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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圆和混合(003300)

华夏圆和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圆和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光大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释 ---------------------------------------------------------- 1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2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6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7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9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2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6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1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2 十一、 基金 费用 -------------------------------------------------------------------------------------------------- 23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5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5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6 十五、 禁止 行为 -------------------------------------------------------------------------------------------------- 28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9 十七、 违约 责任 -------------------------------------------------------------------------------------------------- 31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1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2 二十、 其他 事项 -------------------------------------------------------------------------------------------------- 32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2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拟担任华夏圆和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 基金管理 人 , 中 国 光 大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拟 担 任华 夏 圆 和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基 金 托管 人; 为明确华夏圆和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 间的权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华夏 圆和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 ”) 中定 义的 术语 在用 于本托 管协 议时 应具 有相 同的含 义; 若有 抵触 应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 并依其 条款 解释 。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中 国光大 中心 设立日 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复 1992[15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部总 经理 :曾 闻学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李 宁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以下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称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托 管协议 的所 有术 语与 基金 合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和上市 交 易 的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衍生品 ( 包 括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等) 、 货币市 场工具( 含同业存 单)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与限 制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将随 之调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8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 动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如上 述(12 )款 )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十 二)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托管人 事后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 行定期 存款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约定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依 据实 际情况 与托 管行 签订 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 银行定 期存 款 的过程 中 , 必 须符 合补 充 协议就 投资 品种 、 投资 比 例、 存款 期限 等方 面的 限 制。 在投 资过 程 中,基 金托 管人 将严 格按 照补充 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 关业务 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六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 期票据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约定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依据实 际情 况与托 管行 签订 投资 中期 票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中 期票 据的过 程中 , 必 须严格 按照 补充 协议 中的 限制性 约定 进行 投资 。 在 投资过 程中 , 基金 托管 人 将严格 按照 补充 协议中 的约 定对 相关 业务 进行监 督和 审核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约 定 。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本 协议的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 人 签订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前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经资 产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相关制 度 。 在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合理 控制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例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补充协 议中 的约 定对 相关 投资进 行监 督和 审核 。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十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 托管人 合理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合理 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十二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十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 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如基 金托管 人无法从 公开信息 或基金 管理人 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 理 人的 追偿 行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 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助 。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基金 托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 行存款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 收益 、 收 取申 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资金账 户开 户名 称为 :华 夏圆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资金账 户开 户行为 : 中国 光大银 行北 京定 慧桥 支行 2、基金托 管专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 管专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交收 价差 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 管 理 。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 份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 开户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委托保 管的 机 构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与合 同原 件核 对一致 的 加盖公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双 方协 商一 致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 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书面授权 文件, 内容包括 被授权人 名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授权 文件 原件 并经基金 管理人 电话确认 后,授权 文件即 生效。 如 果授权 文件 中载 明具 体生 效时间 的, 该生 效时 间不 得 早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件并 经电 话 确认的 时点 。 如早 于前 述 时间 ,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授权 文件 并经 电话 确认 的时点 为授 权文 件的生 效时 间。 4、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 文件负有 保密义 务,其内 容不得向 被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令包 括赎回、 分红付 款指令、 回购到期 付款指 令、与投 资有关的 付款指 令、实 物 债券出 入库 指令 以及 其他 资金划 拨指 令等 。 2、基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托 管人的指 令应写明 款项事 由、支付 时间、到 账时间 、金额 、 账户等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 由被授 权人 签字 或盖 章。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 深 证通 或托 管网 银 电子指 令方 式或 双方 协商 一致的 其 他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 确认 后 , 则 对于 此后 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 或 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情 况 除 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或 双方 认可的 其他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以 电 话或双 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 簿记 系 统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要 取消 或终 止, 基金 管理人 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划 款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留 出执行 指令 所必 需的 时间 (该 必需 的 时间不长 于正常 情 况下基 金托管人 日常处理 该指令 所用的平 均时间) 。基金管 理人发送 有 效 指令( 包括 原指 令被 撤销 、变更 后再 次发 送的 新指 令)的 截止 时间 为当 天 的 15:00 ,15 :00 之后发 送的 , 基金 托管 人 尽力执 行 , 但 不能 保证 划 账成功 。 如基 金管 理人 要 求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 则 交易 结算 指令 需 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 并进行 电话 确认 。 对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的认 购权证 行权 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行 权 日 15:00 前 将需要 交付 的行 权金 额及 费用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16:00 前 支付 至登 记结算 公 司指定 账户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 的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 未 能 留出足 够 的 划款 时间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不 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由于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资金 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托管人承 担。