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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泰A(002571)

长盛同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长盛 同泰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6 年 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6〕 196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 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和由于本基金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80%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 属 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其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和预 期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混 合型基 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 投 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17 日。有关 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30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已对 本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的投 资组 合报 告和业绩 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第 一部 分、绪 言 ........................................................................................................... 3 第 二部 分、释 义 ........................................................................................................... 4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19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52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3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54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65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业绩 ............................................................................................. 7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8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1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9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9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7 第 二十 二部分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30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1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 第 一部 分、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 盛 同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 第 二部 分、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同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长盛 同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长盛 同泰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长盛同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长盛同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 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6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1、不 可抗 力:指 本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基 金份 额分类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用 、申 购费用 、销 售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 ,各 基金 份额类 别代码 不同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3、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8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 目前,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占 注册资 本的 41% ;新加 坡星展 银行 有限 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33%; 安徽省 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 徽省投资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2016 年11 月17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 理 五十五只开放式基金和 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 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 研室主 任 , 安徽 省国际 经济技 术合 作公 司美国 分公司 财务 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国际 金融部 经理、 深圳 证券 部经理 、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 现任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兼任 安徽国 元控 股( 集团)有 限责任 公司党 委委 员、 国元证 券(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安徽 安元 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9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一处 副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秘 书 一室 主任科 员、 副调 研员、副 主任, 安徽省 政府 金融 工作办 公室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副主 任、 党组 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陈翔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 多个金 融机 构,包 括所 罗门兄 弟公 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瑞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瑞信 方正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多 个金 融机 构,包 括高盛(亚洲) 有 限责 任公司 、巴克 莱银 行。 现任星 展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 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现 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公共 政策 讲座教 授。 曾任香 港消 费者委 员会 有关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0 银行界 调查的 项目 协调 人、太 平洋经 济合 作理 事会(PECC )属 下公 司 管制研究 小组主 席、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兼 职教 授、 上海复 旦大学 顾问 教授 、香港城 市大学 讲座教 授、 香港 浸会大 学工商 管理 学院 院长。 现任香 港教 育学 院校长、 香港金融管理局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任为 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 。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 先生 ,独立 董事 ,在职 研究 生毕业 。曾 任国家 国有 资产管 理局 副处 长、处 长,国 有资 产管 理研究 所副所 长, 国家 经贸委 国有企 业脱 困工 作办公室 副主任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究 所国有 资产 管理 研究室 主任, 国务 院国 资委企业 改革局 副巡视 员。 现任 中国企 业改革 与发 展研 究会副 会长, 中国 外运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监事 , 恒 安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北 京北斗 星通 导航 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担 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 国债服 务中 心投 资副经 理,香 港黄 山有 限公司 投资业 务经 理, 国元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副总 裁。现 任国 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兼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同时 兼任 国元期 货有限 公司 董事 ,国元股 权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 国元证 券(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安 徽安 元投 资基金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 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 气行业大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1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长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 硕士 。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 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 。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2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 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 生, 中央 财经大 学硕士 ,特 许金 融分析 师 CFA。 历任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同 禧信 用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行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鑫二号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等职务 。现 任长 盛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部总 监, 社保 组合组 合经理 ,长 盛中 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文祥先生,1977 年7 月出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 历任 中国农 业银行 主任 科员 ,工银 瑞信企 业年 金基 金经理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任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兼 任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 起兼任长盛同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3 刘旭明 先生 ,清华 大学 管理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证券研 究部 首席分 析师 、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研究部 总监, 长盛 生态 环境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养老健 康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长盛 转型 升级 主题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益 成长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4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 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5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 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 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 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 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风险管理部 负责日常的投资风险监控、 投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进行监察稽核、评估、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 司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及其配 套法 规、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部控 制指导 意见》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按 照合 法合规 性、全 面性 、审 慎性、适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的制 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业务流 程和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部门 业务 规章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 门职责 和业 务运 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 内部 控制制 度会 随着市 场的 发展和 金融 创新来 进行 相关调 整。 