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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策略(163805)

中银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 银 动态策 略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 一 六年 十二 月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08 年2月15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8]262 号 文件 核准 募集 , 基 金合 同 于2008 年4 月3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申 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 身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 且中 长期 持 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 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6 年10月3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6年9月30 日 (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本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工 商银 行已 复核 了本次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 理人 ........................................................................................................................7 四、 基金托 管人 ......................................................................................................................16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22 六、 基金的 募集 ......................................................................................................................32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33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4 九、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42 十、 基金的 投资 ......................................................................................................................44 十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52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56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57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59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63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64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66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67 十九、 风险揭 示 ......................................................................................................................72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算 ..............................................................................75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 要 ..........................................................................................................77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 要 ..........................................................................................................92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7 二十四 、 其他事 项 ................................................................................................................ 109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 113








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中银 动态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 同”)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时起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 中 银动 态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其任 何有 效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本 《招募 说明 书》 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中国 证 监会发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起施行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 集的 中 银动 态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中 银动 态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即用 于 公开披 露本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 金的





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募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投 资、 基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 财产、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基 金收 益与分 配、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 风险 揭示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要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 放 及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 金投资 者选 择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中 银动 态策 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中 银动 态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 理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销售 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以 及 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本基 金发 售 、 申 购、 赎 回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场外或 柜台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的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作 为 销售机 构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基金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发 放





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 定的 条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本 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本 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 用从基 金资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 事长 。 上 海交 通大 学工商 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历任中国 银行山西省 分行综合计划 处处长及办 公室主任,中 国银行宁夏 回族自治 区 分行行长、党 委书记,中 国银行广西壮 族自治区分 行行长、党委 书记,中国 银行四川 省 分行行长、党 委书记,中 国银行广东省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等职 。现任中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总 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 市 场部副 总监 、 总监 、 总 经 理助理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总裁 。 具有 16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 验。 王超(WANG Chao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现任中 国银 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经 理。 历任 中国 银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级 经理 、 主管,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经 理、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人 、董事会 秘 书等职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 生, 董 事。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中 国银行





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福建省分行资 金计划处外 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 处副处长、资 金业务部负 责人、资 金 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 总行金融市场 总部助理总 经理,中国银 行总行投资 银行与资 产 管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 董事 。 国 籍: 中国 。 为 贝莱德 资产 管理 北亚 有限 公司董 事总经理,贝 莱德亚太区 首席风险管理 总监,负责 领导亚太区的 风险管理工 作,同时 担 任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员 。 曾先 生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贝 莱德 。 此前 , 他 曾担任 摩 根士丹利亚洲 首席风险管 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 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 的风险管 理 团队,专责管 理摩根士丹 利在亚洲各经 营范围的市 场、信贷及营 运风险,包 括机构销 售 及交易(股票 及固定收益 )、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 、投资管理及 财富管理业 务。曾先 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 的市 场风 险管理 团队 效力 九年 , 并 曾于瑞 银的 利率 衍生 工具 交易\ 结 构部 工作两年。曾 先生现为中 国清华大学及 北京大学的 风险管理客座 讲师。他拥 有美国威 斯 康辛大学麦迪 逊分校工商 管理学士学位 ,以及宾夕 法尼亚大学沃 顿商学院工 商管理硕 士 学位。 荆新 (JING Xin )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 籍: 中 国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计学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家 、 中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 会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员 、 中 国青 少年 发展 基金会 监事 、 安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风神 轮胎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中 国人民大 学 会计系 副主 任, 中国 人民 大学审 计处 处长 、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党 委书 记等 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美 国西 北 大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在 美 国威廉 与玛丽学院商 学院任教, 并曾为美国投 资公司协会 (美国共同基 金业行业协 会)等公 司 和 机构提 供咨询 。 现任 中欧 国际工 商学院 金融学 与会 计学教 授、副 教务长 和金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 国 INSEAD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任白 狐技术有限公 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 公司的咨询 顾问。在此之 前,曾任英 国电信集 团 零售部部门经 理,贝特伯 恩顾问公司董 事、北京代 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商会 财 务司库 、英 中贸 易协 会理 事会成 员。 现任 银硃 合伙 人有限 公司 合伙 人。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 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山 西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学 士, 美 国俄克 拉荷 马州 梅达 斯经 济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 澳 大利亚 国立 大学 高级 访问 学者, 中央 财经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现 任中央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教授, 兼任 新时 代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 曾 任山 西财 经 大学计 统系 讲师 、 山西 财 经大学 金融 学院 副教 授 、 中央财 经大 学独立 学院 (筹 )教 授、 副院长 、中 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院 副院 长等 职。 2、 监事








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 国 籍: 中国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 专业 本科 、 人力资源管理 师 、经济师 。 曾任中国银 行人力资源 部信息团队主 管 、中国银 行人力资 源 部综合 处副 处长 、处 长 、 人事部 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长 。 乐妮(YUE Ni ) 女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就职 于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山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友 邦华 泰基 金管 理公 司。2006 年 7 月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理 。 具 有 15 年 证券 从 业年限 ,12 年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3、 管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国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 顿商学 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大学 毅 伟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学 硕 士。曾在加拿 大太平洋集 团公司、加拿 大帝国商业 银行和加拿大 伦敦人寿保 险公司等 海 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现英 大证券) 研 究发展中 心 总经理、融通 基金管理公 司市场拓展总 监、监察稽 核总监和上海 复旦大学国 际金融系 国 际金融 教研 室主 任、 讲师 。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 籍 : 中国 。 西 安交通 大学 工 商管理 硕士。历任中 国银行苏州 分行太仓支行 副行长、苏 州分行风险管 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 工 业园区 支行 行长 、苏 州分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陈军(CHEN 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国伊 利诺 伊大 学金 融学 硕士。2004 年 加入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权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裁 。 杨军 (YANG 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中 国 。统 计学 硕士 。曾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主管 。2012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资 深投 资经 理。 4、 基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邬炜 (WU Wei ) 先生,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副总裁 (AVP ) , 数量 经 济学硕 士。2010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 理、 专户 投资经 理 。 2015 年 3 月至 今任 中银 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5 月至 今任 中银 策略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 银健 康生 活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8 月至 今 任中银 互 联网+ 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 有 6 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陈志龙 (CHEN Zhilong ) 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李志磊 (LI Zhilei )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10 月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彭砚(PENG Yan )先 生,2010 年 6 月至 2013 年 5 月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琦(ZHANG Qi ) 先生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及职 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执 行总 裁) 、 杨军 ( 副执 行总 裁 ) 、 奚 鹏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2 、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 活动,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 的 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职务 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1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 司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司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管 规则,形 成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 经营风 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 ,确保 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受 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包括公司 的各项业 务、各 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 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职 责应当 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基金 资产、





