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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丰利混合A(003886)

汇安丰利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汇安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 
 
 
基金管理人: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11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 证 监会 ” ) 《关于 准 予汇 安 丰利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2016]2721 号)进行募集。 
2 、 基 金管理 人 保 证招募 说 明 书的内 容 真 实、准 确 、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者 认 购 (或申 购 ) 基金份 额 时 应认真 阅 读 基金合 同 、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 风 险 收益特 征 , 应充分 考 虑 投资者 自 身 的风险 承 受 能力, 并 对 认购( 或 申 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等 金 融衍生 品 。 金融衍 生 品 是一种 金 融
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 跃 , 潜在较 大 流 动性风 险 。 当发债 主 体 信用质 量 恶 化时, 受 市 场流动 性 所 限 ,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 金 投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ABS ) 是 一种债 券 性 质的金 融 工
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 产 池 所产生 的 现 金流和 剩 余 权益的 要 求 权,是 一 种 以资产 信 用 为支持 的 证 券 ,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 、 本 基金为 混 合 型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 资 基金中 预 期 风险与 预 期 收益中 等 的
投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6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围为 具 有 良好流 动 性 的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 内 依法发 行 上
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的现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权 证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 亏损。 
9 、 基 金的过 往 业 绩并不 预 示 其未来 表 现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的 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78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9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5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 汇安丰利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汇安 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汇安 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丰利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安 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 汇安 丰利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汇安 丰利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汇安 丰利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汇安丰利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包括 其 不 时修订 ) 及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资于 在 中 国境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 券 投 资试点 办 法 》 (包 括 其 不时修 订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运 用来自 境 外 的 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37 、 《 业务规 则 》 :指《 汇 安 基金管 理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放式 基 金 业务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 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 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 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13-14 层 法定代表人: 秦军 成立时间:2016 年4 月25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廖雨萌 联系电话: (010)56711600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860 号文批准设立。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 董事长。19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 曾任国泰基金管 理公司副总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 现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秦 军 先 生,董 事 , 总经理 。 研 究生学 历 ,17 年 证 券 、基金 从 业 经验, 曾 任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董事。1992 年 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9 年获该 校经济学硕士学位,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毕业。 自1997 年以来先后创办大连 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 现任 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 希 泰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南 开 大 学会 计 系 研 究生 , 北 京 大学 EMBA ,清 华 大 学五道口金融学院 EMBA, 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05-15 三届全国青联常委兼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金融界别秘书长, 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理事 长, 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副会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天使专委会会员, 湖畔 大学 保荐人, 南开大学校友总会副理事长、 南开北京校友会会长、 南开允能商学院理 事长,清华校友种子基金管理合 伙 人 , 阳 光 保 险 独 立 董 事 、 首 创 股 份 独 立 董 事 。 李 海 涛 先 生, 独 立 董 事。1998 年获 得 美 国 耶鲁 大 学 管 理学 院 金 融 学博 士 学 位。曾任密西根大学 Ross 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 金 融学访问学者。现 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 伟 莉 女 士, 独 立 董 事。1984 年获 西 南 政 法 大学法 律 专业 法 学 学 士学 位 , 2006 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EMBA。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戴樱女 士 ,监 事 。2004 年 毕 业 于上 海 对 外 贸易 学 院 , 国际 贸 易 专 业学 士 学 位。 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任采购部经理助理; 上海樱琦干 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3、 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袁明女士, 督察长。20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士、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雷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拥有美国注册风险管理师证书 (FRM ) 和国 内 证 券、基 金 、 期货从 业 以 及银行 间 市 场交易 员 资 格,曾 先 后 供 职 于招商银行总行、 中银国际证券、 交银国际和长安基金, 担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 理、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及督察长等职务。 孙 运 英 女士, 首 席 风控官 。10 年证 券 基 金行业 从 业 经历 。 中 国 人民大 学 国 际经济法法学硕士、 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国际比较法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 士。 历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刘强先生, 副总经理。 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CMA) 。 曾任职世界 500 强公 司 阿尔卡特以及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 之后任职阿特维斯 (中国) 财务及信 息 技 术 总 监 。2010 年至2015 年 9 月任职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 兆 强 先生, 副 总 经理。18 年 证券 、 基 金行业 从 业 经历, 保 荐 代表人 。 北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 中德证券高 级副总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仇秉则先生,CFA,CPA , 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7 年证 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16 年 6 月起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用分析主管,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员 委 员 : 秦 军 、 刘 熹 、 仇 秉 则 、 沈 宏 伟 秦 军 先 生 , 简历同上 。 仇 秉 则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刘 熹 先 生,23 年 证 券、 基 金 行业从 业 经 历。南 京 大 学国际 金 融 学硕士 。 曾 任职平安保险集团投资管理中心组合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 员、固定收 益部投资总监,英大基金总经理助理等。 沈 宏 伟 先 生 ,16 年 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工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美 国 乔 治 亚理工 大 学 访问学 者 。 