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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起点混合(002111)

华宝新起点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份额发售公告 
1 
华宝兴业新起点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重要提 示 
1 、 华 宝兴 业新起 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募 集已获 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关于准予 华宝 兴业新 起点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5 】1996 号文 )和《 关于 准予华 宝兴业新 起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变 更注 册的批 复》 ( 证监许可 【2016 】2564 号文 )准予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 集
的 准予,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 收益做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2 、本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为 契 约型开 放式 。 
3 、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公 司”) , 基金 托
管人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中 国 民生 银行 ” ) , 登记 机构 为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4 、本 基金自2016 年12 月12 日起 至2017 年 1 月6 日,通 过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本公 司” ) 的直销 柜台 、直 销e 网金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发售 。 
5 、持有 建设银 行卡、 中国 银行卡、 工商 银行卡 、农 业银行卡 、招 商银行 卡、 兴业银 行
卡、 广 发银行 卡、 民生银 行卡、 浦发银 行卡、 中信 银行卡 、光大 银行卡 、平 安银行 卡、交
通银行 卡、 上 海农 商行 卡 、 温州 银行卡 、 长沙 银行 卡、 南京 银行 卡、 金 华银 行卡、 浙 商银 行
卡、 天 天盈 账户 个人 投资 者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 上交 易的相 关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www.fsfund.com) , 办理基 金账 户开 立、 认 购、 资
料变更 、分 红方 式变 更、 信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6 、本基 金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 投资 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
募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7 、基金 不设 募集 份 额上 限 。 份额发售公告 
2 
8 、投资 者 欲购 买本基 金, 需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 基金募集 期内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e 网金 和 指定 代销 机构 同时为 投资 者 办 理开 立基 金账户 的手 续。 在基 金募 集期间 , 投 资者
的开户 和认 购申 请可 同 时 办理。 
9 、根据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一个 投 资者 只能开 设和 使用一个 基金 账户; 不得 非法利 用
他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投资 者应保 证用 于认
购的资 金来 源合 法 , 投资 者应有 权自 行支 配 , 不存 在任何 法律 上、 合约 上或 其他障 碍。 
10 、 本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 通过 直销e网 金和 代销 机构 认 购本基 金份 额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0
元人民币 。通 过直销 柜台 首次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10 万元人民 币, 追加认 购最 低金额为100 元
人民币 。 已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购 买过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投资 者 , 不受直 销柜 台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认 购申 请一 经销 售机构 受理 ,则 不可 以撤 销。 
11、 基 金销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认 购申请 。T日 的申请 是否有 效应以 基金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登记 为准。 投资 者 可以 自T+2
日起, 通过 其原 认购 网点 柜台或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 , 查询认 购申 请的
交易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认 购的 份
额。 
1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 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详 细阅 读刊登在2016年12月9 日《证券 时 报》 上的《 华 宝兴 业新起 点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 明书” ) 。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及
本公告 将同 时发 布在 本公 司网站 。 投资 者 亦 可通 过本 公司网 站下 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了 解基 金
募集相 关事 宜。 
13、 各 代销 机构 的办 理网 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 项参照 各代 销机 构在 其各 销售城 市当
地的公 告。 
14、在 募集 期间 ,除 本公 告所列 的代 销机 构外 ,如 增加其 他代 销机 构将 及时 公告。 
15、 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适当 延长
或缩 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 及时公 告 。 
16、风 险提 示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 因
整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份额发售公告 
3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其 他风 险。 本基 金是 一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 型基 金,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 资 者 在进 行 投资 决 策前, 请 仔 细阅 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 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同 》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
资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
风险。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 绩也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 者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一、本 次基金 份额 发售基 本情况 
1 、 基 金名 称: 华 宝兴 业新 起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2111 , 基 金
简称: 华宝 新起 点混 合) 
2 、基 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4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 
5 、基金 不设 募集 份 额上 限 。 
6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7 、销 售渠 道与 销售 地点 
(1) 直销 机构 
1 )直 销柜 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份额发售公告 
4 
法 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 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 销 e 网 金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认/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公司 网站:www.fsfund.com 。 
(2) 代销 机构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本次募 集期 间, 如 新 增代 销机构 ,将 另行 公告 。 
8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 同生效 
根据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招募 说明书 公告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月 。
本基金 的认 购期 间 为2016 年12 月12 日起 至 2017 年1 月6 日 。 在 上述 期间, 本基金 开始 面
向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及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同时 募集 。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元 人 民币 ,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不 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 且 基金 募集 达到基 金备 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募 集结 束 之 日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自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到 基金备案 条件 , 则基 金募 集失败 。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
基金募 集 期 届满 后 30 日 内 返还 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 
9 、基 金认 购方 式与 费率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购 价格 :基 金份 额 发售面 值 。 
(3) 本基 金 不 收取 认购 费 。 
(4)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 基金 份 额发售 面值 份额发售公告 
5 
上述认 购 金 额在 认购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 基金 ,假设 其认 购资金在 认购 期间产 生的 利息为 1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10 )/1.00 =100,01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1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在认 购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可得 到100,010.00 份 基 金份额 。 
(5) 首次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 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 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息 转 份额 ,以 登记机构 的 记录 为准 。 
 
