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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绿色(163409)

兴全绿色: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兴业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六 年十二 月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 说明书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1 年2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41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1 年5 月6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 日 起兴业全球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 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 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 书为准。本基 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于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 本 基金特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 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 运作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6 年 11 月 5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 90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 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 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第二十 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 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 第一部 分


绪言 《兴全绿色 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 招募说明 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 兴全绿色 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绿色 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 第二部 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兴全绿色投资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证券交易所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 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兴业全球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6 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件, 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 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7 构办理基金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 内赎回 注册登记 系统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放 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系统内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及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8 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债 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客观事 件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9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28 楼 法定代表人: 庄园芳 联 系 人:江映华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或 “ 本公司” )经证监基金字 [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 2008 年 1 月 2 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许可[2008]6 号 ) 了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申 请 , 全 球 人 寿 保 险 国 际 公 司 ( AEGON International B.V )受 让本公 司股权 并成 为公 司股东 。股权 转让 完成 后,兴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 册资本的 51% ,全球 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 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 同时公司名称由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名为 “兴业全球 人寿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 12000 万元人民币。2008 年 7 月 7 日, 经 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 (证监 许 可[2008]888 号文 ) , 公 司 名称 由“ 兴 业全球 人 寿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变更为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同时, 公司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 1.2 亿元变更为人民币 1.5 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截至 2016 年 11 月 5 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 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兴全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 全球视 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有 机 增 长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兴全 磐 稳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全 合 润 分 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基金 (LOF ) 、 兴全绿色投 资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兴全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兴全轻资产投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0 金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 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稳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共 17 只基金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 北京、深圳设有分公司 , 并成立 了全资子公司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 管理部、财务室、 监 察 稽 核 部 、 运 作 保 障 部 、 基 金 管 理 部 、 研究部、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新 三 板 投 资 部 、 金 融 工 程 与 专 题 研 究 部 、 交 易 室、市场部、渠道部、 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 部、客户服务中心,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发 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 相应的调整。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庄园芳女士, 董事长,1970 年生,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1992 年9 月加 入兴业证券,历任交易 业务部干部、交易业务 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 务部负责人、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副 总 裁 、兴 证 创新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兴 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董 事 长 , 同 时 兼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裁、兴证( 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郑城美先生,董事,1974 年生,中共党员,EMBA 。曾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南平滨江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兼 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 董事, 1965 年生, 荷兰 国籍 , 经济学硕士。 历 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 . 财务经理, 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 寿保险集团执 行副总裁。 巴斯蒂安.范布伦先生 (Bastiaan Van Buuren ) ,董事,1971 年生,荷兰国籍, 经济学硕士。曾任荷兰国际集团(ING)投资管理公司亚洲区客户发展部门负责人、 亚太区机构业务负责人 、新加坡公司首席执行 官、亚洲固定收益投资 经理等职务。 现任AEGON 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 桑德.马特曼先生 (Sander Maatman ) , 董事,1969 年生, 荷兰国籍, 硕士。 曾任 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 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 ,Aegon 投资管理公司固 定收益经理及产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1 品发展部总监、 Aegon 银行财务总监、 Aegon 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 现 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 首席财务官。 杨东先生,董事兼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 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 经理,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 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欧阳辉 先生,独立董事,1962 年生,美国国籍 ,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 融学博士和美国杜兰大 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 。曾任雷曼兄弟公司、 野村证券及瑞 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 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 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 大学副教授。 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吴明先生, 独立董事,1977 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 威尔士高等法院律师资 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 事务所律师 , 上 亚 太 长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北 京 中 咨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分 所 合 伙 人 。 现 任 北 京 大 成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人。 周鹤松先生, 独立董事,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 员, 三菱信托银行职员 ,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现任 DAC 财 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合伙人及董事经理。 杜建新先生,监事,1959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大 学情报资料中心主任, 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 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三 明营业部副总经理、上 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 理, KPMG 助理经理, 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 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 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 副总裁。现任 同 方 全 球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席 财 务 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 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 经理、负责人 ,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高级咨询顾问等职务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 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 。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2 李小天女士, 职工 监事,1982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南方日报》 、 《南方 都市报》记者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监助理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副总监。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 董事兼 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 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 经理,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 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 督察长 ,1964 年生, 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就职于新疆兵团组 织部、新疆兵团驻海南 办事处、海南国际信托 公司,历任兴 业银行党办副科长,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1968 年生,中共党员, 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 织部科员, 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 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 海凯业集团公 司总裁,兴业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市场部总监 , 副 总 经 理 兼 市 场 部 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 ,1977 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行 业 研 究 员 、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兴全全 球视野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 监兼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 金 经 理 、 兴 全 新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 傅鹏博先生,副总经理,1963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 系讲师,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 部 经 理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 首席策略师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策 略 师 , 兴业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兴 全 绿 色 投 资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经 理 、 总经理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3 助理、 基 金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 究部总监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社会责任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 士,副 总经理 ,1969 年生 ,EMBA。 