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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新增利混合(001720)

工银新增利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 管理人:工银 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 管协议 当事人 ............................................................................................. 1 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 和原则 .................................................................... 4 三、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 5 四、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 13 五、 基金财 产保管 ........................................................................................................ 14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认和 执行 ................................................................................... 18 七、 交易及 清算交 收安排 ........................................................................................... 21 八、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 26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 32 十、 信息披 露 ................................................................................................................ 33 十一、 基金 费用 ............................................................................................................ 35 十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 37 十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档 案的保 存 ........................................................................... 38 十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 39 十五、 禁止 行为 ............................................................................................................ 42 十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44 十七、 违约 责任 ............................................................................................................ 46 十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 47 十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效 力 ....................................................................................... 48 二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签 订 ....................................................................................... 49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 责任 公司 ,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 资 格和能 力, 拟募集发 行工银 瑞信 新 增利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具 备担任 基金托 管人的 资格和 能力 ;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拟担任 工银瑞 信 新增 利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托管人 ; 为明确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 义务关 系,特 制订本 托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工 银瑞 信 新 增利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中 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有 抵 触应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并依其 条款解 释。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 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 5 号701、甲5 号8 层甲5 号801、甲5 号9 层甲5 号901 法定代表 人: 郭 特华 成立时间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5 】93 号 注册资本 : 贰亿 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 基金募 集、基 金销售 、资产 管理及 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洪崎 成立日期 :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 其他 股份有 限公司 (上市 )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 融债券 ;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结 汇、 售汇 业务; 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保险 兼业代理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业务 (有 效期 至2017 年02 月18 日) ;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工 银瑞 信 新增 利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运作 、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 相互监 督等有 关事宜 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本着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经 协商一 致,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本协 议另有 约定, 本协议 所使用 的词语或 简称与 其在 《 基金合 同》 的释 义部分具 有相同 含义。 若有抵 触应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并依其 条款 解释。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 金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股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票 ) 、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 债 券 ( 包括但 不限于 国债 、 地 方政府债 、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以 及现金,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 相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 《基 金合同 》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股 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 —30%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 、 本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30% ; B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 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C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D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E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F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的 10 %; G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H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I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J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K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L 、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M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过 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N 、本基金 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O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P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 和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个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30% ; Q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终, 持 有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债券 总市值 的 30% ;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 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个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R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托 管协议 中明确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资 。 