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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睿利混合A(519629)

银河睿利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5-1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银河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六 年十二 月






























































银河睿利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6 月15 日 《关于准 予银河睿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255 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银河 睿利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 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 和未知价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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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5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5 十、基金的投资 ..................................................... 56 十一、基金财产 ..................................................... 6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7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6 十五、基金税收 ..................................................... 79 十六、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八、风险揭示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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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一、绪 言 《银河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银河 睿利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河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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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银河 睿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银河 睿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银河睿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指《 银河 睿利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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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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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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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 额 53、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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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 所国内 金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 场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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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 工作, 曾任股 权管 理运 营部总 经理、 银 河 保险 经纪公 司董事 、战 略发 展部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 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任 中国 石油天 然气集 团公 司劳 动工资局 劳动组 织处副 处长 、社 会保险 中心副 主任 ,苏 丹大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力资 源部高 级主管 ,中 油国 际(苏 丹)劳 动工 资部 部门经 理,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团 供公司 人事劳 资部 劳动 组织处 处长、 中国 石油 天然气 集团公 司资 本运 营部专职 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 理,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 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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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 员,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基金经理、 金融工程 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 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 委书记、 总经理、 公司纪检委员; 亚洲证券 (银河证券党委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 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刘立 达先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尔 士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 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6 月进 入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工 作, 曾任 股权管 理运营 部总 经理 、银河保 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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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副总经 理陈勇 先生 ,中 共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滨 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 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 司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 持保障部总 监、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先后就职于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期间从事交易清算、 产品设计、 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债券经理助理、 债券经 理等职务。 2010 年1 月至2013 年3 月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11 月起担任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7 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起担任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润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5 月起担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起担任 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起担任银河君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 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起担任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担 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 钱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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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部总监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研究部总监刘风 华女士, 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韩晶先生,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杨先生, 股票投资 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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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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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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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敬 业 、 诚 信 和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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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 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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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 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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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 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 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4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5.0331万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1.45%,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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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 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 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 (QFII)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 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 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 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 业认可。