历任兴业 证券泉 州营业 部财务部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运营管理部总 经理兼上海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私 人 财 富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岳斌先生,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 公 司 银 行 部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兴 全 绿 色 投 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8 日起至今)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傅鹏博 先生,于 2011 年 5 月 6 日至 2013 年 1 月 18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陈锦泉先生, 于 2011 年 5 月 6 日至 2015 年 2 月 3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5 人组成: 杨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 总经理 傅鹏博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研究部总监、 兴全社会责任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 兴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经 理 、 兴 全 新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兼 兴 全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兴全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兼 兴 全 轻 资 产 投 资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兴全 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4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照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 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5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6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 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 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 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 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 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 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7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 各项规章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不 断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 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 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 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 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 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作业 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资料保全制度、 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 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 设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 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 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 会议,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 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 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出具监察 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 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 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 具有独立 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 权、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 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 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 产运作、财务 收支的合法性、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监 督 基 金 财 产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 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加强财务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 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 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 财务风险,保 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 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 原则,会 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 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 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 在综合各部门 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 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 ,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 实施。各部门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8 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 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 开,基金交易集中,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 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 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 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 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 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 露真实、准确,并承诺 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 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9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宗 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 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 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资产、保险资产、社 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 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 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 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 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 2007、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0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第 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一)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 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 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 内部风险控 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 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三)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 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1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 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 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部门。 (四)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 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 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 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 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 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 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 检查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 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 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 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 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 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 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 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 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大化 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 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 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 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 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 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 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 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2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 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 保资产托管业 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 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 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 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 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 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 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 统、高效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 管部始终将风 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 的生命线。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 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3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28 楼 联系人: 秦洋洋 、沈冰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 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90 传真:021-58368869 、021-58368915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 (目前已开通工商银行直连、 农业 银行直连、建设银行直连、招商银行直连、银联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4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民生银行、 平安银行、 邮储银行、 兴业银行、 光大银 行、 中信银行、 浦发银 行、 南京银行、 金华银 行、 浙商银行、 温州银 行、 上 海 农商银 行) 、通联 支 付(工商 银行 、农业 银 行、中国 银行 、交通 银 行、建 设银行、 中信银行、 光 大银行、 华夏银行、 民 生银行、 招商银行、 兴 业银行、 上海银行、平安银行 、浦发银行) ) (排名不分先后) 交易 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 ? 代 销银 行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 (010)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 (010)8510921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5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公司网站:http://www.psbc.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 (010)65557013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6 (8)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 (010)68560311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 (0574 )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11) 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 (021)63604199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www.bank.pingan.com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7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ofshanghai.com (15)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地区) 、400-709-6899(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http://www.cqcbank.com (1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 (1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http://www.drcbank.com (1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8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n ? 代 销券 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 (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 (025)83290979 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68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9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公司网站:http:// www.cjsc.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 (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传真:( 010)8357408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 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转各营业网点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 )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19 客服电话:95573 传真: (0351 )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sxzq.net (1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服热线: (021)962506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 )德邦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钱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1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传真电话: (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6 )湘财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http://www.swhysc.com (1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2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电话: (0755)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 www.scstock.com (19 )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 www.ewww.com.cn (20 )瑞银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 8752 传真: (010)5922 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1 )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23 统一客户服务 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 (0591 )87383610 公司网站:http://www.hfzq.com.cn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3 法定代表人: 李玮 传真: (0531 )81283900 公司网站:http://www.zts.com.cn (2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4 )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5 )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62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6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4 (27 )东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 )22116999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28 )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 (0519)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客服电话: (0519)88166222 、(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29 )天源证券经纪 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联系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 )33329815 公司网站:http://www.tyzq.com.cn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


http://www.cs.ecitic.com (3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5 传真: (0532 ) 85022605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基金业务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站:http://www.cindasc.com (3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33051 公司网站: http:// www.cfsc.com.cn (34) 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基金业务传真 :010-84183311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3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基金业务传真:010-64408834 公司网站: http://www.lxzq.com.cn (3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6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3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网站:http://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 其他代销机构 (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6604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 (021) 20835879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7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 (021)68596916