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托 管人签 署风险 控制 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制 定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 风险、 法 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对 本基金 因投资 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 性 风险, 基 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因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合 同或预 先确定 的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比例导 致本基 金出现 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人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如基金 托管人履 行相关 职责无 过错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偿 基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 失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或本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期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 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对 上述投 资限制、 投资禁 止等作 出强制 性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 限制、 投资禁 止性规 定, 且该 等调整 或修改 属于非 强制性 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按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调整或 修改后 的规 定执行, 并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应向投资 者履行 信息披 露义务 ,但无 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决定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投资之 前,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就股指期 货和国债 期货的 清算 、 估值、 交割等 事宜另 行具体 协商。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 至 少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函说明 基金可 能变动 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施, 便于 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 对手 资信风险 控制措 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原 则在该 名单中 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 通过回 函或双 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或 不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通 过回函 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 收到后, 对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书 面确认 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 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易 , 经提 醒后基 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进行 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进 行交易。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 对手重 新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 未改正 时造成 基金资 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3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进行交 易, 并 负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行合 同而造 成的纠 纷及损 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的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相 应损失 先行予 以承担 , 然后 再向 相关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 进行监 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方 式 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 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交 易对手 是否符 合有关 规定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 账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业务 账目及 核算的 真实、 准 确。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 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职 责。 基金 管理人 在签署 银行存 款协议 前, 应 将草 拟的银行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存款协议 送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首 次投资 银行存 款前,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管人 签署风险 控制补 充协议 。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市 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同 时 与基 金托管 人签署 风险控 制补充协 议 。 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上述 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额 度和投 资比例 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 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收到 上述 资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规要求 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 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文件 、 发行证券 数量 、 发行价 格、 锁 定期, 基 金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 限证券 市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 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法律法 规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出 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充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出具 的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权 利。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无 法达成 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没有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担 连带责 任。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投 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 投资 业务的风 险, 本 着审慎、 勤勉尽 责的原 则进行 中期票 据的投 资业务 。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 法规、 监管部 门的规 定, 制 定了经 公司董 事会批 准的基 金投 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 度( 以下简 称 “ 《 制度》 ”) , 以规范 对中期 票据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基金 管理人 《制 度》 的内 容与本 协议不 一致的, 以 本协议 的约定 为准。 首 次投资中 期票据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 签署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1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应 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 固定收 益类证 券, 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中关于 该基金 投资固 定收益 类证券 的相关 比例及 期限限 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过 该期证 券的10%。


(2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流 动性风 险处置 的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是否 符合比 例限制 进行事 后监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接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 措施。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所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理人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3 )如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因素 , 基金 管理人投 资的中 期票据 超过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 在10 个交 易日内 将中期 票据调 整至规 定的比 例要求 。 (二)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有 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 个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合 理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书面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有义 务要求 基金管 理人赔 偿因其 违 反 《基金 合 同》而致 使投资 者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 且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监 控的 投资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反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或 者违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基金 托管人 的合理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 需其他账 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予协 助配合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 人赔偿 基金因 此所遭 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 户等 投资 所 需的 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 他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托管 人予以必 要的协 助配合 ,但对 此不承 担相应 责任。