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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润混合A(519627)

银河君润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银河君润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六年 十二 月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1 月 21 日《关于 准予 银河君 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证监 许可 【2016 】2765 号) 的注 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银河 君润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的风险、操 作或技术风险和政策变更风险 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4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5 十、基金的投资 ..................................................... 56 十一、基金财产 ..................................................... 6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3 十五、基金税收 .....................................................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八、风险揭示 .....................................................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8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一、绪 言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银河 君润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银河 君润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银河 君润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银河君润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指《 银河 君润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A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53、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 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 所国内 金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 场处主任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曾任股 权管 理运 营部总 经理、 银河 保险 经纪公 司董事 、战 略发 展部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 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 ,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任 中 国 石油天 然气集 团公 司劳 动工资局 劳动组 织处副 处长 、社 会保险 中心副 主任 ,苏 丹大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力资 源部高 级主管 ,中 油国 际(苏 丹)劳 动工 资部 部门经 理,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团 公司人 事劳资 部劳 动组 织处处 长、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 团公司 资本 运营 部专职董 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 举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 一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第二 届、 第三届、 第四届 董事会 连任 。历 任北京 大学教 师, 国家 地震局 副司长 ,中 国人 民保险公 司部门 总经理 ,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董事 长,深 圳阳光 基金 管理 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 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 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 生,中 共党 员,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刘立 达先 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 尔士 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 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6 月进 入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工 作, 曾任 股权管 理运营 部总 经理 、银河保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 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 理陈勇 先生 ,中 共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滨 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 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 司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支 持保障部总监、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鑫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 6 年证券从业 经历。 曾就职于东航金戎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2010 年 9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债券研 究员、 固定收益部债券经理, 主要从事债券配置和头寸管理工作。 2015 年 6 月 起担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起担任 银河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银河 增利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银 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起担任银 河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银河银 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8 月起担任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9 月 起担任 银河君 信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银河 君 荣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担任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韩晶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先后就职于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期间从事交易清算、 产品设计、 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债券经理助理、 债券经 理等职 务。 2010 年1 月至2013 年3 月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11 月起担任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7 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起担任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润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5 月起担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起担任 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起担任银河君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银河君荣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 起担任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5 月起担任 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 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研究部总监刘风 华女士, 固定收益部负责人韩晶先生, 股票投 资部基金经理张杨先生, 股票投资 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扰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敬 业 、 诚 信 和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9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的情况。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0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42.6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 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4年《银行家》杂志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9位,跻身全球银行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217 位。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截至201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7.21万亿元, 实现净利 润人民币520.4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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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 年10月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 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 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9月至2004 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12月至2007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9 只。 此外, 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QDII 证 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2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制定 的各项 制度 符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建立 各二级 部自 我监控 和风 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独立 负责受 托基 金资产 的保 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 制衡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贯彻 适当授 权、 相互制 约的 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在岗 位、业 务二 级部和 风险 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 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 效益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内部 控制与 基金 托管规 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3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 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四) 其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 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5 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 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共炎 电 话 : (010 )66568292 传 真 : (010 )66568990 联 系 人 : 邓 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888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6 (4)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 话 : (0531 )68889155 传 真 : (0531 )68889752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8 网 址 :www.zts.com.cn (5)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268 号 办 公 地 址 :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1 号楼2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电 话 :(021)38565785 传 真 :(021)38565955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23 网 址 :www.xyzq.com.cn (6)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2943636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5 、4008-888-111 网 址 :www.newone.com.cn (7)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电 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7 联 系 人 : 李 芳 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5 网 址 :www.ebscn.com (8)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689 号 海 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电 话 :(021)23219000 传 真 :(021)23219100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网 址 :www.htsec.com (9)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人 代 表 : 杨 泽 柱


