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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丰(000909)

鑫元合丰:关于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查看PDF公告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鑫元合丰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第 一 个 分级运作 周 期 
到 期 及 转 入 下 一个 分级 运 作 周 期的 相 关 规 则 公 告 
 
鑫元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鑫元 合丰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0909,以
下简称 : “ 本基 金” ; 鑫元 合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A 份额 : 基 金代 码:000910 , 以下 简称 :
“合丰A ” ; 鑫 元合 丰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B份 额 : 基 金代 码 :000911 , 以下 简称 : “合 丰B”)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4 年12月16 日。 根据 《鑫元 合丰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相 关 约定,本基金 以“2年分 级运作周期”滚 动方式运 作 ,第一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至2年后的对 应日(该 对应日及该对应 日的前后 一日均为工作日 ,
如该对 应日 不符 合此 条件 , 则 顺延至 符合 该条 件的 首个工 作日 ) 止 。 因 此,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运 作
周期自2014 年12 月16 日开 始至2016 年12月20日 止。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在 两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之间设 置过 渡期 , 自 任一 分级 运 作周 期 到
期后的 第 一工作日起 进 入本 基 金 的 过 渡 期 , 最 长 不超 过20 个工作日。本次过 渡期的时间为2016
年12 月21日 ( 含 ) 至12 月27日 (含 ) ,2016 年12 月28 日为第 二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的起始 日 (如 过渡
期提前 结束 , 则 第二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的起 始日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公告 为准 ; 如 本基金 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转型 , 则 转型后 运作 起始 日等 事宜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公告为 准 ) 。 基金 管
理人在 过渡 期内 办理 本基 金的份 额折 算确 认、 合丰A 的申购 、 赎 回以 及合丰B 的 申购、 赎回 等事 宜。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鑫 元合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鑫 元合丰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约定 ,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 过 渡期 内基 金管理 人将 拒绝 接受
投资人 对合 丰A 、合 丰B的 申购申 请。 如过 渡期 延长 或提前 结束 ,基 金管 理人 将另行 公告 。 
本基金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到 期及过 渡期 操作 规则 说明 如下: 
一、 本 基金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到期 的相 关操 作规 则 
2016 年12 月20 日 : 第 一个 运作周 期到 期日及 合丰A、 合丰B 的份额 折 算基 准日 。 根据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在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合丰A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日 起每6个 月开 放一 次 ; 但 在 分级 运作 周
期到期 日当 日及 其前 一日 , 基 金管 理人不 接受 合丰A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 合丰B 在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封闭运 作。 因此 ,本 基金 第一个 运作 到期 日, 即12 月20日 不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合丰A的前3个基金份 额折算 基准日与 合丰A的 申购开放 日为同一日 ,
但合丰A的第4个折 算基准 日与分级运作 周期到期日 为同一日;合丰B的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与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为同一 日。因此,本基 金第一个 运作周期到期日 ,即12月20 日将对合丰A和 合
丰B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合丰A和 合丰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整 为1.000 元,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合
丰A和 合丰B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相 应增 减 ; 合丰A和 合丰B的 折算 方案 详见 基金 管 理人发 布的 份额 折 
算相关 公告 。 
二、 本 基金 第一 个过 渡期 操作规 则 
本次过 渡期 的时 间为2016 年12月21日 (含 )至12月27日( 含) 。 
(一) 过渡 期内 合丰A份额、 合丰B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在接受过渡期的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上限和两级 份额配比 进行规模控制;
其中,过渡期内 合丰A 与合丰B的两级基金份 额配比不 超过7:3 ,两级 基金份额 上 限以基金管理 人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二) 过渡 期的 时间 安排 
运作周期到期 日 的次日起(含),本基金将进入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即2016 年12
月21 日 (含 )至12 月27日 (含) 。 
过渡期 依次 包括 份额 折算 确认日 , 合丰A、 合丰B 的 赎回开 放日 , 合丰B的 申购 开放日 和合丰A
的申购 开放 日四 个阶 段 。 
1. 过 渡期的第 一个工 作日为份 额折算确 认日, 即2016 年12月21 日 为合丰A、合丰B 的份额 折
算确认 日 。 登 记机 构及 基金 管理人 将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折 算后 的合丰A 份 额和合丰B 份额 的