曾历任 山 西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研 究 所电力 、IT 行 业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公司投资管理决策委员会委员、 主持金融衍 生产品部工作,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7 、 计 算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 净值 , 确 定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依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违 反《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违 反《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基 金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合 同 ,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 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本着 谨 慎 的原则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 不 泄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健全性 原 则 :风险 管 理 应当覆 盖 公 司的各 项 业 务、各 个 部 门或机 构 和 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 有效性 原 则 :通过 科 学 的风险 管 理 手段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 的风险 管 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 独立性 原 则 :公司 必 须 在精简 的 基 础上设 立 能 充分满 足 公 司风险 管 理 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 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 ; 基金财产、 公司固有财产和 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 ;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 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 (4 ) 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 点; (5 ) 成本效 益 原 则 :公 司 运 用科学 化 的 经营管 理 办 法降低 运 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 控制有效、 系统全面、 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 , 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 监察 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1 ) 向 董事会 建 议 风险定 义 和 风险评 估 标准 ,审 阅 管 理层提 交 的 风险管 理 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 2 ) 对 公司存 在 的 风险隐 患 和 可能出 现 的 风险问 题 进 行研究 、 提 出指导 性 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 4 ) 提 议聘请 、 更 换外部 审 计 机构 , 并 就 外部审 计 机 构的资 质 和 工作情 况 进 行评议;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 )督察长 1) 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 ) 对 公司的 基 金 运作、 专 户 运作、 内 部 管理、 系 统 实施和 合 法 合规情 况 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 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3 ) 如 发现公 司 及 基金运 作 中 违反任 何 法 律法规 规 定 ,立即 告 知 公司总 经 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公 司 总 经 理对存 在 问 题不整 改 或 者整改 未 达 到要求 的 , 督察长 应 当 向公司 董 事 会 、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4 ) 享 有充分 的 知 情权和 独 立 的调查 权 。 督察长 根 据 履行职 责 的 需要, 有 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 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 5 ) 定 期和不 定 期 向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 部 控制执 行 情 况,并 在 董 事会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 议 上 报 告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 投资者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8 ) 严 格遵守 保 密 制度, 对 在 履行职 责 中 掌握的 非 公 开信息 负 有 保密义 务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 向 其他机构、 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 或者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 )监察稽核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 ;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 4 ) 参 与公司 新 产 品的开 发 设 计 ,对 潜 在 合规及 法 律 风险进 行 分 析 ,并提出 控制建议 ;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7 ) 检 查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行情 况 , 并就内 控 的 合规性 、 合 理性、 完 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 8)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 ,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 9 ) 有 权提议 聘 请 独立第 三 方 专业机 构 对 公司财 务 状 况和基 金 运 作状况 进 行 审计; 10)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11)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 法 情 况 和 职 业 操 守 情 况 ,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 12)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 13)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 )风险管理部 1)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制订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控措施 ; 2 ) 监 控投资 合 规 运作 , 对 基 金及特 定 客 户资产 管 理 计划投 资 活 动进行 独 立 动态监控; 3 ) 监 控投资 风 险 ,对基 金 及 特定客 户 资 产管理 计 划 投资活 动 进 行事前 、 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 4)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 5)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6 ) 制 订投资 管 理 业绩的 评 价 体系 , 定 期 评估投 资 组 合的绩 效 , 抄送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 , 作为评价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7)其他风险管理相关事务。 (6 )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 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 , 并对风险的严重性、 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 ,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为保障 风 险 管理制 度 的 持续性 和 有 效性 , 公 司 内部必 须 形 成良好 的 控 制环境, 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 ) 控制环 境 是 与风险 管 理 制度相 关 的 各种因 素 相 互作用 的 综 合效果 及 其 对业务、 员工的影响。 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构, 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 , 公司管理层、 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 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3 ) 公司致 力 于 营造一 个 浓 厚的风 险 文 化氛围 , 使 得风险 管 理 意识能 在 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 , 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 , 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 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 ) 风险管 理 检 验制度 是 公 司根据 市 场 环境、 金 融 工具、 技 术 应用、 法 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 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 , 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 ) 风险管 理 报 告制度 是 指 风险管 理 部 及时将 公 司 整体风 险 状 况 向公 司 总 经理和 董事会 报 告 的制度 。 公 司应具 备 完 善的信 息 系 统确保 报 告 程序的 有 效 性, 以保证总经理 、督察长和董事会 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 ) 风险管 理 部 应定时 检 查 和指导 各 部 门的风 险 管 理工作 , 形 成风险 管 理 报 告 书 与建议 书 , 上报公 司 决 策层 , 并 坚 持重点 管 理 的原则 , 对 相关投 资 部 门 、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 ) 公司各 级 人 员均应 认 真 履行工 作 职 责 ,准 确 、 及时地 反 映 情况 , 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 上报虚假情况 , 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 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 ) 对因风 险 管 理工作 出 色 ,防止 了 某 些重大 风 险 的发生 , 为 公司挽 回 了 重大损失 ,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 ,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 ) 对于各 项 规 章制度 完 善 、风险 防 范 工作积 极 主 动并卓 有 成 效的部 门 ,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 ) 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 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赵欣 电话:021-52629999-212184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 亿元。


