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薪金宝(000618)

嘉实薪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 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信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4年4 月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4]375 号 ) 和2014 年4 月18 日 《 关 于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证 券 基 金 机 构 监 管 部 部 函[2014]31 号) 的 注册公 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基 金合同于2014 年4 月29日 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 嘉实薪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 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收益, 同 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 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和债券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 招 募说 明书 已 经本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内 容 截止 日为2016 年10 月29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9 月30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业绩 .............................................................................................................................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七、风险揭示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 嘉实 薪金 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中 华 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管理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5 号< 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以及《 嘉实 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 同》 或本基 金合同:指 《 嘉实 薪金 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 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嘉实薪金 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 , 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 修订或更新 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17 日 修订通过 、 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12 月17 日颁布,2016 年2 月 1 日实施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 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 构 或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或注册登记 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指《 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 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情形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47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 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 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1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 、 摊余成 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4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5 、 七日年 化收益率: 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 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 基 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6 、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5 号 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设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 广州 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 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6 年 11 月 27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01 只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 嘉实丰和价值封闭、 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 沪 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 股票混合 (QDII ) 、 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 嘉实回报混 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 (LOF ) 、嘉实稳固 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 混合、嘉实 H 股指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QDII ) 、 嘉 实主题新动力 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 面 120ETF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债券、嘉 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 实 安 心 货 币 、 嘉 实 中 创 400ETF 、 嘉 实 中 创 400ETF 联 接 、 嘉 实 沪 深 300ETF 、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嘉实增强收 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债券、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中证 500ETF 、 嘉实增 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 成长股票 (QDII ) 、 嘉实 丰益策略定期债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 级债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 、 嘉实活期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中证主 要 消费 ETF 、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 嘉实 3 个月理 财债券 A/E 、 嘉实 医疗保健股票 、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 嘉实 逆 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 嘉实新消费股票基金、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 制 造股票 、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策略 股 票、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 实新起点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 实 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财富混合、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 嘉实新常态混合 、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趋势 混 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 、 嘉实稳泰债券、 嘉实稳丰纯债债券 、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 盛 债券、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合、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 惠 泽定增混合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 其中嘉实增长 混 合、 嘉实稳健 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同时, 基金管理人 还管理多个全国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特定客户资产 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银 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 长、 副巡视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四部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中共党员。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 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至 今任嘉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 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 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 信托业务一部、 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 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诚 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 问,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 任上海交通 大学动力机 械工程系教 师,上海交 通大学管理 学院副教授 、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 ,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董事会秘书。2007 年10 月 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穆群先生 ,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 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 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 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 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 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魏莉女士, 金融硕士,CFA ,CPA ,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13 年证券从业经 历。曾任职 于 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资金部经理。2008 年 7 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3 日任 嘉实安 心货币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3 日嘉 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基金经理。 2009 年 1 月16 日至今任 嘉实超短债 债券基金经理。2009 年 1 月 16 日至 今任嘉实货币基金 经理。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 1 个月理 财债券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29 日 至今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李金灿先生, 硕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7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 Futex Trading Ltd 期货交易 员、 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员。2012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交易员, 现任职于固定收益业务体 系短端 alpha 策略组。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超短债债券和 嘉实宝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5 日至今 任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3 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和嘉实 理财宝 7 天 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28 日至 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无。 3 、债券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定收益体系资深基金经理王茜女士、 万晓西先生、 胡 永青先生、 以 及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 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资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 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债券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 公司固 定收益业务 首席投资官 、 总监及资 深基金经理 、 投 资经理组成, 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 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 相 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 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 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 资料等信 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 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管理 人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四 、 基 金托管 人 (一 )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 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 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 行, 并以 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 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 A ) 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 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 步上市。 2009 年, 中信银 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 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 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 先生,中信银行行长。1958 年出生,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职 中国工商银行海淀 区办事 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 ,兼任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 任交通银行北 京分行行长。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任北京分行 行长。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 任中 信银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生, 中 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起担任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 行行长, 党委书记;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 划 财务处科员, 副处长, 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 党组成员, 计划处处长, 中介处处长, 郑 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经 济学博士。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 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 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切实履行托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 半年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 81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 5.35 万亿 元人民币。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强化 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 章在基金托 管业务中得 到全 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 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 控制 和避免风险, 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 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 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 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 内部控制 制度。