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信达增利(166105)

信达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信达 澳银 稳定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重要提示 
信 达 澳银 稳定 增 利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 1750 号文核准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
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已自动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基 金 名 称 已 变 更 为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增利 A 、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 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风险的基 金品种, 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股票 基金、 混合基
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6 日 , 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1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基金 托管人 .......................................................................................................................................... 22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6 
六 、基金 份额分 级 ...................................................................................................................................... 33 
七 、基金 的募集 .......................................................................................................................................... 40 
八 、基金 合同的 生 效 .................................................................................................................................. 41 
九 、增利 A 的 基金份 额折算 ..................................................................................................................... 41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2 
十 一、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57 
十 二、基 金转型 后的基 金转换 .................................................................................................................. 59 
十 三、基 金的投 资 ...................................................................................................................................... 61 
十 四、基 金的业 绩 ...................................................................................................................................... 71 
十 五、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 73 
十 六、基 金财产 .......................................................................................................................................... 74 
十 七、基 金资产 估值 .................................................................................................................................. 74 
十 八、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9 
十 九、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81 
二 十、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3 
二 十一、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84 
二 十二、 风险揭 示 ...................................................................................................................................... 89 
二 十三、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 93 
二 十四、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97 
二 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98 
二 十六、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98 
二 十七、 备查文 件 .................................................................................................................................... 100 
附 件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 100 
附 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1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信 达 澳 银 稳 定 增
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信达澳银 稳定增
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信 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信达澳银稳定增
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信 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
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 存 续或经 有 关 政府部 门 批 准设立 并 存 续的企 业 法 人、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国境内 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人基 金 账 户的建 立 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注 册 登 记、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 认 、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在 规 定 时 间受 理 投 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 业 务申 请 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 规 则 : 指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以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4. 转 托 管 : 指 投 资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 
 
及其他媒体 
53.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 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4.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划 分 为 增 利 A 、 增 利 B 两 级 份 额 , 两 者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3 
55.增利 A:指 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分级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增 利 A 份 额 。
增利 A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并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56.增利 B:指 信达澳 银稳定增利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增 利 B 份 额 。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增 利 A 的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增 利 B 享 有 , 亏 损 以
增利 B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 增 利 B 承 担 ; 增 利 B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为 3 年 
57.增利 A 的 开 放 日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6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58.增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6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增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 其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的 行 为 
59.增利 B 的 封 闭 期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6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日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后 3 年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日 与 增 利 B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相 同 
6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时 的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的 行 为 。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信 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62.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指 《 信达 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 
 
增利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63. 上 市 交 易 所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64.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65.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66. 巨 额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在 增 利 A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
经 过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后 , 增 利 A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超 过 本 基 金 前 一
日 增利 A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时 的 情 形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的 情 形 
67. 上 市 交 易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8.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69.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70.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7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72.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增 利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 
 
