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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月度债A(000089)

民生月度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家 盈 理财 月度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六 年 十二 月 5-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 年3 月13 日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3】246 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4月25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 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 金的 净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 部 基金 份额 。 
本 基 金 为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但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基 金。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 担 。 
除非另 有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0月25 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6 年9月30 日。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5-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32 
七 、基金 的募集 ................................................................................................................................. 33 
八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34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35 
十、 基 金的 投资 ................................................................................................................................. 41 
十 一、基 金的业 绩 ............................................................................................................................. 49 
十二 、基金财 产 ................................................................................................................................. 50 
十 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51 
十 四、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55 
十 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56 
十 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57 
十 七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8 
十 八 、 风险 揭示 ................................................................................................................................. 62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清算 ............................................................................ 63 
二十 、 基金合 同 内 容 摘要 ................................................................................................................. 65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 摘要 ..................................................................................................... 65 
二 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5 
二 十 三 、其 他应 披 露 事项 ................................................................................................................. 67 
二 十 四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69 
二 十五、 备查文 件 ............................................................................................................................. 69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 内 容摘 要 ..................................................................................................... 70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83 
 
 5-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一 、 绪 言 
《 民生加银 家盈 理财 月度 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与 《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为 必 要 条件 。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家 盈 理 财月 度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 月度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5-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 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 年7 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 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5-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7.注册登记 机构: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 民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 构 
28.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基金合同 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 终止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对 于 每 份 认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于 每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于 上 一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赎 回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下 一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上 一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后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35 、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对于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B 类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起 对 应 的 次 一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此 对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对 应 的 次 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工作 日 或 无此 对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以 此类推 对于E 类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指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起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 至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一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次 一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月度 对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止。 以此 类推 36. 运 作 周 期 : 指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起 每 一 个 月 为 一 个 运 作周期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5-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1.交 易时 间、 开放 时间 :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42.《业务规 则》:指《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守 43.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5.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6.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8.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9.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 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52.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5.摊余成本 法:指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6.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收益


57.七日年化 收益率:指最近七个 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 年收5-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益率 58.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9.销售服务 费:指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的费 用 60.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金 额 的 不 同 或 销 售 渠 道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本 基 金 将 设A 类 、B 类 和E 类三 类 基 金 份 额 ,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61. 升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B 类 基金份 额 62. 降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类基 金份 额 63.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 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客 观事件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08 】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63.33 %)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持 股 30 % )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任 公 司( 持 股 6.67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翼 5-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有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以 及 设 立 常 设 部 门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常 设 部 门 包 括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工 会 办 公 室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险 管 理 部 、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产 品 部 、 渠 道 管 理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机构一部、 机 构 二 部 、 机 构 三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交 易部 、信 息技 术部 、综合 管理 部、 国际 业务 部、渠 道部 华东 、华 南、 华北 、 西南 区。