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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A(001894)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查看PDF公告

1 
 
 
 
 
泰 达宏 利活 期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 2015 年 1 月 4 日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 号[2015]9 号 文注册 ,并
于 2015 年 9 月 9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 证券 基 金机构监 管部关 于泰达 宏利 活期友货
币市场基 金延期 募集备 案的回 函 (机构 部函[2015]2516 号) 。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5 年11 月4 日正 式生效 。 
本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 但中国 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 金 收益 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投
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前,需充 分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包括 :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风 险和预 期收益 率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 金和
债券型基 金。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及基 金合 同。 
本更新招 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6 年11 月4 日, 有 关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计 。 3 
目


录 第 1 部分 绪言 ............................................................................................................. 1-1 第 2 部分 释义 ............................................................................................................. 2-1 第 3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3-1 第 4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4-1 第 5 部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5-1 第 6 部分 基金的 份额 分类 .......................................................................................... 6-1 第 7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 7-1 第 8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8-1 第 9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9-1 第 10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10-1 第 11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11-12 第 12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12-1 第 13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13-1 第 14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14-1 第 15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15-1 第 16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16-1 第 17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7-1 第 18 部分 风险揭 示 ................................................................................................... 18-1 第 19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9-1 第 20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20-1 第 21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21-1 第 22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22-1 第 23 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23-1 第 24 部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24-1 第 25 部分 备查文 件 ................................................................................................... 25-1 1-1 第1 部分 绪言 《泰达 宏利 活期 友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货 币 市场 基金 管 理暂 行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暂 行规 定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编 报规则 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金 信息披 露特别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特别规 定》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 式〉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 泰达宏 利活 期友 货币市 场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 是根 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注 册。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 间权利 、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2-1 第2 部分 释义 在 《泰达宏 利活期 友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指 , 下 列词语或 简称具 有如下 含义: 1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指《 泰 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2 、基金或 本基金 :指 泰 达宏利活 期友货 币市场 基金


