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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成长混合(162201)

泰达宏利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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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泰达 宏利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 重要提 示 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周期类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类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21 号 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3 年4 月2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复 核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10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 计。 3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 … … … … … … … … … … …51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九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79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84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85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88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88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93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95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107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113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115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118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以及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周期类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类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泰达宏利 系 列 基 金 或 本 系 列 基 金 : 指 泰 达 宏利 价 值 优 化 型 成 长 类 行 业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周期类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稳定类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共同构成的泰达 宏利价 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成长: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周期: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稳定: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周期类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 : 指2005 年10 月2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 的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 管理 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2013 年 2 月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招募说明书: 指 《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 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系 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6 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 达 宏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销 售 代 理 协 议,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03 年4 月 25 日


基金的终止日: 指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存续期: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指在本系列基金 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赎回: 指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在本系列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转换为其它行业类 别基金份额或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间转 换导 致的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 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转换为该基金份额后的 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 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泰达 宏利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 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 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变 更; 国际、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 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8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 名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北方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 ;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49%。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原 名 湘 财 合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湘 财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截至 目前 , 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 系列基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泰 达宏 利首 选 企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泰 达宏 利市 值 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 宏利 领先 中 小盘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泰达 宏 利聚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泰达 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信用 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瑞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9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多元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汇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四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 董事长。 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天津 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副部长。 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 董事。 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天津财经学院, 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 位。1988 年至 2001 年 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处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雪屏女 士,董事 。拥 有天津大 学工科学 士和 中国人民 大学新闻 学硕 士学位。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 经济观察报社、 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及编辑; 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 2012 年至今 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 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加哥罗斯福大 学工商管理 硕士学 位。1988 年任职于 天津开 发区信托投 资公司 ,负 责信贷和外 汇管理 工作 ; 1989 年任职于 天津开 发区管理委 员会政 策研 究室,负责 区域发 展、 国企改革、 对外合 作政 策 的研究和制 定工作 ;1997 年任职于 天津经 济 技术开发区 总公司 企划 部,负责企 业发展 战略 研 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 组并购、 资源整合、 上市筹备和金融类、 实业类企业的 经营管理工作。 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 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10 何达德先生, 董事。 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 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 利行 政副总裁及宏 利 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首 席行政总监, 负责宏 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 包括个人保险、 雇员福 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 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及宏 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之董事。 现为 澳大 利 亚 精 算 学 会 及 美 国 精 算 学 会 会 员 , 在 寿 险 及 退 休 顾 问 工 作 方 面 拥 有 三 十 多 年 的 丰 富 经 验,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 董事。 毕 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 , 获得数学学士学 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加 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 政事务总监, 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 名国际投资银行、 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金委员会, 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 客户关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杜汶高先生, 董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学士学位, 现 为 宏 利 资产 管 理(亚洲) 总 裁 兼 亚洲 区 主管 及 宏利 资 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掌 管亚 洲 及日 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 香港除外) 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 波士 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 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年的 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士学 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 博士后研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 学院助理教授、 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 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 2007 年至今,担任 东北 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 独立董 事。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持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民商 法法学博士 学位。1990 年起先后 任职于 浙江 大学、中国 人民银 行非 银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 君 泽君律师事务所、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 、 《基金法》 起草小组成员、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目前担任中国人11 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 独立董事, 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 获得法学 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10 月, 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 现任 该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 22 年法律 实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 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 于宁 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治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1988 年至今任 职于南 开大学,历 任经济 学系 系主任、经 济学院 副院 长,担任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 副会长和秘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 监事长。 毕 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 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天津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 局;2008 年加入天津 市泰达 国际 控股(集团 )有限 公司 ,担任党委 委员、 董事 会 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 监事。 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 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和南 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 1998 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 巴克莱资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 2005 年加入宏 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至今, 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运营 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起担任运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硕士,2004 年5 月至 2005 年4 月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 业务部;2005 年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 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 现任投资副总监兼 基金投资部 总监; 具备11 年基金从业经验,11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12 学位,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2007 年 1 月 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 获企业管理学士和财务金融硕 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 先后 在国际证券、 日商大和 证券、 元大投信担任股 票 分 析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保德 信投信股票投资主管;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担任执行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就 职于 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 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 先后任职 于中信公司 、毕马 威国 际会计师事 务所等 公司 ,从事财务 管理和 管理 咨询工作。2002 年起 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 泰达 成长基金: 周琦凯先生, 管理学硕士,2010 年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职于研究部, 负责建筑建材 、 传媒互联网行业研究,曾先后担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等职务; 2015 年5 月14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具备6 年 基金从业经验,6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邓艺颖女士,简历同上。2015 年 4 月 3 日至 今担任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11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29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2003 年4 月至2005 年4 月由刘青山先生担 任基金经理。 自2005 年 4 月起至 2008 年 8 月由梁辉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8 月 起至 2010 年 1 月由王 勇先 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5 月由李源女士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4 月至 2013 年 5 月由梁辉先生 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由邓艺颖女士担任基金 经理 ;自2014 年11 月至2015 年6 月由陈炜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2) 泰达 周期基金: 13 邓艺颖女士,简历同上。2015 年 4 月 3 日至 今担任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1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29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由曾昭雄先生担 任基金经理; 自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2 月 由史博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5 年 2 月至2007 年 4 月由温震宇 先生 担任基金经理 。 自2007 年3 月20 日至2008 年8 月5 日, 由魏延军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2007 年 11 月至2009 年5 月, 由梁辉先生 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9 年3 月至2011 年3 月, 由吴俊峰 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7 月,由刘金玉 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4 年 11 月, 由陈桥宁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由吕 越 超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3) 泰达 稳定基金: 庄腾飞先生 ,经济学硕士 ,首席策略分析师。2010 年 7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任职于研究部, 负责宏观经济、 策略研究及金融、 地产行业研究, 曾先后担任助理研究员、 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等职务, 现任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2015 年5 月14 日起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23 日 起至今担任 本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 29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具备6 年基金从业经验,6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由康赛波担任 基金经理;自 2005 年 4 月至 2005 年 9 月 由吴剑飞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5 年 9 月至 2009 年 6 月由李泽刚担 任基 金经理 ; 自 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8 月由胡 涛 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9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 月由焦云女士担任基金经理 ;自2014 年1 月至2015 年12 月由陈丹琳女士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刘建、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 投资副总监 兼基金投资 部总监 邓艺颖、 研究部总监陈伯祯、 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洁、 首席策略分析师 兼资深基金经 理庄腾飞组成。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 陈伯祯、 戴洁、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14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 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证券监管机构允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5 (9)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6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 察稽核 与风 险管理部, 监察稽 核与 风险管理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 操作性。 2、内部控制 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控制 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对 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 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 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董事会下设 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督察 长:独 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 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 略。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对 公司营运和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 全面测量和监控。 监察稽核 部和 风险管理部: 分别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 务目标。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 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 内控 体系,高管 人员关于17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 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 相互独立 、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公司 资产和基 金资产独立、 投资决策独立,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 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建 立了风 险控 制小组,使 用适合的 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 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 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 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18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 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 根据2015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位, 较上年上升2位; 根据2015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 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6月30 日, 交通银行 资产总 额为人 民币79,563.22亿 元。2016 年1-6月 ,交通银 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76.6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 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 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 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 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 年12月至2013 年5月 任 本行副董 事长、执 行董 事、行长 。 牛先生1983 年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 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 至2013 年9月 任中国 投 资有限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中央汇 金投资 有限 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 、总 经 理;2005 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6月至2004 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19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 年8 月 起 任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总 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历任本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副 总 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长助理、 副 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 理。 袁女士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 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 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5 只。 此外, 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 募投资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社保 基金、 养老 保障管理基 金、企 业年 金基金、QFII 证券投 资 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托 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 地 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 原则 : 托管 中心制定的 各项制 度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 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 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 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 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负 责受托 基金 资产的保管 ,保证 基金 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 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适 当授权 、相 互制约的原 则,从 组织 结构的设置 上 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20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 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 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模、业 务范围 和业 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 托管中心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 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 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 并根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 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 化, 核 心作业区实 行 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 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 基金 资 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 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76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 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卡、中国银 行卡、 民生银行卡、 招 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 行卡、 交 通银行卡、 浦 发 银行卡、广发银行卡 、汇付天下“天天盈” 、 快钱支付账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汇付天下 “天天盈” 账户 、快钱支付账户。