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 截 至2016 年10 月25 日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33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内 需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信 用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积极 成长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加盈理财7 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研 究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战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和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量 化 中 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瑞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养老服 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 青 元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编 辑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时 报 社 记 者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公 关 策 划 处 处 长 , 主 任 助 理 、 副 主 任 , 企 业 文 化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现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民 生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16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 员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和 基 金 经 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股票投 资部总经理;2011 年9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自2011 年9月至2015 年5 月5-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担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分 管 投 研 ) ; 现任 总经理、 党 委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 海 先 生 : 董 事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 宣 传 处 副 处 长 ;1999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 行 副 行 长 ;2000 年至2012 年 ,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 长 、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与 投 资 管 理 委 员 会办公室 处长;2012 年2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 月担任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委 员。 Clive Brown 先生: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 ,JP Morgan 资产 管理亚洲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管 理的首席执 行官。现任加 拿大皇家 银 行环球 资产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亚 洲区 和RBC EMEA 全球 资产 管理 首席 执行 官 。 王 维 绛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管 理 司 副 司 长 及 首 席 投 资 官 、 汇 丰 集 团 伦 敦 总 部 及 香 港 分 行 全 球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 光 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海 口 丰 信 公 司 总 经 理 、 香 港 景 邦 经 济 咨 询 公 司 总 经 理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任 淮 秀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 , 基 本 建 设 经 济 教 研 室 主 任 、 党 支 部 书 记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系 主 任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财 金 学 院 投 资 经 济 系 系 主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 会副主 席。 于 学 会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 从 事 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 汉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杨有红 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 博士。1987 年7月起至今, 先后曾任北京工商大学商 学院 讲师、 副教 授、 教授 ,会 计学院 副院 长、 书记 、院 长,商 学院 院长 ,现 任科 技处处 长。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朱 晓 光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财 会 部 副 科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处 处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福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副总经理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党 委委 员。 徐 敬 文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美 国 伊 利 诺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 美 国 注 册 管 理 会 计 师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曾 在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从 事 战 略 发 展 与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 其 中 包 括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 君 波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现任 创新 业务部 经理 。 5-1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于 善 辉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任 分 析 师 、 金 融 创 新 部 经 理、总裁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 工程与 产 品 部 总 监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总 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外 管 局 从 事 稽 核 检 查 工 作 。2008 年 加 盟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 晓 辉 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机 构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北 京 中 心 总 经 理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一部总 监。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简 历见 上。 林海先 生: 督察 长 , 简历 见上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文 君女士: 中国人民 大学金 融学硕士 ,9年 证券从业经 历。自2007 年至2011 年在 东方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担 任 交 易 员 职 务 , 自2011 年5月至2013 年8 月 在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担 任 交 易 员 职 务 , 自2013 年8 月至2014 年3 月 在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一 职 , 自2014 年3 月至2016 年1 月 在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一 职 。2016 年1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自2016 年4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和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6 年6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7 月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鑫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陈 薇 薇 女 士 , 自2013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 任 民 生 加 银 家盈理财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 杨 林 耘 女 士 , 自2014 年6 月至2015 年7 月 任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王滨先生,自2014 年11 月至2016 年5 月任民生加 银家盈理财月度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9名成 员组成。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现 任 董 事 、 总 经 理 ; 于 善 辉 先 生 , 担 任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监 事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杨 林 耘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牛 洪 振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5-1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户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廷 国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首 席 分 析 师 ; 宋 磊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监 ; 张 岗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投 资 部 总 监 ; 李 宁 宁 女 士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总 监 ; 赵 景 亮 先 生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专 户 理 财 一 部副总 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证券 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5-1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 施,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 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5-1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章程 》 , 制定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纲 》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 项 具 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 )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 )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 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 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5-1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 互 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 以下原 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 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环 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 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风 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司按 “利益公平、信息透明、 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 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 公司根 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 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 层 应 定 期 对 部 门 内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并 实 施 , 监 控 风 险 管 理 绩 效,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5 )公 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 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监察稽 核部门独 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5-1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 内部控 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 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 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 险评 估是 每个 控制 主体的 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 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 ) 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 授权控 制是内部控制活动 的基本 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 )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 公司 业务 实行 分级 授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 )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 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 (10 )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授权、业务执行、 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 格 分 离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务部 门和 岗位 须实 行物 理隔离 。 (11 )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 ) 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 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 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 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须 保 证 业 务 经 营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必 须 能 实 现 公司内 部信 息的 沟通 和共 享,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13 ) 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 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 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 决 策必须 履行 规定 的请 示报 告程序 。 (14 )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 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必 要 时 ,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总 经 理 等 均可聘 请外 部专 家对 公司 内部控 制进 行检 查和 评价 。 (15 )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 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 织 专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适 时 改5-1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进。 5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1 )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2 )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 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 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 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 )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2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策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 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 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 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易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 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 下 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指令 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严格 有效的制 度,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 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 基金 清算 和基 金会 计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 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 ) 基金 会计 与公 司会 计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5-1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 )对所管理 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公司应当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科 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 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 与 托 管 银 行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严 格 按 《 托 管 协 议 》 进 行 , 分 清 权 责 , 协 调 合 作 , 互 相 监 督。


(5 )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品开 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 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 措 施。 2 )以竭诚服 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 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 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对市 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 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 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 ) 以诚 信为 原则 进 行 基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对信 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 ) 公司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 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 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 )信息技术 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 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3 )对信息系 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 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 )公司应当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 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计算机机 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 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 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 份5-1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计算 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 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 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根据 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 的 原 则 制 定 公 司 会 计 制 度 、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 )公司应当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 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 )建立凭证 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 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 ) 建立 帐务 组织 和帐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完善 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 ) 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 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1 )公司设立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 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 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5-1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 )全面推行 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 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律。 5 )公司应当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 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 )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5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18.35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9.59%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10.49 万 亿 元 , 增 长10.67%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13.67 万 亿 元 , 增 长5.96% 。 净 利 润2,289 亿 元 , 增 长 0.28% ;营业 收入6,052 亿 元,增 长6.09% , 其中 ,利 息净收 入增长4.65% ,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 增长4.62% 。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1.30%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17.27% , 成 本 收 入 比26.98% ,资 本充足 率15.39% , 主要 财 务指标 领先 同业 。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5-2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45 万 个 , 综 合 营 销 团 队2.15 万 个 , 综 合 柜 员 占 比 达 到88% 。 启 动 深 圳 等8 家 分 行 物 理 渠 道 全 面 转 型 创 新 试 点 , 智 慧 网 点 、 旗 舰 型 、 综 合 型 和 轻 型 网 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95.58% , 较 上 年 提 升7.55 个 百 分 点 ; 同 时 推 广 账 号 支 付 、 手 机 支 付 、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实现 绝大 多数 主要 快捷 支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 处理 。 转 型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 信 用 卡 累 计 发 卡 量8,074 万 张 , 消 费 交 易 额2.22 万 亿 元 , 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持 同 业 领先 。 金融 资 产1,000 万 以 上的 私 人银 行 客 户数 量 增 长23.08% , 客 户 金融 资 产 总量增长32.94% 。非 金 融企 业 债 务融 资 工 具累 计 承销5,316 亿 元, 承 销额 市 场领 先 。 资产 托 管 业务规 模7.17 万亿 元, 增 长67.36% ;托 管证 券投 资 基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 均为 市场第 一。 人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新 疆霍 尔果 斯特 殊经 济区主 要业 务指 标居 同业 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 “中国最佳银 行” 、香港《财资》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 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 佳 银 行 ” 等 大 奖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2015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1000 强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 年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位 列第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 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 、 监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 力 铮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5-2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内的 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 国 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 至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2009 年 至 今 连 续 六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开发的“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5-2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 据基 金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 方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4. 通 过技 术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 .直 销 机 构 名称: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2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4)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5-2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 :www.ehowbuy.com (7)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5-2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 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5-2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1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注册时 间:2004 年4 月 29 日 注册资 本:8 亿 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1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 、16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2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层