1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原 则。公 司运 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原 则。公 司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 、监管机 构的规 定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2)全 面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应当 涵盖公司 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适 时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的制 定随着有 关法律 法规的调 整和公司 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风 险评估是 确定可 能偏 离内部控 制目标的 业务领 域以及可 能造成的 损失, 其实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 控 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段;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内 部监控是 一个动 态调 整的过程 。公司定 期对内 部控制的 执行情况 和内部 控制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 效贯 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 制目标 : (1)董 事会层面 下设风 险管 理委员会 和稽核委 员会, 对董事会 负责。风 险管理 委员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指导 方 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1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基 金管理人 经营管 理层 设立风险 控制委员 会,对 执行总裁 负责,协 助执行 总裁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 论重 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基 金管理人 设立独 立的 督察长, 负责对公 司各项 业务(含 决策程序 和运作 流程)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基 金管理人 设立独 立的 法律合规 部与稽核 部,分 别通过事 前防范、 事中监 督与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基 金管理人 设立独 立的 风险管理 部,通过 检查、 评价和控 制各项业 务运作 中的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和公 司相关 制度 得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基 金管理人 其他各 部门 在公 司基 本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根 据具体情 况制订 本部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易





1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联 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 金/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 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资产管 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 律合 规 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作 风 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基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凭证 制度 、 用印 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1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宜; (6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职 责 。 (五)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年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 审计标 准第 70 号)审 阅后 ,2015 年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九 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 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 到 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 化、常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1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 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 部、内部 审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 应当符合 国 家法律 法规及 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则 。内控 制度 应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则 。设立 专门 履行托管 人职责的 管理部 门;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 人员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业务 与传统业 务实行 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1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 与部门高 级管理层 作为工 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 制定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人事控 制。资产 托管 部严格落实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防 线 ” 、“ 互控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 防线 ,健全 绩 效考 核和 激 励机 制,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 控 文化 , 增强 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 培 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托 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编 制预算 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管 理。资 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 、风险 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控 制。我 们通 过业务操 作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业务 建立专门 的灾难 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 演练 ”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结 构,实 施全 员风险管 理。完善 的风险 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 个员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2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规 章制度 。资 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 内控制 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控 制始终 是托 管部工作 重点之一 ,保持 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 产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 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2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通 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售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亚 平 网址:














www.boc.cn








2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联系人 :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3)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健 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树 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联系人 :











刘 军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联系人 :











李博 联系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0)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2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1)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1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1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1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客服电 话:





95511-8








2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站:


http://stock.pingan.com 1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16)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辛 晨晨 、许梦 园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8)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9)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20)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 市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21)国 元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蔡咏














联系人 :


万士清








客服电 话: 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22)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





陈剑 虹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23)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 厦 B 座 701








2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4)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汪明 丽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25)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26)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建 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 春蓉 、 肖婷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27)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2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28) 华福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 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 ( 福 建省外 加 拨 0591 ) 公司网 站:





www.hfzq.com.cn 29)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 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站:





www.htsc.com.cn 30)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春 峰 联系人 :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站:





http://www.bhzq.com 31)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武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武汉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3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站:





www.tfzq.com 32)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 构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公 告。 3、 场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售 资 格 ,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以下 简称 “ 深 交所 ” ) 有 关规定 并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 可 通过 深交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深交 所会 员单 位 ( 具体名 单请 参见 深交所相关文件)。 场内销售 机构的相关信 息同时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zse.cn ) 登载。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 海源 泰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 海市 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3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廖海 经办律 师:





廖 海、 吕 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3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 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 集, 经 2008 年 2 月 15 日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08]262 号 文件 核准 , 向社会 公开 募 集。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 金 自 2008 年 3 月 3 日起开 始发 售, 每 份基 金份 额的发 售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币。 截 至 2008 年 3 月 28 日募集 结束 , 共募集 基金 份 额 4,652,028,557.17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12,861 户。








