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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稳进(150018)

银华稳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深证100 指 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深证100 指 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3 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302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于2010年5 月7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 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发 售, 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份额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 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如指数 化投资风险 、 投资替代 风险、跟踪 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 险、折/ 溢价 交易风险、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 ) 。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 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 了解 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 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6 年11月7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 截 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6 年3 季度的 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银华深证100 指 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37 七、基金的募集 .............................................................................................................................40 八、 《基金合 同》的生效 ...............................................................................................................4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2 十、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43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52 十二、基金的投资 .........................................................................................................................54 十三、基金的业绩 .........................................................................................................................62 十四、基金的财产 .........................................................................................................................63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6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74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二十一、风险揭示 .........................................................................................................................89 二十二、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二十三、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四、 《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八、备查 文件 ....................................................................................................................... 103 附件一: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附件二: 《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3 一、绪言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以下 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 及《 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银 华深证100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的 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指 《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 充 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 及台 湾地区) 3. 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 释 4.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 《销售办 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 《运作办 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 《信息披 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元:指 中 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 基金或本 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10. 《基金合 同》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 招募说明 书 :指《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发售公告 :指《银华深证 1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上市 交易 公告书:指《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之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上 市交易公告书》 15. 《上市规 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6. 业务规则 :指银华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17.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监管 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9. 基金管理 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 基金代销 机构 :指符 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 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5 23.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4. 基金销售 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标的指数 :指深证 100 价格指数 26. 银华深证100 份额: 指 本基金的基础 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不进行基 金份额分拆 ; 投资者 在场内认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 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 分拆 27. 银华稳进 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28. 银华锐进 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29. 自动 分离 :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银华深证 100 份 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 为一份银华稳进份额 和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30. 配对转换 :指 本基金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与银 华 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 则进行转换 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31. 分拆 :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32. 合并 :指 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一份银华稳 进份额与一 份银 华锐进份额申请 转换成两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33. 银华稳进 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银华稳进份额而言,指 1.00 元 34.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存 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5.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 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3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7. 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8. 个人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9.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 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40.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 资于中国境 内合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 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41.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人聘请 法定 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42. 募集期: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43. 基金存续 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6 44. 日/ 天:指 公历日 45. 月:指 公 历月 46. 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 开放日:指 销售机构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8.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T 日 :指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0.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51. 认购 :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银华深证 100 份 额的行为 52. 发售 :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行为 53. 申购 :在 本基金的开 放日, 基金 投资者根据 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 续, 在场内 或场外 向基 金管 理人购买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行为 54. 赎回 :在 本基金的开 放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 在 场内或场外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行 为 55.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 开放日,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的 情形 56. 场外 :指 不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而 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7. 场内 : 指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8. 注册登记 系统 :指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 通过场外销售 机 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通 过场 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 期间投资者 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华 锐进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指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同 一基金账户 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62.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 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63.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4.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 放式 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7 65.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 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 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6. 基金 转换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有 关公告,投 资者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7.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指 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6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股票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 持有 期间的 公允 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69.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所拥有的 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0.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1. 银华稳进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为 每份 银华稳 进 份额所设 定的每年应 获得的收益 率 , 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 。1 年 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以当年 1 月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 72. 银华稳进 份额约定年 应得收益: 银华稳进份 额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应 获得的约定 基准收益。 但基 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时 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 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3. 银华稳 进份额约定日应得收益:依据银华稳进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收益 74. 银华锐进 份额应得资 产及收益 : 在每个会计 年度期末, 本基金净资 产优先分配 予 银华稳进 份额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75.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76.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77.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 月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 设 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 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出 资比例49% )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出 资比例29%)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 例21%)及 山西海鑫实 业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 比例1%) 。公司的主要业 务是基金募 集、基金销 售、资产管 理及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 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 法定名称已 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 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 会” 、 “风险 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 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 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组 成 ,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 的财务以及 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 进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二部、 投资 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 境外投资部、 交 易管理部、 养老金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投资银行部、 公 司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战略发展部等22 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 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此外, 公 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 决策机 构,同时下 设“主动型A 股投资决策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 投资决策” 三个专门委 员会。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


9 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西南证券 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 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 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 :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 处长, 重 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直 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 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 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 兼任中国基 金业协会理 事、香山论 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 《 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 北京大学 校友会理事 、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 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 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 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 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 辽宁 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 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


