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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鑫丰A(004079)

万家鑫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万家鑫丰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二 月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万家 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91 号文注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 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风 险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包括 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 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十八部 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07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万家 鑫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万 家鑫丰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 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万 家 鑫丰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万家 鑫丰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万家 鑫丰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万 家 鑫丰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30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7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 销销售 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8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9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 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投 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 路 360 号陆 家嘴 投资 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8 月23 日正式成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 四十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万 家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 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1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 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璟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荣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 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稳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 家 恒 景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年 2 月至2016 年7 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 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 副部长,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2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山东省政协常委, 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 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 中共党员, 哲学博士, 教授。 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 中央财 经大学 中国金 融 发展研 究院硕 士生导师 、副教 授、博 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 合部(党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 本科, 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 北方之星 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监事陈广 益先生 ,中共 党员,硕 士学位 ,先后 任职于苏 州市对 外贸易 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运营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3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经晓云女士(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等职。2011 年加入 本 公司,曾 任综合 管理部 总监、董 事会秘 书、总 经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0 月至2015 年2 月代任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 兰剑先生, 法 学硕士,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苏谋东 ,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CFA。2008 年 7 月进入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担任投资经理职务。2013 年 3 月加入万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强化收益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万 家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万家年年恒 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鑫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鑫稳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 年年恒 祥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恒景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 金经理。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4 (2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唐俊杰、苏谋东、白宇、陈广益 方一天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俊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陈广益先生,基金运营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取 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5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 漏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 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 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6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 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 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不 同 决 策 和 管 理 层 次 , 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工作岗位和风险点, 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 法规及规章, 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任何 人不得拥 有超越 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公司 的经营运 作要真 正做到 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项 制 度 必 须 体 现 公 司 关 键 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和 关 键 的 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互制衡的原则, 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 必须与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7 执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 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 重 风 险 监 管 原 则 。 公 司 为 了 充 分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做 好 事 前 风 险 控 制 ,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 即由各机构及业 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 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 和其他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 立 一 线 岗 位 的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业 务 的 , 必 须 有 相应的后 续监督 机制, 各岗位应 当职责 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2)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约 的 工 作 程 序 作 为 第 二 道 内 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 业 务 文 件 签 字 的 授 权 。 (3) 成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 从 而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 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 司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对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8 (1) 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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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5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 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18.10 亿元 。2016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525.7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具 备基金 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20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21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 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22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 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 作为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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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该公司的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 住所、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 张婉婉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 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 2、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 苑泽田 电话: (010)50938697 传真: (010)50938907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200120) 联系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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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31 日证监许可 [2016]2491 号文注册 。 一、基金名称 万家 鑫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 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 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26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九、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电子直销系统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非直销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 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 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4、认购限制 (1)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 认购 基金份 额采用全 额缴 款的认 购 方式。投 资者 认购时 , 需按销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27 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募集期 间, 本基金 对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和 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


(6) 投资者认购时, 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或 非直销 销售机构认购时,原则上,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 本基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7)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多 次认购的,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8) 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十一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 份 3、认购费用 (1 ) 基金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 费用, 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 用。基金投资 人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以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 现可以 投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 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28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 者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认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M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 0.06% 0 100万≤M <300万 0.04% 300万≤M <500万 0.01% M ≥500 万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 者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M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0 100万≤M <300万 0.40% 300万≤M <500万 0.10% M ≥500 万 每笔1000元 (2 )本 基金认 购费由 认购人承 担,认 购费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 投资者多次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1 )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用)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29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 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 份 认购份额=9,940.36+5.00=9,945.36 份 即:该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 元,可得到9,945.36 份A 类基金份额。 (2 )认购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2: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对应认购费率为 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基 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本金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 份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0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认购费率为 0,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5.00 元,可得到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30 十二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以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计算并确 认的结果为准。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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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3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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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 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 机构, 具体非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 销 销 售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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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3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按先 进先出的 原则, 对该持 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业务 ,按照 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执行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 立 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赎 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34 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7 日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 投资者申购时, 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或 非直销 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投 资者通过本 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时,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实 际操作中,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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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35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购基 金份额 的投资 者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以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 现可以 投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 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费 ,M )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0 100万≤M <300万 0.05% 300万≤M <500万 0.03% M ≥500 万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 申购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费 ,M )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0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36 100万≤M <300万 0.50% 300万≤M <500万 0.30% M ≥500 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根据持有时间不同, 按下表方式分档计提,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时 间(Y ) 赎 回费 率 Y <30 天 1.00% 30 天≤Y


0% 3、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 费率或收 费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 以申 请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若有 ) ,计算 结果采 用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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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37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该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 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可得到 9,448.22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某投资者(特定投资者群体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08%)=9,992.01 元 申购费用=10,000-9,992.01=7.99 元 申购份额=9,992.01/1.0500=9,516.20 份 即:该 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对应 申购 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可得到 9,516.2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38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 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1.00%=105.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0=10,395.00 元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10 天,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0,395.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 / T 日该类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登 记机构 可以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39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40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其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支付 结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赎 回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可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41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 者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 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42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 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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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43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地方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 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 采取积极 主动地投资管理策略, 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 对利率变化趋势、 债券收益率曲线 移动方向、 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 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 的投资策略, 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 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 在信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 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金融政策、 市场供需、 市场结构变化 等因素的 分析,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 并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44 在此基础上对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 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 获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 本基金通过 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 在各种情形、 各 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 进行模拟分析, 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 梯式组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 债券资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及 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5、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 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 流动性溢价、 信用风险补偿、 税收等因素, 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 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 关注的对象:


(1) 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 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 品种;


(3) 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 (4)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 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 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 品种。


本基金的一个投资重点为信用债券, 对信用利差的评估直接决定了对信用债 券的定价结果。 信用利差应当是信用债券相对于可比国债在信用利差扩大风险和 到期兑付违约风险上的补偿。 信用利差的变化受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和发行主体 财务状况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 债券的 信用利 差,有效 管理组 合的整 体信用风 险。 在信息 反映充分的 债券市场中, 信用利差的变化有规律可循且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 当债券收益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45 率曲线上移时, 信用利差通常会扩大, 而在债券收益率曲线下移的过程中, 信用 利差会收窄; 行业盈利增加、 处于上升周期中, 信用利差会缩小, 行业盈利缩减、 处于下降周期中, 信用利差会扩大。 提前预测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就可能获得 收益或者减少损失。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考虑监管环境、 市场供求关系、 行业分析, 并运用财务数据统计模型和现金流分析模型等对整个 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 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采 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 挖掘投资机会, 获取超 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组合管理, 并根据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 整投资策略,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在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 动性基础上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 信用债 券相比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由 于以非公 开方式 发行和 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 分 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 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 策、盈利 状况、 竞争地 位、治理 结构等 基本面 信息,分 析企业 的长期 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 力、现金 流水平 等方面 进行综合 评价, 评估发 行人财务 风险; ③利用 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保、 抵押、 质押、 银行授信、 偿债 基金、 有序 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 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 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 确定投资决策。 此外, 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适当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46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9、未来 ,随着 市场的 发展和基 金管理 运作的 需要,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投资于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47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第(9 )项另 有约定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48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为 : 中 债 综合 全 价( 总值 ) 指 数 收益 率 ×90%+ 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以上复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第一,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看,中债系列指数自 2002 年 12 月 31 日对 外发布、特别是自 2007 年 3 月完成升级以来 ,已经形成了基本完备的债券指数 体系。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 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第二, 从发布主体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债券市场内提 供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 托管、 交易结算等服务的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 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 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 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 托管、 结算机 构和商业银 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 因此中债公司有较强的数据优势, 包括银 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 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数据、 债券柜台的双边报价、 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及市场成员收益率的估值数据, 能够客观并专业地编制指数。 第三, 从与其他指数的 比较看,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与本基金中固定 收益品种的投资的特征和投资理念更为吻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80% , 因此, 取 90% 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此, 取 其余的 10% 乘以银行 活期存 款利率 (税后) ,作为 该部分 资产所对 应的权 重。因 此,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 指数收益率×90% +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10%”。 如果今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 或者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的指数时,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49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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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5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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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51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证券 公司短 期公司 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52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错误时,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53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54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场所、 登记结 算机构及 存款银 行等第 三方机 构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55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56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 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57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5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5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应付给销售 机构的部分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60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 金认购 费的费 率水平、 计算公 式、收 取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说明书 “第六 部分 基金的募 集”中 “十一 、基金的 初始面 值、认 购价格和认 购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的费 率水平 、计算 公式、收 取方式 和使用 方式请 详见本招 募说明 书“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中的 “六、 基金的申购 费和赎回费”中的相关规定。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 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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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61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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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6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63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64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65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应在中国证监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66 会指定媒 介登载 以上债 券品种投 资情况 公告, 披露所投 资以上 债券品 种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况。 11 、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 告中及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67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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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68 第十 六 部分 风 险提 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和个 股业绩变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 将 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 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 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 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 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69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 理不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 仓时效不高; 二是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者变现成本高; 三是投资者在大额 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四是证券投资中出现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造成流动 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市场整体流动性不平衡,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 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这种整体上的不平衡导致建仓成本 高昂、变现能力差、巨额赎回损失大。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由于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非 公开发 行和交 易,且限 制投资 者数量 上限,潜 在流动 性风险 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响或损失。


(2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由于该 类债券 采取非 公开方 式发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等) , 外部评级 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 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 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 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或 损 失 。 (3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资 产支持 证券, 可能给本 基金带 来额外 风险, 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 脑等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 差错产 生的风 险。 (2 )因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导 致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70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 金融市 场危机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约 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 )因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主 要在场 外市场 进行交易 ,场外 市场交 易现阶 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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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71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72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7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74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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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75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 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76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77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78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79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80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 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 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81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 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82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 件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 )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83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及有关 证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84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85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86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机构 名称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87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88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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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89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 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壹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90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地方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 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91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9) 项另有约定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92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93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94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 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95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 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96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 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 付,并 使用交 通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称“交 通银行 网银”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97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向中 国人民银 行进行 报备, 并在备 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98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 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99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证券 公司短 期公司 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6、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00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或者 调解解 决。托管 协议当 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01 调解不成 的,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上海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并 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作 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 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02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03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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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04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 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 求 提 交 成 交 确 认 单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向订制客户寄送。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 (季度) 和短信账 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 短信: 短信对 账单、账 户交易 确认、 基金交易 确认、 持 有基 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 咨询、 账 户信息查询、 定制资讯、 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05 2、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客服” — “服务中心” — “留言 咨询” 栏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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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06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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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申请 材料- 招募 说明书 107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许可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2、《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十 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