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人民币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6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8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1
附件1: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 22
附件2: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43
3
一 、 重要 声 明与 提 示
易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人民币基 金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 “本公告”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
与格式>》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和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
定编制,本 基金基金管 理人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 公司” )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公 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建设 银行” ) 保证 本公告中基 金财务会计 资料等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 监会” )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对本基金 上 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未涉及的有关
内容,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11 月 18 日《 上海证券报》 、2016 年 11 月 23 日《证 券时
报》 和 2016 年 11 月 28 日 《中国证券报》 以及本公司网站 (www.efunds.com.cn ) 上的 《 易
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
二 、 基金 概 览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1. 人民币基 金份额:
(1 )基金代 码:161128
(2 )基金简 称: 易标普信息科技人民币
(3 )场内简 称: 标普科技
2. 美元基金 份额:
(1 )基金代 码:003721
(2 )基金简 称: 易标普信息科技 美元汇
(二)基金类型
4
境外股票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总额
本基金总份额 358,188,308.79 份, 其 中人民币基金份额 358,188,308.79 份 , 美元基金
份额 0.00 份 。 (截至 2016 年12 月 20 日)
(六)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基金份额 0.9984 元,美元基金份额 0.1440 美元。 (截 至 2016 年 12 月19 日)
(七)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人民币基金份额 89,859,931.00 份( 截至 2016 年12 月 20 日)
(八)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上市交易日期
2016 年 12 月 27 日
(十)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为道富银行
(十二)上市推荐人
无
三 、 基金 的 募集 与 上市 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 . 本 基 金 募集 申 请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2236 号 文 。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
3 .基金合同 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2 月6 日。
5
5 . 发售价格 :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美元基 金份额的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以美元为单
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8 位。
6 .发售方式 : 场内、场 外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 其中,美元 基金份额在 场外发售, 人 民
币基金份额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发售。
7 .发售机构 :
(1 )场内人 民币基金 份额场内 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券、 网信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 证
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 证
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 证
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申万 宏
源西部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 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
联储证券、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中泰证券、 国融证券 、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
证券、 九州证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 西南证券、 长城国
瑞、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 商
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 信
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 后) 。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 请以深交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 )场外人 民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②非直销销售机构
见附件 1
如变更场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 )场外美 元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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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8 .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 .募集资金 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 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58,147,708.87 元 人民币, 有效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内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40,599.92 元 人 民 币 , 其 中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358,147,708.87 元人民 币 ,有效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利息 为 40,599.92 元人民
币; 美元基金份额有效 净认购金额为 0.00 美元 , 折合人民币 0.00 元, 有效认购资金 在募集
期内产生的银行利息 为 0.00 美元,折 合人民 0.00 元。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358,188,308.79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
资者所有。 上述有效净认购金额已于 2016 年12 月9 日内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本 公 司 的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115,698.58 份, 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0323% 。 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
8
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
间为 0 。本公 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额。
10 .基金备 案情况
本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验资完毕,2016 年 12 月 12 日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获得书面确认。
11 .基金合 同生效日:2016 年12 月13 日。
12 .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58,188,308.79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958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6 年 12 月 27 日。
3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代码: 标普科技、161128 。
5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 :89,859,931.00 份 ( 截至2016 年12 月20 日) 。
6 .基金净值 的披露: 基 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 上一个估值 日的基金资 产估值。用 于 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该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每个估值日的 下两个工作日通过行
情系统揭示。
7 .未上市交 易份额的流 通规定:未 上市交易的 人民币基金 份额登记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可以通过跨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美元基金
份额不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四 、 持有 人 户数 、 持有 人 结构 及 前十 名 持有 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6 年12 月20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291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为 277,450.28 份。其中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66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92,832.47 份。
9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6 年12 月 20 日, 本基金总份额 358,188,308.79 份, 场 内份额 89,859,931.00
份。其中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100,007.00 份, 占本次上市交易基
金份额比例为 0.11% ; 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89,759,924.00 份, 占
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99.89% 。
(三) 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6 年12 月 20 日, 本基金前十名场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份额比例
(% )
1 张慧敏
5,400,419.00
6.01
2 华国平
5,000,486.00
5.56
3 金伟友
5,000,486.00
5.56
4 陈泽文
5,000,340.00
5.56
5 徐源
2,840,220.00
3.16
6 周芳
2,240,217.00
2.49
7 王兆群
2,010,156.00
2.24
8 胡茂斌
2,001,155.00
2.23
9 陆芸
2,000,174.00
2.23
10 赖佑境
1,990,193.00
2.21
合计
33,483,846.00 37.26
注 : 以 上 信 息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持 有人信 息
编 制。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 、 基金 主 要当 事 人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 人: 刘晓艳
3 .总裁:刘 晓艳
4 .注册资本 :12,000 万 元人民币
5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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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立批准 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7 .工商登记 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000727878666D
8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9 .股权结构 : 广东粤财 信托有限公 司,持有股 份 25%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
股份 25%;盈 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 ;广东 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 16.67%;广州市广 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33% 。
10 .内部组 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 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要求, 建立组织机 构健全、职 责划分清晰 、制衡监督 有效、激励 约束合理的 治理结构 ,
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 33 个部门: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部、 指数与量化投资管
理总部、研 究部、投资 银行部、国 际投资部、 大类资产配 置部、集中 交易室、投 资发展部 、
投资风险管理部、 养老金部、 客户服务与销售支持部、 渠道营销部、 互联网金融部、 北京 分
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大连分公司、 机构客户部、 全球投资客户部、
系统研发部 、技术运营 部、核算部 、注册登记 部、 宣传策 划部、综合 管理部、人 力资源部 、
监察部、公司法律事务部、战略规划部、数据信息支持部。
1)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公募基金投资部、 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 投资一部, 公募基
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
类 社 保 基 金 及 其 他 受 托 资 产 的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投 资 一 部 以 团 队 形 式 负 责 所 辖 资 产
