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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004065)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募集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2日证监许可〔2016〕3000号文注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件,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 基 金 , 预期风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但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和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产 品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等 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于 发 行 人 自 身 特 点 , 存 在 一 定 的 违 约 风 险 。 同 时 单 只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较 小 , 且 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 易 所 特 定 渠 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募 集 时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于1000 万 元 ,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不 低 于 三 年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满 三 年 后 , 将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持 有 , 届 时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有 可 能 赎 回 认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另 外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生效三年后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且不得通过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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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延 续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基 金 合 同 可 能 终 止 的 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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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07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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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中 融 量 化 多 因 子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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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中 融 量 化 多 因 子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量化多因子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指 《 中 融 量 化 多 因 子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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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发起式基金: 指基 金管理人按照 《运作办 法》 及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募集 基 金 时 , 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资 金 认 购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少 于 一 千 万 元 民 币 , 且 持 有 期 不 少 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20 、 发 起 资 金 : 指 用 于 认 购 发 起 式 基 金 且 来 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1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 指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且 承 诺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2 、投 资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4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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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由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 修 订 ,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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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4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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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上 海融晟投资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88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 瑶 女 士 , 董 事 长 , 法 学 硕 士 。1998 年7月至2013 年1 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工 作 期 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 部等部门工作。2013年5 月加入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 自2015年3月起至今任 公司董 事长。 杨 凯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3 年7 月至1998 年6 月 在 湖 南 工 程 学 院 担 任教师。1998 年7 月至2001 年8 月 在 振 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产 品 部 营 销 经 理 。 2003 年7月至2016 年8 月 在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 历 任 市 场 开 发 部 执 行 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 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9月加入中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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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 洋 先 生 , 董 事 , 毕 业 于 长 江 商 学 院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中 植 高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中 植 金 智 科 技 投 资 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89 年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法 律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西 安 飞 机 工 业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投 资 与 市 场 研 究 所 办 公 室 主 任 、 银 川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现 任 中 农 科 创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 国 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2002 年 毕 业 于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 获 博 士 学 位 , 并 拥 有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北 京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任 职 于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以及北京大学燕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 志 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2004 年 毕 业 于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 获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并 拥 有 英 国 剑 桥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现 任 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 芸 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 甘 肃 太 平 洋 律师事务所 。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 凯 先 生 , 总经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3 年7 月至1998 年6 月 在 湖 南 工 程 学 院 担任教师。1998年7 月至2001年8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部营销经理。 2003 年7月至2016 年8 月 在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 历 任 市 场 开 发 部 执 行 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 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9月加入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 祖 荣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北 京 建 工 集 团 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筹 备 组 、 中 国 上 市 公司协会。2014年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 察长。 侯利鹏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6 年8月至2004 年6 月 任 沈 阳 诚 浩 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2004年6 月至2015年12月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 历 任 北 京 分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北 部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市 场 管 理 部 总 监 。2015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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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曹 健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注 册 税 务 师 。 曾 任 黑 龙 江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财 务 负 责 人 、 天 元 证 券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负责人。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 自2014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 宝 香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商 业 大 学 工 业 会 计 专 业 。1990 年10 月 至1999 年5月曾任哈铁分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1999年5月至2003年3 月曾任中植 集 团 驻 哈 办 会 计 ;2003 年3 月至2006 年2 月 曾 历 任 哈 尔 滨 盟 科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主 管 会 计 ;2006 年2月至2016 年3 月 任 职 于 中 融 国 际 信 托 , 历 任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兼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管 理 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 自2016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 理 赵 菲 先 生 , 中 国 国 籍 , 毕 业 于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概 率 论 与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 硕 士 研 究生学历,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8年。2008年8月至2011 年5月曾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投资经理、2011年5 月至2012年 11 月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结构产品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 2012年11 月加入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及 基 金 经 理 , 现任 中 融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融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融 国 证 钢 铁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权益投资部孔学兵先生、 固收投资部秦娟女士、 量 化 投 资 部 赵 菲 先 生 、 战 略 研 究 部 黄 震 先 生 、 风 险 管 理 部 李 晓 伟 先 生 、 交 易 部 王 丽梅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 配 收益;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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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 《销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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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 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法律合规部 , 法律合规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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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法 律 合规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向风险 和合规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 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 内 控 及 风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分 为 内 控 和 风 险 管 理2 个 专 业 小 组 , 其 中 , 内 控 小 组 主 要 负 责 研 究 审 议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制 度 、 业 务 流 程 ) 建 设 等 内 部 管 理 方 面 的 事 项 ;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主 要 负 责 研 究 制 订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政 策 , 研 究 处 理 紧 急 情 况 和 风 险 事 件 等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的 事 项 。 