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 与基 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令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后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 名,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3、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 保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指 令时 基金 资金 账户有 足 够的资 金余 额 , 在 没有 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 的投 资指 令、 赎回 、 分 红资 金等 的 划拨指 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 但 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 因, 出具 书面 文 件确认 此交 易指 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 令发 送 人员无 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 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 的指令 执行 并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 产或投 资人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 的授权 , 应当 至少 提前 一 个工作 日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同 时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新的被 授权 人的 姓名 、 权 限、 预留 印鉴 和 签字样 本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权 文件 原件 并经 电话 与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后 , 授权 文件即 生效 。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生 效前 , 基金托 管人 仍应 按原 约定 执行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 力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电话 确 认 。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 全、 印鉴 与被 授权 人是 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正 确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产 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未 执 行或未 及时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 导 致基 金财 产遭 受损 失 的, 由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由 此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买卖 的证 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选 择证券 经营 机构 , 租用 其 交易单 元作 为基 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 中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将 被选 中证 券经 营 机构提 供的 《 交 易单元 租用 协议 》 及时 送 达基金 托管 人 , 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申请 接收 结算 数据 。 交 易单 元保 证 金由被 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交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有关 规定 , 在基 金的 半 年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有 关情 况 、 基 金通 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 回 购 成交量 和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露 , 并将 该等 情况 及 基金交 易单 元号 、 佣金 费 率等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国债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 与其 签订 期 货经纪 合 同, 其他 事宜 根据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执行 , 若 无明 确规 定的 , 可参照 有关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 的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办 法》 , 在每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限 额进 行重 新核算 、调 整 。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调整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当日 , 在 资 金流量 表中 反 映最低 备付 金调 整的 情况 。 管 理人 应预 留最 低备 付 金, 并根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确定 的实 际下 月最 低备 付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根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证 券结 算保 证金管 理办 法》 ,在 每月 前 2 个工 作 日内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结算 参与 人的结 算保 证金 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在 调整当 日, 在资 金流 量表 中反映 结算 保证 金的 调整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预留 足够头 寸。 若基金 管理 人参 与权 证交 易, 应 按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要 求缴 纳权 证交收 履 约保证 金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于 每月 第一个 交易 日调 整交 收履 约保证 金 , 基 金 管理人 应预 留足 够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 内资 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场外 资金 汇划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 如果 因为基金 托管人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 偿;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 致 使 基金托 管人 接收 数据不 完整 , 造成 清算 差 错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 超卖等 原因 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并 确保于 交收 日 11 点 前完 成 融资, 用以 完 成清算 交收 , 基金 托管 人 应给予 必要 的 配 合 , 由 此 给本基 金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确保 在 T+1 日 上午 11:00 前 有足 够的 资金 头寸 用 于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金 结算 。 通过上 交所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电 子平 台达 成的 私募 债券转 让,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公司 上 海分公 司根 据证 券交 易所 发送的 转让 成交 结果 办理 实时逐 笔全 额结 算(RTGS )。RTGS 的 最终交 收时 点 为 T 日的 15:30 分 , 为 保证 RTGS 交 易 成功 , 管 理人 应于交 易 T 日的 15:00 之 前,将 买入 私募 债券 的指 令传真 至托 管人 。 通过深 圳综 合协 议平 台的 公司债 、 私募 债, 结算 方 式为逐 笔全 额非 担保 交收 , 最 终交 收 时点 为 T 日 16:00 , 因此 管 理人应 于 T 日 15:30 分之 前向托 管人 发送 非担 保交 收债券 的买 入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指令。 T+0 非担 保交 收业 务 的交易 告 知。 投资 管理 人务 必高 度 重视 此类 业务 交易 告知 的 重要 性, 即发 生权 证行 权、 大 宗专场 、 专项 资产 管理 计 划转让 以及 通过 上交 所固 定收益 证券 综合 电子平 台达 成的 私募 债券 转让和 通过 深圳 综合 协议 平台的 公司 债、 私募 债转 让 等非担 保交 收 业务 , 管 理人 应于 交易 当 日及时 将该 交易 书面 告知 托管人 并进 行电 话确 认 。 其中权 证行 权的 交易和通 过上交所 固收平 台达成的 私募债转 让交易 告知截止 时 点为申 报当 日 15 :00; 通过 深圳综 合协 议平 台达 成的 公司债 、私 募债 转让 交易 告知时 间为 申报 当 日 15:30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 金托 管 专户或 资 金交收 账户 ( 除登 记公 司 收保或 冻结 资金 外 ) 上 有 充足的 资金 。 基金 的资 金 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 但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该 必需 的时 间不 长于 正 常情况 下基 金 托管人日 常处理该 指令所 用的平均 时间) 。 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 下,基 金托管人 对 基 金管理 人符 合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若由于 结算 机构 的交 收规 则发生 变化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新 的交 收规则 作 出相应 变动 ,基 金管 理人 应配合 基金 托管 人为 完成 交收提 供必 要的 帮助 。 2、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如果 实 际交易 记录 与 会计账 簿记 录不 一致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实 ,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责任 方 承 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 确 保双 方账 目 相符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基金管 理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申 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 的申购 、 赎回 、 转 换开 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款 项。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3、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在 工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前 一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基金管 理人或其 委托登 记机构应 通过与基 金托管 人建立的 数据传输 系统发 送有关 数 据(包括 电子数据 和盖章 生效的纸 制清算汇 总表) , 如因各种 原因,该 系统无 法正常发 送 , 双方可 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 存 。 5、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 及分 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6、对于基 金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收 款,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在合 理范围 内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合 。 7、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 如 系基 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8、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回购 到期 付款 和与 投 资有关 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的 “ 清算 账户 ” 间的 资金结 算遵 循 “ 全额 清算 、 净额交 收 ” 的原则 , 每 个开 放日 按照 托 管账户 应收 资金 与应 付资 金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收 额或 净 应付额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收 日 15:00 之前从 基金 清算 账户 划到 基金托 管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在资 金到 账后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将有 关书 面凭 证传 真给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 额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交收 日 10:00 前 将 划款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在交 收日 12:00 之 前划 往基 金 清算账 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 资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将有 关书面 凭证 交给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账务 管理 。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如 基金 托管 专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 管 人应 按时拨 付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因基金 托管 专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的原 因造 成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 《基 金 合同 》 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基金 转换 1、在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它基金开 展转换 业务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函告基 金 托管人 并就 相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2、基金托 管人将根 据基金 管理人传 送的基金 转换数 据进行账 务处理, 具体资 金清算 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行 。 