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
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14 日证监许可〔2016〕2366号文注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根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时 承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险 。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件,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 基 金 , 预期风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低于股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和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产 品 。 投
资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等 信息披露
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于 发 行 人 自 身 特 点 , 存 在
一 定 的 违 约 风 险 。 同 时 单 只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较 小 , 且 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 易 所 特 定 渠 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8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06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以及 《中
融 物 联 网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基
金管理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融 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融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融 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中融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5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
放 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1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 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7.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融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占 注册资 本 的 51% , 上 海融 晟投资 有限 公司
占注册 资本 的 49%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85003388
传真 (010 )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总经 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 瑶 女 士 , 董 事 长 , 法 学 硕 士 。1998 年7月至2013 年1 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工 作 期
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 部等部门工作。2013年5 月加入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 自2015年3月起至今任 公司董
事长。
杨 凯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3 年7 月至1998 年6 月 在 湖 南 工 程 学 院 担
任教师。1998 年7 月至2001 年8 月 在 振 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产 品 部 营 销 经 理 。
2003 年7月至2016 年8 月 在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 历 任 市 场 开 发部执行
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 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9月加入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刘 洋 先 生 , 董 事 , 毕 业 于 长 江 商 学 院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中 植 高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中 植 金 智 科 技 投 资
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89 年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法 律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西
安 飞 机 工 业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投 资 与 市 场 研 究 所 办 公 室 主 任 、
银 川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现 任 中 农 科 创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 国 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2002 年 毕 业 于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 获 博 士 学 位 ,
并 拥 有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北 京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任 职 于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以及北京大学燕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 志 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2004 年 毕 业 于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 获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并 拥 有 英 国 剑 桥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现 任 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 甘 肃 太 平 洋
律师事务所 。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 凯 先 生 , 总经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3 年7 月至1998 年6 月 在 湖 南 工 程 学 院
担任教师。1998年7 月至2001年8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部营销经理。
2003 年7月至2016 年8 月 在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 历 任 市 场 开 发 部 执 行
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 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9月加入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 祖 荣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北 京 建 工 集 团 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筹 备 组 、 中 国 上 市
公司协会。2014年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
察长。
侯 利 鹏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6 年8月至2004 年6 月 任 沈 阳 诚 浩
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2004年6 月至2015年12月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 历 任 北 京 分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北 部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市 场 管 理 部 总 监 。2015
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曹 健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注 册 税 务 师 。 曾 任 黑 龙 江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财 务 负 责 人 、 天 元 证 券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负责人。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 自2014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 宝 香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商 业 大 学 工 业 会 计 专 业 。1990 年10 月
至1999 年5月曾任哈铁分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1999年5月至2003年3 月曾任中植
集 团 驻 哈 办 会 计 ;2003 年3 月至2006 年2 月 曾 历 任 哈 尔 滨 盟 科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主 管 会 计 ;2006 年2月至2016 年3 月 任 职 于 中 融 国 际 信 托 , 历 任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兼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管 理
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 自2016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孔 学 兵 先 生 , 中 国 国 籍 , 硕 士 研 究 生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证 券 从 业 年 限20
年。1996 年8 月至2011 年4 月 曾 任 南 京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营 投 资 经 理 、 资 管 投 资
主办;2011 年4 月至2016 年2 月 曾 任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监、基金经理;2016 年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总监。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权益投资部孔学兵先生、 固收投资部秦娟女士、
量 化 投 资 部 赵 菲 先 生 、 战 略 研 究 部 黄 震 先 生 、 风 险 管 理 部 李 晓 伟 先 生 、 交 易 部 王
丽梅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定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 《销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的禁止行为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法律
合规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向风险 和合规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 投资策略;
(4 ) 内 控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分 为 内 控 和 风 险 管 理2 个 专 业 小 组 , 其 中 , 内
控 小 组 主 要 负 责 研 究 审 议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制 度 、 业 务 流 程 ) 建
