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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优选(001256)

泓德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光大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泓德 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泓德优 选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4 月 17
日证监 许可[2015]649 号文 注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 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长期风 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 复核 了本 次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泓德 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6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68 
十七、风险揭示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9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泓德 优选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以及 《泓 德 优 选成 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泓德 优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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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优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泓德 优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泓 德优选 成长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泓 德 优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泓德 优选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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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和投 资人 共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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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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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12,000 万 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 货币 25%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胡康宁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现 任北 京美 尔目 医院 行政院 长。 曾任 易程 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广 电事 业部 总经 理、 亿品科 技有 限公 司运 营副 总裁、 搜房 资讯 有限 公司 执行副 总裁 、
西班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 表处商 务经 理。 
王德晓 先生 ,副 董事 长, 总经理 ,硕 士。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华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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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雯 女士 ,董 事, 大学 本科。 现任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协理 。
曾任阳 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财 务管 理处 负责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部助理 经理 。 
陈学锋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京 东方 金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任北 京盈 泰房 地产 开发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华夏 证券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 理、中 信国 际
合作公 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中国 政法 大学 证券与 期货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研 究
员。曾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公司 任法 律事 务总 部副 总经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 席律师 、中 国
社会科 学院 法学 所副 研究 员。 
宋国良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教授 、金 融产品 与
投资研 究中 心主 任。 曾任 瑞士信 贷第 一波 士顿 投资 银行中 国业 务副 总裁 、中 国律师 事务 中
心国际 融资 部主 任。 
秦毅先生 , 监事 ,博 士。 现任研 究部 总监 助理 。曾 任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行 业
研究部 研究 员、 泓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行业 研究员 、特 定 客 户资 产投 资部投 资经
理 。 
李晓春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西
藏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裁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 总经理 。 
温永鹏 先生 ,副 总经 理 , 市场部 总监 ,博 士。 曾任 深圳市 大富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
裁兼董 事会 秘书 、阳 光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中 心宏 观经 济研 究处 处长、 安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所宏 观经济 分析 师。 
邬传雁 先生 ,副 总经 理、 事业二 部负 责人 、 基 金经 理,硕 士。 现任 泓德 泓富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泓德 远见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
德泓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泓 德裕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泓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资 管理 中
心总经 理、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阳光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
公司资 金运 用部 总经 理助 理。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 克玉 先生 , 事业 一部 负 责人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现任 泓德 优选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及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 国 都证券 有限 公 司
分析师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分析 师、 元大 京华 证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 员。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公募 )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产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 总经理 、华 泰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成员: 邬传 雁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业 二部 负责 人、 基金经 理 , 硕士 。 现 任泓 德泓富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泓德 远见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泓德裕 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 泓 利 货币 市 场基 金 基金 经 理 , 曾任 幸 福人 寿 保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总裁 助 理兼 投 资 管 理中 心总经 理、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阳光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 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王克玉 先生 , 事业 一部 负 责人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现 任泓德 优选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 任元 大京 华证券 上海 代表 处研 究员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分析师 、 国 都 证 券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及权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王明德 先生 , 总经 理助 理 、 研 究部 总监 、 特定 客户 资 产投 资部 总监 , 硕士 。 曾任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所所 长、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所所 长、 北京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 公 司证券 部研 究员 。 郭堃先生,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现任 泓德 战略 转型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泓德 泓 益量化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泓 德泓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泓 德 泓 汇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曾 任阳 光 资产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司 行 业研 究 部 新 能源 和家电 行业 分析 师、 制造 业研究 组组 长。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四)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及 其他 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专 业委 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总体原 则、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险 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负 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 咨 询、合 规培 训、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一 个 业 务 部门 的 首 要 责 任。 公 司 各 职能 部 门 的 主 要职 责 是 自 身工 作 中潜 在风险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业 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及 内部 控 制 规定并 严格 执行 。 各 部门 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 险控制 职能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遵 从 管理 层 制定 的 操 作 规程 , 经办 人 员的 每 一 项 工作 必 须在 业 务授 权 范 围 内进 行。