公 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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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吴 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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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8)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19)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20) 日 发资 产管 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 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21)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5-2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22)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联系人 :朱 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23)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 广场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24)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25)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5-2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6)中 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 中心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站:www.jimufund.com (2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座12 楼 5-3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3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31)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六 层605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B 座19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联系人 :王 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32)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电 话: 待定 联系人 :茅 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3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5-3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5-3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 吴 翠蓉


六 、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为满足 基金 投资 者的 需求 ,提供 多样 化的 投资 途径 , 经与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246 号 文核 准, 于2013 年4月25日 修 改了 《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 月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自 2014 年8月11 日 起对 本基 金 增加E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或 销 售 渠 道 的 不 同 ,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将 设A 类 、B 类 和E类三 类基金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 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代码 为:000089 ;B类 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为:000090 ; E 类基 金份 额的 代码 为 :000715. A 类(基 金代 码:000089) 和B 类( 基金 代码:000090) 基金 份额 类别 业务 规则 适 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业务规则,新增 的 E 类(基金代码:000715) 基金份额类别 通过本公司指 定的电子 交易平 台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但 依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因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交 易 而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或 者 降级的 除外 。 本基金A类 、B类 和E 类基 金 份额的 金额 限制 如下 :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E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 元 5,00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 基金 B 类份 额的 投资 者可 以 适用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人民 币1,000 元) 1,000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 份 100 份 全部 基金 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 份 5,000,000 份 0 份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0.25% 0.01% 0.25%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 、若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500 万 份 时 , 本 基5-3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A 类基金 份额 升级 为B 类基 金份额 。


2 、若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50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持 有的B 类 基金 份额降 级为A 类 基金 份额 。 3 、E类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A 类与B类 基金 份额 间的 升级 和 降级规 则。


4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认/ 申 购 等 交 易 申 请 时 , 应 正 确 填 写 基 金 份 额 的 代 码 (A 类、B 类 和E 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代码不同),否则,因 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 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 的 后果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 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 并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调 整认(申)购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至 少 在 开 始 调 整 之 日 前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3 、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 级 的 数 量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调 整 前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七 、 基 金的 募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2013年3 月13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 【2013】246号 文 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对于A 类 基金份额 和B 类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起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一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无此对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对 应 的 次 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此对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止。 以此 类推 。 本 基 金 以 运 作 期 滚 动 的 方 式 运 作 ,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A 类和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A 类和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如 果A 类和B5-3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下 一 工 作 日 起 该 基 金 份 额 进 入 下 一 个 运 作 期 。 在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该 基 金 份 额对应 的未 支付 收益 的结 转。 对于E 类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指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起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 至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一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次 一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月度 对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止。 以此 类推 。 E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每个运作期 起始日(含起始日)进行 预约赎回,可预约时间截 止 至本运作期到期 日的前1个工作日。如果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 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 日前未申 请预约赎回,可在当期运 作期到期日15:00 前进行赎 回,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申请预 约 赎 回 或 赎 回 的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下 一 工 作 日 起 该 基 金 份 额 进 入 下 一 个 运 作 期 。 在 基 金 份 额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该基 金份额 对应 的未 支付 收益 的结转 。 例如:对于A类 基金份额 和B类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日 是2013 年1月23日,第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为2013 年2 月23 日。因2013 年2 月23 日 、24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故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顺延至2013 年2 月25 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申请赎回认购份 额,本运作期到期日未赎 回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认 购 份 额 进 入 下 一 个 运 作 期 , 下 一 个 运 作 期 为2013 年2 月26 日至3 月23 日,因2013 年3月23 日 、24 日为 非工 作 日, 故 下一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顺延 至2013 年3 月25 日 。 以此类 推。 又如:对于A类 基金份额 和B类 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 日是2013 年2月20 日,运作期一个月 后 对日为2013 年3月20 日,本运作期到期 日未赎回的部分或全部申 购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下 一个运作 期为2013 年3月21 日至2013 年4月20 日,因2013 年4月20日、21 日为非 工作日, 故 下一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2013 年4月22日 。以 此类 推。 对于E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是2014 年9 月22 日 , 运 作 期 一 个 月 后 对 日 为2014 年10 月22 日 , 本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全 部 赎 回 份 额 或 全 部 申 购 份 额 进 入 下 一 个 运 作 期 , 下 一 个 运 作 期 为2014 年10 月23 日至2014 年11 月22 日,因2014 年11 月22 日 、23 日 为 非工作日, 故 下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顺延 至2014年11月24日 。