A 和 增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其 中 , 增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不 包 括 增 利 A 的 开 放 日 和 增 利 B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值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 阿 里 巴 巴 大 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 (深 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 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45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 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54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 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6 年 11 月 6 日 1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信达澳银新财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 ) 信达澳银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货币市场基金 (1 )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 )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 7 月至 1988 年 10 月 任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1999 年6 月至 2000 年9 月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9 月至2007 年9 月任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2013 年8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8 月至今 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4 年9 月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 普 敦 (Michael Stapleton )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Monash 大学经济学学士。 1996 年至1998 年担任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 机 构 客 户经理 ,1998 年 加 入 康联首 域 投 资有限 公 司 机构业 务 开 发部门 , 负 责 澳 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 (伦敦) , 历任机构 销售总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 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 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 董事,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 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 28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 部总经理;2008 年至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 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 德 勤 会 计师事 务 所 稽核部 、 香 港期货 交 易 所监察 部 。1997 年 起 历任山 一 证 券 分 析员、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经理、 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 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 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 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公司监事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自 2016 年 5 月 14 日起, 潘广建先生兼任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孙志新先生, 独立董事,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总行教育部副主任, 总行监察室主任, 广 东省分行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 总 经 理 ( 党委组 织 部 部长) , 总 行个人 业 务 管理委 员 会 副主任 , 总 行党校 ( 高 级 研 修 院 ) 常务副 校 长 ,总行 人 力 资源部 总 经 理(党 委 组 织部部 长 ) ,总行 工 会 常 务 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于 2011 年1 月退休。 刘 颂 兴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香 港 中 文大 学 工 商 管理 硕 士 。 历任 W.I.Carr (远 东 ) 有 限公司 投 资 分析师 , 霸 菱国际 资 产 管理有 限 公 司投资 分 析 师、投 资 经 理 , 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 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 股票董事, 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 总经理, 中国平安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 , 中 国 国际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 (香港) 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 年6 月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 , 独立董事, 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 北京市人大 立法咨询专家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 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干部 , 首都 经贸大学经济系讲师 ,自 1993 年 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2015 年5 月8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 妍 女 士 ,中 国 农 业 大学 管 理 学 硕士 , 现 任 监察 稽 核 部副 总监。2007 年 5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起 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 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 于建伟先生, 总经理,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 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 28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 部总经理;2008 年至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 督察长, 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 济 学 硕士。19 年 证券 、 基 金从业 经 历 ,具有 证 券 与基 金 从 业 资格、 基 金 业 高 管 人 员 任职资 格 。1999 年 起 历任大 成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研 究 部 分析师 、 市 场 部 副总监、 规划发展部副总监、 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 其间两次 借调到中国证监 会基金部工作, 参与老基金重组、 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2000-2001 年参 与 英 国 政府“ 中 国 金融人 才 培 训计划 ” (FIST 项 目 ) ,任职 于 东 方汇理 证 券 公 司 (伦敦) 。 2005 年8 月加 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 鹏 先 生, 副总经理 ,中 国 人 民大学 经 济 学学士 。22 年证 券 、 基金从 业 经 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 计划财务部会计、 深圳证 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总 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资金管理总部总经 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焦 巍 先 生,副 总 经 理,上 海 社 会科学 院 世 界经济 学 博 士。18 年 证 券从 业 经 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4 年至 1998 年,任中国 银行海南分行国际结算部职员;1998 年至 2002 年,历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观研究员、债券首席交易员;2009 年至 2014 年,历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宏观研究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2014 年至 2015 年, 历任大成基金管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首席投资官、 基金经理。2015 年10 月加入信达 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0 日起任总经理助理, 2016 年 3 月 17 日起任 投资总监,2016 年4 月11 日起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程文卫先生,副总经理,南开大学管理学博士。18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1 年至1998 年在南开大学军事教 研室工作, 任讲师;1998 年至 2007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经 理、 研究所所长;2007 年至2010 年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2010 年至 2011 年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2011 年至 2013 年任国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总经理; 2013 年至2015 年任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金 融集团副总裁、 上市公司常务副总兼董秘。2015 年11 月加入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 、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期限 证券从 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孔学 峰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基 金 、 信 用 债 债 券 基 金 、 慧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慧 理 财 货 币基金、 新目 标 混 合 基 金 的 基金经理, 公 募 投 资 总 部 副 总监 2012-5-7 - 12 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 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 理;2011 年 8 月加 入信达澳 银基金公司, 历任投资 研究部 下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 益副总监、 固定收益总监、 公 募投资总部副总监, 信 达澳银 稳定价值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9 月29 日 起至今)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基金 (LOF)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7 日起至今) 、信达澳银信 用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5 月 14 日起至今) 、 信达澳 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6 月26 日起至 今) 、 信 达 澳 银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4 日 起 至 今 ) 、 信 达 澳 银 慧 理 财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9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 月30 日起至今) 、 信 达澳银新 目标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0 月 25 日起至今) 。 3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 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6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委员 5 名。 名单如下: 主席 :于建伟,总经理 委员 : 焦巍,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曾国富, 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孔学峰, 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张培培,投 委会秘书、基金经理 刘涛,产品创新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 和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 在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 证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 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5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出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 或者与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 原 则为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 现行有效 的 有关法律 法 规、基金 合 同和中国 证 监会的有 关 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 资 基 金 公司 管理 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公 司内 部 控制 指导 意 见》 等法 律 法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6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 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 公司经营 运 作 严格遵 守 国家有关 法 律法规和 行 业监管规 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 和化解经 营 风险,提 高 经营管理 效 益,确保 经 营业务的 稳 健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涵 盖 公司的各 项 业务、各 个 部门或机 构 和各 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 控手段和 方 法,建立 合 理的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 部门和岗 位 职责的设 置 保持相对 独 立, 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 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 科 学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 降 低运作成 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法 合规性原 则 。公司内 控 制度符合 国 家法律、 法 规、规章 和 各项 规 定。 (2 )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 涵盖公司 经 营管理的 各 个环节, 不 得留 有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7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 制 制度以审 慎 经营、防 范 和化解风 险 为出 发 点。 (4 ) 适时 性原则。 随 着有关法 律 法规的调 整 和公司经 营 战略、经 营 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构成 公 司内部控 制 的基础, 控 制环境包 括 经营理念 和 内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司 管理层牢 固 树立内控 优 先和风险 管 理理念, 培 养全体员 工 的风 险 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健全 公司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挥独 立 董事和执 行 监事的监 督 职能 , 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4 ) 公司 的组织结 构 体现职责 明 确、相互 制 约的原则 , 各部门有 明 确的 授 权 分 工 ,操作 相 互 独立。 公 司 建立决 策 科 学、运 营 规 范、管 理 高 效的运 行 机 制 ,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 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据 公司自身 经 营特点设 立 顺序递 进 、 权责统一 、 严密有效 的 内控 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建立 有效的人 力 资源管理 制 度,健全 激 励约束机 制 ,确保公 司 各级 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8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建立 科学严密 的 风险评估 体 系,对公 司 内外部风 险 进行识别 、 评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建立 严谨、有 效 的授权管 理 制度,授 权 控制贯穿 于 公司经营 活 动的 始 终。 ①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 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 建立 完善的资 产 分离制度 , 公司资产 与 基金财产 、 不同基金 的 资产 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 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 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 公司 自觉遵守 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按 照 投资管理 业 务的性质 和 特点 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 效的研究方法。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9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 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 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不同投资 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 场 外 交 易 、 网 下 申 购 等 特 殊 交 易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5 )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议批准。 (6 ) 公司 在审慎经 营 和合法规 范 的基础上 力 求金融创 新 。在充分 论 证的 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 建立 和完善客 户 服务标准 、 销售渠道 管 理、广告 宣 传行为规 范 ,建 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定 详细的注 册 登记工作 流 程,建立 注 册登记电 脑 系统、数 据 定期 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司 按照法律 、 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有 关 规定,建 立 完善的信 息 披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 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经过业务、 运营、 监 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验收。 (14 )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 (1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 技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 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 保管。 (17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 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 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禁 止 需 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 与 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 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 建 立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 严 格 制 定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2 (28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 阅 公 司相关 档 案 ,就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 独 立 地履行 检 查 、评价 、 报 告 、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管 理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 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3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9.59%;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增长10.67%; 客户存款总额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 元,增长 6.09%,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 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 圳等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 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 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 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 万亿元, 增长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 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 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 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 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4 杂志2015 年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 产 市 场处、 理 财 信托股 权 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 养老金 托 管 处、清 算 处 、 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 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 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 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 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5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 利 用自行 开 发 的“托 管 业 务综合 系 统 ——基 金 监 督子系 统 ” ,严格 按 照 现 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 组 合 等情况 进 行 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 金 投资运 作 监 督报告 , 报 送中国 证 监 会 。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6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 按 时通过 基 金 监督子 系 统 ,对各 基 金 投资运 作 比 例控制 等 情 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 根据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情况, 定 期 编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 或 非技术 手 段 发现基 金 涉 嫌违规 交 易 ,电话 或 书 面要求 基 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 (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T1 栋 8 、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45 2 、代销机构 (1 )场外代销机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7 序号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人 办公地址 客服电话 联系人 网站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25 号 王洪章 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1 号 院 1 号楼 95533 王琳 www.ccb.com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李建红 同“注册地 址” 95555 邓炯鹏 www.cmbchin a.com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牛锡明 同“注册地 址” 95559 胡迪锋 www.bankcom m.com 4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东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厦中信 银行总行 12 层 常振明 同“注册地 址” 95558 江奇勇 bank.ecitic .com 5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 大厦 孙建一 同“注册地 址” 95511-3 张莉 www.bank.pi ngan.com 6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凤 起路 432 号 马时雍 同“注册地 址” 0571-965 23/40088 88508 严峻 www.hccb.co m.cn 7 南洋商业 银行(中 国) 有限公 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00 号三 层、六层至九层 岳毅 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 800 号南洋商业银 行大厦 8008302066/ 4008302066 王晓明 www.ncbchin a.cn/cn/ind ex.html


