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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泰鑫A(000201)

诺安泰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6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 重要提 示 (一) 诺安 泰鑫 一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3 年 5 月 22 日证 监许 可【2013 】683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 集,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 正式 生效 。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 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 招募 说明书 》 及《基 金合 同》 等,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申 购) 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须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债券 市场风 险、 开放 式基 金共 同风险 等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 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11 月 5 日 ,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 审计)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5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5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 《诺安 泰鑫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泰鑫一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理 念、 投资 策略、 风 险以及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的程序 及费 率等与 投资 本基 金有 关的 所有相 关事 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并注 意基 金管 理人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披露 的更 新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 按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诺安 泰鑫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诺 安泰 鑫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 销售机 构: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封闭期 :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或 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一 年的 期间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一 年。 首个 封闭 期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首 个开 放期 , 下一 个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的 一 年 ,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 开放期 :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每 个开 放期 最长 不超 过 1 个 月 , 最 短不少 于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公 告为准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 期 的2 日 前进 行公告 ; 开放日 : 指在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指《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基 金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合 同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基 金开放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2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管 理费、 托管 费、 销 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 ,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分 别设 置代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 收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 并不 再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A 类 基金份 额 ; C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类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费, 并不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 的 基金份 额,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二 只开 放式 基金 :诺 安平 衡证 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货币 市场 基金、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 安价 值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 安中 证 100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中小 盘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全 球黄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上证 新兴产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 安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全球 收益 不动 产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油 气能源 股票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诺 安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中证 创业成 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汇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 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诺 安研 究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 安纯 债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信 用债 券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稳 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 安泰 鑫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 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优势行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诺安 理财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诺 安永 鑫收 益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诺 安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诺安稳 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聚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新经 济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裕 鑫收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 安低 碳经 济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诺安 创新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 先进 制造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利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景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益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安 安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精选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和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积极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诺 安进取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董 事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历 任北 京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香港 昌维发 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 锋投 资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 公司副 总裁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伊力扎 提 ? 艾合 买提 江先 生 , 董 事 , 历 任吉 通网 络通 信 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中国 对外 经济贸 易信 托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赵忆波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 历任 南方 航空 公司 规划 发展部 项目 经理 , 泰 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翰 伦投 资咨询 公司 (马 丁可 利基 金)投 资经 理, 纽银 西部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现 任泽 熙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总经 理。 齐斌先 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中 国国 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会秘 书, 中国 中化 集团公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 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战略 规划部 副总 经理 。现 担任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李清章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 历任 天津 电视 台总 编室 副主任 , 天 津广 播电 视台 宣传管 理部副 主任 。现 任上 海钟 表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摩士达 钟表 进出 口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奥成文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 产经营 部副经 理 ,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副 总经 理, 诺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长 ,现 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国家 计委 财政 金融司 处长 , 中 国农 业银 行市场 开发部 副主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河 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中国人 民银 行合 作司 副司 长,中 国银 监会合 作金 融监 管部 副主 任,内 蒙古 银监 局、 山西 银监局 局长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一 部主 任,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 史其禄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外汇业 务管 理处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国 工商 银行 新加 坡分 行总经 理,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金 融业 务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机 构金 融业 务部资 深专 家。 赵玲华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全国妇 女联合 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中国人 民银 行人 事司 综合 处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策 法规 司副处 长, 中国 外汇 管理 杂志社 社长 兼主 编,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国际 收支 司巡 视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监事 ,企 业管 理硕士 。历 任中 国中 化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中化集 团香港 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中 化汇 富资 产管 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 化欧 洲资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世盈 (厦 门) 创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现 任中 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星明 先生 , 监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深圳 经济 特区 分行 证券 管理处 副处长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理事会 秘书 长、 君安 证券 香港公 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中心 总监 兼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梅律吾 先生 ,监 事, 硕士 。