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 司授 权 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应及 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立 科 学 的 投资 理 念 , 根 据决 策 的 风 险防 范 原 则 和 效率 性 原 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禁止 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保证基 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 建 立投 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 点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 权限额 度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建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安 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易 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平 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 真 实、 完整 、 及 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 和业务 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中 国光大 中心 设立日 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复 1992[15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部总 经理 :曾 闻学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 李宁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任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分 行常 务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 行 沈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人 民银行 信贷 管理 司司 长 、 货币金 银局 局长 、 银行 监 管一司 司长 ,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副主席 , 中国 光大 ( 集团 ) 总 公司 董事 长 、 党 委书 记等职 务 。 现 任 十二届 全国 人大 农业 与农 村委员 会副 主任 , 十 一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中国 光大 集团股 份公 司 董 事长、 党委 书 记 ,中国 光 大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中 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光大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局 主席 ,中 国光大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局主席 。 行长张 金良 先生 , 曾任 中 国银行 财会 部会 计制 度处 副处长 、 处长 、 副 总经 理 兼任 IT 蓝 图实施 办公 室主 任 、 总 经 理,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中 国银 行副行 长 、 党 委 委员。 现任 中国 光大 集团 股份公 司党 委委 员, 兼任 中国光 大银 行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曾闻学 先生 , 曾 任中 国光 大银行 办公 室副 总经 理, 中国光 大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现 任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总 经理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 、基 金托 管 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国投 瑞银 创新 动力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投瑞 银景 气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投瑞银 融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摩 根 士 丹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策略回 报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 市场基 金、 建信 恒稳 价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量 化 核 心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添 天利 季度 开放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联 安双 佳 信 用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本 增利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金、中欧新 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金通用国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农银 汇理 深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益民 核心 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业商业 模式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保 本 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金 通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加货币 市场 基金 、 益 民服 务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信健 康民 生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鑫 元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江信聚 福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鑫元 稳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金通 用鑫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鑫 元合 享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鑫元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金 、 东 方红 睿阳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信息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泓德 优选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方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鼎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融 新 动 力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红塔 红 土盛 金 新 动 力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金 鹰产 业整 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金通 用鑫 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景 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财通 多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 添 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江信 同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耀 钱包货 币市 场 基 金、 大 成景 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瑞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加心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丰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弘 利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鑫元 兴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 时安 泰 18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安心 保本 五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添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欧强 盈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夏恒 利 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易方 达裕 景添 利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安怡 6 个月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江 信汇福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鑫 元双 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瑞 丰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泰 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发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兴华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共 64 只证 券 投资基 金 , 托管 基金 资产 规模 1,381.42 亿元 。 同时 ,开展 了证 券 公司资 产管 理计 划 、 专 户 理财 、 企 业年 金基 金、QDII 、 银行理 财、 保险 债权 投 资计划 等资 产 的托管 及信 托公 司资 金信 托计划 、产 业投 资基 金、 股权基 金等 产品 的保 管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 保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在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中 得到 全 面 严 格的 贯 彻 执 行 ;确 保 基 金 托管 人 有关 基 金 托 管 的各 项 管理 制 度和 业 务 操 作规 程 在基 金 托管 业 务 中 得到 全 面严 格 的贯 彻 执 行 ;确 保基金 财产 安全 ; 保 证基 金托管 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公 司及 基 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渗透 到基金 托管 业 务的各 个操 作环节 ,覆 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预防性原则。 树立 “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念 ,从 风险发生的源头加 强内部 控制,防 患于未 然, 尽量 避免 业务 操作中 各种 问题 的产 生。 (3) 及时性 原则 。建 立健 全各项 规章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加强 内部控 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 独立性 原则 。基 金托 管业务 内部 控制机 构独 立 于基金 托管 业务执 行机 构 ,业务 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员 会 委员由 相 关部门 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 作重点 是对 总行 各部 门、 各类业 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督 、 管 理 和 协调, 建立 横向 的内 控管 理制约 体制 。 各 部门 负责 分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实 施, 建 立 纵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 基金 托管 部建 立了 严密 的内控 督察 体系 , 设 立了 风险管 理处 , 负 责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风险 管理 。 4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 基金 法》 、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商业 银行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等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 并 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制 订、 完善 了 《中 国光 大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规定》 、 《中 国 光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大银行 基金 托管 部保 密规 定》 等 十余 项规 章制 度和 实施细 则,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每 一个 工 作 环节。 