8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张志刚 同“注册地 址” 40080088 99 唐静 www.cindasc .com 9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陈有安 同“注册地 址” 40088888 88 宋明 www.chinast ock.com.cn 10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 66 号4 号楼 王常青 北京市朝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40088881 08 权唐 www.csc108. com 11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45 层 李梅 上海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95523/40 08895523 曹晔 www.swhysc. com 12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许建平 新疆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京南路 40080005 62 王君 www.hysec.c 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8 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358 号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13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静 宁路 308 号 李晓安 同“注册地 址” 40068988 88/0931- 96668 李昕田 www.hlzqgs. com 14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3 路 8 号 王东明 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 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95558 侯艳红、 刘玉静 www.cs.ecit ic.com 15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青岛市崂山区深 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杨宝林 同“注册地 址” 95548 吴忠超 www.citicss d.com 16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杨德红 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 厦 29 层 95521 芮敏祺、 朱雅崴 www.gtja.co m 17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薛峰 同“注册地 址” 40088887 88/95525 刘晨 www.ebscn.c om 18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湖 东路 99 号 兰荣 同“注册地 址” 95562 雷宇 钦、黄 英 www.xyzq.co m.cn 19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王开国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 券 大厦 40088880 01/021-9 5553 王立群 www.htsec.c om 20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宫少林 同“注册地 址” 95565/40 08888111 黄婵君 www.newone. com.cn 21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16 楼 何如 深圳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16 层至26 层 95536 周杨 www.guosen. com.cn 22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州天河区天河 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孙树明 广东省广州天 河北路大都会 广场 5 、18 、19 、 36、38、41 和 42 楼 95575 黄岚 www.gf.com. cn 23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牛冠兴 同“注册地 址” 40080010 01 郑向溢 www.essence .co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9 24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 8 楼 杨宇翔 同“注册地 址” 95511-8 石静武 stock.pinga n.com 25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1 层 卢长才 同“注册地 址” 0755-831 99509 雷新 东、袁 媛 www.csco.co m.cn 26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 厦 7 、8 层 黄金琳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 厦 7 至10 层 0591-963 26 郭相兴 www.gfhfzq. com.cn 27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周易 南京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228 号 华泰证券广场 95597 庞晓芸 www.htsc.co m.cn 28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邱三发 同“注册地 址” 020-9613 03 林洁茹 www.gzs.com .cn 29 新时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刘汝军 同“注册地 址” 40069898 98 卢珊 www.xsdzq.c n 30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 厦 胡运钊 同“注册地 址” 95579/40 08888999 奚博宇 www.95579.c om 31 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 吴承根 上海市长乐路 1219 号长鑫 大 厦 18 楼 95345 陈韵 www.stocke. com.cn 32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李玮 同“注册地 址” 95538 马晓男 www.qlzq.co m.cn 33 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惠州市江北东江 三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 一层大堂和三、 四 层 徐刚 同“注册地 址” 95564 彭莲 www.lxsec.c om 34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6008号特 区报业大厦16-17 层 黄耀华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 厦 14 层 40066668 88/0755- 33680000 刘阳 www.cgws.co m 35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 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庞介民 内蒙古呼和浩 特市赛罕区敕 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14 层 40019661 88 魏巍 www.cnht.co 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0 36 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青 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层 李长伟 北京市西城区 北展北街9 号华 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400-665- 0999 唐昌田 www.tpyzq.c om 37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冉云 同“注册地 址” 95310 刘婧漪 www.gjzq.co m.cn 38 华金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杨高南路 759 号 ( 陆家嘴世纪 金融 广场)30 层、31 层 宋卫东 同“注册地 址” 40082113 57 黄昆龙 www.huajins c.cn/ 39 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15 号 德 胜 尚 城 E 座


吴涛 同 “ 注 册 地 址” 40062006 20


刘宇


www.sczq.co m.cn 40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林义相 北京市西城区 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010-6604 5678 尹伶 www.txsec.c om/ www.jjm.com .cn


