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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物联网主题(003670)

中融物联网主题: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融 物 联 网主 题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中融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4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5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3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4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7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20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3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9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31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33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35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36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37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40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41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43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45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46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47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47


4 -2 鉴于中融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任公司, 拟募集中融 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融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中融物 联 网 主 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融物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 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中定义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4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 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 -4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中融 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4 -5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 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 债券回购、 同业 存单、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其中投 资于 “ 物联网主题” 相关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比例的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其中投资于 “ 物联网 主题 ”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4 -6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 1)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4 -7 3)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7)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8)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 (2) (12) 条以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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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4 -9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 金划拨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存 款证 实书 等有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 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 4 -10 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作 日内,以 书面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 要 求的 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 行证 券 主体 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文件 、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 占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险 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 风险 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成 一致,应 及时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4 -11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监 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 上 名单 发生变 化的 ,应及 时予 以更新 并通 知对方 。





10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 , 对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4 -12 ( 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认 、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 印制 在宣传 推介 材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并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13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4 -14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 债券 托管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和 基金 申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账 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4 -15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申请 开通 本基金 银行 账户的 企业 网上银 行业 务进行 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管理 应符 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票 据法》 、《 人民币 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人民 银行进 行报 备, 并 在备 案通过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 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4 -16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4 -17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 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 注明相应的权限, 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 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 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 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 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印 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 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 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 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到账, 必须 至少 提前 2 小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付款 指令 并与 基金托 管人电 话确 4 -18 认。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 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 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 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 盖预 留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对于被 授权 人发 出的指 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的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 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 对 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未生效, 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交易已生效, 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应暂缓执行指令,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4 -19 作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 效。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4 -20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 不 得延误。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 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 安全、 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 订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约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但本基金场 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 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 15: 4 -21 00 前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办 理 交 收,否 则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保证 相关 清算交 割成 功。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 序及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的 责任 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 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 4 -22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 失。 4、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赎回 及转换 资金 的划拨 指令 。基金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2 日(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 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收 益分配 方案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收益 分配 进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 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 金管 理人在 下达 分红款 支付 指令时 ,应 给基金 托管 人留出 必需 的划款 时间。


4 -23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行< 企业会 计准则>估值 业 务及份 额净值 计价有 关 事项的 通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 格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24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期 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6、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估 值。 如使用 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4 -25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4 -26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4 -2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 4 -28 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报 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4 -29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4 -30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4 -31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 露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 (六) 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 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 必须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 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4 -32 基金托 管人报 告说 明该 半年度/年度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履 行《 基金合 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4 -33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三)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 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 4 -34 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 以拒绝支付。


4 -35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 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4 -36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4 -37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向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4 -38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 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 :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 (7) 审计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4 -39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 -40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 《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 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 除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 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 下,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 (六) 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 (七)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 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 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机 构,不 得相互 出资 或者 持有股 份。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 财务上互相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 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 《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4 -41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 消基 金托管 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 消基 金管理 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 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4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4 -43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 应 当 承 担违 约责任 。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 法》 规定 或 者本 托管协 议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对 损失的赔 偿 ,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但 是发生 下 列情 况,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基 金管理 人和/或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而 投资或 不投 资而造 成的损失等; 3、基 金托 管人对 存放 或存管 在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构 的基 金资产 ,或 交由证 券公司 等其他 机构 负责 清算交 收的基 金资 产及 其收益 ,由于 该机 构欺 诈、疏 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当 事人 无法预 见、 无法抗 拒、 无法避 免且 在本协 议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 的任何 不可抗 力事 件, 包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 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止 交易 、中 国人民 银行结 算系 统故 障、计 算机系 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 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 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 而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 止 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 基金管理 4 -44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 托管 协议当 事人违 反托 管协议 , 给 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四) 违约 行为虽 已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议 能够继 续履 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继续 履行本 协议 。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4 -45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4 -46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 基 金管 理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 注 册 的文 本为正 式文 本。 (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合 同》 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基金托 管协 议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一式 6 份 , 除 上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分别 持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4 -47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 议未 尽事 宜,当 事人 依据基 金合 同、有 关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商 办理 。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