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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聚鑫定期开放(003856)

国都聚鑫定期开放: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 都 聚鑫 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兴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2 
 
国 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重 要提 示 
1 、 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的募集已
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16 日证监
许可 〔2016〕2725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 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 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 类别为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方式为 定期 开放 式 ,即 采取在
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 
3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或
“ 基金管理人 ” ) , 基金托管人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兴 业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 )。 
4 、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16 年 12 月 8 日起 , 通 过场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适当提前终止 或者缩短基金份额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迟不 得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5 、本基金 将通过 本公 司 的各分 支机构 公开发 售 (具体 办理业 务时间 见各 分
支 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相关客服电话咨询) 。 
6 、本基金 的发售 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说 明书可以 决定停 止基金 份额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向中国证
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
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8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应使用中 登 公司 的开放 式基金账 户。若 投资者 已经 在
中登 公司开立 开放式基金账户, 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 直接以此基金账户
办理认购申请即可。 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 的各分支机构 办理开3 
 
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 、投资者 的开户 和认 购申请可 同时办 理,一 次完成, 但若开 户无效 ,认购
申请也同时无效。 
10 、 本基金每笔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 销售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 并及时
公告。 
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重复认购, 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 认购
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 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多次认购的 , 其认购金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 档次为基准
进行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11 、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
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认收到 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 到销售机构 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
成交确认信息。 
13 、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份额发售 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12 月 5 日《中国证券报》 上的
《 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 ) 。 
14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uodu.com ) 。投 资 者 亦可 通 过本 公 司网 站 下 载基 金 申请 表 格和 了 解 基 金
募集相关事宜。 
15 、 投资者所在地若未 开设 本公司的分支机构 ,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 户服务热
线电话(400-818-8118 )垂询认购事宜。 
16 、 在募集期间, 本公司可能增加新的 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留意相关 公 告信
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17 、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 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销售情况、 突发事件等) 对
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 、 风险提示 4 
 
(1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 额时应当 认真阅 读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
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 因此,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
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2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 人 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3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其净 值高低 并不预 示其未来 业绩表 现;基 金管理
人 的过往投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9 、本公司拥有和保留 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 一) 基金名 称 
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都聚鑫定期开放;基
金代码:003856 ,请投 资人留意) 。 
( 二) 基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运 作方 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5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份 额初 始面值 
每份 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 六) 投资目 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本基金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 
( 七)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主板 、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 同业存单、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权证、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对债券 的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60 %, 但在每 个开放 期 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权证投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及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及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八 )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九 ) 销售机 构 6 
 
1 、国都证券各分支机构 
办公地址:详见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guodu.com ) 
客服电话:400-818-8118 
2 、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十 ) 基金募 集期 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 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 募集期限 自 2016 年 12 月 8 日 起, 同 时面向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
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适当提前终止 或者缩短
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 并及时公告, 但最迟不得超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的基金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 可以综合各种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销售情况、 突
发事件等) 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说 明书可以 决定停 止基金 份额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募集结束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 期限届 满,未 满足基金 备案条 件,基 金管理人 应当承 担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7 
 
担。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 一) 募集期 内, 本基金 面向 合格投 资者 进行公 开 发 售。 
( 二) 认购方 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三) 认购费 率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 、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 
100 万 元( 含) 以上 500 万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四)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采 用金额 认购的 方式。基 金的认 购金额 包括认购 费用和 净认购 金额。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②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8 
 
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可得到 9910.99 份 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000=9,999,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10 )/1.00 元=9,999,0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可得到 9,999,010 份。 
( 五) 认购限 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 其认 购金额 按照单 笔认购
金额对应的费率 档次 为基准进行计算。 认购申请 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不可以撤销。 
(3 )本基金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 销售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 并
及时公告。 
(4 )本基 金对单 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或数 量 不设 上限,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分支机构 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 、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销售 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分支机构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 15:00 。 
3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9 
 