根 据 公 司 总 体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 将 交 易 、 运 营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和 要 求 分 配 到 各 部 门 ; 讨 论 、 协 调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风 险 管 理 过 程 ; 听 取 各 部 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的 汇 报 , 确 定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各 部 门 应 重 点 关 注 的 风 险 点 , 并 调 整 与 改 进 相 关 的 风 险 处 理 和 控 制 策 略 ; 讨 论 向 公 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 法律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提 供 合 规 控 制 标 准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 资 比 例 合 规 ; 参 与 各 投 资 组 合 新 股 申 购 、 一 级 债 申 购 、 银 行 间 交 易 等 场 外 交 易 的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保 证 各 投 资 组 合 场 外 交 易 的 事 中 合 规 控 制 ; 负 责 各 投 资 组 合 投 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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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7)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第 一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员 工 在 其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 责 任 , 并 负 有 对 岗 位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自 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不 断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在 风 险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和 制 度 , 确 保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健 康 运 行 与 公 司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公 司 信 誉 , 保 持 公 司 的 良 好 形 象 。 针 对 公 司 面 临 的 各 种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和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和 职 业 道 德 风 险 , 分 别 制 定 严 格 防 范 措 施 , 并 制 定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资 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 督 察 长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可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任 何 档 案 材 料 , 对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发 现 公 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 律 合 规 部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协 助 督 察 长 工 作 。 法 律 合 规 部 具 有 独 立 的 检 查 权 、 独 立 的 报 告 权 、 知 晓 权 和 建 议 权 。 具 体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并 提 交 基 金 运 作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检 查 公 司 各 部 门 执 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 监 督 公 司 资 产 运 作 、 财 务 收 支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监 督 基 金 财 产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调 查 公 司 内 部 的 违 规 事 件 ; 协 助 监 管 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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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风 险 隐 患 上 报 , 以 防 范 和 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基金运作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 司建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市 场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 足够和 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将 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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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时间:2007 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629号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证 券 行 业 领 先 的 综 合 性 金 融 服 务 提 供 商 , 提供经纪、 销售和交易 、 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 服务。2007年1月26日 ,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 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 联合4 家国内机构 投 资 者 共 同 发 起 正 式 成 立 。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 公 司 本部设在北京,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37亿元。 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银河证券 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 银行 、 公募基金、 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 经 验 , 骨 干 员 工 从 公 司 原 有 运 营 部 门 抽 调 , 可 为 客 户 提 供 更 多 安 全 高 效 的 资 金 保 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2016年6月 底,共托管公募基金11只。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同时秉承公司“ 忠诚 、包容、 创新、卓越 ” 的企业精神,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旅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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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 管业务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 内控机制、 体制和各项 业务制度、 流程, 提高 业务运作 效率和效果。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 法 律 合 规 部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相 关 制 度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开 展 该 业 务 的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 评 估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 要 求 相 关 部 门 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应 落 实 到 每 一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 目 标 , 内 部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反 馈 和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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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 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托管资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为 出 发 点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在 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 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 、内 部控制 制度 及措施


1. 制 度建 设 :建 立了明 确 的岗 位 职责 、科 学的 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 册 、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识 别 与评 估:稽 核 监察 处 指导 业务 处室 进 行风 险 识别 、评 估, 制 定 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 立 的业 务操作 空 间: 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 立, 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 像 监 控。


5. 人 员管 理 :进 行定期 的 业务 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员 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 控 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的 事 项 , 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 通 知 基 金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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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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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217 、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 、010-56580880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 系人:郭丽苹 、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 直销电子交易 平台 本公司 直销 电 子 交 易 包 括 网 上 交 易 、 移 动 客 户 端 交 易 等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移 动 客 户 端 办 理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 :https://trade.zrfunds.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其 他 机 构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388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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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高欣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华 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 座15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经办律师: 张兰、梁丽金 联系人:张兰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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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募 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已于2016年12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3000 号文注册 并进行募集。 二 、基 金类别 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募 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 、募 集方式 及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募 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 、认 购时间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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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 能 不 同 , 若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则 由 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 认 购的数 额限 制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用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基金管 理 人 对 募 集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或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单 笔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 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人民币, 其他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认 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 万元 0.6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若 投 资 人 重 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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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 费 用 、 净 认 购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 其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该笔认 购 金 额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利 息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份额, 假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 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886.42 份。 