以此 类推 。 (三) 募集 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962,734,319.57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3,446 户。 八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4 月25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 基金 。 5-3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 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九、 基 金份 额 的申购、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上 午9:30-11:30 ,下 午13:00-15:00 ,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和B类基金份额已于2013 年5 月2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和赎回业务 。 E类基 金份 额已于2014 年8 月11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并被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认接 受的, 视 为下 一开 放日的 有效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 3.E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 作期起始日(含起始日) 进行预约赎回,可预约时 间截 止 至 本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前1 个 工 作 日 。 如 果E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前1 个工作 日前未申请预约赎回,可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15:00 前 进行赎回,E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申请 预约 赎回 或赎 回的 则自该 运作 期到 期 日 下一 工作日 起该 基金 份额 进入 下一个 运作 期。 E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 作期申请预 约赎回或赎回的,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5-3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明书规 定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赎回 事宜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投资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 售机 构 因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办 理 在 赎 回 申 请 提 交 当 日 即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对 应 的 到 期 份 额 。 若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的 份 额 超 出到期 份额 ,注 册登 记机 构对超 出到 期份 额的 部分 将确认 为失 败;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结 算 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待支 付收 益后 ,向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或 最 高 比 例 和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权利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5-3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或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在 该 等 故 障 消 除 后 及 时 划 往 投 资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1. 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通 过 销 售 网 点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额为100 元人 民币 。已 有 认购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万 元 人 民 币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已 有 认 购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投资人 首次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 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已有 申购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按 照 份 额 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 点后两位,单笔赎回 份额 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E 类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 人只 能 将其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各级 基金份 额数 量限 制及 基金 份额的 升级 和降 级 投 资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超 过500 万 份 ( 含 ) 时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将其在该销售 机构持有的A类 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并将 其未结转份额结转成B 类基 金份额 。 投 资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B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余 额 不 足50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动将 其在 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为A 类基金 份额 ,并 将其 结转 成A类 份额 。 E 类基 金份 额不 适用A 类与B 类基金 份额 间的 升级 和降 级规则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并 在5-3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0 元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0=100,000 份。


4.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该 运作 期内 的 待支付 收益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所持 有 的A 类 基金 份额 ,在运 作期 内的 待支 付收 益为 7.84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 =10,000 ×1.00+7.84 =10,007.84 元。 5.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为: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为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3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2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系5-3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统、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除第4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公 告 。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5-4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2 日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准 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5-4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十、基 金的 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在 综 合 考 虑 基 金 资 产 收 益 性 、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力 争实现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 或 回 售 期 限 ) 在397 天 以 内 ( 含397 天 )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新股 增发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将 以 保 证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为 基 本 原 则 , 在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变 动 等 因 素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判 断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走 势 , 择 优 筛 选 并 优 化 配 置 投 资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金 融 工 具 , 进 行 积 极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将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控 制在合 理的 水平 ,提 高基 金的收 益。 1 、利 率策 略 通 过 对 各 种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判 断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和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变 化 趋 势 , 以 此 为 依 据 判 断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在 对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做5-4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出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历 史 及 经 验 数 据 , 确 定 资 金 的 时 间 价 值 、 流 动 性 溢 价 等 要 素 , 动 态调整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2 、信 用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经 营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盈 利 能 力 等 , 运 用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方 法 , 对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有 效 的 分 析 , 从 而 降 低 因 信 用 风 险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损 失 。 内 部 的 信 用 评 级 将 结 合 行 业 所 处 的 生 命 周 期 、 公 司 的 发 展 状 况 以 及 未 来 的 发 展 战 略 等 , 从 公 司 的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 营 运 能 力 、 盈 利 能 力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 并 对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 内 部 控 制 、 外 部 支 持 等 方 面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 对 定 量 分 析 进 行 补 充 , 从 而 提 高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的 有 效 性 , 挑 选 出 信 用 风 险 低 、 具 有 超 额 收 益 的 投 资 品 种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行 业 发 展 来 适 时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发 展 状 况 , 对 发 债 主 体 的信用 风险 进行 适时 评价 ,从而 有效 的抓 住市 场的 交易机 会。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选 择 个 券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 优 先 配 置 央 票 、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 此 外 , 本 基 金 也 将 配 置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等 级 较 高( 符 合 法 规 规 定 的 级 别) 的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类 债 券 。 除 安 全 性 因 素 之 外 ,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 从 而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并 客 观 分 析 收 益 率 出 现 偏 高 的 原 因 。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行重 点关 注。 4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 金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必 须 具 备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遵 循 流 动 性 优 先 的 原 则 下 , 综 合 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现 金 留 存 、 持 有 高 流 动 性 债 券 种 、 正 向 回 购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等 方 式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投 资 者 大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需 求 变 化 ,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提 前 做 好 资金准 备。