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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量化红利混合(080005)

长盛量化红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量 化红利 策略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长 盛 量化 红 利策 略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09 年 9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09]927 号文核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 在系统 研究基 础上 判断 股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的 未来趋 势, 有 可能 发生 判断失误 的风险 等。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11 月25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3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2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和存 续 ..................................................................................... 60 七 、基 金的募 集 ......................................................................................................... 61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62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63 十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与 冻结 ..................... 72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74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85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86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87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9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4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6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9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0 二 十、 风险揭 示 ....................................................................................................... 106 二 十一 、基金 的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108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10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 要 ....................................................................... 125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8 二 十五 、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139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41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 142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 长 盛量 化红利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 合同” )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5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长盛量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长盛量化红利策略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长盛量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 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 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长盛量化红利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6 策略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长盛量化红利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7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8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9 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 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 例为: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占注 册资 本的 41% ;新加 坡星 展 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 省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13%。 截至2016 年11 月25 日, 基金管 理人共 管理 五 十六 只开 放式基 金和 六 只社 保基 金委托 资产, 同时 管理 专户理财 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 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1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一处 副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秘 书一室 主任科 员、 副调 研员、副 主任, 安徽省 政府 金融 工作办 公室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副主 任、 党组 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陈翔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 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 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现 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 公 共政策 讲座 教授。 曾任 香港消 费者 委员 会有关 银行界 调查 的项 目协调 人、太 平洋 经济 合作理 事会(PECC ) 属 下公司管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2 制研究 小组主 席、 上海 交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上海复 旦大 学顾 问教授、 香港城 市大学 讲座 教授 、香港 浸会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香港 教育学院 校长、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 周放生 先生 ,独立 董事 ,在职 研究 生毕业 。曾 任国家 国有 资产管 理局 副处 长、处 长,国 有资 产管 理研究 所副所 长, 国家 经贸委 国有企 业脱 困工 作办公室 副主任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究 所国有 资产 管理 研究室 主任, 国务 院国 资委企业 改革局 副巡视 员。 现任 中国企 业改革 与发 展研 究会副 会长, 中国 外运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监事 ,恒 安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北 京北斗 星通 导航 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担 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 国债服 务中 心投 资副经 理,香 港黄 山有 限公司 投资业 务经 理, 国元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副总 裁。现 任国 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 兼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同时 兼任 国元期 货有限 公司 董事 ,国元股 权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 国元证 券(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安 徽安 元投 资基金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 气行业大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3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 ,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叶金松先生 ,大学,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 。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 先生 ,上海 财经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 现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兼任人 力资源 部总 监、 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4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 盛城镇化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 生, 中央 财经大 学硕士 ,特 许金 融分析 师 CFA。 历任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同禧信 用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行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鑫二号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等职务 。现 任长 盛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部总 监, 社保 组合组 合经理 ,长 盛中 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1981 年9 月出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CFA (特许金融分析 师) , 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2007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金融工 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等职务。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任 长盛同瑞中 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1 月5 日起兼任长盛同辉深 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 起兼任长 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 起兼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兼任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18 日起兼任长盛量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9 月12 日起兼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斌先生,2009 年11 月25 日至2013 年 11 月4 日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翟彦垒先生,2013 年 8 月 30 日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 (本招 募说明 书基 金经 理 的任 职日期 和离 任日 期均指 公司决 定确 定的 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 副总经理,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同上。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5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 先生 ,清华 大学 管理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证券研 究部 首席分 析师 、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研究部 总监 , 长盛 生态 环境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养老健 康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长盛 转型 升级 主题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益 成长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6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基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7 分明、相互制衡 。 (5 )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 部)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董事 会下 设的 风险控制 管理委 员会定 期或 者不 定期听 取督察 长关 于公 司风险 控制方 面的 报告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 风险 管理部工 作,对 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的 制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进 行检查 监督 ;公 司风险控 制委员 会定期 对基 金资 产运作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对存 在的风 险隐 患或 发现的风 险问题 进行研 究; 监察 稽核部 通过日 常的 的监 督检查 工作, 督促 公司 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 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公司 制度, 从法规 限制 、合 同限制 、公司 制度 限制 三个层面 及时和 全面揭 示各 基金 风险控 制要素 ,明 确风 险点并 标识各 风险 点所 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 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 见》等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按照 合法 合规性 、全面 性、 审慎 性、适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8 (3 )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 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 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 立了 严格的 内控 制度评 价程 序和报 告制 度,以 保证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 检查本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和 风险 控制 措施是 否有效 ,对 相应 的内部控 制制度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做出 评价, 并根 据检 查、评 价结果 及时 调整 内控制度 或修正 行为。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督基础 之上实 施再 监督 ,通过对 各项制 度执行 情况 定期 、不定 期的稽 核, 对各 项制度 的合理 性与 有效 性进行检 查评价 ,发现 制度 不合 理的、 不适用 的, 要求 相关部 门进行 修改 ,同 时报告公 司总经 理和督 察长 ;发 现制度 未能有 效执 行、 控制失 效的, 要求 相关 部门立即 整改, 并出具 监察 报告 ,及时 向公司 管理 层和 督察长 报告。 督察 长就 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内 部控 制系统 、维 持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董 事会 承担 最终责 任;本 公司 特别 声明以上 关于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 理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并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 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 员工 拥 有大学 本科以 上学 历, 高管人 员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 务以来 ,秉 承“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的宗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制 体系 、规 范的管 理模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严 格履行 资产托 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广 大投 资者 、金融 资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客户 提供安 全、高 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 富、 最成熟 的产品 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计 划、证 券公 司定 向资产 管理计 划、 商业 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 产品体 系, 同时 在国内 率先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管理 等增 值服 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9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金 融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广泛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0 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 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的 。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心培 育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否 充分 的最权 威的 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及 有效性 报告 ,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也 证明 中国 工商银行 托管服 务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 与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总行稽 核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业 务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1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 制约; 监督 制约 应渗透 到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内 控优先 ”的 原则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 员必须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职责 、科 学的 业务流 程、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能 够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 定者和 管理 者, 要求下 级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管 理情况 和特 别情 况,以检 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方 面的 进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 监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线 ,健全 绩 效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 立“以人 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2 营销活 动、处 理各 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组 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 理,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对 业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 作、 环境四 个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 员工定期 演练。 为使演 练更 加接 近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全 面贯彻 落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 员工的 共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措施才 会全 面、 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 工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围 内的风 险负 责, 通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 防范和 控制 的理 念和方 法融入 岗位 职责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 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稽 核监 察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 产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3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资产 托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 的核算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申 购资金 的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划 付、基 金收 益分 配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证券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 张晓丽 、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20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赵骞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7 电话:010-65557053 传真:010-655509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电话:010-68858096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立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5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9 (16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7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1301、18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1301、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联系人:程芳夷/吴欣莹 电话:021-38525985/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服电话:400-820-8988 公司网站:www.dbs.com.cn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30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2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31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33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34 (3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36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37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38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39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4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0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5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www.swhysc.com (5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4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42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43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6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44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6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4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0755-33227951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46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7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47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7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电话:010-5236186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7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7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7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48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8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8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49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2)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50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8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86)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站:www.pjfortune.com (87)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站:www.bzfunds.com (8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5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8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9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站:www.leadfund.com.cn (9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52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92)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 :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3)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9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53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9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 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7)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周栋 电话:010-88499161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54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9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9)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汶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57-8855 公司网址:www.vjinke.com (100 )奕丰科技服务(深圳)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 8946 0500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55 传真: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1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联系电话: (0411 )3902 7828 传真: (0411)3902 7888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02)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0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5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0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5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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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57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0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10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5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传真:8610-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11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 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59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张振波 联系人: 张振波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60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和存 续 长盛 量化红利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长盛量化红利策略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 变更而来。 长盛 量化红利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 长盛量化红 利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27 号)核 准募集。 长盛 量化红利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1月25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长盛量化红利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规模为1,251,673,981.96 份基金份额。 2014 年 8 月 8 日实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 令第 104 号,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 为股票基金” , 《 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的第三项第二条规定: “ 《运作办 法》 第三十 条第 一 项规定 自实 施之 日起一 年后开 始执 行”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上述 规定,本 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经 对相 关风 险进行 审慎、 充分 评估 ,与本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决定不 变更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并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发布公告即日起将本基金 变更为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基金 名称 变更 为“长 盛量化 红利 策略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简 称变更 为“长 盛量 化红 利混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应做相应变更。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 要的信息变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61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9月10日证监许可[2009]927 号文批准募 集。 募集期为2009年10月19日至2009 年11月20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1,251,673,981.9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5,070户。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62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09 年 11 月25 日起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63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传 真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实 际情 况需要 ,基 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过 三个 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过 三个 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申购开始日:2009 年12 月25 日 赎回开始日:2009 年12 月25 日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64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 前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65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 基金销售 机 构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 有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由此引起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66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 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 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 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 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计算)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0–52.80=10,507.2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67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 <50万 1.5% 0.45% 50万≤M <200 万 1.0% 0.30% 200万≤M <500 万 0.3% 0.09%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养老金 特定 客户申 购费 率适用 于通 过本公 司直 销柜台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包 括基 本养 老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营 收益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包 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68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其中 不低 于 25%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 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或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运 行; (4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的,申 购款 项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上 述(1 ) 到(5 )项暂 停申购 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69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 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以邮寄、 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公告。 (十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出现如 下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接 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70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或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运 行; (4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可延期 支付部 分赎回 款项 ,按 每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4)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71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下 提供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服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开始前,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72 十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与 冻结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 ”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的 情形; “司 法强 制执行 ”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上述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 他销 售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 转托 管在转 出方 进行 申报,基 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 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如果出 现基 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转 托管的 销售 机构因 技术 系统 性能限 制或其 它合 理原 因,可 以暂停 该业 务或 者拒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管 申请。