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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丰裕纯债债券(003673)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加丰裕 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12 月20 日 
1 、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 
基金 主代码 00367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11 月2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加丰裕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加 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12 月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12 月21 日 
 
2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或者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的价格。 3 、日 常申购 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实际操作 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申 购费由 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申购费 用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4 、日 常赎回 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1) 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 遇 巨 额 赎 回等 情 况 发生 而 导 致 延 期赎 回 时 ,赎 回 办 理 和 款项 支 付 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30 天 0.10% 30 天=

本 基 金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 率。 5 、基 金销售 机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


6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1)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 他需要 提示 的事项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0-95526








客服邮件地址:service@bobbns.com





(5) 风 险提示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