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万家鑫丰A(004079)

万家鑫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万家 鑫丰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十二 月


1 万家 鑫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万家鑫丰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的 募集 已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许可[2016]2491 号文 注册。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和市 场前 景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 基金的管 理人为万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公司 ” ) ,登记机 构为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托管 人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交 通银 行 ” ) 。 4. 本基金 将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包括直销 机构和 非直销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目前本基金仅通过直销机构进行销售, 募集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5. 募集规 模上 限 :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 6. 募集对 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 者。 7. 认购限 额 : (1)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 式。 (2) 投 资 者认 购基 金份 额采用 全 额缴 款的 认购 方式 。投 资 者认 购时 ,需 按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3) 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4) 募集期 间单 个投 资者 的 累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 制。 (5) 募集期 间, 本基 金对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和 数量 不设 上限限 制 。 (6) 投 资 者认 购时 ,通 过本基 金 的电 子直 销系 统( 网站 、 微交 易) 或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认 购时, 原则 上, 首次 认购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2 10 元 ;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 的直销 中心 认购 时, 首次 认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基 金最 低认 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7) 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多 次 认购的 ,按 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8) 以上认 购金 额均 含认 购 费。 8. 投 资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 ,不得 非法利用 他人账 户或资金 进 行认购 ,也 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9. 投 资者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 法,投 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 配,不 存在任何 法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10. 销售 机构受理 投资 者的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对 该申请 的 成功确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 申请是 否有 效 应 以基 金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到各 销售 机构 查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的 份额 。 11. 本 公告仅对 万家鑫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的 有关事项 和规定 予以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 本 基金 的详 细情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信 息披 露 媒介 上的 《 万 家鑫丰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12.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wjasset.com ) 。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 载基金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基 金募集 相关 事宜 。 13. 各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以 及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 细情况 请向 各销售 机 构咨 询。 14. 对 未开设 销售网点 的地方的 投资者 ,请拨打 本公司的 客户服 务 热线(400 -888 - 0800,或 95538 转 6) ,万 家基金 公司 网站 (www .wjasset.com )或者通过 其 他渠道 咨询 购 买事宜 。 15.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16. 风险提 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请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投 资本 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险;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 资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基金投 资回 报可 3 能低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 括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风 险主要 包括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等 ;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还包 括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 债券 , 可 能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 本基金 的具 体运 作特 点 详见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本 基 金的一 般风 险及 特有 风险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风 险揭示 ”部 分。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混 合型 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 基金,属于 中低风险/ 收益 的产品。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 行负责 。此 外, 本基 金 以 1.00 元初 始面 值进 行募 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存在 单 位份额 净值 跌 破 1.00 元 初 始面值 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 蓄与债 券,基金投 资者有 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 益,也 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金合 同 》 。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1. 基金名 称 万家鑫丰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A 类:004079 ,C 类 :004080 ) 2. 基金 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3.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5. 基金销 售机 构 本基金 目前 仅通 过直 销机 构进行 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减 或变 更基 金销售 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6. 基金投 资目 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7. 募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1)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2) 本基 金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到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开 发售 。 在 认购 期 内,本 基 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 根据认购的情况可 适当调整 募集时间, 但最长 不超 过法 定募 集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同 时也 可 根据认 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发 售。 如 发 4 生 此 种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会 另行 公告 。另 外, 如遇 突 发事 件, 以 上基 金募 集期 的 安排 也可 以适当 调整 。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若本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并将 所 募集的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 给基金 认购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 得动用 。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 归 投资者 所 有 。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 规定 1. 认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认购费 率 (1)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 A 类 基金份 额收 取认 购费 用, 即在认 购时 支付 认购 费用 。 基金 投 资者认 购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认 购费 用, 而是 从该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本基 金对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 销中心认 购的特定 投资群 体与除此 之外的其 他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特定 投资群体 指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依 法设立的 基本养 老保险基 金、依法 制定的 企业 年金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 补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包 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集合 计划) , 以及可 以投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 险基金。 如将来出 现可以 投资基金 的住 房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 的个人养老 账户、 经养老 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 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特 定投资 群体 范围 。 特定 投资群体 可通过本 基金直 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 特定投 资群 体认 购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并 按规 定予 以公告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金 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M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 0.06% 0 100万≤M <300 万 0.04% 300万≤M <500 万 0.01% M ≥500 万 每笔1,00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5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M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0 100万≤M <300 万 0.40% 300万≤M <500 万 0.10% M ≥500 万 每笔1,000.00 元 (2) 本基 金认 购费 由认 购 人承担 , 认 购费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投资 者 多 次认 购时 , 需按单 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分 别计 算认 购费 用。 3.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 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的方式 。基金的 认购金额 包括认 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 额。认 购份 额包括 净认 购金 额对 应认 购的份 额和 认购 利息 折算 的基金 份额 。 净认购 金额 折算 的基 金份 额精确 到 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认 购利 息折 算的 基 金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 以后部 分截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计算公 式为 : (1) 认购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计算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用)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本金认 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有效 认购 资 金的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认购份 额= 本金 认购 份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例 1: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对应 认 购费率 为0.60% ,假 定募 集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0 元 ,则可 认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金 额=1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0.60%)=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 =59.64 元 本金认 购份 额=9,940.36/1.00 =9,940.36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5.00/1.00 =5.00 份 认购份 额=9,940.36+5.00=9,945.36 份 即: 该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的A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 息为5.00 元,可 得 到9,945.36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6 (2) 认购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计算 本金认 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认购 期间 的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例2: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者 群体 客户 )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对应认 购费 率 为0 , 假定 募集期 产生 的利 息 为5.00 元, 则可 认购 基金 份额 为 : 认购金 额=1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1.00 =10,000.00 元 本金认 购份 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5.00/1.00 =5.00 份 认购份 额=10000.00+5.00=10,005.00 份 即: 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认购 费率 为 0, 假定 募集 期产 生 的利息 为5.00 元 ,可 得到10,005.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4. 募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2)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内产 生的 利息 折合 成基 金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 认 购利息 折 算的基 金份 额精 确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 后部分 截位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有效 认购资金 的利息及 利息折 算的基金 份额,以 本基金 的登记机 构计算并 确认的 结果 为准。 5. 认购的 确认 当日 (T 日 ) 在 规定 时间 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者 通常 可 在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基金 销售网点查 询 交易 情况。 销售机构对 投资者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 对该申 请的成功 确认,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三、直销渠道办理开 户 与 认购程序 (一) 电子直 销系 统( 网站 、微 交易) 办理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 间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募集 期内上 午 9 :00 至 下午 17 :00 接受 投资 者认 购申 请 。