(2 )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基金投 资人风 险承受 能力调查 问卷》 ,阅读 并签署《 国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风险提示书》 ; 
(3 ) 填妥的 《 基金账 户开户申请表》 (仅限 分支机构现场开立基金账户 的情
形 ) 
4 、个人投资者到 本公司各分支机构 现场 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2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申请表》并签名。 
5 、开户及认购程序: 
到本公司 各分支机构现场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个人
投资者也可采用网上交易 或手机炒股的方式。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前, 均须填写
开户申请表、 《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阅读并签署 《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风险提示书》 。 
如客户到 本公司各分支机构 柜台开立基金账户,需遵循如下流程: 
(1 )个 人投资 者须本 人亲自办 理基金 账户开 户手续, 并提供 有效身 份证明
及复印件。 
(2 )柜 台业务 人员指 导投资者 填写开 户申请 表,并对 投资者 提交的 其他材
料进行审核。 
(3 )柜 台业务 人员指 导投资者 填写《 基金投 资人风险 承受能 力调查 问卷》 ,
并签字确认。 
(4 )柜 台业务 人员 提 供公司统 一下发 的《风 险提示书 》及《 基金投 资者权
益须知》 ,向客 户详细 说明内容 ,客户 完全了 解文件内 容并无 异议后 ,签字并归
档原件,客户如需要可提供复印件。 
(5 )柜 台业务 人员依 据经审核 后的开 户申请 表上填写 的内容 ,按要 求在交
易系统中录入开户资料。 
(6 )柜 台业务 人员依 据《基金 投资人 风险承 受能力调 查问卷 》上填 写的答
案,按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完成相关内容录入。 
(7 )柜台业务人员录入完毕后,为投资者打印开户申请受理单。 
(8 )投 资者开 立基金 账户后, 若先前 提交的 身份证件 或身份 证明文 件超过10 
 
有效期, 投资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本公司 有权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如客户到 本公司各分支机构 柜台办理认购,需遵循如下流程: 
(1 )柜 台业务 人员核 查客户是 否的确 需要采 用书面委 托方式 ,如不 必要,
则指导客户采用热自助、网上交易 、手机炒股 等其他委托方式。 
(2 ) 对于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 本公司各分支机构 柜台办理手续的情况,
由柜台业务人员指导客户填写基金认购申请表, 并对投资者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
审核。 
(3 )柜 台业务 人员依 据经审核 后的认 购申请 表上填写 的内容 ,按要 求在交
易系统中录入认购申请。 
(4 )如 果认购 的基金 产品风险 等级超 越了客 户的风险 承受能 力,在 提交认
购申请时, 柜台系统将做出相关提示。 柜台人员应向客户充分说明其选购的基金
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 并指导客户填写 《不适当投资者告知
书》 即表明客户本人已知悉该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匹 配情
况,并自愿购买本基金产品。 
6 、注意事项: 
(1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 ;如遇非工
作日 , 销售机构不办公 , 则相应顺延) 到办理开户 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 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 交易系统或手机炒股系统 查询。 
(3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 ;如遇非工
作日 , 销售机构不办公 , 则相应顺延) 到办理认购 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接受情况,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交易系统 或手机炒股系统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
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交易系统或手机炒股系统 查
询。 
(4 )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 )个人 投资者 申请 认购基金 时不接 受现金 ,投资者 必须预 先在用 于认购
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11 
 
四 、机 构 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分支机构 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 、 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认购期间 (周六、 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9:30
至 15:00。 
3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 有效营业执照、 机 关法人批文、 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加
盖公章) ; 
(2 ) 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加盖公章) ( 如有) ; 
(3 )法 定代表 人的身 份证件及 其复印 件(加 盖公章, 如为第 二代身 份证,
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 
(4 )法 定代表 人授权 委托书原 件(法 定代表 人签字, 非法定 代表人 亲自申
请时提交) ; 
(5 )控 股股东 或实际 控制人的 基本信 息(至 少包括证 件类型 及证件 号码、
证件有效期等信息) ; 
(6 )经 办人有 效身份 证件及其 复印件 (加盖 公章,如 为第二 代身份 证,应
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 
(7 )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适用于一般机构投资者) : 
《基金投 资人风 险承受 能力调查 问卷》 ,阅读 并签署《 国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风险提示书》 ; 
(8 ) 填妥的 《开放式基 金账户申请表》 , 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4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同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提供的(1 )- (6 )的材料 ; 
(2 )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 
5 、开户及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必须临柜办理基金开户手续, 其他同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6 、注意事项: 
(1 )一个投资 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 交易或手机炒股 系统查询。 12 
 
(3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交易 或手机炒股 系统查询。 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 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交易系统或手机炒股系统 查询。 
(4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开立的 本基金 募集专 户 ,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 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份额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
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
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2 、如果募 集期限 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 案条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13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联系人: 周月 
传真:010-84183311 
网址:www.guodu.com 
( 二) 基金托 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网址:www.cib.com.cn 
( 三) 国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各分支 机构 
办公地址: 详见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guodu.com ) 
客服电话:400-818-8118 
( 四)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14 
 
( 五)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 六)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楼 4 层 04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楼 4 层 04D 
执行事务合伙人:田雍 
联系电话:010-88354831 
传真:010-88354834 
联系人: 董雁蕊 
经办注册会计师:关晓光 、田雍 
八 、发 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基金募集失败, 募集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