3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08 年 4 月 3 日 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运 作办 法》 实施之 日起 ,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 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销 网点 、基 金场 外 销售机构 的营 业网 点及 其他 的 合 法方式在柜台 (场外)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等业务,也可 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会员单 位作 为基 金场 内销售 机构 在交 易所 (场 内)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 另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 况变化增加或 者减少其销 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 告。在条 件 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或者 指定的基金销售 机构还可 以通过电话或 互联网等形 式为投资 者 办理申 购、 赎回 。 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按 销售 机构 约定 的方 式办 理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08 年 5 月 8 日 起开 始办 理场 内、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业务 , 并 于 2008 年 6 月 10 日 起开 始办理 场内 、场 外基 金份 额的赎 回业 务 , 详情 请参 见基金 管 理 人分别 于 2008 年 5 月 6 日与 2008 年 6 月 5 日发 布 的 《 中 银动 态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放 申购 业务 公告 》和 《 中银 动态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赎回 业务 公告》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 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参见发售公 告或 基金销 售代理人的相 关公告。投 资者在基 金 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的相 应价 格。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 情况 需要 ,基 金管 理人 可 对 申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3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 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个 工作日 内为投 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在 T +2 个 工作日 后 (包 括该 日 ) 投 资 者可向 销 售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个 工 作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将赎 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 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 申购 时,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在 直销 网点 的柜 台( 场 外)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 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投资者 可 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2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对投 资者 委托 销售 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 的,销售 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理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3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1.2% 200 万 (含 )-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 元( 含) 1000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5% 注 1: 就 场外 赎回 费率 的 计算而 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 注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2、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 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除 用于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 产的比 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 下限。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2 个 工作 日前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 要求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 范围的 投资 者; 针对 购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 金额 或份额 达到 或超 过一 定标 准的基 金投 资者 ; 以 及以 特 定 交易方 式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 促





3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 申 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其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 申购 金额 - 申购费 用)/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赎 回价格 以赎 回当 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计 算公 式: 赎回费=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回费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申购费 用 、 申 购份 额 、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 申 购的 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2 位。 柜台 (场外) 申购,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交 易所 ( 场内 ) 申 购,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计算 方式 参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关于 开放 式基 金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有 关规定 。 5、 赎回费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 赎 回费 以人 民币 为 单位 , 以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6、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7、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公 式或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 及申 购费 用 、 申 购份 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3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赎回 费、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式 , 但 应最 迟在 新的 公式或 处理 方式 适用 前 2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份 额登 记注 册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 并办理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份 额登 记注 册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 权益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 与过 户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 整,但 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站上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 生上 述(1 )到 (4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 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





3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备 案。 已接 受 的 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可 支付部分按 每个赎回 申 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 第 (3) 款 的情形 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 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 予以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 表示外 , 自 动转 为下 一 个 开 放日赎 回处 理。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 将 以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准 进行 计算, 并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4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 过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 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 作日 , 并 应 当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 定 报刊和网站上 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 方 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 来 在各 项技 术条 件和 准备 完 备的 情况 下, 投资 者可 以 选 择在本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的数 额限制、 转 换费率 等具 体规 定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十四) 转托管 本 基 金目 前实 行份 额托 管的 交 易制 度。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个 交易账户进 行交易。具体 办理方法参 照《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 金业务 管理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销售 机 构的 业务规 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 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继承 、捐 赠、 司法 执行 以 及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其他 情 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 继承人继承; “ 捐赠 ” 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 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无 论在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条 件。 办 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须 按照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 记 相关规 则, 直接 向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 解冻 的手 续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 构 的相关规定办 理。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与 支付, 但被 冻结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转 增的 基金 份额 一并被 冻结 。








4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 构 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 托 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 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下 权利 : 1、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于开 始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下 义务 :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带 来的 损失 , 须 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4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按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人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提供 其他 必要 的 服 务; 6、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 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 行为。 本 基 金系 统内 转托 管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处 于募 集 期 内的基 金份 额不 得办 理系 统内转 托管 。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 系 统转 登记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本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4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 核心- 卫星” 投资 策略,精选大盘蓝筹指标 股和具备良好成长性的股 票,在 控制相对市场 风险的前提 下,追求中长 期的稳定增 值,在获取市 场平均收益 的基础上 追 求超额 回报 ; 通 过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和 债券 之 间的 动态 配置 、以 及基 金 股票 资产 在核 心组 合和 卫 星 组合之间的动 态配置,在 严格的投资纪 律和风险管 理的约束下, 谋求基金资 产的稳定 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各 类有 价债 券以 及 中 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待金融衍 生产品推出后 ,本基金可 以依照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运 用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风险 管理。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核 心组 合将投 资于 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分 股或 备选 成份 股, 卫星组 合的投资对象 重点为经过 数量模型筛选 、严格基本 面分析和价值 评估,并配 合持续深 入 的跟踪调研的 上市公司股 票,这些公司 具备良好的 产业前景、雄 厚的企业竞 争力、持 续 的增长 潜力 、稳 健的 财务 品质、 健康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等特 征。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 票投资的 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券、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国家证 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 -4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对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投资的 创 新金融 产品 ,将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进 行投 资管 理。 (三) 投资理念 运用核心- 卫星策略 ,核心 组合投资 大盘蓝 筹指标 股 ,卫星组 合精选 具备良 好 成长性 的股票,两种 投资风格的 结合,可以构 建多元化的 基金投资组合 ,降低基金 资产整体 风 险,实 现获 取市 场平 均收 益和超 额回 报的 双重 目的 。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与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选 择 相 结 合 的 主 动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股 票投 资以 核心- 卫星 投资策 略作 为总 体策 略, 并运用 数量 化模 型辅 助股 票资产 在核 心组合和卫星 组合的配置 调整。股 票选 择将运用量 化的数量选股 模型、并通 过严谨的 基 本面分析和持 续深入的跟 踪调研,评估 公司的经营 、财务、竞争 力以及公司 治理等综 合 能力,精选兼 具良好财务 品质和持续盈 利增长潜力 的上市公司股 票。债券投 资将深入 分





