 部 业 务经 理 , 山东省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计财 部 业 务 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申 万 宏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划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 福 建 兴业银 行 厦 门 分行 电 脑 部副经 理 、 计 划部 副 经 理、证 券 部 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任 上 海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 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 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 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 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事 务 所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 司 纪 委 书记 、 风 控总监 。 历 任 山东 省 济 南市经 济 发 展 总公 司 会 计,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会 计 师 事务所 室 主 任 ,山 东 鲁 信实业 集 团 公 司财 务 , 山东省 鲁 信 投 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本 科学 历 。 现 任 申 银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与 风 险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及 公 司律师 。 历 任 上海 市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助 理审 判 员 、审判 员 、 审 判




















13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 女 士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蒙 特 利尔 银 行 上 海 代 表处 首 席代 表 。 历 任 上 海 大学 外 语 系教师 ; 荷 兰 银行 上 海 分行结 构 融 资 部经 理 ; 蒙特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中 国 工 商银行 上 海 分 行杨 浦 支 行所任 职 ; 在 华夏 证 券 有限公 司 东 方 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 恒 生 电 子股 份 公 司职员 , 东 吴 证券 有 限 公司职 员 ,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 、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商 投 资 咨询有 限 公 司 研究 员 ,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研究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华 东 营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任 职 于 郏县政 府 办 公 室职 员 , 郏县国 营 一 厂 厂长 ,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电 子 商务 部 电 子 商 务 总 监助 理 。 历任汇 添 富 基 金任 电 子 商务经 理 ,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资 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 察 长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研 究 生。 曾 任 毕 马 威 华振 会 计师 事 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10 月 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中 共 党 员 , 大学 本 科,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曾 在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晋 江 商检局 检 验 科 、厦 门 证 券公司 投 资 发 展部 工 作 。曾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4 陆 文 佳 女 士 , 研究 生 学历 。 现 任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历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海 市 分 支行职 员 、 经 理, 华 安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上 海 营销总 部 投 资 顾 问 、 总 监 助理 、 市 场部总 监 助 理 、上 海 分 公司总 经 理 助 理、 市 场 部总经 理 、 市 场 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 笑 薇 女 士 , 研究 生 学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现 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 官 员 , 摩 根 士 丹 利 资 本 国 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 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 中 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员 ,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量 化与海 外 投 资 部总 经 理 兼基金 经 理 、 总 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 少 醒 先 生 , 研究 生 学历 。 现 任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 权益 投 资 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 基 金经理助理、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 总经理 兼 基 金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兼 研 究部 总 经 理兼基 金 经 理 、 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万莉女士, 硕士,自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6 月在广州银行任债券交易员; 自 2008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债券交易 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6 月中融 基金(原道富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现金管理投资总监; 自 2014 年6 月至2015 年10 月 今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现金管理主管, 2015 年10 月起任富 国 天 时 货 币市 场 基 金、富 国 富 钱 包货 币 市 场基金 、 富 国 收益 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 基 金 经理 ;2015 年12 月起任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兼任 固定收益 投资部现金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历任基金经理: 1)冯彬先 生,任职时间为 2014 年5 月到 2014 年10 月; 2)刘凌云 女士,任职时间为 2014 年8 月至 2015 年4 月; 3)王颀亮女士,任职时间 2014 年8 月至 2016 年6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1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构成 如 下 : 公 司 总经 理 陈戈 先 生 、 主 动 权益 及 固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 建 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16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 者明 示 、 暗示 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7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息 从 事 或者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 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 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18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 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 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 作 , 发




















19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 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 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




















20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 提供保 管 箱 服 务; 结 汇 、售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金 业 务 ;办理 黄 金 业 务; 黄 金 进出口 ; 开 展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托 管业务 ; 经 国 务院 银 行 业监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09 月08 日) 。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 国 改 革 开 放中 最 早 成立的 新 兴 商 业银 行 之 一,是 中 国 最 早参 与 国 内外金 融 市 场 融




