中国 光大 银行 基金 托管部 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业 务风 险为 主线 , 在 重要岗 位 ( 基 金 清算、 基金 核算 、监督 稽 核)还 建立 了安 全保密 区 ,安装 了录 象监 视系统 和 录音监 听系 统, 以保障 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 前 监 督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 术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法 , 对 基金 投资 品种 、 投资组 合比 例 每日进 行监 督; 同时 , 对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报 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 或 电 话 形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 6153 传真:010-6856 0661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95595 (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 :孔 超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95526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62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刘 舒扬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010-83574627 (5)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服电 话:95521 (7)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8)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天 心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天 心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张 新媛 网址:www.xcsc.com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95579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95511-8 (1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侯 艳红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95548 (1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赵 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95548 (15)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韩 钰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16)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17)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电话:010-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龙 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1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1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2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21)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22)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 www.cifcofund.com 客服电 话:95162-2 (23)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 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2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5)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6)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2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 徐骋 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28)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29)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30)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3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3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10-83363101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33)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34)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海珠 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35)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 :李 婷婷 网址:www.5irich.com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36)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6405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37)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38)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宋 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010- 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3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118 (40)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4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刘 阳坤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客服电 话:400-033-7933 (42)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 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 www.qiandaojr.com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43)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 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4 月 17 日证 监许 可[2015]649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集 期 自 2015 年 5 月 6 日至 2015 年 5 月 19 日, 共 募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2,280,985,104.16 份, 利 息结 转份 额 167,781.64 份,合 计 2,281,152,885.80 份,募 集户 数 为 7,868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机 构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委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具 体 的 销售 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 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优先 ” 原则,基金 管理 人在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业务 时,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 损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 6 、投 资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原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单 笔 赎回申 请不 设最低 份额 限 制,且 不 对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下 限进 行限 制。 3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据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申购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有 关条 款处 理。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确 实 接收 到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 前 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即申 购 金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万≤M <300 万 1.0% 300万≤M <500 万 0.3% M≥500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本 基金 收取 赎回 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 的赎回 费率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7 日 1.5% 7 日≤ 持 有期 <30 日 0.75% 30 日≤ 持 有期 <365 日 0.5% 365 日≤ 持有 期<730 日 0.3% 持有期≥ 730 日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 30 日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持有 满 30 日 不满 90 日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 满 90 日不满 180 日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于 180 日 (含 180 日 )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假 定 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230 元,某 投资 者 四笔申 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 元、100 万元、300 万元 和 500 万 元,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a ) 1,000.00 元 1,000,000.00 元 3,0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 费率 (b) 1.5% 1.0% 0.3% 固定金 额 1,000 元 净申购 金 额(c=a/ 985.22 元 990,099.01 元 2,991,026.92 元 4,999,000.00 元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b))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元 9,900.99 元 8,973.08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 净值(e )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申购份 额 (f=c/e ) 800.99 份 804,958.54 份 2,431,729.20 份 4,064,227.64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回 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半 年,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在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优 先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原则,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 害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 业务。