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天弘金利混合(002433)

天弘金利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天弘金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南 京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项 ..................................................................................................... 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天弘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系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天弘 金利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南 京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天弘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拟担任天弘金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南 京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拟担 任天弘 金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托 管人 ; 为明确天弘金利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之间 的 权 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天弘 金利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中 定义的 术语 在用于 本托管 协议时 应具有 相同 的含义 ;若有 抵触应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并依其 条款 解释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响 螺湾 旷世 国际 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法定代 表人 : 井 贤栋 设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16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开展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4 〕4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36,595.5526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托管 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 本托 管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 本 托管 协议 所 使用 的所 有术 语与 基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 义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级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期 票据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 股指 期货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0–95% ; 投资于 权证的 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 质押式 回购 ) 等 ;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 任何交易日内 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和 交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或定 期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条 件的存 款银 行名 单,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不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流通 受限证 券 是指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不投 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 并可 在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 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制 订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并 经其董 事会 批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 3 个 工作 日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2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 (2)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 (3)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金 管理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须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的 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比 例进行 监督 。 2 .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 布的法律 法规 对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 中期 票据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约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在相 关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 时的 法律法 规遵 守情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况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 有权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 要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 出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进 行监 督, 监督 内容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几 个方面 : 1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基金 管理人 应遵 守《关于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法律 法规 规定 。 2 .本基 金在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须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并 提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 发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3 .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对 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另有规 定或 托管协 议当 事人对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监督 管理 另有 约定 时, 从其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九)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十二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三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基 金管 理人定 期( 每半年) 和不 定期地 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 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五、基 金 财 产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 简称 “中登 公司” ) 结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 等 费用) ;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认/申 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予 以 必要 的 协 助 与配 合,但 对此 不承 担相应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具 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或 托 管资格 的 商业银 行 开 立的 天弘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募 集专 户。该 账户 由 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基 金 财 产 的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 金 资金 账 户 , 同时 在 规 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备案 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 事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 以 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 的商业 银行 开立基 金的 资金账户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托管 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 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付赎回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资金 账户 进行。 2 .基金 资金账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资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本基金 的 名义 在 银 行 间市 场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开 立 债券 托 管 账 户 、持 有 人 账 户和 资 金 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本 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后台 确认 及资金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本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 实 物证 券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 托管协 议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本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传 真给 基 金托管 人, 并在 30 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并保 证其真 实性 及其与 原件的 完全一 致性 ,未经 双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定 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六、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书面 授权文 件, 内容包括 被授 权人名 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 文件原件 并经 电话确 认后 ,授权文 件即 生效。 如果 授权文 件 中 载 明 具 体 生效 时 间 的 ,该 生 效 时 间 不得 早 于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授权 文 件 并 经电 话 确 认 的时 点。如 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效 时间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 务,其内 容不 得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 管人的指 令应 写明款 项事 由、支付 时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 账户等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 由被授 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应采 用传真方式或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 方 协商 一致 共同确 认 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严 格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对 交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权, 并且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本托 管协议 确认后 ,则对 于此 后该交 易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 授 权已更 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 易结 束后 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 单 加盖预 留印 鉴及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 并电 话确 认。 如果 银行 间簿记 系统 已经生 成的 交易 需要 取消 或终止 , 基金 管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理人要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银行间交 易结 算方式 采用 券款对付 的, 托管账 户与 该产品在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的 DVP 资金账 户之 间的 资金 调拨 ,除了 登记 结算 机构 系统 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 资金 退回至 托管 账 户的之 外 , 应 当由基 金管 理人出 具资 金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审核 无误 后执 行。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未 及时 出具 指令 导致 该产品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头寸不 足或 者 DVP 资 金账 户头寸 不足 导 致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 并确 认。 对 于要 求当天 到账 的指 令, 必 须在 当天 15: 00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 : 00 之后 发送 的, 基 金托 管人尽 力执 行, 但不 能保 证划账 成功 。 如果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的指 令, 则指 令需 要提 前 2 个 工作 小时 发送 , 并 相关付 款条 件已 经具备 。 对 新股 申购 网下 发行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网下 申购 缴款 日 (T 日 )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前 将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应 晚于 T 日上午 10 :00。对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的 认购 权证 行权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行 权日 14 :00 前将 需要 交付 的行权 金额 及 费用书 面通 知托 管人 ,托 管人在 16:00 前 支付 至登 记结算 公司 指定 账户 。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 原因导 致的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 时间, 致使 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由于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托 管 人承担 。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审 核、 查明 原因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因未执 行该 指 令 造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 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 指令 及交割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模糊不 清或 不全 等。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联系确 认,由 此造 成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有效资 金划 拨 指 令执 行并 对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由此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 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提 前 以 邮件 方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通过录 音电 话确认 。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券 时,基金 管理 人应代 表本 基金与对 手方 签署相 关合 同或协议 , 明确约 定债券 过户具 体事 宜。否 则,基 金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券 的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任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七、交 易 及 清 算交 收 安 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货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 期货经 纪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选 择证券 经营 机构 , 租 用 其 交易单 元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单 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并 将于 被选 中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 的交易 单元 使用 协议 及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 确 保基 金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 据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的 半年 度 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所 选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情 况、 基金 通过该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的 成交 量、 回购 成交 量和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 露, 并 将该等 情 况 及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率 等基本 信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 同, 其 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参照 有关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 的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法 》 , 在 每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 调 整所 需的 现金 头寸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中 登根 据结算 规则 , 调增基 金的 结算 备付 以及 交易保 证金 , 基 金管 理人 应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划 付调增 款项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履 行交 收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实行 场 内 T+0 非担 保交 收的 资金 清算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 定流程 执 行 。