22 资 的 商 业 银行 , 并 以屡创 中 国 现 代金 融 史 上多个 第 一 而 蜚声 海 内 外。伴 随 中 国 经 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 控 股 有 限 公司 为 股 东,正 式 成 立 中信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同 年 , 成功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 与 欧 洲领 先 的 西班 牙 对 外 银 行(BBVA )建 立 了 优 势 互补 的 战 略合 作 关 系 。 2007 年 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成功 收 购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股 有 限公 司 ( 简 称 : 中信 国 金)70.32% 股 权。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 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 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 订 报 告 ,表 明 了 独立公 正 第 三 方对 中 信 银行托 管 服 务 运作 流 程 的风险 管 理 和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 行长。1958 年出生,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81 年4 月至 1984 年5 月 , 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5 月至2005 年11 月, 任职 中 国 工 商 银行 海 淀 区办事 处 、 海 淀区 支 行 、北京 分 行 、 总行 数 据 中心( 北 京 ) 等 单位。 1995 年12 月至 2005 年11 月,任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1999 年 1 月至2004 年 4 月, 兼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数据中心 (北京 ) 总经理。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1 年10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4 年5 月至2016 年6 月,任中信银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 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6 年7 月至2011 年3 月担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1982 年8 月至2006 年7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 副处长, 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 党 组 成 员 ,计 划 处 处长, 中 介 处 处长 , 郑 州市铁 路 专 业 支行 行 长 ,党组 书 记 , 郑 州 分 行 行 长, 党 委 书记, 金 水 支 行行 长 , 党委书 记 , 河 南省 分 行 副行长 , 党 委 副 书记。 刘 泽 云 先 生 , 现任 中 信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资 产托 管 部 总 经 理 ,经 济 学博 士 。




















23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 行 资 产 保全 部 主 管、总 行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经 理 、 副总经 理 ( 主 持 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批 准 , 取得基 金 托 管 人资 格 。 中信银 行 本 着 “诚 实 信 用、勤 勉 尽 责 ”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三季度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 10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5.92 万亿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 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 得 到 全 面严 格 的 贯彻执 行 ; 建 立完 善 的 规章制 度 和 操 作规 程 , 保证基 金 托 管 业 务持 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 部 控制 组 织 结构。 中 信 银 行 总行 建 立 了风 险 管 理 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风 险 防 范工作 ; 托 管 部内 设 内 控合规 岗 , 专 门负 责 托 管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各 个 工 作 环节 和 业 务流程 进 行 独 立、 客 观 、公正 的 稽 核 监 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 定 , 以 控制 和 防 范基金 托 管 业 务风 险 为 主线, 制 定 了 《中 信 银 行基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中信 银 行基 金 托 管 业务 内 部控 制管 理 办 法 》和 《 中信 银行 托 管 业 务 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 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 制 度 上 、人 员 上 保证基 金 托 管 业务 稳 健 发展; 建 立 了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对 业务 运 行 场所实 行 封 闭 管理 , 在 要害部 门 和 岗 位设 立 了 安全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录 音 监 控系统 , 保 证 基金 信 息 的安全 ; 建 立 严密 的 内 部控制 防 线 和 业 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 部控制环境,




















24 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 议 和 有 关法 律 法 规及规 章 的 规 定, 对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和有 关 法 律法规 及 规 章 的行 为 , 将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2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销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者可通 过 本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理 本基 金 的申购、赎回等 业务 ; 直销 网 点 (直销 中心 )自 2016 年 8 月 10 日起已恢复 受理 本基金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业务, 个 人 投 资 者仍 仅 限 通过本 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 统进行 本 基 金 的 申购业务 ,但 照常受理 本基金赎回业务 。若有变更敬 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2 、代销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 )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26 该机构仅开通 本基 金 的赎回业务,暂 不开 通 申购 业 务 和 其 他 业务 , 且赎 回 业 务 仅 针 对 募集 期 内 通过该 机 构 认 购的 基 金 份额, 通 过 直 销机 构 认 购或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请 通 过直 销 机 构办理 赎 回 , 敬请 投 资 者留意 。 若 有 变更 请 投 资者留 意 相 关 公 告。 3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 , 变更或增减上述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27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28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4 月23 日【2014】439 号文注 册。 ( 一) 基金类 型