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传真: (0571 )26698533 数米基金网:http://www.fund123.cn (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http://www.5ifund.com (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公司网站:http://www.yingmi.cn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元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郭坚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站 : 众禄基金网 http://www.zlfund.cn ; 基金 买卖网http:// www.jjmmw.com (1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http://www.noah-fund.com (11)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网站:https://8.g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1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张磊 网站:http://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9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网站:http://www.x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1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网站: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1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6025 传真:010-67000988 网站:http://www.zcvc.com.cn/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路 潘园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18)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 座17层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0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热线:400 098 8511 传真:89188000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客服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 (021)61418888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1 传真: (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2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1]241 号文 核准募集。 一 、基 金类别 混合型 二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 上市开放式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1]241 号 文 批 准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11 年 4 月 6 日起 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期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2,022,398,091.00 份 , 其 中 利 息 结 转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607,186.21 份,募集户数为 24,689 户。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2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6 日正式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 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基金上市后,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于 2011 年 7 月 7 日上市交易。


三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3 五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六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 情形消 除后, 基金管理 人可向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提出恢 复上 市 申请;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 恢复上市 公告。


七 、终 止上市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 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 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 人报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 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4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赎回 与转换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 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 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 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 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 系统中,再办 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 外基金业务。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场 外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跨 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 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若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 断至收市的,前述具体 办理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1 年 7 月 7 日起办理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 、场 外申购 和 赎 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 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 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 向 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 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 包括该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 金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 否 则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6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 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销 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限 制 1、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申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 基金管 理人 网上直销平台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时, 首次申购起点金额 、 追加申购起点金额 等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规定。


2、 场外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 若 某 笔 份额减少类业务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 全部赎回处理。 (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具体种类以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费 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 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 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 申 购 费用称 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 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 投资者可以选 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7 M <50 万 1.5% 5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按 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1.8% 1≤Y <2 1.0% 2≤Y <3 0.6% Y ≥3 0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0.5% 1≤Y <2 0.25% Y ≥2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由赎回 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 、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8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场 外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申 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 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 模式,即 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 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 付相应的申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 额的持有 时 间 而 递 减 。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场 外 申 购 基 金 份 额不能跨 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0.0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734.24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9 申购份额=10,000/1.128=8,865.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865.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 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1 : 某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 以前端 收费方 式 认购或 申购的 本基金 份 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 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 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 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②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 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如有变更,以最新的公 告或招募 说明书为准。 例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 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对应的后端认购 费率为 0.8%。假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50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 =28.7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0×0.8%=8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8.70-80=11,37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 假 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11,371.30 元。


例 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为 1.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 =28.7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1.0%=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8.70-110.00=11,34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 假 设 申购当日基金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41.3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51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 资 者 增 加权 益 并 办理注 册 登 记 手续 , 投 资者自 T +2 日 起有 权 赎回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6)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发生上述(1 )到(5)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 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52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 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 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53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报刊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 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 情况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 依照《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的 转换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5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 其他开放式 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继承、捐赠、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 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 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六、 其他情 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 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 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 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与 支付。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55 第 十部分


基 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 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 购和赎回 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托管到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 再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场 外 申 购 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办 理场 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本 基 金 相 关 业务公告)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 项参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


三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 日为本基金的场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回开放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在基 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 开放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 定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告。 本基金自 2011 年 7 月 7 日起办理场内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四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56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 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 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 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者 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业务办理 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57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数 额限 制 1、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场内赎回本基金的数额限制,参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


2、 基金管理人、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 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费 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由赎回 申请人承担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根据 《基金和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58 八 、场 内申购 份额 和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 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0=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 费用=11,480×0.5% =57.40 元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59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九 、场 内申购 与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对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 规则有 新的规定,将按 新规定执行。