历任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员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 经理、 研 究部副 总监 、 指数投 资组 副总 监 , 现任 指数组 负责 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 奥成文 先生 ,总 经理 ,经 济学硕 士,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团 )控 股有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经 营部 副经 理、 中 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2002 年 10 月 开始 参加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工作, 任公 司督 察长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企 业管理 学博 士。 曾任 国泰 君安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中融 基金 管理 公司 市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市 场部总 监、 发展 战略 部总 监,现 任公 司 副 总经 理。 杨谷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任 平安 证券 公 司综合 研究所 研究 员 ; 2001 年至 2003 年任 西北 证券 公司 资 产管理 部研 究员 。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投资 一部总 监、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陈勇先 生, 督察 长, 经济 学硕士 。曾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业 务董 事、资 产管理 部基 金经 理、 民生 证券公 司证 券投 资总 部副 总经理 。2003 年 10 月 加 入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研 究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 合规 与风 险控 制部总 监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 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 后从 事于TA 交易 中心交 易员 、 销 售部 北方 区副总 经理 、 北 京公 司副 总经理 的工 作。2010 年5 月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华北营 销中 心总 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4.现任 基金 经理 程卓先 生 ,FRM , 武 汉大 学 金融工 程专 业硕 士。2009 年至2012 年曾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 金融市 场部 高级 信用 研究 员、交 易员 ,期 间独 立负 责招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管理 部和金 融市 场部全 部信 用资 产的 评级 及风险 控制 工作。2012 年9 月加 入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先 后任固 定收 益部 高级 信用 及策略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2016 年1 月起 任诺 安泰鑫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2 月起任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起 任诺 安信 用债 券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诺 安永鑫 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5.历任 基金 经理 谢志华 先生 ,2013 年 11 月至2016 年1 月担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6.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分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固 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具体 如下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文先 生担 任, 委员 包括 :杨谷 先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一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夏俊 杰先生 ,投 资三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韩冬燕 女士 ,投 资四 部负 责人 、 基金 经理 ;王 创练 先生, 研究 部总 监 兼 首席 策略师 (总 助级) 。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委员 包括: 杨谷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 一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谢志华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总裁 助理 ;王 创练 先生, 研究 部总 监 兼 首席 策略师 (总 助级 )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 符 合条 件 的 机 构 担任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 金登 记 业 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 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 五 、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及基 金 合同 禁止的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 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证公 司规 范经 营、 稳健 运作,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维护 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合 法利 益, 在充 分考 虑内外 部环 境因 素的 基础 上,通 过构 建科学 的组 织机 制、 运用 有效的 管理 方法 、实 施严 格的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成 的控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6 制风险 的管 理系 统。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 管 理 高效、 持续健 康发 展的 资产 管理 实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基础 上, 维护公 司的 良好声 誉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标 为: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 立符合 现代企 业制度 要求 的法人 治理结 构,形 成科 学合理 的决策 机制 、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 断提高 基金管 理的效 率和 效益, 在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利 益最 大化 ; 4) 通 过严格 的风险 控制体 系和 管理措 施,保 障公司 发展 战略的 顺利实 施和 经 营目标 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 立高效 运行、 控制严 密、 科 学合 理、切 实有效 的风 险控制 制度, 及时 查 错防弊 、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 项业务 稳健 运行 ; 6) 借 鉴和引 用国际 上成熟 、先 进的风 险控制 理念和 技术 ,不断 提升公 司国 际 化经营 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巩 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额 。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 首要 性原 则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将始 终把 风险 管理 置于公 司经 营中 的战 略层 面并作 为首要 任务 ; 2)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管理 制度应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成 、 内 部管 理制 度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为 出发 点; 4) 独立 性原 则: 合规 审查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 控制办 公会 、 督 察长 和 合 规与风 险控制 部 应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7 5) 有效 性原 则: 风险 管理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的 规章 , 具 有高度 的权威 性, 并成 为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 性。 同 时, 随 时对 各项 制 度进行 适时的 更新 、补 充和 调整 ,使其 适应 基金 业的 发展 趋势和 最新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7)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目 的。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事会 下设 合规 审查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责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管 理中的 合法 、 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重点 的 检 查分 析评 价, 对 公司 经营 和基 金投 资管理 中的 风险 进行 合规 检查和 风险 控制 评估 。 并 出具相 应的 工作 报告 和专 业意见 提交 董事 会 。 b.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负责 , 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督 察长 的职 责进行 工作 。 c . 公司设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 在总经 理的 领导 下制 定公 司风险 管理 制度 和政 策, 对公司 研究 部风 险管 理组 提交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作出 全面的 讨论 和决 定, 从而 使风险 政策 得到 有力 的执 行。 d. 公司设 合规 与风 险控 制部 , 合规 与风 险控 制部 直接 对总经 理负 责, 同时 协助 督察长 开展 工作 。 合 规与 风险控 制部 在各 部门 自我 监察的 基础 上依 照所 规定 的职责 权限 、 工 作程 序进 行独立 的再 监督 工作 , 对 公司经 营的 法律 法规 风险 进行管 理和 监察 ,与 公司 各部门 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公 司设 风险 控制 部 , 负责根 据公 司各 类业 务的 特点和 需求 , 制 定各 个风 险领域 (投 资、 运作 、 信 用等) 的风 险管 理和 绩效 评估方 法, 并监 督其 执行 ; 定期 向管 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报 告。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8 2 )为最大限度地实 现风险管理的 目标,公司以上 述机构及 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 了 科学严 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面 :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b.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合 规与风 险控 制部 、 风 险控 制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公 司 各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能 部 门 在 上 述 三 个 层 面 上 协 同 运 作, 建 立 了 严 密 的 风险控 制防 线, 能及 时有 效 地发现 、 识 别、 防 范及 化解 公司运 营中 存在 的各 种 不同类 型风 险。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险建 立了 一整 套的 数量 化风险 控制体 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节 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细致 的研 究工 作,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来 实现。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一 是在 交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当基 金经理 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定 不符 的指 令时 ,指 令将不 能被 执行 ,从 技术 上防止 了不 当投资 行为 的发 生。 第二 是高频 率的 投资 情况 报告 ,可随 时掌 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位 、集 中度、 流动 性多 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基础 上,实 现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的经 营目 标, 公司内 部控制 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地 为投 资者 服务 , 保 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不受侵 犯; 2)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 建立 符合 现代 管理 要求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9 5)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 一 方面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 行;另 一方面, 强化内部 管理制 度的高度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力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 保持相 对独 立性 ; 内部 控 制的 检 查、评价 部门独立 于内部 控制的建 立、执行 部门, 公司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 以及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分 明 、 相 互制 衡 , 并 通过 切实可 行的 相互 制约 措施 来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控 制 : 指 与内 部控 制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 用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 员 工的影 响力 ,环 境控制 构 成公司 内部 控制 的基础 。 