开 业 二 十多年 来 , 兴业银 行 始 终坚持 “ 真 诚服务 , 相 伴成长 ” 的 经营理 念 ,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 效的金融服务, 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经营 实力不断增强。 根据 2015 年业绩快报, 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 总额达 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4.99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502.57 亿元。 2、 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运营管理处、 稽核 监察处、 科技支持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有 员 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4 月26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日 取 得 基 金托 管 资 格 。基 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 文 号: 证 监 基 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6 年9 月30 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106 只, 托管基金财产规模4117.68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 部控制 目 标 严格遵 守 国 家有关 托 管 业务的 法 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 盖 基 金托管 部 的 所有处 室 和 岗位,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立性 原 则 :资产 托 管 部设立 独 立 的稽核 监 察 处,该 处 室 保持高 度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互制 约 原 则:各 处 室 在内部 组 织 结构的 设 计 上要形 成 一 种相互 制 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 定 量 相结合 原 则 :建立 完 备 的风险 管 理 指标体 系 , 使风险 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火墙 原 则 :托管 部 自 身财务 与 基 金财务 严 格 分开; 托 管 业务日 常 操 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效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体系同 所 处 的环境 相 适 应,以 合 理 的成本 实 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 审慎性 原 则 。内控 与 风 险管理 必 须 以防范 风 险 ,审慎 经 营 ,保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全与 完 整 为出发 点 ; 托管业 务 经 营管理 必 须 按照“ 内 控 优先” 的 原 则 ,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任追 究 原 则。各 业 务 环节都 应 有 明确的 责 任 人,并 按 规 定对违 反 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 制度建 设 : 建立了 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 业 务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 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险识 别 与 评估: 稽 核 监察处 指 导 业务处 室 进 行风险 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对独 立 的 业务操 作 空 间:业 务 操 作区相 对 独 立,实 施 门 禁管理 和 音 像监控。 (5 ) 人员管 理 : 进行定 期 的 业务与 职 业 道德培 训 , 使员工 树 立 风险防 范 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 案 : 制定完 备 的 《应急 预 案 》,并 组 织 员工定 期 演 练;建 立 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 和 基 金 净值的 计 算 、收益 分 配 、申购 赎 回 以及其 他 有 关基金 投 资 和运作 的 事 项 ,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 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 托 管 人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 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 资产估值 和 基 金 净值的 计 算 、收益 分 配 、申购 赎 回 以及其 他 有 关基金 投 资 和运作 的 事 项 , 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 托 管 人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兴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和 基 金 净值的 计 算 、收益 分 配 、申购 赎 回 以及其 他 有 关基金 投 资 和运作 的 事 项 ,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大违 规 行 为,立 即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同 时 ,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直销中心 北京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14 层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 孙泽源 上海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2904 室 电话:021-80219000 传真:021-80219045 联系人: 戴樱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13-14 层 法定代表人: 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 杜海岚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赵钰、薛竞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16 日证监许可[2016]2721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 、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 基 金 时收取 认 购/申购 费 用 ,在赎 回 时 根据持 有 期 限 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 时 不 收取认 购/ 申购费 , 而 是从本 类 别 基金资 产 中 计 提销售服务费, 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称为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 额 将分别 计 算 并公布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投资者可自行 选 择 认购/ 申 购 的基金 份 额 类别。 本 基 金不同 基 金 份额类 别 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 , 增加或 调 整 基金份 额 类 别设置 、 调 整现有 基 金 份额类 别 的 销售费 率 水 平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及时公告。 七、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 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向投资者 公开发售。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另行公告。 十一 、认购安排 1 、 认 购时间 : 本 基金向 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 ) 投资者 在 募 集期 内 可 以 多次认 购 基 金份额 , 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许 撤销。 (4 ) 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1.00 元, 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认购 C 类 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 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 ) 募集期 间 不 设置 投资者 单个账 户 最 高认购 和 单 个 投资 者 的 累计认 购 金 额限制。 (6 )投资者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到 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A 类份额 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5、 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 效 认 购款项 在 基 金募集 期 间 形成的 利 息 归投资 者 所 有,如 基 金 合同生 效 ,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1 )对于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募集期 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 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2 )对于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 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 =10,005.0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10,005.00 份基金C 类基金份额。 6、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 认购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 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 额。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折算成基金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十二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投资者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在收 到 中 国证监 会 确 认文件 的 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事宜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 并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 以申请 当 日 收市后 计 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者 认 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合 同 载 明的其 他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 及时到 销 售 机构柜 台 或 以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式查 询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请A 类基金份额,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申购 C 类 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销 售 机 构赎回 时 , 每次赎 回 某 一类别 基 金 份额不 得 低 于1 份;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 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 一同赎回; 3 、 本 基金目 前 对 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 的 某一类 别 基 金份额 不 设 上限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若A 类份额 投资者有多笔申购,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 50 万≤M<200 万 1.20 % 200 万≤M<500 万 0.80 %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份额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期间(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Y<7 日 1.5% 0.50% 7 日≤Y<30 日 0.75% 0.50% 30 日≤Y<180 日 0.50% 0% Y≥180 日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但少于3 个月的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3 个月)但 少于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30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前述所指的 1 个月为 30 日)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 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 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对于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和 2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0.80% 申购费(C=A-D) 147.78 15,873.02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1,984,126.98 申购份额(=D/1.2000) 8,210.18 1,653,439.15 (2 )对于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可得到49,212.60 份基金份额。 