4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 利率变化趋势 以及不同债 券品种的收益 率水平、流 动性和信 用 风险等 因素 ,以 价值 发现 为基础 ,力 求获 取高 于业 绩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采 用 “ 双 重配置 ” 策 略。 1)第 一层 配置 —— 资产 类 别配置 本基金 的第 一层 资产 配置 将贯彻 “ 自 上而 下 ” 的 策略 , 根据全 球宏 观形 势 、 中 国 经济发 展 (包 括经 济运 行周 期变 动、 市 场利 率变 化、 市 场 估值、 证券 市场 动态 等) , 对基金 资产 在股票、债券 和现金三大 类资产类别间 的配置进行 实时监控,并 根据风险的 评估和建 议 适度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本 基 金战 略性 资产 类别 配置 的 决策 将借 助中 银 基金 和 贝 莱德 投资 管理 宏观 量化 经 济 分析的研究成 果,从经济 运行周期的变 动,判断市 场利率水平、 通货膨胀率 、货币供 应 量、盈利变化 等因素对证 券市场的影响 ,分析类别 资产的预期风 险收益特征 ,通过战 略 资产配置决策 确定基金资 产在各大类资 产类别间的 比例,并参照 定期编制的 投资组合 风 险评估 报告 及相 关数 量分 析模型 ,适 度调 整资 产配 置比例 。 本 基 金同 时还 将基 于经 济结 构 调整 过程 中的 动态 变化 , 通过 策略 性资 产配 置把 握 市 场时机 ,力 争实 现投 资组 合的收 益最 大化 。 本 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决策 参照 风 险管 理部 的风 险建 议书 , 由风 险管 理人 员运 用统 计 方 法计算 投资 组合 、 股 票市 场、 债 券市 场的 风险 水平 以及各 大类 资产 之间 相对 的风险 水平 , 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投 资组合评估报 告。风险管 理部的研究成 果对资产类 别配置决 策 具有重 要的 提示 作用 ,并 可提高 资产 类别 配置 的科 学性与 合理 性。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 票投资的 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券、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国家证 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 -4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对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投资的 创 新金融 产品 ,将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进 行投 资管 理。 2)第 二层 配置 —— 核心- 卫星资 产配 置 本 基 金资 产配 置的 第二 层是 指 股票 投资 在核 心组 合和 卫 星组 合上 的配 置。 股票 资 产 中核心 组合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60% , 卫星 组合 的比 例不超 过 40% 。 在 这 一层 配置 中, 首先 参考 第 一层 资产 类别 配 置 的决 策 ,并 对股 票市 场近 期走 势 进 行分析和判断。同时,本基金将采用 “ 优化动态技术 ” 对核心组合 和卫星组合的配置比 例 进行辅 助决 策。 优 化动态技 术是恒定 比例投 资组合保 险策略(CPPI ) 的自然延 展,主要 根据卫 星组 合相对于核心 组合的表现 来确定股票资 产在核心组 合和卫星组合 只见的投资 比例。如 果





4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卫星组合的表 现优于核心 组合,则增加 卫星组合的 投资比例;反 之,如果卫 星组合的 表 现低于 核心 组合 ,则 减少 卫星组 合的 投资 比例 。 2、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分 为核 心组合 投资 和卫 星组 合投 资。 1) 核心组 合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选 择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分股 和备 选成份 股作 为投 资对 象, 从中精 选 50 至 100 只 股票 进行 投 资,以 期获 取与 该指 数所 代表的 市场 组合 收益 联动 的收益 率 。 沪深 300 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公司编 制, 是从 上海 和深 圳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的成份 股指数,流动 性高、可投 资性强,综合 反映了中国 证券市场 最 具市场影响力 的一批优质 大盘企业的整 体状况,其 中包括的上市 公司对中国 经济的发 展 具有举 足轻 重的 作用 。 在构建 核心 组合 时 , 本 基 金将运 用公 司自 主研 发的 数量选 股模 型 , 考 虑增 长 性指标 、 估值水 平指 标、 盈利 质量 指标、 趋势 性指 标以 及市 场预测 数据 等变 量, 对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分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进 行排序 , 选取 排名 在前 50 名到 100 名 的股 票 , 同 时 , 基 金经 理 将根据市场变 化、数量模 型报告、指数 调整周期等 ,对核心组合 进行定期和 不定期的 维 护和调 整。 2) 卫星组 合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的 卫星 股票 投资 策略 将 充分 发挥 基金 经理 人在 主 动投 资上 具有 的优 势, 首 先 运用公司自主 研发的数量 选股模型,运 用增长性指 标、估值水平 指标、盈利 质量指标 、 趋势性 指标 以及 市场 预测 数据 等 一系 列量 化指 标, 建立初 选股 票池 。 其 次 ,进 行系 统的 个股 调研 和 分析 ,评 估公 司的 经营 、 财务 、竞 争力 以及 公司 治 理 等综合 能力 并确 定目 标价 格。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利 用波 特竞 争 力五 要素 分析 体系 来分 析 上市 企业 的核 心竞 争力 。 同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一套评 价上 市公 司企 业治 理架构 (Corporate Governance ) 的系 统作为决定公 司投资价值 的指标之一, 其中包括财 务的透明度、 企业管理中 的独立性 、 管理层的奖励 机制、企业 政策推行的稳 定性、对小 股东的公平性 等。在评估 企业的相 对 优势的同时, 本基金管理 人会对企业的 营运和盈利 状况进行一 系 列价值分析 ,以决定 其 内在的价值和 可能回报, 其目的在于确 定每股的最 终目标价格。 投资价值的 评估方法 包 括但不限于: 绝对估值法 ,如现金流折 现模型,红 利折现模型等 ,和相对估 值法,如 市 盈率, 市净 率等 等。 第三, 选择 股票 构建 卫星 组合并 进行 持续 的评 估。 经 过 以上 程序 的精 选,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初 选股 票库 中 选择 估值 合理 、具 备良 好 的 产业前景、雄 厚的企业竞 争力、持续的 增长潜力、 稳健的财务品 质、健康的 公司治理 结