10 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 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 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曾 任职于司法 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 后 更名为信利 律师 事务所) ,并 历任北京市 共和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 师事务所管 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 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 司, 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 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 届奥运会北 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 年任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 , 2004 年10 月 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 合规总监、 副总裁。 现任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业 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 李军先生 :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 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 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 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 长、 企业 管理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 经 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等职,2011 年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 。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 兼任投 资管理二 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及巴 克莱亚太有 限公司副董 事等职。2009 年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 华全球核 心优选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及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 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 外投资部总 监、银华国 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并同 时兼任银华 深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11 凌宇翔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 理部总经理; 自2001 年 起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周毅先生 :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路志刚先生, 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10年5 月7 日至2010 年9 月20 日。 3. 公司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 华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曾 任 职 于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0 年 10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 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 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 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 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 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 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董事, 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 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 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 2011 年 4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


1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 数基金、 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 8 月加入 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 任总经理助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覆 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 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 、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相 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 衡措 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 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 控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出 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 程的控制, 进 而 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 原则。公司 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 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 物理上和制 度上 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 原则。公司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制 定,应具有 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 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 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2 )风险评 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


14 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 管理人员。 (3 )操作控 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 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 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 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15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 的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 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 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 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 )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 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 8 日, 中 国民生银 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 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 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 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 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 规范行为, 敬业守 法; 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 健康发展” 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 后推出了“ 大集中”科技平台、 “两 率”考核机制、 “三卡” 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 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 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 ,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中 国中


16 小企业金融 服务十佳机 构” 。在“第 十届中国优 秀财经证券 网站评选” 中,民生银 行荣膺“最 佳安全性 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 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 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 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 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 国最佳银行 理财产品评 选”中,民 生银行获得 了“2009 年 中国最受尊 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 人银行” 、 “2009 年最 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 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 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 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 金融理财排行榜“十 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 ,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 —“中国银 行业十年改 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 评委会为表 彰在公司治 理、激励机 制、风险管 理、产品 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 , 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 联合近 40 家 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 行 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 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 “中国 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后, 民生 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 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 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民生 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业 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 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 金 融时报》 “中 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行在 《The Asset 》 杂 志举办的 2012 年度AAA 国 家奖项评选中获得 “中 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 优 秀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 2013 年PE/VC 最 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 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 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 奖。 在中国社科 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 会责任蓝皮 书(2013 ) 》 中, 民生银 行荣获“中 国企业上市 公司 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 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 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 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 获评 中国银行业协会 “最佳民生金融奖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 2014 年 荣 获 《 亚 洲 企 业 管 治 》 “ 第 四 届 最 佳 投 资 者 关 系 公 司 ” 大 奖 和 “2014 亚 洲 企 业 管 治 典 范


17 奖”。 2014 年 被英 国《金融时报》 、 《博鳌 观察》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 服务”称号。 2014 年还 荣 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 财金貔貅奖评选中荣获 “金牌创新力 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 》2015 年 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 续第四次获 评《企业社 会责任蓝皮 书(2015 ) 》 “中国银行 业社会责任 发展 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 民 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 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 、主要人员 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 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 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 光。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 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0 人,平均 年龄 36 岁,100% 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 生 银 行 坚 持 以 客 户 需 求 为 导 向 , 秉 承 “ 诚 信 、 严 谨 、 高 效 、 务 实 ” 的 经 营 理 念 , 依 托 丰富 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 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15 只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的证券 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669.46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 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 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 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 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具 潜 力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创 新 托 管 银 行 ” 和 “ 金 牌 创 新 力 托 管 银 行 ” 奖 , 荣 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8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 则:资产托 管部设立独 立的风险监 督中心,该 中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负责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 原则:各中 心在内部组 织结构的设 计上要形成 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 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 则:托管部 自身财务与 基金财务严 格分开;托 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 和营 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 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 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 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 与评估: 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 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 管理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 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 务,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