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2)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和
固定收益交易室, 四个部门分别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 专户、 年金的投资、 研究 及
交易工作。
3) 现金管理部主要负责货币类以及短期理财类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4) 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 下设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量化基金组合部 , 分别 负责指数
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5)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 行业、 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 基金等投资品
种进行研究。
6) 投资银行部 主要负责公 司投行类业 务, 包括一级市场和一 级半市场中 的股权投资 、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投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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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管理和发展公司 QDII、 RQDII 以及其他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业务,
参与相关产品设计, 配合客户服务工作, 同时担 当易方达公司境内和境外投资研究
体系互动和交流的桥梁。
8) 大类资产配置部主要负责大类资产配置的研究及投资工作, 同时为客户提供投资建
议和解决方案。
9) 集 中 交 易 室 负 责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下 达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特 殊 投 资 业 务 的 具 体
操作,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10)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 开发; 为市场营销工
作提供专业支持。
11)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 投资绩效评估, 投资与市场的相关数据支持服
务工作。
12) 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业务规划、市场开发与营销、客户服务等职能。
13) 渠道营销部主要负责各类基金代销机构的合作开发及总部层面的维护工作, 营销策
划方案的制订、推动,营销效果及客群的数据挖掘、分析。
14) 客户服务与销售支持部主要负责公司销售支持工作, 为渠道、 机构客户、 电子商务
业务的客户和大客户提供服务支持。
15)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研发基于互联网的交易模式和服务模式, 建设相应系统并持续改
进用户体验, 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营销策划、 方案制作、 方案实施及对外的合作
洽谈,负责公司网站及 App 建设、维 护,为互联网上的客户提供服务等工作 。
16) 北京分公司负责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17) 上海分公司负责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18) 广州分公司负责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19) 成都分公司负责以成都为中心的西南西北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20) 大连分公司负责以大连为中心的东北及山东地区的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21) 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下设银 行客户部、 非银行客户部
两个二级部门,分别负责所属客户群体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22) 全球投资客户部负责执行公司在国际市场的战略目标和定位, 将易方达打造成为具
有国际声誉、 值得信赖的投资管理人品牌; 开拓国际市场客户, 促进公司 产品的境
外销售, 管理和维护客户关系; 甄选公司的国际合作投资顾问, 对其服务和产品进
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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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系统研发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需求管理、 规划设计、 项目管理、 开发测试、 以 及
上线运营后的应用支持工作。
24) 技术运营部负责公司 IT 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公司日常运营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25) 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 估值、 信息披露工作, 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
期、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26) 注册登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养老金产品
的注册登记业务。
27) 宣传策划部负责制作宣传材料,传播公司信息,管理媒体关系 , 管 理 广 告 投 放 等 。
28)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联络及日常工作, 负责公司财务会计、
行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29) 人力资源部 负责拟订公 司人力资源 战略并付诸 实施,具体 负责公司的 招聘、培训 、
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30) 监察部负责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协助并督
促各部门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31)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法律文件审核、 法务咨询等事务 (含母
子公司等集团法律事务) ,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2) 战略规划部负责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对公司战略进行研究和规划。
33) 数据信息支持部负责参与公司数据中心的建设与应用, 负责产品运作中跨部门数据
的制作或统稿报送、 产品生命周期中特殊事项的支持以及部分基金信息披露材料的
牵头制作等工作。
11 .人员情 况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公司有员工 589 人 ,其中 359 人具有硕士学历,22 人具
有博士学历。93% 的公司 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 .信息披 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85102688
13 .基金管 理业务介绍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文批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 易方
达”) 成立于 2001 年4 月 17 日, 旗 下设有北京、 广州、 上海、 成都、 大连、 南京等六个分
公司和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易方达秉承 “取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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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取信于社会 ”的宗旨, 坚持在 “ 诚信规范”的前提下, 通过 “专业化运作和团队合作
实现持续稳健 增长”的经营理念, 以严格的管理、 规范的运作和良好的投资业绩, 赢得市场
认可。2004 年 10 月, 易方达取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5 年8 月, 易方达
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2007 年 12 月 , 易方达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
资格。2008 年 2 月, 易 方达获得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012 年10 月, 易方达获
得管理保险委托资产业务资格。 截至 2016 年9 月 30 日, 易 方达旗下管理的各类资产总规模
9478 亿元, 其中公 募基金规模 4473 亿元, 公 募基金规模排名连续 11 年保 持在行业前五名,
服务客户约 4000 万户, 公 司净资产 65 亿元, 在国内资产管理行业具有领先的市场地位和综
合实力。
14 .本基金 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 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研究员、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基金组合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6 日起任 职)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黄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起任职) 、易 方达标
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标
普 5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 2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标普 生物科
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标普 信息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13 日起 任职) , 兼任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
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 管理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1 月13 日 ) 。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
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0 年3 月31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2 年8 月9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8 月21
14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5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
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13 日起任职) 、易
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11 月2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标 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3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12 月6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标普
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15 日起任职) 、易方达标普 信
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15 日起任职) , 兼任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 增长 10.67%; 客户存款 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 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 长 6.09% ,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 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
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5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 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 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 行付、 龙 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
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 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客户
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
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
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 民币清 算
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 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 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 业 2000 强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 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 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16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三)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六 、 基金 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 。
七 、 基金 财 务状 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
17
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 12 月 19 日 资产 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2016年12 月19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357,554,298.55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86,415.52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40,867.42
资产合计 357,681,581.4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46,978.40
应付托管费 14,680.75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付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336.15
负债合计