货币市场 基金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及募 集目 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募集不设上限。 ( 五)基 金份 额的 发售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 得动用 。 ( 七)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人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时间等的不 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升降级规则(如有),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基 金实际 运 作 情 况,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基 金 管 理人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及 规 则 进行调 整 、 或 者停 止 某 类基金 份 额 类 别的 销 售 、或者 调 整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类别 的 费 率水平 、 或 者 增加 新 的 基金份 额 类 别 等, 调 整 实施前 基 金 管 理




















29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基金募 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 效认购户数为 752 户, 本次募 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09,624,376.19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0.00 份,两项合 计共209,624,376.19 份基金份额。




















30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案 手 续并 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到 中 国 证监会 确 认 文 件的 次 日 对《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予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将 基 金 募集期 间 募 集 的资 金 存 入专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行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 合同于2014 年 5 月7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31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书 或 其 他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基金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 机构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5 月2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32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 查 询申请 的 确 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 功 ,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请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记机 构 的 确 认结 果 为 准。对 于 申 请 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申 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 遇 证 券 交易 所 或 交易市 场 数 据 传输 延 迟 、通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据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基 金 管 理人及 基 金 托 管人 所 能 控制的 因 素 影 响业 务 处 理流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在 该 等故 障 消 除 后及 时 划 往 投资 人 银 行账户 。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时, 款 项 的 支




















33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首次 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0.01 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0.01 元。 投资者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首次 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 每 笔追加 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20,000 元。 2、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 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对 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设限制。 3、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 得的份额 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34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 :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00 份,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10,000.00 元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 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 体 上 刊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35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 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 述 情 形 , 按基 金 合 同的相 关 条 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36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基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 理 财需求, 富 国 富 钱 包货币 市 场 基 金 (代码:000638 ) 在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 基金范围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适 用 于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已 发 行和 管 理 的 部 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37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 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 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 费模式的 基 金 只 能 与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基 金 转换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与后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前 端 收费模 式 的 基 金份 额 和 后端收 费 模 式 的基 金 份 额之间 不 能 相 互 转 换 ; 在 公司 直 销 系统中 , 两 种 收费 模 式 的基金 份 额 均 可以 与 富 国天时 货 币 基 金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 转换; (6) 基金转换 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 基 金 赎 回 费率 计 算 赎回费 用 , 按 照需 转 入 金额对 应 的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计 算 并 确 定申 购 补 差费用 ; 对 于 后端 转 后 端的情 况 , 按 照需 转 出 基金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转出 基 金 赎回费 率 计 算 赎回 费 , 按照需 转 出 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金 后 端 申购 费 率 计 算 后端 申 购 补差费 , 转 入 基金 后 端 申购费 在 该 部 分 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公司旗下的 基 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 起向 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8 (12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向销售机 构 申请 基 金转 换 时 , 每 次 转换 申 请不 得 低 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 基 金 净 赎回 申 请份 额 ( 该 基 金 赎回 申 请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总 份 额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总份 额 后 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在转 出 申 请 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 投 资 者 在全 部 转出 富 国 天 时 余 额时 , 将自 动 结 转 当 前 累计 收 益; 投 资 者 部 分 转 出富 国 天 时份额 时 , 剩 余的 基 金 份额需 足 以 弥 补其 当 前 累计收 益 为 负 值 时的损失; (15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 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 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 出基金的 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 费 。 对 于前 端 转 前端模 式 , 转 出基 金 金 额所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申 购费率 低 于 转 入




