19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 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 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 明确、相互 牵制的风险 控制组织结 构。托管部 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 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 设作为风险 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 重视内部控 制制 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 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 善。 (5) 制度的执 行和监督是 风险控制的 关键。制度 执行比编写 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 检查是风险 控制 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 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 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 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 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 到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或 各 大 移 动 应 用 市 场 下 载 “ 银 华 生 利 宝 ” 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机构 ①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21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1)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其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23)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 号商 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2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 省 大连市 沙 河 口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 国 际金融 中 心A 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8) 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 、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9)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0)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 号泰 利明苑写字楼A 座二区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客服电话 400-88-95593 网址 www.gkzq.com.cn 3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24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32) 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 乌 鲁木齐 市 高 新区( 新 市 区)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3)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3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7) 开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8) 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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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4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5)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9)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50) 中天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51)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7)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8)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0)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8 63)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64)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7)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9)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7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29 7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7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7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30 7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81) 华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188-3888;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8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8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5) 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31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86)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8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9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9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 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32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9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5)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9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7)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 、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 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33 10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 、02、03、05 、11 、12 、13、15、16 、18、19、20 、21 、 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0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6)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34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1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1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1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1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35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1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0)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 行公告义务。 ②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36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16 层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37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 规则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银 华 深 证100 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简 称 “ 银 华 深 证100 份 额” ) 、 银华 深证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银华稳进份额” ) 与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银华锐进份额” ) 。 其中,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 ∶1 的 比例不变。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自动分离与分 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深证 100 份额 按照 1:1 的 比例 自动分离为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 根据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银华稳进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 占比为 50% , 银华锐进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合 并运作。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 回, 但不上市交易。 银华稳进份额 与银华锐进份额 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 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 成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 其持有的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 华锐进份额申请 合并为银华深证 100 份额后赎回 。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场外申购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不进 行分 拆, 但 《 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银华深证 100 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 分拆成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 比将其持有的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 华锐进份额 合并为银华深证 100 份 额后赎回。 ( 三 ) 银华稳 进 份额 和银华锐进 份额 的 净 值计算 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即银华 稳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 对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 分别进行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稳进份额 的本金及银华稳进份额累计约 定日应得收益, 则银华稳进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 确保银华稳进


38 份额的本金及 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锐进份额 的净资产, 则银华锐进份额为高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如下: 1. 银华稳进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 年期同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 ” , 1 年期同期 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 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对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在进行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 进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 ,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及 银华稳进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 收益,之 后的剩余净资产 计为银华锐进份额 的净资产。 银华稳进份额 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银华稳 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银华稳进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 3. 每2 份 银 华深证100 份额所代表的1 份银华 稳进份额和1 份银华锐进 份额分别计入银华稳进份额 总额和银华锐进份额总额 进行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银华稳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份额的份额数享 有获得份额折算 的权利,每 2 份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银华 稳进份额和 1 份银华 锐进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 4. 若在本基 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 银华稳进份额应计 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 或 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之规定进行 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 银华稳进份额 在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 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 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具体份额折算 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和相关的公告。 ( 四 )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照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 公告 T 日银 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为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之和。 2. 银华稳进 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 t R NAV ) 1 ( ? ? 稳进


39 5 . 0 5 . 0 100 稳进 锐进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自年初至T 日,自基 金 合同生效日至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 日} ;NAV100 为T日每份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NAV 稳进 为T 日银华稳进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锐进 为T 日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R为银华稳进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0 七、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302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集2,203,888,365.95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27,615户。 其中,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454,909,690.00份 , 按照1 :1 的 比例自动分离为227,454,845.00份银 华 稳 进份额和227,454,845.00 份银华锐进份额。 ( 二 ) 基金类 型 股票型基金 ( 三 )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上市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五 ) 基金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4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5 月 7 日 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银华稳进份额 与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本基金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于2010 年6 月7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 关 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所 分离的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 银华稳进 与银华锐进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 市首日起实行; 3. 银华稳进 与银华锐进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4. 银华稳进 与银华锐进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5. 银华稳进 与银华锐进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银 华 稳 进 与 银 华 锐 进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 市 、 恢 复上市 和 终 止上市 银 华 稳 进 与 银 华 锐 进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 》 相 关 规 定 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及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对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规 则 等相关 规 定 内容 进 行 调整的, 《基金 合 同 》相应 予 以 修改, 且 此 项修改 无 须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43 十、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 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银华深证100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 回。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场所 投资者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场内申 购和赎回业 务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 且 符合深圳 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场外申 购和赎回业 务的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 场外代销机 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场外 申购 、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 在基金管理 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 构办理 银华 深证100份额 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 场所 或按基金管 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 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 理 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 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 基金销 售 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申购与 赎 回 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银华深证100 份额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 四 )申 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业 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 申购 、赎回开放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 《基金合同》 约定时间外提交 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 申购与赎 回 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6 月3 日 起开始办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 业务。 本基金自 2010 年8 月6 日 起开始办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 业务。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请 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44 2. 银华深证100 份额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银 华深证100份额 的场内申 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 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 六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银华深证100 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银华深证100 份额余额 。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进行有效性确认, 投资者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购申请。 申 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方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结算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 算 手续。 (3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 七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投资者办 理银华深证100 份额申购 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 追加申购每笔 不得低于10 元 人民币。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 员单位) 对 场内或 场外申购的最低金额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代理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 时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5 直销中心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银华深证100 份额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 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率 场外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500 万元 固定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500 万元 0.4% 50 万元≤申购金额<200 万元 0.8% 申购金额<50 万元 1.2%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 率。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 本基 金 之银华深证100 份额在 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场外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500 万元 固定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500 万元 0.12% 50 万元≤申购金额<200 万元 0.24% 申购金额<50 万元 0.36%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 , 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固定赎回费率0.5% ,不 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 1 年≤持有期<2 年 0.2 % 持有期≥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本 基金 之银华深证100 份额 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