4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构等特征的股 票进行投资 ,构建卫星投 资组合,并 对个股持续的 跟踪和评估 ,对组合 进 行持续 的维 护。 3) 债券资产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构建 主要 通过 对 GDP 增 长速 度、 通货 膨 胀的变 动趋 势分 析 、 货 币 政策的 变化,判断未 来利率走势 ,确定债券投 资组合的久 期,并通过债 券类别的配 置、收益 率 曲线策略、利 差交易等积 极的投资策略 提高债券组 合的收益水平 ,同时适当 利用由于 银 行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 场的 分割而 形成 的无 风险 套利 机会进 行套 利。 在 单 个债 券品 种的 选择 上严 格 控制 信用 风险 ,以 流动 性 、安 全性 为原 则选 择优 质 债 券。 4) 现金管理 在 现 金管 理上 ,基 金经 理通 过 对未 来现 金流 的预 测进 行 现金 预算 管理 ,及 时满 足 本 基金运 作中 的流 动性 需求 。 5) 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 为本 基金 辅助 性投 资工 具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加 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有 利于 基 金 资产增值。本 基金操作将 根据权证的高 杠杆性、有 限损失性、灵 活性等特性 结合本基 金 的需要 进行 该产 品的 投资 。 本 基 金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 在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进 行基 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价波动率 等参数,运 用数量化期权 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 在价值。主 要考虑运 用 的策略 包括 : 限 量投 资、 关键变 量估 值、 趋势 投资 策略、 优化 组合 策略、 获 利保护 策略 、 卖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 证策 略、买 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略 等。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等的 有关规 定 依法决策. ; 2) 投资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利率 走势等经 济数据 的量化 分 析结果和 报告;


3) 投资分析 团队对 于企业 和 债券基础 分析的 详细报 告 和建议; 4) 投资风险 管理人 员对于 投 资组合风 险评估 的报告 和 建议。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 基 金的 投资 决策 机制 是: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授 权范 围 内实 行投 资总 监领 导下 的 基 金经理 负责 制。 1)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





4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参考有关研究报告,个别审定投资对象和范围;审定 基金季度 投资检 讨报告 ; 决定基金 禁止的 投资事 项 等。 2)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 管理,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 投资组合 的日常 分析和 管 理。 3) 基金经理 助理/ 投资分 析 员: 通过 内部调 研和参 考 外部研究 报告, 编写有 关 公 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 提交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作 为投资决 策的依 据。 4)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的 风险进行 分析、 监控和 报 告。 在 投 资过 程中 ,基 金经 理与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 投 资队 伍 各职 能小 组的 工作 关系 见 下 图。 投资的决 策机制 3、 投资组合 的控制 和监督 本 基 金管 理人 从多 方面 对基 金 组合 进行 评估 、分 析, 同 时基 金经 理会 根据 市场 的 变 化和基金状况 对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从 而保证投资 过程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要求。 本 基 金管 理人 首先 参考 数量 化 风险 分析 结果 ,确 认主 动 性风 险的 来源 ,并 将风 险 分 解到各 个层 面, 如资 产类 别、 行 业及 股票 , 减 少风 险集中 度, 并不 断地 进行 收益- 风险最 优化的 调整 。 资 产 配置 的目 标是 在控 制风 险 、保 证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实现 收益 的最 大化 。相 对 应 的重点是根据 制定组合 的 久期及组合中 各金融产品 的流动性、风 险性和收益 性特征进 行 动态配 置。 对 股 票组 合的 监控 ,本 基金 管 理人 将跟 踪经 济状 况、 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 变 投资策略建议 股票分析 债券分析 数量分析 风险管理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基金经理 提供决策依据 宏观策略








4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化,结合基金 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量情 况,以及组 合风险与绩效 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 组 合进行监控和 调整。需要 考虑的其他因 素还包括容 许偏离基准的 目标;行业 和股票选 择 偏离基 准的 最大 幅度 ;基 金经理 、分 析员 对股 票评 级的变 化等 等。 在 收 益最 大化 上, 重点 是利 率 走势 作出 较为 准确 的判 断 ,进 行积 极主 动的 、自 上 而 下的战略资产 配置和短、 中、长期资产 类属配置; 同时,根据定 量和定性方 法,在个 别 债券品 种和 市 场 时机 方面 进行主 动式 选择 。 在 这 一程 序中 ,投 资组 合的 风 险将 得到 监督 和控 制, 单 只投 资组 合的 业绩 将参 照 评 估基准 和投 资指 引进 行测 试和分 析。 (六)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基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 本基金 投资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产生 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5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它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5)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基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7)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上述规 定。 由 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在 选 择业 绩比 较基 准选 择过 程 中, 本基 金考 虑所 采用 的 指数 应该 可以 有效 地评 估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所 达到 业绩 ,同时 也能 反映 本基 金 “ 核心- 卫星” 策略 的风 格特 点 。 由于本 基金 核心 组合 以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分股 和备 选成份 股为 标的 ,因 此股 票投资 部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数 。债 券投 资部 分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国债指 数 。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 75% + 中 证国债 指数× 25% 如 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 以 在经过 适当 的程 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主 动型 的混 合基 金, 其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 型基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具有 中等风 险、 中等 收益 的投 资品种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4、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





5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64,195,162.53 67.99 其中: 股票 464,195,162.53 67.9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0,020,000.00 7.33 其中: 债券 50,020,000.00 7.3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8,005,720.18 24.6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17,573.11 0.08 8 合计 682,738,455.82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337,050.40 0.51 C 制造业 229,098,813.82 34.7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16,912,580.00 2.57 E 建筑业 34,162,094.15 5.1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3,449,804.85 5.0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547,700.00 1.4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3,010,576.01 3.49 J 金融业 78,966,172.56 11.99 K 房地产 业 9,430.00 0.00