公司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6 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 建立了详细、 书 面化的内 部控制指引, 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 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 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 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 主要 由监察 稽核部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检查各 个部 门的 工作流 程,以 纠正 不符 合公司规 章制度 的情况 ,对 制度 中存在 的不合 理情 况, 监察稽 核部有 权提 请相 关部门修 改。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 建立了一套报告 制度。 报告制度能将内 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 控制失 效及时 向公 司高 级管理 层和监 管部 门进 行报告 。公司 的督 察长 定期向中 国证监 会和公 司董 事会 出具监 察稽核 报告 ,指 出近期 存在的 问题 ,提 出 改进的 方法和 时间。 监察 稽核 部总监 负责公 司的 日常 监察稽 核工作 ,定 期向 督察长出 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7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玖 拾壹 亿肆仟 柒佰 贰拾贰 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 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 中境内 基金 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8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风 险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 中国银行 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9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904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0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 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3) 东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4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5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 楼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6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7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8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9 (2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 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3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1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3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2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3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 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凌芳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4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4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 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5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6 (4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7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5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8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5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电话:010-5236186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5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58)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5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6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62)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付少帅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6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6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2 (67)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站: www.pjfortune.com (68)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6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3 (7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7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7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4 (7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4)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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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5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7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9)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周栋 电话:010-88499161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80)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汶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57-8855 公司网址:www.vjinke.com (8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7 联系人: 项晶晶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82)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83)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84)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8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8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86)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8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9 联系人: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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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89)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90)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9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 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传真:8610-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92)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1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 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周淑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2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27日证监许可 〔2016〕196 号文注册 募集。 募集期为2016 年4 月5 日至2016 年5 月13 日。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验资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人民 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 募集 的有效认购份额与 利息结转份额合计414,305,641.90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 购户总数1191 户。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3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直接终止 《基金合同》 , 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4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6 年6 月17 日 赎回开始日:2016 年6 月17 日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5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 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 交付申购 款 项,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6 申购 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程 时,赎 回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划 出。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 开 放日开 放 时 间结束 前 成 立的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该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 未生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 是否生 效 以 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 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 ; 投资者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 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0.8%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5%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7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3%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养老金 特定 申 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0.24%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15%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09%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 1000 元 养老金 特定 申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包 括基 本养 老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 养 老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营 收益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包 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持有C 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30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 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费率





1 年以内 0.1%





1 年(含)-2 年 0.05%





2 年(含)以上 0 C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费率





