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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悦A(004153)

信诚新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录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 6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 8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1 四、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6 五、清算与交割 ................................................................................................ 16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7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 17


3 【重要 提示】 1. 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 获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5]1521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 并 不代 表 中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和 收 益作 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 证, 也 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 3. 本 基 金 的管 理 人为 信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以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 基金 托 管 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为本 公司。 4.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12 月23 日至2017 年1 月23 日,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 公 司 直销 中 心 及 网 上交易 平 台 和 上 海天 天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销 售 网点 销 售 认购 本 基 金。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 他投 资 人 。 个 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投 资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 机构 投 资者 指 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 券投资 基 金的 、 在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并 存 续或 经 有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 并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 织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现时有 效 的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 投 资 人 欲购 买 本基 金 ,需 开 立 本公 司 基金 账 户。 基 金 募集 期 内本 公 司直 销 中 心 、 本公 司 网上 交 易系统 和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同 时为 投 资人 办 理开立 基 金账 户 的 手 续 。投 资 人在 办 理基金 账 户开 户 手续 时 可同时 办 理认 购 申请 。 一个投 资 人只 能 开 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 7.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 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 认购最低金额为10 万元 (含认购费) 人民币,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 100 元 (含认 购 费 )人 民 币。 通 过本公 司 网上 交 易平 台 办理本 基 金认 购 业务 的 不受直 销 网点 最 低 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含认购费)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8. 投 资 人 在募 集 期内 可 多次 认 购 基金 份 额, 但 认购 申 请 一经 销 售机 构 受理 , 则 4 不允许 撤销。 9. 为 进 一 步方 便 投资 人 通过 网 上 交易 方 式投 资 本公 司 旗 下开 放 式基 金 ,本 公 司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中国建设银行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 中国农业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招 商银行 ”) 、 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汇付天下 ”)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银联通” ) 合作, 面 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 中国农业 银 行 金穗 卡 (借 记 卡、准 贷 记卡 ) 持卡 人 、招商 银 行一 卡 通持 卡 人、在 上 海汇 付 数 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天 天 盈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银 联 通 基 金 业 务 所 支 持 银 行 的 持 卡 人 , 推出 基 金网 上 交易业 务 。持 有 以上 银 行卡或 账 户的 投 资人 , 通过登 录 本公 司 网 站, 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 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10. 销售网点 (指销售 网点 和/或直 销网点和/或 本 公司网上 交易平 台)对 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 表示 对 该申请 的 成功 确 认, 而 仅代表 销 售网 点 确实 接 受了认 购 申请 , 申 请 的 成功 确 认应 以 基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登记 为 准。 投 资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到原认购网点 查询认购成交确认 情况。 11. 本公告仅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有关事 项和规 定予以 说明。投 资人欲 了 解本 基金 的 详 细情 况 ,请 详 细阅读 刊 登在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员 会 指定 媒 介 和网 站 上的 《 信 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 各 销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 、业务办 理日期 和具体 时间等事 项以各 销售机 构在 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 13.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 销售机构外, 如本基金增加其他 销售 机构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 14. 本公司可 根据基 金销售 情况,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适当延 长或 缩 短 基金 募 集期 限 ,并及 时 公告 。 但整 个 募集期 限 自基 金 份额 发 售之日 起 不超 过 三 个月。 15.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 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0066 咨询购 买事宜 。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17. 基金管理 人提示 投资人 充分了解 基金投 资的风 险和收益 特征, 根据自 身的 5 风 险 承受 能 力, 审 慎选择 适 合自 己 的基 金 产品。 基 金管 理 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 谨慎 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 盈 利,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于 本基 金 面临 的 主要 风 险 有市 场 风险 、 估值 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 、特 有 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发售, 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能 出 现 亏损 或 基 金 净 值仍 有 可 能低 于 初 始 面 值。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 金 净值变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投资 人 自 行 负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具体而言,特有风险包括: (1)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可能 因 为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理 水 平、 手 段和 技 术 等因 素 ,而 影 响基 金 收益 水 平 。这 种 风险 可 能表现 在 基金 整 体的 投 资组合 管 理上 , 例如 资 产配置 、 类属 配 置 不 能 达到 预 期收 益 目标; 也 可能 表 现在 个 券个股 的 选择 不 能符 合 本基金 的 投资 风 格 和投资目标等。 (2)期货市场波动风险 本 基 金 可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投资 股 指期 货 。期 货 市 场与 现 货市 场 不同 , 采取 保 证 金交 易 ,风 险 较现货 市 场更 高 。虽 然 本基金 对 股指 期 货的 投 资仅限 于 现金 管 理 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 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3)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 着 中 国证 券 市场 不 断发 展 , 各种 国 外的 投 资工 具 也 将被 逐 步引 入 ,这 些 新的 投 资 工具 在 为基 金 资产提 供 保值 增 值功 能 的同时 , 也会 产 生一 些 新的风 险 ,例 如 利 率 期 货带 来 的期 货 投资风 险 ,期 权 产品 带 来的定 价 风险 等 。同 时 ,基金 管 理人 也 可 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 风险。


