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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中证1000A(003646)

创金合信中证1000: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创金 合信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 自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基 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 2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 资金提供 方 认购的基 金 份额持有 期 限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不少 于 3 年;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 行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 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 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3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 托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 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4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5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 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 金 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 所,配备 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4 )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7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 之 一的,应 当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8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以外的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 (9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9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 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 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 人决定在 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 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议 者 持有的有 关 证明文件 、 受托出席 会 议者出示 的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及 有 关证明 文 件 符合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 (2 )经核 对,到会 者 在权益登 记 日代表的 有 效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 事项的投 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为 召 集人, 11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 示 的 委托人 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及 有关证 明 文 件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含)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 突的前提 下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可通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授 权他人代 为 出席会议 并 表决的, 授 权方式可 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12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13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 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14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15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 值 不能低于 面 值,即基 金 收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费用不同,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 同;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16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17 期顺延。 3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 资产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4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签署 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016% 的年 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H =E×0.016%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壹万元 (10,000 元)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 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8 5 、 上述 “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 -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 :证券账 户 开户费经 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 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 导致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 采取定量方法进行组合管理, 力争在控制本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5% 的基础上,追求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基 金 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 包 括国债 、 央 行票据 、 地 方 政 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 、 可 交 换 债券等 )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 金融衍 生 品 (包括 权 证 、股指 期 货 等 )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19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 90% , 投 资 于 标的指 数 成 份股及 其 备 选成份 股 的 比例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基金 财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 )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20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95% ,其 中 , 有价证 券 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 交易日终 , 持有的卖 出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 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 票市值和 买 入、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 平仓)的 股 指期货合 约 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1 3 、基金管 理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 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 组合限制 、 禁止行为 规 定的条件 和 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 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当 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 第 9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2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 表决通过 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23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 《 基金合 同 》 当事人 应 尽 量通过 协 商 、调解 途 径 解决。 如 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 解 24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 争 议 处 理期间 , 《 基金合 同 》 当事人 应 恪 守各自 的 职 责,继 续 忠 实、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 陆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贰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