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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金利混合(002433)

天弘金利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发售公 告 
 
 
 
天弘 金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发售公 告 
1 
重要提 示 
 
1、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已
获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5】2221 号文注册募集,并经机构
部函【2016】2570 号确认。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注册登记机构 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 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南京 银行” ) 。 
3、本基金为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4、本基金份额 的代码为002433。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 
6、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6 年12 月5 日至2016 年12 月16 日止 (含周六、
周日 )。 
7、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8、 在本基金 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9、 投资者欲认购 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10 、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 不含
网上交易)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 (含认购费、 下同) ,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11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 、销售 机构 对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了 认购申请 ,认购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及 其 确 认 情 况 应以本基金发售公 告 
2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 投 资 者 应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其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销 售 网 点 或 通 过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和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对 确 认 结 果
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3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 2016 年11 月30 日刊登在 《证券时报》 上的 《 天弘金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
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销 售机
构咨询。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10-9999 咨询购买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 、 本 公 司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并 可 根 据 基金
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 中 等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其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但 是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并 非 保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不 会 产 生 亏 损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发售公 告 
3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 基 金募集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 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 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002433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 币1.00 元。 
(六)募集对象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天弘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及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 点公 开
发售。 
(八)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九)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6 年12 月5 日至 2016 年12 月16 日止 (含周六、 周
日) 。 发售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 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 内 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 整 基金 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 、 本 基金发 售的 相关规 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 购本基金 , 须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 户 ,已经有该 类账户的 投 资者 不
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 缴 款认购的方 式。若资 金 未全额到账 则认购无 效 , 基金
管理人 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元)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M <200 万 0.80% 
200 万≤M <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 额 认购、份额 确认”的 方 式。认购金 额包括认 购 费用 和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注: 对于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发售公 告 
5 
(注: 对于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认
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 小数点后2 位,小数 点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00%,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 =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 )/1.00=9,910.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 10 元,加上
募集期间产生的认购利息后,可以得到 9,910.99 份基金份额。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最终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额 
1、 在募集期内, 投资 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不含网
上交易)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 (含认购费、 下同) , 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 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发售公 告 
6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含 直销 网点及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 
2、其他销售机构 :南京银行、泉州银行、江西银行。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 其他销售 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 、本 基金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
者的申请预录入) 。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的 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卡(储蓄卡)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能力测试问卷》; 
5)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的 资料: 
1)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
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发售公 告 
7 
5)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账户业务申请表》 , 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
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 
6)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机证件复印件和
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 的 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 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 的 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
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 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 发售公 告 
8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 投资者因 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
担任何责 任。 
6、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 
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查询。 
7、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户及认购手续, 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定或说明为准。 
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 、清 算与交 收 
1、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
为无效后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前, 全部认购 资 金将 存入专门账户, 募集 期间产
生 的 资 金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募集结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本基 金的募集 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 起不 超
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 止,基金 管 理人应督促 本基金的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募 集 资金 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发售公 告 
9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内 产 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 金 份额 归
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 同》不能 生 效时 ,本基 金管理人 以 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 行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集期限届
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六 、 本 基金募 集的 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自 贸区 (中心商 务区)响 螺湾 旷世国际 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 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电话:(022)8331020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 518 号3 楼310 室 
法定代表人:林复 发售公 告 
10 
联系人:李启明 
电话:021-24198878


传真:021-54662130 (三)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39


传真:(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30 层E-F 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发售公 告 11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26 号 12 楼 V16 房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其他销售机构:


(1)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 518 号3 楼310 室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谢辰震 电话:025-83177222 客服: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客服: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3)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万俊 电话:0791-86775703 发售公 告 12 客服:400-78-96266 网址:www.jx-bank.com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本基 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发售公 告 13 联系人:周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