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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新增利混合(001720)

工银新增利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 新增利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工银 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9 第五部分


基金 备案 ............................................... 11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 19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26 第九部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 33 第十部分


基金 的托管 ............................................. 37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 38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 40 第十三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 48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 49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54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6 第十七部 分


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8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9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65 第二十部 分


违 约责任 ............................................. 67 第二十一 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68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 68 第二十三 部分


其他事 项 ........................................... 69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保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明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规范 基金运 作。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 二、 基 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关系 的基本 法律文 件, 其 他与基金 相关的 涉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如 与 基金合 同有 冲突,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依 本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三、工 银瑞 信 新 增利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 会不对 基金的 投资价 值及市 场前景 等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申请 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本 基金合 同之外 披露涉 及本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涉及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 如 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基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金合同为 准。 五、 本 基金按 照中国 法律法 规成立 并运作 , 若 基金 合 同的内 容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 的强制 性规定 不一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为 准。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 合同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 新 增利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 信 新 增利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工银 瑞信 新增 利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 工 银瑞 信 新增 利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指《 工银瑞 信 新 增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机构 : 指中 国 人民 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5、 基金合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 :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中 国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 构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及符合 《 销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或接 受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的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自 然 数 34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 : 指 《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证 券投资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规则 , 由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人 共同遵 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转托管 :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3 、巨额 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4 、元:指人民 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 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 名称 工银瑞信 新增利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 放式 四、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 制风险 和保持 资产流 动性的 基础上 , 通 过 资产 配置 ,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的持 续稳健 增值。 五、基金 的最低 募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额 为 2 亿份 。 六、基金 份额发 售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 体认购 费率按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执 行。 七、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八、基金 份额类 别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发展需 要, 为本基 金增设 新的份 额类别 。 新的 份额类别 可设置不 同的申 购费、 赎回费 、 管 理费、 托管费 , 而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大会。有 关基金 份额类 别的具 体规则 等相关 事项届 时将另 行公告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 份额的 发售时 间、发 售方式 、发售 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 具体发 售时间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 售机构 的基金 销售网 点公开 发售, 各销售机 构的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以及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相 关公告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认购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 产。 2 、募集期利 息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有,其 中利息 转份额 以登记 机构的 记录为 准。 3 、基金认购 份额的 计算 基金认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4 、认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 认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5 、认购申请 的确认 销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购 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 确认情 况,投 资人应 及时查 询。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三、基金 份额认 购金额 的限制 1 、投资人认 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款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每 个基 金交易 账户 的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限制请 参看招 募说明 书 或相 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募 集期 间的单 个投 资人 的累 计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限制和 处理方 法请参 看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 基金认 购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 募集期届 满或 基 金管理 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 书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 验资机 构验资 , 自 收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的 , 自基 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对《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 入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前 ,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二、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时募集 资金的 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 满,未 满足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下列 责 任 :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 2 、 在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者已 缴纳的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 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则直接终 止基金 合同并 进入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二、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在确定申 购开 始 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 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或转 换 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 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顺 序赎回; 5 、办理申购 、赎回 业务时 ,应当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 。 