3 、基金管 理人: 指 泰达 宏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4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5 、基金 合同 :指《 泰达 宏 利 活期 友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订 之《 泰达 宏利 活期 友货币市 场 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7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泰达 宏利活 期友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 会: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4 、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委员2-2 会 15 、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 根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 法》 及 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的 可投资 于中国 境内证券 市场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 批准的 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人 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的合 称 20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或接 受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2-3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29 、 基金 募集期 : 指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 效至终 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限 31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32 、T 日 : 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4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的工作 日 35 、 开放时间 :指开 放日基 金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 、 转托管 :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 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式 2-4 43 、 巨 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4 、 元:指 人民币 元 45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 债 券利息 、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摊余 成本法 : 指 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续 期内按 照实际 利率法 进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益 47 、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按照 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益 48 、7 日年化 收益率 :指以 最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所 折算的 年资产 收 益率 49 、 销售服务费: 指 本基金 用于持 续销售 和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费 用, 该 笔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扣 除,属 于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0 、 基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 分设两 类基金 份额:A 类基 金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 两 类基金 份额分 设不同 的基金 代码 , 收 取不同的 销售服 务费并 分别 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51 、A 类基 金份额 :指按 照 0.25% 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52 、B 类基金 份额: 指按 照 0.01 % 年 费率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53 、 升级:指 当投资 人在单 个基金 账户保留 的 A 类基 金份额 达到 B 类 基金 份额的最 低份额 要求时 ,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自动将 投资 人 在该基 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 金份额 54 、 降级: 指当投资 人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 留的 B 类 基 金份额 不能满 足该 类 基 金 份额的 最低份 额要求 时, 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自动 将投资 人 在该 基金 账户保留 的 B 类 基金份 额全部 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55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56 、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57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 数 2-5 58 、 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9 、 指定媒介 :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60 、 不可抗力: 指 本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 见、 不 能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客 观 事件。 3-1 第3 部分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代表 人: 弓 劲梅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联系电话 :010-66577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 陈沛 注册资本 :一亿 八千万 元人民 币 股权结构 : 北 方国际 信托股 份有限 公司 :51 %; 宏 利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限 公司:49 %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原 名湘财 合丰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湘财 荷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泰达荷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成立 于 2002 年 6 月,是 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 管理公 司之一 。 截 至目前 , 公司管 理着包括 泰达宏 利价值 优化 型系列基 金、 泰 达宏利 行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风险 预算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 基金、 泰 达宏利 效率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 集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 达宏利品 质生活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泰 达宏利 红利先 锋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中证 财富 大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领 先中小 盘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聚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泰 达宏利 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利逆 向策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信用 合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养 老收益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利淘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 转型机 遇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改 革动力 量化策 略灵 活配置混3-2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创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 利复兴 伟业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新起点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 蓝筹价 值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新思 路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创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币 市场基金 、 泰 达宏利 绝对收 益策略 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泰 达宏 利同顺大 数据量 化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多 元回 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增 利灵活 配置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宏利 汇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量化 增强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 达宏利启 智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定宏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宏利 创金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宏 利亚洲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内的四 十多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弓劲梅女 士, 董事 长。 拥有 天津南 开大学 经济学 博士学 位。 曾担任 天津 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研 究员 , 天弘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高 级研究 员, 天津泰 达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 级项目 经理, 天 津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 团) 有限公 司融资 与风 险管理部 副部长。 现任天 津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资产 管理部 部长 。 刘建先生 ,董事 。先后 毕业于 中国政 法大学 、天津 财经学 院,获 法学 学士、 经济学硕 士学位 。1988 年至2001 年任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金融 机构部副 处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清算 中心负 责 人;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机构 业务部 董事总 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 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 总经理 。 杨雪屏女 士, 董 事。 拥有天 津大学 工科学 士和中 国人民大 学新闻 学硕士 学位。 1995 年至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 报社、 经 济观察 报社、 滨海 时报社 等报 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 ;2003 年至2012 年就职于 天 津泰达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办 公 室秘书科 ;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 天津市 泰达国 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曾 担任 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 目经理 ,现任 综合办 公室副 主任。 孙泉先生 , 董 事 。 拥有 天津南 开大学 经济学 学士和经 济学硕 士学位 及美 国芝3-3 加哥罗 斯福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学 位。1988 年任职于 天津 开发区 信托 投 资公司 , 负责信 贷和 外汇 管理工 作;1989 年任职于 天津 开发 区管 理委员 会政 策 研究室 , 负责区 域发 展、 国企改 革、 对外 合作 政策的 研究 和制 定工作 ;1997 年任职于 天 津经济技 术开发 区总公 司企划 部,负 责企业 发展战 略研究 和计划 经营 管理工作 ; 2001 年任职于 天津 泰达投 资控 股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负责 泰达控 股重 组 并购、 资 源整合、 上 市筹备 和金融 类、 实业 类企业 的经营 管理工 作。 现任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公司资 产管理 部经理 , 渤 海产业 基金投 资管理 公司 、 恒安 标准人 寿保 险公司和 天津钢管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等职 。 何达德先 生, 董 事。 毕 业于英 国伦敦 城市大 学, 取得精算 学荣誉 理学士 学位。 现为宏利行 政副 总裁及 宏 利人 寿保险 ( 国际) 有 限公司 首席 行政 总监, 宏 利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限公 司首席 行 政总 监, 负责 宏 利于 香港的 全线业 务, 包 括个人保 险、 雇员福 利及财 富管 理 等业务。 同时何 先生分 别为宏 利 人寿 保险 (国 际 ) 有限 公司及宏 利资产 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之 董事。 现为 澳大 利 亚精算 学会 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 员, 在寿险 及退休 顾问工 作方面 拥有三 十多 年 的丰富 经验 , 其 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 要职。 任赛华女 士, 董事。 毕业于 加拿大 滑铁卢 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 学学 士学 位,加 拿大 安大 略省 会计师 公会 之特 许会计 师。 任女 士于 2007 年加盟宏 利资产 , 曾 任首席 行政事 务总监 , 现担任宏 利资产 亚洲区 零售 经销部主 管。 早 年任女 士曾任 职于亚 洲和加 拿大的 著名国 际投资 银行 、 会计 事务 所及省级 退休金委 员会 , 监管 托管业 务的销 售及担 任全球 基金服 务客户 关系管 理、 新 业务 发展及会 计等高 级职务 。2013 年6 月至2015 年4 月担任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杜汶高先 生, 董事。 毕业于 美国卡 内基梅 隆大学, 持 有数学 及管理 科学 理学 士学位, 现为宏 利资产 管理( 亚洲) 总 裁兼亚 洲区主管 及宏利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 ,掌管 亚洲及 日本的 投资事 务,专 责管理 宏利于 区内不 断壮 大的资产 , 并确保公 司的投 资业务 符合监 管规定 。 出任 现职前 , 杜先 生掌管 宏利于 亚洲区( 香 港除外) 的投 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 顿领导 机构息 差产 品的开发 工作。杜 先生于 2001 年加入 宏利, 之前任 职于 一家 环球评 级机构 ,曾 获派驻纽 约、 伦 敦及悉 尼担任 杠杆融 资及资 产担保 证券等 不同部 门的主 管, 拥有 二十多年3-4 的资本市 场经验 。 汪丁丁先 生, 独立 董事, 毕 业于北 京师范 学院数 学系, 中国 科学院 数学 力学 部理学硕 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 夷大学 经济学 博士学 位。1984 年至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 科学院 系统科 学研究 所助理 研究员 、 美国东 西方中 心人口 研究 所访问学 者、 博士后 研究员、 香港大 学经济 与金融 学院助 理教授、 德 国杜依 斯堡 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 授、 北 京大学 中国经 济研究 中心副 教授及美 国夏威 夷大学 经济 系访问教 授。 目前担 任北京 大学及 浙江大学 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 东北财 经大学 “社 会与行为 ”跨学 科教育 中心学 术委员 会主席 兼主任 。 周小明先 生, 独立 董事。 毕 业于浙 江大学 法学院, 持 有中国 政法大 学法 学硕 士学位 、民 商法 法学博 士学 位。1990 年起先后 任职 于浙 江大学 、中 国 人民银 行 非银行金 融机构 监管司、 君泽君 律师事 务所、 安 信信托 投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全国人 大常委 会财经 委员会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信托法 》 、 《 基金法 》 起草小组 成员、 安信信 托投资 股份有 限公司 总裁 。 目 前担任中 国人民 大学信 托与 基金研究 所所长、 君 泽君律 师事务 所合伙 人、 清华 大学法 学院联 合法律硕 士导 师、 中国信 托业协会 培训 与 资格办 公室副 主任、 《中国 信托业 发展报 告》主 编。 杜英华女 士, 独立 董事, 任 期始 于2014 年6 月20 日。 毕业 于南开 大学 法律 系, 获 得法学 学士和 法学硕 士学位 。1992 年10 月, 与其他 合伙人 共同 发起设立 天津津华 律师事 务所, 现任该 律所副 主任, 正高级 律师, 具有 22 年法 律实务经 验。同时 担任天 津第五 届律师 协会理 事、天 津第六 届律师 协会监 事。 何自力先 生,独 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 开大学 ,经济 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 于宁夏国营农 场和工 厂务农 和做工:1982 年至1985 年, 于宁 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 教学和 科研工 作;1988 年 至今任职 于南开 大学, 历任 经济学 系系主任 、 经济学院 副院长, 担任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兼任中国 经济发 展研究 会副 会长和秘 书长、天 津经济 学会副 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 亚大 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 问学者 。 2 、监事会 成员 许宁先生 , 监 事长 。 毕业 于南开 大学 , 经济 学硕士 。1991 年至 2008 年 任职 于天津 市劳 动和社 会保 障局;2008 年加 入天 津市 泰达国 际控 股(集 团 )有限 公 司,担任 党委委 员、董 事会秘 书、综 合办公 室主任 。 3-5 陈景涛先 生, 监事。 拥有澳 大利亚 麦考瑞 大学商 学学士、 麦 考瑞大 学应 用金 融学硕 士和南 澳大 学金 融学博 士学 位。1998 年起 先后就 职于 渣打银 行 、巴克 莱 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 宏利资 产, 曾 担任固 定收 益高级投 资经理, 现担任 北亚投 资负责 人。 王泉先生 ,职工 监事。 管理学 学士、 经济学 硕士。2002 年 3 月加 入泰 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 作至今 , 历任 基金运 营部基 金会计 、 基金 运营部 副总经理 、 基金运营 部总经 理、 运营副 总监兼 基金运 营部总 经理 , 自 2014 年10 月 起担任运 营总监。 邓艺颖女 士, 职工监 事。 金融学 硕士 ,2004 年5 月至2005 年4 月 就职 于中 国工商银 行广东 省分行 公司业 务部;2005 年 4 月加 盟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先 后担 任交易 部交 易员 、 固定 收益 部研究 员、 研究 部副总 监、 投 资副总 监 兼 研究部 总监 , 现任 投资副 总监兼 投资部 总监 。 具备11 年基金 从业经 验,11 年 证券投资 管理经 验,具 有基金 从业资 格。 3 、高级管 理人员 弓劲梅女 士,董 事长。 简历同 上。 刘建先生 ,总经 理。 简 历同上 。 傅国庆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 业于南 开大学 和美国 罗斯福 大学, 获文 学学 士和 工商管理 硕士学 位, 北京大 学国家 发展研 究院 EMBA。1993 年至2006 年就职于北 方国际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从事 信托业 务管理 工作, 期 间曾任办 公室 主任、 研发 部经理、 信托业 务总 部 总经理 、董事 会秘书 、以及 公司副 总经理 。2006 年 9 月 起任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2007 年 1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兼财 务总监。 王彦杰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 业于台 湾中山 大学和 淡江大 学, 获企业 管理 学士 和财务金 融硕士 学位 。1998 年8 月至2001 年4 月 , 先 后在国 际证券 、 日商大和 证券、元 大投信 担任股 票分析 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 主管 ; 2008 年2 月至2008 年8 月 , 就 职于复华 投信香 港资产 管理公司 , 担任执行 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就职于宏利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担 任台湾地 区投资 主管 ;2015 年10 月加盟泰 达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投资总 监,2015 年12 月起任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兼投资 总 监。 3-6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和中国 科学院, 管 理学和 理学 双硕 士。 先后任 职于中 信公司、 毕马威 国际会 计师事 务所等 公司, 从事 财务 管理和管 理咨询 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任监察 稽核 部 副总监 。