(二)代销机构 1)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22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5)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2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泰 达成 长基金 )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24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0) 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11) 中 信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25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 上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 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 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26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5)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6)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27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温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上海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19) 天 津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20) 花 旗银 行(中 国) 有限公 司 ( 泰达稳 定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 楼01A 单元和02A 单元、 29 楼 02 单元、30 楼 01 单元、32 楼 01 单元 和 01B 单元、33 楼 01 单元和 03 单元、34 楼 01 单元及 3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 楼01A 单元和02A 单元、28 29 楼 02 单元、30 楼 01 单元、32 楼 01 单元 和 01B 单元、33 楼 01 单元和 03 单元、34 楼 01 单元及 35 楼。 法定代表人:欧兆伦(AU SIU LUEN ) 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30 1880 机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20 1268 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21) 大 华银 行(中 国) 有限公 司 ( 泰达成 长基 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11 号1 层105 单元,2 层,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116 号、128 号 法定代表人:黄一宗 客服电话:400-888-6826 银行网站:http://www.uobchina.com.cn 22) 星 展银 行(中 国) 有限公 司( 泰达成 长基 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1301 、18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1301 、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客服电话:400-820-8988 银行网站:www.dbs.com.cn 23) 湘 财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29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4)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5)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6)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30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 、19、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7)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8)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9)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31 联系人: 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0)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1)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32)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32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3)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 35)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3 36)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7)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8)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4 39)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0)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1) 南 京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35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42)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43)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4) 广 州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3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45)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6)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7)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8) 德 邦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9)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0) 东 海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38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51) 国 都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100007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2)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3)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39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54)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民 生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6)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40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57)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58)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深圳市华侨城深南 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59) 西藏 东 方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911-2233