四、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申 请成功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 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 , 赎 回款项 顺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划出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本基 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 的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可根 据相关 业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本基金 管理人 将于开 始实施 前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告。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人首次 申购 和每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以 及每 次赎 回的最低 份额,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人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 或相 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招 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 示。申 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 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3 、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 理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 额的计 算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并扣 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4 、申购费用 由投资 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 用纳入 基金财 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和 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续 后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 费率。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 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接受某笔 或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 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部 分延期 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 的 时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介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或 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 2 周, 暂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一、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十二、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 基金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其规 定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 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额 ,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金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实 施相应 的业务 规则。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 人: 郭 特华 设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5 】93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限 :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400-811-9999 (二)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 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 择、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10)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受理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4 )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转 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管和 收益分 配等的 业务规 则; (16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 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 民生 银 行) 住所: 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人民银 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 : 其他 股份有 限公司 (上市 )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 【2004】101 号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 户及其 他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和 投资 所需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依法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4 )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自 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 购 或 转换款 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设立日 常机构 。 一、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以外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 修改基 金合同 的重要 内容或 者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及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增加 、 减 少、 调整本基 金的份 额类别 设置; (6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7 ) 在 不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增 加、 取消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设 置; (8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构、 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户 、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 则; (9 )在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范 围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10) 按照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六 十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5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内 容、通 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至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授 权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 以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方 式召开 ,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或大 会公告 载明的 其他方 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明 的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 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在会 议 召开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 式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的程 序进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 决, 具体 方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并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五、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 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 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 监督下进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时,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 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情 形 (一) 基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 人由基 金托管 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管 理人形 成决议 ,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 二 )表 决通过 ,并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决 议 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原 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资料, 及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接 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或 临时 基金管理 人 应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 基金资 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8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要 求替换 或删除 基金名 称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 有关的 名称字 样。