十 一、 认购的 方法 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生 效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二、 募集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 金 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 、 募集期 内募 集资金 的 管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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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得动用。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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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 不少于1000 万 元 且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承 诺 其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3 年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交 的 验 资 报 告 需 对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及 其 持 有 份 额 进 行 专 门 说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10日 内 , 向 中 国 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 自 动 终 止 并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清 算 , 且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三 年 后 继 续 存 续 的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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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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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相 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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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 款 项 。 遇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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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T+2日后( 包 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未 生 效 , 则 申 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生 效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及 申 购 、 赎 回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合法权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和用 途 1 .申购费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确 定 , 每笔 申购费用 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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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Y <30日 0.75% 30 日≤Y <1年 0.50% 1年≤Y <2年 0.25% Y ≥2年 0 (注:Y :持有时间;1年=365日)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于 持 有 期 少 于 30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有期不少 于30日但 少于3 个月的 基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回 费,赎回 费用75% 归入 基金财产 ;对 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 回费用50% 归入 基金财产 ;对于 持有期 不少于6 个月的 基金份 额所收取 的赎回 费,赎 回费用25% 归 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 1 个月=30日)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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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投 资 人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 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 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 额 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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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位;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金10,000 份基 金 份额 ,持 有 期3 个 月, 赎 回适用 费 率 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50%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T+1日 (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人T 日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人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 日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 办理相应 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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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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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 构或登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 项 之 外 的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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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或 按 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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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下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 定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公告。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公告。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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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多 因 子 量 化 选 股 模 型 , 精 选 具 有 超 额 收 益 的 股 票 组 合 进 行 投 资 , 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稳定的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 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 存 单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60%-95%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范 围 是 基 金 资 产 的5%-40% , 其 中 权 证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数 量 化 选 股 模 型 驱 动 的 选 股 策 略 进 行 个 股 选 择 , 并 结 合 适 当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搭 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数 量 化 选 股 模 型 是 建 立 在 已 为 国 际 市场上广泛应用的多因子阿尔法模型(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 )的基础上, 根 据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量 化 团 队 开 发 的 具 有 一 定 针 对 性 及 实 用 性 的 动 态 多 因 子 选 股 模 型 。 在 股 票 投 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保 持 通 过 模 型 选 股 , 结 合 风 险 模 型 及 优 化 ,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策 略 , 强 调 纪 律 、 降 低 随 意 性 投 资带来的风险,力争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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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本 基 金 在 资 产 配 置 上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和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以 宏 观经济 数据 、上 市公 司 相关数 据、 资本/ 资金 市场相 关数 据为 研究 与 分析对 象,运 用 多 因 素 分 析 的 决 策 支 持 ,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 对 股 票 资 产 和 固 定 收益类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进 行 分 析 预 测 , 确 定 中 长 期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形 成 对 大 类 资 产 收 益 率 在 不 同 市 场 周 期 的 预 测 和 判 断 , 从 而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确 定 组 合 中 股 票 、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适度降低组合系统性风险。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以 多 因 子 选 股 模 型 为 基 础 , 结 合 强 大 的 优 化 系 统 , 同 时 注 重 量 化 及 定 性 相 结 合 , 在 坚 持 模 型 驱 动 的 纪 律 性 投 资 的 基 础 上 , 辅 以 定 性 分 析 , 遵 循 精 细 化 的 投 资 流 程 , 严 格 控 制 组 合 的 多 维 度 的 风 险 暴 露 , 并 不 断 精 进 因 子 的 选 取 和 模 型 的修正,每日进行详细的组合风险分析、定期进行业绩归因分析。 (1)行业选择 策略 本基金 通过定量分析行业盈利能力、 分析师的盈利预期、 市场认同度等因素, 捕捉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行业机会 , 通过 对关键量化指标的分析, 如行业景气指数、 行 业 盈 利 指 标 、 行 业 估 值 指 标 、 行 业 动 量 指 标 、 行 业 配 置 度 指 标 等 , 结合量化模 型综合判断进行行业的优化配置。 (2)多因子选股模型 A.模型构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构建采用 Alpha 多因子选股模型。根据对中 国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特 征 的 长 期 研 究 , 利 用 长 期 积 累 并 最 新 扩 展 的 数 据 库 , 科 学 地 考 虑了大量各类信息, 选 取 估 值(Valuation) 、成长(Growth) 、质量(Quality) 、市 场(Market) 、 和 一 致 预 期(Forecast) 等 几 大 类 对 股 票 超 额 收 益 具 有 较 强 解 释 度 的 因子,构建Alpha 多因子模型,从全市场可投资股票中优选股票组合进行投资。 B. 因子 调整:本 基金 量 化 投 资 经 理 和 研 究 人 员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的 变 化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模 型 进 行 复 核 和 改 进 , 发 掘 影 响 股 票 超 额 收 益 的 有 效 因 子 信 息 , 适 时 调整多因子的具体组成及权重,以不断改善模型的适用性。 C. 定性 优化 : 定 性 分 析 主 要 利 用 基 本 面 研 究 成 果 , 对 模 型 自 动 选 股 的 结 果 进 行复核,剔除掉满足某些特殊条件的股票,即在 Alpha 多因子选股模型筛选出的 股 票 名 单 中 , 根 据 分 析 师 定 性 研 究 成 果 , 剔 除 掉 限 制 买 入 类 股 票 , 从 而 进 行 定 性 优化选择。 (3)投资组合优化策略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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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基金通过量化技术, 对上述量化选股模型和定性因素筛选的结果进行优化, 以 确 定 个 股 权 重 , 构 建 风 险 收 益 最 优 的 组 合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预 期 回 报 , 风 险 及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优 化 。 力 争 使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最 大 化 。 通 过 对 组 合 进 行 优 化 的 权 重 构 建 , 以 求 获 取 更 加 分 散 化 , 交 易 成 本 和 换 手 率更低的最优组合。 (4)事件投资策略 随 着 资 本 市 场 的 发 展 壮 大 , 对 资 本 市 场 有 冲 击 效应的 事件 也 发 生 的 越 来 越 频 繁,投资者 面 临 的 实 践 性 投 资 机 会 也 层 出 不 穷 。 对 相 关 行 业 有 影 响 力 的 事件通常 有 利率政策 、 行 业 政 策 、 汇率政策 、 突 发 事 件 等 ; 对股票 价格 变 动 有 影响力的事 件 通常有 增 发 、 收 购 兼 并 、 资 产 注 入 、 整 体 上 市 、 发 行 可 转 债 、 上 市 公 司 业 绩 公 告等; 对 债 券 市 场 有 影 响 力 的 事 件 通 常 有 货 币 政 策 、 利 率 政 策 、 重 要 经 济 数 据 发 布等。通常 这些事件 都 会 短 暂 打 破 市 场 均 衡 价 格 , 本基金 通 过 对 历 史 数 据 的 定 量 和定性分析, 把握事件投资机会。