5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2,333,740.74 3.3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3,367,200.00 2.03 S 综合 - - 合计 464,195,162.53 70.4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沪港通投资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115,110 34,292,420.10 5.21 2 601939 建设银 行 5,807,465 30,082,668.70 4.57 3 000858 五粮液 802,600 26,774,736.00 4.06 4 300300 汉鼎宇 佑 686,000 22,377,320.00 3.40 5 300456 耐威科 技 322,400 21,939,320.00 3.33 6 002475 立讯精 密 971,900 19,651,818.00 2.98 7 002450 康得新 1,075,116 19,438,097.28 2.95 8 300070 碧水源 1,035,740 19,171,547.40 2.91 9 601288 农业银 行 6,012,400 18,818,812.00 2.86 10 002241 歌尔股 份 618,468 18,696,287.64 2.84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20,000.00 7.5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20,000.00 7.5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020,000.00 7.59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5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60419 16农发19 500,000 50,020,000.00 7.59 (六)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2.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华泰证 券(601688.SH )涉 嫌未按 规定 审查 、了 解客 户真实 身份 等违 法违 规案 ,证 监会处 以警 告、 罚款 和没 收违法 所得 的三 项行 政处 罚。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对该 发行人 进一 步了 解分析 后, 认为 该处 分不 会对华 泰证 券投 资价 值构 成实质 性影 响。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 调查或 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5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1,175.8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1,453.49 5 应收申 购款 54,943.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7,573.11 4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300300 汉鼎宇 佑 22,377,320.00 3.40 重大事 项 2 300456 耐威科 技 21,939,320.00 3.33 重大事 项 3 300070 碧水源 19,171,547.40 2.91 重大事 项 6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5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8 年 4 月 3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 4 月 3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8.06% 1.39% -37.34% 2.32% 19.28% -0.9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4.55% 1.60% 68.20% 1.54% 6.35% 0.06%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6.19% 1.30% -8.39% 1.19% 14.58% 0.1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14% 1.07% -18.23% 0.97% -6.91% 0.1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2.06% 1.11% 6.86% 0.96% 5.20% 0.1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96% 1.33% -5.15% 1.05% 18.11% 0.2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6.67% 1.27% 39.13% 0.91% -12.46% 0.36%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63.54% 2.55% 6.76% 1.86% 56.78% 0.69%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5.26% 1.37% -8.43% 1.17% -6.83% 0.2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2016 年 9 月 30 日) 152.67% 1.51% 8.85% 1.38% 143.82% 0.13%








5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权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 、 其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 户、以“ 中 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 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基金 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5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财 产的 债 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5、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6、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收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及 其 他费 用。 7、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5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 金 资 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算出 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 赎回价格 的 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 公 章以书 面形 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估值 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 核,复核无误 后在基金管 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 上加盖业 务 公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 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 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6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 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 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生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纠正,并及 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 失进一 步扩大 。当 错误 达 到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责 任方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 理





6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 的原因造成差 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责 任方应当 对 由 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于 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 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 有 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 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差 错责任方进 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 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6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6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益 包括 :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 卖证 券 差 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 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 本或费用的 节约计入 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 全年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配 收益 的 5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5、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象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红 利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 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按权益登 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有关业 务规 定执 行。








6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银行汇 划费 用;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 E×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7 项 费用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从基 金财 产 中支付 。








6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或 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 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 售 费率等费,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 金 销售费率等费 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 日前 2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度 ; 5、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须 经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6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 指定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 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 及





6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





6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方 式。 7、 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 , 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7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召 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 息 披露义 务。 10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11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还 应当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定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





7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 和 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披露 信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7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各种 因素 的 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主 要包括 :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 生变化 ,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目 前 国家 对个 人买 卖基 金差 价 收入 、基 金分 红暂 不征 收 所得 税, 基金 投资 国债 的 利 息收入也暂不 征收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 人买卖基金 的交易暂不征 收印花税。 如果这些 政 策出现不利于 基金投资人 的调整,将构 成本基金的 政策风险。另 外,如果国 家对同业 存 款利率 下调 ,会 使基 金的 现金投 资部 分的 收益 减少 ,也是 本基 金面 临的 政策 风险之 一。 2、 经济 周 期风 险 随 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各 个行 业和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 金 投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而 导致风 险。 同时, 经济 周期 影响 资金 市场的 走势 ,给 本基 金的 固定收 益投 资带 来一 定的 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 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 动, 及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再投资 风险 债 券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回 购到 期 后的 再投 资获 得的 收益 取 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利 率水 平 和 再投资的策略 。当利率下 降时,基金从 投资的固定 收益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入 进 行再投 资 时,将 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 5、 信用风 险 当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票 据的 发 行人 违约 ,不 按时 偿付 本 金或 利息 时, 将直 接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产生 信用 风险。 另外 , 回 购交 易中 由于融 资方 (正 回购 方) 违约到 期无 法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 将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 6、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 竞 争、人员素质 等,这些都 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 化。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 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二) 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属 于开 放式 基金 ,在 基 金的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管 理人 都有 义 务 根据 本招 募 说





7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明书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和 赎回。由于我 国证券市场 波动性大,在 市场下跌时 经常出现 交 易量急剧减少 的情况,如 果在这时出现 较大数额赎 回申请,则基 金资产变现 困难,基 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管 理 人的 知识 、技 能、 经验 、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响 其 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 基金在 交易 时所 采用 的电 脑系统 可能 因突 发性 事件 或 不可抗 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基 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2、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职 业操 守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内 幕交 易、欺 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险 。 (五) 制度性风险 中 国 经济 体制 、政 治体 制的 改 革和 发展 、经 济结 构的 调 整、 对外 开放 的日 益加 强 等 制度性 变迁 ,带 来特 定的 市场风 险, 如: 1、 政府的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指 引和向 导作 用; 2、 行业、 企业 发展 受宏 观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制约 ; 3、 行业发 展的 明显 的周 期性 。 (六) 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 为新 兴证 券市 场, 具有以 下新 兴市 场所 共有 的风险 : 1、 流动性 风险 : 总 市值 、 交 易量等 相对 较小 , 市 场深 度相对 较弱 , 证 券市 场的 流动 性相对 不足 ; 2、 规避风 险难 度较 大: 投资 工 具单 一, 缺乏 对冲 、 衍 生品种 等避 险工 具, 在市 场下 跌时, 规避 风险 的操 作空 间有限 ; 3、 上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 4、 统计数 据、 财务 数据 、信 息披露 的可 信度 有待 进一 步提高 。 (七) 投资理念实施风险 本 基 金面 临与 其他 股票 型开 放 式基 金相 同的 风险 (例 如 市场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 管 理风险 、 技术 风险 等) , 但 由于本 基金 将股 票资 产分 为核心 资产 和卫 星资 产 , 其中核 心组 合投资 于沪 深 300 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 以期 获取 与该指 数所 代表 的市 场组 合收益 联 动 的收益 率, 因此 上述 风险 在本基 金中 存在 一定 的特 殊性。 1、 跟踪指 数的 投资 风险








