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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丰利混合A(003886)

汇安丰利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汇安丰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汇安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 一六 年 十 二 月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2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9 十五、禁止行为 ...........................................................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44 十七、违约责任 ...........................................................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其他事项 ........................................................... 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0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汇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拟 募集发行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 于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银 行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司 拟 担 任 汇安丰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汇安丰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安丰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 《 汇安丰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称“ 基 金 合 同 ” ) 中 定 义 的 术 语 在 用 于 本 托 管 协 议 时 应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 若 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法定代表人: 秦军 设立日期:2016 年4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56711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 贷 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 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 下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汇安 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 可 转换债 券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等)、 债券回 购 、 同业存 单 、 货币市 场 工 具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7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 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4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 或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3)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 供 的 关联交 易 名 单的真 实 性 、完整 性 、 全面性 。 基 金管理 人 有 责任保 管 真 实 、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审慎 原 则 ,制定 严 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和 风 险 控制制 度 , 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 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人无 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以及其他 投资 所 需 账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人无 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和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 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 必 要的配合与协助,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 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 的名义 开 设 基金托 管 专 户,保 管 基 金财产 的 银 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或称 “中登 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 所需资料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 金 财 产投资 定 期 存款在 存 款 机构开 立 的 银行账 户 , 包括实 体 或 虚拟账 户 ,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 协 议 中必须 有 如 下明确 条 款 : “存 款 证 实书不 得 被 质押或 以 任 何方式 被 抵 押 ,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 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 开户行、 账号 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 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 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向基金 托 管 人提供 书 面 授权文 件 , 该文件 应 加 盖公章 ( 已 出 具 统 一授权 书 的 除外) 。 文 件内容 包 括 被授权 人 名 单、预 留 印 鉴及被 授 权 人 签 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授 权 文 件并经 电 话 确认后 , 授 权文件 即 生 效。基 金 管 理人应在授权文件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4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对授权 文 件 负有保 密 义 务,其 内 容 不得向 被 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 令包括 赎 回 、分红 付 款 指令、 回 购 到期付 款 指 令、与 投 资 有关的 付 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给基金 托 管 人的指 令 应 写明款 项 事 由、支 付 时 间、到 账 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 相 关登记 结 算 公司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 送 的结算 通 知 视为基 金 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 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 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 留 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 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 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 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 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 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 号 、 收 款人、 收 款 账号、 金 额 (大、 小 写 ) 、款 项 事 由、支 付 时 间)准 确 无 误 、 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特殊情况下, 即使预留时间少于 2 个工作小时, 基金托管人 也应当尽力完成 指令的执行, 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 , 并 及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改 正。如 需 撤 销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出具书 面 说 明 , 并加盖预留印鉴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者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 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由 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 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 并经电话确认 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指令 授权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 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执 行 基 金管理 人 的 合法指 令 对 基金财 产 造 成的损 失 不 承担赔 偿 责 任 ;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 基 金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 事 宜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关 于托管 资 产 在证券 交 易 所市场 达 成 的符合 中 国 结算公 司 多 边净额 结 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业务: (1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应共 同 遵 守双方 签 订 的《托 管 银 行证券 资 金 结算协议》 。 (2 ) 基金托 管 人 遵照中 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和中 登 公 司深圳 分 公 司备付 金 、 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 证金限额, 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 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 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 司 上 海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规 定 向 委 托 财 产 支 付 利 息 。 (3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 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 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 管专户。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4 ) 根据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内 的 最 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 因此,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计划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 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 对上述款项, 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 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基金合同终止 后, 中登根据结算规则, 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 项, 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 ) 基金管 理 人 签署本 协 议 ,即视 为 同 意基金 管 理 人在构 成 资 金交收 违 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 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 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 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 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 )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 (如中小企 业私募债、 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等, 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 调整) , 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 划款指令, 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 话确认, 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 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有关交易信息, 基金托管人有权 (但并非确保) 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 交收数据, 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 日 T+0 非 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 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 ) 鉴于目 前 中 国结算 公 司 仅对前 述 部 分交易 品 种 采取可 由 托 管银行 指 定 不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结算公 司对 T+0 资 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 确保基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 “一 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 对于 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 基金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 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收 交 易 品 种 的 交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日 终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补 出 具 资 金 划 款 指 令。 ” (3 ) 若基金 管 理 人未及 时 出 具交易 应 付 资金划 款 指 令,或 基 金 管理人 在 托 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 产品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交收款 项, 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 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结算 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 所有损失将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同时, 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 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 ) 基金管 理 人 已充分 了 解 托管行 结 算 模式下 可 能 存在的 交 收 风险, 若 由 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托管产品交易交收失败的, 则托管人 会配合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5 )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 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 )方 式完成实 时交收的收款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00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交 易 应 收资金 收 款 指令, 同 时 将相关 交 易 证明文 件 传 真 至 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 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 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 并且 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并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对交 易 对 手的资 信 控 制,按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的交易 规 则 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交易 结 束 后将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债 券交易 成 交 单加盖 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3 、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有效 指 令 (包括 原 指 令被撤 销 、 变更后 再 次 发送的 新 指 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 。