46 对养老金客户 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 场外特定赎回 费率 持有期<1 年 0.125%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3. 本基金申 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4.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不 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 中25%归入基 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计算方式 。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九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本基金 银 华深证100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 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0 元申购银华深证100 份额 , 申购费率为1.2% , 假 定申购当日银华 深证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00 =89,831.19 份 2. 本基金 银 华深证100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深证100 份额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47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100,000 份银华深证100份额,持有时间为5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0.5% ,假设 赎回当日银华深证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100 =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 =5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 =109,45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 , 申购份额 的计算采用 截位法保留 至整数位, 不足1 份额对 应的申购资 金返还至投 资者 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的余额, 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十 ) 申购和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份 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 银华深证100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可通 过基金销售机构 申请赎回, 但不可卖出。 3. 投资者申 购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成功 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4. 投资者赎 回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成功 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5. 基金管理 人 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十一 )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8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 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合 同》 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 到6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二 ) 暂停 赎 回 或者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对银华深证 100 份额赎回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合 同》 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接受 或 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 对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 十三 )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 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 指定媒体 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银华深证 100 份额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十四)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刊登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暂停 申购 、赎回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 停结束,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前 依法 及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2 周,暂停 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 停 时间超过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银华深证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银华深证100份额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银华深证100 份额净值。 ( 十 五)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与基金管理


50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六) 基 金转 托 管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1 )本基金 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或 上市交易买入 的银华稳进、银华锐进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可以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 :1 比例申请配 对合成为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银华深证 100 基 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申请按 1 :1 比例分 离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 须办理已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场内赎 回 或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七 )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 理继承、捐 赠、司法强 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 过户。其中, “继承”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


51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 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用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八) 基金 的 冻 结与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 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 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九 )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在各项条 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 二 十) 其 他特 殊 交 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 ( 二 十 一 ) 如 法 律 法 规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则 发 生 变 化 , 本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托管 、 冻 结与解 冻 的 有关规 则 将 相应调 整 。


52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 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 一) 份额 配对 转 换 是指本 基 金 的 银华 深 证 100 份 额 与 银华稳 进 份 额、银 华 锐 进份额 之 间 的配 对 转 换 , 包 括以下 两 种 方式的 配 对 转换: 1. 分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 每两份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 额申请 转换 成一份银华 稳进 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合并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与 一 份 银 华 锐 进 份 额 申 请 转换成两份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份额 配对 转 换 的业务 办 理 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会 对 具 备 基 金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名 单 进 行 更 新,投资者 可登陆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查询 最新名单, 本公 司 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 三) 份额 配对 转 换 的业务 办 理 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6 月17 日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 ∶30-11 ∶30 和下午 1 ∶00-3 ∶00。在 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公告。 ( 四) 份额 配对 转 换 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 分拆 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 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 合并 为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银 华稳进份额 与银华锐进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 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场 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 须跨系统转 托管为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 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程 序


53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情 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 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 相关业务办理机构 公告。