41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 8 楼 汪静波 同“注册地 址” 40082153 99 徐成 www.noah-fu nd.com 42 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梨 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薛峰 同“注册地 址” 40067888 87 童彩平 www.zlfund. cn 及 www.jjmmw.c om 43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其实 上海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40018181 88 刘之菁 www.1234567 .com.cn 44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大厦903~906 室 杨文斌 同“注册地 址” 40070096 65 戴稽汉 www.ehowbuy .com 45 蚂蚁(杭 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陈柏青 杭州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40007661 23 冷烽 www.fund123 .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1 46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22号 泛利 大厦1002 室 王莉 同“注册地 址” 40092000 22 刘英、 魏亚斐 licaike.hex un.com 47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杭州市文二西路 一号903 室 凌顺平 同“注册地 址” 40087737 72 朱琼 www.5ifund. com 48 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燕斌 上海市长宁区 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40004667 88 陈东 www.66money .com 49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后 沙峪镇安富街6 号 闫振杰 北京市朝阳区 安苑路 15-1 号 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40081880 00 马林、 翟文 www.myfund. com 50 众升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李招娣 北京市朝阳区 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04-08 40005988 88 李艳 www.wy-fund .com 51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南 礼士路66号1 号楼 12层1208 号 罗细安 北京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40000188 11 李皓 www.zcvc.co m.cn 52 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高翔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张跃伟 上海浦东新区 浦东大道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40082028 99 毛林 www.erichfu nd.com 53 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46层4609-10 单元 赵学军 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 地中心A 座6 层 40002188 50 余永键 www.harvest wm.cn 54 北京乐融 多源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西 大望路1 号1 号楼 1603 董浩 北京市朝阳区 工人体育馆北 路甲2 号盈 科中 心B 座裙楼 二层 40006811 76 牛亚楠 www.hongdia nfund.com 55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郭坚 同“注册地 址” 4008219031 宁博宇 www.lufunds .com 56 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沈继伟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40006762 66 曹怡晨 a.leadfund. co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2 57 深圳市金 斧子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赖任军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B3 单元 7 楼 40095008 88 陈姿 儒 、张 烨 www.jfzinv. com 58 珠海盈米 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珠海市横琴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肖雯 广州市海 珠 区 琶洲大道东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020-8962 9066 李孟军 www.yingmi. cn 59 北京创金 启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西 单民丰胡同 31 号 中水大厦 215A 室 梁蓉 北 京 西 城 区 白 纸坊东街2 号经 济日报社A 综合 楼 712 室 010-6615 4828 李婷婷 www.5irich. com 60 北京钱景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赵荣春 同 “ 注 册 地 址” 40089368 85 陈剑炜 www.qianjin g.com 61 中证金牛 (北京) 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东 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钱昊旻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1 号环球 财讯 中心 A 座5 层 40089099 98 孙雯 www.jnlc.co m 62 北京广源 达信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新 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齐剑辉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宏 泰 东 街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40062360 60 王英俊 www.niuniuf 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 本 基金的销售 机构,并及时公告。 (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 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销售机构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 )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3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 郭淑仪 六、基 金 份 额 分 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增利 A、增利 B 两类,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4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增利 A、增利 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的每一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增利 A、增利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增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在增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 人将对增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 A 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增利 A 的 单个开放日, 如果增利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增利 A、 增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 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果增利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增利 A、增 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2、增利 A 的运作 (1 )收益率 增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 次并公告 。计算公式为: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 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增利 A 的首次年收益率, 该收 益率即为增利 A 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 6 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到第1 个开放日 (含) 的 时间段; 在增利 A 的每个开放日 (最后 1 个开放 日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人将 根 据 该日中 国 人 民银行 公 布 并执行 的 金 融机构 人 民 币 1 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基准 利 率 重 新设定 增 利 A 的 年 收 益率, 该 收 益率即 为 增 利 A 接下来 6 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下个开放日 (含) 的时 间 段; 在增利A 的最后1 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增利 A 的 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含) 的时间 段。 例 1: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如果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则 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A 的年收益率(单利)= 1.3×3%=3.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5 (2 )开放日 增利A 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 月 (该6 个 月, 下称为“ 增利A 开 放周期” ) 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增利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增 利A 的第 n ( 16 n ?? ) 个开放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满 n*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增利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 作 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第 二 次 开 放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至 12 个 月 满的 日 期 ,如该 日 为 非工作 日 , 则为该 日 之 前的最 后 一 个工作 日 ; 以 此 类推。 如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 2011 年4 月4 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 满12 个月、 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1 年10 月3 日、2012 年4 月3 日、2012 年 10 月 3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1 年 10 月 3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为 2011 年9 月30 日, 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1 年 9 月30 日。 其他各 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增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增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 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增利 A 的基 金 份 额折算 具 体 见基金 合 同 第七部 分 以 及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4 )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每个开放日, 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增 利 A 的份 额/增利 B 的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增利 B 的运作 (1 )增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增利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6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 本基金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六个月 内 , 在符合 基 金 上市交 易 条 件下, 增 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增利 B 份 额已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并于 2015 年 5 月 7 日终 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份 额 , 转换后 的 基 金份额 将 继 续在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3 )本基金在扣除增利 A 的应计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增利 B 享 有,亏 损以增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增利 B 承担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增利 A 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增利 A 仍可能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增利 B 剩余资产可能为 0 。 4、基金份额发售 增利 A、增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增利 A 和增 利B 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在当 天 收 市后计 算 , 并按照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进行公 告 。 如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6、增利 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增利 A 的开放日计算增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增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增利 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增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增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 (T 日) , 设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 T NAV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7 b F 为T 日增利 B 的份额余额, aT P 为T 日增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 (公式1) ①若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Y 为自基金成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 (含基金 成立日和 T 日) , R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一次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 利A 适用的年收益率。 ②若 T 日为第二、 三、 四、 五、 六 次开放日, 则 Y 为自增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不含) 至T 日 (含) 的运作天数 , R 为上一次开放日 (不含) 到该开放日 (含 ) 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年收益率 。 ③若 T 日为增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 则 为在增利A 第六次 开放日 (不含) 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收益率,Y 为自增 利A 第六次开放日(不含)至 T 日(含)的运作天数。 2 )如果 T 日 闭 市 后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大 于 或 等于 “T 日 增利 A 的 份额 余 额 ×(1.00 元加上T 日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 )”,则: (公式2) 公式 1 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 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3)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 ×(1.00 元加上 T 日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 )”,则: aT T at P NAV / F ? (公式3) (2 )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P 为增利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bT T at aT b P NAV F P / F ,0 MAX ? ? ? ( ) (公式4) 增利 A、 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RY TA ? ? 日 增 利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R aT P 1 .000 T A ? = 日 增 利 份 额 应 计 收 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8 例 2: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设自增利A 第六次开放日 (不 含) 至届满日 (含) 的 运作天数为 1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 金资产净值为 37 亿元, 增利A 、 增利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 亿份和9 亿份, 增 利A 第六次 开放日 (不含) 到届满日 (含) 的时间段增利A 适用的收益率为4.55%。 则增利 A、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4.55% 1 A 0.00012466( ) 365 ? ?? 增 利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元 A 1 .000 0.00012466 1.00012466( ) ?? 增 利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元 4.55% 1 B 37 21 (1 / 9,0 1 .77748691( ) 365 MAX ? ?? ? ? ? ? ? ?? ?? 增 利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 元 7、增利 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之前,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基 础 上,采 用 “ 虚拟清 算 ” 原则分 别 计 算并公 告 增 利 A 和增利 B 的 基 金 份额参 考 净 值,其 中 , 增利 A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净 值 计 算日不 包 括 增利 A 的开放日和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增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增利 B 封闭期届满日之前, 在增利 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T 日增利 B 的份额余额, aT P 为 T 日增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 (公式5) ①若 T 日处于第一个增利 A 开放周期, 即介于基金成立日 (含) 和距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的开放日 (不含) 之间,则 Y 为自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 作天数 (含基金成立日和 T 日) , R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到第一次开放日 (含 ) 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年收益率。 ②若 T 日处于第二、 三、 四、 五、 六个增利 A 开放周期, 即介于前一开放日 (不含) 和该增利 A 开放周期的开放日 (不含) 之间, 则 Y 为自前一开放日 (不 T NAV RY TA ? ? 