电 话 : (027 )65799999 传 真 : (027 )85481900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999 或95579 网 址 :www.95579.com (10)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电 话 : (021 )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联 系 人 : 黄 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第A 层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东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 话 : (010 )84683893 传 真 : (010 )8468556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8 网 址 :www.cs.ecitic.com (12)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4018 号 安 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200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1 栋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电 话 :(0755)82825551 传 真 :(0755)82558355 联 系 人 : 朱 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1-001 网 址 :www.essence.com.cn (13)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291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电 话 :(0791)6768763 传 真 :(0791)6789414 联 系 人 : 余 雅 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66-567 网 址 :www.scstock.com (14)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 (0532 )85022326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9 传 真 : (0532 )8502260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532)96577 网 址 :www.zxwt.com.cn (15) 网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热 闹 路5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晓 电 话 : (024 )22955449 传 真 : (024 )22955449 联 系 人 : 宋 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4 )22955438 网 址 :www.chstock.com (16)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2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电 话 :(021)38676767 传 真 :(021)38670666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 朱 雅 崴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66 网 址 :www.gtja.com (17)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海 口 市 南 宝 路36 号 证 券 大 厦4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涛 电 话 : (0755 )83025666 传 真 : (0755 )83025625 联 系 人 : 蒋 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228 网 址 :www.jyzq.cn (18)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0 住 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静 宁 路308 号 办 公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6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电 话 : (0931 )4890100、( 0931 )4890619 传 真 : (0931 )4890628 联 系 人 : 邓 鹏 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 址 :www.hlzqgs.com (19)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19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198 号 财 智 中 心B1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电 话 : (0551 )65161666 传 真 : (0551 )65161600 联 系 人 : 甘 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318 网 址 :www.hazq.com (20)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23 号 投 资 广 场18-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电 话 : (021 )20333333 传 真 : (021 )50498851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 址 :www.longone.com.cn (21)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 电 话 : (010 )85130588 传 真 : (010 )65182261 联 系 人 : 权 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08 网 址 :www.csc108.com (22)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22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97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电 话 : (0755 )82492193 传 真 : (0755 )82492962 网 址 :www.htsc.com.cn


(23)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69 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电 话 : (0351 )8686703 传 真 : (0351 )8686619 联 系 人 : 邓 颖 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66-1618 网 址 :www.i618.com.cn (24)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建 平 电 话 : (010 )88085858 传 真 : (010 )8808519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0562 网 址 :www.hysec.com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2 (25)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5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电 话 : (021 )68778075 传 真 : (021 )68777723 联 系 人 : 汪 明 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0-9898 网 址 :www.cnhbstock.com (26)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19 号 富 凯 大 厦B 座70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5 号 新 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电 话 : (010 )66045566 传 真 : (010 )66045500 联 系 人 : 林 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10 )66045678 网 址 :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7)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电 话 : (010 )63081000 传 真 : (010 )63080978 联 系 人 : 唐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321 网 址 :www.cindasc.com (28)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7 、8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7 至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电 话 : (0591 )87841160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3 传 真 : (0591 )87841150 联 系 人 : 张 腾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591 )96326 网 址 :www.hfzq.com.cn


(29)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1 号 国 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1 号 国 贸 大 厦2 座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立 群 电 话 : (010 )65051166 传 真 : (010 )65058065 联 系 人 : 肖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10 )65051166 网 址 :www.cicc.com.cn (30)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6009 号 新 世 界 中 山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良 电 话 : (0755 )82943755 传 真 : (0755 )82940511 联 系 人 : 刘 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02-2011 网 址 :www.zszq.com.cn (31)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 翔 电 话 : (0755 )22626391 传 真 : (0755 )8240086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11-8 联 系 人 : 郑 舒 丽 网 址 : www.pingan.com (32)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4 住 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11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矫 正 中 电 话 : (0431 )85096517 传 真 : (0431 )85096795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00-0686 网 址 :www.nesc.cn


(33)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33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龚 德 雄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电 话 : (021 )53519888 传 真 : (021 )5351988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91-8918、( 021 )962518 网 址 :www.962518.com (34)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洪 诚 电 话 :(0755 )23953913 传 真 : (0755 )8321742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90-8826 网 址 :www.citicsf.com (35)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9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310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 贾 鹏 联 系 电 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5 传 真 号 码 :(028)86690126 网 址 :www.gjzq.com.cn (36)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学民