3、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基金管 理人确定 分红方 案通知基 金托管人 ,双方 核定后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 分红进行 账务处 理并核对 后,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专用 账户 。 3、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数值 。 计算公 式为 : 计 算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份额的 总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合 同约 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对 外公布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他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 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 取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对在交 易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估 值日不存 在活跃 市场时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 成本 能够 近似体 现公 允价 值时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对在交 易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 的债券 , 在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况 下,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活 跃市 场报 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在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对全 国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照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 含当 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1)从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上 市交易 的权证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 的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 或 者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 2)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以 及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估值。 4) 股 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 据 。 (7)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9)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 于不可 抗力 , 或证 券交 易 所、 期货 交易 所、 登记 结 算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非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 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调 整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 按指 令将 收益 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 除 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 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 和 服从法 院判决 或裁定、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 临时 报 告、 澄清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信 息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信息。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于本 章第 (二 ) 条 规定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事 项进 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金 管理 人 ) 复 核的 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相 监督 , 保 证按照 法定 方式 和时 限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根 据法律 法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 指定媒 介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暂 停 估 值的 情形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 。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 披露的信 息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 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 基 金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下: H =E× 1.0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 力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 基 金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15% 年费率 计 提 。 基 金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或 不可 抗力 等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 支 付日 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托管费 收入 帐户 户





名: 基金 托管 费收 入 账





号: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 行: 中国 光大 银行 (系统 支付 号 303100000006) (三 ) 证 券 、 期 货交 易或 结算费 用 、 基 金财 产划 拨 支付的 银行 费用 、 证券 、 期货账 户开 户费用 及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 仲裁费 和诉 讼费 等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 、 信 息披 露费 用 以及其 他费 用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 支。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 , 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托 管人 得到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后 与基金 管理 人 分别进 行保 管。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要 求的 除外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将与 本基金账 务处理、 资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传 真基金 托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生 变更,未 变更的一方有义 务协助变 更后的接任人接 收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15 年以 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人资格 。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计 :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8)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如 果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3、原任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后,新 任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接 受基金 管理业 务 前,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并有 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人资格 。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情形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 的基 金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 3、原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后,新任 基金托管 人或临 时基金托 管人接受 基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 换程 序 1、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后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 (四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条 件和程 序的 约定 , 凡是 直 接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 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 人牟取 利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红 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相互 兼职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十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 信息从 事或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行 职责 。 (十二 )基 金财 产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十三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 及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相关 限制。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各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4)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等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者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约 定 , 给 基金 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 应 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 的,应 当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 仅限 于直接 损失 。 (三 )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就 损失 进行 赔偿 ;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 损失 进 行赔偿 , 另一 方当 事人 有 权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 向违 约方追 偿 。 但 是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基金管 理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原则行 使或不行 使其投资 权而造 成的损 失 等 。 4、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故 意或 重大 过失 造成的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 网络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 意外 事故所 导致 的损 失等 。 (四 )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有 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 求赔偿 。 守约 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议,如 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该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除 非仲 裁裁 决 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托 管 协议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 备 存 二份 , 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各 一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法律 效力 。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 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署,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 日 期 。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 为《 华夏 圆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订日 : 签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