2、 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 ,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 %=157.5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 =10,34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 ,假设赎 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 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50 %=52.50 元 赎回金额=10,500-52.50 =10,44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 假设赎 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 元。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 位 ,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况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 投资者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 经 基金销 售 机 构同意 , 基 金投资 者 提 出的申 购 和 赎回申 请 , 在基金 管 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 范 围内, 对 上 述登记 办 理 时间进 行 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 券、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临时 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理人 无 法 计算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购 申 请 可能会 影 响 或损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或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 券、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临时 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理人 无 法 计算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 超 过前一 开 放 日的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 ,即 认 为 是发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全部 赎 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申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 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置与严 谨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 可 转换债 券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 等 ) 、 债券回 购 、 同业存 单 、 货币市 场 工 具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 稳健的资产配置 策略, 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 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 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略, 把握中国 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 严格控制下行风险, 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 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 重点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 , 生产者价格指数 (PPI ) ,货币供应量 (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的变 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 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行业权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 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 的重点行业 ,主要包括: 1 )宏观 政策 影 响 分析: 根 据 政府产 业 政 策、财 政 税 收政策 、 货 币政策 等 变 化, 分析各项政策对各行业及其子行业 的影响, 前瞻性的布局 受益于国家政策较 大的行业 及子行业。 2 ) 市 场需求 变 化 :不同 行 业 及子行 业 在 技术优 势 、 定价策 略 、 销售渠 道 等 方面的差异 , 影响到其盈利水平。 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 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 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 采取 “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 对各个子行业的 基 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 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 市 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 价格、 产能利用率、 库存、 毛利率等关 键 指标进行跟踪。 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竞争格局、 科技发展 与 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 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 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 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 存货周转率、 应 收 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 值方法, 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 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 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 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 业估值历史比较、 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助, 并在适当 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术性调整, 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动量与反转策略, 行业 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 )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 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相关政策、 人口结 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的长期生命力。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产 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 公司的销售能力, 市 场占有率情况等。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 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 中 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 关联交易 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 能够在公司战略、 作业与成本、 质量与安全、 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 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各行业及其 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需求变化, 都会对社会 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 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 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 选 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虑 (不限于)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增 长 率 及其增 长 变 动的方 向 和 速率; 盈 利 指标方 面 , 本基金 主 要 考虑( 不 限 于 ) 毛 利 率 、 净 利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等 ; 价 值 指 标 方 面 ,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虑 PE 、PB 、 PEG 、PS 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 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 )利率预期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全 面 研 究 GDP 、物价、就业以及 国际收支等 主要经济变 量,分 析 宏 观 经济运 行 的 可能情 景 , 并预测 财 政 政策、 货 币 政策等 宏 观 经济政 策 取 向 ,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 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套利交易策略 在 预 测 和分析 同 一 市场不 同 板 块之间 ( 比 如国债 与 金 融债) 、 不 同市场 的 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 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 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 商紧密合作,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 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 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降低投 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 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性管 理 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6、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买该证 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积极 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 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 务 的 重大问 题 进 行讨论 , 并 对本基 金 投 资做方 向 性 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 究 员 、 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 ) 投资部 门 通 过投资 例 会 等方式 讨 论 拟投资 的 个 券,研 究 员 提供研 究 分 析与支持; (3 ) 基金经 理 根 据所管 理 基 金的特 点 , 依据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的 决定, 参 考 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 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5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6 ) 风险管 理 部 通过行 使 风 险管理 职 能 ,测算 、 分 析和监 控 投 资风险 , 根 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7 ) 风险管 理 部 对基金 投 资 进行风 险 调 整业绩 评 估 ,定期 与 基 金经理 讨 论 收益和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 国债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和/ 或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 货 和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95 % , 其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 