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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丰美混合A(002819)

招商丰美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丰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 
2016-12-20 
一、会 议基 本情 况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称 “基 金管 理人 ”) 依据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6]1073 号文 注册 募集 的招商 丰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称 “本基
金”) 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 成立 。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本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开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关于 招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有关 事项 的
议案》 。 
1 、 会议 召开 方式 :通 讯方 式。 
2 、 会议 投票 表决 起止 时间 :自 2016 年 12 月 23 日 起, 至 2017 年 1 月 22 日 17 :
00 止( 以表 决票 收件 人收 到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3 、 通讯 表决 票将 送达 至本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具 体地 址和 联系 方式 如下: 
公证机 关: 北京 市方 正公 证处 
收件人 :王 顺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环广 场 塔 3 办 公楼 11 层 1113 室 
邮政编 码:100044 
联系电 话:010-58073628 
二、会 议审 议事 项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事 项为《 关于 招商 丰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基 金
合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以下称 “《 议案 》” ), 《议案 》详 见附 件一 。 
三、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即 在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在 登记机 构
登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均 有权 参加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纸 质表 决票 的填 写和 寄交方 式 
1 、 本次 会议 表决 票见 附件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剪报 、复 印或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http://www.cmfchina.com./ )下 载等 方式 获 取表决 票。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2 )机 构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或 相关 的业 务专 用章,
并提供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
公章的 事业 单位 法人 证书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自行 投 票 的, 需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机构 公章( 如有 )或 由授 权代 表在表 决票 上
签字( 如无 公章 ), 并提 供该授 权代 表的 身份 证件 、护照 或其 他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复 印件 ,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所 签署的 授权 委托 书或 者证 明该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该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签署 表决 票的 其他 证明文 件, 以及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加 盖公 章( 如有) 的营 业
执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 他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 件,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资 格
的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根 据本公 告“ 五、 授权 ”的 规定授 权其 他个 人或 机构 代其在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投票 。代 理人 接受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书面 方式 授权 代理投 票的 ,
应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或盖 章, 并提 供授 权委 托书原 件以 及本 公告 “五 、授权 ”中 所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及代理 人的 身份 证明 文件 或机构 主体 资格 证明 文件 ,但下 述第
(4 )项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使用 基金管 理人 邮寄 的专 用授 权委托 征集 信函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销机 构投票 的, 接受 有效 委托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代 销机 构
应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 公章, 并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于会 议投 票表决
起 止时 间内 ( 自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17 年 1 月 22 日 17 :00 止, 以本 基金管 理
人委托 的公 证机 关收 到表 决票的 时间 为准 )通 过专 人送交 或邮 寄的 方式 送达 至本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的公 证机 关的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 环广 场 塔 3 办 公楼 11 层 1113 室) ,并请 在信
封表面 注明 :“ 招商 丰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专 用” 。 
五、授 权 
个人投 资者 授权 他人 投票 的,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 上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被 代理的 个
人投资 者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以及 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 (见附 件二 )原 件。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复印 件; 如代 理人 为机 构,还 需提 供代 理人 加盖 公章的 企业 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 单位法 人证
书、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如果个 人投 资者 使用 其收 到的基 金管 理人 邮寄 的专 用授权 委托 征集 信函 授权 时, 无需 提
供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在 专用回 邮信 函上 填写 个人 姓名、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和具体 表决 意
见, 并回 寄给 基金 管理 人, 该 专用回 邮信 函即 视为 有效 授权, 若委 托人 签署 的专 用回邮 信函 没
有表示 具体 表决 意见 的, 视 为委托 人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其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机构投 资者 授权 他人 投票 的,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 上签字 或加 盖公 章, 并提 供被代 理
的机构 投资 者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加盖 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 人证书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等 ), 以
及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 (见 附件二 )原 件。 如代 理人 为个人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份 证件 复
印件; 如代 理人 为机 构,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加盖 公章 的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事 业单
位、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人 证书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应由 代理 人在表 决票 上
签字或 加盖 公章 ,并 提供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加 盖公章 (如 有) 的营 业执 照、商 业登 记
证或者 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复 印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文 件的 复
印件和 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 (见附 件二 )原 件。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的 身份 证
件复印 件; 如代 理人 为机 构,还 需提 供代 理人 加盖 公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 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 单位法 人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 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六、计 票 
1 、 本次 通讯 会议 的计 票方 式为: 由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
表决结 果。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 、 表决 票效 力的 认定 规则 如下: 
(1 )纸 面 表 决票 通过 专人 送交的 ,表 决时 间以 实际 递交时 间为 准; 邮寄 送达 本公告
规定的 收件 人的 ,表 决时 间以收 件人 收到 时间 为准 。2017 年 1 月 22 日 17 :00 以 后送 达
收件人 的纸 面表 决票, 均为 无效表 决。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重 复寄送 纸面 表决 票的 ,若 各表决 票之 意思 相同 时, 则视为 同一 表 决票; 表决 之意 思相 异时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1 ) 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 回; 2 ) 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作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视 为弃 权表 决,计 入有 效表 决票 。 3 ) 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 确 定: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邮 寄的 以本 公告列 明的收 件人 收到 的时 间为 准。 (3 )如 表决 票有 下列 情形 之一者 ,该 表决 票无 效, 并且不 视为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已 参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 亦不 计入 参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的 基金 份 额总数 之内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在纸 面表决 票上 签字 或未 附个 人或机 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复印 件的或 提供 的文 件不 符合 本公告 规定 的。 2 ) 通过 委托 代理 人表 决的 ,未同 时提 供代 理人 有效 身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的或 提供的 文件不 符合 本公 告规 定的 。 3 ) 纸面 表决 票上 的签 字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不 清晰的 。 4 ) 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指定 地址 或指 定系 统的 。 (4 )如 纸面 表决 票有 下列 情形之 一但 其他 要素 符合 会议公 告规 定者 ,该 纸面 表决意 见视为 弃权 ,计 入有 效表 决票; 并按 “弃 权” 计入 对应的 表决 结果 ,其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1 ) 对同 一议 案表 决超 过一 项意见 或未 表示 意见 的; 2 ) 纸面 表决 票“ 表决 意见 ”一栏 有涂 改的 、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 3 ) 纸面 表决 票污 染或 破损 ,并且 无法 辨认 其表 决意 见的。 七、决 议生 效条 件 1 、 本人 直接 或委 托授 权代 表出具 有效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2 、 《议 案》 应当 由提 交有 效表决 意见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3 、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依法 将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二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需要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的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占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如 果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符 合 前 述 要 求 而 不 能 够 成 功 召 开,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基金法 》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规定 时间 内就 同一 议案 重新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时, 除非授权 文件另 有载明, 本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授权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出的 各类授权依然 有效, 但如果授 权方式发生 变化或 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重新作 出 授权, 则以最 新方式 或最新 授权为准, 详 细说明 见届时 发布的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九、本 次大 会相 关机 构 1 、 召集 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联系人: 赖 思斯 联系电 话: (0755 )83199596 邮政编 码:518040 网址:(http://www.cmfchina.com) 2 、 公证 机关 :北 京市 方正 公证处 地址: 北京 市西 环广 场 塔 3 办 公楼 11 层 1113 室 联系人 :王 顺心 联系电 话:010-58073628 邮政编 码:100044 3 、 见证 律师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联系电 话: (021 )51150298 十、重 要提 示 1 、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邮 寄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http://www.cmfchina.com) 查阅 ,投 资者 如有 任 何疑问 ,可 致 电 400-887-9555 咨 询。 3 、 本公 告的 有关 内容 由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解释 。 附件一 :《 关于 招商 丰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修 改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附件二 :关 于修 改招 商丰 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说明 附件三 :授 权委 托书 (样 本) 附件四 :招 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票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一 : 关于招 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招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为更 好地满 足投 资者 需求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本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协商 一致 ,决 定召 开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降低本 基金 管理 费率 及托 管费率 的事 项。 为实施 招商 丰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述 降低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方案, 提 议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本 次基金 合同 修改 的有 关具 体事宜 ,包 括但 不限 于根 据现时 有效 的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和《 关于 修改招 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有关 事项 的 说明》 的有 关内 容对 基金 合同进 行必 要的 修改 和补 充。 以上提 案, 请予 审议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二 : 关于修 改招 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说 明 1 、 招商 丰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成立 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 ,基 金 托管人 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为 更好地 满足 投资 者需 求,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决定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降低 招商 丰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 2 、 本次 修改 基金 合同 事宜 不属于 原注 册事 项的 实质 性变更 。 3 、 本次 基金 合同 修改 方案 须经参 加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的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 存在 无法获 得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可 能。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本基 金管 理人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合 同修 改内 容汇 总 在“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税收 ”的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中 将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修改为 :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附件三: 授权 委 托 书