经过十 年发 展,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 大。2014 年招 商银 行 加大高 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截止 11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5 只, 新增首发 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156.55 亿元。 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18.95 亿元, 同比增长 118.38% ,托管资产余额 3.36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81.16%。作为公益慈善基金 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托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 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 “ 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 情况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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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 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11月30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 基金 (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 , 招商现金增值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 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中央 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兴业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 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环保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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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 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 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型投资基金、 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 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经济灵活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86只开放式基金及 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33644.61亿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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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 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 ”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 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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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 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 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 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应急处理办法》 , 并 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 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定时对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 托管业务 数据进行磁带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 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息 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 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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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 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 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 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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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A-F 座3 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 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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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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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网址:www.zts.com.cn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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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泽柱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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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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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 (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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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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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75 传真: (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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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 金琳 电话: (0591)87841160 传真: (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6)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山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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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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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网址:www.citicsf.com (3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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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3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2)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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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 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021)222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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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 】1255 号 注册日期:2015 年6 月15 日 ( 一)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二) 募集方 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发 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 三)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 四) 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 五) 募集场 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广州分公 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大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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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安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 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 份额发售公告。 ( 六 )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 2、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称为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购/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 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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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人协商,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 七)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 八)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购 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3、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 取认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场 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A 类份额的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 5、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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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额返还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份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8%)= 9,920.63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20.63 = 79.37元 认购份额 =(9,920.63+3)/1.00 = 9,923.63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 9,923.63 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 认 购, 认购份额为9,923 份,其余0.63 份对应 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例2: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10,000.00 元 认购费用 = 10,000-10,000= 0元 认购份额 =(10,000.00+3)/1.00 = 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10,003 份C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人 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 共可以得到10,000,8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 九 ) 投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客户无需 重新开户)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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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 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情况。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缴 款。 投资 人在 募 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 金场 外代 销机 构首次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 的最低 金额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和 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 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本基金直销网 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十)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的管理 和 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 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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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七、基 金合同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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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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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场 外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机构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申 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 场外交易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交易时, 赎回 的最 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 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 销网 点的 投资人 欲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 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 资人 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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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6、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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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不收 取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7 日以内 1.50% 0.5%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80 日 0.50% 0 180 日(含)以上 0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30 日 (含) 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 (含) 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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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 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 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 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份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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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 38,156.29 份; 如果是场内申购, 申购 份额为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0,0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40,00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 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38,461 份,其余0.54 份对应的 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3:某 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 为1,000元, 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40=9,614,423.08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9,614,423.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 如果 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9,614,423 份 ,其余 0.08 份对应的 金额返回给 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 天,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10,109.20 元 即: 该投资人赎回 其持有 30 天的 A 类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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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 成立 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 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立 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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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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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或者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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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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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 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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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在深入的基 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 过灵活 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置与严 谨的风险管理, 分享中国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 过程中所孕育的投资机遇 ,追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持续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 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 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 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 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 策略 , 把握中国 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 严格控制下行风险, 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 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 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 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 重点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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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 产者价格指数(PPI) ,货 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的变 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 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行业权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 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 在国民 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 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 ,主要包括: 1)宏观 政 策影 响分析 :根据 政府 产业政 策、 财政税 收政 策、货 币政 策等变 化, 分析各项政策对 各行业及其子行业 的影响, 前瞻性的布局受益于国家政策较 大的行业 及子行业。 2)市 场需 求变 化:不 同行业 及子 行业 在 技术 优势 、 定价 策略 、 销售 渠道 等 方面的差异 , 影响到 其盈利水平。 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 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 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 采取 “自上而下 ” 的研究方法, 对各个子行业的基 本面进 行深入分析, 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 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 市 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 价格、 产能利用率、 库存、 毛利率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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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指标进行跟踪。 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竞争格局、 科技发展与 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 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 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 财 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 值方法, 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 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 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 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 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助, 并在适 当 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术性调整, 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动量与反转策略, 行业 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 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 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 相关政策、 人口结 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 的长期生命力。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产 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 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 公司的销售能力, 市 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 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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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 关联交易 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 能够在公司战略、 作业与成本、 质量 与安全 、 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 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 各行业及其 子行业 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 及需求变化, 都会对 社会 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 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 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 选 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虑 (不限于)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盈利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不限于) 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PE 、PB 、 PEG 、PS 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 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全面 研究 GDP 、物 价、 就业 以及 国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 量,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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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 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 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 和分 析同 一市场 不同板 块之 间(比 如国 债与金 融债 ) 、不 同市 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 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 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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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 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 岗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 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买该证 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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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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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即 0%-95%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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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本基金主要通过不同资产配置及组合精选,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 争取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 更权威、 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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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中等的投资 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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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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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 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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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价,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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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21 号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 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 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 协 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应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 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 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 资品种 ,应 采用 市场 参 与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 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 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 足理 由表明 按以上 估值 原则仍 不能 客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允 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 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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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经济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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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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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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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证 券、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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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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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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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 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3%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3%÷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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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为0.1%。销 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0.1%÷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 日顺延。 4、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5、证 券账 户开 户费用 :证券 账户 开户费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 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 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 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 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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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 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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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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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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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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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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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 的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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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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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及资产支持证券 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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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信 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 货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 相当比 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 现基 金管理 人 认为属 于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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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十八、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 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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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证 券市场 受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影响 ,而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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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1) 本基 金 投 资范围 包含 包 括信 用债券 ,因 此基金 资产 中一旦 出现 信用违 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 一定波动,投资绩效将会受到影响。 (2) 本基 金动 态评估 不同资 产类 在不同 时期 的投资 价值 、投资 时机 以及其 风险收益特征, 追求股票、 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及资产的稳健增长, 但策略分析研判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 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 股 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基金业绩。 ( 八) 投资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 作为金融衍生品, 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 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 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价格变 动而 给投资 者带 来的风 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 性风 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格和 标的 价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 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 时筹措 资金 满足建 立或 者维持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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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6) 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 现差错 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九) 未知价 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十)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 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十一)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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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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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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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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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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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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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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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 户、资 金账 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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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6) 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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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 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合 同 》 另有规 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 其他 应由 本 基金 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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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 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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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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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 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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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 定比 例的,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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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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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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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 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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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 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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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3%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为0.1%。销 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0.1%÷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 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顺延 。 4、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5、证 券账 户开 户费用 :证券 账户 开户费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 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 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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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 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权 益类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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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 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权证 等,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 易所 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固 定收 益品种 指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 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 选取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全 价,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私 募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5、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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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 国债 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 的媒介上。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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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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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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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 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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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核 查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风格、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 进行严格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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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9)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和国债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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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即 0-95%; 本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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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 金的 存款银 行应是 具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资格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公司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对本基 金存 款银行 的评 估与研 究, 建立健 全银 行定期 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控 制流动 性风 险,并 承担 因控制 不力 而造成 的损 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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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 金管 理人 须加强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的建 设。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员 工的个 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 金管 理人 投资银 行存款 时, 应就相 关事 宜在更 新招 募说明 书中 予以披 露,进行风险揭示。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3、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 合资 格的 存款银 行,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存 款银行 总行 或其授 权分 行签订 《基金 存款业 务总 体合 作协议 》 (以 下简 称《 总体合 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 协议 书》的 格式范 本。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款 协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 确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存 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寄 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 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 级行应予配合。 4)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基金存 放到 期或提 前兑 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 在 《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 依据相 关法规 对《 总体合 作协 议》和 《存 款证实 书》 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 金投 资于 银行存 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据基 金管 理人与 存款 银行签 订的《 总体合 作协 议》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存款 银行总 行或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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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 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 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 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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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 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 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 证 实 书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兑 付 时 可 作 为 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 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 “存款证实书” 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款证 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 确认后, 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 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 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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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 金资 金存 入存款 银行当 日, 存款行 分支 机构开 具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 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 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2)存 款证 实书 或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原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 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 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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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协 议所 称的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 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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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3)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 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 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务 进行 研究,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关于基金参与 中期票 据投资 管理 细则 》 (以 下简称 《细 则》 ) ,以规 范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 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 期票 据属 于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应 符合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 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资 于一 家企业 发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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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3) 如因 市场 变化, 基金管 理人 投资的 中期 票据超 过投 资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8、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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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3、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4、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 的相关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 设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 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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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 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 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 (8) 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也可 称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 管账户 名称 应为 “银河 睿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预留印 鉴为 托管人印章。 (2) 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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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 (1)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 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 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投资需 要按 照规定 开立 期货保 证金 账户及 期货 交易编 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 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 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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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 (3) 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 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 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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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 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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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7、基 金管 理人 应每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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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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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 ”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 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 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 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 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 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 司网站 和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来 提供 公共 服务;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 , 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持续完善服务。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 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 将支 付现金。 ( 三) 基 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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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 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 为基金 持有 人开 户证件 号码的 后六 位( 若开户 证件号 码 的 后六 位包含 特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 替换)。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 人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 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金管理人呼 叫 中 心(400-820-0860)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24 小 时 账 户 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 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 以 得到 各 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 户、 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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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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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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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河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文 件


(二)《银河睿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睿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 募集银河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 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