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 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风险 水平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股 票型 基金 和普 通债 券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5-4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 六)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 )超 过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 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5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4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 基金托管资 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5 )本基金持有的 剩余期限不超 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 规 模 的1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5-4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 中 国 主 权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交 易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 行的短期企 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3.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七)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 平均 剩余 期限(天)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Σ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 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 具 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5-4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其中: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 金、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 期 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397 天 以 内( 含397 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逆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 会及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售债 券等 。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为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4)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 算。 (5)中央银行 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 计算。 (8) 组 合 中 回 售 期 限 在397 天 以 内 ( 含397 天 ) 的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回 售日为 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9)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10)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基于审慎 原则,根 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5-4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6 年9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128,201,177.45 63.14 其中: 债券 4,128,201,177.45 63.1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0,001,160.00 6.1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65,990,247.64 30.07 4 其他资 产 44,102,538.56 0.67 5 合计 6,538,295,123.65 100.00


2 、 报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6.6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244,786,492.80 23.5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5-4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的 说明 本基金 基金 合 同 中未 对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进行 限制。 根 据《基 金管 理公 司进 入银 行间同 业市 场管 理规 定》 第八条 规定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 0 %” ,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未发生 上述 比例 超过40% 的 情况 。 3、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3.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150 天 ”,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50 天的 情况 。 3.2 、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18.20


23.53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4.9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1.2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27.4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30.9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22.75 23.53 4、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240 天情 况说明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的情 况。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5-4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 金融债 券 306,432,958.95 5.7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6,432,958.95 5.7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487,041,856.07 28.11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334,726,362.43 44.13 8 其他 - - 9 合计 4,128,201,177.45 78.03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6、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1617141 16 光大 CD141 2,000,000 200,000,000.00 3.78 2 011699400 16 中 广核scp001 1,600,000 159,971,524.03 3.02 3 160401 16 农发 01 1,550,000 154,949,186.60 2.93 4 111510405 15 兴业 CD405 1,500,000 150,018,064.74 2.84 5 111514054 15 江 苏银 行CD054 1,500,000 149,284,768.40 2.82 6 111618116 16 华夏 CD116 1,500,000 149,283,598.87 2.82 7 111697758 16 苏 州银 行CD120 1,500,000 148,983,966.55 2.82 8 111697950 16 九 江银 行CD076 1,500,000 148,969,408.70 2.82 9 111697980 16 长 安银 行CD037 1,500,000 148,937,053.73 2.82 10 111619096 16 恒 丰银 行CD096 1,500,000 148,792,046.77 2.81 7 、 “ 影子 定价 ” 与 “ 摊余 成本 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10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557%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535%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9.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5-4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重大 偏离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参考 成交 价、市 场利 率等 信息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规定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9.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9.3 、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9,257,533.06 4 应收申 购款 4,845,005.5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4,102,538.56 9.4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一 、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值 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度 (2013 年4 月 25 日至 12 月31 日) 3.1145% 0.0025% 0.9284% 0.0000% 2.1861% 0.0025% 5-5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014 年度 4.9797% 0.0027% 1.3500% 0.0000% 3.6297% 0.0027% 2015 年度 4.3630% 0.0057% 1.3500% 0.0000% 3.0130% 0.0057% 2016 年 (2016 年1 月1 日 至9 月30 日) 2.3897% 0.0038% 1.0134% 0.0000% 1.3763% 0.003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今(2016 年 9 月 30 日 ) 15.6718% 0.0043% 4.6418% 0.0000% 11.0300% 0.004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 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度 (2013 年4 月 25 日至 12 月31 日) 3.2859% 0.0025% 0.9284% 0.0000% 2.3575% 0.0025% 2014 年度 5.0687% 0.0038% 1.3500% 0.0000% 3.7187% 0.0038% 2015 年度 4.6131% 0.0057% 1.3500% 0.0000% 3.2631% 0.0057% 2016 年 (2016 年1 月1 日 至9 月30 日) 2.5736% 0.0038% 1.0134% 0.0000% 1.5602% 0.003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今(2016 年 9 月 30 日 ) 16.4491% 0.0045% 4.6418% 0.0000% 11.8073% 0.004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 E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2014 年8 月 11 日至 12 月31 日 1.8809% 0.0028% 0.5289% 0.0000% 1.3520% 0.0028% 2015 年度 4.3621% 0.0057% 1.3500% 0.0000% 3.0121% 0.0057% 2016 年 (2016 年1 月1 日 至9 月 30 日) 2.3893% 0.0038% 1.0134% 0.0000% 1.3759% 0.003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2016 年9 月 30 日) 8.8654% 0.0049% 2.8886% 0.0000% 5.9768% 0.0049% 注:1 )本 基金 按日 结转 份 额。 2 )自 2014 年 8 月11 日 起,本 基金 增设 E 类份 额 类别。 十 二 、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5-5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1.00 元 。 该 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的 基础 。 (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估 值方 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5-5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超过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 到或超 过0.5%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并披 露 临时报 告 。 3、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其 它资 产及 负债。 (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 后4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 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 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 节 假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3 位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本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数 点 后4 位 以 内( 含第4 位) , 或 者 基金七 日 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5-5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5-5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估值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和 方法如 下: (1)基金估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估值计 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确 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予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5-5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十四 、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并 分 配 , 并 在 运 作 期 期 末 集 中 支 付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2 位 ; 收 益 分 配 保 留 到 小 数 后2 位,第三位截位。