30 日以内 0.1% 30 日(含)以上 0 根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 按以上标准对持有期限少 于30 天的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持有期限在30 天以上 的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的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8 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 用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 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206.35 =793.65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97,644.05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8,522.17 份C 类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9 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10,000 份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6元,持有期为3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1% =10.56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 –10.56 =10,549.44元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的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5元,持有期为20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5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5=10,550.00元 赎回费用 10,550.00 ×0.1% =10.55元 净赎回金额 10,550.00 –10.55 =10,539.4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日 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60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61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62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 金管理 人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或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63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 或者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64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八、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 不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 生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具 体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65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依 法发行 的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 央行票 据、地 方 政府 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大 额存单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本 基金同 时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 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 次, 即资产 配置 策略, 将以 优化投 资组 合保险 策略 为核心 ,并 结合 把握市 场时机 ,确 定和 调整基 金资产 在风 险资 产和低 风险资 产的 配置 比例,实 现风险预算管理、降低系统性风险,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第二层次, 即债券投资策略, 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 以久期管理为核心, 从整体 资产配 置、 类属 资产配 置等方 面进 行积 极主动 的债券 投资 管理 ,实现基 金份额净值的稳步提升;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66 第三层 次, 即股票 投资 策略, 包括 新股申 购策 略和积 极的 精选个 股策 略。 新股申 购策略 着眼 于把 握其中 可能的 超额 收益 机会; 积极的 精选 个股 策略将兼 顾个股 的成长 性和 估值 水平, 寻找具 有较 强的 持续成 长能力 ,同 时价 值又没有 被高估的股票主动买进持有。 围绕着 这三 个层次 的投 资策略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充分 运用 市场上 各种 金融 投资工 具,结 合投 资策 略的需 要,利 用权 证等 金融衍 生工具 ,通 过合 理有效的 金融模型分析,积极发掘低风险投资机会和锁定 套利收益。 (一)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层 次的 资产配 置策 略属于 传统 意义上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本基 金将 采用 优化的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根 据基金 收益 的增 长曲线 ,来计 算权 益类 资产的投 资市值 ,适度 把握 市场 时机, 合理配 置基 金资 产。投 资组合 保险 策略 的实施是 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关键环节。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固定 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 )和时间不变性投 资 组合 保险策略(TIPP ) 来实 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这 两种策略都属 于投资组 合保险策 略,两者差别在于,CPPI 策略主要通过定量 化的资产配置来确保本金的安全, TIPP 是在 CPPI 策略上 的改 进, 能够反映投资成本的变化, 实现对当期收益的 锁定。 在运用固定比例组合保 险策略(CPPI )时,首 先需要设定一个保险底 线, 保险底 线为一 个目 标价 值,基 金管理 人将 力争 基金资 产价值 不低 于该 目标。在 投资运 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通过定 量分 析, 以已经 实现的 超过 保险 底线的收 益为基础, 对此乘以一定的放大倍数 (即乘数) , 形成风险资产 (股 票、 权证等 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是一 个动态 过程 ,基金 管理 人在运 作过 程中将 不断 根据 投资组 合保险 策略 的原 则调整 风险资 产( 权益 类资产 )与低 风险 资产 (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确保投资组合的价 值不低于设定的保险底线目标。 时间不变性组合保险策略 (TIPP ) 是在 CPPI 策略上的改进。TIPP 在操作 上大致与 CPPI 相同, 唯一不同的是保险底线的设定与调整。在 TIPP 策略下, 保险底线会根据投资组合价值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一般情况下, TIPP 策略将重 新计算 后的保 险底 线和 原保险 底线进 行比 较, 取较大 者为最 新的 保险 底线。换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67 而言之, 当运 用 TIPP 策略时, 如果 基金单 位 资产净值 处于 不断变 化 的过程, 则保险底线也可能随着基金单位资产价值的变化而调整。 本基金 运用 的优化 组合 保险策 略中 的参数 设定 是以实 证分 析为基 础, 运用 多因素 分析系 统研 判市 场趋势 ,确定 具体 参数 值,为 优化组 合保 险策 略提供决 策依据。本基金期初将 以 CPPI 策略 为主,在 动态判断和评估市场环 境及市场 趋势、 风险资 产估 值水 平、基 金资产 的整 体风 险水平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如果对 市场预期判断发生变化, 则转为更保守的 TIPP 策略。 从整体上看,CPPI 策略 的运用是 为了 避免基 金 的初始资 产遭 受本金 损 失,而 TIPP 策略的 运 用主要是 力争对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的保护 。两者 的综 合使 用,将 有助于 实现 基金 的投资目 标,即力争实现基金收益随着时间增长的逐步提升。 (二)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多种债券投资策略,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利率策 略主 要是从 组合 久期及 组合 期限结 构两 个方向 制定 针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投 资策略 。通 过全 面研究 国民经 济运 行状 况,分 析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情 景,预 测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等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分 析金 融市 场资金供 求状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此 基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利 率水平 变动 趋势 ,以及金 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利 率风 险最重 要的 指标, 根据 对市场 利率 水平的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可以 制定 出组 合的目 标久期 ,预 期市 场利率 水平将 上升 时, 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 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 益率 曲线斜 度变 化可以 制定 相应的 债券 组合期 限结 构策略 ,例 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 属策 略主要 是通 过研究 国民 经济运 行状 况,货 币市 场及资 本市 场资 金供求 关系, 以及 不同 时期市 场投资 热点 ,分 析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等不 同债券 种类的 利差 水平 ,评定 不同债 券类 属的 相对投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68 信 用 品 种 的 选 择 采 取 以 利 率 研 究 和 发 行 人 偿 债 能 力 研 究 为 核 心 的 分 析 方 式,在 对宏观 经济 、利 率走势 、发行 人经 营及 财务状 况进行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信用 品种的 发行 条款 ,建立 信用债 备选 库, 并以此 为基础 拟定 信用 品种的投 资方法。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 注宏 观经济 状况 和经济 增长 速度、 宏观 经济政 策及 法律制 度对 企业 信用级 别的影 响; 行业 分析主 要关注 企业 所处 的行业 类型( 成长 型、 周期型、 防御型) 、 产业链结构 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 行业的竞争程度和 行业政策对 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 个方面: 定性分 析主 要包括 对企 业性质 和内 部治理 情况 、企业 财务 管理的 风格 、企 业的盈 利模式 、企 业在 产业链 中的位 置、 产品 竞争力 和核心 优势 的分 析,以及 企业的 股东背 景、 政府 对企业 的支持 、银 企关 系、企 业对国 家或 地方 的重要程 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 析主 要包括 资本 结构分 析、 现金获 取能 力分析 、盈 利能力 分析 以及 偿债能 力分析 四部 分, 定量分 析的重 点是 选取 适当的 财务指 标并 挖掘 其中蕴含 的深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 泛的 调研, 基于 我国目 前实 际情况 ,考 虑到国 内外 评级、 以及 专业 的发行 评级与 投资 评级 的差异 ,从投 资角 度建 立内部 的公司 债评 级体 系,其分 析过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 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 基于可比原则, 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公 司多个 具有信 息冗 余的 财务数 据指标 (相 关性 较高) 进行筛 选, 选择 能够反映 公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 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 基于可比原则, 利 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行 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 系统校验与跟踪分 析。 根据财务数据指标 等信息 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级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69 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 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 基于实际研究, 通 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的 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存 在着 失效的 现象 ,短期 因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大 。债 券市 场的参 与者众 多, 投资 行为、 风险偏 好、 财务 与税收 处理等 各不 相同 ,发掘存 在于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也是 本基 金发现 投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本 基金密 切关注 国家 法律 法规、 制度的 变动 ,通 过深入 分析市 场参 与者 的立场和 观点, 充分利 用因 市场 分割、 市场投 资者 不同 风险偏 好或者 税收 待遇 等因素导 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期 收益 率相对 于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偏 离程 度,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流动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选 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 综合考 虑可转债的久期、 票面 利率、 风险等债券因素以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在 内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定价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包括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持 资产的 构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等。