54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力争 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控制 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以 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的 有效跟踪,分享中国 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 ) 投资理 念 本 基 金 认 为 ,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稳 定 的 增 长 为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 本 基 金 以 复 制、跟踪深 证 100 指数 为原则,进 行指数化长 期投资,指 数化的投资 方式可以获 取指数所代 表市场的 平 均 收 益 , 并 通 过 充 分 的 分 散 化 投 资 实 现 非 系 统 风 险 的 有 效 降 低 和 流 动 性 的 提 高 , 为 投 资 者 谋 求 利 益 最大化。 ( 三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 ( 首次 公开发行或增发) 、债券、 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其中投资 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90% 。 现 金 、 债 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为5% -10%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四 ) 标的指 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100 价格指 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 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 五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复制法 , 按照成份 股在 深证100 指数中的组 成及其 基准 权重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 , 以 拟合、跟踪 深证100 指数 的收益表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


55 跟踪深证100 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影 响, 导致无 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 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 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 内。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深 证1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 -95% , 其中投资于 深证100 指 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 的90%。现金 、债券资产 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 比例为5%-1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 。 基金 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 体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 组合构建 (1 )组合构 建原则 本基金通 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 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 )组合构 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 深证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当 预期成份 股 发 生 调 整 ,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 以 及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深证 1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 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 )组合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 据 深证100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 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 资组合进行 实时调整, 以 力争实现 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 深证100指数收益率之间的 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 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深证100 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 A. 当上市公 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 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 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有 效 跟 踪 深证100指数; C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 深证100 指 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 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56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 本基金 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认购的非 成份股将在规 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 )投资绩 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 因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 六 ) 投资决 策 依 据和决 策 流 程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标的指数编制、 调整等相关规定, 以及 基金管理人事先 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 )国家宏 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决策程序 (1 ) 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 报告; (2 )公司 投 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 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 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根据标 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在追求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降低 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管 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 )投资管 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 ) 基金经 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 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 投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 对投资 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 切跟踪标的指数 。 ( 七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深 证 100 价格 指数收益率+5% ×商业 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深证 100 价格指数, 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因此,本 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深 证 100 价格 指数收益率+5%×商业 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 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


57 ( 八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 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 较高风险、较 高预期收益的特 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银华稳进份额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锐进份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 九 ) 禁止行 为 和 投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在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达到 规定的标准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 十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 十 一 )基金 管 理 人代表 基 金 行使所 投 资 证券项 下 权 利的原 则 及 方法


58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 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2016 年 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950,774,315.71 94.44 其中:股票 6,950,774,315.71 94.4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8,278,237.12 5.55 8 其他资产 933,946.78 0.01 9 合计 7,359,986,499.61 100.00


2. 报告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指数投资 按 行 业 分 类的 境 内 股 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2,964,637.61 0.4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40,271,178.81 48.1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26,101,050.36 0.36 E 建筑业 43,992,233.60 0.60 F 批发和零售业 114,692,999.40 1.5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916,681,353.92 12.47


59 J 金融业 1,009,980,425.08 13.74 K 房地产业 687,142,323.85 9.3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9,035,669.72 1.7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2,426,427.67 2.4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4,363,064.85 2.92 S 综合 53,122,950.84 0.72 合计 6,950,774,315.71 94.57


2.2 报 告 期末 积 极 投资 按 行 业 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3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3.1 报 告 期末 指 数 投 资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15,867,796 415,260,221.32 5.65 2 000651 格力电器 12,754,132 283,396,813.04 3.86 3 000333 美的集团 9,981,103 269,589,592.03 3.67 4 000001 平安银行 22,596,226 204,947,769.82 2.79 5 000858 五 粮 液 4,950,466 165,147,545.76 2.25 6 000725 京东方A 68,090,866 161,375,352.42 2.20 7 000783 长江证券 12,663,848 134,490,065.76 1.83 8 000776 广发证券 8,108,102 132,729,629.74 1.81 9 002415 海康威视 5,311,528 129,973,090.16 1.77 10 300104 乐视网 2,899,947 128,322,654.75 1.75