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风 险管理 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 4 、基金经 理 丁宇佳女 士,理 学学士 ;2008 年 7 月加入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 任交易部 交易员 ,负责 债券交 易工作 ;2013 年 9 月起先后 担任固 定收 益部研究 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 基金 经理 ;2015 年3 月26 日起 担任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2015 年6 月11 日至 今担任 泰达宏 利聚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11 日 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创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6 月16 日至今 担任泰 达宏利养 老收益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16 日 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淘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6 月16 日 起至 今 担任泰 达宏利 新思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18 日 起至今 担任泰 达宏利创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11 月4 日 起担任 泰达宏 利活期友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经理 ;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启智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9 月26 日至今 担任泰 达宏利 风险预 算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集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今担任 泰达宏 利创金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备8 年基 金从业 经验,8 年证券 投资管 理经验 ,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 5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名单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成 员包 括公 司 总经 理 刘建 、副 总 经理 兼 投资 总监 王 彦 杰、 投资副总 监兼基 金投资 部总监 邓艺颖 、 研 究部总 监陈伯 祯、 金融工 程部 门负责人 戴洁、资 深基金 经理兼 首席策 略分析 师庄腾 飞。督 察长张 萍列席 会议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根 据决 策事 项 ,可 分 类固 定收 益 类事 项 、权 益类 事 项 、其 它事项: (1 )固定 收益类 事项由 刘建、王 彦杰表 决。 (2 )权益 类事项 由刘建 、王彦杰 、邓艺 颖、 陈 伯祯 、 戴洁、 庄腾飞 表 决。 3-7 (3 )其它 事项由 全体成 员参与表 决。 6 、上述人 员之间 均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本 基金备 案手续 ; 3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按照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 11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 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以下 简称 “ 《 证 券法》 ” )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 , 防 止 违反 《 证 券法》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 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资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对 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资 产; (3 )承销 证券; (4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8 (5 )从事 可能使 基金财 产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6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证券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4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规 章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规 经营; (2 )违反 基金合 同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权 益; (4 )在包 括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的 资料中 进行虚 假信息 披露; (5 )拒绝 、干扰 、阻挠 或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用职 权,不按 照规定 履行职 责; (7 )违反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或泄 露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暗 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活动 ; (8 ) 除 按本公 司制度 进行基 金运作 投资外 , 直 接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 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 易; (10 ) 违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 用对敲、 对倒、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扰 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同 行,以 提高自 己; (12 )在公开 信息披 露和广 告中故 意含有 虚假、 误导、 欺诈成 分; (13 )以不正 当手段 谋求业 务发展 ; (14 )有悖社 会公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金 人员形 象; (15 )其他法 律、行 政法规 禁止的 行为。 5 、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勤勉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 或 任何第 三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人从3-9 事相关的 交易活 动; (4 )不以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五)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和 业务环 节; (2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核 与风 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与风 险管 理部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 性, 负 责对公 司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 互制 约原则 :各 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体 系; (4 )定 性和 定量相 结合 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标 体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操 作性。 2 、内部控 制的体 系结构 公司的内 部控制 体系结 构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的 组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内 部控制 负最终 责任 , 各个 业务部 门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 评估和 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 责监察 公司的 风险管 理措施 的执行 。具体 而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 制定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 内部控 制负 完全 的和 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 时向董事 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 险控制方 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方案和基 本的投 资策略 ; (4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负责对基 金投资 运作的 风险进 行测量 和监控 ; (5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察, 并为每一 个部门 的风险 管理系 统的发 展提供 协助, 使 公司在 一种风 险管 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 实现业 务目标 ; (6 )业 务部 门:风 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 要的责 任。 部门 经理 对本3-10 部门的 风 险负全 部责任 , 负 责履行 公司的 风险管 理程序 , 负 责本部 门的 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 发、执 行和维 护,用 于识别 、监控 和降低 风险。 3 、内部控 制的措 施 (1 )建 立、 健全内 控体 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 建立、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 工, 确保各 项业务 活动有 恰当的 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 工作是 独立的, 并得到 高管人 员的支 持, 同时 置备操作 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 互分离 、相 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 基金经理 分开, 投 资决策 分开, 基 金交易 集中, 形 成不同 部门 、 不 同岗 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 ,从制 度上减 少和防 范 风险 ; (3 )建 立、 健全岗 位责 任制 :建 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自己的 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各 自工作 领域中 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 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 序:分 别建 立了 公司 营运 风险和投 资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使用 适合的 程序 , 确认 和评估 与公司 运作 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 立了自 下而上 的风险 报告程 序, 对风 险隐患进 行层 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 的人员 及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而以 最快速 度作出 决策; (5 )建 立内 部监控 系统 :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资监控 系统, 能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 风险进 行全面 和实时 的监控 ; (6 )使 用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 技术化 的风 险控 制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 模型, 用 以提示 指数趋 势、 行业 及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 有效的 措施, 对风险 进行分 散、控 制和规 避,尽 可能地 减少 损失; (7 )提 供足 够的培 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训 ,使员 工明确 其职责 所在, 控制风 险。 4 、基金管 理人关 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上关于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披露真 实、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发展不 断完 善内 部合 规控 制 。4-1 第4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 行 ” ) 住所及办 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首次注册 登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 人 民币贰 仟柒佰 玖拾壹 亿肆仟 柒佰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整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 信息披 露联系 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 客服电 话:95566 (二)基 金托管 部门及 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设 立于 1998 年,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银 行、证 券、基 金、信 托从业 经验, 且具有 海外工 作、学 习或 培训经历 ,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 银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展 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展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的 商业银 行, 中 国银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 社保基 金、 保 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 外三类机 构、 券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产 品 、 股权 基 金、 私 募基金 、 资 金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 内, 中 国 银行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 风 险 分 析 等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管 增 值 服务, 是国内 领先的 大型中 资托管 银行。 (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其 中境内 基金 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 了股票 型、债券 型、混 合型、 货币 型、指数 型等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足 了不同 客户多 元化的 投资理 财需求 , 基 金托 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 列。 4-2 (四)托 管业务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 控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作 、稳健 经营 ”的原则 。 中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务 各环节 , 通 过风险 识别与 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定及 制度建 设、内 外部检 查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业 务全 员、全面 、 全程的风 险管控 。 2007 年起,中 国银 行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开 展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审阅工 作。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 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阅 报告 。2016 年,中国 银 行继续 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 的内部 控制审 计报告。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 善,内 控措施 严密, 能 够有 效保证 托管资 产的安 全。 (五)托 管人对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及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国 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报 告。 5-1 第5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 构 1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联系人: 于贺 联系电话 :010-66577617 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 :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 61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 宏 利基金 网上直 销系统 交易系统 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 管理人 旗下基 金网上 直 销的 银行卡 和第三 方支付 有: 农行卡 、 建行 卡、 民生银 行卡、 招商银 行卡、 兴 业银行 卡、 中 信银行 卡、 光大 银行卡 、 交通银 行卡、 浦发 银行卡 、 中国银 行卡、 广 发银行 卡 、 上海 银行卡 和汇付 天下 “ 天天盈 ” 、 快钱支付 账户 。 泰达宏利 微信公 众账号:mfcteda_BJ ,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 行卡 、 汇付 天下“天 天盈” 账户 、 快钱支 付账户 。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 信箱:irm@mfcteda.com 2 、销售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5-2 客服电话 :95566 银行网站 :www.boc.cn 2)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银行网址 :www.bankcomm.com 3)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 虞谷云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4)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客户服务 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5-3 5)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人: 卢 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6)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宁波市 江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 宁波市 鄞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 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 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 www.nbcb.com.cn 7)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河东 区海河 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 市河东 区海河 东路218 号 法 定代表 人: 李 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 王宏 客户服务 热线:9554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5-4 8)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 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9)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 www.csc108.com 10)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客服电话 :95536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11)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45 层 5-5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2) 中国 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 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3)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4)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5-6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黄英 联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 电话: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16) 湘 财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 南省长 沙市天 心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 湖 南省长 沙市天 心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传真: 021-68865680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7)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 :hutt@bhzq.com 5-7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8)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 定代表 人: 周易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19) 长 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20)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5-8 21)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客服电话 :020-961303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2)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3)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 :www.xsdzq.cn


