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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低碳经济(001983)

中邮低碳经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低碳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5]2435 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录 一、前








................................................................................................................................... 1 二、释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9 七、基金备案


.................................................................................................................................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九、基金的投资


............................................................................................................................. 61 十、基金的财产


............................................................................................................................. 7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79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8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六、风险揭示


............................................................................................................................. 8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二十一、其他披露事项


............................................................................................................... 12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9

























































































1 一、前





言 《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邮低碳 经济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中 邮低碳经济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中邮低 碳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中 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7、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49、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基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涛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谢德春先生 ,高级会计 师,毕业于北方工业大 学会计学专 业。曾任北 京市建筑材 料 科 学研究院总会计师、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 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兼任北京首创财富管理公司 董事长、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上海首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 易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会计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7 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 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商 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 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 粮食处调研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毕劲松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 国泰证券投 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 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国泰君 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 中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 董事, 大学 本科。 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 学任教、赴 日本埼玉大 学研究生院 进修) ;日本 住友银行北 京代表处职 员、代表; 日本三井 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 年 3 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 中信实业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总经理;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先生, 董事,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 职, 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 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 处长; 办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 年 3 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 学院副院长。 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 任职局长 助理。 戴昌久先生 ,董事,法 学硕士。曾 在财政部条 法司工作(1993 年美国波士顿大学 访问 学者) ; 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1996 年 2 月 至今, 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 间任北京市 律师协会五 届、六届理 事会理事; 北京市律师 协会预算委 员会副主 任、 主任; 北 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 曾任南 方基金管理公司、( 香港) 裕田中国发 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8 2. 监事 会 成员 赵永祥先生, 监事长, 中 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财处干部、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 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 借调国家邮政局计 财部任副处 长、石家庄 市邮政局党 委副书记及 副局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邮政 局局长及 党委书记、 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 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 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 部总经理; 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 首 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 中国民族证券北京 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营销部副总 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刘桓先生, 监事, 大学学历。 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 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尚世先锋广 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营销部副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副总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大 学学历。 先后就职于英国 3 移动通 讯公司、 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 雀巢 ( 中国) 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部副总经理。 3. 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 吴涛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周克先生, 中共党员,20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 历。曾任中 信实业银行 总行开发部 副 总 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誉光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静女士, 金融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 人力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9 李小丽女士, 大学本科, 中共党员, 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 国家邮政局 邮政储汇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 资金调度中心主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 长城证券有限 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邓立新先生: 大学专科,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 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 部交易部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 易部总经理、 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 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副总监,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腾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低碳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 大学专科,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 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 部交易部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 易部总经理、 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 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副总监,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

























































































10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 商学、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 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 金交易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安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 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信息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 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1 黄礴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新兴 产业研究组组长,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俞科进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职 员、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量化投资部员工, 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量化 投资部副总 经理兼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进财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 士: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首誉光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刘田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担任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张腾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低碳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12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 任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吴昊先 生: 理学硕士,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许忠海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贝迪中国区研发中心工程师、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8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 9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 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4 (5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 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9 ) 贬损 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5 (3 )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 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 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 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 法 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 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 资 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切实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 ) 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

























































































16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 ) 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 适时 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内控 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 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 防火 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 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 建立以 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17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立 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的责任; (3 ) 建立 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 、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 公司 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 基金 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 交易 业务

























































































18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 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 基金 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 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 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9 (1 ) 本公 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公 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 长 6.09%,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 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 成本收入 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 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2.15 万个, 综合 柜员占比达到88% 。 启动 深圳等8 家分 行物理渠道全面 转 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 , 较上年提 升7.55个百 分点; 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 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 万 张,消费交易额2.22万 亿元,多项核心

























































































21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 万以上 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 客户金融 资产总量增长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 亿元, 增长67.36%; 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 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 项,并独 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 、香 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5年 “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 ”中, 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 年 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 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 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 份中心,共 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22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23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 构 (1 )名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 杨帆 电话:010 -82290840 传真:010 -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京东金 融基金直销平台中邮基金旗舰店 公司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客服电话:400-098-8511 (3 )中邮基 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2 、代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 号天安 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5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宋扬

























































































26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晋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8 )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赵姝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东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 系 人: 杨俊

























































