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新股 投资 方面,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全面深 入地 把握上 市公 司基本 面, 运用 基金管 理人的 研究 平台 和股票 估值体 系, 深入 发掘新 股内在 价值 ,结 合市场估 值水平 和股市 投资 环境 ,充分 考虑中 签率 、锁 定期等 因素, 有效 识别 并防范风 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家 宏观 经济运 行、 产业结 构调 整、行 业 自 身生命 周期 、对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0 国民经 济发展 贡献 程度 以及行 业技术 创新 等影 响行业 中长期 发展 的根 本性因素 进行分 析,对 处于 稳定 的中长 期发展 趋势 和预 期进入 稳定的 中长 期发 展趋势的 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1) 产业政策变化: 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 判断政 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2) 景气状况: 判断 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 选取阶段性景气度较高的细分 领域重点配置; (3)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 提高阶 段性被 市场 低估 的、盈 利预期 较高 子领 域配置 比例, 降低 阶段 性被市场 高估、盈 利预期较低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4) 二级资产市场情况: 根据二级资本市场情况, 在市场处于趋势性下降 通道态 势时, 提升 偏向 防御性 的子行 业配 置; 在市场 景气度 提升 或出 现明显反 转、上升信号时,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业配置。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 配置 的基础 上, 通过定 性分 析和定 量分 析相结 合的 办法, 挑选 具备 较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 定性分析: 本基 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在 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市 场 优 势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的 市 场 地 位 和 市 场 份 额 ; 在 细 分 市 场 是 否占 据领先 位置; 是否 具有 品牌号 召力或 较高 的行 业知名 度;在 营销 渠道 及营销网 络方面的优势等; B 、 资 源 和 垄 断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优 势 的 物 资 或 非 物 质 资 源 , 比 如 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 、 产 品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的 、 难 以 模 仿 的 产 品 ; 对 产 品 的 定 价 能 力等; D 、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 还对 上市公 司经 营状况 和公 司治理 情况 进行定 性分 析,主 要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有 明确 、合 理的发 展战略 ;是 否拥 有较为 清晰的 经营 策略 和经营模 式;是 否具有 合理 的治 理结构 ,管理 团队 是否 团结高 效、经 验丰 富, 是否具有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1 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上 市公 司质量 和增 长潜力 的主 要财务 和估 值指标 进行 定量 分析。 在对上 市公 司盈 利增长 前景进 行分 析时 ,本基 金将充 分利 用上 市公司的 财务数 据,通 过上 市公 司的成 长能力 指标 进行 量化筛 选,主 要包 括每 股收益增 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对上市 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 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 管理 将根据 经济 发展状 况、 产业结 构升 级、技 术发 展状况 及国 家相 关政策 因素对 配置 的行 业和上 市公司 进行 动态 调整。 此外, 基于 基金 组合中单 个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性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优化 ,在合 理风 险水 平下追求 基金收益最大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对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股票等 权 益类品 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2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本 基金 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3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 中证综 合债 券指数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编 制, 是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央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其选样 是在中 证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础 上,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一年期以 下的国 债、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以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动趋 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 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沪 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 合性指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 市场六 成左右 的市 值, 具有良 好的市 场代 表性 。本基 金是 债券 型 基金 ,基金在 运作过程中 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因此, “9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10%* 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4 本基金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如 果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所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不再 发布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选取相 似的或 可替 代的 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 较 低风险 品种 ,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同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3 季 度报告,报告截止日:2016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443,393.10 96.34 其中:债券


22,443,393.10 96.3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5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93,194.83 0.83 8 其他资产


660,272.40 2.83 9 合计





23,296,860.3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204,800.00 5.1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1,109,516.60 90.9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9,076.50 0.5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443,393.10 96.6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2280 13 海通 01 21,540 2,164,554.60 9.33 2 122048 10 首机 02 21,000 2,113,440.00 9.11 3 112124 11 徐工 02 20,000 2,028,800.00 8.74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6 4 122032 09 隧道 债 20,000 2,003,000.00 8.63 5 122860 10 龙源 债 19,000 1,914,250.00 8.2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427.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50,845.2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0,272.4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8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同泰债券A 项目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6 年 5 月 17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0.50% 2.87% -2.37% 长盛同泰债券B 项目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6 年 5 月 17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0.10% 2.87% -2.77%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得 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 有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80 第十 二 部分 、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有价 证券 (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 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81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82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83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84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 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8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年 收 益 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当本基金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超过 0.01 元时, 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经除 权后 的该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 该类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 的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 该类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4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上 有 所 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86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8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个 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88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个 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支 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 。本 基金销 售服 务 费将 专门用 于本 基金的 销售 与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服 务,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年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 逐 日累 计至每个 月 月末, 按月 支付。经 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登记 机构, 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89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和 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9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 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9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92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 在指 定媒介 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93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9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95 在《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96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97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 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98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品 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因此, 本基金需要 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 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将无法完全避免债 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 股票, 故而也需承担股票市 场的下跌风险 , 股票 价格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9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在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00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 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程序 进行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为 新基 金引起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本基金 财产应 清理 、估 价,但 可根据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规定, 基金 财产 不予变现 和分配 ,并直 接过 户至 合并后 的基金 。