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四 )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 按照 我国法 律法规 、监 管规 章以及 国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来决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73 定 是否 冻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决 定之 前,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74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以获 取中国 股票 市场红 利回 报及长 期资 产增值 为投 资目标 ,并 追求 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满足投资人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需求。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投资工具, 包括股票、 债券等。 此外,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 投资于 红利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股票 类 资产 的 80% 。债 券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0%-40%,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 资理 念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数 量 化 投 资 研 究 和 决 策 优 势 , 以 量 化 红 利 选 股为主 要投资 决策 基础 ,辅以 投资管 理人 对市 场及行 业预期 的判 断因 素,尽而 分享长期中国经济成长及股票市场的红利回报。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严格的 数量 化股票 选择 方 法生 成红 利风格 股票 池,在 此基 础上 构建核心股票组合和卫星股票组合, 从而形成基于核心-卫星投资策略的股票资 产组合。 a) 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 (市场估值水平、 资 金供求) 等因素, 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 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 化, 动态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 以规避或控制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75 市场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b) 股 票投 资策略 1 . 红 利风 格股票 池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中将以红利股票投资为主导, 以价值型企业及分红 能力作为选择投资对象的核心标准。红利股票具有如下特征: (1) 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点支柱行业, 或受国家政策鼓励扶持的优势行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 (2 )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良 好 , 企 业 经 营 在 相 对 稳 健 的 同 时 能 够 保 持 较 高 的持续成长能力;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息税前收益保持较高的 成长性; (3 )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 主 营 业 务 盈 利 水 平 较 高 , 现 金 流 创 造 能 力 强,资产盈利水平较高;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各项指标健康; (4 ) 企 业 分 红 派 息 率 较 高 , 企 业 历 年 的 分 红 派 息 率 较 高 , 特 别 是 现 金分红能力强且分红频率较高。 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 利润增长和盈利能力是红利股票特征的基本量 化指标。因此,红利风格股票初选标准如表 1 所示: 表 1:红 利风格 股票 池的 初选 标准 股票筛选指标 指标条件 分红能力 上一年度的现金股息率大于 0。 利润增长 过去三年的 EPS 平均 增长率在全市场排名 前 50% 盈利能力 过去三年的累计净利润大于 0。 在上述初选的基础上,本基金按照预期股息率对初选股票进行排序, 选取排名前 70% 的股票构成最终的红利风格股票池。 其中, 预期股息率采 用一致预期净利润增长率和前三年上市公司历史平均现金股利发放率作 为测算依据。 此外, 根据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 行业经济发展周 期性的研究判断,每半年对红利股票池进行调整。 2. 股票 组合的 构建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76 本基金在数量化股票选择模型所生成的红利风格股票池的基础上, 采 用核心- 卫星策略配置股票资产。 (1) 核心股 票组 合的构 建 本基金核心股票组合以量化方法和模型进行构建, 是基金股票资产配 置的核心内容。 核心股票组合是保证基金股票投资收益的稳健性并使基金 资产具有明显红利收益的风格特征。 核心股票组合构建是通过对红利风格股票池中的股票再进一步量化 筛选, 并根据多因子指标来对红利风格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评分, 选取评 分排名在前 50% 的股票为所选择投资的红利核心股票。 其中, 多因子指标 包括预期股息率、PB 、PE 、PCF 、净利润增长率、ROE 等指标,采用等权 重法确定股票评分。 通过上述多因子量化评分及筛选方法选出 核心红利股票后, 采用股票 组合优化模型来 确定个股权重, 从而构建基金股票资产的红利核心股票组 合。其中,股票组合的优化目标是使核心组合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 (2) 卫星股 票组 合的构 建 本基金在保证核心股票组合风险和收益稳健性的同时, 积极利用卫星 股票资产的灵活增强配置以获取基金股票组合的超额投资收益。 根据宏观经济波动、 行业周期性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等因素的分析, 确 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股票市场的潜在影响,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及投资决策判断, 增强配置具有超预期增长和深度投资价值的股票 作为卫星资产,以此灵活构建卫星股票组合。 (3) 核心- 卫星 策略的实施 本基金核心- 卫星股票组合的比例根据风险预算来确定和配置实施, 其 中核心股票组合的配置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60% 。 每季度对基金股票资 产中核心- 卫 星 组合 进行 再 平 衡和 头 寸管 理 ,即 再 平 衡核 心- 卫星 资产 的 比 例及组合中个股权重, 以使得红利股票组合中的个股在组合中的权重符合 风险收益要求,并达到投资目标。 c) 债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际的投资管理运作中, 将运用 利率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 策略、 信 用配置 策略、 相对价值 策略及单个债券选择 策略等多种策略, 以获取债券市场的 长期稳定收益。 (1 )利率配置策略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77 利率策 略主 要是从 组合 久期及 组合 期限结 构两 个方向 制定 针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投 资策略 。通 过研 究分析 宏观经 济, 预测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政府宏观 经济政 策取向 ,分 析金 融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及结构 ,在 此基 础上预测 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2 )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券等不同债 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 )信用配置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 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 平, 债务水 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 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判与投资, 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高低。 (4 )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 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 债券 市场的参与者众多, 投资行为、 风险偏好、 财 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 发掘存 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5 )单个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其信用等 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 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那些定价合 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d) 权 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权证的原则是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投资风险控制, 具体权证投 资的策略是: (1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 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 方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 利用Black–Scholes 模型、 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78 (2 ) 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估值差价(Value Price) ”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 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 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 五) 投 资决 策 依据 与程 序 为了保 证整 个投资 组合 计划的 顺利 贯彻与 实施 ,本基 金遵 循以下 投资 决策 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 决 策依 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是本基 金进 行投资 的前 提; 宏观经 济发展 态势 、微 观经济 运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基 础;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 策机 制与程 序 本基金 实行 投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的基金 经理 负责制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根 据研究 部门提 交的 资产 配置建 议报告 对基 金的 资产配 置下达 指导 性意 见,基金 经理按 照上述 要求 提交 具体的 投资方 案, 经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批准 后, 在授权范 围内组织投资方案的实施,并对投资方案的实施绩效负责。 1、 投资组合的构建 (1 )股票投 资组 合的构 建。 通过严 格的 数量化 股票 选择方 法生 成红利 风格 股票池, 在此 基础上 构 建核心股 票组 合和卫 星 股票组合 ,从 而形成 基 于核心-卫 星投资策略的股票资产组合。 (2 )债券投 资组 合的构 建。 在科学 预测 利率变 动的 前提下 , 通 过久期 管理 等策略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3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 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2、 交易过程 基金经 理通 过投资 管理 系统向 交易 部下达 投资 指令。 交易 部负责 交易 执行 和一线监控。 3、 投资组合调整过程 基金经 理密 切关注 宏观 经济及 市场 形势, 结合 基金申 购赎 回情况 和 组 合调 整情况等,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79 4、 业绩与风险评估过程 基金经 理小 组和金 融工 程部按 照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指导 性方 针和投 资实 施方 案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 ( 六) 投 资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d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80 e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g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除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外,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七)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5%*中证红利指数+25%*中证综合债指数 其中, 中证 红利指 数挑 选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现金 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 样本,以 反映 A 股市场高红利股 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比较起来,该指数具有较好的权 威性、市场代表性,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基准,较为合适。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指 数时, 本基金 可以 在与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81 (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 型 基 金 产 品 , 风 险 低 于 股票 型 基 金 、 高于债 券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回报的基金产品。 (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 据取自 长盛 量化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第3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13,303,398.76 68.06 其中: 股票