3.2 报 告 期末 积 极 投 资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股 票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0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 券 的发 行 主 体 本期 不 存 在 被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 或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谴 责 、 处 罚的 情 形 。 11.2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没有 超 出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备 选 股 票 库之 外 的 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06,434.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826.48 5 应收申购款 25,685.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3,946.78 11.4 报 告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 指 数 投资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 受限的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 前 五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1 11.6 投 资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62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5.7 )至 2010.12.31 20.50% 1.56% 17.56% 1.73% 2.94% -0.17% 2011 年 -30.05% 1.33% -29.60% 1.34% -0.45% -0.01% 2012 年 2.00% 1.36% 2.00% 1.38% 0.00% -0.02% 2013 年 -4.97% 1.32% -4.53% 1.35% -0.44% -0.03% 2014 年 31.15% 1.14% 30.59% 1.15% 0.56% -0.01% 2015 年 21.78% 2.62% 21.11% 2.46% 0.67% 0.16% 2016.1.1 至 2016.6.30 -15.68% 2.22% -14.76% 2.05% -0.92% 0.17% 2016.7.1 至 2016.9.30 3.41% 0.99% 1.97% 0.96% 1.44%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0.5.7) 起至 2016.9.30 13.78% 1.67% 10.79% 1.64% 2.99% 0.03%


63 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 及其 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 等 。 (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与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64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65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银华深证100 份 额净值, 是计算 银华深证100 份额申购 与赎回 价格以及计算银华稳进、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 。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工作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66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67 ( 六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照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式 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 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T 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 数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和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银华稳进 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 t R NAV ) 1 ( ? ? 稳进 5 . 0 5 . 0 100 稳进 锐进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T 日,自最 近一次 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 日} ;NAV100 为 T日每 份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NAV 稳进 为T 日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锐进 为 T 日银华 锐进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银华稳进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 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68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 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 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69 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 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八) 暂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 九) 基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70 净值予以公布 。 ( 十) 特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71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 金收益 的 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 基 金净利 润 基金净利润为 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采 用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部 分 的 孰 低 数 (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 、 基 金的收 益 分 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 华稳进 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72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8.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 时 从其规 定 。 (三)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73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对于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 ( 六 )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 费 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费、 申购费、 赎 回费、 转换费等, 上述费用 具体的费 率、 计算公式、 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的募集 ”、 “十、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七 ) 基金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74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 期份额 折 算 在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深证 100 份额。 (三)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净值计算,对 银华稳进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将按 1 份银 华稳进份 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银华稳进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银华稳进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 额 净值超出本金 1.000 元部 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 额分配给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2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银华稳进 份额获得新增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 ; 持有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分 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 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 本基金将 对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 每个 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银华稳进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有 关计算公式如下: 1. 银华稳进 份额 定期 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 数 = 定期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 份额的份额数


75 ? ? 前 前 后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期末 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稳进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期末 100 1.000 - NAV NUM ? 其中: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深证 100 份 额净值 前 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 额的份额数 前 稳进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稳进 份 额新增份 额 折算成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 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2. 银华锐进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银华锐进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 前 前 后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期末 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后 前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期末 100 100 000 . 1 - 2 NAV NUM ? 定期 份额折算后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数 +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数 其中: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深证 100 份 额净值 前 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 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银华稳进份


76 额净值等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 第 3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当天折算前 资产净值为 7,458,000,000 元。当 天 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 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50 亿份、5 亿份、30 亿份、30 亿 份。 前一个会计年度末 每份银华稳进份额 资产净值为 1.058000000 元 , 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 折算。 (1 )定期份 额折算的对象为 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即 30 亿份 和 55 亿份。 (2 )银华稳 进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银华稳进份额= 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30 亿份 ? ? 前 前 后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期末 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7,458,000,000 -(1.058000000-1.000 )/2 ×5,500,000,000]/5,500,000,000=1.327 元 新增的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 ? ? 后 前 稳进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期末 100 1.000 - NAV NUM ? =3,000,000,000 × (1.058000000-1.000 )/1.327=131,122,833.46 份 银华稳进 份 额新增份额 折算成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 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因此新增 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为 131,122,833 份; 持有的银华稳进份 额为 30 亿份 。 (3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持有人 场外新 增 的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后 前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期末 100 100 000 . 1 - 2 NAV NUM ? =5,0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88 份 定期 份额折算后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 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 额的份额 数+ 场外新增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5,000,000,000+109,269,027.88 =5,109,269,027.88 份 场内 新 增 的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 后 期末 稳进 前 100 100 000 . 1 - 2 NAV NAV NUM ? =5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9 , 取整 后为 10,926,902 份