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 人由基 金管理 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通 过 ,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决 议 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 向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或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 , 新 任基金 托管人 或者临 时基金 托管人 应当及 时接收 。 新 任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 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基金资 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三)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的 条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 按上述 程序进 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联 合公告 。 三、 本部分 关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更换条 件和程 序的约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部 分, 如 将来法 律法规或 监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 信息 披露及相 互监督 等相关 事宜 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 责,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 的份额 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 登记业 务指本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 二、基金 登记业 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其他 机构办 理本基 金登记 业务的 , 应 与代理 人签 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构 在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清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事 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三、基金 登记机 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 机构享 有以下 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 理投资 者基金 账户;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 资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登 记业 务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依 照有 关规定于 开始实 施前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 登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 机构承 担以下 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本基 金份额 的登记 业务; 2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条件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 据, 并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称、 身份 信息 及基 金份 额明 细 等 数据 备份至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机 构。 其 保存期限 自基金 账户销 户之 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投资者或 基金带 来的损 失, 须承担 相应的 赔偿责 任, 但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情形 除外; 5 、按《 基金合 同》 及招 募说 明书规 定为 投资 者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提供 其他必要 的服务 ;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 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 制风险 和保持 资产流 动性的 基础上 , 通 过 资产 配置 ,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的持 续稳健 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 债券 (包 括但不 限于国 债、 地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 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以 及现金 ,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 股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 —30%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例 。 三、投资 策略 (一)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 由投资 研究团 队及时 跟踪市 场环境 变化, 根 据对国 际及国 内宏 观经 济运行态 势、 宏观 经济政 策变化、 证券市 场运行 状况等 因素的深 入研 究, 判断证 券市场的 发展趋 势, 结合 行业状 况、 公司 价值性 和成长 性分析, 综 合评 价各类资 产的风险 收益水 平。 在充 分的宏 观形势 判断和 策略分 析的基 础上, 执行 “自上而 下” 的资产 配置及动 态调整 策略 。 在 市场上 涨阶段 中, 增加权 益类资 产配 置比例; 在市场下 行周期 中, 增加固 定收益 类资产 配置比 例, 最终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组合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收益的最 大化, 从而有 效提高 不同市 场状况 下基金 资产的 整体收 益水 平。 (二)股 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下 ”与 “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的分 析方法 进行 股票 投资 。 基金管理 人在行 业分析 的基础 上, 选择 治理结 构完善、 经营稳 健、 业绩 优良、 具 有可持续 增长前 景或价 值被低 估的上 市公司 股票, 以 合理价 格买入 并进 行中长期 投资。 本基 金股票 投资具 体包括 行业分 析与配 置、 公司 财务状况 评价、 价值评估 及股票选 择与组 合优化 等过程 。 1 、行业分析 与配置 本基金将 根据各 行业所 处生命 周期 、 产业 竞争结 构、 近期发 展趋势 等数 方面 因素对各 行业的 相对盈 利能力 及投资 吸引力 进行评 价, 并根 据行业 综合 评价结果 确定股票 资产中 各行业 的权重 。 一个行 业的 进入 壁垒、 原材 料供 应方 的谈判 能力 、制 成品买 方的 谈判 能力 、 产品的可 替代性 及行业 内现有 竞争程 度等因 素共同 决定了 行业的 竞争 结构, 并 决 定行业的 长期盈 利能力 及投资 吸引力 。 另 一方面 , 任 何一个 行业演 变大 致要经过 发育期、 成 长期、 成 熟期及 衰退期 等阶段, 同一行业 在不同 的行业 生命 周期阶段 以及不同 的经济 景气度 下, 亦具有 不同的 盈利能 力与市 场表现 。 本 基金 对于那些 具有较强 盈利能 力与投 资吸引 力、 在行业 生命周 期中处 于成长 期或成 熟期、 且预 期近期经 济景气 度有利 于行业 发展的 行业 , 给予 较高的 权重 ; 而对 于那 些盈利能 力与投资 吸引力 一般 、 在行 业生命 周期中 处于发 育期或 衰退期 , 或 者当 前经济景 气不利于 行业发 展的行 业,给 予较低 的权重 。 2 、公司财务 状况评 估 在对行业 进行深 入分析 的基础 上, 对上市 公司的 基本财 务状况 进行评 估。 结 合基本面 分析 、 财务 指标分 析和定 量模型 分析 , 根据 上市公 司的财 务情 况进行筛 选,剔除 财务异 常和经 营不够 稳健的 股票, 构建基 本投资 股 票池 。 3 、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 司未来 业绩发 展的预 测, 采 用现金 流折现模 型等方 法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理内 在价值 , 同 时结合 股票的 市场价 格 , 挖掘具 有持续 增长能 力或 者价值被 低估的公 司,选 择最具 有投资 吸引力 的股票 构建投 资组合 。 4 、股票选择 与组合 优化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综合定性 分析与 定量价 值评估 的结果 , 选择 定价合理 或者价 值被低 估的 股票 构建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股票 的预期 收益与 风险水 平对组 合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风险 水平下追 求基金 收益最 大化 。 同时 监控组 合中证 券的估 值水平 , 在 市场 价格明显 高于其内 在合理 价值时 适时卖 出证券 。 (三)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 固定收 益证券 投资与 研究方 面, 实 行投资策 略研究 专业化 分工 制度, 专业研究 人员分 别从利 率、 债券 信用风 险等角 度, 提出 独立的投 资策 略建议, 经 固定收益 投资团 队讨论 , 并经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批准后 形成固 定收益 证券 指导性投 资策略。 