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货 币 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 以 久 期 控 制 和 结 构 分 析 策 略 为 主 , 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利 差 策 略 等 为 辅 , 构 造 能 够 提 供 稳 定 收 益 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综 合 考 虑 安 全 性 、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特 征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研 究 和 比 较 , 对 个 券 发 行 主 体 的 性 质 、 行 业 、 经 营 情 况 、 以 及 债 券 的 增 信 措 施 等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 选 择 具 有 优 势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并 通 过 久 期 控 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影 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价 值 的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并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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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 基 金 将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 适 度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通 过 对 现 货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基 金 股 票 组 合 的 实 际 情 况 及 对 股 指 期 货 的 估 值 水 平 、 基 差 水 平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选 择 合 适 的 期 货 合 约 构 建 相 应 的 头 寸 , 以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暴 露 , 降 低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还 将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组 合 流 动 性 管 理 工 具 , 降 低 现 货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导 致 的 冲 击 成 本 过 高 的 风 险 , 提 高 基 金 的 建 仓 或变现效率。 7 、现金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综 合 股 票 组 合 及 股 指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对 资 金 的 需 求 , 对 闲 置 资 金 投 资 债 券等现金管理工具做出规划。 例如债券投资, 包括对债券组合的规模、 投资期限、 投 资 期 间 的 流 动 性 安 排 等 ; 在 这 些 约 束 条 件 下 , 综 合 运 用 估 值 策 略 、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等 多 种 方 法 , 结 合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 信 用 风 险 分 析 等 多 种 因 素 , 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8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充 分 考 量 可 投 权 证 品 种 的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四、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范围是基金资产的5%-4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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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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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 (12 ) 项 以 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或 基 金 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如 本 基 金 增 加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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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查。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 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 券市场, 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 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 推 出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 或 者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按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调 整 或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理 论 上 长 期 来 看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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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 证券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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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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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6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 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7 、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8 、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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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 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0.0001元 , 小数 点 后第5位 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4 位 以 内 ( 含 第4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错 误 等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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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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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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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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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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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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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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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和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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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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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定 报 刊 休 刊 , 则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出 报 日 。 下 同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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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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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 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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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 经 理 等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 、 期 限 及 期 间 的 变 动情况。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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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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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对 于 本 基 金 来 说 , 巨 额 赎 回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或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认/ 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 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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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 从而遭受损 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 险包括: 一 、市 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本 基 金 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并 通 过 对 股 票 市场走 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 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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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致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 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 、操 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五 、管 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 规风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本 基 金 作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具 有 对 相 关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券 风 险 , 在 市 场 大 幅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能 够 完 全 跟 随 或 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是 对 某 一 经 营 实 体 的 利 益 要 求 权 , 而 是 对 基 础 资 产 池 所 产 生 的 现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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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金 流 和 剩 余 权 益 的 要 求 权 , 是 一 种 以 资 产 信 用 为 支 持 的 证 券 ,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交 易 结 构 风 险 、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的 基 础 资 产 池 现 金 流 与 对 应 证 券 现 金 流 不 匹 配 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具 备 一 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募 集 时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于1000 万 元 ,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不 低 于 三 年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满 三 年 后 , 将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持 有 , 届 时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有 可 能 赎 回 认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另 外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生效三年后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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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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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不 超 过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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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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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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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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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审 计 、 法 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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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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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要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 以 及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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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人员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日 常 机 构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需 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日 常 机 构 的 设 立 与 运 作 应 当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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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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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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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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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序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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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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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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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和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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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不 超 过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 方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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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 合 同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就 本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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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 十九 部分


