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裕丰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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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人: 兴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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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1、 兴业 裕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的 募集已 获中国
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6】198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代表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 出 实 质 性
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 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 机构为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 兴业基金 ” ) , 基金托管人为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浦发银行 ”) 。
4、本基 金募集 对象包 括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5、 本基金自2016 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
构 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
时公告。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 金的销 售机构 为本公司 的 直销 机构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7、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 直销机
构 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但
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 在本 基金销 售机构 的销售网 点进行 认购时 ,投资人 以金额 申请, 每个基
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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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认购 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 购费)。 投资者 每笔追 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1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和 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9、 基金 销售机 构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10、 本公告仅对 “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
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 “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
读2016 年12 月9 日 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
的《 兴业 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ib-fund.com.cn)。投 资人 亦可 通过 本 公司网 站下 载基 金申 请 表格和 了解
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5561) 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
风险和预 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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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 存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
短期融资为目的的公司债券,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再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 本 次基金 份额发售 基本情 况
1、 基金名称: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简称: 兴业裕丰债券 (基金代码:003640)
3、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5、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7、投资 目标 : 在严格 控制投资 组合风 险的前 提下,通 过积极 主动的 资产配
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8、风险 收益特 征 :本 基金为债 券型基 金,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 中较低 风险的
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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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基金份 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 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 月 12 日。本公司根据认
购的情况可适当 调整 募集时间, 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 但整个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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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募 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 本公司直销 机构进行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基金 份额的 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
认购金 额(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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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
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 10)/1.00= 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为10 元,则其可得到 9,950.36 份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
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认购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 元 (含认 购费 )。投资 者每笔 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
额为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
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资金 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 任何人
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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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三、 个 人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本公司 直销机构 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一)直销中心
1、 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 :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及复印件;
(2 )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4 )《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个人版) ;
(5 )签署《传真委托协议书》 ;
(6 )承诺函。
注: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
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 )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
(3 )身份证件原件 (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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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二)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份额发售日 (周六、 周日正常营业) , 全天24 小时接受开
户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 请 参 照 公 布 于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上的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开户指南 》 以及 《 兴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指南 》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 )尚 未开通 兴业基 金网上直 销的个 人投资 者,可以 直接登 录本公 司网站
(www.cib-fund.com.cn ), 根据 页面 提示进 行开户 操作 ,在 开户申 请提交 成功
后可直接 登录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
(3 )已 经开通 兴业基 金网上直 销的个 人投资 者,请直 接登录 兴业基 金网上
直销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三) 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个人投资者 T 日 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 机构 查询
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个人投资者
寄送开户确认书。
(3 )个人投资者 T 日 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 机构 查询
认购接受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
到本公司 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 )直 销机构 与其他 销售机构 的 销售 网点的 业务申请 表不同 ,个人 投资者
请勿混用。
(5 )个 人投资 者当日 提交申请 并在当 日规定 时间内认 购资金 到账, 方可视
为有效申请; 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 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
请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 则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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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6 )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 机 构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1)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 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 :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
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 )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或民政 部门等 颁发的 注册登记 证书复 印件, 加盖公
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开 户许可 证》复 印件或指 定银行 出具的 开户证
明原件,加盖公章;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9 )印鉴卡;
(10 )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11 )承诺函(加盖公章);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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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投资人风险承 受能力调查问卷》 (公 募机构版) 。 注: 其中 指定银
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
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 机构投资者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 )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
5) 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6) 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机构投资者 T 日 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 机构 查询
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
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机构投资者 T 日 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 机构 查询
认购接受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
到本公司 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 )机 构投资 者当日 提交申请 并在当 日规定 时间内认 购资金 到账, 方可视
为有效申请;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 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
请可视为 有效申 请;如 果机构投 资者认 购资金 当日到账,但是 晚于规 定时间,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5 )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 时间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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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清 算与 交割
1、 若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则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产 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在基金 募集结 束后对 基金权
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 退款
1、投资 人通过 直销机 构 进行认 购时产 生的无 效认购资 金在认 购结束 后三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到基 金合同 的 备案 条件,或 基金募 集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
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 基 金的 验资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本 次募 集有关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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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联系人:朱萍
3、 直销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名称: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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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 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 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4、 登记机构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912
联系人: 曹国军
5、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6、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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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曾浩、吴凌志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