中信 银行严格按 照《基金法 》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 ,以 控 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 中信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 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 持 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 了各项规章 制度、操作 流程、岗位 职责、行为 规范等,从 制度 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 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和有 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 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2 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09-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电话 (021 )51150298-855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 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4 月8 日 证监许可[2014]375 号文 注册 。 (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 三 )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 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 全 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四 )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2014 年4 月23 日。 (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视募 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 七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八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九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假设这100,000 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1 )/1.00=100,001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1 份基 金 份额。 ( 十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 正式生效, 自 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业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 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 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不 晚于 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销 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0.01 元, 追 加申购单笔 金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申 购 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 单笔赎回份额不设限制。本基金对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 。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 基金持有的 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 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 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 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 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 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 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 式: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例一:假定T 日申购金额为10,000 元 ,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 的处理如下 :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假定某投资 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 5,032.60 份基金份额,该投 资者申请赎 回 1,000 份基金 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 ×1.00 元 = 1,000.00 元 (八)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 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兑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本基金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参 照上述第(2 )款的规定 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4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 规 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发生下列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 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 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5 )项情形外 ,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基金 投 资 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 影 子 定 价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达到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发生下列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 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业务 。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6 、7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5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发 生 本 基 金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 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1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 (2 )若暂停 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增加 次数。 ( 十 )基金转换 自 2014 年 5 月 19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在直销柜台的基金转换 业务。 1 、本基金与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之间互转时,不收取转换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 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其他与转 换相关的事项 (1 )基金 转 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为开放日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2 )基金转 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②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③本次公告的转换业务仅适用于在直销柜台上办理的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的嘉实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④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转 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不晚于T+1 日对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日及之 后查询成交情况。 (4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 由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到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 为1 份基金份 额;由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到嘉实薪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时,最低转出 份额为1 份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 )基金转 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 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转 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 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 )拒绝或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a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转换申请; (c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 ) 本基金 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转入; (e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f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g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转入业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h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除非出 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转出款项: (a )因不可 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c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 ) 本基金 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转出。 (e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f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转出业务 ; (g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注:2015年7 月13 日起, 嘉实薪金宝货币单个开放日每个基金账户在直销柜台累计申购 (含转入)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 十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力求 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 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不需召 开 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主 要 包 括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 利 率 水 平 和 市 场 预 期 、 通 货 膨 胀 率 、 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 就业率水平、 国际市场利率水平、 汇率等) , 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长/ 中/ 短)和比例 分布。 根 据 各 类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特 征 ( 主 要 包 括 : 平 均 日 交 易 量 、 交 易 场 所 、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情况、 回购抵押数量等) ,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 、个券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方法, 综合分析收益率曲线、 流动性、 信用风险, 评估个券投资价值, 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 、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 的分析, 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 较高投资 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4 、利用短期 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 信息不对称、 发行 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 ; 新股、 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 定市场机会。 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中的规律, 据此调整组合配置, 改 进操作 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 、投资决策 (1 )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执 行状况,货 币市场和证 券 市 场运行状况; 3 )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 决策 程序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 判 断 决 定 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2 )相关研究 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部 门 提 出 的 报 告 , 并 依 据 基 金 申 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 )交易部门 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监 控 基 金 的 运 作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公 司 相 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 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 四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债券。 (3 ) 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 ) 信用等 级在 AA+ 以下 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 投资 于有固 定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机构发行的 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 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 )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 得 低 于5% ; (6 )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五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 金 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7 )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 )除发生 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 以上的 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含A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1)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2)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除上述第(5)条以及其他 另有约定外 ,因基金规 模或市场变 化等原因导 致投资组合 超 出 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 、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 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2 )平均剩 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 保 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 、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 国证监会及中国人 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 )各类资 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 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 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 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 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 )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 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基金达到类 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 ( 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 何 不当利益。