39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的 ,补差 费 率 为 转入 基 金 和转出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差额; 转 出 基 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金 发 生转 换 时 , 其 转 换费 由 转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和 申 购补 差 费 两 部 分 构 成, 其 中 申购补 差 费 率 按照 转 入 基金与 转 出 基 金的 后 端 申购费 率 的 差 额 计 算 。 当 转出 基 金 后端申 购 费 率 高于 转 入 基金后 端 申 购 费率 时 , 基金转 换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为转 出 基 金与转 入 基 金 申购 费 率 之差; 当 转 出 基金 的 后 端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对 于 由 本 公 司 担任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 基 金, 后 端收 费 模 式 下 基 金份 额 之间 互 相 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40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6、重要提示 (1) 目前, 本基金的 基金转换业务仅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 后续若有 变更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2)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可通过本 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际 办 理 过 程 中根 据 支 付渠道 不 同 可 能存 在 限 制办理 后 端 收 费模 式 基 金转换 业 务 的 情 况,具体以实 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本 基金管 理人 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亦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客服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4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42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律 法 规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投 资 的金 融 工 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 存 款 , 短 期 融资 券 ( 包含超 短 期 融 资券 ) , 一年以 内 ( 含 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 存 款 、 协 议 存 款 和大 额 存 单,期 限 在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债 券回 购 , 期限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中 期 票 据,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本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投 资 其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的 , 在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标 、 不 改变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条件 下 , 本 基金 可 参 与其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货 币 市 场 基金 投 资 其他货 币 市 场 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货 币 市场 基 金投 资 同 业 存 单 的, 在 不改 变 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 存单的投资,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具体 投 资 比例限 制 按 届 时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 和 监 管 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市 场 基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 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 以 内 , 在控 制 利 率风险 、 尽 量 降低 基 金 净值波 动 风 险 并满 足 流 动性的 前 提 下 , 提高基金收益。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定 性与 定 量 相 结 合 、保 守 与积 极 相 结 合 ” 的 原则 , 根 据短期 利 率 的 变动 和 市 场格局 的 变 化 ,采 用 投 资组合 平 均 剩 余




















43 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分析 基 于 对 国 家 宏 观政 策 (包 括 : 财 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等 ) 的 深 入研 究 以及 对 央 行 公 开 市 场操 作 、 资金供 求 、 资 金流 动 性 、货币 市 场 与 资本 市 场 的资金 互 动 、 市 场 成 员 特 征等 因 素 的客观 分 析 , 合理 预 期 利率变 化 趋 势 ,并 据 此 确定投 资 组 合 的 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和利 率 预期 分 析 , 在 合 理运 用 量化 模 型 的 基 础 上, 动 态确 定 并 控 制 投 资 组合 的 平 均剩余 期 限 。 具体 而 言 ,在预 计 市 场 利率 上 升 时,适 度 缩 短 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预计利率下降时, 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以 短 期 金融 工 具作 为 投 资 对 象 ,基 于 对各 细 分 市 场 的 市场 规 模、 交 易 情 况 、 各 交易 品 种 的流动 性 、 相 对收 益 、 信用风 险 以 及 投资 组 合 平均剩 余 期 限 要 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 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券, 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收益 率 曲线 的 动 态 变 化 以及 隐 含的 即 期 利 率 和 远期 利 率提 供 的 价 值 判 断 基础 , 结 合对当 期 和 远 期资 金 面 的分析 , 寻 求 在一 段 时 期内获 取 因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而 导 致 的债券 价 格 变 化所 产 生 的超额 收 益 。 本基 金 将 比较分 析 子 弹 策 略 、 哑 铃 策略 和 梯 子策略 等 在 不 同市 场 环 境下的 表 现 , 构建 优 化 组合, 获 取 较 高 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由交 易 所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场 构 成。 由 于 其 中 的 投资 群 体、 交 易 方 式 等 市 场要 素 不 同,使 得 两 个 市场 的 资 金面、 短 期 利 率期 限 结 构、流 动 性 都 存 在 着 一 定 的差 别 。 本基金 将 在 充 分论 证 套 利机会 可 行 性 的基 础 上 ,寻找 合 理 的 介




