41 60) 中信 证 券(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95548 61) 红 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62)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 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 63) 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4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64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65 ) 深圳众 禄金 融控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 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66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3 客服热线:400-700-9665 67 ) 蚂蚁( 杭州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266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68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9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44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0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1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2 ) 一路财 富( 北京)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73 ) 上海汇 付金 融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45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74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75) 北京 恒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 李悦 客户服务热线: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76)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77) 大泰 金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璐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46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78 ) 浙江金 观诚 财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户服务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79) 深圳 市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 层1006#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80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money.com 81 ) 北京广 源达 信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公司网址:http://www.niuguwang.com 47 客服热线:400-623-6060 82 ) 武汉市 伯嘉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幢23层1 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SOHO 城7栋2301、2304 法定代表人:陶捷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热线:400-027-9899


83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84 ) 北京晟 视天 下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六号万通中心D 座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热线:400-818-8866 邮编:100020


公司网址:https://fund.shengshiview.com/ 85) 北京 蛋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48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86) 北京 新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87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8 ) 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89) 北京 汇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49 网址:www.fundzone.cn 90) 上海 云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成立时间:2015 年 11 月 12 日 注册资本:2000 万元整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91) 上海 万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成立时间:2015 年 7 月 23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92) 北京 肯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93) 北京 格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50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94) 天津 国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202-124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成立时间:2016年1月29 日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公司网站: www.gomefund.com (三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电话:010 -66577769 传真:010 -66577750 (四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51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五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赵柏基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庞伊君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系列基金设立以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03 年6 月1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03 年6 月1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及基金间转换业务。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 52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即申购 、赎回 、基 金间转换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 份额赎回 、 基金间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 、 基金 间 转换 以持有的基金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 金管理 人在 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则。在 变更上 述原 则 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 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 、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的确认与通知 (1)申 购、赎回 的确 认与通知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 本系列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情况。 (2)基 金间转换 的确 认与通知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 本系列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3、申购 、赎 回款 项 和基金间 转换份 额的 支付:基金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方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回申请 确认后, 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 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 和份额 的支 付办法参照 本系列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 赎回和 基金 份额转换的 数额约 定: 投资人按金 额申购 基金 ,首次申购 每只行业 类别基金最低金额 500 元, 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本限制; 追加申购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最 低金额为 1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转购该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 为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投资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份额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53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 每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数 为 100 份;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每支行业类别基金单笔基金转换最低份数为 500 份; 基金间 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当持有人持有某只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 权要求将该持有人将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 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形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50万 1.2% 250万≤M<500万 0.75% 500万≤M<1000万 0.5%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注:网上直销等特殊申购费率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54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限 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购的 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系列基金任意一子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 赎回费率为 0.25%; 连续 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25%划归基金资产。 3、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 或 更 新招募说明 书 中逐一 列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内 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 但最 迟应与调整 实施 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公告。 4、 自2013 年6 月14 日起, 基金管理人面向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6 月13 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公 司网站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 5、根据 2015 年 4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 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 2015 年4 月20 日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官方网上直销、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mfcteda_BJ)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统一调 整为 1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单笔 10 元。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 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基金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赎回金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 资产。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55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申购基 金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投资者 在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或基金间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成 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 出现 以下情况 之一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申购 和 基金间转 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 或 其他情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某行 业 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市场缺 乏合适 的投 资机会,继 续接受 申购 和基金间转 换可能 对已 有 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会 严重损害 已有某 只行 业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其他 申购 和基 金间转换 ;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代 销机构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 支持 等 不充分;


(6) 发生基 金合 同或招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的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 暂停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申购或基金间转换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 暂停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申 请:


(1)不可抗力;


(2)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 或 其他情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6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 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 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的办理。


(九)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 单个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 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 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 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 金 转 换 为 该 基 金 份 额 后 的 总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全额赎 回 和 基金间转换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兑 付投 资者的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 时,按正常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程序执行。


(2) 顺延赎 回和 基金间转换 :巨额 赎回 申请发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和基 金 间转换比例 不低于 该行 业类别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 以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基金间转换不能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份 额; 未受理赎回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消。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 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 该57 行业类别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 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通知投资者,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 连续两 个开 放日以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和基金间转 换 ,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 已 经 确认的赎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可 以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十 一) 暂停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 换时,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 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 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或 基金间转换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泰达 成长、 泰达周期、 泰达 稳定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 周期、 稳定三个行业类别中内在价 值被相对低估, 并与同行业类别上市公司相比具有更高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在有效控制投资 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58 (二)业绩比较基准 泰达成长:65%×富时中国 A600 成长行业指数+35 %×上证国债指数 泰达周期:65%×富时中国 A600 周期行业指数+35 %×上证国债指数 泰达稳定:65%×富时中国 A600 稳定行业指数+35 %×上证国债指数 (三 )投资范围和 投资对象 泰达 成长、 泰达周期、 泰达 稳定是三只相互独立的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共同构成本系 列基金。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 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泰达成长、 泰达周 期、 泰达 稳定的股票投资部分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 周期、 稳定三个行业类别中依据市净率 (P/B) 和市盈率与 每股预 期收 益增长率之 比(PEG ) 所确定的具 有增长 潜力 的价值型股 票,即 本系 列 基金所定义的价值优化型股票。 在股票投资中严格遵循: (1) 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该基金类 型所对应行 业类别 股票 的比重 不低 于该基 金股 票净值的 80% (一级 市 场认购股票 除外) ; (2 ) 各只行业类别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划分标准, 及对各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本系列 基金管理人将各行业分类如下: 成长类 周期类 稳定类 C39