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 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募 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按销 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的 约定, 将 认购资 金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 购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在 基金募 集行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效。 验资完成 ,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 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资 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事 宜 ,基 金托管 人应提 供充分 协助。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的名 义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 行存款 。 该 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 产托管 专户进 行。 资产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行账 户;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 暂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 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其他规 定。 (四)基 金证券 账户与 结算备 付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 助。 结算 备 付金、 证券 结算保 证金等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执行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书 面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五)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托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 的清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回购主 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保存 副本。 (六)期 货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代 理本基 金期货 交易的 期货经 纪机构, 并与其 签订 期货 经纪合 同, 其他 事宜 根据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若 无明确 规 定的, 可 参照有 关证券 买卖、 证 券经纪 机构选 择的规 则执行 。 基金 管理 人所选择 的期货公 司负责 办理基 金资产 的期货 交易的 清算交 割。 基金管理 人所选 择的期 货公司 负责办 理基金 资产的 期货交 易的清 算交 割; 基 金管理人 应责成 其选择 的期货 公司对 发送的 数据的 准确性、 完 整性、 真 实性负责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以 及期货 公司应 另行签 署 《期货 投资托 管操作 备忘录 》 , 约定基金 资产在 期货投 资运作 中的职 责及义 务。 (七)其 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和 使用, 由 基 金管理人 协助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 使用并 管理。 (八) 基 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票据营 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损坏 、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 或 保管的 证券不 承担保 管责任 。 (九)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 后 5 个 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 方式将 合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 合 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原件 不得转移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 和执行 (一)基 金管理 人对发 送指令 人员的 书面授 权 基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预留 印鉴和 被授权 人签字 样本,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本 基金 成立 前三 个工 作日内 书面 通知 (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发送指 令的人 员名单, 注明相 应的交 易权限 , 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指令 时基金 托管人 确认有 权发送 人员身 份的方 法。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授权通 知 并经基 金管理 人电话 确认后, 授权文 件即生 效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其 内容不 得向 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 何人泄 露, 但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有权 机关要 求的除 外。 (二)指 令的内 容 指令是基 金管理 人在运 用基金 资产时,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资金划 拨及 其他 款项支付 的指令 。 基金管 理人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的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 由、 支付 时 间、 到账时 间、 金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有 被授权 人签字。 相关 登记结算 公司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的结算 通知视 为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指令。 (三)指 令的发 送、确 认和执 行的时 间和程 序 指令由 “授 权通 知” 确定 的有 权发送 人( 下称 “ 被 授权 人” )代 表基 金 管理 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 送。 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 在发送 指令后 及时与 基金托 管人进 行 确认, 因 基 金管理人 未能及 时与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指令确 认, 致使 资金未 能及时 到账 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依照 “ 授权通 知” 规 定的方 法确 认指令有 效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对 于被授 权人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 认其效 力。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法》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在其合 法 的经营权 限和交 易权限 内发送 划款指 令, 被授 权人应 按照其 授权权 限发 送划款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在发送 指令时, 应为基 金托管 人留出 执行指 令所必 需 的时间。 发 送指令 日完 成划 款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应 给基 金托 管人预 留出 距划 款 截至时 点2 个工作 小时 的指 令执 行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当日15:00 前向基 金 托管人 发 送划款 指令 ,15:00 之后发送 的, 基金托 管人 尽力 执行 ,但 不能 保证 划 账成功 。 由基金管 理人过 错原因 造成的 指令传 输不及 时、 未能 留出足 够划款 所 需时间, 致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使资金未 能及时 到账所 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托管 人收到 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指 令后, 应 立即审 慎验证 有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复核无 误后应 在规定 期限内 执行, 不 得延误 。 基金 托管人 仅对 基金管理 人提交的 指令按 照本协 议的约 定进行 表面一 致性审 查, 基金 托管人 不负 责审查基 金管理人 发送指 令同时 提交的 其他文 件资料 的合法 性、 真实性、 完整性 和有效性 ,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上述 文件资 料合法 、 真实、 完整和 有效。 如因基 金管 理人提供 的上述文 件不合 法、 不真 实、 不 完整或 失去效 力而影 响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或给任 何第三人 带来损 失,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形式的 责任。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达 指令时, 应确保 基金银 行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基 金管理 人在没有 充足资 金的情 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 执 行, 并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资金 备足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的 时间视为 指令收到 时间,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因为不 执行该 指令而 造成损 失的责 任 。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同业市 场国债 交易通 知单加 盖印章 后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 电话确认 。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有效 指令后, 将对于 同一批 次的划 款指令 随机执 行, 如有 特殊支付 顺序,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告 知 。 (四)基 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 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 信息错 误,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不 清或不 全等。