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 金管理 人在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 害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 业务。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定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当 基 金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 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 告 , 并提 前 告知 基 金托 管 人 与 相关 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 法 强 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 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5 年 8 月 3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见 2015 年 7 月 29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发布的 《泓 德优 选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 及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 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 机构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七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的 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 前公告。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有 效控 制 风 险 并保 持 基 金 资 产良 好 流 动 性的 前 提 下 , 通过 优 选 具 有良 好 成长 性的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准 予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 权 证、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现金 、 债券 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和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保持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期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考 虑: (1) 宏观经 济指 标, 包括GDP 增长率 、工 业增 加值 、PPI 、CPI 、 市场利 率变 化、 进出 口数 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 指标, 包括 各行 业主 要企 业的盈 利变 化 情况及 盈利 预期 等; (3) 市场指 标, 包括 股票 市场 与债券 市场 的涨 跌及 预期 收益率 、市 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 外市 场的比 较、 市场 资金 的供 求关系 及其 变化 等; (4 ) 政策因 素, 包 括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及 其它 与证 券市 场密切 相关 的各 种政 策。 本基金 将通 过深 入分 析上 述指标 与因 素, 动态 调整 基金资 产在 股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 工具等 类别 资产 间的 分配 比例, 控制 市场 风险 ,提 高配置 效率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股 票的 投资 采用 自下而 上为 主的 个股 优选 策略, 结合 行业 发展 前景、 企业盈 利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经营管 理能 力等 因素 构建 投资组 合, 并根 据流 动性 和估值 水平 进行 动态 调整 。 (1) 成长 型上 市公 司的 定 义 预期未 来两 年主 营业 务收 入增长 率或 公司 利润 增长 率高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上 市公司 , 或因公 司基 本面 发生 重大 改变( 如资 产注 入、 更换 股东、 产品 创新 、改 变主 营业务 方向 等)而 具有 潜在 主营 业务 收入或 公司 利润 高增 长趋 势的上 市公 司。 (2) 成长 型上 市公 司的 筛 选 对本基 金初 选的 备选 股票 所属企 业, 借助 于定 量分 析和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式,对 成 长 型上 市公 司 进 行初 步筛 选。 1 )定 量分 析 盈 利 能 力 是 上市 公 司 成 长潜 力 的 体 现 ,上 市 公 司 能否 将 自 身 各 种优 势 转 化 为不 断 释放 的 盈 利 能 力是 其 具有 持 续成 长 性 的 主要 标 志。 体 现盈 利 能 力 的主 要 指标 有 上市 公 司 主 营业 务 收 入 增 长率 和 上市 公 司利 润 增 长 率。 本 基金 以 预期 未 来 两 年上 市 公司 主 营业 务 收 入 增长 率 或上市 公司利 润增 长率是 否高于 国内A 股市场 平均 水平来 衡量上 市公 司是否 具备持 续成 长潜力 。 在定量 分析 中, 本基 金还 将关注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发 生重大 变化 对其 未来 盈利 能力的 影 响。 2 )定 性分 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采 用定 性分 析的 方法 研究并 考察 上市 公司 盈利 能力的 质 量和可 靠性 ,以 便从 更长 期 的角 度印证 定 量方 法所 选上市 公司 的盈 利增 长的 持续性 。 上市公 司盈 利增 长的 持续 性取决 于盈 利增 长背 后的 驱动因 素, 这些 驱动 因素 往往是 上 市公司 具备 的相 对竞 争优 势,具 体包 括技 术优 势、 资源优 势和 商业 模式 优势 等。 本基金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的 技术优 势、 资源 优势 和商 业模式 优势 的分 析, 判断 推动上 市 公司主 营业 务收 入或 上市 公司利 润增 长的 原因 和可 望保持 的时 间, 进而 判断 上市公 司成 长 的持续 性。 技术优 势分 析。 主要 通过 对公司 的自 主创 新产 品率 、主要 产品 更新 周期 、拥 有专有 技 术和专 利、 对引 进技 术的 消化吸 收和 改进 能力 等指 标进行 考察 和分 析, 进而 判断公 司的 创 新能力 和技 术水 平。 资源优 势分 析。 主要 通过 对公司 的规 模、 政策 扶持 程度、 成本 、进 入壁 垒、 国内外 同 行企业 比较 和垄 断性 等指 标进行 考察 和分 析, 进而 判断公 司的 资源 优势 是否 支持其 持续 成 长。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商业模 式分 析。 公司 商业 模式理 念决 定了 公司 在其 所属行 业中 发展 的潜 力和 方向, 我 们分行 业的 对上 市公 司考 核和分 析其 商业 模式 和经 营理念 。 (3)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1 )研 究团 队通 过对 相关 行 业和 上 市公 司 基 本面 研究 建立股 票池 :股 票池 分为 三级: 备 选股票 池、 基础 股票 池和 核心股 票池 。 2 )基 金经 理确 定拟 买入 股 票名单 :基 金经 理通 过对 市场状 况和 时机 的分 析 , 同时结 合 对个股 主营 业务 收入 或公 司利润 增长 趋势 的判 断, 从研究 部门 提供 的股 票池 中精选 拟买 入 股票名 单。 3 )基 金经 理在 确定 的个 股 权重范 围内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基金 经理 在拟 买入 股票名 单 的基础 上, 结合 对投 资限 制条件 的考 虑, 对上 市公 司预期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和公 司利 润 增长率 的考 虑以 及对 投资 股票流 通市 值规 模占 比的 考虑, 确定 个股 权重 ,完 成股票 投资 组 合的构 建。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久 期策 略、 信用策 略、 债券 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发掘 和利 用市 场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债 券组 合增 值。 4 、权 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主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 差策 略、双 向权 证 策略等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款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等基 本面 研究 ,结 合相关 定 价模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谨慎参 与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通 过对现 货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结 合基 金股 票组 合的实 际情 况及 对股 指期 货的估 值水 平、基 差水 平、 流动 性等 因素的 分析 ,选 择合 适的 期货合 约构 建相 应的 头寸 ,以调 整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暴露 ,降 低系 统性风 险。 7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本着 谨慎 原则 , 从风险 管理 角度 出发 ,适 度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的 60% —95% ; 现金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例 为 5% —40% ; (2)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60%-95%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 项 进行 审查。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 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其长 期风 险与 收益 特征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投资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七)投资程序与交 易机 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究 及外 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果 的基 础 上,形 成投 资策略 报告 和 研究报 告 ,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资 部、 研究 部 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 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个 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 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 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 根 据投资 组合 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作 计划 , 并以投 资指 令的形 式下 达 至交易 部。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监 察 稽 核 部 对投 资 组 合 计划 的 执 行 过 程进 行 日 常 监督 和 实施 风 险控 制 , 基 金经 理 依据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情况 控制 投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3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 4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5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6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7 、从 事任 何形 式的 证券 承 销业务 ; 8 、中 国证 监会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9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的禁 止 从事的 其他 投资 。 (九)业绩评价基准 及选 择理由;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20%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1 、沪 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开 发的中 国 A 股 市场 指数 , 它的样 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值 ,其 成 份股票 为中 国 A 股市场 中 代表性 强、 流动 性高 的股 票,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 体发展 趋势 。 