24) 平 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5-9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 吴琼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5)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层( 100007 )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层( 100007 )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 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27)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5-1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28)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朱磊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29)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 拨 0591 )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宗锐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30)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剑虹 5-11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2)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3)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 人:李 巍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5-12 34)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35)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 :028-86690126 36)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公司网址 :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 :95548





37)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 厦 16-17 层


5-13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公司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 :95582





38)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技 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科 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新 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 深圳 市华侨城 深南大 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39)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6-2288 40)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公司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 :400-888-8133 5-14 41)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 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 :95548 42)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吴坚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 :400-809-6096 43)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44)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金山 区廊下 镇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68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 汪静 波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5-15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45)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笋岗 街道梨 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 1 号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46)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47)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天目 山路 266 号黄 龙时代 广场B 座支付 宝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8)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 新区峨 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5-16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49)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 www.erichfund.com 50)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英 联系电话 :021-20835817 传真号码 :021-20835885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51)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苑 路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二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52)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5-17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客户服务 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53) 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室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客户服务 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54)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地址:上 海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55)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56) 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5-18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 现代五 项馆2105室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峨山璐505 号 东方纯 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客户服务 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57) 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拱 墅区登 云路45号(锦昌 大厦)1 幢10楼1001室 地址:浙 江省 杭 州市拱 墅区登 云路45 号(锦 昌大厦 )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徐 黎云 客户服务 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58)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 厦A 座17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客户服务 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59)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地址:上 海市长 宁区福 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客户服务 热线: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money.com 60)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5-19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客服热线 :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61)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际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 武汉 市泛海 国际SOHO 城7 栋2301 、2304 法定代表 人:陶捷 公司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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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经 济技术 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2302# 法定代表 人:李悦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63) 北 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宏泰 东街浦 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剑辉 公司网址 :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 :400-623-6060 64)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5-20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怀柔 区九渡 河镇 黄 坎村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 人:蒋煜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甲6 号 万通中 心D 座21-28 层 公司网址 :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 :400-818-8866 65)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海 淀区东 北旺西路 中关村 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http://www.xincai.com/ 66)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 人: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67)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 兴镇路 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68) 北 京汇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5-21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 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69) 上 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新 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装 企业类型 :有限 责任公 司 营业期限 :持续 经营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0)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 责任公 司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71) 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南港 工业区综合服 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南港 工业区综合服 务区办公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 人: 丁 东华 公司网址 :www.gomefund.com 客服热线 :400-111-0889 5-22 72) 北 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北 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章 联系人: 曹庆展 客户 服务 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 :www.igesafe.com (二)登 记机构 名称: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代表 人: 弓 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 :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 北 京天达 共和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 店街 37 号盛 福大 厦 1930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 麦子店 街 37 号盛福 大厦 1930 室 负责人: 李东明 电话:010-85276468 传真:010-85275038 经办律师 : 韩津 生、张璇 联系人: 张璇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5-23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湖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 人:赵 柏基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单峰 、庞伊 君


联系电话 : (021 )23238888


传真 : (021 )23238800


联系 人:庞 伊君 6-1 第6 部分 基金的份额分类 一 、基金份 额分类 本基金根 据投资 者持有 的基金 份额按 照不同 的费率 计提销 售服务 费用, 因此 形成不同 的基金 份额类别 。 本基金 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 基金份 额, 两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 基金代 码,并 单独公 布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根据基金 实际运 作情况 , 在 履行必 要的程 序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对基 金份 额 分 类 进行调 整并公 告。 二、基金 份额类 别的限 制 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份 额 年销售服 务费率 0.25% 0.01% 首 次 单 笔 认 ( 申 ) 购 最 低金额 网上直销 为0.01 元; 直销柜台 为100,000 元; 代销 机构 为1 ,000 元 300 万元 追 加 单 笔 认 ( 申 ) 购 最 低金额 网上直销 为0.01 元; 直销柜台 为1000 元; 代销机 构1 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 最低份 额 不设单笔 最低限 额 不设单笔 最低限 额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额余额 0 份 300 万份 注: (1 )本 基金当 期基 金收 益结 转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低申购 金额的 限制,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额 暂不开 通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2 )投资者 申购 B 类 基金份 额,如 申购后 其在所有 销售机 构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300 万份 ( 包括300 万份) , 则按照 申购 B 类基金 份额处 理, 如不 足300 万份,则 按照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处理 ;


(3 )各 代销机 构以 及本 公司 直销系统 对 上述 首次 申 购及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销机 构以及 我公司 直销系统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6-2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 整认 (申 ) 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 始调整之 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三、 基 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级 1 、A 类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即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所 持基金 份额 余额 低 于 300 万份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若 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保 留的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300 万份时 , 本基 金的登 记机构 自动将其 在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额升 级为B 类基金 份额。 2 、B 类基金份 额持有 人,即 在本基 金存续 期内所 持基金 份额超 过 300 万份 (含300 万份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若 B 类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低 于 300 万份 时 , 本基 金的登 记机构自 动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有 的 B 类基金份 额降级 为 A 类 基金份 额。 3 、 投资者 认/ 申购申 请确认 成交后 , 实际获 得的基金 份额等 级以本 基金 的登 记机构根 据上述 规则确 认的基 金份额 类别为 准。 四 、基 金份 额分 类及 规则的 调 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 响下 : 1 、根据 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进行 调整并 公告。 2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在履 行相关 程序后 , 调 整认 (申 )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 2 日至少在 一家 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3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并 在 履 行相 关 程序 后 ,调 整基 金 份额升降 级的数 量限制 及规则,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开 始调整 之日 前 2 日 至少在一 家 指定媒 介 上刊 登公告 。 7-1 第7 部分 基 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已 于2015 年1 月4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5]9 号文注册 募集 ; 并于2015 年9 月9 日获得 证监会 证券 基 金机构监 管部关 于泰达 宏利 活期友货 币市场基 金延期 募集备 案的回 函(机 构部函[2015]2516 号) 。 一、基金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二、基金 的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三、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经 普华永 道中天 会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验资 , 本 次募集 的有 效认 购 户 数 为617 户 , 净 销 售 金 额 为 人 民 币478,816,374.03 元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478,816,374.03 份 ; 募 集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22,582.72 元, 折合122,582.72 份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合 计募集份 额为478,938,956.75 份。上述 资金 已于2015年11月4 日划入 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开立的 基金托 管专户 。 8-1 第8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 案。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 ,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并 根据 基金 合同第十 八部分 的约定 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2 、连续 60 个工作 日,有 效申请 确认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9-1 第9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2 、申购、 赎回开 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 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开 放日常 申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或者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 的,视 为下一 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 “确 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每 份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0 元 的基 准进行计 算 ; 2、“ 金 额申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 ” 原 则 ,即 若发 生申 购 、赎 回损 害 持有 人 利益9-2 的情形时 ,应当 及时暂 停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 成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确认 赎回 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T +1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特殊情 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期 限内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赎回款 项。 如 遇交 易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影 响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若 申购不 生效 , 则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 对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经 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与 赎回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 对于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 人应及 时查询 。 因投资 人 怠于履 行该项 查询 等各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权 益受损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不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或 不利后 果 。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9-3 1 、投资者首 次申购 的单笔 最低金 额 及追 加申购 的单笔 最低金 额 相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第6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分类 ”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份额 不 限。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数量 限制, 具 体规 定见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 4 、B 类基金份 额单笔 赎回最 低份数 不设单 笔最低 限额, 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300 万份或某笔 赎回 导致 该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少 于 300 万份时,注册 登记机 构自动 将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 有的 B 类 基金 份额降级 为A 类基 金份额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并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要求 办 理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 本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价格为 每份基 金单 位 1.00 元 。 投资 者申购 所得 的份 额等于申 购金额 除以 1.00 元, 赎回所 得的金 额等于 赎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 3 、申购份额 的计算 采用 “金 额申购 ”方式 , 申购 价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净值 1.00 元,计算 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


例1 :假 定T 日申 购金额 为10,000 元,则投资者 可获得 的基金 份额为 :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4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赎回金额 的确定 分两种 情况处 理。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部 分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如其未 付收益 为正或该 笔赎回 完成后 剩余 的基 9-4 金份额按 照一元 人民币 为基准 计算的 价值足 以弥补 其累计 至该日 的未 付收益负 值时,赎 回金额 如下计 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额×基 金份额 净值 投资者部 分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如其该 笔赎回 完成后剩 余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元 人民币为 基准计 算的价 值不足 以弥补 其累计 至该日 的未付 收益负 值时, 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 转当前 未付收 益。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在 全部赎 回本基 金余额 时, 基 金管理 人自动将 投资者 的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并与 赎回款 一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回金 额包括 赎回份 额和未 付收 益两部分 , 具体的计 算方法 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额×基 金份额 净值+ 该 份额对 应的未 付收益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2 :某投 资者 T 日持 有本基 金份 额 20,000 份,T 日该 投资者 赎回 20,000 份 (份 额全部 赎回 ) , 赎回份 额对应 的 T 日未 付收益 为 1.20 元 , 则 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 =20,000×1.00+1.20 =20,001.20 (元)