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基 金管理 人 的指 令错误 时, 有 权拒 绝执 行,并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五)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 执行指 令的情 形和处 理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或有关 基金法 规的有 关规定, 应当视 情况暂 缓或不 予执行 , 并应 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确认 ,由此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六)基 金托管 人未按 照基金 管理人 指令执 行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 令执行 , 应在 发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予 以补救 ,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财产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应负 赔偿责 任。 (七)更 换被授 权人的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撤换 被授权 人员或 改变被 授权人 员的权 限, 必须 提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传真或 其他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认可 的方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由 授权人签 字和盖 章的被 授权人 变更通 知, 同时 电话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 权文件 传真并 经电话 确认后, 授权文 件即生 效。 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生效 前, 基金 托管人 仍应按 原约定 执行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 力。 变更通知 应载明生 效时间 , 并提供 新的被 授权人 的签字 样本。 基金托 管人收 到变 更通知当 日通过电 话向基 金管理 人确认。 新的授 权通知 在传真 发出后 七个工 作日 内送达文 件正本。 授权通 知生效 之后, 正 本送达 之前,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授权 通知 传真件内 容执行有 关业务 , 如果授 权通知 正本与 传真件 内容不 同,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八)其 他 基金托管 人在接 收指令 时, 应对 指令的 要素是 否齐全 、 印鉴 与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的 授权文 件内容 相符进 行检查 , 如发现 问题, 应及时 报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按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未 上市债 券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代 表本基 金与对 手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议 , 明确 约定债 券过户 具体事 宜。 否则 , 基金 管理人 需对所 认购 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 担相应 责任。 指令正本 由基金 管理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保管指 令传真 件。 当两 者不一 致时, 以基金托 管人收 到的业 务指令 传真件 为准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 排 (一)选 择 代理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构的 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代 理本基 金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 营机构 。选择 的标 准 是 : 1 、资历雄厚 ,信誉 良好。 2 、财务 状况 良好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一 年未 发生 重大违 规行 为而 受 到有 关管理机 关的处 罚。 3 、内部 管理 规范 、严格 ,具 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 度保 密的要求 。 4 、具备 基金 运作 所需的 高效 、安 全的 通讯 条件 ,交 易设施 符合 代理 本 基金 进行证券 交易的 需要, 并能为 本基金 提供全 面的信 息服务 。 5 、研究 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 研究 机构 和专 门研 究人 员,能 及时 、定 期 、全 面地为本 基金提 供宏观 经济、 行 业情 况、 市场 走向、 个券分 析的研 究报 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 务,并 能根据 基金投 资的特 定要求 ,提供 专题研 究报告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 定代理 本基金 证券买 卖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应 责任。 基金 管理人和 被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 订交易 单元 使用 协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并在法定 信息披 露公告 中披露 有关内 容。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基 金专用 交易单 元号、 佣 金费率 等基本 信息以 及变 更情 况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代 理本基 金期货 交易的 期货经 纪机构, 并与其 签订 期货 经 纪合 同, 其他 事宜 根据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若 无明确 规 定的, 可 参照有 关证券 买卖、 证 券经纪 机构选 择的规 则执行 。 基金 管理 人所选择 的期货公 司负责 办理基 金资产 的期货 交易的 清算交 割。 (二)基 金投资 证券后 的清算 交收安 排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清算 和交收 中的责 任 根据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结算备 付金管 理办法 》 、 《证 券结 算保 证金管 理办 法 》 ,在 每月 第二 个工 作日 内,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对 结 算参与人 的最低 结算备 付金限 额或结 算保证 金进行 重新核 算、 调整 , 管 理人应提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前一个 交易 日匡 算最 低备 付金和 证券 结算 保证 金调 整金额 ,留 出足 够 资金头 寸, 以保证正 常交收。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调整最 低结 算备付金 和证券结 算保证 金当日, 在资金 调节表 中反映 调整后 的最低 备付金 和证 券结算保 证金。 基 金管理 人应预留 最低备 付金和 证券结 算保证 金, 并 根据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 ,调整 所需的 现金头 寸。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买 卖证券 的清算 交收。 由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其他 相关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 清算代 理 银行办理 ; 场外资 金汇划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交 易划款 指令 具体办理 。 本基金证 券投资 的清算 交割, 如 果因基 金托管 人原因 在清算 和交收 中造 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应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 如果 因为基 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进行证 券投资 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和 风险的,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解决 , 由此 给基金 和基 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如果因为 基金管 理人未 事先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增加交 易单元 等事宜,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 的责任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未 事先通 知需要 单独结 算的交 易,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 2 、基金出现 超买或 超卖的 责任认 定及处 理程序 如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市场 操作规 则的规 定进行 超买、 超 卖及质 押券 欠库 等原因造 成基金 投资清 算困难 和风险 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后 应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解 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要 的配合, 由此给 基金 托管人、 本基金造 成的直 接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 原因造 成债 券回购交 收违约或 因折算 率变化 造成质 押欠库, 导致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欠库 扣款或对 质押券 进行处 置造成 的投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3 、基金无法 按时支 付证券 清算款 的责任 认定及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基金 托管人 在执行 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指 令时, 有 足够 的头 寸进行交 收。 基 金的资金 头寸不 足时,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发送划 款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 款处理 所需的 合理时 间。 如由 于基金 管理人 的原因 导致无 法按 时支付证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券清算款 ,由此 给基金 财产及 基金托 管人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 措施 ,确保 T 日 日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 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 资金结 算; 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导 致资金 头寸不 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 上午 10:00 前补 足透支 款项, 确保资 金清算 。如在 登记 公司要求 的最终交 收时点 前基金 管理人 无法弥 补资金 缺口、 影 响基金 资产的 清算 交收及基 金托管人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之间的 一级清 算, 由此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资产 及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其他资 产造成 的直接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管理 人应知 晓并同 意下列 事项: (1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登记 公 司 申报 冻结 其证 券账 户内与 违约 资金 等 额的 证券, 申 报冻结 证券的 证券品 种、 数量 可由基 金托管 人确定 。 登记 公司 根据基金 托管人申 报的证 券品种、 数量办 理相应 冻结。 基金管 理人在 规定时 间内 补足违约 交收资金 的,基 金托管 人向登 记公司 申报解 除证券 冻结。 (2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造 成债 券质 押式 回购 交收 违约、 但托 管人 未 对登 记公司交 收违约 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登记公 司申报 将基金 管理 人的回购 质押券划 转至基 金托管 人的证 券处置 账户, 申 报划转 的质押 券品种 、 数 量可由基 金托管人 确定。 登记公司 根据基 金托管 人的申 报办理 相关质 押券的 划 转。 基金 管 理人在 规 定时间 内补足 违约交 收资金 的, 基金 托管人 向登记 公司申 报将 基金托管 人证券处 置账户 内的相 关证券 划回至 基金管 理人的 证券账 户。 (3 )基 金管 理人 资金不 能足 额完 成非 担保 交收 业务 品种资 金交 收的 , 按照 登记公司 相关规 定执行 。 (4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约 交收 资金 为基数 ,按 照有 关 规定 计收违约 金。 在基金资 金头寸 充足的 情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执 行。 如由 于基 金托 管 人的原 因 导致基金 无法按 时支付 证券清 算款, 由 此给基 金财产 及基金 管理人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三)资 金、证 券账目 及交易 记录的 核对 对基金的 交易记 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日 进行核 对。 每 日对 外披 露基金份 额净值 之前, 必 须保证 当天所 有实际 交易记 录与基 金会计 账簿 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实际 交易记 录与会 计账簿 记录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 计核算不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完整或不 真实, 由此导 致的损 失由基 金的会 计责任 方承担 。 对基金的 资金账 目,由 相关各 方每日 对账一 次,确 保相关 各方账 账相 符。 对基金证 券账目 ,由每 周最后 一个交 易日终 了时相 关各方 进行对 账。 对实物券 账目, 每月月 末相关 各方进 行账实 核对。 对交易记 录,由 相关各 方每日 对账一 次。 (四)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 资金清 算、 数 据传递 及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 当事人 在开放 式基金 的申购 赎回、 转换中 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 回申请 , 由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过 户和登 记, 基 金托 管人负责 接收并确 认资金 的到账 情况, 以及依 照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来 划付 赎回 款 项 。 2 、开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递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14 : 00 之前将 前一个 开放日 经确认 的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应对 传递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数 据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负责。 3 、开放式基 金的资 金清算 托管资金 专门账 户与基 金清算 账户间 的资金 结算遵 循 “全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则。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应收 款,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查收资 金是否 到账, 对于 未准 时到账的 资金, 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划付。 对于 未准时 划付的 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划付 ,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 管人应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应付 款,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对于未 准时划 付的资 金,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后果严 重的基 金管理 人应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 《基 金合同》 载明的 其他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按照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期 货交易 及清算 交收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基金管理 人所选 择的期 货公司 负责办 理基金 资产的 期货交 易的清 算交 割; 基 金管理人 应责成 其选择 的期货 公司对 发送的 数据的 准确性、 完 整性、 真 实性负责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及期 货公司 应另行 签署 《 期货投资 托管操 作 备忘录》 , 约定基金 资产在 期货投 资运作 中的职 责及义 务。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3 位,小 数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并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后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 值予以 公布。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和 银行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方法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 价值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 估值全 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市 场的 非固 定收 益类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 价格数 据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 分别 估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当日 结算价 及结算 规则以 《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结算 细则 》为准。 (6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无结算价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 其他资 产按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有 关规定 进行估 值。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8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方法 估 值。 (9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三)估 值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估 值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 据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 损 失的, 由 估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值错误责 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 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 调整采 用尽量 恢复至 假设未 发生估 值错误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基金管理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8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当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基金托 管人的 计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 果最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 布。


(四)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 互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资产 的 安全。 若 双 方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 现相关 各方的 账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符 ,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五)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每 月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 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 管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更新 一次 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 人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 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60 日 内完成 半年度 报告编 制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 年度报 告编制 并公告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基金管理 人在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月度 报告, 在 月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后 , 以加 密传真方 式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 度报告 ,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 告,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相关各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相关 各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式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务 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部 门公章 的复核 意见书 , 相关各 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 人在 对 财务会 计报告、 定期报 告复核 完毕后 , 需盖 章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相 关文件 审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 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 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已决定延 迟估值 ; 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时 ;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 