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 ;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元 等事 宜 , 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接 收数 据 不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需要 单独 结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市 场操 作规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则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 及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 基金投 资 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应 给与 必要的 配合 , 由 此给基 金托 管人 、本 基金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 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场 内 投资 交易 资金 结算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寸 不足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T+1 日上 午 11: 00 前补 足透支 款项 , 确保 资金 清算。 根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算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融 资回 购业务 时 , 用 于融 资回 购的 债券将 作为 偿还 融资 回购 到期购 回款 的 质押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 成债 券回 购交 收违 约, 导 致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司 对质 押券 进行处 置造 成的 投资 风险 和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导致 基金 托管 人发 生证 券资金 交收 违约 行为 ,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在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后, 在 中登 公司 规定 的时 点前报 告该 公司 , 申 报基 金管理 人交 易的 证券及/ 或 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 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 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 得以 补足的 , 中登 公司向 基金 托管人 交付 相应 的证 券或 资金 。 否 则, 中登 公司 将 处分相 应的 证券 或资金 用以 弥补 交收 违约 及违约 罚金 等, 不足 部分 中登公 司依 法继 续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金 资金 账户 或 资 金交收 账户 (除 登记 公司 收保或 冻结 资金 外 ) 上有 充足的 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 但 应及时 通知 资产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 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金 会 计 账 簿上 的 交 易 记 录完 全 一 致 。如 果 实 际 交 易记 录 与 会 计账 簿 记 录 不一 致,造 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或 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由 责 任方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款 项。 3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 15 :00 前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 经 确认 的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据 , 并 保证 相 关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 特 殊情况 时, 双方 协商 处理 。 4 .登记 机构应 通过与 基金 托管人建立 的 系统发 送有 关数据 ( 包括 电子数 据 和 盖章生 效 的纸制 清算汇 总表 ) ,如因 各种原 因,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数 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存 。 5 .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 机构办理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务, 应保 证上述 相关 事宜按 时 进行。 否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6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7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 款,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造成 基金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 合 。 8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 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9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 资有关 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户 与 基金 清算 账户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 “ 全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 原则, 每日 (T 日 : 资 金交 收日, 下同 ) 按照 基金 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与 应付 资金 的差 额来 确定 基 金托 管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账户净 应收 额或 净应 付额 ,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收 额 。 如当日 托管 账户 为净 应收 额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T 日 15 :00 之前 从 基金清 算账 户划 到基 金托 管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在资 金到账 后应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如当日 托管 账户 为 净 应付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T-1 日 前 将划 款指 令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在 T 日 12 :00 之前划 往基 金清 算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当存在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 足够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 基 金资金 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垫款 义务 。 (五) 基金 转换 1 .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 管理人传 送的 基金转 换数 据进行账 务处 理,具 体资 金清算 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行 。 2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 案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后依 照《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分红 进行账 务处 理并核对 后,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指定 账户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前 ,应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 《 证券投资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款 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 。 2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银 行存 款或办理 存款 支取时 ,应 提前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应 的业 务操 作程 序。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以 双方约 定 的 方式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 外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和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 发行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 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机构提供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券 或股票 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按 债券 或股票 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7 )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告 的编 制。基 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九、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 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公告 后 ( 依据 具体 方案的 规定 ) , 基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转为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基 金 信 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运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及 从对 方获 得的 业务 信息应 予保 密。 但是, 如下 情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要求 保密 的前提 下对 自身聘请 的外 部法律 顾问 、财务 顾 问、审 计人 员、 技术 顾问 等做出 的必 要信 息披 露。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内容 主要 包括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托管 协议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募 集情 况、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 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投资 股指 期货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信息 披露、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于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的 事项 进 行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布 。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金 管理 人 ) 复核 的信 息,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合 同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项 时,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 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8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三) 基金 相关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券/ 期货 交易费 用 、 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账 户维护 费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金有 关的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和 诉讼费 等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列入 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五)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六)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 或在 双方 复核 数据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自动 支付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 解释, 如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二、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 编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 绝或延 误提 供 , 并保 证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 除非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另 有规定 ,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三、基 金 有 关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 同、协 议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 以上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四、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7)审 计: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产中 列 支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1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公 告: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 计: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四 ) 新 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业务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 管 人接 收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原基金 管理 人或原 基金托 管人应 继续 履行相 关职责,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五 ) 本 部分 关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条 件和程 序的 约定 ,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露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投 资指 令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拨指令 ,或 违规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十)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依照 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六、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3)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 (8)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所 持证 券的流动 性受 到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5 .清 算费 用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 本 托管 协议 或履行 本托 管协 议 不 符合 约定的 , 应 当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 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损 失等 。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 。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八、争 议 解 决方 式 因 本托 管协 议 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京 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适用 于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十九、托管协 议的 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托管 协议 一式 六 份, 协 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二份 , 每 份具有 同等 法律效 力。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 本托 管协 议 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托管 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用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托管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 人依 据基 金合同 、有 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协 商办 理。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二十一、托 管 协议 的 签 订 本托管 协议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后 , 由该 双方当 事人 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上盖 章 , 并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署, 并注 明基 金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 签订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