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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沃利货币A(002936)

华夏沃利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 夏 沃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8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9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1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3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5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18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19 十一、 基金 费用 ................................................................................................................................ 20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2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2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3 十五、 禁止 行为 ................................................................................................................................ 25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6 十七、 违约 责任 ................................................................................................................................ 28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29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29 二十、 其他 事项 ................................................................................................................................ 2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29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2 鉴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拟募集 华夏 沃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 鉴于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华 夏沃 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华 夏沃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明确 华夏 沃利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特 制 订本协 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华 夏沃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中 定义 的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有 抵触 应以 《 基金 合 同》 为准 , 并依其 条款 解释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 金募 集;( 二) 基金 销售 ;( 三)资 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 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华 夏沃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订 立 。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 值计算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 相互 监督 等有 关事 宜中的 权利 、义 务及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遵循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 的原则 , 经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4 (1) 现金 。 (2)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 (3)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产 支 持证券 。 (4)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 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三 百九 十 七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在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的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 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及其 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资 产 支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 券除外 。 3)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于 有 固定期 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货币市 场基 金 投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 资 于不具 有基 金托 管 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5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5% 。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5) 货币 市场 基金 应当 保持 足够比 例的 流动 性资 产以 应对潜 在的 赎回 要求 , 其 投资组 合 应当符 合下 列规 定: ○ 1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 2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 3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 4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8)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 在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6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应 定期 和 不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交 易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7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 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 目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利 、义 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其 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认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 材料上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反 馈, 说明违 规原 因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8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是否 及时 、 准确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否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是 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 行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9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 起 10 日内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相 关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10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 网 银”)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算 汇划 业 务。 5、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据 法》 、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支 付结 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 立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备 , 并在 备案 通过 后 在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 债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交 易,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账 户。 2、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协议 正本 由基金 管 理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 本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11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基金 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尽 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和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书 面通 知(以 下称 “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人 员 名单、 签字 样本 、预 留印 鉴和启 用日 期, 注明 相应 的权限 ,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指令 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有 权发 送人 员( 以下 简称“ 被授 权人 ”) 身份 的方法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授权 通知 应加 盖公 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 通知 后,以 电话 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授 权通知 自其 上面 注明 的启 用日期 开始 生效 ,在 此后 三个工 作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授权 通知 的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通知 后,将 签字 和印 鉴与 预留 样本核 对无 误后 ,应 在收 到授权 通 知当日 电话 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授权 人及 相关操 作 人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其他 款项收 付 的指令 。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支付 时间 、到 账时 间、金 额、 账户 、大 额支 付号等 执行 支 付所需 内容 ,加 盖预 留印 鉴。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 定,在 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指 令, 被授 权人 应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指令由 “授 权通知 ”确 定的 被授 权人 代表基 金管 理人 用传 真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 管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12 理人及 时通 过电 话与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指令 内容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在 15:00 之 前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 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 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 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可 不予 执行 ,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执 行该 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责 任。 如基 金管 理人 要求当 天某 一 时点到 账, 必须 至少 提前 2 小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付款指 令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或账户 资金 不足 ,未 能留 出足够 的执 行时 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 时 执行的 ,基 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导致 的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银行 间市 场成 交单加 盖预 留 印鉴后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被授 权人 发出 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 金 托管人 依照 “授 权通 知” 规 定的方 法确 认指 令的 有效 后, 方 可执 行指 令。 指 令执 行完毕 后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仅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授 权文 件对指 令进 行 表面相 符性 的形 式审 查, 对其真 实性 不承 担责 任。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及交割 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模糊不 清或 不全 等。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错误 时, 有权 拒绝执 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 核时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有 关基金 的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的 规定 ,如交 易未 生效 ,则 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 以约 定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此造 成的 损失免 责。 基金托 管 人 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 核时 , 如发 现投资 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暂 缓执 行指 令,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拒不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未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正 常指 令执 行, 应在 发现后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给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对 由此 造 成的直 接经 济损 失负 赔偿 责任。 (七) 被授 权人 员的 更换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13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 少三 个工 作日, 使 用传真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加盖公 章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注明 启用 日期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自 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 日期起 开始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对 授权 通 知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启 用日 期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将 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的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授权, 并且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则对于 在变 更通 知的 启用 日期后 该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 令, 或超 权限 发送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 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应代 表基 金与 被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 订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将基 金交 易单 元号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中 披露 相关 内容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资 金划 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金划 拨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不 得延误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托管 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资 金划 拨指 令时, 基金 银 行账户 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足 的资 金。 基金 的资 金头寸 不足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 管人的 划款 处 理时间 和在 途时 间。 在基 金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止付 但应 及时 电话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结 算方 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 形式 进行 。如中 国人 民银 行有 更快 捷、安 全、 可行 的结 算方 式,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需 要进 行调 整。 3、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而 发生 的场内 、场 外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登 记结算 机构 办理 。如 因基 金托管 人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14 的自身 原因 在清 算上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赔 偿基 金的 损失; 如果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予 必要 的 配合,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 成相 关登 记结算 公司 通知 的事 项后 应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基金 无法 按时 支付 证券 清算款 ,按 照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 规定办 理。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日进 行核 对。 每日对 外披 露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之前 ,必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记 录完 全 一致。 如果 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簿 记录 不一 致, 造成 基金会 计核 算 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由此 导 致的损 失由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每 一交易 日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在当 日全 部 交易结 束后 ,将 编制 的基 金资金 、证 券账 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账 目 核对。 对实物 券账 目, 相关 各方 定期进 行账 实核 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定期 核对 证券账 户中 的证 券数 量和 种类。 双方可 协商 采用 电子 对账 方式进 行账 目核 对。 (四)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及 转换款 项。 3、 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金 清算账 户 ” 间 的资 金清 算 遵循 “净 额交 收” 的原 则 , 即 按照 托管账 户当 日应 收资 金( 包括申 购资 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款 )与 托管 账户 应付 额(含 赎回 资 金、赎 回费 、基 金转 换转 出款及 转换 费) 的差 额来 确定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或 净应付 额, 以 此确定 资金 交收 额。 当存 在托管 账户 净应 收 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在 约定交 收 日 15:00 前从 “ 基 金清算 账户 ” 划到 基金 托 管账户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 净应付 额时 , 基金托 管人 按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交 收约 定交 收 日 12:00 前划 到“ 基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15 金清算 账户 ”, 特殊 情况 时,双 方协 商处 理。 4、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上款 约定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全额 、 及 时汇 至基 金托 管 账户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全 额、及 时汇 至“ 基金 清算 账户” ,由 此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直接 经济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但 不可 抗力 及非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导 致的除 外。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清 算交收 安排 1、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收 益分 配方案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2、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收 益分 配进 行账 务处理 并核 对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分发 现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划 款指 令在 指定划 付日 及 时将资 金划 至基 金管 理人 指定账 户。


3、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分 红 款支付 指令 时, 应给 基金 托管人 留出 必需 的划 款时 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关于证 券 投资基 金执 行< 企 业会 计准 则> 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以约 定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将 复 核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予以 公 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照票 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 率 法进 行摊 销,每 日计 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 采用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即 “影子 定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负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16 偏 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 交 易日 内将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 。 当正 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 日内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使用 风险 准备 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 持有投 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进 行 财产清 算等 措施 。发 生上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基金 管理人 应编 制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其他 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先行支 付赔 偿金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如 采用 本协 议第八 章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中估 值方 法的 第 (1)-( 2 ) 进行处 理时 , 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出 错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发 现,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2、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1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情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任 。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降低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 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 结束后 的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传 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18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 在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 15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 文 件审核 检 查 。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将 本基 金的可 分配 收益 根据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数量 按比 例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进行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该 符合基 金合 同中 收益 分配 原则的 规定 ,具 体规 定如 下: (1) 当基 金满 足下 列条 件 时,可 以进 行收 益分 配: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 、按 日支 付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情 况, 以基 金净 收益 为基准 , 为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分 配, 且每 日进 行支 付。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算 保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进行 分配 ,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投 资 人记正 收益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益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当 日 投资人 不记 收益 。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 算并分配,每日收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 )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每日 收益 支付 时,若 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则为 投资 人 增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若 当日净 收益 小于 零, 则缩 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若投 资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19 人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若收益 为负 值, 则从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款 中扣除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信 息披 露办 法》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 露的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公开 披露 前的 基金 信息、 从对 方 获得的 业务 信息 及其 他不 宜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任何 第三 方泄露 。法 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以及 审计 需要的 除外 。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监 管 机构的 命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信 息披 露中 的职责 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彼 此监 督,保 证其 履 行按照 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义 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文 件, 包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定期报 告、 临时 报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公告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必要 的公 告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 公布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20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本协 议第 八章第 (六 )款 的规 定对 相关报 告进 行复 核。 基金 年报经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公 告, 必须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和《 证券 时报》 中 选择一 种报 纸或 证监 会指 定的其 他媒 介发 布。