即 : 投 资 者 全部 赎 回 本 基 金 2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20,001.20 元。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9-5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技 术 故 障等 异常 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或 基金 管理人 不能支 付赎回 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 或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6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技 术 故 障等 异常 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本基 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 要部 分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接 受赎回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8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 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 若 出现上 述第 5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理9-6 部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 定 若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内 的 基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 指定 媒介 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方9-7 法,同时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始办 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4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十一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 ,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 管人与 相关机 构。 本基金已 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每 个开放 日办理 基金转 换业务 。 十二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9-8 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 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额 ,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低 申购金 额。 本基金已 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开 始接受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具体 实施 办法 详见相关 公告。 十五 、基 金的冻 结和解 冻 与质 押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实 施相应 的业务 规则。 10-1 第10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有效控 制风险 , 保持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力争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创造稳 定的、 高于业绩 比较基 准的投 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允 许投资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 现金 、 通 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 行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 的债 券和中 期票据 、 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银行 票据和债 券回购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资产支 持类 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在深入 研究国 内外的 宏观经 济走势 、 货 币政策 变化趋 势、 市场 资金 供求状况 的基础 上, 分析和 判断利 率走势 与收益 率曲线 变化趋 势, 并综 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 种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和风险 特征, 对基金 资产组 合进行 积极 管理。 1 、利率预 期策略 本基金将 首先采 用“自 上而下 ”的研 究方法 ,综合 研究主 要经济 变量 指标、 分析宏观 经济情 况, 建立经 济前景 的情景 模拟 , 在宏 观分析 与流 动 性分 析的基础 上, 结合历 史与经 验数据, 确定当 前资金 的时间 价值、 通 货膨胀 补偿、 流动性溢 价等要素 , 得 到当前 宏观与 流动性 条件下 的均衡 收益率 曲线 。 区分 当前 利率债收 益率曲线 期限利 差、 曲率与 券间利 差所面 临的历 史分位 , 然 后通过 市场 收益率曲 线与均衡 收益率 曲线的 对比 , 判断 收益率 曲线参 数变动 的程度 和概率 , 确定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 ,并据 此动态 调整投 资组合 。 2 、期限配 置策略 在短期利 率期限 结构分 析的基 础上, 根据对 投资对象 流动性 和收益 性的 动态 考察, 构 建合理 期限结 构的投 资组合 。 从组 合总的 剩余期 限结构 来看, 一般说来 , 预期利率 上涨时, 将适 当 缩短组 合的平 均期限; 预期利 率下降时, 将在 法律法规10-2 允许的范 围内适 当延长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 3 、券种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经 济发展 水平及 货币政 策的变 动, 首先对 信用债 、 利 率债 等券 种的到期 收益率 与风险 进行综 合比较 , 确 定优先 配置的 资产类 别, 并结 合各类投 资工具的 市场容 量,确 定配置 比例。 4 、银行定 期存款 及大额 存单投资 策略 银行定期 存款及 大额存 单是本 基金的 主要投 资对象 , 因 此, 银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存单 的投资 将是本 基金关 注的重 点之一。 具体而 言, 在组合 投资 过程中, 本 基金将在 综合考 虑成本 收益的 基础上 , 尽 可能的 扩大交 易对手 方的覆 盖范围 , 通 过对这些 银行广 泛、 耐心而 细致的 询价 , 挖 掘出利率 报价较 高的多 家银 行进行银 行定期存 款及大 额存单 的投资 ,在获 取较高 投资收 益的同 时尽量 分散 投资风险 , 提高存款 及存单 资产的 流动性 。 5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 当前国内 资产支 持证券 市场以 信贷资 产证券 化产品 为主 (包 括以银 行贷 款资 产、住 房抵 押贷款 等作 为基 础资 产) ,仍 处于创 新试 点阶 段。产 品投 资 关键在 于 对基础资 产质量 及未来 现金流 的分析 , 本基 金将在国 内资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政策 框架下 , 采用 基本面 分析和 数量化 模型相 结合 , 对个 券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 资。本 基金将 严格控 制资 产 支持证 券的总 体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投资 , 以降低流 动性风 险。 6 、流动性 管理策 略 本基 金将 会紧 密关 注 申购/ 赎回 现金 流 变化 情况 、季 节 性资 金流 动等 影 响货 币市场基 金流动 性管理 的因素 , 建 立组合 流动性 监控管 理指标 , 实 现对 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 实时管 理。 具体而言 , 本基 金将综 合平衡 基金资 产在流 动性资产 和收益 性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通 过现金 留存、 银行 定期存 款提前 支取、 持 有高流 动性券 种、 正向回购 、 降低组合 久期等 方式提 高基金 资产整 体的流 动性, 也可采 用持续 滚动 投资方法 , 将回购或 债券的 到期日 进行均 衡等量 配置, 以满足 日常的 基金资 产变 现需求。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10-3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1)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 、流通 受限证 券;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 业债券 ; (5)以定期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但 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交 易市场 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制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 日都 不得超 过120 天;


(2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的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4 )投 资于定 期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但 如果 基金 投资有存 款期限 但协议 中约定 可以提 前支取 且提前 支取无 利息损 失的 存款, 不 受 该比例限 制;


(5 )本 基金的 存款 银行 应当 是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代销 资格 或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托 管人资 格的商 业银行 。 其 中 , 存放在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30% ; 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7 )除 发生巨 额赎 回情 形外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20%的,基金管 理人应 在5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8 )通过买 断式回 购融入 基础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 397 天;


10-4 (9 )持有的 剩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总 计不得 超过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不得 投资于 以定 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12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3 ) 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 融资券 及短期 企业债 券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14 )本基金投 资的短 期融资 券的信 用评级 应不低 于以下 标准:


①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豁 免信 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 发行 人最近 3 年 的信 用评级和 跟踪评 级具备 下列条 件之一 : A, 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AAA 级或相当 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


B, 国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低于 中国主 权评级 一个级 别的信 用级别 (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一 个级别 的 为BBB+级) ; ③同一发 行人同 时具有 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 信用评 级的, 以 国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金 持有短 期融资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20 个交易日 内予以 全部减 持;


(15 ) 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 具有评 级资质的 资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本基 金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6 ) 基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公募基 金投资 于一家企 业发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10% ; 10-5 (17 )本基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7 )、 (14 )、 (15 )外, 由于 市场 变化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如果 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或变更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2 ) 违反 规定 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向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6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 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益冲突 ,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履 行信息 披露义 务。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同期 七天通 知存款 税后利 率 。 本基金定 位为现 金管理 工具, 注 重基金 资产的 流动性 和安全性, 因此 采用 7 天通知存 款利率 (税 后) 作为业 绩比较 基准 。7 天通 知存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银行 公布, 如果7 天通知 存款利 率或利 息税发 生调整 , 则 新的业 绩比较 基准 将从调整 当日起开 始生效 。 10-6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者 有其他 代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适 用于本 基金时 , 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本基 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是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低 风险品 种。 本基金 的 长期 风 险和收益 率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 基金和 债券型 基金。 七、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计 算方法 1 、平均剩余 期限( 天)的 计算公 式如下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 生的 资产包 括现金 类资产 (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证金 、 证 券清算 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 、 银行定 期存款 、 大 额存 单、 债 券、 逆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券、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投资 的其他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包 括正回 购、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2 、各类资 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算备 付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 余期限 为 0 天;证 券清 算款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交收日 的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2 )银 行定 期存款 、大 额存 单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计 算;银 行通知 存款的 剩余期 限以存 款协议 中约定 的通知 期计 算; (3 )组 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 计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情况 除外: 允许投 资的浮 动利率 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下 一个 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允许 投资的 含回售 条款债券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4 )回 购( 包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5 )中 央银 行票据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10-7 (6 )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回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为该基 础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7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8 ) 短 期融资 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短 期融资券 到期日 所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 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 原则,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或参 照行业 公认的 方法计 算其剩 余期限 。 平均剩余 期限的 计算结 果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点 后四舍 五入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对剩 余期限 计算方 法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债权人 权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 、有利于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方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九、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通业务 。 待 基金参 与融资 融券和 转融通 业务的 相关规 定颁布 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 变本基 金既有 投资策 略和风 险收益 特征并 在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参与 融 资融券业 务以及 通过证 券金融 公司办 理转融 通业务, 以提高 投资效 率及 进行风险 管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资 融券、 转 融通等 业务的 风险控 制原则、 具 体参 与比例限 制、 费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估 值方法 及其他 相关事项 按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执行,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十、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告 1 、重要提 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10-8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止2016 年9 月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2 、报 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益 投资 761,353,385.15 52.66 其中:债 券 761,353,385.15 52.66 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510,501,685.75 35.31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70,344,137.99 11.78 4 其他资产 3,548,564.55 0.25 5 合计 1,445,747,773.44 100.00


