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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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以通 讯 方式 召 开 前 海 开源 沪 港深 核 心资 源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公告
一、 召 开会 议基本 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前海开源沪港深核 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前海开源沪港 深核心资源混合 ” 或 “ 本基金” ,A 类份额 基金 代码 :003304 ;
C 类份额基金代码: 003305) 的基金 管理人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经与本 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6 年12 月14 日起, 至 2017 年1 月16 日17:00
止(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308
联系人: 龙飞
联系电话:0755-83180576
邮政编码:518040
二、 会 议审 议事项
《 关于调整前海开源沪 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费率 、
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 (具体参见附件一) 。
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即在 2016 年 12 月 14 日当日 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 前 海 开 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 的全体 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表 决票 的填写 和寄 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 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 件 ;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
被代理的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具体参见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
被代理 持 有 人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具体参见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 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6 年
12 月14 日起, 至2017 年1 月16 日17:00 以 前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 过 专 人 送 交 或 邮 寄 的 方 式 送 达 至 本 公 司 指定的 办 公 地 址 , 并 请 在 信 封 表 面 注 明 :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混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308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 龙飞
联系电话:0755-83180576
五、 计 票
1、 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 为: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票人在基金托管人 ( 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3
以公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
等的表决权 。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 , 为 有 效 表 决 票 ; 有 效 表 决 票 按 表 决 意 见 计 入 相 应 的 表 决 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 截止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 , 均 为 无 效 表 决 票 ; 无 效 表 决 票 不 计 入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
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 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 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 送达的 表
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 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
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 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 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 的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 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2、本次议案 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4
七、 本 次大 会相关 机构
1、召集人 (基金管理人)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八、 重 要提 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出表决
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 www.qhkyfund.com 查
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 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 调整前 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
费率 、托管费 率和赎回费 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前海开源沪 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 调整前 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的说明 》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十二月十四 日 5
附件一
关于 调整 前 海开 源沪 港深 核心 资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管 理费 率、 托管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 效率,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 前海开源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核 心 资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和《前
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 有 关 规 定 , 经
与基金托管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 现 提议调 整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核 心 资
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 。
具体调整安排可参见附 件四《 关 于 调 整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核 心 资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的说明 》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附件 二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核 心 资 源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表 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 名称:
受托人 (代理人) 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核 心 资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 、请以 “√” 标记在 审议 事项后标 明表 决意见 。持 有人必须 选择 一种且 只能 选择一 种
表决意 见。 表决 意见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2 、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为弃权表决; 表 决 票 上的 签字/
盖章部分填写 不 完 整 、 不清 晰 的 , 或 未能 提 供 有 效证 明 持 有 人 身份 或 代 理 人经 有 效 授 权 的
证明文件的,或未能 在截 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 地址的,视为无效表 决 。
3 、 本表 决票 中 “ 证件 号码 ”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申 购本 基金 时所 使用 的证件 号
码或该 证件 号码 的更 新。 基金账 号错 填、 漏填 但不 影响认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的 , 不 影 响
表决票 效力 。
(本表决票可剪报、 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qhkyfund.com ) 下载并打印, 在填 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 7
附件 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公 司 代 表 本 人(或 本 机 构 ) 参 加 投 票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 月 16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代 为 全 权 行 使 对 所 有 议 案 的 表 决 权 。 授 权 有 效 期 自 签
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 前海开源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 (代理人)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 授权 委托 书 可 剪报 、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2、 本授 权委 托书 中 “ 委托 人身份 证 号 或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申 购本
基金时 的证 件号 码或 该证 件号码 的更 新。
3、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8
附件四
关于调整前 海 开源 沪 港 深 核 心 资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 率 和 赎 回费 率 的说明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 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2016 年 10 月 17 日成立,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考虑到持有人的
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核 心 资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 《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核 心 资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的约定,本基金 管理人提议调整管理费 率 、 托管费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具体调整
方案说明如下:
一、 方 案要点
1、调整管理费 率
本基金管理费率由 1.50%年费率调整为 0.60%年费率。
2、调整托管费率
本基金托管费率由 0.25%年费率调整为 0.10%年费率。
3、调整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原赎回费率为 :
持 有时 间 D( 天) A 类基 金份额 赎回 费率
D<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731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
于30 天少于 90 天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 天少于180 天的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9
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调整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为:
持 有时 间 D( 天) A 类基 金份额 赎回 费率
D<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30 0.50%
D≥33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 、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核 心资 源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改 内
容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 、 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0.60%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0.10%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第二十四部分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对上述 相应 修订 内容 进行 修订。
三、《 前海 开源 沪港深核 心资 源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修改 内
容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10
十一、 基金 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1.50%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年 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0.25%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管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年 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
法如下 :
H=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0.60% 。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0.10% 。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四、《 前海 开源 沪港深核 心资 源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修 改
内容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六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
其用途
4、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间D(天 )
A 类基金 份额
赎回费率
D<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731 0%
投 资 者 可 将 其持 有 的 全部或 部 分 A
类 基 金份 额 赎回 。赎 回 费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对持 续 持
有期少 于30 日的A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收
取 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 持 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 30 天少 于 90 天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90 天少于180 天的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收 取 的赎 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 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180 天的 A
类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收 取 的赎 回 费总 额 的
25%计 入基 金财 产。 未计 入 基金财 产的 部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
用途
4、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间D (天 )
A 类基金 份额
赎回费率
D<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30 0.50%
D≥330 0%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 费由 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 持续持有期少
于330 日的A 类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 11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十三 、 基 金的 费
用与税 收
(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费 按 前 一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0% 年 费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0.6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0.10% 的年 费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十八 、 基 金合 同
的内容 摘要
对上述 相应 修订 内容 进行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