公司致 力于 从治 理结构 、 组织机 构、企 业文 化、 员工 素质 控制等 方面 实现 良好 的环 境控制 。 2) 业务 控制 : 包括 投资 管 理业务 控制 、 信息 披露 控 制、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会计 系统控 制、 监察 稽核 控制 及其它 方面 的内 部控 制等 。 a .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 投 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 金交 易 业务 控制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司的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 观 , 为 公司 基金 投 资运作 以及 公司 业务 的全 局发展 提供 全方 位的 支持 ; 建 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 理流程 和投 资对 象备 选库 制度;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交 流制 度;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0 严格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 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等 要求 ;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权 制度 , 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投 资依 据, 重要 投资要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 和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 保留 决策记 录;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建 立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督 察长 和 合 规与 风险 控制部 对投 资决 策和 投资 执行的 过程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查 ; 相关 业务 人员 应 遵循良 好的 职业 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执行 实行 严格 的人员 和空 间分 离制 度 , 建立交 易执 行的 权限 控制 体系和 交易 操作 规则 ; 建 立完善 的交 易监 测、 预警 和反馈 系统 ; 执 行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不同 投资者 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待 ;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制 度, 及时 核对 并存 档保管 每日 投资 组合 列表 等文件; 制定 相应 的特 殊交 易的流 程和 规则; 建立 科学 的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 建立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制 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按 照程 序进 行 信 息的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公司制 定了 严格 的保 密制 度。 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 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c. 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 家法 律法规的要求,遵循 安全性、实用性、 可 操作性 原则 , 制 定了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公 司信 息技术 系统 硬件 及软 件 的 设 计、 开 发均 符合 国家 、 金 融行业 软件 工程 标准 的要 求并实 现了 全面 的业 务 电 子 化;公 司实 行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制度 、内 外网 分离 制 度 、 信息数 据的 保存 和备 份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稽核 检查制 度等 管理 措施 , 确 保 系统安 全运 行。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公司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计 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制定 了基 金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 流 程和 会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 针 对 各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制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明确职 责划 分与 岗位 分工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 基金 为会计 核算 主体 , 独 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1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基 金会计 核算 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算 ; 采 取适 当的 会 计 控 制措施 ; 建 立凭 证制 度, 确保正 确记 载经 济业 务, 明确经 济责 任; 建立 账 务 组 织和账 务处 理体 系, 有效 控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建立 复核制 度; 采取 合理 的 计 价 方法和 科学 的计 价程 序, 公允反 映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价证券 在计 价时 点的 价 值 ; 规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 作 , 确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建 立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 业 绩 考 核制度 , 强 化会 计的 事前 、 事中 和事 后监 督; 制定 完善的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 财 物 交接制 度,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阅 手续 ,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毁 损、 散失 和泄 密 ;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e. 监察稽 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 责,经董事会聘任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立 合规 与风 险控 制部 , 对公 司经 营层 负责 , 开 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 合 规与风 险控 制部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确保 公司 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f. 其他 内部 控制机 制: 其他 内部 控制包 括对 销售和客 户服 务的控 制 、 对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控 制、 授权 控制 、 危 机处理 控制 、 持 续的 控 制 检 验等。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2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 以来, 秉承 “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的宗 旨, 依 靠 严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体系 、 规范的 管理 模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广 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展 现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拥 有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托 资 产、 保险 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商业 银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 基 金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 户资 产 、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 截至2016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87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良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3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的 内容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4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资产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 来, 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优 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 抓内控 建设 ” 的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 过 程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 2015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九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 表 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化 和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格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化 的内 控体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资 产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制 处 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成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5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终 。 (2 ) 完整 性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 和 监督 制 约;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 控 优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 有效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 独立 性原 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 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 )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 者和管 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改 进。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控 文化 ,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6 务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 ) 经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 内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制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 路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 练更 加接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小 时内 恢复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 律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 程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 管业务 健康 、 稳定地 发展 。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不 同部 门、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结 构。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资 产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 ) 内 部风 险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7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上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 改,整 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 调整 期限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改 正,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能在通 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A 类基金份额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北京 、上 海 、广 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认 购业务 :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胡雯 (2 ) 北京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 基金 大 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王 惠如 (4) 广州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9