2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 国全市 场债 券指 数,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 期, 基点为 100 点, 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 发布 。中 债综 合 指数的 样本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其 样本范 围涵 盖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成分 债券 包括国 债、 企业 债券 、 央 行 票据等 所有 主 要债券 种类 。 3 、作 为混合 型基 金, 选择 该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真 实 反映本 基金 长期动 态的 资 产配置 目 标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算 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有更 权 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市场中 出现 更适 用于 本基 金的比 较基 准 指 数 , 本 基金 可以 在征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 公 告。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 (十一)本基金可以 按照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 料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3,214,332,765.07 75.34 其中: 股票 3,214,332,765.07 75.3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24,886,000.00 5.27 其中: 债券 224,886,000.00 5.2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0,000,000.00 3.0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83,162,927.20 16.01 8 其他资 产 14,167,514.80 0.33 9 合计 4,266,549,207.07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57,296,819.72 8.39 C 制造业 1,743,598,726.15 40.9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33,340.48 0.01 E 建筑业 166,608,102.79 3.9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9,032,231.73 1.3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072,000.00 0.1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5,682,269.90 2.25 J 金融业 371,049,775.22 8.71 K 房地产 业 270,132,819.68 6.3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294,753.56 0.0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0,063,398.55 1.1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4,268,527.29 2.21 S 综合 - - 合计 3,214,332,765.07 75.48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28 中国石 化 56,886,868 276,470,178.48 6.49 2 000063 中兴通 讯 10,595,754 156,605,244.12 3.68 3 600048 保利地 产 15,062,006 144,595,257.60 3.40 4 000001 平安银 行 13,932,107 126,364,210.49 2.97 5 000625 长安汽 车 7,898,825 125,354,352.75 2.94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6 000928 中钢国 际 8,461,863 121,512,352.68 2.85 7 300370 安控科 技 10,178,991 105,689,414.82 2.48 8 002262 恩华药 业 5,376,138 99,082,223.34 2.33 9 002376 新北洋 6,987,121 95,793,428.91 2.25 10 600055 万东医 疗 5,006,313 90,464,075.91 2.12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24,886,000.00 5.2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4,886,000.00 5.2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4,886,000.00 5.28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207 15国开07 1,100,000 112,453,000.00 2.64 2 150415 15农发15 500,000 51,540,000.00 1.21 3 150212 15国开12 500,000 50,680,000.00 1.19 4 150409 15农发09 100,000 10,213,000.00 0.24 注:截 止本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只 持 有 4 只 债券 。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 买/ 卖) 合约市 值(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 元) 风险说 明 IC1612 中证500 股 指期 货1612 合约 20 24,629,600.00 3,295,136.00


IC1703 中证500 股 指期 货1703 合约 5 5,914,800.00 379,160.00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3,674,296.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4,869,728.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930,288.00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报告期 内, 根据 公募 基金 相关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我们可 以使 用股 指期 货代 替一部 分 现 货仓位。 本报告期间,股指期货大 幅贴水,我们选择保持一 定比例的股指期货长仓,一方 面 获取比 较确 定的 超额 收益 ,另一 方面 提升 组合 流动 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7,403,422.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018,729.88 5 应收申 购款 2,745,362.7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67,514.80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300370 安控科 技 15,096,979.86 0.35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存在 尾差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度 (2015 年 5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8.70% 2.09% -16.00% 2.25% 24.70% -0.16% 2016 年上 半年 度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2.30% 1.68% -12.01% 1.47% 9.71% 0.2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015 年 05 月 21 日 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 8.20% 1.75% -23.91% 1.77% 32.11% -0.02%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20% (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的比较 注: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6 个 月 , 截 至报 告日 , 本基 金的 各项投 资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 基金基准 2015-05-21 2015-07-29 2015-10-14 2015-12-21 2016-03-04 2016-05-13 2016-07-22 2016-09-30 10% 5% 0% -5% -10% -15% -20% -25% -30%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 金 应 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运 作不 同 基 金 的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 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差 额 部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 理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 造成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 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基 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 金 托 管费 率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 有 关 规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的费 率水平 、计算公 式、收取 方式和 使用方式 请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六、 基金的 募集 ” 中 “ (八 )认 购费用 ”以及 “ ( 十)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 中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 六 ) 申 购费与 赎回 费 ” 与“ ( 七 )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 相 关规定 。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的 规 定 披 露 基金 信 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 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年 报及 半 年 报 中 披露 其 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市 值 占 基 金净 资 产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 内所 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总额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 开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 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 险,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市 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票 投资 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 如 市场 、 技术 、 竞 争 、 管 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 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利 率波动会导致 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 金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 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相对 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4)利 差风 险 债券市 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 变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宏 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 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 参与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 生变 化,债 券市 场参 与主体 可 用资金 数量 和债 券市场 可 供投资 的债 券数 量 可能 发 生相应 的变 化,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所取得的收 益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 产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券流动性 不足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 金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求,本 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对赎 回要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带 来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 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 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的 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政策 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 金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整 而 引 起 基 金净 值 波动 的 风险 、 相 关 法规 的 修改 导 致基 金 投 资 范围 变 化基 金 管理 人 为 调 整投 资组合 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风 险等 。 