登记确 认, 份额 折算 确认 日 当日 不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 
2. 自过渡 期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起本基 金将 进入 合丰A、 合丰B的 开放 期 ( 开放 期包 括 合丰A 、 合
丰B的赎回开放日 , 合丰B 的申购开放日以 及 合丰A的 申购开放日) , 即本次过 渡期安排2016 年12
月22 日 (含 )至12 月27日 (含) 为合丰A 、合丰B的 开放期 ,其 中: 
12月22 日( 含)至12月23日 (含) 为合丰A 、合丰B的 赎回开 放 日 ; 
12月26 日 为 合丰B的 申购 开 放 日 ; 
12月27日为合丰A 的申购开 放 日(如合丰A申 购开放业 务提前终止,则 合丰A申购 开放日的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鑫 元合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鑫 元合丰 分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约定, 为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过 渡期 内基金 管理 人将 拒绝
接受投 资人 对合 丰A 、合 丰B的申 购申 请。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在 合丰B 最后 一个 申购 开放 日 日终 , 若 合丰B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等 于或 小
于3000 万元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将于
合丰B最后一个申 购开放日 后 次个工作日直 接转型为 普通开放式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即“鑫 元
合丰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分 级运作终 止,转型后基金 的投资管 理,包括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等 均保 持不 变。 但转型 后的 管理 费将 根据 实际运 作方 式的 变化 进行 相应的 向上 调整 , 具
体费率 设定 请参 见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六部 分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届 时关于 管理 费及 其它 
事宜以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为 准。 
如在过渡期合丰A 、合丰B 的赎回以及 合丰B 的申购结 束后,因 合丰B净 赎回过多 、 合丰A赎回
过少 , 导 致 合丰A份 额余 额 与 合丰B份 额余 额的 比例 高 于7:3 , 且 若届 时合丰B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
3000 万 元 , 则不 再开 放合丰A的 申购 , 并 按照 合丰A 的份额 余额 较合丰B 份额 余 额原则 上不 超过7/3
倍的要 求, 对合丰A 的份 额 余额按 比例 强制 赎回 ,以 满足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配比 要求。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在合丰A、 合丰B 约定 的赎 回开 放日内 进行 提出 赎回 申请 ,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 分级运作 周期或转型后的 开放式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即“鑫 元合丰 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3. 过 渡期结 束后第一 个 工作 日 (即2016 年12 月28日 )起 ,本基 金进入第 二个分级 运作周 期
(如过 渡期 提前 结束 , 则 第二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或的 起始日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公告 为准 ; 如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转型,则转型后运作起 始日等事宜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为
准) 。 
(三) 过渡 期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原则 
在过渡期内,合丰A和 合丰B不按照本基金的 分级规则 进行收益分配, 合丰A与合丰B 的申购、
赎回原 则如 下 :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 行
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4. 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合丰A 和合丰B将分 别通过 各自销售 机构的 销售网 点 独立进行 过渡期 申购。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规定 投资 者首 次申 购和 每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具 体规定 见招 募说 明书 。 在 过渡期 内, 投资 者可
对基金 份额 进行 多次 申购 ; 
6.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 机 构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 际 情况并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实 质
利益的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合丰A 与合丰B的 销售 机构 可能不 同 , 具 体销 售方 式和 销售机 构详 见本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和届时 相关 公告 。 
(四) 过渡 期内 申购 的销 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五) 过渡 期申 购与 赎回 的费用 1.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内, 合丰A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合丰B 收 取申购 费用 ,具 体申 购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4% 100 万≤M <200 万 0.2% 200 万≤M <500 万 0.1%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 本基金合丰B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因红利再 投资而产生的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相 应的 申购费 用。 2.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内, 合丰A 与合丰B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 (六) 过渡 期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 合丰A 、合丰B的 申购 和赎 回的申 请方 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 投资者 必须在 合丰A、合丰B的 赎 回开放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 (9:30-15:00 ) 提出赎 回申 请, 必须 在合丰A、 合丰B的 申购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9:30-15:00 ) 提出申 购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合丰A 、 合丰B时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提 交合丰 A、 合丰B的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将 被确 认 失 败。