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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A(003991)

富国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国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二 月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56 第十一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2 第十三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 64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7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8 第十六部 分


风险揭示 ......................................................................................................................... 74 第十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 止 和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7 第十八部 分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79 第十九部 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95 第二十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 109 第二十一 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 式 ............................................................................... 111 第二十二 部分


备查文件 ................................................................................................................... 112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已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773 号)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 对象与 投资 策略 引致 的 特有风 险等 等。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 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 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既 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以及 《富国 富 利 稳健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富 国富利稳 健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富 利稳健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富国富 利稳健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富 国富利 稳健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 指 《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45、A 类基金份额: 指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一类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但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 三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 量化投资部、 海 外权益投资部 、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 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监察稽核部、 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信息技术 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 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 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 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 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宏观 研究、 债券研究、 信用研究等 ; 量化投资部: 负责量化权益投资、 量化衍生品投 资等 各类投资的研究 与投资管理;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 研究与投资管理 ;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 一对多等 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 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 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 制;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 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 文秘管理、 公司 (内部 ) 宣传、 信 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理等 工作; 机构业务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 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 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 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 分公司) 、华北 营销中 心,负责 共同基 金的零 售业务; 营销管 理部: 负责营销计 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 , 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 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 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 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 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 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 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 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 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司: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 有限公 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357 人,其中 64.99% 以上具有硕士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以上学历。 ( 二 )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 册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 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 威 (KPMG )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 市中心支行 ) 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 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 本科学 历,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 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 工作;1984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 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 , 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 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 计划部副经理、 证券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 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 (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会 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 席财务总监 (CFO ) 及 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 ,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 风控总监。 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 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 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 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 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CFA 。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 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 郏县国营一厂厂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总监助理。 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子商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 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在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 晋江商检局检验科、 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 察长。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 经理,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 问、 总监助理、 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市场部总经理、 市场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 ) BARRA 股票风险 评估部高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 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 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 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连权, 硕士。 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 宏观债券分析师、专户投资部专户副总经理兼投资经理;2015 年 5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富国泰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起任富国祥利定期开 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 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按时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六 )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 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重要 性原则 :公司 的发展必 须建立 在风险 控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础 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 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 , 本行连续 十一年 获得香 港《亚洲 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 人》 、香 港《财资 》 、美 国《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 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 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 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 (010 )95588 传真电话: (010 )95588 联系人员:杨先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话 : (0755 )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 )22197874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3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020-22389014 联系人员:黎超雄 客服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 )38670666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 )84865560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 (021 )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 )23219000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 (021 )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 )33388224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022-28451892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021-22169134 联系人员: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员: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 (021 )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 )68596916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 三 )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66 ( 四 )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已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6】2773 号) 。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一 )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 二 ) 发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 ( 三 ) 募集目 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 ( 四 ) 发售方 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五 ) 基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收取 认购 费、申购费、赎回 费,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但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实质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规则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认购原 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费 用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 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基金 销售机 构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七 ) 认购费 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需缴纳认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各销售机构销 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见下表 :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2%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注: 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率 见 下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0.60% 100万元≤M <500万元 0.40%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八 ) 认购期 认购 资金及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九 ) 基金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 认购费用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2、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则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 (1+0.60% )=9,96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60.36 +5.00)/1.00 =9,965.36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可得到 9,886.92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某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 +5.00)/1.00=10,005.00 份 即:该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 ( 十 ) 基金认 购金 额的限 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 (不含直销网点) 认购本基金, 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为100元。 投资 者通 过 其他销 售机构 认购本 基金时, 除需满 足基金 管理人最低 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 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 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 元 (含认购 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 (含认购费) 。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 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 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 最低认购 金额为 人民币100元(含 认购费 ) , 追加认购 的单笔 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 民币100 元(含认购费) 。 ( 十 一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 见相关公告 。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一 )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者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 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 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 五 )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 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 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外, 当 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申购费率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 购费 ,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 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见下表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8%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 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2、赎回费率 (1 )赎 回费用 由基金 赎回人承 担。 投 资者 认 (申)购 本基金 所对应 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1)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80 日 0.50% N ≥180 日 0 2) 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30 日 0.50% 30 日≤N <180 日 0.30% N ≥180 日 0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但少 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的投资者, 将赎回 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 七 )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 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 (1+0.80%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 =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 =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156.2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 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461.5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20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2500× 10,000 =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50% =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例: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20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2500× 10,000 =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50% =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 八 ) 申购和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基金 份 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 十 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通过合理运用投资组合优化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 收益的稳步提升。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 的股 票) 、国家 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 存款、协 议存款 、通知 存款等) 、同业 存单、 衍生工具 (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 投资策 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面、 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 采用稳健配置的策略, 以 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 策略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以下简称“TIPP 策略” ) 为基本框架, 将固定收益资产作为组合的基础,通过控制权益资产的上限并对其进行动态止 盈,力争实现控制组合波动性、获得稳健收益的目的。 在运用 TIPP 策略时,首先需要设定一个保险底线,保险底线为一个目标价 值, 基金管理人将力争基金资产价值不低于该目标。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通过定量分析, 以已经实现的超过保险底线的收益为基础, 对此乘以一定的 放大倍数 (即乘 数) , 形成权益 资产的 配置比 例。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投资组合价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值变动 动态调整 保险底线。 在传统 TIPP 策略中, 固 定收益资产 将组合的 剩余期限作为贴现期 进行贴现。 在产品运作初期, 组合剩余期限较长, 固定收益资产的贴现期较长, 从而权益资 产的占比较高。 随着组合剩余期限的减少, 固定收益资产的贴现期不断减少, 权 益资产的占比不断降低。 本基金 无剩余期限的限制, 将采用动态重置贴现期 的方法, 保持贴现期在一 个合理且稳定的范围内, 从而 保持相对稳定的权益弹性 , 努力减少期限对安全垫 的放大作用,从而实现固定收益资产和权益资产的比例相对稳定的目标。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中,将 (1 )严 格控制 权益资 产的比例 ,通过 设置较 低的权益 资产上 限,力 争降低 组合的整体风险。 (2 )基 于固定 收益资 产的静态 收益率 设定合 理的贴现 率, 并 根据动 态设置 的贴现期 计算投资组合的 保险底线,并以其作为权益资产的安全垫。 (3 )对 权益资 产下行 风险进行 充分评 估,合 理确定权 益资产 相对于 安全垫 的放大倍数并做动态调整,力争控制组合的回撤。 (4 )基 于动态 止盈的 操作思路 ,及时 兑现组 合收益, 合理控 制权益 资产的 比例,力争减少基金净值随市场大幅波动。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是实现组合收益的主要来源。 本基金通过价 值分析, 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 采取久期管理、 类属配置和现金流管理策 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发现、确认并利用细分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久期 管理策 略。根 据投资组 合优化 策略的 需要,适 当兼顾 收益性 和流动 性,并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结合 收益率 曲线策 略进行利 率期限 结构管 理,确定 组合期 限结构 的分布 方式, 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通过合理期限安排, 保持组合较高的 流动性, 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 施的影响。 3)类属 配置策 略。类 属配置包 括现金 、各市 场及各品 种间的 配置。 在确定 组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 性以及信用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即确定不同市场、 不同期限及不同品种的债 券之间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 将上升 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现金 流管理 策略。 在动态分 析、规 划、测 算组合内 生现金 流、申 购赎回 净现金流的基础上, 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 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求的 基础上, 最大限度减少冲击成本, 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配置。 5)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 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策略 等策略, 以实现 在同等风险程度下的更高收益。 跨市场套利策略是指由于不同市场上债券价格存 在差异, 根据债券在各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 进行跨市场操作而套利; 跨 品种套利策略是指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 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 征,进行跨品种操作而套利。 3、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及改革进程和 经济周期调整的深入研究, 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 筛选。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 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 通过 定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 挑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在有效控制风险 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 控制方面, 要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本基金整体的流动性安全。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6、其他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 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 –3%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12) 条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五 )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5%+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15%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合理运用投资组合优化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收益的稳步提升。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 易于广泛地被投资者理解, 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资品种。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一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 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二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若每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 任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 1.0500 元,且各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均不低于 0.01 元,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 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本基金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 十三部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率为年费率 0.4% 。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登 载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媒介 上。 5、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 一 )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销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好 坏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 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付所引致的风险。 4、 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5、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 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规 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1 )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 本基金管理 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 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 (2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中小 企业私 募债是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 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 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 的实际收益率。 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 风险也 称为违 约风险, 它是指 资产支 持证券参 与主体 对它们 所承诺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 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 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 也具有利率风险,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 偿付风 险是指 若合同约 定债务 人有权 在产品到 期前偿 还,则 存在由 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 风险是 指相关 各方在业 务操作 过程中 ,因操作 失误或 违反操 作规程 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 风险是 指因资 产支持证 券交易 结构较 为复杂、 参与方 较多、 交易文 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8、 其他 风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二 ) 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 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或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或者变 更收费 方式,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调整或 修改《 业务规 则》 ,包 括但不 限于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相关公告指定的 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第 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国家 债券、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定 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 、 同业存单、 衍生工具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 –3% ,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 –3%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 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不 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12) 条,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 实施交易监督。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发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基 金 ( 份 额 ) 注册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 变更 与终止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 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二十部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 所 有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 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售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享 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 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 金 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 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 栏 目,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六)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等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 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 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 九)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 户服 务热线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 机构已经 全面 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一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国 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富国富 利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富国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富利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富国 富 利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