(5 )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 公地 址: 成都 市 高 新 区府城 大道 西段399 号天 府 新谷9 栋1单元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 :裴 兰 (6) 个人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上直 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和认购 手续, 具体 交易 细节 请参 阅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网站:www.ic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0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全 国) 、96198 ( 北京 ) 网址:www.bjrcb.com (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16 至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翼 光恒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1 网址:www.srcb.com (8)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9)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路46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威 海市 宝 泉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6636 ( 省 内) 、4000096636(境内) 网址:www.whccb.com (1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2)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2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汤 嘉惠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 华侨永亨 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 华侨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 华侨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钱 乃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400899 (国 内) ; (86755 )25833688 ( 海外 ) 网址:www.ocbc.com.cn (14 )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镇 西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5 ) 江苏常 熟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58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58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 、0512-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6 )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路1号 信合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路1号 信合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3 (17 )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8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宁 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宁 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钱 庚旺 电话:086-574-89068221 ( 值班电 话) 、086-574-87050028 ( 投资 者关 系)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 桂林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广 西壮 族自治 区桂 林市 中山 南路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299 ( 全国 )或96299 (广 西专线 )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20 )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13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1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小军 客服电 话:96008 公司网 址:www.zjrcbank.com (2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4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22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8621) 2216 9999 传真:(8621) 6215 1789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3 )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路5号 广州 国 际金融 中心 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路5号 广州 国 际金融 中心 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4 )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5 网址:www.guodu.com (25 )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华 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A 座26―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8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电话:021-63231111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6 联系人 :王 伟力 客服服 务热 线: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0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 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2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 楼信 达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3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中信 建投 证 券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 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34 ) 第一创 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 )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迎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小店区 长治 路111 号 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6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电 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8)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 城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 城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39)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9 网址:http://www.shhxzq.com (40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法人代 表人 :张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 www.new-rand.cn (41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2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 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3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1209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4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杭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 )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6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7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1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外大街22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48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9 )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主楼407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主楼4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50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路15-1邮电 新闻 大厦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51 ) 一路财 富(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1幢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22 层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2 )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53 )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6号 万通 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18 (54 )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55 )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街4号5 号楼1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甲129 号新 华1949 产业园 东门 法定代 表人 :查薇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联系人 :陈 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网址:www.bzfunds.com (56 )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7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 赵沛 然 联系人 电话 :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53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58 )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昌 大厦1幢10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昌 大厦1幢10楼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徐 黎云 联系人 : 周立 枫 联系人 电话 : 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4 (59 ) 上海陆 金所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鲍 东华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60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6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办公 楼二 期46 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办公 楼二 期46 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62)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2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0 号二 十一 世纪 大厦A 座3层3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9 网址: www.tdyhfund.com (63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vstone.com.cn (64 )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cn (65 )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 第一 广场 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 第一 广场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66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王 伟刚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 www.51jijinhui.com (67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68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6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人代 表: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69 )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甲1号 环球 财 讯中心A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70 )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1 )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南1号楼7层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2 )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7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73 )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六 层605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B 座19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1520158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4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 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5 ) 泰信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 京市 石景 山 区实兴 大街30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西四环 北路69号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静 联系人 : 周栋 电话: 010-88499161-8006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8 传真: 010-8846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76 )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路142 号14 层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路18号院 朝来 高科 技 产业园 凤 凰金 融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7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138183066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78 )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路26号 鹏润 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79 )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中 心)1号楼36 层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F 座12层B 区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 二 )C 类基金份额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9 本公司 的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高平 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卢 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 :余 志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明静 、 吴迪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0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机构 和相 关费用 的不 同, 分别 设置 A 类和 C 类 两类 基金 份额 , 每类 基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申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管 理费、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用。 