金收益 分配的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4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该次 可供分 配利润 的 3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2 、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 资者可 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二)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的制 定和实 施程序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确定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 即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达 收益分 配 的付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 指令 将收 益分配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 信息披露 (一) 保 密义务 除按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中国证 监会关 于基 金信 息披露的 有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 从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应恪 守保密 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 何信息, 除法律 法规规 定之外, 不 得在其 公开披 露之前, 先行 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 。 但是 ,如下 情况不 应视为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保 密义务: 1 、 非因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原因导 致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 会等监管 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 做出的 信息披 露或公 开。 (二)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信 息披露 中的职 责和信 息披露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的 信息披 露职责。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负 有积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彼 此监督、 保证其 履行按 照法定 方式和 时限披 露的义 务。 根据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 要求 , 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文件包 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定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澄清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股指期 货、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情况等 其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负责 公布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行政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 基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认。 基金年报 中的财 务报告 部分, 经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 规应由 基金托 管人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基 金 托管人将 通过指 定报刊 或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公开披 露。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 时间获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4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 产的 紧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的计 提比例 和计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9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9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9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二)基 金托管 费的计 提比例 和计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10% 年费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三)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用 、 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 费和仲 裁 费、 基金 的 银行汇划 费用 、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 账 户维护 费用等 根据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按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 并根据 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用 。 (四)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 和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费用 )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 费用、 其 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 用。 (五)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可按照 基金发 展情况 , 并根 据法 律法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调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等 相关费 率。 调低费率 不需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六)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复核 程序、 支付方 式和时 间。 基 金托 管人 对不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其他 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等 ,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结束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或 不可抗 力情形 消除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支 付。 (七)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 定 和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的 约定 ,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用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做出 书 面解释, 如果基 金托管人 认为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或合 理的理 由, 可 以拒 绝支付并 及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 日、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则 分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管 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 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 机关另 有要求 的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 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 人以电 子版形 式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 有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 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各 自职责 完整保存 原始凭 证、 记 账凭证 、 基 金账 册、 交 易记录 和重要 合同等 , 保 存期限 不少 于 15 年, 对相关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但司法强 制检查 情形及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它 情形除 外。 其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 基金 托管 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基金管理 人签署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合 同文本 正本送 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与 本基金 账务处 理、 资金 划拨等 有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 更的一 方有义 务协助 接任人 接收 基金 的有关文 件。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可 以更换 基金管 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人 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 (4)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它 情形。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的程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托 管人或 由单独 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 名的基金 管理人 形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 过,并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 自 通过 之日 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6 )交 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 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接 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 值; (7 )审 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以 公告同 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审 计 费用计入 基金财 产; (8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 如果 原任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应按其要 求替换 或删除 基金名 称中与 原任基 金管理 人有关 的名称 字样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可 以更换 基金托 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 托管人 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 (4)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它 情形。 