设 等 内 部 管 理 方 面 的 事 项 ;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主 要 负 责 研 究 制 订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政 策 ,
研 究 处 理 紧 急 情 况 和 风 险 事 件 等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的 事 项 。 根 据 公 司 总 体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 将 交 易 、 运 营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和 要 求 分 配 到 各 部 门 ; 讨 论 、 协 调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风 险 管 理 过 程 ; 听 取 各 部 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的 汇 报 , 确 定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各
部 门 应 重 点 关 注 的 风 险 点 , 并 调 整 与 改 进 相 关 的 风 险 处 理 和 控 制 策 略 ; 讨 论 向 公
司高级管理层 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 法律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提 供 合 规 控 制 标 准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6) 风险管理部: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
资 比 例 合 规 ; 参 与 各 投 资 组 合 新 股 申 购 、 一 级 债 申 购 、 银 行 间 交 易 等 场 外 交 易 的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保 证 各 投 资 组 合 场 外 交 易 的 事 中 合 规 控 制 ; 负 责 各 投 资 组 合 投
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第 一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员
工 在 其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 责 任 , 并 负 有 对 岗 位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自 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不 断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在 风 险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和 制 度 , 确 保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健 康 运 行 与 公 司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公 司 信 誉 , 保 持 公 司 的 良 好 形 象 。 针 对 公 司 面 临 的 各 种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和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和 职 业 道 德 风 险 , 分 别 制 定 严 格 防 范 措 施 , 并 制 定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资 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 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
督 察 长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可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任 何 档 案 材 料 , 对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发 现 公 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 律 合 规 部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协 助 督 察 长 工 作 。 法 律 合 规 部 具 有 独
立 的 检 查 权 、 独 立 的 报 告 权 、 知 晓 权 和 建 议 权 。 具 体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度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并 提 交 内 控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检查 公 司 各 部 门 执 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 监 督 公 司 资 产 运 作 、 财 务 收 支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监 督 基
金 财 产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调 查 公 司 内 部 的 违 规 事 件 ; 协 助 监 管 机
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风 险 隐 患 上 报 , 以 防 范 和 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 内控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 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市 场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
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将 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1908 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的 发
钞 行 之 一 。198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 交 通 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2007年5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5年英国 《 银行家》 杂志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 较上年上升2位; 根
据2015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 入位列
第190 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为 人 民 币79,563.22 亿元。2016 年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376.61亿元。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 下 文 简 称 “ 托 管 中 心 ” )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 、 奋 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 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
月任 交通银行 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 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交通银行 副董
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 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
1997 年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1999 年享受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任 交 通 银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10 月起任交通
银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月任 交 通 银 行 执行董
事 、 副 行 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 交 通 银 行 副 行 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
任 交 通 银 行 董 事 、 行 长 助 理 ;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任 交 通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1994
年至2001 年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 行
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 月至2015年
8 月, 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
心 副 总 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科 长 、 科 长 、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 长 , 会 计 结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袁 女 士1992 年毕业于中
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175 只 。 此 外 , 交 通 银 行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 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 券投资资产
和QDLP 资金等产品。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 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 则, 从组 织结构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执
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人负责。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基金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 、其 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217 、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 、010-56580880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 郭丽苹 、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 直销电子交易 平台
本 公 司 直 销 电 子 交 易 包 括 网 上 交 易 、 移 动 客 户 端 交 易 等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移 动 客 户 端 办 理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网址 :https://trade.zrfunds.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其 他 机 构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电话:010-85003506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 高欣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 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 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健、陶喆
联系人: 杨伟平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募 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 已于2016年10月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2366号文,
完成 注册 募集。