213,303,398.76 68.0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 -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82 金融资 产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9,844,712.56 31.86 8 其他资 产 259,068.39 0.08 9 合计 313,407,179.7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9,188,606.29 44.6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3,673,652.16 4.38 E 建筑业 3,616,814.14 1.1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69,383.48 0.5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24,613.27 0.5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0,964,597.21 3.52 J 金融业 23,166,450.54 7.4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36,328.98 0.5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996,241.13 1.9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1,383,105.67 3.6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83,605.89 0.09 S 综合 - - 合计 213,303,398.76 68.3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75 立讯精 密 503,400 10,178,748.00 3.26 2 300422 博世科 251,799 9,651,455.67 3.09 3 601998 中信银 行 1,384,710 8,280,565.80 2.66 4 002185 华天科 技 599,890 8,050,523.80 2.58 5 600016 民生银 行 838,700 7,766,362.00 2.49 6 600000 浦发银 行 419,164 6,912,014.36 2.22 7 300065 海兰信 167,910 6,179,088.00 1.98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83 8 002364 中恒电 气 243,300 6,075,201.00 1.95 9 300409 道氏技 术 125,899 5,427,505.89 1.74 10 000539 粤电力 A 1,006,026 5,181,033.90 1.6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84 11.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7,782.7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649.74 5 应收申 购款 52,635.9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9,068.3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85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 ) ① -③ (%) ②-④ (%) 2009 年11 月25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2009 年12 月31 日 0.60 0.49 1.71 1.63 -1.11 -1.14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4.17 1.30 -9.10 1.14 13.27 0.16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17.82 1.06 -16.84 0.94 -0.98 0.1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2.42 0.94 6.57 0.91 -4.15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7.44 1.10 -6.29 1.12 13.73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43.41 1.40 38.77 0.85 4.64 0.5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65.67 2.91 22.88 1.98 42.79 0.9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9 月30 日 -6.48 1.55 -6.66 1.19 0.18 0.35 2009 年11 月25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2016 年9 月 30 日 110.56 1.58 22.02 1.22 88.54 0.36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赢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之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86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87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业 务,并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销售 机构 不得 将基 金财产归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88 入其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其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消;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89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专用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复核 ,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原 则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六)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90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91 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92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 同 》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93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八)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94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证 券投资 收益 、证 券持有 期间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运 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期末可 供分 配利润 期末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 次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20% ,若《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95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权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96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9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赎回 费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中 的相 关规 定。不同 基金间 转换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基金申 购、赎 回费 和基 金转换 费由基 金投 资者 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98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六)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99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00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01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2、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02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03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04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 信息 外,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05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06 二十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 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07 时 ,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用量化红利投资策略,基金的投资主要根据所预测的股票未来股 息率来筛选投资对象,并通过多因子指标进行相应的股票组合优化,但由于上市 公司实际股息分配存在不确定的变化,可能存在股息率的预测偏差,尽而导致短 期的红利投资量化模型并非最优,可能使得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 混合 型基金。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08 二十 一 、基金 的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09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10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 业务 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11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售与服 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12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13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14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15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金合 同》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 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16 (3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17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18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 表 决方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提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19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 列席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表决截止日前 公 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 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20 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 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的临 时提 案 进 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21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会 主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22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提 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23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24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25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投资工 具, 包括股 票、 债券等 。此 外,本 基金 还可 以投资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 股票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股票 类资产的 80%。 债券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40%,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为 0%-3%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季 度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红 利 收 益 型 上 市公司 的股票 名单 ,并 有责任 确保该 名单 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基金托管 人据此名单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型股票的比例。