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 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本 金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由此产 生的 利 息 等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 通 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T +7日( 包括该日) 内 将 赎回 款项 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由此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划 出 。 3. 合丰A 、合丰B的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在过渡 期合丰A 、 合丰B的 赎回开 放日 内, 对于 合丰A 、 合丰B的 赎回 申请 , 所 有 经确认 有效 的 赎回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 认。同时,在 过渡期 合丰A 、合丰B的申购开 放日, 根 据相关法律法 规、 《鑫元 合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 鑫元合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的约定 ,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将 拒绝 接受 投资 人对 合丰A 、 合 丰B的申购 申请。 如在过 渡期 合丰A、 合丰B的赎回以 及 合丰B的 申购结束后, 因 合丰B净赎 回过多、 合丰A 赎 回过少 , 导致合丰A 份额 余 额与合丰B 份额 余额 的比 例 高于7:3 , 且若 届时 合丰B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大 于3000 万元 ,则不再开 放 合丰A 的申购,并 按照 合丰A的份额余额较合丰B份额 余额原则上不超 过 7/3 倍 的要 求, 对合丰A的 份额余 额按 比例 强制 赎回 ,以满 足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配比要 求。 (七) 在过 渡期 内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在过渡 期内 , 合丰A与 合丰B不按 照本 基金 的分 级规 则 进行收 益分 配, 两级 份额 同涨同 跌, 各 负盈亏 ,具 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T日合丰A份 额净 值=T 日鑫 元 合丰 分级 债券 型基 金资 产净值 × (T-1 日合丰A 资产 净值/T-1日鑫 元合丰 分级 债券 型基 金资 产净值 )/T 日合丰A 份额 数 T日合丰B份 额净 值=T 日鑫 元 合丰 分级 债券 型基 金资 产净值 × (T-1 日合丰B 资产 净值/T-1日鑫 元合丰 分级 债券 型基 金资 产净值 )/T 日合丰B 份额 数 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采取四 舍五入的 方式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3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则 计入 基金 财产 。 T日合丰A与 合丰B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过渡 期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合丰A 、合丰B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在过渡期内,本 基金申购 合丰A、合丰B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在过渡 期内 申购 合丰A、 合丰B 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合丰A 、合丰B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过渡 期内 , 本 基金 赎回 合丰A 、 合丰B的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在过渡 期内 赎回 合丰A、 合丰B 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九) 过渡 期的 基金 运作 安排 1. 在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不 能变现 的资 产除 外) ; 2. 在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停止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 3. 除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过渡期 结束 日后 的第 一个 工作日 为合丰A 约定 年化 收 益率起 算 日,即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 三、合丰A 份额 的年 约定 收 益率 合丰A根据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取约定收益, 在基金分 级运作周期内 , 合丰A的年 约定收益率= 一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 1.4+ 利差 其中 , 计 算合丰 A 首个 约定 收益率 的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中 国人 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定 期存 款利 率; 其后 在合丰 A 每个 申购 开放日 前的 第三 个 工作日 或分 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前 的第 三个 工作 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该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 行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重新 调整 下 6 个月 合丰 A 的约 定收 益率 , 合丰 A 的约 定 收益采 用单 利计 算, 合丰A 的年收 益率 计算 按照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到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2 位。 视国内 利率 市场 变化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合丰 A 每 个申 购开放 日前 的第 三个 工作 日或分 级运 作 周期起 始日 前的 第三 个工 作日公 告 下6 个月 合丰 A 适用的 约定 收益 率的 利差 值。 