具体 内容见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或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000201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001964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或取 消某 基金 份额类 别, 或对基 金份 额类 别办 法及 规则进 行调 整并 公 告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1 第七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5 月 22 日证 监许 可【2013 】683 号文核 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到 2013 年 10 月 31 日 向 全社会 公开 募集 , 基 金募 集 工作 已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 结 束。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 5,163 户 。按 照 每 份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募 集期 募集 金额 及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576,475,139.15 份。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11 月5 日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3 第九部分 基金份 额的封闭 期和开放期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本 基 金 的封 闭期 为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一 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 一 年的 期间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一 年。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进入首 个开 放期 ,下 一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的 一年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第三 个封 闭期 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一年 后对 应日 的前 一日(2016 年 12 月 10 日)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 申购与 赎 回业务 。 二、基 金的 开放 期 本 基 金 自封 闭期 结 束之 后第 一 个 工作 日进 入 开放 期, 期 间 可以 办理 申 购与 赎回 业 务。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最 短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开 放期 的具体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放 期的 2 日前 进行 公 告。如 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期 时间 中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每个开 放期 的最 后一 日 ( 份额折 算日 ) , 本基金 将进 行份额 折算 , 即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额 保持 不变的 前提 下, 对本 基金 所有份 额进 行折 算, 将本 基金所 有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为 1.00 元, 并将 基金 份额 按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三、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示例 比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 生效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一年 ,即 2013 年 3 月26 日至2014 年3 月25 日 。假 设 第一个 开放 期时间 为1 个月 ,则 第一 个开放 期 为 2014 年 3 月 26 日至2014 年4 月25 日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第一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的一 年, 即2014 年4 月26 至2015 年3 月 25 日, 以此类 推。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4 第 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具体信 息详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 予 以公告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自首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本基 金进入 首个 开放 期, 开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本基金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起 进入 下一 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 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开 放期 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或者赎 回或 者转 换。 开放 期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间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5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项 ,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 基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包 括当 日) 的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身 或要求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对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申 请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应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 网 上交易 系统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资者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6 开通) 或代 销机 构每 个基 金账户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本 基金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但 某笔 赎回 导致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一个 网点 的基金 份额 余额少 于相 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时 ,余 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 各代 销机 构对 上述 最低 申购限 额、 交易 级差、 最 低赎回 份额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4、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的 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生 效前 3 日至 少在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1)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开 放期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2)C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2、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开放 日 期间赎 回本 基金 的, 不收 取赎回 费用。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7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要 手 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申购和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 ) 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该 类基 金份额 的净申 购金 额除 以该 类基 金份额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法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一 : 假 定 T 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450 元。 四 笔申 购 A 类 份额 的金额 分 别为 1,000.00 元、100 万 元、400 万元和 1000 万 元, 则各 笔申购 A 类 份额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0.6% 0.3% 0.2%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4.04 997,008.9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 (d=a-c ) 5.96 2,991.0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e )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 额(=c/e ) 685.54 687,592.40 2,753,114.4 6,895,862.07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8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开放 日赎 回本基 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二 、 某投 资者 在申 购赎 回开放 期赎 回本A 类基 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是1.017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开 放期 首日 披露 本基 金封闭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交 易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 两 类基 金 份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 分别计 算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的两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具 体计 算公式 为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起 (含 该日 )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 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9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3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5 )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1、2、3 、5、6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3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在 制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4、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 )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0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 ,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开 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 理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可补 充其 他情况)。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 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1 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 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证券 ,包 括国债 、央 行票据 、公司 债、企 业债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政府 机构债 、政 策性 金融 机构 金融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回购 、银 行存款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或金 融衍 生工 具。 本基金不 直接 在二级 市场 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参 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债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在开 放期 , 本 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 有人利益, 本基金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的 三个 月内 (如 遇市 场情况 急剧 变化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实际 情况 延长 ) , 本 基金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比 例可不 受上 述限制 。 三 、投资策略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在封闭期 内, 为合理 控制 本基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并 满足每 次开放 期的 流动性 需求, 原则 上本 基金 在投 资管理 中将 持有 债券 的组 合久期 与封 闭期 进行 适当 的匹配 。同 时,在 遵守 本基 金有 关投 资限制 与投 资比 例的 前提 下,将 主要 投资 于高 流动 性的投 资品 种,减 小基 金净 值的 波动 。 (1 ) 固定 收益 资产 配置 策 略 1 )组 合久 期配 置策 略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3 本基金通 过对 宏观经 济形 势、财政 及货 币政策 、利 率环境 、债券 市场资 金供 求等因 素的分 析, 主动 判断 利率 和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 方向和 方式 ,并 据此 确定 收益资 产组 合的平 均久 期。 原则 上, 利率处 于上 行通 道时 ,缩 短目标 久期 ;利 率处 于下 降通道 时, 则延长 目标 久期 。 ○ 1 宏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通过跟 踪、 分析 宏观 经济 数据 ( 包括 国内 生产 总值、 工业增 长、 固定 资产 投资、 CPI 、 PPI 、 进 出口 贸易 等) 判 断 宏观经 济运 行趋 势及 在经 济周期 中所 处的 位置 , 预 测国家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取向 及当 期利率 在利 率周 期中 所处 的位置 ;密 切跟 踪、 关注 货币金 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 应 量 M1/M2 ,新 增贷 款、 新增 存款 、准备 金率 等) ,判 断利 率 在中短 期 内的变 动趋 势及 国家 可能 采取的 调控 措施 。 ○ 2 利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基于对宏 观经 济运行 状态 及利率变 动趋 势的判 断, 同时考 量债券 市场资 金面 供应状 况、市 场预 期等 因素 ,预 测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方 向和 方式 。 ○ 3 久期配 置 基于宏观 经济 环境分 析和 利率变动 趋势 预测, 通过 合理假 设下的 情景分 析和 压力测 试,确 定最 优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一般 的, 若预 期利 率水平 上升 时, 建立 较短 平均久 期的 债券组 合或 缩短 现有 债券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若 预期 利率水 平下 降时 ,建 立较 长平均 久期 的债券 组合 或延 长现 有债 券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以获 取较高 的组 合收 益率 。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在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组 合 平 均 久 期 的 基 础 上, 将 对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期 限 结 构 进 行 分析, 预 测收 益 率期 限 结 构的 变 化 方式, 根 据收 益 率 曲线 形 态 变化 确 定合 理 的组合 期 限 结 构,包 括采 用子 弹策 略、 哑 铃策略 和梯 形策 略等 , 在 长期、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动 态调 整,以 从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不 同期 限债 券价 格的 相对变 化中 获利 。 3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受信用风 险、 税赋水 平、 市场流动 性、 市场风 险等 不同因 素的影 响,国 债、 央票、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等 不同 类属 的券种 收益 率变 化特 征存 在明显 的差 异,并 表现 出不 同的 利差 变化趋 势。 基金 管理 人将 分析各 类属 券种 的利 差变 化趋势 ,合 理配置 并灵 活调 整不 同类 属券种 在组 合中 的构 成比 例,通 过对 类属 的合 理配 置力争 获取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4 超越基 准的 收益 率水 平。 (2 ) 固定 收益 类个 券投 资 策略