7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跟踪指 数的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以下 两个 方面 : 1) 指数下 跌风 险 : 即 在市 场 下跌的 情况 下 , 由 于本 基 金的核 心组 合投资 指数 成 份股,会 造成基 金资 产净 值相 应下 跌的风 险。 2) 目标指 数风 险 : 即 目标 指 数因为 编制 方法 的不 同或 自身的 不合 理性 等原 因 , 可能导 致 目标指数表现与市场的综合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以及目标指数调整给 基金投 资带 来的 管理 成本 和投资 成本 提高 的风 险。 新兴的 中国 证券 市场 正处 于迅速 的变 革和 发展 过程 中, 沪 深 300 指数 本身 的 合理性 有 待市场 进一 步检 验 。 该 指 数可能 存在 的不 合理 性可 导致其 不能 很好 地代 表市 场整体 , 表现 为沪 深 300 指数 回 报 率落 后于市 场综 合指 数回 报率 。 未 来如 果有 更合 理、 更 能代表 中国 主 板市场 的成 分股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可 能会 通过 适 当的程 序 , 决 定是 否更 换 所投资 的目 标 指数。 2、 积极投 资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通 过采 用积极 投资 的手 段, 从 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中 精选 50-100 只股 票进 行 积极投 资, 增加 了投 资组 合的风 险度 。在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度 高于指 数的 情况 下, 其 投 资收益 率可 能高 于指 数收 益率, 但 也有 可能 低于 指 数收益 率 , 其 中存在 一定 的不 确定 性。 (八) 其他风险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行 、基 金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 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7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 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并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 和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决定和 调整 除托 管费 率和 调高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 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








7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7)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 事宜; 如 认为 基金 销售 机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 销 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7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过错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管 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2、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8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 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8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 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1、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8)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9)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同 ) 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法 规允 许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本 基金 的调 整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8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 他情形 。 2、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 日。








8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结 果。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 会方式 召开 。 (1)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8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3)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 合法律法 规 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





8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 ,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 审 核: 1)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 明。 2)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 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 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 要求的 除外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 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





8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 为 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 基 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公告 会 议通 知时 应当 同时 公布 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8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 (2) 通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 由 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议。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








9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的 分配








9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仲 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的 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9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 范围 :一 、基 金管 理业 务 ;二 、发 起和 设立 基金 ; 三、 在证 监会 批准 (如 果 需 要获得 该等 批准 )前 提下 ,从事 其他 中国 法律 许可 及股东 在股 东会 上同 意的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 爽秋 2、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 能 的决定 》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9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 付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 务 ;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 算业务 (银 证 转账) ;保险业 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 务;保 管箱服 务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 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 诺;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 服务 ;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币兑 换 ;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保 ; 发行 、 代 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各 类有 价债 券以 及 中 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待金融衍 生产品推出后 ,本基金可 以依照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运 用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风险 管理。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核 心组 合将投 资于 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分 股或 备选 成份 股, 卫星组 合的投资对象 重点为经过 数量模型筛选 、严格基本 面分析和价值 评估,并配 合持续深 入 的跟踪调研的 上市公司股 票,这些公司 具备良好的 产业前景、雄 厚的企业竞 争力、持 续 的增长 潜力 、稳 健的 财务 品质、 健康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等特 征。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 票投资的 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券、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国家证 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





9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 -4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对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投资的 创 新金融 产品 ,将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进 行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中 ,核 心组合 投资 于沪 深 300 指 数的成 分股 或备 选成 份股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60% ;卫 星组 合投 资于 具备 良好成 长性 的高 品质 股票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40%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每季 度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 沪深 300 指 数备 选成 份股 票库和 卫星 组合 投资 的具 备良好 成长 性的 高品 质股 票库, 并 有 责任确保该股 票库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据此股 票库监督本 基金投资 于 该类上市公司 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 对该股票库 的临时调整应 事先发函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发 函 的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对该 股票库 的 调 整自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之 日起 第 2 日生 效。 因 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合 理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投 资组合,以符 合上述比例 限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 金 托管 人对 上述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 例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 六 个 月开始 。 2)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①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②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进 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④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⑤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9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⑥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⑦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⑧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3) 法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由 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监 督 4)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除 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外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融资 比 例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 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9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 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 其 更新 ,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 完 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 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函 确 认 已知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 进 行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 金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协 助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 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 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无 法阻止该 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只能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控制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 名 单,并按照审 慎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该名 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不 定 期 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 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 易 对手时 须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申请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后 , 对 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 结 算。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9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进行 交易。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 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 险控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 管 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经 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本 协议 约定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和流 程, 或未 按照 交 易对手 名单 或该 名单 中约 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由于 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 力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 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 银行、中 国 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 行以外的 银 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而造 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 偿,之后 有 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 于 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 起的损失,不 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9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包 括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主 体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件 、发行 证 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 成本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市 值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资 金划付 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核 。即增 加 已持有 流通 受限证 券市值 占资产 净值 的比例 的提供 ,从而 使审 核指标 更为完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包 括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主 体的证 监会批 准文 件、发 行证券 数 量、发 行价 格、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 付时间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 并 于拟执 行投 资指令 前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 资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 预案 情况进 行监督 ,并 审核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看 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 料的权 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 基金托管人切 实履行监督 职责,则不承 担任何责任 。 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 督