27 客服电话:800 830 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11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4)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 恒大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28 网址:www.csc108.com (15)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 95575 或 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6)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8)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29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9)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 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1)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30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 )400-88-96326 (全国) 网址:www.hfzq.com.cn (23)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5)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7)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9)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 (30)新时 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1)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3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2 )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3)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4)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5)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33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6)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37)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全国统一总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38)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 (39)联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0) 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41) 宜信普 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2) 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35 网址:www.5irich.com (43)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4)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5)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6)众升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36 传真:010-64788105 众升客服电话:400-059-8888 众升财富网址:www.zscffund.com (47)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8)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9) 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0) 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37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 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52)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53)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8 (54)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5)中期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联系人:侯英建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6)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57)一路 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厦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厦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宋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39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58)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59)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君瑞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0)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1)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0 (62)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8 层和深圳市华侨城深南 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3)浙商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64)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线: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65)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41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6)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7) 网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诚浩证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68)宏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9)北京 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一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周汶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70)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1) 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1311676537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72) 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43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 中心 C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5)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杜娟


联系电话:(8610)67000988-607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7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4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继 伟








联 系 人: 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 4000676266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78)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 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四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 109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联系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9)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0)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1)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2)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3)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4)上海 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46 联 系 人: 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85)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技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技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 系 人: 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6)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 5546 客服电话: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7)中证 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47 网址:www.jnlc.com (88)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 系 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9)北京 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联 系 人: 殷雯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院1 号楼 2 单元15 层 1507 室

























































































48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49 六、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关于 准予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5]2435 号)号文 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 不定期 4 、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0 元/ 份。 (四)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在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申请 的确认

























































































5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认购数量 限制 (1 )投资人 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交 易系统等特 定交易方式 认购本基金 暂不受此限 制) ;直 销 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 )基金募 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4 、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0.4% 10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上的 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51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对应费率为 1.2% ,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 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0 =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3.42 份基 金份额。

























































































52 七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投 资人的认购 款项只能存 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 效 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 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 八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4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交 易系统等特 定交易方式 认购本基金 暂不受此限 制) ;代 销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 则必

























































































55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照 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 。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及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即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回 费 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随 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对持续 持有期小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3 日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3 日(含 93 日 )但少 于 186 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6 日(含 186 日)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30 日( 含 30 日)—365 日 0.5% 365 日( 含 365 日)—730 日 0.25% 730 日以上( 含 730 日) 0.0%

























































































56 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 、关于实施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业 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包 括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以 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 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即特定申 购费率=原申购费率×折扣比例; 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 则执行原固定费用, 不 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 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 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 元 ,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57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数=


9852.22/ 1.200= 8210.18 份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各时期净赎 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 赎回金额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 日( 含 365 日)—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 以上( 含 730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8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 序执行。

























































































59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60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1 九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从事或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的上市公司,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 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可 转 换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 低碳经济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上” 的个券投资策略相结 合 的方法进行投资。





(一) 低碳经济主题的定义





本基金 管理人认为, 低碳经济是指通过技术创新、 产业升级、 产业结构调整等多种手段, 尽可能的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本基金重点关注随着 未来人口结构变化、 经济的发展、 环境与资源的制约以及国家政策目标和国际承诺的兑现带 来的低碳经济主题相关的投资机会;以及其他各种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新产业、新技术、 新商业模式带来的中长期的投资机会。

























































































62





本基金 认可的低碳经济主题的行业包括:





1 、通过 技术创新实 现低碳经济 的行业,包 括清洁能源 (包括清洁 能源的研发 、生产 、 运营、传输 及服务等) 、 节能减排( 包括节能技 术和装备、 节能产品、 节能建材和 节能服务 等) 、生产环 保技术和设 备、环保材 料和环保药 剂、提供环 保服务及受 益于环保政 策的相关 行业等。





2 、通过 产业升级实 现低碳经济 的行业,包 括传统高耗 能高污染行 业中,通过 有效节 能 减排措施或污染治理措施, 实现能耗降低、 污染改善, 从而实现产业升级的行业; 以及因 与 低碳经济主题相关的产业结构升级、消费生活模式转变而受益的其他行业等。