二、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本次 基金的 募集, 在募 集期内面 向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及 合规的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同时 募集 。 
2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接受 认 购金额 在 10 万元 人民 币 以 上(含10 万 元) 的 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 追加 认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100 元 人民 币 。 
3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e 网金 和代销 机构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0元人 民币。


4 、已在 基金管 理人直 销柜 台购买过 本公 司管理 的其 他基金的 投资 者 ,不 受直 销柜台 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5 、募集 期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认购本基 金。 已购买 过本 公司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 投 资者,在 原开户 机构 的网 点购 买本 基金时 不用 再次 开立 本公 司基金 账户 , 在新 的销 售机 构网点 购买 本 基金时 ,需 先办 理多 渠道 开户业 务, 此业 务需 提供 原基金 账户 卡号 。 三、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程 序 个人投 资者 可到 本公 司直 销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 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理基金 的 账户卡 开户 、认 购申 请。 ( 一) 通过 直销 柜台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2016 年12 月 12 日 起至 2017 年1 月6 日 9 :30 至 17:00。 份额发售公告 6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开 户: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地 点及 联系方 式见 前)提供 下列 资料办 理基 金的开 户 手续: a 、本人 法定身 份证件 原件 及复印件 (包 括居民 身份 证或军官 证件 等有效 身份 证件, 下 同) ; b 、投 资者 任一 储蓄 账户 凭 证; (2) 认购 :将 足额 认购 资 金汇入 本公 司指 定的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开立 的直 销资 金专户 户名: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分行 营业 部 账号: 31001550400056006698 联行行 号:52364 大额现 代支 付系 统:105290036005 (3) 凭汇 款凭 证, 投资 者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 申请表 。 3 、注 意事 项 (1) 认购 申请 当日 下午 5 :00 之 前, 若个 人投 资者 的认购 资金 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金 直 销资金 专户 ,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请 顺延 受理 。 申 请受 理日期 (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资金 到账 日为 准。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 资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d 、在 募集 期截 止日 下 午 5:00 之 前资 金未 到指 定基金 销售 专户 的;





e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 无效资 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3) 在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 为无效 认购 后 7 个 工作 日 (届时 募集 期已 结束 的除 外)内 投 资者 可 以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 未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的 由本公 司将 认购 款划 往 投 资者 指 定银 行 账户。 ( 二) 通过 直 销e 网金 办 理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2016 年12 月 12 日 起至 2017 年1 月6 日 。 工作日的 认购申 请至 17:00 截止,17:00 以后 的认 购申 请或 非工作 日的 认购 申请视 为份额发售公告 7 于下一 个工 作日 提交 。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开户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开 立基 金账 户和 交易 账户 , 具 体流 程为 : 选 择 银行卡 ( 目前 支 持建设 银行卡 、中国 银行 卡、工 商银行 卡、农 业银 行卡、 招商银 行卡、 兴业 银行卡 、 广发 银行卡 、民 生银 行卡 、浦 发银行 卡、 中信 银行 卡、 光大银 行卡 、平 安银 行卡 、交通 银行 卡 、 上海农 商行 卡、 温 州银 行 卡、 长 沙银行 卡、 南 京银 行卡、 金 华银 行卡、 浙商 银行卡、 天天 盈 账户 )= 〉银行 身份 验证, 绑定银 行卡 = 〉签服 务协 议 =〉 输 入个 人信息 =〉 开户申 请提交 完成 ;