1 )利 率品 种投 资策 略 利率品 种的 主要 影响 因素 为基准 利率 。 本 基金 对国 债、 央 行票 据等 利率 品种 的投资 , 首先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变量 、宏观 经济 政策 、利 率环 境、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的分 析,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两 个方面 :变 化方 向及 变化 形态, 从而 确定 利率 品种 组合的 久期 和期限 配置 结构 。其 次根 据不同 利率 品种 的收 益风 险特征 、流 动性 因素 等, 决定投 资品 种及相 应的 权重 ,在 控制 风险并 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获得 最大 的收 益。 2 )信 用品 种投 资策 略 信用品种 收益 率的主 要影 响因素为 利率 品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差 。信用 利差 是信用 产品相 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源 。信 用利 差主 要受 两方面 的影 响,一 方面 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等 级的 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水 平, 另一 方面 为发 行人本 身的 信用状 况。 信用 品种 投资 策略具 体为 : ○ 1 在经济周 期上 行或下 行阶 段,信用 利差 通常会 缩小 或扩大 ,利差 的变动 会带 来趋 势性的 信用 产品 投资 机会 ;同时 ,研 究不 同行 业在 经济周 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影 响, 以确定 不同 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和 利差 水平 的变 动情 况,投 资具 有积 极因 素的 行业, 规避 具有潜 在风 险的 行业 ; ○ 2 信用产品 发行 人的资 信水 平和评级 调整 变化会 使产 品的信 用利差 扩大或 缩小 ,本 基金将 充分 发挥 内部 评级 作用, 选择 评级 有上 调可 能的信 用债 ,以 获取 因信 用利差 下降 带来的 价差 收益 ; ○ 3 对信用利 差期 限结构 进行 研究,分 析各 期限信 用债 利差水 平相对 历史平 均水 平所 处的位 置, 以及 不同 期限 之间利 差的 相对 水平 ,发 现更具 投资 价值 的期 限进 行投资 ; ○ 4 研究分析 相同 期限但 不同 信用评级 债券 的相对 利差 水平, 发现偏 离均值 较多 ,相 对利差 有收 窄可 能的 债券 。 (3 ) 动态 增强 策略 在以上债 券投 资策略 的基 础上,本 基金 还将根 据债 券市场 的动态 变化, 运用 骑乘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息差 放大 策略和 换券 策略 等, 进行 增强性 的主 动投 资, 以提 高债券 组合 的收益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5 1 )骑 乘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债券投资 收益 的来源 主要 由两大部 分组 成,第 一部 分是息 票收入 ,第二 部分 是资本 利得收 入。 在息 票收 入固 定的情 况下 ,通 过主 动式 债券投 资的 管理 ,尽 可能 多的获 取资 本利得 收入 是提 高本 基金 收益的 重要 手段 。而 资本 利得收 入主 要是 通过 债券 收益率 下降 取得的 ,因 此本 基金 可以 通过骑 乘策 略在 个券 收益 率下降 时获 得资 本利 得。 骑乘策略 是指 当收益 率曲 线比较陡 峭时 ,也即 相邻 期限利 差较大 时,可 以买 入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处 于相对 高位 的债 券, 随着 持有期 限的 延长 , 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将 会缩短 , 从而 此时 债券 的 收益率 水平 将会 较投 资期 初有所 下降 , 通过债 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而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骑乘策略 的关 键影响 因素 是收益率 曲线 的陡峭 程度 ,若收 益率曲 线较为 陡峭 ,则随 着债券 剩余 期限 的缩 短 , 债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 会有 较大下 滑 , 进 而获 得较 高 的资本 利得 。 2 )息 差放 大策 略 该策略是 利用 债券回 购收 益率低于 债券 收益率 的机 会通过 循环回 购以放 大债 券投资 收益的 投资 策略 。该 策略 的基本 模式 即是 利用 买入 债券进 行正 回购 ,再 利用 回购融 入资 金购买 收益 率较 高的 债券 品种, 如此 循环 至回 购期 结束卖 出债 券偿 还所 融入 资金。 在进 行回购 放大 操作 时, 只有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该 策略 才能 够有 效执 行。 3 )换 券策 略 综合考虑 利率 期限结 构、 流动性、 税收 、信用 级别 等因素 对债券 进行定 价, 以此为 基础, 在类 属相 近的 债券 中,选 择买 入相 对被 低估 的债券 ,卖 出相 对被 高估 的债券 ,进 行换券 操作 。 2 、开 放期 投资 安排 在开放期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各种 有效 管理措 施, 保障基 金运作 安排,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满足 开放 期流 动性 的需求 。在 开放 期前 根据 市场情 况, 进行 相应 压力 测试, 制定 开放期 操作 规范 流程 和应 急预案 ,做 好应 付极 端情 况下巨 额赎 回的 准备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 性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6 需要, 为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本基 金开 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的三 个月内 ( 如遇 市场 情况 急 剧变化 的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延 长) , 本基金 的固 定收益 类资 产比 例可 不受 上述限 制 ; (2 ) 在开 放期,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非开放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5)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7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8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7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 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1.2%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中低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益 和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普通 债券型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82,001,214.60 96.50 其中: 债券