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 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85003210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肖佳琦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 :9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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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经 营 范 围 : 证 券 经 纪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 与 证 券 交 易 、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财 务 顾 问 ;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 证 券 自 营 ; 融 资 融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 为 期 货 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 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 存 单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工具。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开 始履行。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范围是基金资产的5%-4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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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6)本基金如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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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3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 4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进 行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期 货 公 司 三 方 一 同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 算 、 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证 券 衍 生 品 种 的 , 应 当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并 制 定 严 格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证 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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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管协议第15 条 第 ( 九 )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和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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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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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后 不 承 担 上述损失。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的 情 况 进 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 应 根 据 《 托 管 协 议 》 及 相 关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托 管 基 金 拟 购 买 中 期 票 据 的 数 量 和 价 格 、 应 划 付 的 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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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督和核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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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应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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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开设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专 门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进行。 2.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 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由 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垫付, 待 托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基 金 托 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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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协 议 正 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在 本托 管 协议 生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股 份有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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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布。 (二)基金 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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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 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 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 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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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利息收入。 (8)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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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基金 管 理 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与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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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五)基金会 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3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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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布公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和 保 管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20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按 照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决 是 终局 的 ,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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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 就 本 托 管 协 议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或注册。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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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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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服 务 能 力 的 变 化 , 增 加 、 修 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 邮 寄 信 件 或 主 动 致 电 等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意 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账 户 交 易 确 认 通 知 、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失 败 通 知 、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关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了24 小 时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和 网 上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客 服 专 员 在 工 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 体 查 询 内 容 : 最 新 公 告 、 各 基 金 产 品 介 绍 、 基 金 管 理 人 介 绍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各 种 直 销 交 易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直 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 满 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个 性 化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计 划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客 服 邮 箱 定 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要 求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等 方 式 提 供 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定 期 发 送 其 他 资 讯 , 以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 金 管 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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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为 更 好 地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沟 通 , 客 服 专 员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 客 服 热 线 等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限 期 处理、分级 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以 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 ;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 理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 述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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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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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 查 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 融 量 化 多 因 子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文件 (二 )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三 )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中 融 量 化 多 因 子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 上 第 ( 六 ) 项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其 他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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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