44 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 于 投 资 群 体 存在 一 定的 差 异 性 , 对 期限 相 近的 交 易 品 种 同 样可 能 因为 存 在 流 动 性 、 税收 等 市 场因素 的 影 响 出现 内 在 价值明 显 偏 离 的情 况 。 本基金 将 在 保 证 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 预 期 市 场 利 率下 跌 或者 利 率 走 势 平 稳时 , 通过 将 剩 余 期 限 相对 较 长的 短 期 债 券 进 行 正回 购 质 押,融 资 后 再 购买 短 期 债券。 在 融 资 成本 低 于 短期债 券 收 益 率 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 据 具 体 投 资 品种 的 市场 特 征 , 采 用 持续 滚 动投 资 方 法 , 以 提高 投 资组 合 的 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 于 量 化 模 型 的分 析 结果 , 识 别 出 被 市场 错 误定 价 的 债 券 , 进而 采 取适 当 的 交 易 以 获 得收 益 。 一方面 , 可 通 过利 率 期 限结构 分 析 , 在现 金 流 特征相 近 且 处 于 同 一 风 险 等级 的 多 只债券 品 种 中 寻找 更 具 投资价 值 的 品 种; 另 一 方面, 通 过 对 债 券 等 级 、 债券 息 票 率、所 在 行 业 特征 等 因 素的分 析 , 评 估判 断 短 期风险 债 券 与 无 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 据 市 场 利 率 的波 动 性特 征 , 利 用 关 键市 场 时机 ( 例 如 : 季 节性 因 素、 突 发 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 据 对 市 场 资 金面 分 析以 及 对 申 购 、 赎回 变 化的 动 态 预 测 , 通过 现 金库 存 管 理 、 回 购 的滚 动 操 作和债 券 品 种 的期 限 结 构搭配 , 动 态 调整 并 有 效分配 基 金 的 现 金流 ,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 四)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45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 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中 国人 民 银行 调 整 或 停 止 该基 准 利率 的 发 布 , 或 者 市场 中 出 现其他 代 表 性 更强 、 更 科学客 观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适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本 基 金 可 以在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是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低 风 险 品 种 。 本基 金 的预 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46 (七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 AAA 级); (5)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 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存款银行仅限于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以 及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托 管 人 资格 的 商 业银行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定期存 款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投资 于 有 存款期 限 , 但 根据 协 议 可以提 前 支 取 且没 有 利 息 损失 的 银 行 存 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47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3)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48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八) 投资组 合平 均 剩余 期限 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资 产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算 备 付金 、 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 逆 回 购 、 中央 银 行 票据、 买 断 式 回购 产 生 的待回 购 债 券 、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投 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 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本 包 括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溢 价 ;贴 现 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 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 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交收 日 的 剩 余交 易 日 天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 购 履约金 的 剩 余 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9 (2)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允 许 投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余期 限 以 计 算日 至 下 一个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天 数 计 算;允 许 投 资 的含 回 售 条款债 券 的 剩 余期 限 以 计算日 至 回 售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 期融 资 券 的剩余 期 限 以 计 算日 至 短 期融 资 券 到 期 日所 剩 余 的天 数 计 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 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计 算 结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小 数点 后 四 舍 五 入 。如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 基金 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0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03,954,702.37 44.15 其中: 债券 903,954,702.37 44.1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9,400,409.10 2.9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64,548,906.03 51.99 4 其他资 产 19,529,021.58 0.95 5 合计 2,047,433,039.0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4.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66,619,200.07 14.9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内 债 券 回购融 资 余 额 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比 例 为报 告 期 内每个 交 易 日 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 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93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 以内 24.94 14.98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 -




















51 的浮动 利率 债 2 30 天( 含) —60 天 12.3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16.8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 —120 天 30.8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含) 28.9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13.94 14.98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139,093.79 5.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139,093.79 5.6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89,852,833.03 16.29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513,962,775.55 28.88 8 其他 - - 9 合计 903,954,702.37 50.79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50302 15 进出 02 500,000.00 50,178,382.64 2.82 2 011699616 16 中 金集 SCP002 500,000.00 49,989,689.18 2.81 3 111692143 16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 CD041 500,000.00 49,983,429.49 2.81 4 011699580 16 远 东租 赁 SCP001 500,000.00 49,979,783.73 2.81 5 160401 16 农发 01 500,000.00 49,960,711.15 2.81 6 011611009 16 大 唐集 SCP009 500,000.00 49,941,470.19 2.81




