二 、基 金类 别 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募 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 、募 集方式 及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募 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六 、认 购时间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由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 能 不 同 , 若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发 售 公 告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则 由 各 销 售 机
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 、认 购的数 额限 制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募 集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或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单 笔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人
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认 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6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若 投 资 人 重
复认购 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认 购 费 用 、 净 认 购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 : 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本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
利息5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 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886.42份。
十 、认 购的方 法与 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人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资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投 资人 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可以 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 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 得 撤
销。
十一 、 募集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 募集期 内 募 集资金 的管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动用。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且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合同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金投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定的 销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是 指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T+2日 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到 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及 申 购 、 赎 回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限制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100 份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等 数量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 价格 、 费用 和用途
1 .申购费
投资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增 加
而递减;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用 按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确 定 申 购 费
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资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Y <30日 0.75%
30 日≤Y <1年 0.50%
1年≤Y <2年 0.25%
Y ≥2年 0
(注:Y :持有时间 ;1年=365日)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于 持 有 期 少 于
30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期 不少
于30日但 少于3 个月的 基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回 费,赎回 费用75% 归入 基金财产 ;对
于持有期 不少于3个月但 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 回费用50% 归入
基金财产 ;对于 持有期 不少于6 个月的 基金份 额所收取 的赎回 费,赎 回费用25% 归
入基金财产。 (注:1个月=30日)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
人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 额 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金10,000 份基 金 份额 ,持有期3 个 月, 赎 回适用 费 率 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50%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 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1 日 但 少 于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转换可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司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 以 追 求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为 目 的 , 通 过 重 点 投 资 物 联 网 主 题 相 关 的 优 质 证
券,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 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
回 购 、 同 业 存 单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其中投资
于“ 物联 网主题 ”相关 证券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比例 的 80% 。本 基金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从 宏 观 面 、 政 策 面 、 基 本 面 和 资 金 面 等 多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研 判 国
内 外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合 理 确 定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市 场 实 际 的 变 化 适
时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物 联 网 主 题 的 相 关 证 券 , 通 过 发 掘 业 绩 持 续 增 长 、 竞 争 优
势明显、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布局。
(1)物联网主题界定
物 联 网 是 指 基 于 通 讯 及 网 络 连 接 , 实 现 物 与 物 、 人 与 物 、 人 与 人 之 间 信 息 交
换的智能生态系统。 具体而言, 物联网通过射频识别 (RFID) 、 红外 感应器、 全球
定 位 系 统 、 激 光 扫 描 器 等 信 息 传 感 设 备 , 按 约 定 的 协 议 , 把 任 何 物 品 与 互 联 网 相
连 接 , 进 行 信 息 交 换 和 通 信 , 在 “ 万 物 互 联 ” 所 构 筑 的 网 络 生 态 基 础 上 , 实 现 智
能化的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物联网主题相关行业,主要包括:
1 ) 物联网感知制造行业: 与物联网感知功能密切相关的制造业, 包括传感器
/ 节点/ 网关、 射频识别、 二维条码等核心制造业, 仪器仪表、 嵌入式系统等配套产
业,微纳器件、集成电路、微能源、新材料等原材料产业。
2 )物联网通信行业:与物联网通信功能紧密相关的基础制造、运营等产业,
包括近距离无线通信芯片与终端制造产业,M2M (Machine to machine )终端、通
信模块、有线/ 无线通信网络设备、计算机、电子等产业。
3 ) 物联网服务行业: 物联网专业服务、 增值 服务等服务行业, 包括 海量数据
存 储 、 处 理 与 决 策 等 基 础 设 施 服 务 业 , 操 作 系 统 、 数 据 库 、 中 间 件 、 应 用 软 件 、
系 统 集 成 等 软 件 开 发 与 集 成 服 务 业 、 包 括 线 上 社 交 、 移 动 网 络 、 网 络 金 融 、 在 线
视频、移动支付、网络游戏等服务产业。
4 ) 物联网应用行业: 通过应用传感器接口、 超高频和微波射频识别、 智能网
关、M2M (Machine to machine ) 、服务支撑 等物联网技术提高智能化的行业,包
括环保、交通、电力、物流等。
物 联 网 的 概 念 本 身 会 随 着 技 术 的 进 步 而 不 断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持 续 跟 踪 相
关 行 业 的 最 新 技 术 及 商 业 模 式 发 展 , 并 对 物 联 网 概 念 的 具 体 涉 及 行 业 进 行 更 新 调
整。
(2)行业配置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池 构 建以物联网 主 题 相 关 行 业 为 主 , 从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两
个 角 度 进 行 考 察 , 依 据 行 业 周 期 轮 动 特 征 以 及 行 业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结 果 , 得 出
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比较优势。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 物联网带来的投资新机遇,
并积极把握以 物联网 为驱动力、具备增长空间的相关行业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3)股票池与投资组合构建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和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精 选 策 略 , 基 于 对 相 关
上市公司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的股票投资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层次进行:
1 )品质筛选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 理 、 财 务 状 况 、 竞 争 优 势 等 方 面 符 合 基 本 品 质 要 求 的 公 司 ,
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①盈利能力指标(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②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 、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③财务状况指标(如 D/A 、流动比率等)
2 )价值评估
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 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备选上市公司深入的案头分析,
结 合 实 地 调 研 , 以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对 公 司 价 值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其 中 ,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 以 物 联 网 为 驱 动 力 、 在 产 业 竞 争 中 掌 握 核 心竞争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 对 其 内 在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 在 明 确 的 价 值 评 估 基 础 上 精 选 优 秀 质 地