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26 人应在 合理的 期限 内调 整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以 符合上 述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d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g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本 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27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28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 更新 , 加盖 公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 单,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单。 名单 变更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 运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交的 违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时 须向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书 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撤销交 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29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发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有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国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交 易对手 名单 。基 金管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易 时,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其 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对 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为 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金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30 发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 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包 括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文 件、发 行证券 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预 案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 书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 则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31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复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32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 助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33 到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基 金募 集期 满,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 属 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户 中,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资 产托 管专户 ,保 管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该 资产 托管专 户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集 中托管 模式 下, 代表所托 管的基 金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 金 管理 暂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34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 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35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36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应于 下月前 十个工 作 日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37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38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 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39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日期 1 本基金管 理人、 托管人 目 前无重大 诉讼事 项


2 最近 3 年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高 级管理 人 员没有受 到任何 处罚


3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中 证金牛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5/27 4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金 斧子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构 并推出 定投 和转换业 务及参 加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6/3 5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晟 视天下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6/6 6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首 创证券 为旗下 部 分开放式 基金代 销机 构以及开 通基金 定投业 务 及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6/6/8 7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广 源达信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开 通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6/15 8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联泰资 产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6/20 9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汇 成基金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6/22 10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京东 商城基 金直销 店 铺开展 1 折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2016/6/30 11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参 加星展银 行网上 银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7/1 12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在陆 金所资 管 开通定投 业务并 参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7/1 13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钱 景财富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7/6 14 长盛量化 红利策 略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6/7/7 15 长盛量化 红利策 略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摘要 2016/7/7 16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大 智慧财 富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7/14 17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和讯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7/18 18 长盛量化 红利策 略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6/7/20 19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懒 猫金服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并参 加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6/8/10 20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天 天基金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及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6/8/17 21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在同 花顺开 通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6/8/17 22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南 京苏宁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8/19 23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中 信银行 为长盛 新 兴成长主 题灵活 配置 2016/8/22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40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代 销 机构并开 通基金 定投及 转 换业务的 公告 24 长盛量化 红利策 略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2016/8/25 25 长盛量化 红利策 略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 2016/8/25 26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醒广 大投资 者完善 身 份信息的 公告 2016/8/31 27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中信建 投证券 开通旗 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 定投 业务并推 出申购 (含定 投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6/9/6 28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撤销郑 州分公 司的公 告 2016/9/10 29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新 浪基金 为旗下 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并推 出定投和 转换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9/14 30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凤 凰金信 为旗下 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并推 出定投和 转换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9/14 31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参 加首创证 券申购 ( 含定 投)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9/19 32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交通银 行 手机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定期 定额投 资手续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9/20 33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上 海云湾 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9/21 34 长盛量化 红利策 略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6/10/24 35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开通通 联支付 业务的 公 告 2016/10/27 36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上 海万得 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1/4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41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 机构 和登 记注 册 机 构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 盛量化红 利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142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长 盛 量 化 红 利 策 略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文 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量化红利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 《长盛量化红利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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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