482,001,214.60 96.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8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688,988.60 1.14 8 其他资 产


11,796,075.92 2.36 9 合计





499,486,279.12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4,244,764.60 6.4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66,543,000.00 71.2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66,543,000.00 71.25 4 企业债 券 150,687,450.00 40.2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40,526,000.00 10.83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82,001,214.60 128.85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60210 16 国开 10 900,000 90,351,000.00 24.15 2 160405 16 农发 05 400,000 40,512,000.00 10.83 3 160410 16 农发 10 300,000 32,220,000.00 8.61 4 160205 16 国开 05 300,000 31,686,000.00 8.47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9 5 150221 15 国开 21 300,000 30,861,000.00 8.25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 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 有 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 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731.4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789,344.4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796,075.9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 来表 现。 一、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 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报 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 表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05 ~2013.12.31 0.70% 0.04% 0.67% 0.01% 0.03% 0.03% 2014.01.01 ~2014.12.31 9.17% 0.08% 4.20% 0.01% 4.97% 0.07% 2015.01.01 ~2015.12.31 8.27% 0.06% 3.21% 0.01% 5.06% 0.05% 2016.01.01 ~2016.09.30 5.25% 0.14% 1.90% 0.01% 3.35% 0.13% 2013.11.05 ~2016.09.30 25.28% 0.09% 10.31% 0.01% 14.97% 0.08% 诺安泰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23 ~2015.12.31 1.47% 0.07% 0.26% 0.01% 1.21% 0.06% 2016.01.01 ~2016.09.30 4.86% 0.14% 1.90% 0.01% 2.96% 0.13% 2015.11.23 ~2016.09.30 6.40% 0.13% 2.17% 0.01% 4.23% 0.12%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税 后利率+1.2%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泰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A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2 诺安泰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C 注: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3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财 产,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基 金托 管人 对存 放于托 管账 户的 现金 资产 以及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控制 的财 产进行 保管 。对 于证 券登 记机构 、期 货经 纪公 司、 结算机 构、 票据 资产 服务 机构( 票据 保管机 构或 票据 托管 行) 等非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财 产,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 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 融资产 和金 融负 债的 公允 价值。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四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5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五 、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6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7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值 错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 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 根 据 估 值错 误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商 的 方 法 对因 估 值 错 误 造成 的 损 失 进行 评 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 (4 )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8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的收 益分 配原则 如下 :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5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 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的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4 、本 基金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 于的可 分配 收益 可能 有所 不同。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0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 依 照 《 业务规 则》 执行。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1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销 售服 务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0.7% 年费率 计 提 。管 理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7%÷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前2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2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20%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4% 。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4% 年 费率 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销 售服 务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划出 ,经登 记结 算机 构分 别支 付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8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1)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开 放期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2)C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3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在 封 闭期不 能赎 回, 在开 放期 内赎回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 3、转 换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以 及本 基金 的运 作特 性决定 是否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若 本基 金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相关 规则 与具 体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与销 售有 关的 费率 。 上 述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 3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调 整后 的上述 费率 还将 在最 新的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通过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将 依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以 收取 和使 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六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3 日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4 七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2个 月, 可以 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2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7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期 首日披 露本 基金 封闭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8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9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十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任 一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 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0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 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1 第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 下三 类, 一是本基金特有 的风 险; 二是国内债券市 场风 险, 包括政 策风险、利率风险等 ;三 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 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 管理 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本 基金 每年 开放 一 次 申 购和赎 回 , 投 资者 需在 开 放期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 , 在非开 放期间 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 额净值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2 、 开 放期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 额的净 赎回 申请 , 则使 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 基金 可 能面临 一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存在 着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3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信 用 类的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因 此, 本基 金除 承担 由于 市 场利率 波动造 成的 利率 风险 外还 要承担 如企 业债 、公 司债 等信用 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化 造成 的信用 风险 。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 化, 产生风 险,主要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经济形 势、 货币 政策 和财 政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债券 价 格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利 率风险 。 利 率波 动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净 值 表现。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在 利率 波动 时,债 券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3 、 信 用风 险。 主要 是指 债 务人的 违约 风险 , 若 债务 人经营 不善 , 资 不抵 债, 债权人 可能会 损失 掉大 部分 的投 资,这 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4 、 购 买力 风险 。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5 、 债 券收 益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 动有关 的风 险,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险 的存 在。


6、 再投 资风 险 。 再 投资 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前 面所 提到的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为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2 当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较少 的收益 率。 7、 债券 回购 风险 。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 的风 险 1 、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 有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 基金收 益水 平,造 成管 理风 险。