1 、利率策略 研究 GDP 、物 价、 就业、 国际 收支 等国 民经 济运行 状况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可能 情景, 预 测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等政府 宏观经 济政策取 向, 分 析金融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变 化趋 势及 结构 ,在此 基础 上预 测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趋 势, 以及金融 市场收 益率曲 线斜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期 是反映 利率风 险最重 要的指 标, 根 据对市场 利率 水 平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综合宏 观经济 状况和 货币政 策等因 素的分 析判断 , 可 以制定 出组 合的目标 久期, 预期 市场利 率水平 将上升 时, 降低 组合的 久期, 以规 避债券 价格 下降的风 险和资本 损失, 获 得较高 的再投 资收益; 预期市 场利率 将下降时, 提高 组合的久 期,在市 场利率 实际下 降时获 得债券 价格上 升的收 益,并 获得较 高利 息收入。 2 、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 经济运 行周期 阶段 , 分析 债券发 行人所 处行业 发展前 景 、 发行 人业 务发展状 况 、 企业市 场地位 、 财 务状况 、 管 理水平 、 债 务水平 等因素 , 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 信用风 险, 并根 据特定 债券的 发行契 约, 评价 债券的信 用级 别, 确定债 券的信用 风险利 差与投 资价值 。 3 、债券选择 与组合 优化 本基金将 根据债 券市场 情况 , 基于 利率期 限结构 及债券 的信用 级别 , 在 综合 考虑流 动性 、市场 分割 、息 票率 、税赋 特点 、提 前偿还 和赎 回等 因素 的基础 上, 评估债券 投资价 值, 选择定 价合理 或者价 值被低 估的债 券构建 投资组 合, 并 根据 市场变化 情况对 组合进 行优化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4 、可转换债 券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类 证券 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特性 ,具有 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享股票 价格上 涨收益 的特点 , 是 本基金 的重要 投资对 象之一 。 本 基金 将选择公 司基本 素质 优良、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有 着较 高上 涨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采用期 权定价 模型等 数量化 估值工 具评定 其投资 价值, 以 合理价 格买 入并持有 。 (四) 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投资 包 括资产 抵押贷 款支持 证券 (ABS ) 、 住房抵 押贷款 支持 证券 (MBS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 本 基金 通 过 考 量 宏 观经 济 走 势 、 支持 资 产 所 在行业景 气情况 、 资 产池结 构、 提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市场利 率等因 素 , 预判 资 产池未来 现金流 变动 ; 研究 标的证 券发行 条款 , 预测 提前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证券 平均久期 及收益 率曲线 的影响 , 同时 密 切关 注流动性 变化对 标的证 券收 益率的影 响, 在严格 控制信 用风险 暴露程 度的前 提下, 通 过信用 研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风险调整 后收益 较高的 品种进 行投资 。 (五)衍 生品投 资策略 1 、股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 提高投 资效率 更好地 达到本 基金的 投资目 标, 在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谨慎 原则, 参 与股指 期货投 资。 本基 金将根 据对现 货和期货 市场 的分析, 发 挥股指 期货 杠杆效 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点 ,采 用股 指期货 在短 期内 取代 部分现 货, 获取市场 敞口 , 投资 策略包 括多头 套期保 值和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套期 保值指当 基金需要 买入现 货时, 为 避免市 场冲击, 提前建 立股指 期货多头 头寸, 然后逐步 买入现货 并解除 股指期 货多头 , 当 完成现 货建仓 后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 头套期保 值指当基 金需要 卖出现 货时 , 先建 立股指 期货空 头头寸 , 然 后逐步 卖出 现货并解 除股指期 货空头 , 当 现货全 部清仓 后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本基 金在股 指期 货套期保 值过程中, 将定期 测算投 资组合 与股指 期货的 相关性、 投资组 合 beta 的 稳定性, 精细化确 定投资 方案比 例。 2 、国债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 提高对 利率风 险管理 能力 , 在风 险可控 的前提 下, 本着谨 慎原 则参 与国债期 货投资 。 国债 期货作 为利率 衍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理 债券组 合的久期 、 流动性和 风险水 平。 本基金 将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结 合对宏 观经 济形势和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政策趋势 的判断、 对债券 市场进 行定性 和定量 分析; 构 建量化分 析体 系, 对国债 期货和现 货的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性、 波动水 平、 套期保 值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踪监 控, 在最大 限度保 证基金 资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求 实现基 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3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因为上 市公司 进行股 权分置 改革、 或增发配 售等原 因被动 获得 权证, 或者本基 金在进 行套利 交易 、 避险 交易等 情形下 将主动 投资权 证。 本基 金进行权 证投资时 , 将 在对权 证标的 证券进 行基本 面研究 及估值 的基础 上, 结合 隐含波动 率、 剩余期 限、 标的 证券价 格走势 等参数, 运用数 量化期 权定价 模型, 确定其合 理内在价 值, 从 而构建 套利交 易或避 险交易 组合 , 力求取 得最优 的风险 调整收益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1 ) 本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30%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3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本基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16)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和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个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本基金 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30% ; (1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终 , 持有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债 券总市 值的 30% ;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个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 制 。 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托 管协议 中明确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资 。 基金管理 人应制 定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风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或本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 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对 上述投 资限制 、 投 资禁止 等作出 强制性 调整的 , 本基 金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 限制、 投 资禁止 性规定, 且该等 调整或 修改属 于非强制 性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按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调整或 修改后 的规 定执行, 并 应向投资 者履行 信息披 露义务 ,但无 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决 定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 动 :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 更上述 禁止 性规 定,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或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但 需提前 公告 。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 3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70% ×中 债综合 财富指 数收益 率。 沪深 300 指 数选取 了 A 股市 场上规 模最大 、 流动性 最好 的 300 只股 票作为 成份股, 较好地 反映了 A 股 市场的 总体趋 势,是目 前市场 上较有 影响 力的股票 投资业绩 比较基 准。 中债综合 财富指 数由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编制, 该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债券 全市场 整体价 格和投 资回报 情况。 该指数涵 盖了银 行间市 场和 交易所市 场, 成份 券种包 括除资 产支持 债和部 分在交 易所发行 上市的 债券以 外的 其他所有 债券,具 有广泛 的市场 代表性 ,能够 反映债 券市场 总体走 势。 本基金是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本 基金对 沪深 300 指数和 中债综 合财富 指数 分别赋 予 30% 和 70% 的权重 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特 性。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本基金可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公 告。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预期 收益和 风险水 平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与货币 市场基 金。 