计 算 机 、 通 信和 其他电 子设 备制 造业 C17 纺 织业 C13 农 副食 品加 工业 C27 医 药制 造业 C18 纺 织服 装、 服饰 业 C14 食 品制 造业 I 信息 传输 、 软 件和 信 息技术 服务 业 C19 皮 革、 毛皮 、 羽 毛及 其 制品和 制鞋 业 C15 酒 、饮 料喝 精致 茶 制 造业 R 文化 、 体 育和 娱乐 业 C22 造 纸及 纸制 品业 C16 烟 草制 品业 C23 印 刷 和 记 录 媒 介 复 制 业 C20 木 材加 工 及木 、 竹、藤 、 棕、草 制品 业 C25 石 油加 工、 炼焦 及核 燃 料加工 业 C21 家 具制 造业 C26 化 学原 料及 化学 制品 制 造业 C24 文 教、 工 美、 体 育和娱 乐 用品制 造业 C28 化 学纤 维制 造业 C42 废 弃资 源综 合利 用业 C29 橡 胶和 塑料 制品 业


A 农、 林、 牧、 渔业 C30 非 金属 矿物 制品 业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的 生 产和供 应业 59 C31 黑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工业 F 批发 和零 售业 G32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工业 G 交通 运输 、仓 储和 邮政 业 C33 金 属制 品业 J 金融 业 C34 通 用设 备制 造业 L 租赁 和商 务服 务业 C35 专 用设 备制 造业 P 教育 C36 汽 车制 造业 Q 卫生 和社 会工 作 C37 铁 路、 船舶 、 航 空航 天 和其他 运输 设备 制造 业 H 住宿 和餐 饮业 C38 电 气 机 械 及 器 材 制 造 业 N 水 利、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管 理 业 C40 仪 器仪 表制 造业 M73 研 究和 试验 发展 C41 其 他制 造业 M74 专 业技 术服 务业 C42 废 弃资 源综 合 利 用业


C43 金 属制 品、 机械 和设 备 修理业 E 建筑 业


K 房地 产业


B 采矿 业








注:1、表中代码为中国证监会行业指定代码。





2、国际 上通常将 行业划分 为成长、 周期 、稳定及 能源四个 类别 。由于能 源类企业 生产 中间产品, 为制造业及消费者提供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并且我国目前能源类上市公司数量较 少、总体公司市值较低,因此将能源类行业 —采掘业归入周期类。 泰达 成长基金的投向除成长类所包括的 5 个行业外, 还包括分布在其他行业类别中受国家 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 行业,如新技术、新材料、 高新农业及环境保护等。


综合类上 市公司中 ,若 其在某一 行业类别 中的 业务收入 占主营业 务收 入的 50% 以上,则 该上市公司归入相应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标准, 及各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相 关性的变化,对各行业类别基金所覆盖的相关行业进行适当调整,但须及时予以披露。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改变本系 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60 (四)投资理念 投资基于价值,成长终将在价值中得到体现。 (五 )投资 策略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 的投资方法, 具体体 现在资产配置、 行业 配置和个股选择的全过程中。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变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及行业结构调整的分析判断, 确定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和其它投资品种间的资产配置比例, 并 通过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确定各行业类别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完成后,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 P/B、PEG 指标 来确定价值优化型股 票, 在个股 PEG 值计 算中,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上市公司的每股预期收益 增长率 G: ? 公司的商业模式 ?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 产品市场前景分析, 包括产品本身市场分析、 主要竞争对手、 上下游产品关联性及定 价能力、替代产品分析等 ?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分析, 包括管理者素质、 市场营销能力、 技术创新能力、 专有技术、 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 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 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 ? 公司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基础, 结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股票, 组成本系列基金股票备 选库: ⅰ.股票P/B、 PEG 某单项指标特优,另一项指标未能反映其真实状况。 ⅱ. 上市公司资 产 重 组 或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方 面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 将 可能 会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和实质性影响 。 ⅲ. 公司拥有未被市场 认识的或被市场低估的 资源,导致公司会计帐 面值低于公司 内在价值。 ⅳ.研究部利用其它股票定价模型分析确定的投资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股票。 61 基金经理在股票备选库的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 (六)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于股票、 债券的比重不低于 该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投资于 国债的 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每只 行业类 别基金 与由本系 列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各行 业类别基 金投 资于该基 金类型所 对应 行业类别 股票的比 重不 低于该基 金股票净 值的 80%(一级市场认购股票发行除外) 。 5、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投 资 组 合 处 于 调 整 过 程 中 , 造 成 本 系 列 基 金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在 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 日内积极调整该基金投资 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七)禁止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 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可能使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进行内募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系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 本系列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 的价格; 62 11 、 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本系列基金 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本系列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11 月 12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泰达 成 长基金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751,017,333.72 78.87 其中:股票