3 、 报告期债 券回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11.80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163,999,554.00 12.80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 注:上表 中,报 表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为 报告期 内每日 的融资 余额 的合计数 ,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报告 期内每 日融 资余额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的简 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 原因 调整期 1 2016 年7 月1 日 20.89 大额赎回 2016 年7 月6 日调整完毕 2 2016 年7 月4 日 21.03 大额赎回 2016 年7 月6 日调整完毕 10-9 3 2016 年7 月5 日 22.68 大额赎回 2016 年7 月6 日调整完毕 注:调整期从正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0% 后 的 第 一 个交 易 日 计 算。 4 、 基金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4.1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105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最高值 118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最低值 52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未 出现超 过 120 天的情 况。





4.2 报告期末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46.90


12.80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3.1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35 - 3 60 天( 含)-90 天 12.4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4.45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35.6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2.58 12.80 10-10 5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出 现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的 情况 。 6 、报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5,384,071.29 7.45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95,384,071.29 7.4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289,820,760.43 22.62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76,148,553.43 29.36 8 其他 - - 9 合计 761,353,385.15 59.43 10 剩余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券 30,078,170.82 2.35


7 、报告期末 按摊余 成本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债券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 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697893 16 南京 银行 CD112 1,000,000 98,571,738.32 7.69 2 011699583 16 国电 SCP003 500,000 50,098,188.81 3.91 3 011698353 16 首钢 SCP003 500,000 49,976,325.49 3.90 4 111692292 16 包商 银行 CD016 500,000 49,957,454.78 3.90 5 011698511 16 澜沧 江 SCP006 500,000 49,955,455.89 3.90 6 111694892 16 徽商 银行 500,000 49,950,798.39 3.90 10-11 CD068 7 011611009 16 大唐 集 SCP009 500,000 49,941,470.19 3.90 8 011698276 16 陕延 油 SCP004 500,000 49,860,619.46 3.89 9 111697984 16 宁夏 银行 CD044 500,000 49,647,225.16 3.88 10 150417 15 农发 17 300,000 30,269,755.03 2.36


8 、“ 影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绝对 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高 值 0.1826%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低 值 0.0547% 报告期内 每个工 作日偏 离度的 绝对值 的简单 平均值 0.1223% 报告期内 负偏离 度的绝 对值达 到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出 现负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25% 的情况。 报告期内 正偏离 度的绝 对值达 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出 现正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5% 的情况。 9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10 、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0.1 本基金采 用摊余 成本法 计价 , 即计 价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每 日计提 利息,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其 剩余期 限内 平均摊销 。 本基金通 过每日 分红使 基金份 额净值 维持 在1.0000 元。





10.2 报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未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11-12 情况,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内 未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477,563.55 4 应收申购 款 71,001.00 5 其他应收 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548,564.55





10.4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 描述部 分 10.4.1 由于 四舍五入 的原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项 之间可 能存在 尾差。 10.4.2 报告期内, 本基金 买入中 铝国际 工程股 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第 二期 超短期融 资券 “1 6 中 铝国 工 SCP002” 。报告期末已不 持有该 券。 第11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2015 年11 月4 日, 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比 较如下 表 所示 : (一) 历史各时 间段收 益率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比 较 泰达宏利 活期友 货币 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 益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 收 益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11 月4 日-12 月31 日 0.3774% 0.0050% 0.2145% 0.0000% 0.1629% 0.0050% 2016 年1 月1 日-9 月 1.9401% 0.0040% 1.0134% 0.0000% 0.9267% 0.0040% 11-13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 益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 收 益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30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2016 年9 月30 日 2.3248% 0.0042% 1.2279% 0.0000% 1.0969% 0.0042% 泰达宏利 活期友 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11 月4 日-12 月31 日 0.4153% 0.0050% 0.2145% 0.0000% 0.2008% 0.0050% 2016 年1 月1 日-9 月30 日 2.1241% 0.0040% 1.0134% 0.0000% 1.1107% 0.0040%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6 年9 月30 日 2.5482% 0.0042% 1.2279% 0.0000% 1.3203% 0.0042% 注:1 、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同期七 天通知 存款利 率( 税后) 。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按 日结转 份额。 (二) 泰 达宏利 活期友 货币市 场基金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 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历 史走势 对比图 11-14 11-15 本基金成 立于2015 年11 月4 日, 截止报 告期末 本基金 成立不 满一年 。 按基金合 同规定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六个 月内为 建仓期 。 本 基金在 建仓期 结束 时及截止 报告期末 各项投 资比例 已达到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比例 要求。 12-1 第12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金开 立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但 管理人、 托 管人有 权收 取的管理 费、 托 管费以 及本合 同约定 的其他 费用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 不 得与其 固有资 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 销。 13-1 第13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各 类证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 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 、 本基金估 值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 , 即估 值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 照实 际利率法 进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市 场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 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发生 重大偏 离, 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 的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与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风 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 其中 , 对于 偏离 度 的绝对 值 达 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参 考成交 价、 市 场利率等 信息对投 资组合 进行价 值重估 ,使基 金资产 净值更 能公允 地反映 基金 资产价值 , 基金管理 人应编 制并披 露临时 报告 。 3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 立即通知13-2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益 ,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本基 金的 收益分配 是 按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以 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年资 产收益 率, 精确到 0.001%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资 产的计 价导致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小数 点后 四 位 或七日年 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 数点后 三 位以 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担 ;13-3 由于估值 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误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3 、估值错 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13-4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并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予 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估 值方法 的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 证 券交 易 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 据 错误 或 不可 抗 力等 原因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 响。 14-1 第14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 指基金 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收益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损益 后的余 额。 二、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同 一类别 内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3 、 “每 日分 配、 按日支 付 ”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情 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人每 日计算 当日收 益并分 配, 且每日 进行 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 益分配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处理 , 因去尾形 成的余 额进行 再次分 配,直 到分完 为止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 收益 情况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小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益 ; 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等于 零时, 当日投 资人不 记收益 ;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 收益 计算 并分配 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投资 人可通 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 现金收 益; 投 资人 在当日收 益支付 时, 若当 日净收 益大于 零时, 则 增加投 资人基金 份额;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 零时 , 则保 持投资 人基金 份额不 变 ; 基金管 理人将 采取必 要措 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 收益小 于零, 若当日 净收益 小于零 时,缩 减投资 人基金 份额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自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当 日赎回的 基金份 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不享 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 ;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后,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机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三、收益 分配方 案 14-2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确定 , 经 确定 的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予 以公告 。 四、收益 分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分 配。 每 个开放 日公告 前一个开 放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应于 节假日 结束后第 二个 工作日, 披 露节假日 期间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节 假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以 及 节假日 后首个 开放日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经 中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每 日例行 对当天 实现的 收益进 行收益 结转( 如遇 节假日 顺延) , 每 日例 行 的收益 结转 不 再另行 公告 。 五、 本 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十 六 部分。 15-1 第15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 、销售服 务费; 4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交 易费用 ; 8 、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9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用、 银行账户 维护费 用; 10 、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0 % 年费 率计提 。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 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0% 的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15-2 H =E×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 年销售 服务费 率为 0.25% , 对于由B 类降级 为A 类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年销 售服务 费率应 自其降 级后的下 一个工 作日起 适 用 A 类基 金 份额的费 率。B 类基 金份额 的年销 售服务 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 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年 销售服 务费率 应自其 升级后的 下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 费率 。 两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 计提的 计算公 式相同 ,具 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 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该 类基金 份额应 计提的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 由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务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注册 登记机 构, 由注册 登记机 构代付 给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付 日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 -9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15-3 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基 金销售 服务费 率等相 关费率 。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基金 销售服 务费率 等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 义务按 国家税收 法律、 法规执 行。 16-1 第16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 理人为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执行 国家有 关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 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须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7-1 第17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二、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业 绩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 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 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 其他组 织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推 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 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外 ,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7-2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 登载在 网站上 。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 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方 法如下: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 当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的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 方法: 17-3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是按 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以最近 七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折 算出的 年收益 率。计 算公式 为: 7 日年化 收益率 (% ) 100% 1 - ] /10000) (1 [ } { 365/7 7 1 i ? ? ? ? ? i R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自 然日( 包 括计算 当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采用四 舍五入 保留至 小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用四 舍五入 保留至 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述市 场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并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网 站和 指 定媒介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17-4 告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业务 、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 管理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17-5 22 、本基金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支 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 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 当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0.5 %的情形; 27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事项 。 (七 )澄 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 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九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 7 日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 指定 媒介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 介 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早于 指定媒 介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 终止后 1517-6 年。 七、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信息 披露的 暂停或 延迟 对于因不 可抗力 等原因 导致基 金信息 的暂停 或延迟 披露的 (如暂 停披 露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并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采取补 救措施 。 不 可抗力 等情形 消失后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恢复办 理信息 披露。 18-1 第18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 金面临 的主要 风险 基金在投 资运作 过程中 可能面 临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理 风险、 技 术风险 和合规 风险等。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 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分 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投资人投 资本基 金,主 要存在 以下风 险:


1 、本基金的 特定风 险 本基金投 资于 金 融市场 的货币 工具, 基金收 益受货币 市场流 动性及 市场 利率 波动的影 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 场利率 的波动 影响基 金的再投 资收 益, 另一方 面, 在 为应付 基金赎 回而卖 出证券 的情况 下 , 证券交 易量不 足可能 使基 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 , 而货 币市场 利率的 波动也 会影响 证券公允 价值的 变动及 其交 易价格的 波动, 从而 影响基 金的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可能 面临较 高流动 性风 险以及货 币市场 利 率波动 的系统 性风险 。 2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格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水 平变化 而产生 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 策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展政 策等) 发生变 化,导 致市场 价格波 动而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变 化。基 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 影 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润 。 基金投资 于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4 ) 债 券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深 度和 宽度 相对 较低 ,交 易相对较 不活跃 , 可 能增大 银行间 债券变 现难度 , 从 而影响 基金资 产变 现能力的 风险。 18-2 (5 )再 投资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收益 的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 体为当利 率下降 时,基 金从投 资的固 定收益 证券所 得的利 息收入 进行 再投资时 , 将获得比 以前较 少的收 益率。 (6 )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法支 付到 期 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 等级降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降 ,将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3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 过程中 由于基 金投资 策略 、 人为 因素 、 管理 系统设 置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公 司内部 失控而 可能产 生的损 失。管 理风险 包括: (1 )决 策风险 :指 基金 投资 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 执行 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查过 程中, 由于决 策失误 而给基 金资产 造成的 可能的 损失; (2 )操 作风险 :指 基金 投资 决策执 行中 ,由 于投资 指令 不明 晰、 交易 操作 失误等人 为因素 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 技术 风险 : 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素 而可能 造成的 损失。 4 、职业 道 德风 险: 是指 公司 员工不 遵守 职业 操守, 发生 违法 、违 规行 为而 可能导致 的损失 。 5 、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式 基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 。 巨 额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 份额净 值。 6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 理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 金合同 有关规 定的风 险。 7 、投资 管理风 险 : (1 ) 本基 金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和风 险均 低于 股票型基 金、混 合型基 金、债 券型基 金,为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低 风险 品种; (2 ) 选券方法 、选券 模型风 险; (3 )基金 经理主 观判断 错误的 风险 ; (4 ) 其他风险 。 8 、其他风险 (1 ) 随 着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新 投资 工具 的出现 和发 展,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工具, 基金可 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 (2 )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18-3 (3 ) 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善而 产生的 风险; (4 )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 争、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从 而带来 风险 ; (7 )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声明 本基金未 经任何 一级政 府、 机 构及部 门担保 。 基 金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除基金管 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 金资产 并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有 经基金 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代 销机构 并不能 保证其 收益或 本金安 全。 19-1 第19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经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且 自决议 生效之 日起 的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人员 、 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19-2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 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 20-1 第20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份 额; (5 )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 应 呈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销 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收益 的分配 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


(12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进 行融资 融券 ;


(13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20-2 赎回、转 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规则 ; (16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 接 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9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20-3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 件下得 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20-4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20-5 (9 )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 关账册 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 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 (17 )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违 反 《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基20-6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 )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 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 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8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 和规则 20-7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2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或 销售服 务费 率, 但法 律法 规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 准或销 售服务 费率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 (9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1 )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以 及对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 影响 下,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销 售服 务费 及其他 应当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 设立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调低 基金的销 售服务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 20-8 (4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范 围内调 整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务 规则; (7 )基金 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8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3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出 现如 下情形 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应 当终 止并 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八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 而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1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2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 有效申 请确认 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 3 、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的,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20-9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20-10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行使 投票权 提供便 利。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 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20-11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 注 册机构 记录相符 ; (5 )会议 通知公 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第 1 款第(2 ) 项、 或者 第 2 款第(3 ) 项规定 比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 个月以 后、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 加,方可 召开。 3 、在不 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 集人确 定并在 会议通 知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的,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体方 式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 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持20-12 大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的 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 人 , 表 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20-13 审议、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 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全20-14 文、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九 )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序 、 表 决条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 改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 关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以及 基金财 产的清 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可 不 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经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且 自决议 生效之 日起 的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20-15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 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 的处理 20-16 各方当事 人同意 , 因 《基 金 合同 》 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 如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决 或者 经 友好协 商 、 调解 未能解 决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仲 裁费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 21-1 第21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名称: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南楼 三层 法定代表 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 :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 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 发起设立 基金、 基金管 理及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 仟柒佰 玖拾壹 亿肆仟 柒佰贰 拾贰万 叁仟壹 佰玖拾 伍元 经营范围 : 吸收人民 币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 理结算 ;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 金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 付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 提供 保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 外汇 兑换; 国际结 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 理发行21-2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买 卖和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买 卖; 外汇 信用卡 的发行 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 行及付 款; 资 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国际贵 金属买 卖; 海 外分支 机构经 营与当 地法律 许可的一 切银行 业务; 在港澳 地区的 分行依 据当地 法令可 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 地货币 ;经中 国人民 银行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建 立相关的 技术系 统,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进行 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允 许投资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 现金 、 通 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 行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 的债 券和中 期票据 、 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银行 票据和债 券回购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资产支 持类 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1)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 、流通 受限证 券;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 业债券 ; (5)以定期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但 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交 易市场 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制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 的变化 , 对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新和21-3 调整, 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根 据上述 投资范围 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都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的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4 )投 资于定 期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但 如果 基金 投资有存 款期限 但协议 中约定 可以提 前支取 且提前 支取无 利息损 失的 存款, 不 受 该比例限 制;