2 、 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的 流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 在开 放期 , 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 投资者 的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 取各种 有效 管理 措施 ,满 足流动 性的 需求 。但 如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3 、其 他风 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 立 等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 如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则 无须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将于该 日次 日终 止并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财产 清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十名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90%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4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剩余 资产 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 符 合条 件 的 机 构 担任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 金登 记 业 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6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 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 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7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8 (2 ) 依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9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追偿 所发 生的 相关费 用应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0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七)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称 而有所 改变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 一 )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不包括 “第五 部分 基金备 案”中 约定的 开放期 最后 一日 可能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1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3 、 债 券型 基金 提前 终止 的 条款。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在 开放 期的最后 一日 日终, 如发 生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则无 须召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 据第 二十部 分的 约定 进行 财产 清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 本基 金前 十名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90%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2 ( 二 )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 日 。 ( 三 )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3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 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2 、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4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4 )上 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重大事 项, 如《基 金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 会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提 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5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决 。 ( 七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八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7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 如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则 无须 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将于该 日次 日终 止并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财产 清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 本基 金前 十名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90%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8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 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剩余 资产 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9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 、同 业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转贴 现、 各 类汇 兑 业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售 业务 ; 代理发 行、 代理 承销 、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 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 券投 资基 金清算 业务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0 (银证 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 管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企 业年 金受 托管 理服 务;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贷 款承 诺;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证券 ,包 括国债 、央 行票据 、公司 债、企 业债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政府 机构债 、政 策性 金融 机构 金融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回购 、银 行存款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或金 融衍 生工 具。 本基金不 直接 在二级 市场 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参 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 基 金合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 债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在开 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在 非开放 期 ,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应开 放期 流 动性需 要 , 为 保护 持有 人 利益 , 本 基 金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三个 月内 (如 遇市 场情 况急剧 变化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实际 情况 延长 ) , 本 基金 的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比 例可 不受上 述限 制。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1 因基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等 因素导致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范 围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a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 需要, 为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 金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三个 月内 (如遇 市场 情况 急剧 变化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实际 情况 延长 ) , 本 基金 的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比例 可不 受上 述限 制 ; b 、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在 非 开放期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5%的限 制 ; c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d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e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f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g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h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i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除投资资 产配 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2 起开始 。 根据基金 合同 约定, 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 要,为 保护 持有人 利益, 本基金 开放 期开始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的三 个月 内( 如遇市 场情 况急 剧变 化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延 长) , 本 基金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比 例可 不受 上述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的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本 基金 可不 受“ 固定收 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的投 资限 制的 开始日 及结 束日 前三 个工 作日,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 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监 督 。 (4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债 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3 根据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回函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进 行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 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进 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对于名 单之外 的,托 管人 不承担 监督责 任。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时 须提 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 不在 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对于名 单之外 的,托 管人 不承担 监督责 任。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4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易 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在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其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 ,审 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 内 列明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 要包 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核 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内 列明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3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5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 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资 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内 ,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可 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料 。 (4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 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券 数量 、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 金 拟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已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 通知》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进 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 致,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监 会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没 有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遭 受的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6 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 程序尚 未成 交的且基 金托 管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的 投资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 拒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须 于估 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的 监控 指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成交的 投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故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助 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7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基金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存放 于托 管账户 的现 金资 产以 及 其 他由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控制 的财 产 进行保 管。 对于 证券 登记 机构、 期货 经纪 公司 、结 算机构 、票 据资 产服 务机 构(票 据保 管机构 或票 据托 管行 )等 非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4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 、 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6 、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 基金 投资 过 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 销售 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 议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8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行 。 资产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9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 ;其 中实物 证券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别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5 个 工 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寄 等安 全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应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0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 估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④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1 ②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 值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方 当事 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应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2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偿 责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各 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相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发 现相 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准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 报表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月 度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一次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 告编 制 并公告 ;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 制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 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7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季 度报 告,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在 半年 报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 在 45 日内 完成 年 度报告 ,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内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 关各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3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各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 人在 对财务 会计 报告、半 年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下 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 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4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5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同一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剩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6 第 二十 三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都 会给 予其 唯一 的客户 服务账 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 了持有 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 服务账 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一 对应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客 户 服 务中心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都可以 凭借 客户 服务 账户 、基金 账户 或身份 证号 进入 本人 的账 户,了 解账 户信 息, 包括 本人的 基本 资料 、基 金品 种、基 金份 额、基 金投 资收 益率 等。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如联 系 地址、 电话等 等。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销网 点或 致电 客户 服务 中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服务 。为 了维护 客户 的利 益, 客户 重要信 息的 更改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亲 自到 指定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市 场行 情 、 基金 信息 等方面 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客 户发 送信息 ,客 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信 息。 如果 客户 不需 要或需 要调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7 整,也 可以 直接 在线 修改 和调整 。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 定期 定额 计划服 务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 体开放 时间和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 的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营销服 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理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8 第 二十 四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 转 换业务 及开展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5-10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 及开展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5-10 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钱 景 财 富 定 投 申 购 起 点 金 额 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5-10 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证 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基 金 代销机构 并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及 开展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5-24 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5-27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账 户 变 更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6-14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奕 丰 金 融 服务 ( 深圳 ) 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代 销 机构并开 通定投、 转换业 务及开展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6-15 8


诺 安 泰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1 期- 摘要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6-18 9


诺 安 泰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1 期- 正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2016-6-18 1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通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基金 申购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6-30 11


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 2016 上半 年最后一 个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及份 额累计 净值公 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2016-7-1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9 12


诺 安 泰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7-21 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乾 道 金 融 信息服务 (北 京)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基 金 代销机构 并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及 开展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8-3 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常熟 农商银 行个人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8-3 1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开通定 投、 转换 业务及开 展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 报》 2016-8-18 16


诺 安 泰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2016-8-29 17


诺 安 泰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摘要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8-29 1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单笔申购、 定投申 请最低 金额及赎 回申请 最 低份额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8-30 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开通定 投、 转换 业务及开 展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9-6 2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开通定 投、 转换 业务及开 展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9-6 2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泰 信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 及开展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2016-9-6 2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现金宝账 户申购 (认 购) 及定投申 购基金 开 展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9-7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0 2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开展基金 申 购 (认购 ) 及 定投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9-12 2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凤 凰 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基 金 代销机构 并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及 开展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9-14 2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 及开展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9-14 2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申 购 手 续费率优 惠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9-20 2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 及开展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10-18 28


诺 安 泰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10=25 2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10-26 3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 及开展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10-26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1 第二十 五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投资 者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投 资者也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 网 站进 行查 阅。 对投资 者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2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泰鑫一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 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