751,017,333.72 78.8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1,053,132.70 17.96 其中:债券


171,053,132.70 17.9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8,051,734.83 2.95 8 其他资产


2,084,277.87 0.22 9 合计





952,206,479.12





100.00 63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6,702,635.52 2.00 C 制造业 366,978,708.40 44.0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9,379,933.04 2.33 F 批发和零售业 26,589,510.60 3.19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92,907,129.52 23.1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223,206.00 2.0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1,236,210.64 13.35 S 综合 - - 合计 751,017,333.72 90.11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单位: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373 中文传 媒 1,822,033 42,580,911.21 5.11 2 002551 尚荣医 疗 1,718,460 41,071,194.00 4.93 3 002609 捷顺科 技 1,962,146 35,220,520.70 4.23 4 600050 中国联 通 8,229,696 34,153,238.40 4.10 5 002354 天神娱 乐 453,830 34,055,403.20 4.09 6 300251 光线传 媒 3,084,915 33,471,327.75 4.02 7 300365 恒华科 技 595,729 27,224,815.30 3.27 8 002017 东信和 平 1,724,022 26,705,100.78 3.20 64 9 000963 华东医 药 387,038 26,589,510.60 3.19 10 002079 苏州固 锝 2,283,355 26,190,081.85 3.14 5、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0,096,132.70 12.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957,000.00 8.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957,000.00 8.5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1,053,132.70 20.5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单位:元)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40347 14 进出 47 500,000 50,975,000.00 6.12 2 020135 16 贴 现国 债37 400,000 39,636,000.00 4.76 3 010107 21 国 债⑺ 282,230 30,619,132.70 3.67 4 020128 16 贴 现国 债30 300,000 29,841,000.00 3.58 5 160208 16 国开 08 200,000 19,982,000.00 2.40 65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2、 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2,719.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49,810.37 5 应收申购款 51,748.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84,277.8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 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泰达 周 期基金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66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14,678,472.31 73.53 其中:股票


214,678,472.31 73.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5,629,500.00 19.05 其中:债券


55,629,500.00 19.0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3,013,979.91 4.46 8 其他资产


8,629,315.92 2.96 9 合计





291,951,268.1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7,031,296.00 2.86 B 采矿业 6,087,618.00 2.47 C 制造业 155,247,993.59 63.1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2,306,253.11 5.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7,213.25 0.01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1,300,671.52 4.59 J 金融业 36,015.01 0.01 K 房地产业 22,537,363.83 9.1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14,048.00 0.05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6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4,678,472.31 87.28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4、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单位: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002425 凯撒文 化 527,043 12,743,899.74 5.18 2 002053 云南能 投 612,404 8,787,997.40 3.57 3 300266 兴源环 境 176,266 8,522,461.10 3.46 4 600418 江淮汽 车 581,800 8,075,384.00 3.28 5 000338 潍柴动 力 862,332 7,942,077.72 3.23 6 300031 宝通科 技 325,933 7,773,502.05 3.16 7 002734 利民股 份 221,500 7,522,140.00 3.06 8 600820 隧道股 份 769,400 7,470,874.00 3.04 9 000402 金 融 街 610,979 7,203,442.41 2.93 10 002041 登海种 业 396,800 7,031,296.00 2.86 5、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24,867,500.00 10.1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762,000.00 12.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762,000.00 12.5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5,629,500.00 22.6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单位: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216 11 国 开16 300,000 30,762,000.00 12.51 2 020128 16 贴 现国 债 30 250,000 24,867,500.00 10.11 68 注:上 述债 券明 细为 本基 金本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全部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2、 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2,984.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229,822.6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7,752.64 5 应收申购款 8,755.87 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29,315.9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053 云南能 投 8,787,997.40 3.57 重大事 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泰 达 稳 定基金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87,127,317.36 77.44 其中:股票


87,127,317.36 77.4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000,400.00 19.55 其中:债券


22,000,400.00 19.5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940,851.06 1.73 8 其他资产


1,440,589.09 1.28 9 合计





112,509,157.5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644,468.00 6.73 70 B 采矿业 2,732,612.00 2.77 C 制造业 27,639,377.80 28.0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9,595.67 0.03 F 批发和零售业 946,144.96 0.9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3,194,107.00 3.2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469,147.07 1.49 J 金融业 38,122,215.52 38.62 K 房地产业 1,260,408.00 1.2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85,881.16 3.3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15,188.48 0.12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88,171.70 1.71 S 综合 - - 合计 87,127,317.36 88.25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单位: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142 宁波银 行 325,989 5,101,727.85 5.17 2 000858 五 粮 液 144,100 4,807,176.00 4.87 3 601998 中信银 行 799,300 4,779,814.00 4.84 4 002572 索菲亚 75,624 4,679,613.12 4.74 5 601009 南京银 行 444,591 4,561,503.66 4.62 6 601555 东吴证 券 312,300 4,056,777.00 4.11 7 002234 民和股 份 135,330 3,639,023.70 3.69 8 601198 东兴证 券 161,300 3,542,148.00 3.59 9 601166 兴业银 行 206,200 3,293,014.00 3.34 10 000728 国元证 券 159,600 3,263,820.00 3.31 71 5、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22,000,400.00 22.2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000,400.00 22.28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单位: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60001 16 附 息国 债 01 100,000 10,006,000.00 10.14 2 019529 16 国债 01 100,000 10,005,000.00 10.13 3 020128 16 贴 现国 债 30 20,000 1,989,400.00 2.02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72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2、 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的其余九名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234.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41,288.3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9,874.03 5 应收申购款 1,192.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40,589.09 (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73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3 年4 月 25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截止2016 年9 月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泰 达成 长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3 年4 月25 日 -12 月 31 日 -1.41% 0.56% -7.34% 0.78% 5.93% -0.22% 2004 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7.09%