52 7 111690806 16 徽 商银 行 CD031 500,000.00 49,789,745.60 2.80 8 111696936 16 宁 波银 行 CD185 500,000.00 49,763,780.35 2.80 9 111619099 16 恒 丰银 行 CD099 500,000.00 49,592,664.26 2.79 10 111696840 16 吉 林银 行 CD134 500,000.00 49,407,862.30 2.78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04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86%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 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863% 注:以上数据按工作日统计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0.5%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 声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4,256,027.74




















53 4 应收申 购款 5,272,993.8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9,529,021.58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 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5.7-2014.12.31 3.3354% 0.0025% 0.2324% 0.0000% 3.1030% 0.0025% 2015.1.1-2015.12.31 4.1176% 0.0043% 0.3549% 0.0000% 3.7627% 0.0043% 2016.1.1-2016.9.30 2.1896% 0.0042% 0.2664% 0.0000% 1.9232% 0.0042% 2014.5.7-2016.9.30 9.9461% 0.0044% 0.8536% 0.0000% 9.0925% 0.004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 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54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9 月 30 日。 2、 本基金于2014 年5 月7 日成立, 建仓期6 个月, 从 2014 年5 月7 日起至 2014 年11 月 6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55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6 十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非交 易日。 ( 二 ) 估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 实际 利 率 并 考 虑其 买 入 时的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存续 期 内 平 均摊 销 , 每日计 提 损 益 。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 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7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 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58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59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 个 开 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认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 金 管 理 人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按 估 值方 法 规 定 的 第3 项 条 款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0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支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每 日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为 基 准 ,为投 资 人 每 日计 算 当 日收益 并 全 部 分配 , 且 每日进 行 支 付 。 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 则 增 加 投 资人 基 金 份额; 若 当 日 已实 现 收 益等于 零 时 , 则保 持 投 资人基 金 份 额 不 变;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采取必 要 措 施 尽量 避 免 基金净 收 益 小 于零 , 若 当日净 收 益 小 于 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对基 金 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收 益 分配 。 每 个 开 放 日公 告 前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61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 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见 基金合 同第 十 八部 分。




















62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 )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 本基 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 0.25%,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登 记机构 , 由 登 记机 构 代 付给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法按 时 支 付 的, 支 付 日期顺 延 至 最 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64 十 五、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5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 基




















66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 式为:




















67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销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每 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68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 管 理 费 、 托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用 计 提标 准 、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发 生 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69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 摊 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 确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期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70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71 十 七、 风险 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证券 市 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治 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 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技 能、 经 验 、 判 断 等主 观 因素 会 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视为 一 种综 合 性 风 险 , 它是 其 他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和 公 司整 体 经 营 方 面 的 综合 体 现 。中国 的 证 券 市场 还 处 在初期 发 展 阶 段, 在 某 些情况 下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动 性 不 佳,由 此 可 能 影响 到 基 金投资 收 益 的 实现 。 开 放式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者的 赎 回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72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 四) 特有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币 市 场工 具 , 可 能 面 临较 高 流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币 市 场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货币市 场 利 率 的波 动 会 影响基 金 的 再 投资 收 益 ,并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值 的 变 动。同 时 为 应 对赎 回 进 行资产 变 现 时 ,可 能 会 由于货 币 市 场 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 五)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务 各 环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者 人 为因 素 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各 种 交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系 统 的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利 益 受 到影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来 自 基 金管理 公 司 、 注册 登 记 机构、 代 销 机 构、 证 券 交易所 、 证 券 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其他风 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八)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3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间 , 如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对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经 与 基 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 合 并 的 方 式包 括 但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吸收 合 并其 他 基 金 、 本 基金 被 其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本 基 金 与其他 基 金 合 并为 新 的 基金等 方 式 。 本基 金 吸 收合并 其 他 基 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基金的其他基金 (以下简称 “其他基金” ) 的基金合同约定, 其 他 基 金 的 合并 需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的 , 则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发 布 本 基 金 拟 与 被 合并 基 金 进行合 并 的 预 公告 , 公 告应包 括 本 次 基金 的 合 并方案 , 同 时 需 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尽 快 召开 其 他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审议 与 本基 金 进 行合并的 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1) 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 同约定, 与本基金合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者 与 本 基金 合 并 的事项 已 经 其 他基 金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且 经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就本基 金 具 体 合并 事 宜 ,依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进 行 公 告 , 向 投 资 人 披露 合 并 后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修 正 案 ,明 确 实 施安排 , 说 明 对 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




