3 、通过 产业结构调 整实现低碳 经济的行业 ,包括各种 有利于低碳 经济发展的 新产业 、 新技术、 新商业模式的投资机会, 包括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 由新技术新模式带来 低碳变革的电商、物流、互联网等新兴产业。





若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基金低碳经济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相关业务的 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根据对宏观经济、 政策、 市场和行业发展阶段判定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 进而 科学地指导大类资产配置。 通过对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的判定, 来确定 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规避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 将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手段,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政策层面因素、 市场层 面因素及行业层面因素等多种指标的综合分析, 从宏观、 中 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 综合考虑 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 收益、 流动性及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 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灵 活优化, 精选具有内在价值和成长潜力的股票和流动性好、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 的债券等资产构建投资组合。





此外, 本 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 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主题投资策略围绕低碳经济这一主题进行投资, 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 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低碳经济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1 、低碳 经济的投资主题挖掘





在确定 了低碳经济主题的范畴之后, 本基金将进行主题挖掘和主题配置, 通过深入分析 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定在当前宏 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基金管 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由宏观经济研究员、 策略研究员、 行业研究

























































































63 员和基金经理对主题进行评估, 综合考虑主题发展阶段、 主题催化因素、 主题市场容量、 主 题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配置权重范围,从而进行主题配置。





2 、个股 选择





第一步 ,通过主题相关度筛选,构建低碳经济主题股票库。





在确定 了低碳经济范畴和相关投资主题之后,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根据股票 “主题相关 度” 指标打分情况, 确定低碳经济主题的相关股票。 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筛选范 围的股票( 如 新股上市等) , 如果其 “主 题相关度” 可满足标准, 也称为低碳经济主题相关 股 票。





本基金 主要根据公司战略定位、 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能够受惠于投资主题的程度来确定 “主题相关 度” 。具体来 说,就是由 研究员衡量 主题因素对 企业的主营 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 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打分,作为企业和投资主题的相关度标准。





第二步 ,综合考虑企业成长、价值及盈利特性,构建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重点选择市场估值合理、盈利能力出色且营业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的股票进入备选 库。 研究员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预测, 分别评估企业成长、 价值及盈 利特性。 通过对各项指标设定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权打分排序, 选取排名在前 50% 的 个股进入 股票备选库。





建立股 票备选库参考指标包括:





(1 )成 长特性指标 :包括营业 利润同比增 长率、经营 性现金流同 比增长率、 净利润 同 比增长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等;





(2 )价 值特性指标:包括市盈率、市净率、PEG 、市销 率等;





(3 )盈 利特性指标 :包括净资 产收益率、 总资产净利 率、投入资 本回报率、 销售净 利 率等。





由于公 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 基金将实时跟踪上市公司风险因素和成 长性因素的变动,对分析指标及其权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步 ,个股定性分析,构建股票精选库





在股票 备选库的基础上, 本基金从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经营运行等方面对个股进行定性 分析,构建股票精选库。





精选库 股票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需满足以下标准:





(1 )主 要股东资信良好,持股结构相对稳定,注重中小股东利益,无非经营性占款;





(2 )公 司主营业务 突出,发展 战略明晰, 具有良好的 创新能力和 优良的核心 竞争力 , 信息披露透明;





(3 )管 理规范,企 业家素质突 出,具有合 理的管理层 激励与约束 机制,建立 科学的 管

























































































64 理与组织架构。





精选库 股票在公司经营运行方面需满足以下标准: (1 )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 和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 率合理。具 有持续的成 长能力,通 过 对 公司商业模式的全方位分析判断公司成长动力来源和持续性; (2 )主营业 务稳定运行,收入及利润保持合理增长,资产盈利能力较高; (3 )净资产 收益率处在领先水平; (4 )财务管 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安排有序; (5 )公司拥 有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渠道优势、重要客户等;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部分,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 对影响 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 包括流动性、 市场供求、 信用风险、 票息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 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确定债券的投资组合。 1 、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 经济周期、 国家的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 对 未 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 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 影响, 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 则增加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 相反, 则 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 久期。 组合久期选定之后, 要根据各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 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虑 信 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 若经济下行, 预期利率持续下行的同时, 长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 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 信用溢价要求更高。 因此应缩短久期, 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 高的产品。 2 、期限结构 策略 本基金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 资者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 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益率曲线 的变动趋势包括: 向上平行移动、 向下平行移动、 曲线趋缓转折、 曲线陡峭转折、 曲线正 蝶 式移动和曲线反蝶式移动等。 本基金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 的期限结构, 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的策略: 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 期 收益曲线平行移动, 且幅度较大, 宜采用杠铃策略; 若幅度较小, 宜采用子弹策略; 若预 期 收益曲线做趋缓转折, 宜采用杠铃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做陡峭转折, 且幅度较大, 宜采 用 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临界点, 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 、个券选择 策略