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 (3 )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时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四)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出具 基金 托管 情况 报告 。基金 托 管人报 告说 明该 半年 度/ 年 度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基 金合 同》 的情 况, 是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的组 成部分 。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 0.3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致的 财务 数据 ,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 0.08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21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致的 财务 数据 ,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三)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 于由 B 类 降级 为 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确认 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作 日起 适用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费率 。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 自确认 其 升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 各 类别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具 体如 下: H =E ×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登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 时支付 的 ,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四) 由于 本基 金为 开放 式基金 ,规 模随 时可 变, 当本基 金达 到一 定规 模或 市场发 生 变化时 ,在 遵守 相关 的法 律法规 并履 行了 必要 的程 序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酌情 调低 销 售服务 费率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五) 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 的销售 服 务费之 外的 其他 基金 费用 ,应当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 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前的 律师 费、会 计师 费 和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托 管人对 不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以及 《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费用 有权 拒绝 执行。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的 约定 ,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费用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做出 书面解 释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或 合理的 理由 , 可以拒 绝支 付。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四 )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 始凭证 、记 账凭 证、 基金 账册、 会 计报告 、交 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等 ,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 金账 务处理 、资 金划 拨等 有关 的合同 、协 议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后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协 助接 任人 接收 基金 的有关 文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23 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在 新基金 管理 人产 生前 ,中 国证监 会可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 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表决通 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 由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净 值 。 (7 ) 审 计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 。 (8)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3、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后,新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临时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管理 业务前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24 原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需采 取审 慎措 施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造 成损 失, 并有 义务 协助新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运 作。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在 新基金 托管 人产 生前 ,中 国证监 会可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 ) 表决通 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 由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及 时接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和净 值 。


(7 ) 审 计 :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 。 3、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新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接受 基 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前, 原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 义务 协助 新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25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职 责终 止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前,中 国证 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1、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临 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4、 备案 并公 告 : 上 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 由大 会 召集人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上联 合公 告。 5、 交 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 理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基 金管理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移交手 续,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接 收。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与新 任基 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6、 审计 并公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规定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计费 用在 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7、 基金 名称 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后 , 本基 金应 替 换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管 理 人有关 的名 称或 商号 字样 。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项下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禁 止行 为如 下: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一条、 第三 十九 条禁 止的 行为。 (二 )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得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 《 基 金法》 第七 十四 条禁 止的 投资或 活动 。 (三) 除《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基金 管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26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身和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任 何尚 未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的方式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不得 对他 人泄露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资金头 寸不 足的 情况 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六) 在资 金头 寸充 足且 为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 出足够 时间 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七) 除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动用或 处 分基金 财产 。 (八)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为同 一机 构, 不得相 互出 资或 者持 有股 份。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 务上 互相 独立 ,其高 级基 金管 理人 员或 其他 从 业人 员 不得相 互兼 职。 (九) 《基 金合 同》 投资 限制中 禁止 投资 的行 为。 (十)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的,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相 关限 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发 生《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27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登 记机构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后 2 日 内应 就清算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28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 违约责 任。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违 反《 基金 法》 规定或 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 ;因 共同 行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承 担连 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一方 承担连 带责 任后 有权 根据 另一方 过错 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 。但 是发 生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1)基金 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 规章、 市场 交易 规则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 (2) 在没 有故 意或 过失 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投资原 则 而投资 或不 投资 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3)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协议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协 议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部 分履 行本 协议 的任 何不可 抗力 事 件,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 法 律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 国人民 银行 结 算系统 故障 、计 算机 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 、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 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他 非基金 托管 人故 意造 成的 意外事 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 一方 当事 人(“ 违约 方” )的 违约 行为给 基金 资产 或基 金投 资者造 成 损失, 而另 一方 当事 人( “守约 方” )赔 偿了 基金 资产或 基金 投资 者的 损失 ,则守 约方 有 权向违 约方 追索 由此 遭受 的所有 直接 损失 。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 一方 在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尽 力防 止损失 的 扩大。 没有 采取 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非 违约 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资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 或降低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违 反 托管协 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29 (四)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继 续履 行本 协议 。 (五) 本协 议所 指损 失均 为直接 损失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 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 经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草 案。 托管 协议 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文 本为 正式文 本。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 基金合 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生 效。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有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各 1 份 外,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 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 未尽 事宜 ,当 事人 依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 法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 。 (以下 无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