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对组合进行动态跟踪和维护。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货 币 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 以 久 期 控 制 和 结 构
分 析 策 略 为 主 , 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利 差 策 略 等 为 辅 , 构 造 能 够 提 供 稳 定 收 益 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综 合 考 虑 安 全 性 、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特
征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研 究 和 比 较 , 对 个 券 发 行 主 体 的 性 质 、 行 业 、 经 营 情 况 、 以 及 债
券 的 增 信 措 施 等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 选 择 具 有 优 势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并 通 过 久 期 控 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 、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上 , 本 基 金 以 避 险 保 值 和 有 效 管 理 为 目 标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谨 慎 适 当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 将 分 析 股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 过 研 究 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的 发 展 趋 势 , 运 用 定 价 模 型 对 其 进 行 合 理 估 值 , 谨 慎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暴 露 ,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仓 位 , 以 降 低 组 合 风
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 债 期 货 作 为 利 率 衍 生 品 的 一 种 , 有 助 于 管 理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水 平 。 管 理 人 通 过 构 建 量 化 分 析 体 系 , 对 国 债 期 货 和 现 货 基 差 、 国 债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 隐 含 波 动 率 水 平 、 套 期 保 值 的 稳 定 性 等 指 标 进 行 跟 踪 监 控 , 在 最 大 限 度 保
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利 用 权 证 以 及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套 利 交 易 或 风 险 管 理 , 为 基 金 收 益 提 供 增 加 价 值 。 本 基 金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在对权证 标 的 证 券 进 行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股 价 波 动 率 等 参 数 ,
运 用 数 量 化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确 定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从 而 构 建 套 利 交 易 或 避 险 交 易
组合。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类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对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主 要 以 对 提 高 组 合 整 体 收 益 为 主 要 目 的 。 本 基 金 将 在 有 效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影 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价 值 的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并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其中投资于 “ 物联网
主题 ”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7)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8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 12 )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45%
沪深30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 从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300
只A 股 作 为 样 本 的 综合 性 指 数 ; 样 本选 择 标准 为 规 模 大 、 流动 性 好的 股 票 , 目 前
沪深300 指 数 样 本 覆 盖 了 沪 深 市 场 六 成 左 右 的 市 值 ,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样 本 涵 盖 了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所 有 的 国 债 品 种 , 交 易 所 的 国 债 交 易 市 场
具 有 参 与 主 体 丰 富 、 竞 价 交 易 连 续 的 特 性 , 能 反 映 出 市 场 利 率 的 瞬 息 变 化 , 也 使
得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能 真 实 地 标 示 出 利 率 市 场 整 体 的 收 益 风 险 度 。 因 此 本 基 金 选 取 的
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又 或 者 市 场 出 现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经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 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所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约、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 价 格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近交易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当 日 结 算 价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
以 确 定 和 计 量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按 成 本 估 值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最 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由 基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 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4 位以内 ( 含 第4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或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况 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不可抗力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登记机
构 可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3 -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和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介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8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 .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 损益情况、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风险, 对 于 本 基 金 来 说 , 巨 额 赎 回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申购和赎回
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 从而遭受损
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 、市 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本 基 金
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并 通 过 对 股 票
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 长。
二 、信 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致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 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 、操 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五 、管 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 规风险
合规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本 基 金 作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具 有 对 相 关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券 风 险 , 在 市 场 大 幅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能 够 完 全 跟 随 或
超越市场上涨 幅度。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是 对 某 一 经 营 实 体 的 利 益 要 求 权 , 而 是 对 基 础 资 产 池 所 产 生 的 现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金 流 和 剩 余 权 益 的 要 求 权 , 是 一 种 以 资 产 信 用 为 支 持 的 证 券 ,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交 易 结 构 风 险 、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的 基 础 资 产 池 现 金 流 与 对 应 证 券 现 金 流 不 匹 配
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具 备 一 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可 能 面 临 市 场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因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使 所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是 期 货 市 场 的 特 有 风 险 之 一 , 是 指 由 于 期 货 与 现 货 间 的 价 差 的
波 动 , 影 响 套 期 保 值 或 套 利 效 果 , 使 之 发 生 意 外 损 益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为 流 通 量 风 险 , 是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以 所 希 望 的 价 格 建 立 或 了 结 头
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日 常 机 构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运