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进行电话确认。 指令、 成交单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 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 基 金管理 人 向 基金托 管 人 下达指 令 时 ,应确 保 基 金财产 托 管 专户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额, 对 基 金管理 人 在 没有充 足 资 金的情 况 下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 银 行间交 易 结 算方式 采 用 券款对 付 的 ,托管 专 户 与 本基 金 在 登记结 算 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除了 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 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 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 本基金 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财产相关期货投资将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 具体操作按照 《期货投资操 作备忘录》 (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为准)的约定执行。 (五)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 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六)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 确 认、清 算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其委 托 的 基金登 记 机 构负责。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每个 开 放 日的申 购 、 赎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 金 的数据 传 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保证本 基 金 (或本 基 金 管理人 委 托 )的基 金 登 记机构 每 个 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 . 登 记机构 应 通 过与基 金 托 管人建 立 的 系统发 送 有 关数据 ( 包 括电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效的 纸 制 清算汇 总 表 ) ,如 因 各 种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 正 常发送 , 双 方 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 . 如 基金管 理 人 委托其 他 机 构办理 本 基 金的登 记 业 务,应 保 证 上述相 关 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登记机构管理。 7 . 对 于基金 申 购 过程中 产 生 的应收 款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 如未按时拨付造成损失的, 相应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资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七)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要求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款项清 算的“基金清算账户 ”。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间, 代销申购资金实 行T+2 日清算 , 直销申购资金实行 T+1 日清算, 赎回资金、 赎回费 、 转出款、 转 入款及转换费实行 T+3 日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包括T-2 日代销申购资金、T-1 日直销申购 资金及 T-3 日基金转换转入款 )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T-3 日赎回资金、T-3 日 应付赎回费、T-3 日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将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日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八)基金转换 1 . 在 本基金 与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其 它 基 金开展 转 换 业务之 前 , 基金管 理 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 本 基金开 展 基 金转换 业 务 应按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进 行 公告。 (九)基金现金分红 1 . 基 金管理 人 确 定分红 方 案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双 方 核定后 依 照 《信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分 红 进行账 务 处 理并核 对 后 ,基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规定对外公布。 3 .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和基 金 会 计核算 的 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等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1 )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 的 权 益 类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 固定收 益 品 种(包 括 在 银行间 债 券 市场、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 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 对 在 交易所 市 场 挂牌转 让 的 资产支 持 证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 ) 银 行间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 3 ) 本 基金投 资 同 业存单 , 按 估值日 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供的 估 值 净价估 值 ;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4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估 值。如 使 用 的估值 技 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 本基金 投 资 股指期 货 合 约、国 债 期 货合约 , 一 般以估 值 当 日结算 价 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 第 4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公 告 并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直接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 . 当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差 错 给基金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造成 损 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 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 若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已由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确 认后公 告 ,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过错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 , 虽然多 次 重 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 金 管 理人提 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但 不 限 于基金 申 购 或赎回 金 额 等 ) , 进而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而 引起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财 产 的 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内容 如 法 律法规 或 者 监管部 门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果行 业 另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它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 核 结果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信 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为遵守 和 服 从法律 、 法 规、规 章 的 规定或 有 权 机关的要求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季 度 报 告) 、 临 时 报告、 澄 清 公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 履行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因 不可 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 (2 )基 金投 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 定节 假日 或 因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后 由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 发 生基金 合 同 中规定 需 要 披露的 事 项 时 , 按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 以 披 露的信 息 文 本,存 放 在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 人处, 投资者 可以 免 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四)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 基 金运作 无 关 的事项 发 生 的费用 等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六) 基金相关费用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待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降低 C 类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九 )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至少 应 包 括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名 称和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 基 金托管 人 应 保存基 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 的记录 、 账 册、报 表 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相 关 的 签署 重 大 合同文 本 后 ,应及 时 将 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将 与 本 基金账 务 处 理、资 金 划 拨等有 关 的 合同、 协 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 与协助 若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发 生变更 , 未 变更的 一 方 有义务 协 助 变更后 的 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 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除非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 提名: 新 任 基金管 理 人 由基金 托 管 人或者 由 单 独或合 计 持 有基金 总 份 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新任基 金 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 临时基 金 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 人 产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的 决议须 经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5 ) 公告: 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 后,由 基 金 托管人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基 金 管理人 职 责 终止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妥善 保 管 基金管 理 业 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 审计: 基 金 管理人 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照 法 律 法规规 定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人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 任 基金托 管 人 由基金 管 理 人或者 由 单 独或合 计 持 有基金 总 份 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 (含2/3) 表决通过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 临时基 金 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 人 产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4 ) 备案: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更 换 基 金托管 人 的 决议须 经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5 ) 公告: 基 金 托管人 更 换 后,由 基 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妥 善 保 管 基金财 产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 审计: 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照 规 定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 提 名: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基 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和 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 本 部 分关 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更换条 件 和 程序的 约 定 ,凡是 直 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十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十 四)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管理 人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或由其 他 基 金管理 人 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清 算 小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 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各 自 履行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清 算 小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不超过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对直 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 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 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当 时 有 效的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 . 基 金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投资原 则 行 使或不 行 使 其投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 理的必要支持。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托 管协议 产 生 或与之 相 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 应 通过协 商 、 调解解 决 ,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 二 ) 托管协 议 自 基金合 同 成 立之日 起 成 立,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生 效 。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托管协议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 本 托 管协议 有 明 确定义 外 , 本托管 协 议 的用语 定 义 适用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