本 基金 的债权 债务由 合并 后的 基金享有 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0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 权 利或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02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03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04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05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建 立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 对账 机制 ,定 期核对 资 金头 寸、 证券 账目、 资 金净值 等数据 ,并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06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07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08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 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 费率的 前提 下, 设立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增加 新的收 费方 式或 者 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09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10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11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1/2 (含 1/2);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12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13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在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15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16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 金被其 他基 金吸收 合并 或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本基 金财产 应清 理、 估价, 但可 根 据届 时有 效的相关 规定, 基金财 产不 予变 现和分 配,并 直接 过户 至合并 后的基 金。 本基 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进 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和律 师费由 败诉方 承担 。除 争议所 涉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1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 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含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 、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大额存单、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同 时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18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19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20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 依据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21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备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 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 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22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 金,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 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6、法 律法 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23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24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 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的任 何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 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2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26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 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2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28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同泰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2016/5/18 4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浦 发银行 为长盛 同 裕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代 销机构 并开通 基 金定投及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6/5/23 5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大 泰金石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转 换业务及 参加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5/25 6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中 证金牛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5/27 7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金 斧子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构 并推出 定投 和转换业 务及参 加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6/3 8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晟 视天下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6/6 9 长盛同泰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换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公 告 2016/6/14 10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增加广 源达信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开 通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6/15 11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联泰资 产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6/20 12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汇 成基金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6/22 13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京东 商城基 金直销 店 铺开展 1 折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6/30 14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在陆 金所资 管 开通定投 业务并 参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7/1 15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钱 景财富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7/6 16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大 智慧财 富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7/14 17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和讯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7/18 18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懒 猫金服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并参 加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6/8/10 19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天 天基金 为旗下 基 金 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及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6/8/17 20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在同 花顺开 通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6/8/17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29 21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南 京苏宁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8/19 22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醒广 大投资 者完善 身 份信息的 公告 2016/8/31 23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撤销郑 州分公 司的公 告 2016/9/10 24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新 浪基金 为旗下 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并推 出定投和 转换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9/14 25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凤 凰金信 为旗下 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并推 出定投和 转换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9/14 26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参 加首创证 券申购 (含 定投)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9/19 27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交通银 行 手机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定期 定额投 资手续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9/20 28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上 海云湾 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9/21 29 长盛同泰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6/10/24 30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开通通 联支付 业务的 公 告 2016/10/27 31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上 海万得 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1/4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30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盛 同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31 第 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准 予 长 盛 同泰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文 件 (二) 《长盛同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同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2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