十 一 、 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 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的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 的冻结与解冻等请参见 基金合同中关 于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 部 分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 并据此执行。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登记、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 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 、系 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60 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 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 则。


三 、跨 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 场内。 3、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 过 挖 掘 绿 色 科 技 产 业 或 公 司 , 以 及 其 他 产 业 中 积 极 履 行 环 境 责 任 公 司 的投资机会, 力争实现 当期投资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 二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中小板 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60%-95% , 其 中 , 符 合 绿 色 投资理念 的 股 票 合 计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80%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61 5%-40% , 其中本基金保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 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投资于绿色 科技产业或公司在获得 良好回报的同时,亦能 维护或 改 善地球生态环境,推动 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投资决策中,本基 金除关注那些 绿色科技产业或公司, 还关注在其他产业 中 积 极 履 行 环 境 责 任 、 致 力 于 向 绿 色 产 业 转型、或在绿色相关产业发展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公司。 四、 投 资策略 1、 资产 配置策 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 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增长能力展开综合评估, 动态优化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的 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 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 ,即基金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和 其 他 金 融 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 绿色 投资筛 选策 略 (1)绿 色投资 的涵 义与 范畴 本基金所指的绿色投资涵盖了三个层次, 包括清洁能源产业、 环保产业、 以及 其 他产业 中 积 极 履 行 环 境 责 任 、 致 力 于 向 绿 色 产 业 转 型 、 或 在 绿 色 相 关 产 业 发 展 过 程 中作出贡献的公司。其中,清洁能源产业、环保产业可统称为绿色科技产业。 图 1:绿 色投资 筛选 策略 范畴 示意图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62 (2)多 种投资 方法 相结 合 本基金在绿色投资过程中, 将以多种投资方法相结合, 在追求资 本长期稳定增值、 获得良好回报的同时, 起到维护或改善地球生 态环境,推动整个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 的作用。 首先,本基金采用消极筛选法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公司列入投资禁选库中。 其次, 本基金采用绿色投资积极筛选法, 就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履行进行综合打 分,相对排名筛选,尤 其是行业内排名筛选, 对那些环境责任方面在 同行业中表现 相对突出的公司予以优先考虑。 另外, 本基金还将适当采用股东倡导方法, 以提案、 管理层沟通、 呼 吁等多种形 式积极做好股东倡导, 逐步在国内市场形成对 上市公司绿色产业发展 的外部激励约 束机制。 (3)绿 色投资 筛选 策略 的评 价标准 1)本基 金重点 关注 的 绿色科技 产业或 公司 主 要包含清 洁能源 产业 和 环保产业两 个层次。 首先, 清洁能源产业包括但不限于: 风能、 太 阳能、 地热能、 水力、 生物燃料和 其他替代能源及相关科技创新研究等。 其次,环保产业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节能减排: 提高资源贮藏、 使用及回收利用效率、 减少废物排放、 资源有效管 理、使用回收再利用原料等; - 水治理:提高用水利用率、水及废水处理、水运输等; - 环境服务:环境保护咨询、绿色建筑、环境安全设备等; 其他产业中: ? 积极履行环境责任; ? 致力于向绿色产业转型; ? 推动绿色产业发展的公司。 绿色科技 产业或公司 清洁能源产业 环保产业 其他产业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63 - 绿色运输:相关公共交通系统,包括交运设备排放、能源效率 控制技术等; - 可持续生活: 涉及自然、 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包括自然和有 机食物、绿色消费产品等。 2)本基 金对 其 他产 业 中积极履 行环境 责任 、 致力于向 绿色产 业转 型 、或在绿色 相关产业发展过程中作 出贡献的公司予以关注 。在评价一个公司时, 本基金考虑但 不限于以下因素: - 公司产品和服务对绿色产业的影响或益处; - 公司运作、销售系统等方面对绿色产业的影响或益处; - 公司环境政策和管理系统的质量; - 公司资源管理质量,如原材料消耗、材料的回收和再利用,废物管理等; - 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尤其是与环 保、 科技创新等与绿色产业发展相关的法 律法规; - 公司 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进行 及时披露 并采取应对措施; - 公司碳排放指标; - 公司积极参与碳交易相关业务; - 公司具 有针对自身向绿色产业转型 的实质性 方案及措施; - 公司拥有新能源开发、 环保相关产品研发、 经营等环保产业的一项或多项 专利 或业务; - 公司 每年有稳定的预算经费用于 研发创新产品、 相关捐赠等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的项目 ; - 其他方面: 如是否积 极对客户、 员工及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组织与环保意识相关 的推广沟通活动等。 综上所述, 本基金绿色投资的主线涉及两 个方面。 一方面, 本基金将 重点关注清 洁能源和环境保护等绿 色科技产业;另一方面 ,对 其他产业 中 积 极 履 行 环 境 责 任 、 致力于向绿色产业转型、 或在绿色相关产业发展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公司也予以关注。 (4)行 业配置 策略 本基金除运用 “绿色投资筛选策略” 进行股票精选外, 还将辅以一定的行业配置 调整策略,对各行业权 重进行“绿色”优化。 本基金重点关注绿色科 技产业和 其他 产业中积极履行环境责 任、致力于向绿色产业 转型、或在绿色相关产 业发展过程中 作出贡献的公司,因此, 本基金将超配绿色科技产业 。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64 3、 股票 选择策 略 本基金在运用 “绿色投资筛选策 略” 的基础上, 采用环境因子与公司财务等基本 面因子相结合,进行综 合评估筛选,对那些表 现相对突出的公司予以 优先考虑,从 而构建本基金的各级股票池。 (1)定量指标 本基金 运用静态与动态 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成长 质量和可持续性, 选择 那些 被低估且 有稳定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 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 结合 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销率 (PS) 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 本 基金认为高成长性的股 票,尤其是绿色科技产 业通常具有高市盈率, 但高市盈率又 往往意味着对该股票的 高估值。因而 本 本 基 金 在 个 股 选 择 中 会 强 调 对 成 长 性 和 估 值 水平的甄别。 本基金 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 盈利增长率、 息税前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 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 本基金对盈利速度和盈利质量并重, 而不单纯追求上市公司盈 利的速度。本基金重点 考察主营业务收入、 经 营 现 金 流 、 盈 利 波 动 程 度 三 个关键指 标,以衡 量 具有高质 量 持续增长的 公司。 具 体 而言, 营业 收入增长 率/ 应收账款增长 率 (GAR/GSales)、 核心营业利润与净资产比例 (CE/Equity ) 、 经营 性现金流与核心 营业利润比 例(CFFO/CE )等核心指标都将被运用到盈利水平的度量上。 (2)定性指标 在定性指标方面, 本基金 综合考察科技创新能力 、 商业模式、 管理团 队等等因素, 并据此 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本基金认为 公司的研发及科技创新能力与 其长期绩效紧密相关, 一个公司的科研 与创新能力是实现企业 履行环境责任的关键点 ,也是绿色产业发展的 源泉;而且好 的绿色产业商业模式才 是决定公司能否持续经 营的根本;当然,公司 持续的技术创 新与保持有活力的商业模式,都需要优秀的团队与员工的积极参与。 本基金 还将定期 (一般一个季度) 或 不定期 ( 突发事件) 根据本基金 “绿色投资 筛选策略”和“股票选 择策略”进行重新评估 , 结合 上 市 公 司 披 露 财 报 、 社 会 责 任 报告、媒体公开信息、 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环保 绿色组织提供的数据、 以及内部研究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65 员的实地调研, 丰富环境责任指标监控体系 , 定期、 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各级 股票池。 并综合结合上述多种 因素作出投资决策,从而构建实际股票组合。 3、 权证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 证进行投资, 主 要 运 用 的 投 资 策 略 为 : 正 股 价 值 发 现 驱 动 的 杠 杆 投 资 策 略 、 组 合 套 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4、 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 、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 属配置、无风险套利、 杠杆策略 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 策略,发现、确认并利 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 值。