(1 )特定跟 踪策略




























































































65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 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用产品的价 值被高估或者低估。 特定跟踪策略, 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特点, 进行跟踪和选择。 在所有的信用产品中, 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 并进行配置; 对在持 有期内级别下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 要进行规避。 判断的基础就是对信用产品进行持续内 部跟踪评级及对信用评级要素进行持续跟踪与判断, 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 国家特 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 并对特定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产 品的取舍。 (2 )相对价 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 属于同一个行业、 类属同一个信用级别 且具有相近期限的不同债券, 由于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同, 可能 具有不同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变动趋势, 对同类债券的利差收益进行分析, 找到影响利差的因 素, 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 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个券, 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种投资策略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是: 在一级市场上, 寻找并配置在同等行业、 同等 期限、 同等信用级别下拥有较高票面利率的信用产品; 在二级市场上, 寻找并配置同等行业、 同等信用级别、 同等票面利率下具有较低二级市场信用溢价 (价值低估) 的信用产品并进行 配置。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行业层面定性分析,结合 Z-Score 、KMV 等数量分 析模型,测算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 考虑海外市场高收益债违约事件在不同行业间的明显差异, 根 据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性分析, 从行业层面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风险进行多维度 的分析。 个券的选择基于风险溢价与通过公司内部模型测算所得违约风险之间的差异, 结合 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5 、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策略 1 )普通可转 换债券投资策略 普通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 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 市场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 水平、 票息率、 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 模 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以上因素, 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 制定 可

























































































66 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 模型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一级市 场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2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它与普通可转债的区别在于上市 后可分离为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权证两部分, 且两部分各自单独交易。 也就是说, 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投资者在行使了认股权利后,其债权依然存在,仍可持有到期归还本金并获得利息; 而普通可转债的投资者一旦行使了认股权利, 则其债权就不复存在了。 当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上市后, 对分离出的可转债, 其投资策略与本基金普通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相同; 而对分离出 的股票权证,其投资策略与本基金权证的投资策略相同。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 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 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 模型, 采用估值合理、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 有 效 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 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本基 金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67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5.2)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


(15.4)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68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9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中证环保指数×60% +上 证国债指数×40% 。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环保指数, 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 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本基金的资产主要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的证券, 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将符合资源管理、 清洁技术和产品、 污染管理的公司 纳入环保产业主题的范畴,可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属于低碳经济主题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 势。 上证国债指 数是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所有 固定利率国 债为样本, 按 照国债发行 量 加 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能够满 足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 投 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 、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85,225,554.38 89.81 其中:股票


485,225,554.38 89.8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70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218,816.40 9.29 8 其他资产


4,843,921.79 0.90 9 合计





540,288,292.57





100.00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 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2,067,744.88 76.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2,104,000.00 4.1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1,053,809.50 9.4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5,225,554.38 90.1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3703 盛洋科技 1,809,653 57,583,158.46 10.70

























































































71 2 300456 耐威科技 800,000 53,512,000.00 9.94 3 002445 中南文化 2,799,967 52,499,381.25 9.75 4 300215 电科院 2,233,325 51,053,809.50 9.48 5 300041 回天新材 3,500,000 45,325,000.00 8.42 6 300356 光一科技 1,171,412 44,982,220.80 8.36 7 300266 兴源环境 818,131 39,556,633.85 7.35 8 002380 科远股份 1,199,812 36,846,226.52 6.84 9 600146 商赢环球 1,000,000 33,080,000.00 6.15 10 300081 恒信移动 1,200,000 22,104,000.00 4.11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 名债券投资 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本报告 期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无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无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 )基金的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0,961.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31,388.1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641.80 5 应收申购款 102,929.9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43,921.79 (4 )报告期 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本报告 期内未获得因股权分置改革被动持有的权证,无主动投资的权证。 (6 )本报告 期末权证持有情况:无。 (7 )本报告 期内及本报告期末没有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72 1 603703 盛洋科技 57,583,158.46 10.70 重大事项 2 300456 耐威科技 53,512,000.00 9.94 重大事项 7、开放式 基金 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873,822,934.71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77,197,333.24 减: 报告期期 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420,269,464.95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 填列)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530,750,803.00 8、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 月 -4.61% 1.08% 2.34% 0.64% -6.95% 0.44% 过去 6 月 1.40% 0.94% 4.21% 0.77% -2.81% 0.17%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1.40% 0.94% 4.21% 0.77% -2.81% 0.17%

























































