截位部分收益,按截位尾数大小 排 序 依 次 分 配0.01 元 , 直 至 实 际 分 配 收 益 与 当 日 基 金 总 收 益 一 致 , 如 果 尾 数 相 同 则 由 注 册 登 记 系统随 机分 配。 3.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的方 式约定 为红 利再 投资 ,不 收取再 投资 费用 。 4. 本 基 金 根 据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按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 额 ) 方 式 。 若 投 资 者 在 运 作 期 期 末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 付收益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 以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并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 金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5-5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 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例行进 行收 益结 转确 认( 如遇节 假日 顺延 ), 不再 另行公 告。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 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 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 9.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7%年费 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自动在月 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8%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5-5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自动在月 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3. 本 基 金A 类 和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0.25% , 对 于 由B 类 降 级 为A 类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 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费率。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0.01% , 对 于 由A 类 升 级 为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达 到B 类 条 件 的 开 放 日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费率。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A类与B类基金份额间的升级和降级规则 。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H =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划 出 ,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个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4.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5-5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独 立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十 七、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5-5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的 最 后1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基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公 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2.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日每万 份基 金份 额净 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 益 ? 当日基 金总份 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4位。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 最 近 第i 公 历 日(i=1 ,2 ??7)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5-6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益率采 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数 点后3位 ,如 不足7 日,则 采取 上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率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2个 月的,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5-6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资产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程度 达到或 超过0.5% 的情 形; 27.本 基金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 别设置 、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规则; 28.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5-6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八、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1 .政 策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货 币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而导 致市场 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货 币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产 生 影响。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货 币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 购 买力 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财 产的 保值 增值 。 (二) 信用 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发 行 债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 三) 管理 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风险:指在基金 投资决策执 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 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5-6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有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份额 净值 。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 基 金 在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因 此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2. 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未赎回, 将 面临 自动进入下一 个运作 期 的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下 一 工 作 日 起 该 基 金 份 额 进 入 下 一 个运作 期。 3. 运作期期 限或有变化风险。本 基金名称为“ 民生加银家 盈 理财月度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 , 但 考 虑 到 法 定 节 假 日 等 因 素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实 际 运 作 期 期 限 或 有 不 同 , 可 能 长 于 或 短于7 天。 ( 八) 其他 风险 1 .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货 币市场 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 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十 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同 意 。 (1)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 (2) 变 更 基 金 类别 ; (3) 变 更 基 金 投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4) 变 更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6) 提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 服务费。但根 据适用的相 关规定 提 高 该 等 报酬 标 准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除外 ; 5-6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7)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9)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5)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调整基 金 份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7) 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权 利 义 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金 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要 包 括 :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 5-6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审 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8) 参 加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 付 清 算 费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1)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二 十、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二十一 、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5-6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务。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的 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红利再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收益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 所得 基 金 收益 将按 除 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 申 购费 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通过 先 进 的 网 络 通 讯 技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高效 安 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务 、及 时 迅 捷的 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 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子邮件、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等方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各项 主动 通知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电 子 形 式 为 主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等 基 金 信 息 服 务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提 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 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随时了解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人开通24 小 时自 动 语 音 服 务 、网上查询等 方 式 。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可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投 资人 网 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 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料, 便 于 办 理各种 交易手 续,同 时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 资 料 索 取 服 务 , 索 取 途 径 多 样 , 资 料 内 容 丰 富 详 尽。 