这些投资 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五 、投 资决策 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 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 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 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 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 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 投资目标 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 出的资产配置 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 可召开临时会 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 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 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 析、行业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66 分析、公司分析、个券 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 类报告,提出 本 基 金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构 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 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 库,为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 理部、研究部的报告确 定基金资 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 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 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 决策委员 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 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 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 股的定期 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 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 新信息,以 利 于 基 金 经 理 作 出 相 应 的 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 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 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 式下达至 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 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交易完 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 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 依据基金申购 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 将定期对 基 金 的 业 绩 进 行 归 因 分 析 , 找 出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 沪深300指数+20%× 中证国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67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产 品 , 属 于 较 高 预期风 险 、 较 高 预期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 于 中 高 预 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 八 、投 资组合 限制 与禁止 行为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期间。 1、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 金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 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68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69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保 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 全绿色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013,794,784.57 85.99 其中:股票 1,013,794,784.57 85.9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2,938,986.32 5.34 其中:债券 62,938,986.32 5.34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84,605,617.53 7.18 8 其他各项资产 17,634,303.25 1.50 9 合计 1,178,973,691.67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2,060,498.00 3.58 C 制造业 546,718,120.33 46.5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3,630,122.32 7.97 E 建筑业 19,589,544.14 1.67 F 批发和零售业 113,964,109.83 9.6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71,402.86 0.14 J 金融业 53,559,223.18 4.56 K 房地产业 106,121,893.64 9.03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7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8,252.19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401,618.08 3.10 S 综合 - - 合计 1,013,794,784.57 86.24 (2)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无。 3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300171 东富龙 4,059,900 68,043,924.00 5.79 2 600755 厦门国贸 7,740,800 67,886,816.00 5.78 3 000903 云内动力 7,492,525 58,891,246.50 5.01 4 600273 嘉化能源 5,876,754 54,595,044.66 4.64 5 600079 人福医药 2,632,172 54,196,421.48 4.61 6 300054 鼎龙股份 2,039,437 49,823,445.91 4.24 7 300145 中金环境 1,836,273 48,716,322.69 4.14 8 601199 江南水务 4,679,592 43,099,042.32 3.67 9 300291 华录百纳 1,581,304 36,401,618.08 3.10 10 600325 华发股份 2,329,400 34,055,828.00 2.90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2,296,800.00 5.3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2,296,800.00 5.3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转换债) 642,186.32 0.05 8 同业存单 - -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71 9 其他 - - 10 合计 62,938,986.32 5.35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120223 12 国开 23 300,000 29,988,000.00 2.55 2 150408 15 农发 08 220,000 22,162,800.00 1.89 3 140208 14 国开 08 100,000 10,146,000.00 0.86 4 128013 洪涛转债 5,224 642,186.32 0.05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72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并 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523,351.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999,999.8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00,770.29 5 应收申购款 110,181.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634,303.2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5 月 6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73 阶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第 3 季度 4.39% 0.82% 3.01% 0.64% 1.38% 0.18% 2016 年上半年度 -11.43% 2.26% -11.95% 1.48% 0.52% 0.78% 2015 年度 28.26% 2.73% 7.36% 1.99% 20.90% 0.74% 2014 年度 44.03% 1.20% 42.92% 0.97% 1.11% 0.23% 2013 年度 43.87% 1.39% -6.35% 1.12% 50.22% 0.27% 2012 年度 1.44% 1.00% 6.90% 1.02% -5.46% -0.02% 2011 年度 -9.90% 0.75% -19.55% 1.04% 9.65% -0.29%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起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24.60% 1.66% 12.09% 1.29% 112.51% 0.37% 注:2011 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1 年 5 月 6 日(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74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7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 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复核无误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76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77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 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78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79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 入、投资 收益 