(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1 、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固 定收益投资 5,317,759,074.93 32.11 其中:债券 5,317,759,074.93 32.1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0,000.00 1.21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974,798,420.79 66.26 4 其他资产 70,196,668.19 0.42 5 合计 16,562,754,163.91 100.00


2 、 报 告 期 债券回 购 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4,299,828.55 0.2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1 ) 报告 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 报告期内债券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 均值。 (2 ) 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 基金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 ) 投 资 组 合平均 剩 余 期限基 本 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6 注: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均未超过 120 天。 (2 ) 报 告 期 末投资 组 合 平均剩 余 期 限分布 比 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20.00


0.2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4.7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1.51




















-





3 60 天( 含)-90 天 21.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22.8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20.5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84 0.21


4 、 报 告 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均剩 余 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 说 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均未超过 240 天。 5 、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72,016,015.42 7.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72,016,015.42 7.1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70,040,242.18 2.2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775,702,817.33 22.86 8 其他 - - 9 合计 5,317,759,074.93 32.1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债券 249,862,652.09 1.51 注: 上表中, 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 和内在应收利息。 6 、 报 告 期 末按摊 余 成 本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620097 16 广发银行 CD097 3,000,000 299,733,788.51 1.81 2 111695562 16 徽商银行 CD076 3,000,000 299,522,312.61 1.81 3 111611262 16 平安 CD262 3,000,000 297,651,098.02 1.80 4 111697688 16 北京农商 银 行 CD042 3,000,000 295,819,439.25 1.79 5 150315 15 进出 15 2,500,000 249,862,652.09 1.51 6 090415 09 农发 15 2,000,000 199,937,082.37 1.21 7 111620093 16 广发银行 CD093 2,000,000 199,846,102.33 1.21 8 111611275 16 平安 CD275 2,000,000 199,819,877.60 1.21 9 111614141 16 江苏银行 CD141 2,000,000 199,440,536.31 1.21 10 111617208 16 光大 CD208 2,000,000 199,246,036.89 1.21


7 、 “ 影 子 定价 ” 与“ 摊 余 成本 法 ” 确 定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1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15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报 告 期 内负偏 离 度 的绝对 值 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负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25% 。 报 告 期 内正偏 离 度 的绝对 值 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正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5% 。 8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基 金 计 价方法 说 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人民币元 。 本基 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 声 明 本 基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证 券 的发行 主 体 本期是 否 出 现被监 管 部 门立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制日 前 一 年内受 到 公 开谴责 、 处 罚的情 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 )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6,666.66 3 应收利息 69,472,501.53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557,500.00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70,196,668.19 十、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 本 报 告 期基金 份 额 净值 收益率 及其与 同 期 业绩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的 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0.7140% 0.0035% 0.0603% 0.0000% 0.6537% 0.0035%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8480% 0.0019% 0.2367% 0.0000% 2.6113% 0.0019% 2015 年度 3.9605% 0.0069% 0.3500% 0.0000% 3.6105% 0.0069%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4477% 0.0043% 0.1744% 0.0000% 1.2733% 0.004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580% 0.0036% 0.2626% 0.0000% 1.7954% 0.003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2. 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以 来基金 累 计 净值 收益率变动及 其 与 同期业 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 率变动 的 比较 图:嘉实薪金宝货币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 4 月 29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注: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十二 (二) 投资范围和 (四) 投资限制) 的 有关约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 二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余 成本法,即 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 利率或协议 利 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 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 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 值 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的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 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 连 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 面 价值进行调 整,或者采 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 措施。2 、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 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 价” 。 投资 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可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编制并披 露临时 报 告。 3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其他资产 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 行为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应当立即予 以 纠正,并 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 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第3 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 分完为止 );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 情况,将当 日收益全部 分配,若当 日净收益大 于零时, 为 投 资 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 投 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 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 式,投资人 可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获 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 付时,若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 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 情 况 下 , 可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工作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第五条 第(四)款的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的 登记结算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方核对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服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25% 。计 算方法如下: H =E×R÷当 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基金份额 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 六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 (以 下简称“指 定媒体” )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 和网 站 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当日,披露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 )开放申 购 或赎回业 务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日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 理人 在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若遇法 定节假日指 定 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 出报日。 下同) 公布该交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 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 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 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第 4 位。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i=1 ,2……7 )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4 )暂停公 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主 要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 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 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 更换登记机构 ; (20)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 )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 份额类别的变动;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正偏离 度 绝 对值达到0.50% 、 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25% 以及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 的情形; (27) 本基金 遇到极端风险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金融工具; (28)中国 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七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 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并 1 、基金合并 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决定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同类型基金合并: (1 )连续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 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 、基金合并 的实施方案 (1 ) 基金合并公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就本基 金合并事宜 ,依 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公 告,向投资 人 披 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并 实施前至少 提前二十个 工作日就基 金合并相关 事宜进行提 示 性 公告。 3 )为了保障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 管理人可在 合并实施前 的合理时间 内 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有关 基金合并的 公告中,说 明对现有基 金份额的处 理方式及基 金 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 b. 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 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 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就 其持有的本 基金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 额选择行使 上述任一一 项 选 择权。 4 )除以下 5 )所述情形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指定期限内 因行使选择 权而赎回或 转 换 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 )在指定期 限内,本基 金可以开放 申购及/ 或转 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 申购及/ 或转 换 转入的份额, 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 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定期限 届满,基金 份额持有人 没有作出选 择的,视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继 续 持 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 、基金合并 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 、基金合并 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 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的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将 按 照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就基 金合并事宜 协商一致, 并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3 、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6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并确定相关费率 ;