5、股 指期 货风 险 和 国债 期 货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股指期 货 和国债期 货 作为金融衍 生品,具 备一 些特有 的风 险点 。投 资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 货 主 要存 在以下 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 或 国债 期货 价格 变动而 给投 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或国 债期 货 合 约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 来的 风险。 (3) 基差 风险 : 是 指股 指 期货 或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格 和指数 价格 之间 的价 格差 的波动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以 及不 同 股指 期 货 或 国债 期 货 合 约 价格 之 间 价 格差 的 波动 所 造成 的 期 现 价差 风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6、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 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1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权 ; 6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9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 基金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 销售基 金份 额; 5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了《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 转融 通; 14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3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24 ) 基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间 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 法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 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立 日常 机构 。 1. 召开事 由 ( 1 )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基 金类 别; 7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 及《基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 )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 5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 1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召 开 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3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开 会 系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 面 形 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示性公 告; 2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3 ) 如 果 参 加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基 金 份 额低 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50% , 则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应 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 4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 1 )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后 , 对 原 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 ) 议事程 序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 1 )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 当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 /3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符 合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各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项 表 决。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7. 计票 ( 1 )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 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 方式 1.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 1 )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2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 基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 6 )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 7 )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 8 )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 日期顺 延。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 或 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 4 )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有 效控 制 风 险 并保 持 基 金 资 产良 好 流 动 性的 前 提 下 , 通过 优 选 具 有良 好 成长 性的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准予 上 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债 、央 行票 据、中 期 票据、 可转 换债 券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货 币 市场工 具、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现金 、 债券 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保持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期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投资限 制 ( 1 ) 组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 )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现金 、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 2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9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15 )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8 )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9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 项 进行 审查。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 六) 基金资产估值 1.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2.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3. 估值方 法 ( 1 )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1 )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 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 2 )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 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 3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 4 )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5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7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 估值程 序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或 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5.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 1 )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 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 2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 仅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 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差 额 部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4 )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3 ) 估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 确定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 赔偿损 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 机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4 )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6.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1 )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 2 )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 3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7.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8.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 1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 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 有 新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 4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 制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6 )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4.