七、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相关权 利的处 理原则 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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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金开 立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 不 得与其 固有资 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债券 、 国 债期货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 (2 ) 交 易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 允价值 ; (4 ) 交 易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非固 定收 益类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 格数据 估值 。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算 价估值。 当日结 算价及 结算规 则以《 中国金 融期货 交易所 结算细 则》 为准。 6 、本基 金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结算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7 、其他资产 按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有关 规定进 行估值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 的, 基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出具加 盖公章 的书面 说明后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开放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 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 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 开 放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 基金 管理人每 个 开放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任。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则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误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 如 果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时 ;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 、 仲裁费 和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基金的相 关账户 的开户 及维护 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9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9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下月 初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的,顺 延至最 近可支 付日支 付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数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下月 初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的,顺 延至最 近可支 付日支 付 。 上述“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 其 纳税义 务按国 家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协商 酌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 费,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 公告。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 二、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4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 利润 的 3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2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可 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 可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依 照《业 务规则 》执行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从 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 登载任何 自然人 、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外 ,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基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在 网站上 。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在指定 媒介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者 复制前 述信息 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并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或仲 裁 ;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基金 管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本基金推出 新业务 或服务 ; 27、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十)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在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等 。 在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等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 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内所有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基金季 度报告 中披露 其持有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末 按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六、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 介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于 指定媒 介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年。 七、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的 情形当 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暂停 或延迟 披露基 金相关 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3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情 况。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须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决议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则 直接终 止基金 合同并 进入基 金财产的 清算程 序,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本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4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 产进行 分配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 剩余 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履行各 自职责 的过程 中, 违反 《基金 法 》 等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基 金合同》 约定, 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 自的行 为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的赔 偿, 仅 限于直接 损失。 但 是发生 下列情 况的, 当事人 免责: 1. 不可抗力 ; 2.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 定作为或 不作为 而造成 的损失 等;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的损 失等。 二、 在 发生一 方或多 方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当 继续 履行 。非违 约方 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时采 取必要 的措施 , 防 止损失 的扩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 步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的 损失要 求赔偿 。 非 违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 费用由 违约方 承担。


三、 由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 素导致 业务出现 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基金 财产或 投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 人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 束力, 除非仲 裁裁决 另有规 定,仲 裁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并 经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后生 效。 2 、 《基 金合同 》 的有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内 的《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人 具有同 等的法 律约束 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式 二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份具 有同等 的法律 效力。 5 、 《基 金合同 》 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同》 如有 未尽事 宜, 由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 各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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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0 本页无正文, 为 《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 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 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