7 2. 开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信 息 (居民 身份 证 、 中 国公 民护照 、 外国 人永 久居 留 证、 港澳 通行证 、文 职证 、警 官证 等) ; (2) 职业 ; (3) 本公 司已 开通 支持 电子 直销 的银 行卡 。 3. 认购 个人 投资者在 电子直销 系统( 网站、微 交易) 认 购基金 时,以“ 在线支付 ”方式 完成 资金支 付。 (二) 直销中 心办 理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1. 业务办 理时 间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募集 期内上 午 9: 00 至下 午 17 :00 (周 六、 周 日、 节 假日 不营业 ) 接受投 资者 认购 申请 。 2. 开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居民身 份证 、 中 国公 民护 照、 外 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 户 口本等 ) 原件及 复印 件 , 其 中, 使 用未成 年人 身份 证件 开户 的, 必须 同时 提交 符合 规 定的代 理人 身份 证件资 料; (2)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存折、 借记 卡等 的原 件及 复印件 ; (3) 填妥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业务 申请 表》 ; (4) 填妥 的《 风险 水平 测 评(自 然人 适用 ) 》 ; (5) 签字 确认 的《 客户 风 险属性 与基 金产 品匹 配确 认表》 ; 注: 上述 (2 ) 项中 “ 指 定 银行账 户 ” 是指 : 在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理 认购 的投 资者需 指 定一个 银行 账户 作为 赎回 、 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汇入 账 户。 此账 户可 为投 资者 在 任一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账户 名称 必须 与投 资者姓 名一 致。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 照 或注册 登记 证书 等的 复印 件; (2) 加盖 公章 的有 效组 织 机构代 码证 、税 务登 记证 复印件 ; (3) 法 人机 构对 经办 人的 授权委 托书 , 加 盖公 章和 法 定代表 人私 章或 法定 代表 人签字 ; (4) 法 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复 印件 和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二 代身 份证须 提 8 供正反 两面 ,加 盖公 章) ; (5 ) 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银行 《开 户许 可证 》 原件 或指 定银行 出具 的开 户证 明 , 如不能 留 存原件 的,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复印 件; (6) 预留 印鉴 卡一 式两 份 ; (7) 签署 一式 两份 的《 开 放式基 金传 真交 易服 务协 议书》 ; (8) 填妥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业务 申请 表》 ; (9) 填妥 的《 风险 属性 评 估问卷 (法 人适 用) 》 ; (10) 加盖 印鉴 章的 《客 户风险 属性 与基 金产 品匹 配确认 表》 ; 注: 上 述第 (5) 项中 “指 定银行 账户 ” 是 指: 在本 公司直 销中 心办 理认 购的 机构投 资 者需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 为赎 回 、 退款 等资 金结 算 汇入账 户 。 此 账户 可为 投 资者在 任一 银行 的存款 账户 ,账 户名 称必 须与投 资者 名称 一致 。 3. 缴款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应在 提出认 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16:30 之 前, 通过 汇款 等方 式将足 额 认购资 金汇 入本 公司 开立 的下述 直销 资金 账户 , 并注 明用途 为 “ 万家 鑫丰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认购 款 ” 。


