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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定鑫利债券A(003583)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建 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目


录 一、本 次募 集基 金情 况 ................................................................................................................... 6 二、认 购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 8 三、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 11 四、清 算与 交割 ............................................................................................................................. 14 五、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15 六、有 关当 事人 或中 介机 构 ......................................................................................................... 16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 提示】 1.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募集 及其基 金份额的发售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2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5]2999 号文注册。 并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获得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建 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6]2504 号)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 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4.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基金 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本基金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8.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9.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 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0. 认购以金额申请。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11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 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1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 网点名称、 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 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6.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增加销售机构的情 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7.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10-66228000 ) 、 全 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 费用) 以及直 销专线电话(010-66228800 )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8.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19.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 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 见本公告相关部分。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一 、本 次募 集基 金情 况 (一) 基金名称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基金代码及 简称 (1 )A 类份额简称:建信稳定鑫利债券 A





A 类份额代码:003583 (2 )C 类份额简称:建信稳定鑫利债券 C





C 类份额代码:003584 (三)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 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四) 基 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七) 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电话 :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实际情况可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二 、认 购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销售渠 道 本基金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机构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如下: 1、直销机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 代 销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公 告 “ 本 次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 中 “ 代 销 机 构 ” 部分。 (二)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 构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 售机构 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 3 、本基金认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 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 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给投资者。 4、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5、 本基金认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认 购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但 从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6、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 -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 +5)/1.00 =49,706.7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本基 金 A 类份额。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认购费用=50,000 -50,000=0 元 认购份额=(50,000 +5)/1.00 =50,005.00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本基 金 C 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 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 认购的金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 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 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三 、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 与认购程序 本 程 序 说 明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 具 体 程 序 及 相 关 事 宜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中“ 代销机构 ” 部分。 独 立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各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2. 直 销柜 台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 :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交如下材料: A.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包括: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警官证、 文职证等) B.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C.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注: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 款的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A.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B.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C.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募集期间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账户户名: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1016600059111888 (5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 T+2 日到本 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 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到本 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结 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 司直销柜台或者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 直销柜台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 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新增代销 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中“ 代销机构 ” 部分。 独 立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各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2. 直 销柜 台 (1 )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发售日的 9 :3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A. 企业营业 执照 副本的 复 印件并加 盖单 位公章 ;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 其 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 公章 B.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 C.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D. 印鉴卡一式两份 E. 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F.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并加盖公章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注: 其中指定 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 款的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机构投资者办理 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 业务申 请表》 ,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如有) 。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销专户: 账户户名: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1016600059111888 (5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 T+2 日到本 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 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到本 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结 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 司直销柜台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四 、清 算与 交割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募集专户中, 有 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对基 金权益进行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 包括信息披露费、 会 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五 、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售, , 本基金 具备基 金备案条 件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募集 期限届 满 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 金 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六 、有 关当 事人 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和批 准 设立 文 号 :国 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文 和 中国 人 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三) 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中“ 代销机构 ” 部分。 (四)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五)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六)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七) 会计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 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