、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6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80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代 理人处或者在同一销售 代理人处不同 交易账号下的基金份额 可以设定不同的分红方 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81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82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83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84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85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86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 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87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8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变 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89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90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 第 二十 一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 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91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 策、市场变动、行业与 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 者风险收益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 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 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国家经济、微观 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 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 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 响到基金 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 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时候,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 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 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 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 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 定。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 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 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 市场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 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而 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 产品研发、 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 变化,可能导 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 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 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92 2 、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 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 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 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 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 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 不能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 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 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 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 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 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 风险,例如利 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 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 定价风险等。同时,基 金管理人也可 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 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 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 力差,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者 大 额 赎 回 时 缺 乏 应 对 手 段 ;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 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 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 况下,其 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在某些 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 非常好,而在 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 交稀少,流动性差。在 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操 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 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 申购和大额赎 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 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 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 较好的情 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 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 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 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 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 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 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 和个券停牌和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93 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 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 场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 金净值能够完 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 在股票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符合绿色投资理念的公司股票, 而 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 本基金的选股标准。在 特定的投资期间之内, 本基金的收益 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 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 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 具有高杠杆、 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5、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 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 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 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 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 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 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 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 迫持有大量现 金;或由于投资者的连 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 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 的证券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 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 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 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94 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 安全。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 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1 法定代表人:兰荣 2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5836899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财产;



















































