6 一 、本 次 基 金份 额发 售 基 本情 况 ( 一) 基金名 称 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悦A, 基金代码:004153; 信诚新悦B,基金代码:004154) ( 二) 基金类别 混合型 ( 三)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 购价格 )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 六)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 七) 募集对 象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八) 募集方 式和 募集场 所 通 过 各 销售 机 构的 基 金销 售 网 点公 开 发售 , 各销 售 机 构的 具 体名 单 见 本 公 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对认 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 认购 申 请。认 购 的确 认 以登 记 机构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 申请 及 认 购 份 额的 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 应及 时 查询 并 妥善行 使 合法 权 利, 否 则由此 产 生的 投 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 ( 九) 销售渠 道与 销售地 点 1 、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7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陈强 直销中心传真交易专线:021-50120895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发 售 期 间, 客 户可 以 通过 本 公 司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进 行募 集 相关 事 宜的 问 询、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 、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xcfunds.com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 金 的开 户 、认 购 、申 购 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 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如本次募集期间 销售 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由该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 十)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 和金 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十一 )募集 时间 安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6 年12 月23 日至 2017 年1 月23 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认 购的 情 况, 依 据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规 定适 当 延长 或 缩短募 集 期, 但 整 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 金 募 集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基 金 备案 手 续并 取 得中 8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 二 、募 集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1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投资人在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时 缴 纳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B 类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 50 万 0.80% 50 万 ≤ M < 200 万 0.60% 200 万 ≤ M < 500 万 0.40% M ≥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时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 A 类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本基金 A 类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B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时,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 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9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B 类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 点两 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 认购 款 项在募 集 期间 产 生的 利 息将折 算 为基 金 份 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 其中 利 息转 份 额以登 记 机构 的 记录 为 准。利 息 折算 的 份 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例: 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100,000 元 , 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 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A 类份 额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0/ (1+0.80%)=99,206.35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 -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206.35/1.00=99,206.35 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1.00=100.00 份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 认 购 份 额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99,206.35+100.00 =99,306.3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 10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 A 类份额基金份额为99,306.35 份。 例: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B 类份额 100,0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且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B 类份额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1.00=10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1.00=100.00 份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 认 购 份 额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100,000.00+100.00=100,1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B 类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 B 类份额基金份额为100,100.00 份。 4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的有 效 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 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 归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本 基 金 发售 募 集期 间 每天 的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 间, 由 本 公告 或 各销 售 机构 的 相关 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2)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认 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 确认 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 购申 请 及 认 购 份额 的 确认 情 况,投 资 人应 及 时查 询 并妥善 行 使合 法 权利 , 否则由 此 产生 的 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3)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 认购费)人 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 100 元(含认购 费)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 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 元(含 认购费)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人 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1 三 、直 销中 心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一) 个人投 资者 1 、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 年 12 月23 日至 2017 年1 月23 日, 上午 9:30 至 下午17:00(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 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 ; C. 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 D.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 还 需 提 供 经 公 证 的 委 托 代 办 书 、 代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投资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填妥的经投资 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留存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 及复印件。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 电 汇 或支 票 主动 付 款方 式 将 足额 认 购资 金 汇入 本 公 司指 定 银行 开 立的 下列 直 销资金专户。 A. 中信银行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号:7311010187200000315 B.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C.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12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认购 手续: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 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 3 、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 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 基金管理人 指定 基 金 直销 资 金专 户 ,则当 日 提交 的 申请 顺 延受理 。 申请 受 理日 期 (即有 效 申请 日 )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7: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 也不 接受顺延受理 认购申请的 ;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7 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 的 除 外) 投 资人 可 以 就已 到 账资 金 再次 提 出认购 申 请, 未 再次 提 出认购 申 请的 由 本 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 机构投 资者 1 、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 年 12 月23 日至 2017 年1 月23 日, 上午 9:30 至 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3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应 有 有 效 的 年 检 记 录) ; 事 业法 人 、 社会 团 体其 他 组织 需 提 供加 盖 单位 公 章的 由 民 政部 门 或 其 他 主管 部 门 颁发 的 注 册 登 记证 书 复印 件 ;如为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的,还 应 提交 中 国证 监 会颁发 的 《合 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B.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C.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 D.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 E.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 F.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G.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或负责人章)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非法定代表 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H. 预留印鉴卡;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有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加 盖单位公章) , 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还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 许 可 证》 复 印件 ; 加盖公 章 的法 定 代表 人 身份证 明 文件 复 印件; 加盖单 位 公章 的机 构 代 码证 和 税务 登 记证的 复 印件 ; 指定 银 行出具 的 开户 证 明复 印 件;填 妥 并加 盖 公 章的申请表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预留印鉴卡。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 电 汇 或支 票 主动 付 款方 式 将 足额 认 购资 金 汇入 本 公 司指 定 银行 开 立的 下列 直 销资金专户。 A.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B. 中信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14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C.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认购手续 :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 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 4)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认购 手续: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 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 3 、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 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 基 金 直销 资 金专 户 ,则当 日 提交 的 申请 顺 延受理 。 申请 受 理日 期 (即有 效 申请 日 )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15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7: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本 公司将在 7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 金 退 回, 投 资人 可 在退回 的 认购 资 金到 账 后再次 提 出认 购 申请 ( 届时募 集 期已 结 束 的除外) (三) 直销网 上交易流程 1 、 开 户及 认 购的 时 间:2016 年12月23 日至2017 年1 月23 日 (周 六 、周 日 照 常 受 理认购)。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开户流程: (1)登 录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选择"新开户"选项 (2)阅读风险提示函,并签订网上直销协议 (3)选择银行卡, 输入个人信息 (4)用户将连接至指定银行的专门页面进行资料验证操作 (5)完成验证后输入个人信息,开户成功 (6)新用户第一次登录时,系统会要求投资人进行风险测评 认购流程: (1)登录 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2)选择需认购的产品,点击"认购"选项 (3)输入认购金额 (4)确认认购金额 (5)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卡、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开通的天 天盈账户 用户将连接到银行或账户验证密码 , 招商银行卡、 上海银联电子支付 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联通账户 开通的基金投资账户 用户将自动扣款,认购完成 3 、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为: www.xcfunds.com 4 、支持的银行卡及账户种类: (1)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该银行卡需办理USB KEY证书并开通网上交易) (2)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 (需开通网银并开通电子支付卡服务) (3)招商银行银行卡 (需开通网银)