联 系 人 : 崔 国 良


电 话 : (0755 )25832852


传 真 : (0755 )8248508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358 网 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7)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李 进 电 话 :(021)65080566 传 真 :(028)8615004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84 、4008-888-818 网 址 :www.hx168.com.cn (38)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27 号 盘 古 大 观40-4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亚 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1 联 系 人 : 齐 冬 妮 电 话 :(010)59355807 传 真 :(010)56437030 网 址 :www.foundersc.com (39)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6 联 系 人 : 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66-6888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2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 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徐莘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021)22288888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8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 】2765 号 注册日期:2016 年11 月21 日 ( 一)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二) 募集方 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 三)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 四) 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 五) 募集场 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广州分公 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 销机 构: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江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9 有 限 公 司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网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安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 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 份额发售公告。 ( 六)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 2、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购/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销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0 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 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 七)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 和募 集金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 八)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购 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 取认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本基金场 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A 类份额的认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 额返还投资人 。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份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1 例1: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8%)= 9,920.63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20.63 =79.37元 认购份额 =(9,920.63+3)/1.00 = 9,923.63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 9,923.63 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 认 购, 认购份额为9,923 份,其余0.63 份对应 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为0,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10,000元 认购份额 =(10,000+3)/1.00 = 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 共可以得到10,003 份C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 共可以得到10,000,8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 九 ) 投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 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然后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 本基金管理有限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2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情况。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缴 款。 投资 人在 募 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 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 金场 外代 销机 构首次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 的最低 金额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和 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 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本基金直销网 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十)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的管理 和 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3 七、基 金合同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4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场 外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机构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申 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 场外交易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交易时, 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 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 销网 点的 投资人 欲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 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 资人 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6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和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7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C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 时 不收取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设 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 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7 日以内 1.50% 0.5%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80 日 0.50% 0 180 日(含)以上 0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30 日 (含) 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 (含) 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8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 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 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 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 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 。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份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 ,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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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 38,156.29 份; 如果是场内申购, 申购 份额为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为 0, 假设 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4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 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38,461 份,其余0.54 份对应的 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3: 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9,614,423.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 如果 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9,614,423 份 ,其余 0.08 份对应的 金额返回给 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 天,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即: 该投资人赎回 其持有 30 天的 A 类基金 份额1 万份, 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0 例 2: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 天,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0=10,160.00 元 即: 该投资人赎回 其持有 30 天的 C 类基金 份额 1 万份, 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 成立 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之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立 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 并最迟于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1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 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2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3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4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5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6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灵 活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 置与严 谨的风险管理, 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回购、 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含同业存单)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析 多方 面因素 的基 础上 , 将基 金资产 在权 益类资 产和 固定 收益类 资产之 间灵 活配 置,同 时采取 积极 主动 的股票 投资和 债券 投资 策略,严 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定量分析 和 定性分 析 相 结合的 方法 ,综合 分析 宏观经 济面 、政 策面、 市场面 等多 种因 素 以及 证券市 场的 演化 趋势, 评估股 票、 债券 等 各类资 产的预 期收益 和风 险, 在投资 比例限 制范 围内 ,确定 或调整 投资 组合 中股票 、 债券 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7 生 产 者价 格 指数(PPI) , 货 币 供应 量(M0 ,M1 ,M2) 的 增 长率 等 指标 ;政策面因 素包括 但不限 于货 币政 策、财 政政策 、产 业政 策的变 化趋势 等 ; 市场 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 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主 要遵 循 “ 自下 而 上 ” 的 分 析框 架 ,采 用 定 性 分 析和 定 量 分析 相 结 合的方 法精选 具有 持续 竞争优 势和增 长潜 力、 估值合 理的上 市公 司股 票进行投 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1)定性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定性 分析 ,深入 分析 企业的 基本 面以及 国家 相关政 策、 人口 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 能力 。本基 金将 重点投 资具 有明确 的产 品开发 战略 、良好 的研 发团 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 能力 。本基 金将 重点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 建立相 应的 营销体 系, 公司 的销售 能力 、 市场 占有 率情况 等。公 司是 否有 完善的 产品线 布局 ,能 否推出具 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中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③公司 治理 。本基 金将 重点考 察公 司的法 人治 理结构 ,实 际控制 人的 发展 战略, 关联交 易等 事项 。公司 的管理 团队 是否 和谐高 效,能 够在 公司 战略、作 业与成本、质量与安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④政府 政策 。本基 金将 密切关 注政 府社会 保障 政策、 行政 管制等 政策 的调 整对各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 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 、 估值水平, 选 择 财务健康、 成长性好 、 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 包括 (不限于) 主营业务 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 盈利指标 包括 (不限于) 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 包括 PE 、PB 、PEG 、PS 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 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 GDP 、 物价、 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宏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8 观经济 运行的 可能 情景 ,并预 测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等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分 析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化 趋势及 结构 。在 此基础 上,预 测金 融市 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 趋势。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测, 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 在预 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预 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 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 并动 态调整。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 场 、各种类的固定收益 类 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 进 行适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 确 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 险 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 基 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 与 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 根据交易 所市场 和银行间市场 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 到期收益率变化、流 动 性变化和市场 规模等情况,相机调 整 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 类 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 比 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 本基 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 信用风险结构变化, 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 水平较高时较多的配置信用债券,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较多的配置国债、 央行 票据等利率债品种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经 济运 行周期 阶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处 行业 发展 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 券发行 人的 信用 风险, 并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评价 债券 的信用级 别, 确定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 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 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 优 质品种。 债券信 用风 险评定 需要 重点分 析企 业财务 结构 、偿债 能力 、经营 效益 等财 务信息 ,同时 需要 考虑 企业的 经营环 境等 外部 因素, 着重分 析企 业未 来的偿债 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着重 对可转 换债 券对应 的基 础股票 进行 分析与 研究 ,同时 兼顾 其债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9 券价值 和转换 期权 价值 。本基 金 基于 对可 转换 债 券对 应的基 础股 票 的 行业景气 度、成 长性、 核心 竞争 力等 基 本面分 析 , 并参 考同类 公司的 估值 水平 ,研判发 行公司 的投资 价值 ;基 于对利 率水平 、票 息率 及派息 频率、 信用 风险 等因素的 分析, 判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采用期 权定 价模 型,估 算可转 换债 券的 转换期权 价值。 综合以 上因 素, 对可转 换债券 进行 定价 分析, 制定可 转换 债券 的投资策 略。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通 过严 谨的研 究, 综合考 虑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 动性等 特征, 并与 其他 投资品 种进行 对比 后, 选择具有 相对优 势的类 属和 个券 进行投 资。同 时, 通过 期限 和 品种的 分散 投资 降低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产 支持 证券的 资产 池的资 产特 征进行 分析 ,估计 资产 违约 风险和 提前偿 付风 险, 并根据 资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构 安排, 模拟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本金 偿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利 用合 理的收 益率曲 线对 资产 支持证券 进行估 值。本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时, 还将 充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的 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选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 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 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值操作, 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 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 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0 例,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 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 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 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净资本规模, 结合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 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 审 慎投资,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1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2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即 0-95%; 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 人 签 订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 在基金 托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道德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 严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 程。