(1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金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 《业 务规则》 ,包 括但不限于 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 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 户, 按照《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 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法律法 规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标 准 以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 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 除 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尽管存有 前述约定, 但如属于 以 下情况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决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低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 费 方 式; (4 )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B.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通知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开会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第一条 “召开事由” 第 1 款所述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 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应当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意见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人士共同担任计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 异议,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4 )计票过 程 可以由公 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 并 1 、基金合并 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同类型基金合并: (1 )连续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 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 、基金合并 的实施方案 (1 ) 基金合并公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就本基 金合并事宜 ,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公 告,向投资 人 披 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并 实施前至少 提前二十个 工作日就基 金合并相关 事宜进行提 示 性 公告。 3 )为了保障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 管理人可在 合并实施前 的合理时间 内 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有关 基金合并的 公告中,说 明对现有基 金份额的处 理方式及基 金 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 b. 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 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 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就 其持有的本 基金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 额选择行使 上述任一一 项 选 择权。 4 )除以下 5 )所述情形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指定期限内 因行使选择 权而赎回或 转 换 转出本基 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 )在指定期 限内,本基 金可以开放 申购及/ 或转 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 申购及/ 或转 换 转入的份额, 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 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定期限 届满,基金 份额持有人 没有作出选 择的,视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继 续 持 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3 、基金合并 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 、基金合并 后 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的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将 按 照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就基 金合并事宜 协商一致, 并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B.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C.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D.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6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E.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F.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G.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G.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H.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或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为 新 基 金 引 起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 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管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B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 、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 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不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 进 行 监督: (1 )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 投资于有固 定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机构发行的 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 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 )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 得 低 于5% ; (6 )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五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 金 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7 )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 )除发生 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回 30% 以上的 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含A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2)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除上述第(5)条以及其他 另有约定外 ,因基金规 模或市场变 化等原因导 致投资组合 超 出 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但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投资的 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 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监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 款 银 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 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两个 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B.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回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 规 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 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 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 但不承担 相应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B. 募集资金的验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 基 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提前结束募 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C.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本 基金的资金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 金托管人可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D.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 和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B.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 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率或协 议 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 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 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 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产生 重大偏离的 , 可按其他 公允价值 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 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 于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 编制并 披 露临时报告 。 (3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其他资 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C. 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包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 成 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 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偿责任。 D.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 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E.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G.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H.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1 、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 、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有关监管部门两 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 二 )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三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 四 )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二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自 2016 年4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0 月29 日, 本基金 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日期 备注 1 关于嘉实基金网上直销平台货币基金即 时付服务 上 限调整的 公 告 2016 年 5 月 31 日 含本基金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银行 借记卡持卡人调整基金直销交易优惠费 率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1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修改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 议 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7 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光大银 行为嘉实 旗 下货币基 金 代销机构 的 公告 2016 年 9 月 23 日 含本基金 二十三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四 、备查 文 件 (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注册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嘉实薪 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嘉实薪 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 )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6 年12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