16 (4)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的天天盈账户 (5)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联通账户 5 、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 若投资 人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 直 销 资金 专 户, 则 当日提 交 的申 请 顺延 受 理。申 请 受理 日 期( 即 有效申 请 日) 以 资 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也不接 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四、 销售 机构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 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 、清 算与 交割 1 、 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 认购资金冻 结 期 间的 利 息折 算 为基金 份 额, 归 投资 人 所有, 不 收取 利 息折 算 基金份 额 的认 购 费 用。 2 、 投资人通过 销售 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 无 效 之日 起 三个 工 作日内 向 投资 人 的指 定 银行账 户 或指 定 券商 资 金账户 划 出。 通 过 直 销 机构 进 行认 购 时产生 的 无效 认 购资 金 在认购 结 束后 三 个工 作 日内向 投 资人 的 指 定银行账户划出。 3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


17 六 、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在 本 基 金募 集 结束 后 ,由 银 行 出具 基 金募 集 专户 存 款 证明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委托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 收 到 验资 报 告之 日 起十 日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 证 监会 提 交验 资 报告 ,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自 中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 手续 办 理完毕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若 本 基 金募 集 失败 , 本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其 固 有财 产 承 担因 募 集行 为 而产 生 的债 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基金认购人 。


七 、本 次份 额发 售当 事人 和 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经 营 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资 产管 理 、境 外 证 券投 资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网址:www.xcfunds.com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 ( 四)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 五) 会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19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赵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 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