的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 出国债 期 货 合约价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 (13)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不符 合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优 先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 流动性 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 它的推出 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 基金管理人以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5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 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 如果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 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 一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的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 的 权益类 证券 ,以其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新 股,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未上市 的 股 票、权 证 等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 固 定收益 品 种 (包括 在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国证 监 会 认可的 其 他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国 债 、中央 银 行 债 、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 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上市 交 易 的可转 换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盘 价 减 去可转 换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发行 未 上 市或未 挂 牌 转让的 债 券 ,对存 在 活 跃市场 的 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 ) 银行间 市 场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 债券,按成本估值。 (3 )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4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估值。 如 使 用的估 值 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国债 期 货 合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 日 结算价 进 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 金资产 净 值 是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 去 负债后 的 金 额。 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 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经济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 期 货交易 所 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 相 关 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 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0%。销 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四 部 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 相关 法 律 法规关 于 信 息披露 的 规 定发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 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 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十)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 件 中 披 露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括投 资 政 策、持 仓 情 况、损 益 情 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介披 露 所 投资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的名称 、 数 量、期 限 、 收益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三)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 将相 关 档案 至少 保 存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 六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 政策风 险 。 因国家 宏 观 政策( 如 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 业政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 期 风 险。随 着 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 的 收益水 平 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 通货膨 胀 风 险。如 果 发 生通货 膨 胀 ,基金 投 资 于证券 所 获 得的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再投资 风 险 。再投 资 风 险反映 了 利 率下降 对 固 定收益 证 券 利息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 跃 , 潜在较 大 流 动性风 险 。 当发债 主 体 信用质 量 恶 化时, 受 市 场流动 性 所 限 ,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3 )资产支持证券 本 基 金 投资 资 产 支 持证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ABS ) 是 一种债 券 性 质的金 融 工 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 产 池 所产生 的 现 金流和 剩 余 权益的 要 求 权,是 一 种 以资产 信 用 为支持 的 证 券 ,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8、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 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 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金管 理 人 直接办 理 本 基金的 销 售 外,本 基 金 还通过 基 金 代销机 构 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不超过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提供。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正常开放期, 每次交易结束后, 对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 汇安 基金客服 电话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根据客户需要,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可向本季度有 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可向 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单。 如客户未订阅 , 纸质对账单默认 为不寄送 。 3 、 由 于投资 者 提 供的邮 寄 地 址、手 机 号 码、电 子 邮 箱不详 、 错 误、未 及 时 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 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拨打汇安基金客服电 话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4 、 投 资者可 以利用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获 取 基金和 基 金 管理人 各 类 信息, 包 括 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三、 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 信息订阅服务 投 资 者 可以通 过 客 服中心 提 交 信息订 制 的 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将 以 电子邮 件 、 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huianfund.cn 客服电话 :010-56711690 六 、 如 本招募 说 明 书存在 任 何 您/贵 机 构 无法理 解 的 内容, 请 通 过上述 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uianfund.cn )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汇安 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汇安 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 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附件一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设立日期:2016 年4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基 金 管 理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独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 金 合 同》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 监 督基金 托 管 人,如 认 为 基金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他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 机 构办理 基 金 登记业 务 并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基 金 管 理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以 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 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 文 件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 定 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20 楼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 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基 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依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监 管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4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证 券 账户、 资 金 账户、 期 货 账户等 投 资 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基 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等 投 资所需 账 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另有 约 定 外,当 出 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范围内 ,以及 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销 售 服 务费等 除 基 金管理 费 、 基金托 管 费 以 外的 应 由 本基金 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率、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 