日 增 利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9 含)至 T 日(含)的运作天数 , R 为前一次开放日(不含)到 T 日 所处增利 A 开放周期的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年收益率。 ③若 T 日介于增利A 的第六次开放日 (不含) 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不含)之间,则 为在增利 A 第六次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含) 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收益率,Y 为自增利A 第六次开放日 (不 含)至 T 日(含)的运作天数。 2 )如果 T 日 闭 市 后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大 于 或 等于 “T 日 增利 A 的 份额 余 额 ×(1.00 元加上T 日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 )”,则: aT P 1 .000 T A ? = 日 增 利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公式 6 ) 公式 5 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 A 上 一次开放日(如 T 日 之前增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3)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 ×(1.00 元加上 T 日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 )”,则: aT T at P NAV / F ? (公式7) (2 )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bT P 为 T 日增 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公式如下: ? ? bT T at aT b P NAV F P / F ,0 MAX ? ? ? ( ) (公式8)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的增利 A 非开放日, aT P 为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增利 A 的开放日, aT P 为增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 A、 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增利 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例 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设T 为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自 增利 A 前一 开放日(不含)至 T 日 (含)的运作天数为 4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 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1 亿元,增利 A、增利 B 的份额余额分 别 R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0 为 21 亿份 和 9 亿份, 前一次开放日(不含)到 T 日所处 增利 A 开放 周期的开 放 日 (含) 的时间段增利A 适用的年收益率为 4.55%。 则增利A 、 增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4.55% 40 A 0.005( ) 365 ? ?? 增 利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元 A 1 .000 0.005 1.005( ) ?? 增 利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元 4.55% 40 B 31 21 1 / 9,0 1 .099( ) 365 MAX ? ? ? ?? ? ? ? ? ? ?? ?? ?? ?? 增 利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增 利A、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时 的基金 转 换 见本招 募 说 明书第 十 二 部 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1750 号文核 准 募集。 本基金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增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增利 A 和增利 B 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销售。 本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 向社会公开募集,2012 年 4 月 27 日提前结 束募集。增利 A 募集份额总额为 212,844,998.32 份,募集金额净额为 212,746,460.77 元人民币;增利 B 募集份额总额为 91,240,495.45 份,募集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1 额净额为 91,191,200.00 元人民币;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219 户。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向 中 国 证监会 说 明 出现上 述 情 况的原 因 并 提出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增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 增利A 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增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 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 分中“增利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本招 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增利 A 于 折算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6 日进 行了第六 次份额折算。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增利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2 有人持有的增利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如下: 增利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增利 A 的份额数×增利 A 的折算比例 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 A 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增利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投资人可在增利 A 的开放日对增利 A 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增利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增利 A 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增利A 的申 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 “增利A 的运作” 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增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3 增利 A 的开 放 日 以及开 放 日 办理申 购 与 赎回业 务 的 具体事 宜 见 基金管 理 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增利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 2012 年11 月6 日。 增利 A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 2013 年5 月6 日。 增利 A 的第三个开放日为 2013 年11 月6 日。 增利 A 的第四个开放日为 2014 年5 月6 日。 增利 A 的第五个开放日为 2014 年11 月6 日。 增利 A 的第六个开放日为 2015 年5 月6 日。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增利 A 的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增利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 办 理 增利 A 的 申购 与 赎 回。 具 体 的 销售网 点 请 详见本 招 募 说明书 “ 五 、 相关服 务 机 构中 “ ( 一 )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 描述。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未来在基金管理人列明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届时另行 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增利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 当日的 申 购 与赎回 申 请 可以在 基 金 管理人 规 定 的时间 以 内 撤销。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4 ) 赎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 按 照投资 人 认 购、申 购 的 先后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5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可 根据基 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 况并在 不 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4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增利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增利 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增利 A 的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对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注 册 登 记机构 或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 范 围内, 根 据 业务规 则 ,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 并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增利 B 的份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范围内对增利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赎回申请将以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 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为上限进行确认,若 申请赎回的份额小于等于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 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且不存在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的情形的, 则注册登记人全部予以确认; 若申请赎回的 份额大于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 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且不存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赎回的情形 的,则注册登记人按照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 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 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有效的增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一)增利A 的申购与赎回” 对巨额赎回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5 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增利 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增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增 利A 的份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增利 A 的申购 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增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增利 A 的份额大于 7/3 倍增利B 的份额, 则在经确认后的增利 A 份额不超过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增利 A 每次 开 放 日的申 购 与 赎回申 请 确 认办法 及 确 认结果 见 基 金管理 人 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增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无 效,若申购申请无效或申购未经确认,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经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增利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增利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增利 A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市 场 情况, 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整上 述 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6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7、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增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8、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增利A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人民币 1.000 元。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 在增利A 的开放日,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增利 A, 则其可得到 的增利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0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8: 在增利A 的开放日,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增利A ,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00 =10,000 元 9、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增利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增利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增利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 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7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对增利 A 的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 易 场 所在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无 法 计 算; (3 ) 基金资 产 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找 到 合 适的投 资 品 种,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发生上述 (1)到(5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除非出 现 如 下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 不 得拒绝 接 受 或暂停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对增利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交易 场 所 依法决 定 临 时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增利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具体处理 方式详见本条“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情形 之 一 的, 除 上 述 第(3 ) 项 规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日 立 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8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增利 A 的净赎 回金额超 过本基金前一日 增利A 资产净值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 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 ) 支 付全部 赎 回 款项: 当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能 力 支 付投资 者 的 全部赎 回 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 缓支付 部 分 赎回款 项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支 付 投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有 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增利 A 资产净值的10% 的前提下, 对其 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 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注册 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9 开始办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 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0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 和 赎 回 申请的 受 理 并不代 表 申 请一定 成 功 ,而仅 代 表 销售机 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 请 。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无 效, 若申购申请无效或申购未经确认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经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投资者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将 其 全部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赎 回,单 笔 赎 回不得 少 于 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 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的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 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市 场 情况, 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整上 述 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T 适 用 的 赎 回费 率 T≤30 天 0.1% T>30 天 0 本基金由原有增利 A、增利 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由原有增利A、 增利 B 份额转入的场内 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8、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 =9,523.81 份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2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 费 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 =10,500 元 赎回费用= 10,500×0.10%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 =10,489.5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11:如例 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 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9,523.81 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 9,523 份,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计算方法 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 9,523×1.050 =9,999.1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 =0.85 元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 或某些 申 购 申请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11.