兹 全权委托





先生/ 女士或








机 构代表本 人(或本 机构)参 加以通讯 开会方 式召开 的招商 丰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并代 为全 权行 使所有 议案 的 表决权 。 表 决意 见以 受托 人 (代 理人 ) 的 表决 意见 为准。 本授 权不 得转 授权 。 若在 法定 时间 内就同 一议 案重 新召 开招 商丰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除本 人 (或本 机构 )重 新作 出授 权外, 本授 权继 续有 效。 委托人 (签 字/ 盖 章) :























委托人 身份 证件 号或 营业 执照注 册号 :












































基金账 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 (代 理人 )身 份证 件号或 营业 执照 注册 号:









































委托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 以上 授权 是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全 部份额 向受 托人 (代 理人 )所做 授权。 2 、 此授 权委 托书 剪报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 写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 有效





附件四 :招 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证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执照 号) : 基金账 号: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 于 招 商 丰 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受托 人、代 理人 )签 名或 盖章 :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 “ √” 方式 在审 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持 有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只 能选 择一 种表 决意 见。表 决意 见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的表 决意 见。表 决意 见未 选、 多选 、字迹 无法 辨 认、意 愿模 糊不 清、 无法 判断、 相互 矛盾 或表 决意 见空白 的表 决票均视 为投 票人 放弃 表决 权利, 该持 有人 持有 的全 部基金 份额 的 表决结 果均 计为 “弃 权” 。签名 或盖 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不清 晰 的表决 票计 为无 效表 决票 。表决 票应 附个 人或 机构 有效身 份证 明 文件复 印件 。 表决票 效力 认定 的其 他规 则详见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