64,995.30
所有者权益:
18
实收基金 358,188,308.79
未分配利润 -571,722.60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7,616,586.19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57,681,581.49
八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6 年12 月 19 日,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资组合如
下:
(一) 报告期 末 基 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7,554,298.55 99.96
8 其他资产 127,282.94 0.04
19
9 合计 357,681,581.49 100.00
(二) 报告期 末 在 各个国 家 ( 地区) 证 券 市场的 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 投资分 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三)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票及 存 托 凭证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 四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股票 及 存 托凭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五) 报告期 末 按 债券信 用 等 级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七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金融 衍 生 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 九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基金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 投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1.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6,415.52
5 应收申购款 -
20
6 其他应收款 40,867.4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7,282.94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 、 重大 事 件揭 示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发布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变更公告》 ,增聘 张胜记先生为本基金基金经理。
十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法》及 其他证券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 定,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 ,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 产
21
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
定,将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并 在限 期内,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备 查 文件 目 录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注册的文件;
(二) 《 易方 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
(三) 《 易方 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
(四) 《 易方 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议》 ;
(五)法律意见书 ;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2
附件 1 :场 外 非直 销 销售 机 构
1. 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 江南农村 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3.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5. 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 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 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6.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王盈虚
电话:0571-87659056/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7.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41、42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8.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9.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10. 财富证 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0731-844033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1.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联系电话:0592-20793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12.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25
联系人:胡永君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13. 川财证 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17 楼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28666
公司网站:www.cczq.com
14.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15.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16. 德邦证 券
26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17.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8. 东北证 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9.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20.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21.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2.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23.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汪嘉楠
联系电话:010-841831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24.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5. 国联证 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6.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7.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28.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0.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1. 华龙证 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30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32. 华西证 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 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3. 江海证 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 金元证 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5. 九州证 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罗赛笛
联系电话:010-57672183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36. 联讯证 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 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0361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37.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38. 上海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9.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
32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0.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1. 西南证 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2. 湘财证 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3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43.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44.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45. 兴业证 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6.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7.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8. 浙商证 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韵
联系电话:021-80108518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49. 中金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写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0.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5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51.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52.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53.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4. 中信证 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3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55. 中原证 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 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6. 长量基 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7. 创金启 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58. 泛华普 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 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37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公司网址:www.pyfund.cn
59. 富济财 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26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60. 海银基 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61. 好买基 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62. 汇付金 融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7 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38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63. 济安财 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济安 财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财 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64. 凯石财 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65. 乐融多 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 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66. 利得基 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39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67. 联泰资 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68. 陆金所 资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69. 诺亚正 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70. 钱景财 富
40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71. 深圳新 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72. 天天基 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3.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 顺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41
网址:www.5ifund.com