0.95% -8.54% 1.02% 25.63% -0.07% 2005 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1.42% 0.97% -7.13% 0.98% 18.55% -0.01% 2006 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81.74 % 1.26% 54.13 % 1.06 % 27.61 % 0.20% 2007 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10.40% 1.64% 81.63% 1.54% 28.77% 0.10% 2008 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31.61% 1.83% -34.32% 1.92% 2.71% -0.09% 2009 年1 月1 日-12 月 31 日 52.12% 1.30% 51.26% 1.21% 0.86% 0.09% 2010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2.32% 1.33% 9.02% 1.12% 13.30% 0.21% 2011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7.17% 1.07% -22.51% 0.90% -4.66% 0.17% 2012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8.90% 1.15% 1.19% 0.88% 7.71% 0.27% 2013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0.78% 1.61% 22.45% 0.98% 8.33% 0.63% 2014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15.98% 1.49% 10.20% 0.77% 5.78% 0.72% 2015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46.89% 2.93% 28.59% 1.80% 18.30% 1.13% 2016 年1 月1 日至 9 月 30 日 -20.81% 2.24% -10.67% 1.22% -10.14% 1.02%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 至2016 年9 月 30 日 775.98% 1.57% 190.01% 1.22% 585.97% 0.35% 74





泰 达周 期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 率标 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3 年4 月25 日 -12 月 31 日 11.98% 0.69% -1.86% 0.64% 13.84% 0.05% 2004 年1 月1 日-12 月 31 日 3.12% 1.08% -14.31% 0.90% 17.43% 0.18% 2005 年1 月1 日-12 月 31 日 3.87% 1.07% -4.37% 0.99% 8.24% 0.08% 2006 年1 月1 日-12 月 31 日 137.80 % 1.29% 70.60 % 1.37 % 67.20 % -0.08 % 2007 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81.77% 1.82% 105.32% 1.63% -23.55% 0.19% 2008 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40.52% 1.80% -49.54% 2.01% 9.02% -0.21% 2009 年1 月1 日-12 月 31 日 71.49% 1.80% 66.62% 1.52% 4.87% 0.28% 2010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9.51% 1.30% 1.50% 1.15% 8.01% 0.15% 2011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8.59% 1.18% -21.52% 0.97% -7.07% 0.21% 2012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7.65% 1.09% 5.11% 0.99% 2.54% 0.10% 2013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12.64% 1.25% -8.33% 0.93% 20.97% 0.32% 2014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19.27% 1.19% 28.50% 0.80% -9.23% 0.39% 2015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8.87% 2.92% 13.08% 1.84% 15.79% 1.08% 2016 年1 月1 日至 9 月 30 日 -10.25% 2.13% -11.57% 1.17% 1.32% 0.96%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 至2016 年9 月 30 日 591.70% 1.58% 133.56% 1.29% 458.14% 0.29%








泰 达稳 定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 ③ ②- ④ 75 ① ② ③ ④











2003 年4 月25 日 -12 月 31 日 5.10% 0.55% -3.70% 0.71% 8.80% -0.16% 2004 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82% 0.90% -9.97% 0.84% 11.79% 0.06% 2005 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6.52% 0.97% -0.36% 0.86% 6.88% 0.11% 2006 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35.33 % 1.19% 76.12 % 1.11 % 59.21 % 0.08% 2007 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74.10% 1.61% 76.76% 1.45% -2.66% 0.16% 2008 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46.00% 1.79% -43.98% 1.89% -2.02% -0.10% 2009 年1 月1 日-12 月 31 日 42.03% 1.51% 52.68% 1.27% -10.65% 0.24% 2010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5.99% 1.27% -11.15% 0.95% 17.14% 0.32% 2011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17.00% 0.96% -9.58% 0.75% -7.42% 0.21% 2012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8.40% 1.03% 6.64% 0.75% 1.76% 0.28% 2013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12.90% 1.23% -0.73% 0.94% 13.63% 0.29% 2014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6.79% 1.16% 38.13% 1.34% -1.34% -0.18% 2015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8.38% 2.29% 2.35% 1.55% 6.03% 0.74% 2016 年1 月1 日至 9 月 30 日 -22.45% 1.80% -5.91% 0.94% -16.54% 0.86%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 至2016 年9 月 30 日 343.41% 1.39% 160.25% 1.17% 183.16% 0.2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较图 泰 达成 长基金 76 本报告 期末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原因, 泰达 成长 基金 有个 别投资 比例 未达 标, 但已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调整 达标 。 泰 达周 期基金 77 泰达周 期基 金 在 建仓 期结 束时及 截止 报告 期末 各项 投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比例 要求 。


