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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大数据(002967)

浙商大数据: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浙 商大 数据 智选 消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基金名称: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50 号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业务并 获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 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在基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合 格的 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日常机 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 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 , 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或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 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 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 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 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怀疑 ,可 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 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 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 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 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公司自主研发的大数据智选模型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获取较好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益 类金融 工具, 以 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等)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资 于消费主题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占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 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 消费主题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 投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 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须事先履行相关程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七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或自然 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九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 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