74.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75. 一路财 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新 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76. 宜信普 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77. 奕丰金 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42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78. 盈米财 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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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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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 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15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选择 、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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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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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进行 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选择、 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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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3 )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 ) 基金 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5 ) 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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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但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 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基金代 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 有
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开通人民币、 美元之外的其他
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人民币之外的 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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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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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的有关证 明文件、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示的委 托人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51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52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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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场 外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登 记 在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登记系统下的美元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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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2 、人民币基 金份额的现 金分红币种 为人民币, 美元基金份 额的现金分 红币种为美 元 ;
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人民 币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 人 民
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对于美元基金份额, 由
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 调整基金收 益 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所收取的费用);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与指数数据费;
4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 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 在境外市场 开户、交易 、 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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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为应付赎 回和交易清 算而进行临 时借款所发 生的费用( 基金托管人 及境外托管 人 垫
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9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10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相关账户维护费用;
12 、 除去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及 基 金 资 产 由 原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转 移 至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由 于 境 外 托 管 人 更 换 导 致 基 金
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 、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 罚金及费用) 以 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4 、 为了基 金利益, 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 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仲裁、追索费用;
15 、基金上 市初费和基金上市月费;
16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与指数数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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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的 约 定 计 提 标 的 指
数使用相关 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后 的标的指数 使用相关费 用从基金 财 产中列支。 标的指数
使用相关费用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
生调整,本 基金将采用 调整后的方 法或费率计 算标的指数 使用相关 费 用。基金管 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上述 “一、 基 金 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6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依法发行上市
的其他股票、 债券、 存托凭证 (包括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 、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 定发生变更 或监管机
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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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 有同一家银 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20% ,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 有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基金持 有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 指 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 有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 以
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只 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 份 额
的 20%。
(6 ) 为应付 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金融衍 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基金的 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基金投 资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证 金、投资期 权支付或收 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 交 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基金投 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 手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进 行估值,并 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 公 允
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 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拟 投资衍生品 ,基金管理 人在产品募 集申请中应 当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基 金 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 )基金不 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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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的
102 %。
(3 )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 现金;
2 ) 存款证 明;
3 ) 商业票 据;
4 ) 政府债 券;
5 )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 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 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 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 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 支付售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 和
分红。
(4 )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 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 易、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 相
应责任。
(6 )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 购交易,所 有已借出而 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 有 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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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 动产;
(5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 物商品;
(8 )除应付 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 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 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 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7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 买卖管理人 、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 有 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 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 条 件
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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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可 以按照法律 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有关 规定进行融 资、融券以 及参与转融 通 等
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 为开放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人民币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将美元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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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62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 同》经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 表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 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 公
告之日止。
3 、《基金合 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 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 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 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