73 十、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74 十 一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跃市 场 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可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 应

























































































75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对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 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货 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7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77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如 果行业另有 通 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78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 家 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79 十 二 、基 金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0 十 三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账户开户费及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的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81 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82 十 四 、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约定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3 十 五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84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8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86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87 (2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88 十 六 、风 险 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 本基 金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作 为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的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的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主 题投资的集中度相对较高。 因此, 本 基金不仅需承受证 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而且需承受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 公司经营状况等影响低碳经济 主题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 当低碳经济主题整体表现较差时, 本基金的投资 回报可能低于主要市场指数。 同时,由于 低碳经济的创新空间大, 低碳经济主题的上市公司之间差异较大,如果 基金 管理人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出现投资失误,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回报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 、本基金使 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3 、中小企业 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 动 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 、巨额赎回 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 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89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 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 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90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九、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 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 承 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 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 和指定的基 金代销机构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1 十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 决议 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92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93 十 八 、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94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95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96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7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98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9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100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101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102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103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决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104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 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形式、 议事程序、 表决、 生效和公告 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变更和终止 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 财产清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05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 方式

























































































106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07 十九、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吴涛 成立日期: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 】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108 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其中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本基 金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9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2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110 15.4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5.5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 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 18.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111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112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11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 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114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15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 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 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

























































































116 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117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 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118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可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对全国 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 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119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120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21 3. 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22 2. 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123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八、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24 二十、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 红利 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 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网络通讯技术, 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客户 分级服务





根据客 户持有基金份额, 划分出六个级别, 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 更优质、 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 信息 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 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咨询或交 流, 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 网站留言、 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 公司客服 人 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 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 主动 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 通过信函、 电子邮件、 短信、 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 包括公司信息、 产品信息、 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 示

























































































125 等。 (七) 对账 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 信息 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 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 定制各种资讯, 公司会通过 EMAIL 、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 投诉 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 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音 留言、 客服邮箱、 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 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 议。 (十)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 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 (010 )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 :info@postfund.com.cn

























































































126 二十 一、 其他披 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 管理人的有 关公告(自 招募说明书 公布日至本 次更新内容 截止日) : 披露事项 时 间 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6-03-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中 邮低碳经济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6-03-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中 邮低碳经济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6 -03-22 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3-22 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3-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参加诺亚 正行(上海 )基金销 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3-2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深 圳市新兰 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中邮低碳 经济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4-0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中邮低碳 经济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4-07 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04-2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珠海 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5-11 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中心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5-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基金 参加工商银 行、兴业 银 行、交通银 行、平安银 行、农业银 行网上交易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2016-05-30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参 加代销机构 及直销机构 网上申购 基 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5-30 中邮低碳经 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 定 2016-05-30

























































































127 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在京东金 融基金直销 平台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01 关于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6-0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参 加代销机构 网上申购基 金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6-06-0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国 泰君安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0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 海陆金所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6-15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18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浙 江同花顺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珠 海盈米财 富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华 融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店铺开展 0 折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6-06-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东 亚银行( 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调整的公告 2016-06-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基 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上 海陆金所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19 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07-19

























































































128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民 生银行为 代 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云湾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 海云湾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0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浙 江同花顺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8-13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北 京新浪仓 石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基金 定投业务并 参加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2016-08-13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安 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3 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08-25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东 莞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9-2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调整中 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09-2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华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费 率 优惠的公告 2016-09-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族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9-2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民 生银行基 金 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6

























































































129 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6 二十 二、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三、备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会准予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 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中 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 律意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 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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