2 、更换基金 托管人 的程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 基金管 理人或 由单独 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 名的基金 托管人 形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 过,并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 自 通过 之日 起 五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5 )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6 )交 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资料, 及 时 向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或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办 理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新 任基金托 管人或 者临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时 基金托 管人 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基金 资产总 值; (7 )审 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审 计费用计 入基金 财产。 (三)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时更换 程序 1 、提名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基金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总份额10% 以上( 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2 、 同时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按 照上述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更换 程序进 行。 3 、 公告: 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和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 合公告 。 (四 ) 本 部分 关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条 件 和 程序 的 约定 , 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则 修改 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 后, 可直 接 对相应内 容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止从 事的行 为,包 括但不 限于: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公 平地对 待其管 理或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 (三)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 务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外的 第三人 牟取利 益。 (四)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他人 泄漏基 金经营 过程中 任何尚 未按 法律 法规规定 的方式 公开披 露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资 金的情 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投资 指令 和赎 回、分红 资金的 划拨指 令,或 违规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指令 。 (七)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正 常有效 指令拖 延或拒 绝执行 。 (八)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政 上、 财 务上不 独立, 其高级 基金 管理 人员相互 兼职。


(九)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 处分基 金资 产,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 基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的 规定进 行处分 的除外 。


(十)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侵占 、挪用 基 金财 产。 (十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泄露 因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活 动。 (十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玩 忽职守 ,不按 照规定 履行职 责。 (十三)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券 ;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 从事 承 担无限 责 任的投资 ; (4 ) 向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5 ) 从 事内幕 交易 、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6 )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十四) 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禁止 的其他 行为, 以 及依照 法律法 规有关 规定,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 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继续履 行保护 基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4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 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7 ) 对基金 剩余 财 产进行 分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三)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四)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的 不履行 本托管 协议或 者履行 本托 管协 议不符合 约定的 ,应当 承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违约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 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 当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但是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作为或不 作为而 造成的 损失等 ;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 其投 资权而造 成的损 失等; 3 、不可抗力 。


(三) 托 管协议 当事人 违反托 管协议, 给另一 方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 ,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 (四) 当 事人一 方违约, 非违约 方当事 人在职 责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损 失进一 步扩大 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 要求赔 偿。非 违约方 因防止 损失扩 大而支 出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 担 。 (五) 违 约行为 虽已发 生, 但本 托管协 议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继 续履 行本协议 。 (六)本 协议所 指损失 均为直 接损失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点 在北京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律 师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向中 国证监 会申请 发售基 金份额 时提交 的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该 等草案 系经托 管协议 当事人 双方盖 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 章, 协议 当事人 双方可 能不时 根据中 国证监 会的意 见修改 托管 协议草案 。 托管协议 以中国 证监会 注册的 文本为 正式文 本。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自 《基金 合同》 成 立之日 起成立 ,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生 效。 基金 托管协 议的有 效期自 其生效 之日起 至该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之 日止。 (三)基 金托管 协议自 生效之 日对托 管协议 当事人 具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 力 。 (四) 基 金托管 协议正 本一 式 6 份, 除 上报有 关监管 机构一 式 2 份 外,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等 的法律 效力。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 本托管协 议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认可 后, 由该 双方当 事人在 基金 托管 协议上盖 章, 并 由各自的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签字 或签章 , 并注 明基 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 地点和 签订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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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50 本页无正 文,为 《工银 瑞信新 增 利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签 字页。 《 工银 瑞信 新增 利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盖章 及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 权代 表签 字、 签订 日 基金管理 人: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


























(签字或签章 ) 基金托管 人: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


























(签字或签章 )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