74 行提示性公告。 3) 为了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后 或 合 并 实 施前 ( 若 无需发 布 合 并 预公 告 的 )的合 理 时 间 内暂 停 本 基金的 日 常 申 购 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 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 及 基 金 合 并操 作 的 具体起 止 时 间 ,并 提 示 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基金合 并 前 的 指 定 期 限 内 (该 期 限 不少于 二 十 个 工作 日 , 具体期 限 在 公 告中 列 明 ,以下 简 称 “ 指 定期限 ” )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 将 其 持 有 的 本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 可 接 受 转换 转 入的 其 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 一一项选择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免 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 回 或转换 时 应 支 付的 赎 回 费或转 换 费 ( 包 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指定期限内的巨额赎回 指 定 期 限 内 的 单个 开 放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一 工 作日 的 基 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仍应 全 额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 但 可 以根 据 基 金当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定对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 申请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合并完成之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 指定期限届满, 基 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 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75 4、 基金合并导致本基 金终止并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 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 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金 吸 收合 并 的 , 本 基 金的 投 资管 理 将 按 照 其 他基 金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执行。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为 新 基 金 的 , 本基 金 的投 资 管 理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 合 并后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6、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 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7、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方 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 的;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76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五)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7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八)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 ) 本 基 金被 其 他 基金 吸 收 合 并 或本 基 金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为 新 基 金引 起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本 基 金 财 产可 不 予 变现和 分 配 , 并入 其 他 基金或 新 基 金资 产 中 。 本 基金 的 债 权债务 由 合 并 后的 基 金 享有和 承 担 。 本基 金 清 算的其 他 事 项按 照 基金 合同的 其他 约定执 行。




















78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国家 有 关 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其 他监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 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79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80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81 1)自《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82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行 为 ,还应 当 说 明 基金 托 管 人是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据 《基金 合 同 》 取得 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 本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83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 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8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 4)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85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86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87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代 表 的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应 不 少 于本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88 (3) 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 其 他 非 书面 方 式 授权其 代 理 人 出席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在 会 议召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采 用 其 他非现 场 方 式 或者 以 现 场方式 与 非 现 场方 式 相 结合的 方 式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89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90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 规的 部 分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致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提 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 本 部 分内 容 进 行修改 和 调 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91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92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 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 基金资产中。 本 基 金 的 债权 债 务 由合并 后 的 基 金享 有 和 承担。 本 基 金 清算 的 其 他事项 按 照 基 金 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 点 在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性 的 并 对 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93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94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行业 拆 借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 ;从事 银 行 卡 业




