在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中国 证 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 在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 许 可 的范围 内 , 本基金 推 出 新业务 或 服 务;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 基金合 同 》 约定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表 决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亦 可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亦 可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所 持 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 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不超过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 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附件二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设立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56711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 贷 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 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对 基 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和交易对手库 ,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 债券(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 可 转换债 券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等 ) 、 债券回 购 、 同业存 单 、 货币市 场 工 具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 国债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5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9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 或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 货 和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95 % , 其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 持 有 的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国债 期 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3)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不符 合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 供 的 关联交 易 名 单 的真 实 性 、完整 性 、 全面性 。 基 金管理 人 有 责任保 管 真 实 、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相关制度、 流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案 以 及 相关投 资 额 度和比 例 的 情况进 行 事 后监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 况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 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 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人无 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以 及 其 他投资 所 需 账户, 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 托管 协 议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 复 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人无 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其他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 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议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 、 对 于因为 基 金 投资产 生 的 应收资 产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配合与协助,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因为基 金 管 理人投 资 产 生的存 放 或 存管在 基 金 托管人 以 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 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8 、 除 依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 人不得 委 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 资 金 应存于 基 金 管理人 在 具 有托管 资 格 的商业 银 行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金募 集 期 限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条件, 由 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三)基金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 设 基金托 管 专 户,保 管 基 金财产 的 银 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 或 称 “中登 公 司 ” )进 行 一 级结算 的 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的 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 金 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 所需资料 。 2 、基金 银行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 金 财 产投资 定 期 存款在 存 款 机构开 立 的 银行账 户 , 包括实 体 或 虚拟账 户 ,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 协 议 中必须 有 如 下明确 条 款 : “存 款 证 实书不 得 被 质押或 以 任 何方式 被 抵 押 ,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 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国证 监 会 或其他 监 管 机构在 本 托 管协议 订 立 日之后 允 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 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务发 展 需 要而开 立 的 其他账 户 , 可以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法规 等 有 关规定 对 相 关账户 的 开 立和管 理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 的 原件。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期限为 基 金 合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规定对外公布。 3 、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和基 金 会 计核算 的 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等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 的 权 益 类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 固定收 益 品 种(包 括 在 银行间 债 券 市场、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 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 对 在 交易所 市 场 挂牌转 让 的 资产支 持 证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 ) 银 行间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 本 基金投 资 同 业存单 , 按 估值日 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供的 估 值 净价估 值 ;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4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估 值。如 使 用 的估值 技 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 本基金 投 资 股指期 货 合 约、国 债 期 货合约 , 一 般以估 值 当 日结算 价 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直接损失 ,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 、 当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差 错 给基金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造成 损 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1 ) 本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 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 若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已由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确 认后公 告 ,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 重 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 金 管 理人提 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但 不 限 于基金 申 购 或赎回 金 额 等 ) , 进而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而 引起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财 产 的 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内容 如 法 律法规 或 者 监管部 门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果行 业 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它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 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 核 结果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至少 应 包 括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名 称和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 产 生 或与之 相 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 应 通过协 商 、 调解解 决 ,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 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管理 人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或由其 他 基 金管理 人 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清 算 小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 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各 自 履行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4 ) 基金清 算 小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