泰 达稳 定基金


78 泰达稳 定基 金 在 建仓 期结 束时及 截止 报告 期末 各项 投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比例 要求 。 九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财产总值是指 本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 以本基金名义在托 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 本基金帐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帐户相独立。 79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本系列基金中各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 供计价依据。 (三)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80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 发新股 等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 发行的 且在 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募证 券,估 值日 不存在活跃 市场 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 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全 国银行 间市 场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81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 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 (7)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1)- (7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在 综合 考 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 (3)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82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 金财产 的估 值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四位 内(含 第四 位)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差错类型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83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系列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 各 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84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 据法 律、行政法 规、本系 列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人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人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人 按本 条第( 五)项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第(7)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各行业类别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行业类别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85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各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各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独立分配,即单独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2、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 90%; 3、根据自 身情况 ,在 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 的前提下, 各行业 类别 基金收益每 年 最多分 配四次 ;


4、各行业类别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同一行业类别基金中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8、上述规 定若根 据国 家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会规定 发生调 整时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每只行业 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本系列基金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平原则经托管人认定后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单独承担或 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分摊。 (二)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86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各行业类别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该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 和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l.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本系列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本系列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本 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 上述 (二) 基金费用 第 3-6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可 以调低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费及基金 托管费,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申购、赎回的费用 87 1、申购费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 1.50% 50万≤M <250 万 1.20% 250万≤M <500万 0.75% 500万≤M <1000 万 0.50% M≥1000 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购的 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系列基金任意一子基金连续 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 赎回费率为 0.25%; 连续 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25%划归基金资产。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本 系 列 基 金 资 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88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二)基金会计政 策 1、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各行业类别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帐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 管人每 日与 基金管理人 就各行 业类 别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三)基金审计 1、本系列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有证 券业从 业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计师 对各行业 类别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册会 计师, 须事 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本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定期报告 89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 。 1、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并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 %以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传播媒中介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 波动时,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公 开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 2、基金托 管人须 对基 金管理人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复核 、 审查, 并就 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91 3、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 书、更 新招 募说明书等 公告文 本在 编制完成后 ,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对投 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 容完全一致。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本系列基金存在 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险 。因 国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地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 化。 基 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险 。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 着国 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 市公司 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 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风 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系列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系列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92


本系列基金属于开放式系列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由于开放式系列基金在国内是首次推出, 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 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四) 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规定发生变化时, 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发生变化所 可能产生的风险 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未来行业划分规则可能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本系列基金管 理人对各行业必须重新归类, 造成本系列基金行业类别中原行业归类发生改变。 投资者购买本 系列基金可能面临由于这种归类的变化所带来的相应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范围发生改变的风险。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改变本 系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五)本系列基金各只行业类别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可免费在基金间转换。 由于基金间免费转换的实施, 可能使相 关的行业类别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 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对基金间转换选择带来的风险 由于三只行 业类别 基金 可以分别终 止,某 只行 业类别基金 终止, 可能 导致本系列 基金产品 结构发生改变,从而使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间转换选择受到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 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自 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从 而带 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93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存 续 期 内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有 效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100 人 , 或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终 止 该 基 金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4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本 系 列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因 上 述 原 因 三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均 被 终 止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本 系 列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本 系 列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6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自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 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事 务 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 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 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 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94


3、基 金清算 小组 接管基金资 产后, 负责 基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


3、对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本 系 列 基 金 或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债务;


4、按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公告于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5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系列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基金 份额;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 )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承担 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 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并依 照 本系列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 资 产;


(2)依照 本系列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本 系列 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违 反了 本96 系列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 份额,获得认购 、申购和基金间转换 费用;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 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 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或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9)委托和更换 基金代销机构 ,并对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行为进行监督;


(10 ) 在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暂停受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


(11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 ) 于基金终止 时, 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7) 确保所管 理 的基金资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自有资 产相互独 立 ,确保所管 理的 每只 行业 类别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法律、 法 规、规章和 本合同另 有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 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7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 各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及 各行业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11 )按照《基金法》 、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约定受理申购 、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 基金份额 ;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照 本系列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 采取适当、 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 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 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 ,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 本系列基金 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活动;


(2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8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部 门, 具有 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合 格的熟悉 基 金 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资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行业类别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行业类别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 律、法 规、规章及 本系列 基金 合同另有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 利益,不得转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各 行业类 别基金 的名 义 分别 开立 证券账户、 银行账 户等 基金资产账 户,严 格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 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除 法律、法 规 、规章及本 合同另有 规 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 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或各行业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 (10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等事项 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 采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 采取适 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资的条 件符合 本系 列基金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 件规定;


(13) 按规 定出具 各行业类别 基金业 绩和 各行业类别 基金托 管情 况的报告, 并报中 国银 监 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在定 期报告 内出具托管 人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9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将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支 付 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 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中国 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本系 列基金 合同 的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为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 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决定 终止本系列基金 ;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 本系列基金与本系列基金以外的 其他基金合并; (6)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同一共同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就涉 及本 系列基金的 共同事 宜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8)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0 (1) 决定 终止本系列基金中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