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限: 长期 联系电 话:4009-100-888 2.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 】75 号 联系人: 林迈 联系电 话:010-63636363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 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准予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债 、央 行票 据、中 期 票据、 可转 换债 券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货 币 市场工 具、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资 前, 须与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系统 测试 后才 可投 资交易 , 否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承 担相 关风险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 1 )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现 金 、 债 券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国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3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 4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6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 9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10 )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 12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 13 )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 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 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 15 )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 16 )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17 )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 18 ) 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 含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 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 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 19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审议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 基 金 持 有 证券 期 间 , 如发 生 证 券 处 于流 通 受 限 状态 等 非 基 金 管理 人 原 因 导致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前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上 述情 形消除 后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 调整完 毕。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十二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准 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 人 事 后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对 手 名 单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名单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不 履 行合 同 造成 的 损 失 ,基 金 托管 人 则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 合 同 履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本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托 管 人签 订 投资 银 行 定 期存 款 风险 控 制补 充 协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 银 行 定期 存款的 过程 中 , 必 须符 合 补充协 议就 投资 品种 、 投 资比例 、 存款 期限 等方 面 的限制 。 在投 资 过程中 ,基 金托 管人 将严 格按照 补充 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关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6.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约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本协 议的 规 定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订投资 中 期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中 期 票据的 过程 中, 必须严 格按 照补 充协 议中 的限制 性约 定进 行投 资。 在投资 过程 中, 基金 托管 人将严 格按 照 补 充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 关业 务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7.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8.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 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 提 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基 金 托管 人 合 理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合理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制 度等。 10. 若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1.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 等 行为。 2.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 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基 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 1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 3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结 算账 户; ( 4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 5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资 产 生 的应 收 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应收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 7 )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2.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 1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 该 账户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 2 )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 3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3.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名称: 泓德 优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账 户开 户行: 中国 光大 银行北 京分 行丰 盛支 行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 金的 托 管 专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的 名义 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 包 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户 进行 。 ( 2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 3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其 他 有关规 定。 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 深 圳 分公 司 为 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 2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证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 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一 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 交 收价 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其 他 监 管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 司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 券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共 同代 表 基金 签 订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本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协议副 本。 6.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有 关 实 物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 人 的保 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 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及 基 金托 管 人 委 托保 管 的机 构 以外 机 构 实 际有 效 控制 的 证券 不 承 担 保管 责任。 8.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将 重 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二 份 以 上 正本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与 合 同 原 件核 对 一致 的加盖 公章 的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或 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 1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的总 份额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均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 2 )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 3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 1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债 券 、 权证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 2 ) 估值方 法 1 )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c) 交 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d)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b)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3 )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 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 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3.