95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律 法 规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投 资 的金 融 工 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 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包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协 议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 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中 期 票 据 , 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本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投 资 其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的 , 在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标 、 不 改变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条件 下 , 本 基金 可 参 与其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他货 币 市 场 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 具体投资比例 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货 币 市场 基 金投 资 同 业 存 单 的, 在 不改 变 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 存单的投资,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具体 投 资 比例限 制 按 届 时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 和 监 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市 场 基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② 可转换债券; ③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96 ④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 AAA 级) ; ⑤ 以 定 期 存 款 利率 为 基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率 债 券, 但 市 场 条 件 发生 变 化后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①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② 投 资 于 同 一 公司 发 行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及 短 期融 资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④ 除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情 形外 , 本 基 金 债 券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个 交 易日 均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⑤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⑥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 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⑦ 存 款 银 行 仅 限于 有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资 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以 及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托 管 人 资 格的 商 业 银行。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定 期存款 ( 不 包 括 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⑧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⑨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97 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 合 计 规模的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⑩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ii ) 根 据 有 关 规定 予 以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短 期 融资 券 , 其 发 行 人最 近 三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iii)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98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行政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 并 按照审 慎 的 风 险控 制 原 则在该 名 单 中 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 确 认 收 到该 名 单 。基金 管 理 人 应定 期 或 不定期 对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现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 进 行 更新, 名 单 中 增加 或 减 少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时 须 及 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基 金托管 人 书 面 确认 后 , 被确认 调 整 的 名单 开 始 生效,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次 剔 除 的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双方 原 定 协 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及 时 提 醒基金 管 理 人 撤销 交 易 ,经提 醒 后 基 金管 理 人 仍执行 交 易 并 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99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 的 有 利 于 信用 风 险 控制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时 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则 进 行交 易 , 并 负 责 解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而 造 成 的纠纷 及 损 失 。若 未 履 约的交 易 对 手 在基 金 管 理人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违 约 责 任及其 他 相 关 法律 责 任 的,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对 相应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后 再 向 相关交 易 对 手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 则 根 据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情 况 进 行监督 。 如 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 门 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 的 关 于投 资 中 期票据 的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和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书 面 提 供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依 据 上 述文 件 对 基金管 理 人 投 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 情 况 , 有关 制 度 、信用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 预 案 的 完善 情 况 ,有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行 情 况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的 上 述 事项 违 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协 议 的 规定,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纠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管 人 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 理 人 应按 相 关 托管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及 时 发 出回函 , 并 及 时改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所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未能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导 致 基 金 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0 (6)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符 合 条 件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 金 划 拨 、账 目 核 对、到 期 兑 付 、文 件 保 管以及 存 款 证 实书 的 开 立、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 责 , 以确 保 基 金财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的 监 督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符合 条 件 的存款 银 行 的 名单 执 行 ,如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该 名 单 之外的 存 款 银 行, 有 权 拒绝执 行 。 该 名单 如 有 变更,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介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运 作及 其 他 运 作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 管 协 议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 应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101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个 工作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 人并改 正 , 就 基金 托 管 人合 理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举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 金 托管人 进 行 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




















102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改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 性和真 实 性 , 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 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 或 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管 理人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 经 基 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除 依据 法 律 法 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约定 及 基 金管理 人 的 正 当指 令 外 ,不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 金 的 任 何财产。 (3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规 定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和 投资 所 需 的 其他账户。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 按照 基 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约 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除 依 据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 委 托 第三 人 托 管 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应 存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营业 机 构 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集 期 满 或基 金 提 前 结 束募 集 时 ,募 集 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103 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集 的 属 于本基 金 财 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入 基 金 托 管人 为 本 基金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具确 认 文 件 。同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 业 务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 若 基 金募 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备案 条 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 规 定 办 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保管基 金 的 银 行 存款 。 该 账户的 开 设 和 管理 由 基 金托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办理 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的银 行 预 留 印鉴 由 基 金托管 人 刻 制 、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托 管 账 户 ,




















104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 管 库 。 实物 证 券 的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控 制 下 的 实物 证 券 在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期 间 的损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以外机 构 实 际 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时 应 保证 基 金 一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原件 , 以 便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 以 上 。 对 于无 法 取 得二份 以 上 的 正本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合 同 传 真件, 未 经 双 方协 商 或 未在合 同 约 定 范围 内 , 合同原 件 不 得 转 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




















105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向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或 不 定期 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的内 容 必 须 包括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名称 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 合 同 及 本 合 同项 下 各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适 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律 ( 为本 合 同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 裁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当 事 人 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用 、 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06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权益。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07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 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额 并 定 制 对账 单 服 务 的投 资 者 , 或在 第 四 季度有 交 易 、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 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 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富 国周刊 、 公 告 信息 、 月 度、季 度 电 子 对账 单 等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查 询 , 信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投资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 询等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六)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108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目 、 客户 服 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 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6 年 6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2016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 司 网 站 发 布《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开展京 东 官 方 旗舰 店 基 金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 3、2016 年 9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网点开通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转换业务的公告》。 4、2016 年 9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网点调整富国 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持有份额上限的公告》。 5、 2016 年 10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关于富国富钱包货币市 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09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0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 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富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富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