(5 )本 基金的 存款 银行 应当 是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代销 资格 或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托 管人资 格的商 业银行 。 其 中 , 存放在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7 )除 发生巨 额赎 回情 形外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20%的,基金管 理人应 在5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8 )通过买 断式回 购融入 基础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 397 天;


(9 )持有的 剩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摊余 成本总 计不得 超过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不得 投资于 以定 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12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21-4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3 ) 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 融资券 及短期 企业债 券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14 )本基金投 资的短 期融资 券的信 用评级 应不低 于以下 标准:


①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豁 免信 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 发行 人最近 3 年 的信 用评级和 跟踪评 级具备 下列条 件之一 : A, 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AAA 级或相当 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


B, 国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低于 中国主 权评级 一个级 别的信 用级别 (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一 个级别 的为 BBB+级) ; ③同一发 行人同 时具有 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 信用评 级的, 以 国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金 持有短 期融资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20 个交易日 内予以 全部减 持;


(15 ) 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 具有评 级资质的 资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本基 金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6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公募基 金投资 于一家企 业发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10% ; (17 )本基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7 ) 、 (14 ) 、 (15 )外 ,由 于市场 变化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 的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如果 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21-5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 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约 定 的,应 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 三、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一)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及 其行业 监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 议的情 况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正 当理由 未执行 或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21-6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法律 法规的 规定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财产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管 理 人 的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 基金 托 管 人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基 金 财产 分 别 设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 整与独立 。 5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二)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和入 账 1 、 基金 募 集 期 满或 基 金 管理 人 宣 布 停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 有效。 2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将 属 于 本基 金 财 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户 中,并 确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21-7 2 、 基金 托 管 人 以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设 本基 金 的 银行 账 户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3 、 本基 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四)基 金进行 定期存 款投资 的账户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 用。在上 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 需的相 关资料 。 (五)基 金证券 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 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代 表 本基 金 , 以 基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2 、 本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3 、 基金 托 管 人 以自 身 法 人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金 在 证 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 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4 、 在本 托 管 协 议生 效 日 之后 , 本 基 金被 允 许 从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 (六)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21-8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 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向中 国人民 银行报 备。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妥善保 管。基 金托管 人对其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有 价凭证 不承 担责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应 在收 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的原 件提交 给基金 托管人。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规 定各自 保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 价值 。 本基 金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计价, 通过每 日计算 收益并 分配的 方式, 使 每份基 金份额 净值始 终 保持在人 民币1.00 元,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每 工 作日 对基 金 财产 估 值。 估 值原 则 应符 合 《基 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于基 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并在盖 章后以 双方约 定的方 式发送 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行 复核, 并 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将 复 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月 末 、 年中 和年末 估值复 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 时进行 。 3 、当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估值 方 法不 能 客观 反 映基 金财 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 按 最能反映21-9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4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 《 基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 商和纠 正。 5 、当 基 金资 产 的估值 导致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小数 点 后 四 位 以内 (含 第 四位) 或 七日年 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 数点后 三 位以 内 (含 第三位 ) 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 率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 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 时并及 时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 理。 6 、由 于 基金 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的每 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数 据错误, 导 致该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 对此承担 责任。若 基金托 管人计 算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数据正确 , 则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管 人计算 的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承 担部分 未正确 履 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 造成了 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不当 得 利, 且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已 各自承 担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不 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 返还不 当得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不 足以弥 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 则双方 按照各 自赔偿 金额的 比例对 返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 、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8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的 复核 结 果与 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存在 差 异, 且双 方 经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照其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 关情况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1-10 (二)基 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法和 会计处 理原则 , 分 别独立 地设置 、 登 记和保 管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 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定 期就会 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查 明原因 并纠正 。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每 月分别 独立编 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 招募 说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 期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10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 日内予以 公告;半 年度报 告在会 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40 日 内编制 完 毕并 于会计 年 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 予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 并 于会计年 度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 两个月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报表 完成当 日, 将 报表盖 章后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均以 加密传真的方 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21-11 托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金 募集 期 结束时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 关的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并 代为履 行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 由此产 生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解决 方式 (一)本 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21-12 (二 )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 之间 因 本 协议 产 生的 或 与 本协 议 有关 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有 约束力 。 (三) 除 争议所 涉的内 容之外 , 本 协议的 当事人 仍应履行 本协议 的其他 规定。 八、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 协议应 当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托 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应 当终止 :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财产 进行清 算。 22-1 第22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 容如下 :


(一 )基 金投资 者交易 资料的 对账服 务 1 . 基金投资者 可登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对账单 。


2 .基金 投资者 也可 向本 公司 定制纸 质、 电子 或短信 形式 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单。


具体查 阅 和定制 账单的 方法可 参见本 公司网 站或拨 打客服 热线咨 询。 (二)泰 达宏利 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 网上直销 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 管理人 旗下网 上直销 的银行 卡和第 三方支 付有: 农行卡 、建 行卡、 中国银行 卡、 民 生银行 卡、 招 商银行 卡、 兴 业银行 卡、 中 信银行 卡、 光 大银行卡 、 交 通银行 卡、浦 发银行 卡、广 发银行 卡和汇 付天下 “天天 盈” 、快钱 支 付账户 。 泰达宏利 微信公 众账号 :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 银行卡 、 汇付 天下“天 天盈” 账户和 快钱支 付账户 。


(三)客服 电话 服务 基金管理 人客服 中心为 投资者 提供 7 ×24 小 时的电 话语音 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客服电 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 登录公 司网站 www.mfcteda.com ,查询 基金净值、 基金账 户信息、 基金产 品介绍 等情况, 人 工座席 在工作 时间 还将为投 资者提供 周到的 人工答 疑服务 。 (四) 投 诉建议 受理 投资者可 以拨打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电 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 交投诉 和建议 。 (五 ) 如 本招 募说 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 述方 式联系本 基金管 理人 。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了本招 募说明书 。23-1 第23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 其他应 披露事 项将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内容与 格式进 行披露 , 并 在 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1.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2.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3.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4.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5 月14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5.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6.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7.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8.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发 布《 关于 泰达宏 利活期 友货 币市场 基金端午 节假期 前暂停 申购及 转换入 业务的 公 告》。 23-2 9.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6 月14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活期友 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正文及 摘要。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北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7 月9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在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开 通定期 定额投 资、 转换 业务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 发布《泰达 宏利 活期友 货币 市场基 金2016 年第2 季度 报 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分 基金参 加中信 证券、 中信山 东、中 信期货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活期友 货币 市场基 金2016 年半年度报 告》 正 文及摘 要 。 16.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上 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18.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 发布《 关 于泰达 宏利活 期友 货币市 场基金中 秋节假 期前暂 停申购 及转换 入业务 的公 告》。 20.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 。 23-3 21.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增加上 海万 得为旗 下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 发布《 关 于泰达 宏利活 期友 货币市 场基金国 庆节假 期前暂 停申购 及转换 入业务 的公 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 发布《 调 整泰达 宏利活 期友 货币市 场基金国 庆节假 期前暂 停申购 及转换 入业务 时间的 公 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关于增 加天 津国美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 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 。 25.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0 月15 日发 布 《 泰 达宏利 关于增 加北 京格上 富信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 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0 月26 日发 布 《 泰 达宏利 活期友 货币 市场基 金2016 年第3 季度 报 告》。24-1 第24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招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 投资 者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 此种方 式所获 得的文 件及其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文本 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 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和下载招 募说明 书。 25-1 第25 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 基金备 查文件 包括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 基金募 集注册 的文件 ; 2 、 《泰达 宏利 活 期友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 ; 3 、 《泰达 宏利 活 期友货 币市场 基金托 管协议 》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二)备 查文件 的存放 地 点和 投资者 查阅方 式 1 、 存放地点: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住所; 其余备查 文件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处。 2 、 查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间 免费到 存放地 点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 费购 买复印件 。




















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6 年12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