(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以上 (含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该行业类别基金的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就仅 涉及 某只行业类 别基金 的事 宜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4)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正常 情况下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开 会的 时间及地点 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 或者合 并持 有基金份额 百分之 十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说明提议单独事项及理由)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101 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6、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 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 。但 决定基金管 理人更 换或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事宜 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适 用 于 就 共 同 事 由 和 单 独 事 由 召 开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中, 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总份额 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 项事由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 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 (1) 的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 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102 集,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 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 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 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50%以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 。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 效表决。 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 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 的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 ;


②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本系列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③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 日前( 含当 日)未达到 上述要 求,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议 至少 推迟 15 个工 作日后 重新召集, 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 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 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本 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


③基金 管理人 按本 系列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通知后 ,在 2 日 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 告; 103


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 共同事由 (单独事由) 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 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通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 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具有证券从业律师资格 的律 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2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 对 共 同 事 由 的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每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都通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对 单 独 事 由 的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涉 及 该 单 项 事 由 的 该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以上 都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对 共 同 事 由 的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代 表 权 益 登 记 日 每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都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共同事由则 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对 单 独 事 由 的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涉 及 该 单 项 事 由 的 每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都通过方可作出 ; 涉及决定本系列基金某只行 业类别基金终止 必须以特别决 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 讯开 会方式的表 决,除 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否 则表面 符合 法 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9、计票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代 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 结105 果。


(3) 如果大 会主 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 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在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存 续 期 内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有 效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100 人 , 或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终 止 该 基 金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4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本 系 列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因 上 述 原 因 三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均 被 终 止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本 系 列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本 系 列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106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6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自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基金清算小组


(1)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证券 从业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事 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 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 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接管基金 资产后 ,负 责基金资产 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


(3)对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本 系 列 基 金 或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107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5、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债务;


(4)按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公告于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基金合 同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 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108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742.62 亿元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 贷款、 结算业务; 居民储蓄业务; 信托贷款、 投资业务; 金融 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外汇投资; 在境内、 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内、 外汇借款; 外汇 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 征 信调查、 咨询服务; 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 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109 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金 托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 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则 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要为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基金分别开立三个独立的帐户, 每个基金的资金都要分110 别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系列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系 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本系列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 行 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子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系 列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与转让, 亦不得使用本系列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 以本系列基金 的三个子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4) 如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帐户管理制度发生变化, 要求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资金清算专户并对各基金进行二级清算的,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约定如下: 1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基 金 交 易 透 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通 过 卖 出 证 券 、 回 购 等方式及时补足头寸,并承担因透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和罚款等经济责任。 2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资 金 交 收 日 无 法 及 时 补 足 头 寸 , 托 管 人 有 权 在 次 日 向 证 券 登 记 结 算公司提出 申请, 暂扣 相应基金证 券帐户 内相 当于透支金 额 120%的 指定证券。 若在两 个交 易111 日内不能弥补透支,则由登记结算公司卖出所扣证券,补足清算备付金头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生 基 金 交 易 透 支 的 情 况 , 调 整 基 金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金额。 4)基金托管人有权将基金管理人的透支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5、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 基金管理人签署相关 业务合同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 同时, 应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 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本系 列基金 三只 行业类别基 金资产 净值 独立计算, 每只行 业类 别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该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及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系列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12 (1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应按 照 双方 约 定的 同 一 记账 方 法和 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 ) 经对 账 发现 双 方的 账 目 存在 不 符的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 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公告一次, 在该等期间届满 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后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 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公章,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 注册登记机构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113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 争议处理期间, 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管理 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 交易资料的 对账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系列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114 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在本系列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转换为其它行业类别基 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根据2015年4月18日 基 金管理人 发布《泰 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网上直 销平台调整 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 本公司自2015 年4月20日起,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网 上直销、 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mfcteda_BJ)定期定额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各 行业类别基金的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基金月度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 交流的服务。 (六)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卡、中国银 行卡、 民生银行卡、 招 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 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 发 银行卡、广发银行卡 、汇付天下“天天盈” 、快钱支付账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汇付天下 “天天盈” 账户和快钱支付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客户实行优 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 资讯 服务 泰达 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服 电话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 )或010 -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查 询基 金净值、 基金帐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 答疑服务。


115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 或010 -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5 月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淘宝基金理 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浙江金 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大泰金 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5 月 10 日、5 月11 日、5 月12 日及5 月13 日分别 发布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5 月 1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5 月 1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5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5 月 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武汉市 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6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6 月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开 放式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6 月8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 周期、 稳定 类行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正文及摘要》 。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 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 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7 月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基金经 理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7 月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7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经 理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7 月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7 月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在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在工商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17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花旗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成长、周期、稳定类 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2 季度报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信证券、中信山东、中信期货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与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成长、周期、稳定类 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新 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上海 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增加上海万得为旗下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8 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发 布《泰达宏利关于增加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发 布《泰达宏利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发 布《泰达宏利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批准基金 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119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 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报纸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或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互 联 网 网 址 (http://www.mfcteda.com)查阅。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2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