(1) 农业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03492300879001895 开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卢湾 支行 (2) 工商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1001202919025803311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营业 部证 券专 柜 (3) 建设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31001520313056008656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浦 东分 行 (4) 华夏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4330200001834600000858


9 开户银 行: 华夏 银行 上海 分行营 业部 (5) 兴业 银行 户名: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216250100100042564 开户行 :兴 业银 行上 海静 安支行 注:在 办理 汇款 时, 投资 者务必 注意 以下 事项 : 1)投 资者 在“ 汇款 人” 栏 中填写 的汇 款人 名称 必须 与认购 申请 人名 称一 致; 2)投 资者 汇款 金额 不得 小 于申请 的认 购金 额。 4. 认购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申(认 )购 业务 申请 表》 ,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 (2) 认购 款缴 款凭 证( 网 银截图 或银 行柜 台办 理回 单)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申(认 )购 业务 申请 表》 ; (2) 个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复 印件。 (3) 认购 款缴 款凭 证( 网 银截图 或银 行柜 台办 理回 单) 注意事 项 : (1) 若投 资者 认购 资金 在 当日 16 :30 之前 未到 本 公司指 定直 销资 金账 户的 ,则当 日 提交的 申请 顺延 受理 , 顺 延期限 不超 过五 个工 作日 。 申 请受 理日 期 ( 即有 效 申请日 ) 以资 金 到账日 为准 。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仍 存在以 下情 况的 ,将 被认 定为无 效认 购: 1)投 资者 划入 资金 ,但 未 办理基 金账 户开 户或 基金 账户开 户不 成功 的; 2)投 资者 划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3)投 资者 划入 的认 购金 额 小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在 募集 期截 止日16:30 之前 资金 未到 本公 司指 定直销 资金 账户 的;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四、基金非直销销售 机构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 项 1、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本 基 金各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10 2、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认 购必须 事先 在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机构 处开立 资金 账户 并存 入足 够的认 购资 金。 (二) 通过本 基金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办理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本基 金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的开户 与认购流 程详见各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的业务规 则和有 关说 明。 五、清算与交割 基金 募集期间 ,全部认 购资金 将被冻结 在由登记 机构开 立的本基 金募集专 户中,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 何 人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金 在 募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资 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六、募集费用 本次 募集中所 发生的律 师费 、 会计师费 、法定信 息披露 费等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若本基 金募 集失 败, 募集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 金募集结 束后,由 登记机 构出具基 金募集资 金证明 ,由基金 管理人委 托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基金 登记 机构 出具认 购户 数 证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验资报 告及本 基金备案 材料提交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自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将 于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次 日 发布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若因 本基金未 达到法定 生效条 件而导致 基金合同 无法生 效,则基 金管理人 将承担 全部 基金募 集费 用, 将所 募集 的资金 加计 同期 银行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给 基金认 购人 。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方 一天


11 成立时 间:2002 年8 月 23 日 联系人 :兰 剑 联系电 话:021-38909626 公司网 站:www.wjasset.com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热 线:95559 公司网 站: www.bankcomm.com. (三) 基金销 售机 构 本基 金目前仅 通过直销 机构进 行发售,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况 增减或变 更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方 一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转 6 、400-888-0800( 免长 途 话费) 传真: (021 )38909798 联系人 : 张 婉婉 联系电 话: (021 )38909777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系统 ( 网站 、 微 交易 ) 办 理本 基金 的开 户 、 认购、 申购及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交 易网 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 :万 家基 金微 理财 (微信 号:wjfund_e ) 2.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 它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时 公告 。 (四) 基金登 记机 构


12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电话: (010 )50938697 (五)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六)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邮编:100738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0 楼(200120 )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骏 、 印艳萍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