9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合 同而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损 失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 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





10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 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 助 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 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正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 处的,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 责任。 2、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10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定 ,将 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 设的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 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人数符合《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 , 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 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 金 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 款事宜 。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该资产 托管专户是 指基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管 模式下,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与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该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现 金支付 管 理 的通知 》 、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10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 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 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 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 并管理 。 7、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 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 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 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寄 等 安 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 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0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份额 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 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并 以加密传真 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 签名、盖章并 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 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 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 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 布。 2、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 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10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3)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10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 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资 者或 基 金 的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信 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 各方应 本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别 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必 须包 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





10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间,相关 各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 基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 1、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 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生效。 2、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依法 被宣 告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 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依法 被宣 告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 管理权 ;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10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 主要 服务 内 容如下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基 金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在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对 账单 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种 形式 的 对账单 中选 择一 种,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选择 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短 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 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纸质对 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寄出 ,数 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按半 年度发 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点击“ 基金账 号查 询 ” 按钮 ,进 入" 账户信息 修改" 栏 目进 行 自助定 制 ; 3)发 送电 子邮 件至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邮件中 注明 开户证 件号 码 、 姓 名、 持 有基金 名称 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E-mail 地址、 手机 号码 、 定 制对 账 单形式( 电子对 账单、短 信对账单 、纸质 对账单 ) 、 寄送周期 (月度 、季度、 半年度 、 年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销售机 构网站办理 申购、赎回等 交易及进行 信息查询。投 资者也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 平 台(网 址:www.bocim.com )办理开户 、认购 、申 购、赎 回等 业 务。投 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10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 心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人 通 过电子 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真等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 息包括 : 基金 份额净 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 每 月账 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金 定期 刊物 等 。 业 务 开通时 间由 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全 天 24 小时 基金 净 值信息 、 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业 务开通 的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10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 其他事 项 (一) 基金专用交易 席位 1、 选 择使 用基 金专 用交 易 席位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选 择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 证券经营机 构,选用其专 用交易席位 供本基金证券 买卖专用 , 选择标 准为 : (1) 实力 雄厚 ,信 誉良 好 ,注册 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部 管理 规范 、 严格 , 具 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 并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 求; (5) 具备 基金 运作 所需 的 高效、 安全 的通 讯条 件, 交易设 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证 券交易 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提 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6) 研究 实力 较强 , 有 固 定的研 究机 构和 专门 的研 究人员 , 能 及时 为本 基金 提供高 质量的 咨询 服务 , 包括 宏 观经济 报告 、 行业 报告 、 市场走 向分 析 、 个 股分 析 报告及 其他 专 门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 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 席 位租 用期 限及 更换 方 式 交易业 务单 元/ 交 易单 元的 使用期 限遵 循基 金管 理人 与证券 经营 机构 的协 议约 定。 使 用期届 满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所 提供的 各类 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讯 进行 综 合评价 ,包 括: (1)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质 量 和数量 ; (2) 研究 报告 被基 金采 纳 的情况 ;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放 证券 经营 机构 资 料库的 情况 ; (7) 其他 可评 价的 量化 标 准。 根据上 述综合评价的 结果进行排 名。在这一过 程中,管理 人不但对已使 用席位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进行 排名 , 同 时亦关 注并 接受 其他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讯 , 为 使





11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用期届 满后 的席 位更 换作 准备。 若证券 经营机构所提 供的研究报 告及其他信息 服务不符合 要求,基金管 理人有权 提 前终止 租用 其交 易席 位。 3、 席 位运 作方 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加 强证券 投资 基金 监管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 每 只 基金通 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 30% ” 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将结合 各证 券经 营机 构 提 供研究 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 质量, 分配 基 金在各 席位 买卖 证券 的交 易量。 4、 其 他事 宜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有 关规定,在 基金半 年度 报 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择 的证券经 营 机构的 有关 情况 、基 金通 过该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成 交量 、支 付的 佣金 等予以 披露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二)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电子 直销赎 回转 认购业 务的 公告 》 2.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电子 直销赎 回转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 3.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电子 直销平 台快 速赎回 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 4. 2016 年 5 月 2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民 生银行 直销 银行 基金 通平 台基金 申购 手续 费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5. 2016 年 5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动 态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2016 年第 1 号) 》 6. 2016 年 5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动 态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摘要 (2016 年第 1 号) 》 7. 2016 年 6 月 3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值方 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8. 2016 年 6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调 整招 商银行 借记 卡基 金电 子直 销申购 业务 优惠费 率的 公告 》








11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2016 年 6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交 通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基金 申购 手续 费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10.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方 法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11. 2016 年 7 月 1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 个人 投资 者证件 类 型的公 告 》 12. 2016 年 7 月 8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新 身 份证件 或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 13. 2016 年 7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动 态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14. 2016 年 8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动态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半年 度 报告》 15. 2016 年 8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动态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半年 度 报告( 摘要 ) 》 16. 2016 年 9 月 1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变 更事 宜的公 告 》 17. 2016 年 9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上海 证券 报》 、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11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书在编制 完成后,通 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指定 信息披露报纸 公布,投 资 者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查 阅, 也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支 付工 本费 后,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按 上 述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或其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 致。








11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 金募 集的文件 (二) 《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动 态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之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以上各 项文件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处,投资人 可到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十二 月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