1 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变更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 嘉里城办公楼 28 楼” 2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庄园芳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95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机 构,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 基金 注册 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其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96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97 (17 )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 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98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99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 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料 ;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18 )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00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募集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01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有 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 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合 法 授 权 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02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03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04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 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05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 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06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 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 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07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08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09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 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10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11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 四 、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12 第二十 三部分


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3 法定 代表人:兰荣 4 成立时间: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58368998 5 传真: (021)5836886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变更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 嘉里城办公楼 28 楼” 4 基金管理 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庄园芳 5 基金管理人电话变更为 021-20398888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13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 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 符合绿色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14 投资 理念 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本基金保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在运用“绿色投资筛选策略”的基础上,与公司财务指标、公司治理结 构及科技创新表现指标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估筛选,对那些表现相对突出的公司予以 优先考虑,从而 构建本基金的各级股票池。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b、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c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 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g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15 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 监督。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16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应按相关法 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17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18 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19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20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21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 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2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23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的年限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24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25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 或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26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 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27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28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财 产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29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 四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通 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 子对账单等服务。对于 订制手机 短信对账单的客户,本 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 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 ,方便投资人 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 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客 户,本基金管理人将每 季度或每月通 过 E-MAIL 向 账单期内 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个月 或季度基金交易对账 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30 二 、在 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 、网 上交易 (手 机 APP )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 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https://trade.xyfunds.com.cn 及手机客户端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 改、交易密码修改、交 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 查询等各类业 务。 四 、资 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 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 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 、021-3882453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3、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 、信 息定制 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 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 过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 过手机短信收到本公司 发送的基金净值,并可 通过电子邮件 收到基金净值、我司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或通过本公司网站 留 言 的 投诉 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31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 件。 第 二十 六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16 年 5 月 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5 日, 本基金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 项名 称 披 露日 期 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投资 宝新能源(000690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公告 2016-4-27 2 关于调整招商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6-4-29 3 关于官方淘宝店和支付 宝基金支付渠道关闭基 金申购等业务 的公告 2016-5-5 4 关于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2016-5-9 5 关于开通网上直销通联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6-5-11 6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利欧股份)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5-11 7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唐德影视)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5-17 8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珠 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定投起 点的公告 2016-5-19 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投资 通裕重工(300185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公告 2016-6-8 10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广电运通)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6-15 11 关于在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开通旗下 部分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6-6-17 12 关于调整开放式基金开户证件类型的公告 2016-6-21 13 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6-23 14 关于调整诺亚正行申购、定投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6-6-23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32 15 关于增加众禄金融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6-23 16 关于调整众禄金融申购、定投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6-6-23 17 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申购优 惠费率的公告 2016-6-28 18 旗下各基金2016 年6月30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6-7-1 19 关于调整“ 通联支付 ” 部 分银行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的公告 2016-7-5 20 关于增加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2016-7-15 21 关于在工商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7-18 22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工商银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7-19 23 关于增加上海大智慧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 2016-7-26 2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投资 比亚迪(002594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告 2016-7-26 25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7-26 26 关于增加厦门市鑫鼎盛 控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2016-7-29 27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在指定销售机构的申购 、定投、最低 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限 制的公告 2016-7-29 28 关于增加蛋卷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8-8 29 关于增加北京广源达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6-8-8 30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在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销售业 务的公告 2016-8-10 31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证 券 线 上 交 易 平 台 “ 信e 投 ” 基 金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8-11 32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西藏城投)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8-16 33 关于增加北京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 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2016-8-19 34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长江证券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8-19 35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购及定期定额 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8-25 3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投资 东旭光电(00041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公告 2016-8-27 3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投资 市北高新(600604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公告 2016-9-2 38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2016-9-2





兴全 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133 39 关于调整旗 下 基 金 在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起 点 金额及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5 40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优 惠费率的公告 2016-9-20 4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投资 龙宇燃油(60300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公告 2016-9-30 42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在蚂蚁(杭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申 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10-25 4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投资 力源信息(300184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公告 2016-10-27 44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10-29 4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信证券(山东)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6-11-2 第 二十 七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 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之法律 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兴全绿色投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六、《 兴全绿色投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 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 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