77 定期 份额折算后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 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 额的份额 数+ 场内新增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500,000,000+10,926,902 =510,926,902 份 (五)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与 银 华 锐 进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 、 不 定期份额折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即 : 当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达到 2.000 元 ;当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 (一) 当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2.000 元,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 1.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2.000 元时 ,基金管理人即 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 3. 基金份额折 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 算方式 当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达到 2.000 元 后,本基金将分别 对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稳进份额和


78 银华锐进份额的比例为 1 :1 ,份额 折算 后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银华稳进 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银华稳 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前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 数与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数相等; ② 银华稳进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 超出 1.000 元以上的净值部 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 额。 前 稳进 后 稳进 NUM NUM ?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 ? ? 000 . 1 000 . 1 - 前 稳进 前 稳进 NAV NUM ? 其中: 前 稳进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数 后 稳进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数 前 稳进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净值 (2 )银华锐 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后银华锐进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保持 1 :1 配比 ; ②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的资产及 其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资 产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 前银华锐进 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 将持有银华 锐进份额与 新增场内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 前 锐进 后 锐进 NUM NUM ? 银 华 锐 进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 ? ? 000 . 1 1.000 - 前 锐进 前 锐进 NAV NUM ? 其中:


79 后 锐进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份额 的份额数 后 稳进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数 前 锐进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份额 的份额数 前 锐进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份额净值 (3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场内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 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 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 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银华稳进份 额净值、银华锐进份额净值 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 银华深证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 银华锐进 份额各10,000 份,在本基 金 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日, 三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如下表所 示, 折算后, 银华深证100 份额、 银华稳进 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三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 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深证100 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 份银华深证100 份 额


80 银华稳进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银华稳进份额+ 新增300 份银 华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银华锐进份额+ 新增20,100 份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5. 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与 银 华 锐 进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 相关 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 算 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当银 华锐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 折算。 1.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银华锐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基 金管理人 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银华深证 100 份 额。 3. 基金份额折 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 算方式 当银华锐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 , 本基金将分别对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 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进行 份 额折算 ,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 锐进份额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 后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银华稳进 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银华锐 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的资产相等。


81 000 . 1 前 锐进 前 锐进 后 锐进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锐进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份额 的份额数 前 锐进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份额 的份额数 前 锐进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份额净值 (2 )银华稳 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始终保持 1 :1 配比; 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稳 进 份额的 资 产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稳 进 份额的 资 产 及 其 新 增 场 内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③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稳 进 的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将 持 有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与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 后 锐进 后 稳进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100 ? ? ? 后 稳进 前 稳进 前 稳进 场内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稳进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数 后 锐进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份额 的份额数 场内 100 NUM :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 数 前 稳进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数 前 稳进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净值 (3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的资产与份 额折算后银华深证 100 的资产相等。


82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 数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 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 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银华稳进份 额净值、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等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 银华深证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 银华锐进 份额各10,000 份,在本基 金 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日, 三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如下 表所 示, 折算后, 银华深证100 份额、 银华稳进 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基金 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折算 前 折算 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深证100 份额 0.614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40 份银华深证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银华稳进 份额+新增8,320 份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 0.198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银华锐进份额 5. 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与 银 华 锐 进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 算 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3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 换。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84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 所 披 露信息 的 真 实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息采 用 阿 拉伯数 字 ; 除特别 说 明 外,货 币 单 位为人 民 币 元。 五 、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 将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1 ) 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85 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 ) 《托管协 议》 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4.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 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和 银 华 锐 进 份 额 两 类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86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以及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 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6. 银华深证10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8. 临时报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87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的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本基 金接受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 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 金实施基金份额 折算 ; (29)银华 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 (30)银华 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88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11.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年度报 告、半年度 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89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 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 本基 金主要投资 于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 股等权益 类 金融工具 , 同时适度参与 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投资。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 一 )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 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 应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 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 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 6.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 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 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 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


90 有同类技术、 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 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 风险。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 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1. 在某些情 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交易量不足, 将会导致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本基金的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而不断波动 。 若由于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 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合规性 风 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而带来 的风险。 ( 五 ) 操作和 技 术 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1. 指数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深 证100 价格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 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 风险