(2 )认 购





认 购具 体流 程为 :登 陆“e 网金 ” ( 开户 当天 可 凭开户 证件 登录 )= 〉进 入 基金认 购 = 〉 选择认 购基金 名称 = 〉选 择银行 卡、输 入认购 金额 =〉银行 卡支付= 〉返 回商 户(华 宝 兴业 基金)=〉 认购 申请 提交 完 成。 3、其 他注 意事 项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时 , 系 统 会 将 投 资 者 的 银 行 卡 与 基 金 交 易 账 号 绑 定 , 请 开 户 时 慎 重 选 择。 ( 三)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个人投 资者 在其 他代 销机 构的开 户及 认购 手续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四、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程 序 机构投 资者 可到 本公 司直 销柜台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办理 基 金 的账 户卡开 户 、 认购申 请。 (一) 通过 直销 柜台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2016 年 12 月 12 日 起至 2017 年 1 月 6 日, 上午 9 :30 至下 午 17 :00 。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开户 :提 供下 列资 料 办理基 金的 开户 手续 : a 、加盖 单位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 印件及 副本 原件;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b 、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 份额发售公告 8 c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 d 、印 鉴卡 一式 三份 ; e 、指定 银行账 户的银 行《 开户许可 证》 或 《开 立银 行账户申 请表 》原件 及复 印件( 或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 ; f 、填 妥的 相关 基金 开户 申 请表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基 金认购 申请 表( 加盖 预留 印鉴章 ) 。 其中 e 所指的 指定 银行账 户是指在 本直 销中心 认购 基金的机 构投 资者需 指定 一家商 业 银行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作为 投资者 赎回 、 分红及 无效 认 ( 申) 购的 资金 退款 等 资金结 算汇 入账 户。 此 账户 可为 投资 者 在 任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 (2)认 购:以 电汇或 支票 主动付款 方式 将足额 认购 资金汇入 本公 司指定 的在 中国建 设 银行开 立的 直销 资金 专户 。


户 名: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 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海 分行 营业 部





账 号:


31001550400056006698





联 行行 号:52364


大额现 代支 付系 统:105290036005 (3)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 申 请表 。 3、注 意事 项 (1) 认购 申请 当日 下午 5 :00 之 前, 若机 构投 资者 的认购 资金 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金 直 销资金 专户 ,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请 顺延 受理 。 申 请受 理日期 (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资金 到账 日为 准。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 资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d 、在 募集 期截 止日 下 午 5:00 之 前资 金未 到指 定基金 销售 专户 的;


e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 无效资 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3) 在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 为无效 认购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届 时募 集期 已结 束的 除外) 投 资者 可 以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 未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的 由本公 司将 认购 款划 往 投 资者 指 定银 行 账户。 ( 二)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份额发售公告 9 机构投 资者 在其 他代 销机 构的开 户及 认购 手续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五、清 算与交 割 1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 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认 购 资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 者所有。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2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 登 记 机构 在 募集 结束 后完 成。 六、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具 备 下列条 件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备 案手 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具备 上 述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 之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收 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 以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 资者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七、本 次份额 发售 当事人 和中介 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份额发售公告 10 电话: (021 )38505888 传真: (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三)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直 销 e 网 金系 统、 移动 客户端 (工 薪宝 APP 、微 信平台 )办 理本基金 的认/ 申购、 赎回 、转换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参 阅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 :邓颜 份额发售公告 1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四) 登记 机构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 六)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黄浦 区湖 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