作需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日 常 机 构 的 设 立 与 运 作 应 当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在法律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 个 月 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和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 议 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海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 十九 部分
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 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其中投资
于“ 物联网主题” 相关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的 8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
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 0-95% , 其中投资于 “ 物联网主
题 ”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 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质押式回购)等;
3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5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7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8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 12 ) 条 以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 市证 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 准的 流 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 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或其 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 到上 述 资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 件、 发 行
证 券 数量 、发 行价 格、锁 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 本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 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整,并应 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令 前 两个 工 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基 金 投资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权 利 。否 则,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行 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达成 一 致, 应及 时 上报 中国 证 监会 请求 解 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 制 定 了 相 关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及 决 策 流 程 , 以 规 范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 基 金 投 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及 决 策 流 程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相 关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 应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制 度 文 件 及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决 策 流 程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的 情
况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 应 根 据 《 托 管 协 议 》 及 相 关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托 管 基 金 拟 购 买 中 期 票 据 的 数 量 和 价 格 、 应 划 付 的 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2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以 上 名
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在 发 现 后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料 和制 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是 否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催收。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募集 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 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 理托管资产的
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后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估 值 业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事 项 的 通 知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以 约 定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 价 格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5 、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当 日 结 算 价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
以 确 定 和 计 量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按 成 本 估 值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最 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 )净值差错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 方 应 每 个 交 易 日 核 对 账 目 , 如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确 保 核 对 一 致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季 度 终 了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盖 章 后 ,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以 约 定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在收到15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20 日内进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30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可 以 出 具 复 核 确 认 书 ( 盖 章 ) 或 以 其 他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后10 个 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 除 上 述 约 定 时 间 外 , 如 果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海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服 务 能 力 的 变 化 , 增 加 、 修 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 邮 寄 信 件 或 主 动 致 电 等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意 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账 户
交 易 确 认 通 知 、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失 败 通 知 、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关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了24 小 时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和 网 上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客 服 专 员 在 工 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 体 查 询 内 容 : 最 新 公 告 、 各 基 金 产 品 介 绍 、 基 金 管 理 人 介 绍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 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各 种 直 销 交 易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直 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 满 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个 性 化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计 划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客 服 邮 箱 定 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要 求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等 方 式 提 供 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 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定 期 发 送 其 他 资 讯 , 以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 金 管 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为 更 好 地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沟 通 , 客 服 专 员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 客 服 热 线 等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限 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以 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 ;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 理解的 内容 , 请 通过 上 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第 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 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中融物 联 网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文件
(二 ) 《中融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中融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中融 物 联 网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基
金投资人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