91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重点投资于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在具体投 资 管 理中,本基 金可能面临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以及 备选股 所具 有的特有风 险,也可能 由于股票 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 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 )投资替 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份股等) 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 (3 )标的指 数变更风险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 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4 )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 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 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92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 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的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的 平 均 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 易风险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 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 不足导致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看, 银华稳进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银华锐进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 预 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银华锐进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银华深证 100份额和银华稳进份额 净值的变动 幅度,即银 华锐进份额 净值变动的 波动性要高 于 其他两 类份额。 (3 )折/ 溢 价交易风 险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 交易价格与 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出现 偏离并出现 折/ 溢价风险 。尽管份额 配 对转换套 利机制的 设计已将银 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 份额的折/ 溢 价风险降至 较低水平, 但是该制度 不能完全 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 )风险收 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 折算的设计,在 银华深证100 份额 净值 达到2.000 元 后,本 基金将进行份 额不定期 份 额折算 。原 银华锐进份 额持有人将 会获得一定 比例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因 此 原银华锐进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 改变。 由于基金份 额 折算的设 计,在银华 锐进份额净 值 达到 0.250 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 份 额 不定期份额 折算 。原银 华稳进份额 持有人将会 获得一定比 例的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因此 , 原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银华 稳进基金份 额在会计年 度 初,把约 定收益折算 为场内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 设计,使原 银华稳进份 额持有人将 会获得一定 比例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因此, 原银华 稳


93 进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 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 整数位以 后部分采取截位法,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 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 增 份 额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赎 回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场 内 购 买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或 银 华 锐 进 份 额 的 一 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银华稳进份额 或银华锐进份额, 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此 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银华稳进份额或银华锐进份额卖 出, 或者将新增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 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 额之间份额配对 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银华稳进 份额和银华锐进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 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 对 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 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 对 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 (7 )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 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 将不进 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 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 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基金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和 银华稳进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 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 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


94 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1. 战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 公司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 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


95 二十二、《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 的 相关规 定 提高该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 (10)其他 可能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4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代销机 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标的指 数变更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 )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9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情形。


96 2.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 用


97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 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 进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 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98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99 二十四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100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 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 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彩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咨询、 查 询 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 新密码应为6-18 位数字加 字母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者 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 三 ) 在线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线 上 平 台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资 讯 及 基 金 经 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 四 ) 电子交 易 与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101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 更新公告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 2016 年7 月21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发 布公告, 自2016 年7 月26 日起,调 整本基金 每笔赎回 申 请的最低 份 额、转换 转 出最低份 额 及赎回后 的 最低保有 份 额 。


102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者 还 可 以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 明 书。


103 二十八、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银华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募集 设立 银华深 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法律 意 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


104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及更换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 登 记 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05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 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106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8)不从 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 门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 深 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 债券托管 账户 ,负责 基 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按规定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0)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08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109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 处 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 一)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110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 计持有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二)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 决 意 见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111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 额的50% (含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通 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


112 额的 50%(含 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 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 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 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权益登记日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 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 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 拆 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113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或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 五)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


114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三 、 《 基 金合同 》 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 》终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15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 基 金合同 》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 基 金合同 》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 众 查阅。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116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协议 》 当 事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或简 称 “ 管理人 ” )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 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或简 称 “ 托管人 ” ) 名





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6,714,732,987 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之间的 的 业 务监督 、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17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 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首 次 公开发行或 增发) 、 权证 、 债券、债 券回购以及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 容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 资 比例符合《 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要 求、法规允 许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等。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 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现金、 债券 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3%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②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③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 规定的标准。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118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 )相关法 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 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119 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的存款的核心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当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 制 制 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 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120 (4 )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5 )基金托 管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过 程中,如认 为因市场出 现 剧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登 记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 金 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未 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报 送相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 虚 假 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 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 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 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之外,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上述损 失。 如因 基金管 理人未遵守 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方案以 及投资额 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121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122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实收基金金额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清算和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无关的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123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设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结算备付 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变更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 《托 管协议 》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 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124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 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由基金管理人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 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 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八)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 总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 他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 本基


125 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126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三)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127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 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128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份额与 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 份额与银华锐进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五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29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月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 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 束 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4.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 ,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


130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其中每年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次月开始后的前 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1 六 、 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 托 管协议 》 的 修改与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 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