利差 值的 取值 范 围为 0% ( 含)-3% ( 含)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6 个月 合丰 A 适 用的 约定 收益 率的 利差将 在基 金募 集 期开始 前确 定, 并在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中 予以 规定 。 本基金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合丰 A 的 本金 及约 定收 益 , 剩余净 资产 分配 予合丰 B 。 基金管 理人 并 不承诺 或保 证每 次开 放时 合丰 A 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 收益 , 即如 本基 金资 产发 生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合丰A 仍可 能面 临无 法取 得约定 收益 乃至 投资 本金 受损的 风险 。 本次 合丰A的年约定 收益率 将根据第二个运作 周期起 始日(即2016 年12月28日 ,如过渡期提 前结束 , 则 第二 个分 级运 作 周期的 起始 日 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公 告为 准 ) 前 的 第三 个工 作日 , 即2016 年12 月23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整 存整 取基准 年利 率 (当 时 适用税 率) 进行 计算 ,利 差的取 值为1.2% ,计 算公 式如下 : 合丰A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 单 利 )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1.4+1.2%=1.5% ×1 .4+1.2%=3.3% 该收益 率即 为合丰A 份额 为 自2016 年12 月28 日至2017 年6月28 日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如 过渡 期提 前结束 ,则 第二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的起 始日 以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公告 为准 )。 若本基 金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转 型为 普通 开放 式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即 “鑫 元合丰 纯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则 不存在合丰A份额 获取约定 收益率的情况 , 具体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 的公告 为准 。 重要提示 1. 本 次运作周 期到期 日,即2016 年12 月20 日 为合丰A、合丰B份 额折算基 准日, 当日 不接受 申购与 赎回 。 2. 本次过 渡期 依次 包括 份额 折算确 认日 , 合丰A 、 合丰B的赎 回开 放日 , 合丰B 的 申购开 放日 和合丰A的申购开 放日四个 阶段 。2016 年12 月21日 为 合丰A、合丰B的份 额折算 确认日,不接受 申 购与赎回。2016 年12 月22日 (含)至12 月27 日 ( 含) 为 合丰A 、 合丰B 的 开 放期 , 其 中 :12 月22 日(含) 至12月23日 (含) 为 合丰A、合丰B 的赎回开 放 日;12月26 日为合丰B的 申购开放 日 ;12 月 27日 为 合丰A的申 购开放 日 (如合丰A申购开 放业务提 前终止,则合丰A申购开放 日的具体时间 以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鑫 元合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鑫 元合丰 分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约定, 为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过 渡期 内基金 管理 人将 拒绝 接受投 资人 对合 丰A 、合 丰B的申 购申 请。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在 合丰B 最后 一个 申购 开放 日 日终 , 若 合丰B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等 于或 小 于3000 万元,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本基金 将于合丰B最后一 个申购开放日后 次 个工作 日,即12 月27 日直 接转型 为普通 开 放式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即 “ 鑫 元 合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份额 分级 运作终 止 , 转 型后 基金 的 投资管 理 , 包 括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等 均保 持 不变 。 但 转型后 的管 理费 将根据 实际 运作 方式 的变 化进行 相应 的向 上调 整, 具体费 率设 定请 参 见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六 部分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届时 关于 管理 费及 其 它事宜 以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 如在过渡期合丰A 、合丰B 的赎回以及 合丰B 的申购结 束后,因 合丰B净 赎回过多 、 合丰A赎回 过少 , 导 致 合丰A份 额余 额 与 合丰B份 额余 额的 比例 高 于7:3 , 且 若届 时合丰B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 3000 万 元 , 则不 再开 放合丰A的 申购 , 并 按照 合丰A 的份额 余额 较合丰B 份额 余 额原则 上不 超过7/3 倍的要 求, 对合丰A 的份 额 余额按 比例 强制 赎回 ,以 满足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配比 要求。 3. 过渡期 内本 基金 停止 收取 管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4. 在过渡 期内 , 合丰A份 额不 再获取 约定 收益 , 合丰A、 合丰B 两级 份额 同涨 同跌、 各负盈 亏 。 5. 过渡期 结束 后的 下一 工作 日为合丰A 份额 约定 年化 收 益率起 算日 , 即第 二个 分 级运作 周期 起始日 。 6. 如 本基金根 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转型为 开放式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即 “鑫元合 丰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届 时关于 管理 费及 其它 事宜 以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本公司 将陆 续发 布关 于本 基金第 一个 运作 期结 束后 的过渡 期安 排及 相关 公告 , 敬请投 资者 及 时关注。投资者可通过拨 打本公司客户电话400-606-6188或登录本公司 网站www.xyamc.com了解 详细情 况。 风险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 资者购 买货 币市 场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 行 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在投 资前应认 真阅读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文 件。 敬请投 资者 注意 投资 风险 。 特此公 告。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