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投资证 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 第(12)项 以外 , 因证 券 、 期货市场 波 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 定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3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 流动性 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 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 上证国 债指 数是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 所有 固定利 率国 债为样 本, 按照 国债发 行量加 权而 成。 上证国 债指数 是上 证指 数系列 的第一 只债 券指 数,它的 推出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 基金管理人以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 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 基准 指数 停止编 制 及 发布、 更改 名称 , 或者 因指数 编制 及发布等 方面原 因 导致 上述 业绩 比 较基 准不适 用本 基金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较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4 基准 无 需召开 基金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 中等 的投 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5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6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权益类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他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同业存单等 品种 )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7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债 券应 收利息 后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应对 市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下 ,则 应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8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经济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9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0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或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1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 值 ;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 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2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3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 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销 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 的 0.1 %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0.1%÷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5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6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8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9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0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1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2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3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经 济运 行的影 响, 而经济 运行 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而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 力风 险。基 金投资 的目 的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4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 状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 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 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5、 投资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 投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价格变 动而 给投资 者带 来的风 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 :指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格和 标的 价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指 由于无 法及 时筹措 资金 满足建 立或 者维持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5 (5)信用风险 :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 风险 :指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 现差错 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7、 政策 变更风 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 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8、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 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转 换运 作方式 或者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 《基金合同》 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 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 三)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7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五)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八)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9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0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期 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1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2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 非法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3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协议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登 记机构 处接 收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4 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议 》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同一类 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设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5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等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 或在 不提 高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费 率的前 提下 ,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6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7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重 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8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 会议通 知载 明的 其他形 式 在表 决 截 止 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9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0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 或《 基金合 同 》 另有 规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1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2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程序进 行。 实施 方案若 未在 《 基金 合同 》中明 确约定 ,应 当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提 前发 布提示 性通知 ,明 确有 关实施安 排,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影 响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享有 的选 择权,并 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3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 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通过 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决 。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4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5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6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核查 和监督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 券、政 府支持 机构 债券 、地方 政府债 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 债券回 购、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含同业存单 )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 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7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 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8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即 0-95%; 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即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3%;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期 间,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投资 组合 限制 并相应修 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9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0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 基金投 资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1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行 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总 成 本 、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 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保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 险的,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针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制定 了相 关风险 控制制 度及 决策 流程,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 理人 已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应风险 控制 制度及 决策 流程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关 制度进 行修 订, 应及时 提供给 基 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应依据 届时 有效 的制度 文件及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决策 流程、 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2 对 基金 投资其 他方 面进行 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 认、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的 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 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传 推介 材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并 有 权在 发现后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开 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3 账户 及 债券托 管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是 否及 时、准 确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是否按 照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4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之日起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成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5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 司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资金 的清算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6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关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 会 计准则>估值 业务及 份 额净值 计价有 关事项 的 通知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后 ,将 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权益类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7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其 他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债 券、 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债 券应 收利息 后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应对 市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下 ,则 应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8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 通 知对 方 , 共同 查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以 约定的 方法 、程 序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第 (一 ) 条 “ 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 中估值方法的第 (1)-(3)、 (5)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 值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 人 未对 计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明 , 且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9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 和《基金合同》 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0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完 成当日 ,以 约定 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 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1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2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 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3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 金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 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4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 ”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 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 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 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 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 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 司网站 和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来 提供 公共 服务;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持续完善服务。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需 求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电 子 文 件 或 纸 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 将支 付现金。 ( 三) 基 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5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 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 为基金 持有 人开 户证件 号码的 后六 位( 若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六 位包含 特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 替换)。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 人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 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金管理人呼 叫 中 心(400-820-0860)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24 小 时 账 户 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 以 得到 各 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 户、 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和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6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7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8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河君润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文 件


(二)《银河君润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君润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 募集银河君润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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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 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