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 1 )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 2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 仅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 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总 和 超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额 部 分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方。 4 )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3 ) 估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 确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 赔偿损 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 机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4 )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4.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1 )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 2 )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 3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5.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 1 )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 2 ) 报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 3 )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安排 1 )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月 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由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定 期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托 管 人得 到 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 持有 人 名 册 后与 基金管 理 人 分别 进行 保管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 式,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基金托管人 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 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 供相关资料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 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 的 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该会当 时有 效 的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1. 基金管 理人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托 管协 议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盖 章 以及 双 方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代 表 签字 , 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根 据中 国 证 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2. 托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生效 。 托 管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3. 托管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4. 本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 议双 方各持 二份 , 备 存二 份,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各 一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法律 效力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 的 服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定 期 或 不 定期 发 送对 账 单, 但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未 详 实 填 写或 更新客 户资 料 ( 含姓 名、 手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 邮 寄地址 、 邮 政编 码等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送出 的除 外。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账 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按 分 红权 益 再投 资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具 体 以届 时 的 基 金分 红公告 为准 ) 。 红利 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 基 金 可 通 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提 供 定期 定 额 投 资的 服 务 , 即 投资 者 可 通 过固 定 的销 售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额 限制 。 定 期定额 具 体 实施 时间 和业 务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介及 公司 网站的 公告 。 (四)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可 在 同时 销 售 转 出基 金 、 转 入 基金 并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基 金、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 办理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投 资者 可 获得 一 定的 费 率 优 惠, 具 体业 务 规则 和 办 理 时间 详 见我 公 司发 布 在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五)呼叫中心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 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电 子 邮件 地 址 并 通 过本 公 司 客 服电 话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七)短信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手 机 号码 并 通 过 本 公司 客 服 电 话订 制 短信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务 。 (八)客户投诉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 人和 销 售 机 构所 提 供的 服 务进 行 投 诉 或提 出 建议 。 投资 者 还 可 以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自 2016 年 5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公告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报 》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名 称 公告时 间 1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陆 金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开通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6/6/12 2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6/25 3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6/25 4 泓德优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6/7/21 5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泰 诚财 富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8/1 6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 在指 定销 售机构 申 (认) 购、 定投 金额 限制 以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8/4 7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8/4 8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 在指 定销 售机构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8/10 9 泓德优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6/8/27 10 泓德优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6/8/27 11 关于网 上交 易系 统增 加快 捷支付 方式 并实 施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9/1 12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 在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申 (认 )购 、定投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6/9/6 13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直销 开通 汇款 交易 的公告 2016/9/10 14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及开 通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9/14 15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 在指 定销 售机构 申 (认) 购、 定投数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6/9/21 16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首创 证券 申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9/27 17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6/10/19 18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6/10/19 19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6/10/19 20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乾 道金 融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0/20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序号 公告名 称 公告时 间 21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及参 与其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10/20 22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0/20 23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大 泰金 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及开 通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10/24 24 泓德优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6/10/25 25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及开 通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11/4 26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公告 2016/11/17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泓 德 优选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泓 德 优 选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 优 选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十二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