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4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2.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当日接 受 赎 回比例 不 低 于上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赎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的 赎 回 份额; 对 于 未能赎 回 部 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5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 基 金的赎 回 申 请;已 经 接 受的赎 回 申 请可以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 述 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当日应 立 即 向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增利 A)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6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 份 额 按照一 定 规 则从某 一 投 资人基 金 账 户转移 到 另 一投资 人 基 金账户 的 行 为 ,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处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增利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增利 A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增利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 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7 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内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注 册 登记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注册 登 记 系 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变更 办 理 基金赎 回 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变 更 办理上 市 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统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注 册 登记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业务规则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只受理 国 家 有权机 关 依 法要求 的 基 金份额 的 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十一、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8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在增利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增利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增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增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 所 规 则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份 额, 转 换 后的基 金 份 额将继 续 在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增利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 所 规 则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份 额后 , 本 基金将 自 转 换为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LOF )之日起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增利 B 份额已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于 2015 年5 月 7 日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 约 定 及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规 则 转 换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份 额 ,转换 后 的 基 金 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增利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9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增利B)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指增利B)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增利 B)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二 、 基 金 转 型 后 的 基 金 转 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基金 份 额 仍将在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增利 A、增利 B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 增利B 份额将 直接转换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 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 年 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与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 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 份 额 转换基 准 日 日终, 本 基 金转换 成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增 利A、增利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增利 A 份额 (或增利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增利 A (或增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 A (或增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增利 A (或增利B) 的份额数 ×增利A 份额 (或 增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 增利A 、 增利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场外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增利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增利 A 份额 (或增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增利 A (或增利 B)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转 换 后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份 额 的 具 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增利 A、增 利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起 30 日 内,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1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 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 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增利 A、增利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投 资 管 理 的相关 内 容 将保持 不 变 。如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部 门的相 关 规 定发生 变 化 的 , 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变并及时公告。 十三、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要通过深入分析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 值并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收益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 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 交 易 的 可 转换公 司 债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 据 , 以 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 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2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股 票等 权 益 类金融 工 具 不超过 基 金 资产的 20% ;基 金 保 留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 对债券的公允价值进行深入 分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在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和 债 券 品 种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有效构建投资组合,优化组合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 申购赎回现金流 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决定债券、 新股申购、 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确 定 债券组合的久期。 若债券组合的预期持有期收益率远大于回购利率和新股申购收 益率,则本基金倾向于配置较多的债券,否则将降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2 、债券投资策略 (1 )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 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 结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 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 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 输入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 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 例进行调整。 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 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 目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 决 定采用骑乘、 子弹、 杠铃或者梯形等策略。 当预测收益率曲线为陡峭正向且较为 稳定不发生形变时, 采用骑乘策略及兼用杠杆放大策略; 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移 或平坦化时,采取哑铃形或梯形 策 略 构 建 高 凸 性 组 合 ; 当 预 测 收 益 率 陡 峭 化 时 , 采用子弹形策略 。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3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分散化及风险收益率的优化。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内各券种的分散化及券种之间的低相关性以获得正超额 收益。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方面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策略。 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 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 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发展前景、 经营管理、 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 本基 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 关注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信用环境等对市场 利差水平的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 买 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 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将主要采用公司分析方式,依据QGV 、ITC 、MDE 体系全面评价正股的投资价值和债券的信用风险, 并分别对期权部分和债券部分 进行估值, 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 同时, 本基金将全面分析可转债市 场各券种的股债性、 流动性、 收益率、 信用水平等特征, 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 置 策略、流动性管理要求和前述个券投资价值,精选个券投资。 (5 )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该类品种的投资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 通胀水平及 其预期的各种参数的分 析和判断,如国际国内经济周期、GDP 增长率及其变化 趋势、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财 政 货 币 政 策 等 , 以 期 预 测 未 来 的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并基于该期限结构进行估值, 以期对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作出较准确的判 断,策略性地决定债券投资的久 期 、 期 限 结 构 , 从 而 管 理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和 收 益 。 在平稳的市场利率环境下, 通过回购套利投资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可以获得具备 较好流动性的利差收益。 对于跨市场发行的国债, 由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构成 差异, 还可获得跨市场交易的套利收益。 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具备良好的抵押回 购融资功能,对放大基金资产投资,应急大额基 金赎回起到流动性支持作用。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 将 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债 券 市 场 宏 观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4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3 、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新股(包括增 发 ) 申 购 时 , 主 要 通 过 分 析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 结合一级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当前市场估值水平及对锁定期内市场走 势的预判等, 审慎选择定价合理的新股进行申购。 通过参与申购所获得的新股, 本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考察市场环境、 股票估值等各方面因素, 决定在股票锁定期到期后继续持 有还是在二级市场卖出。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充分考虑 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追求较为稳健 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 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 作为公 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 评估 基金投资业绩, 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基金 经 理 是 本基金 投 资 团队的 重 要 成员, 一 方 面积极 参 与 投资团 队 的 投资研 究 工 作 , 另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基金 力 求 通 过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的 整 个 投 资 团 队 全 体 人 员 的 共 同 努 力 来 争 取 良 好 的 投资业绩。 在投资过程中, 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 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 决策程序有所不同。 通过这样的决策流程既充分调动投资团队的集体智慧, 也使 得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 本基金持有人最优化的投资收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5 (1 ) 基金经 理 与 投研团 队 根 据市场 的 趋 势、运 行 的 格局和 特 点 ,并结 合 本 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策略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 (3 ) 公司投 资 审 议委员 会 定 期或不 定 期 讨论并 评 议 本基金 的 投 资业绩 和 投 资组合风险, 并在认为必要时要求投 资团队和基金经理提出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 改善投资业绩的方案, 方案经会议审议后, 基金经理根据方案和投资流程调整投 资组合; (4 ) 监察稽 核 部 实时监 控 本 基金投 资 的 全过程 并 及 时制止 违 反 本基金 合 规 控制要求的投资行为, 对基于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要求的该等合规建议基金经 理及投资团队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执行。 监察稽核部定期向公司风险管理委 员会报告基金投资风险评估情况。 (5 )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 做出调整。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拥有独立的数据源 和自主的编制方法, 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回报状况, 可以作为本基金投资的基 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或其权重) 不 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推 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增利 A 为低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6 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增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 (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6) 本基金遵循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7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出 资 或 者买卖 其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其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控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者 与 其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 本 基金, 则 在 履行适 当 程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8 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 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 截止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0,956,061.00 81.93 其中:债券