所有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种相关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户服务 人 员 索 取 , 客 户 服务人员可 通过 传真 、Email 提供 ;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提 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的透明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使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了解基金 投资 资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 短 信定 制各种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传 真、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制服 务。 5-6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练有素、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投资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人的专业 客户 服务 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全 方 位 的 咨 询 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合 理 建 议 是 基金管理 人 发 展 的 动 力 与 方向。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通 过电 话、来 信、 传真 、Email 、手 机 短 信 等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也 可 直 接 与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联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用 限期 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如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会、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根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要、市场状 况 以 及 基 金管理人服 务能 力的 变 化 ,增 加、 修 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 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6年4 月26 日至2016年10月25日 发布 的公告 :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6 年4 月2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5 月1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5 月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已开 通转 换业务 的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基金转 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6 月8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及 摘要 (2016 年第 1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6 月1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6 月2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5-6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金增加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6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开户 证件 类型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6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开户 证件 类型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7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2016 年6 月 30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7 月1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7 月21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8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8 月29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半年 度报 告正 文及 摘要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9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 、同 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9 月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同 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9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国 庆” 假期 前暂 停大 额申购 、转 换转 入、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0 月 25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内 容若 有不 一致之 处, 以本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5-6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销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办 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五、备 查文 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 六年十二 月 八 日 5-7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 内 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金管理 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5-7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5-7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5-7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5-7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报酬 或销 售服 务费 标准 的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5-7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 置;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 含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 含 )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含)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含)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5-7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5-7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含50%)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料 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 含)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10% (含)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 含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5-7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由 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含)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含) 以上通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5-7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5-8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同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或 销售 服务费 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 置;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5-8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5-8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5-8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附 件二 :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 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5-8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 或 回 售 期 限 ) 在397 天 以 内 ( 含397 天 ) 的 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 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 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50 天;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3 ) 存 款 银 行 仅 限 于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但中 国5-8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AAA 以上( 含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6)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 中 国 主 权 评级为A-级 ,则 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3)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 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7 )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0%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5-8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 和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七)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八)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九)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5-8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8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5-8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 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和 会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日每万 份基 金份 额净 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 益 ? 当日基 金总份 额×10000


按上述 收益 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4 位。 5-9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 历日(i=1 ,2??7)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3 位, 如不 足7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 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七日 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 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 节假日)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 内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和 基 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 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 行价值 重估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并披 露临 时报 告。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5-9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 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数 点 后4 位 以 内 (含第4 位),或者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3 位(含第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当发生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 人追 偿。 (2 ) 当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各5-9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5-9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 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 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