50,956,061.00 81.93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0 8.0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09,043.66 0.98 8 其他资产


5,632,723.69 9.06 9 合计





62,197,828.35





100.0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9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0,330,977.00 71.7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9,805,944.00 17.4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19,140.00 1.4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956,061.00 90.70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539 16 国债 11 176,770 17,694,677.00 31.50 2 019540 16 国债 12 150,000 15,042,000.00 26.78 3 010107 21 国债⑺ 70,000 7,594,300.00 13.52 4 112174 13 广田 01 26,000 2,660,320.00 4.74 5 112093 11 亚迪 01 26,000 2,642,120.00 4.7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0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2 、本 基金 投资的前 十 名股票中 , 没有投资 超 出基金合 同 规定备选 股 票库 的 情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88.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02,205.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26,229.9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32,723.6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2001 14 宝钢 EB 819,140.00 1.46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 金合同》 。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 ④ 2012 年 (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 0.13% 2.00% 0.08% 0.01% 0.05% 2013 年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6.43%


0.39%


-2.10%


0.11%


-4.33%


0.28%


2014 年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1.15 % 0.49% 11.23% 0.15% 9.92% 0.3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2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至 转 型 前 一 日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 6 日) -0.88% 0.71% 1.79% 0.14% -2.67% 0.5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转 型前一日 (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5 年 5 月 6 日) 14.62 % 0.44% 13.06% 0.12% 1.56% 0.32%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 ④ 自 基 金 转 型 日起至 2015 年 底 (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0% 0.94% 6.13% 0.10% -7.13% 0.84% 2016 年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3.03% 0.24% 3.29% 0.08% -6.32% 0.16% 自 基 金 转 型 日起至今 (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4.00% 0.67% 9.62% 0.09% -13.62 % 0.58% (二)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3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自转型以来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于 2015 年5 月15 日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业务,并于2015 年6 月4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2、 本基金转型日期为2015 年5 月7 日, 截止报告期末, 本基金转型未满一 年。 3 、本 基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为: 固 定收益类 资 产 (含可 转 换债券 ) 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0%, 持有股票 等 权益类证 券 的比例不 超 过基金资 产 的 20%,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按规定 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十 五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0.13 -0.08 -0.03 0.02 0.07 2015-05-06 2015-05-31 2015-06-25 2015-07-20 2015-08-14 2015-09-08 2015-10-03 2015-10-28 2015-11-22 2015-12-17 2016-01-11 2016-02-05 2016-03-01 2016-03-26 2016-04-20 2016-05-15 2016-06-09 2016-07-04 2016-07-29 2016-08-23 2016-09-17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收益率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LOF)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历 史走势对比图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4 十 六 、 基 金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七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5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收盘 价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非 公 开 发行有 明 确 锁定期 的 股 票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6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6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完 成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将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或基 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结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7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或 注 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 差 错 责 任 方 ” )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责任 方 对 有关当 事 人 的直接 损 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损 失 负 责,并 且 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而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负 有 及时返 还 不 当得利 的 义 务。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8 (5) 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进行 赔 偿 时,如 果 因 基金管 理 人 行为 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差 错 责任方 未 按 规定对 受 损 方进行 赔 偿 ,并且 依 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错 发 生 的原因 , 列 明所有 的 当 事人, 并 根 据差错 发 生 的原因 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 据 差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 事 人协商 的 方 法由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 据 差错 处 理 的方法 , 需 要修改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交易 数 据 的,由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出 现 错 误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 纠 正,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告。 (3) 因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 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由于各 自 技 术系统 设 置 而产生 的 净 值计算 尾 差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9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或增利 A 和增 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 八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0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配 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账或 其 他 手续费 用 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担。 当 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 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 理。 场 内 的 基金份 额 的 分红方 式 为 现金分 红 , 投资人 不 能 选择其 他 的 分红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 基 金 红利 发 放 日距离 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 分 配利润 计 算 截至日 )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每一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不 能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 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1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 十 九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2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 基 金 的 基金 销 售 服 务费 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4% 年 费 率 计 提。 基 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4 . 除 管理费 、 托 管费和 基 金 销售服 务 费 之外的 基 金 费用, 由 基 金托管 人 根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3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 基 金运作 无 关 的事项 发 生 的费用 等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二十、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4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 充 足理由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 所,经 基 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十 一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应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人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编 制 并 在基金 份 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 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体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增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增利B 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以 及 增 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增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增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增 利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 A 和增利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6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应该公告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增利 A 和增利B 的份额配比。 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7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 门的主 要 业 务人员 在 一 年内变 动 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 理 费、 托 管 费、基 金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计 提 标 准、计 提 方 式和费 率 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增利A 办理申购、赎回; 22、增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增利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8 26.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四)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交 易市场 遇 法 定节假 日 或 因其他 原 因 暂停营 业 时 ;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9 二 十 二 、 风 险 揭 示 (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率 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 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 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0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三)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知 识 、经 验 、 判 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人的 管 理 手段和 管 理 技术等 因 素 的变化 也 会 影响基 金 收 益水 平 。 (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 (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同 时 少 量 投 资 权 益 类 资 产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投 资 债 券 类 资 产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市 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面临 股票市场表现不好 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 )增利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增利 A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 增利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不能赎回 增利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增利 A 的开 放 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增利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1 率设定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 开放日利率下调,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 向 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 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而 是 等 到 下 一 个 开放 日 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调 整 , 从 而 出 现 利 率 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增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增利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增利 A 的基 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并相应对 增利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增利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 增利 A,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增利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增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 现 新 增 份 额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报,但 是 , 投 资 者 通 过 赎 回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投 资 者 可 能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价 格波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增利 A 具 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 增利 A 设置的 收 益 率 并 非 保 证 收 益 ,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如 果 基 金 在 短 期 内 发 生 大 幅 度 的 投 资 亏 损,增利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 金 类 型 为债 券 型 。 在基 金 转 型 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选择 将 其 持 有的 增利 A 份 额 赎 回 、 或 是 转 入 “ 信 达 澳 银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 投 资 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 增利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份额。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 征变化的风险。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2 (3 )增利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 增利 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 增利 B 享有,亏 损以 增利 B 的资产净 值 为限由 增利 B 承担 ,因此, 增利 B 在可 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 同时, 也将 以 B 自身净值为限 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且优先分配增利 A 的应 计收益 和本金,极端情况下, 增利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增利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 新设定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 向 上作出调整, 增利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 增利 A 、 增利 B 的 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由于 增利 A 、 增利 B 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 存在 不确定性; 本基金成立后, 增利 B 封闭运作, 增利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由于增利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是不确定的,在 增利 A 每 次开放结束后, 增利 A 、增利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 份额配比的不 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 增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 份额配比 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增利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 增利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 动上,但 是,增利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取决于增利 A 和增 利 B 的资产净值比,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 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增利 B 的 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 增利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增利 B 份额,产生风险; 增 利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3 6)折/ 溢价交易风险 增利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增利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 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增利 B 上市 交 易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 者 通 过 变 现 基 金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可 能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 增利 B 份额 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 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增利 B 将 不再内含杠杆 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 增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 份 额 , 可 能 会 因 其 业 务 办 理 所 在 证 券 公 司 的 业 务 资 格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不 能 顺 利 赎 回 。 此 时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卖 出 或 者 通 过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入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 ( 六)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快 速 发 展 而在 制 度 建 设、 人 员 配 备、 内 控 制 度建 立 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其他风险。 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4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 更 基金 投 资 目标、 投 资 范围或 投 资 策略(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但 根 据适用 的 相 关规定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 基金 管 理 费、基 金 托 管费、 基 金 销售服 务 费 和其他 应 由 基金承 担 的 费用; (2) 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变更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重大 变 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本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5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 满 3 年后,连 续 90 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基金合同生效 满3 年后, 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 万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 满3 年后,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前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时,成 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中国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6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增利 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 同 终止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7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 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 务。 2 、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若场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 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 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申 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 、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 告。 5 、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 、 理财服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8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 电邮、 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免费的对账通知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主动定制对账通知服务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定期或 不定期提供丰富的理财资讯服务, 组织理财讲堂, 由基金经理或研究员担任讲师, 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 包括客服热线、 网站查询、 网 站在线客服、 留言板, 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 ×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 基金管理人及时沟通, 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也将妥 善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 (二) 联系方式 1 、 信达澳 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 (传 真) 2 、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 、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3077068/83077038 (传真) 二十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六、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日期 1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6 年第3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10 月26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9 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10 月25 日 3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6 年半年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8 月24 日 4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8 月24 日 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8 月13 日 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首创证券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 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8 月5 日 7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6 年第2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7 月19 日 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钱景财富、中证金牛、广源达信 为代销机构、 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7 月13 日 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7 月5 日 1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 通陆金所资管基金定投业务、参加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7 月1 日 11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 要2016 年第1 期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6 月20 日 12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1 期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6 月20 日 1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6 月1 日 1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创金启富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 和定投业务、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5 月25 日 1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2016 年5 月20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0 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 1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5 月10 日 二十七 、 备 查 文 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信 达 澳 银 稳 定 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件 (二)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 六)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1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增利 A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 每 一份基 金 份 额按照 基 金 合同约 定 在 各自份 额 级 别内具 有 同 等的合 法 权 益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2 5.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3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4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 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5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偿; 19.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6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增利 A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增利 A 、增利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7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 单独或合计持有增利 A 、 增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类似表述。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代 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仍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8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不召 集 的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集人 ”)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 托书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 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 议 通知中 说 明 本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9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方 式 开 会 、 以 书 面 方式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 有效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分别合计占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0 2) 召 集人 按基 金 合 同规定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 额 占权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以上 ( 本 基金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内, 指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 人对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案涉 及 事 项与基 金 有 直接关 系 ,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出席大会的增利 A 和增 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的该级基金份额 50% 以上” ) 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 在 公证机关 及 监督人的 监 督下由召 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 在法 律法规和 监 管机关允 许 的情况下 , 本基金亦 可 采用网络 、 电话 等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2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其 代 表 进 行 授 权 或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增利 A 、增利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增利 A 、 增 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 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出席大会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 参加大会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 之 二 )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除外)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3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关于本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第(9) 、(10) 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4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在 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 全 文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2) 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5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90 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 的;


6.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90 个工 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 额持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 争 议 的解 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6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应 将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登 载 在各自 网 站 上 。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 确 约定基 金 投 资风格 或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 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 交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7 易 的 可 转换公 司 债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 据 , 以 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 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 因 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金融 工 具 不 超过基 金 资 产的 20% ;基 金 保 留的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8 (11)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本 基 金 持有的 同 一 流通受 限 证 券,其 公 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如 果 法 律法规 对 上 述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9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0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交 有 关 书面资 料 , 并保证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的有 关 资 料真实 、 准 确 、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发行人与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或 中 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1 (2 ) 在基 金投资受 限 证券管理 工 作方面有 关 制度、流 动 性风险处 置 预案 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 或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基金托管人应每 6 个月复核 1 次增利 A 的年收益率)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2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或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应每 6 个月复核 1 次增利 A 的年收 益 率 ) 、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相关 信 息 披露和 监 督 基金投 资 运 作 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3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 决 。基金 托 管 人未经 基 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不 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 、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4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 级 法 人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5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或 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和/ 或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6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或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及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增利 A 的开 放日、 增利 B 封闭期届满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至 少 应包括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名称 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增利 A 的 开放日、 增利 B 封闭期届满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7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与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