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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指ETF(513100)

纳指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二号) 
 5-1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6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主要风险包括: (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 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 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人参考 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 险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等; (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等; (3)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等; (4)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 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1日交收成功后 T+2日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 赎回,但不得卖出。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人赎回 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人尚未收到赎回现金 替代款。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 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25 日,投资组合为 2016 年 3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日。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风险揭示 ..................................................................................................................................... 10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的业绩 ................................................................................................................................. 23 六、基金管理人 ................................................................................................................................. 23 七、基金的募集 ................................................................................................................................. 36 八、基金合同生效 ............................................................................................................................. 36 九、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36 十、基金份额的交易 ......................................................................................................................... 37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五、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基金托管人 ............................................................................................................................. 65 二十一、境外托管人 ......................................................................................................................... 69 二十二、相关服务机构 ..................................................................................................................... 7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2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自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或 者 “ ETF 基金” 18.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 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 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 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1.T+n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标的指数:指 NASDAQ OMX 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3.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 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 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 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 IOPV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 易”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4.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经汇率调整,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70.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 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及不 可抗力风险四类,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 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 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 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者参考 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者参考 IOPV做出投资决策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 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 型风险、信用风险等;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 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 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 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 ETF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 ETF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 ETF 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ETF 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7)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 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 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代理申 赎投资人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人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 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9.赎回失败的风险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如果投资人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 者投资人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 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 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投资人参考 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 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 从而影响投资人申购、赎回。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 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管 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 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 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 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美国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美国市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 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 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 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 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由于市场暂时的 供需不平衡和本基金较大的流动性需求,使得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的暂时价格变动, 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当某国/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融品种 流通市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交易时, 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及时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在不利价格大 量抛售证券,使基金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6.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 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 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7.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 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8.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等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 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 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 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9.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 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 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 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 险。


10.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 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 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 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 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 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 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 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 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 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 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 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 不利影响。


(四)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 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包括 ETF)、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其 他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 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 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 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另外,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将投资于与本基金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且以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 同 时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本 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以及投资于股指期货等 金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目标是替代跟踪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 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的总收益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指数(Nasdaq-100 Index)。 纳斯达克 100 指数于 1985 年 1 月 31 日发布,涵盖了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上 100 只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市值最大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反映了科技、工业、零售、电信、生物技术、医疗保健、交 通、媒体和服务公司等行业的整体走势。该指数具有宽泛的分散性,赢得了投资人和市场专 家的广泛认同。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 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 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0%。 (6)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 案管理。 6.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1)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2)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 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 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经纪商提供的交易支持、研究支持以及其他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考 评结果将成为经纪商选择及交易量分配的主要依据。经纪商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评价:包括交易指令的执行速度及质量、指令弹性的解决方案、交易保密情况、 信息资讯提供以及佣金安排制度等方面的评价;


(2)研究评价: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 括宏观经济、行业及公司分析报告、买卖方研究员之间的交流情况、研究报告的更新及研究 的独特性等方面的评价;


(3)服务评价:包括对客户发行产品所提供的建议、组织对上市公司拜访活动以及 IPO 的 安排等方面的评价;


(4)其它评价:包括后台(清算和交割)便利性和可靠性、公司股东结构状况及第三方的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评级、以及公司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价;


(5)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评价指标定期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撰写《经纪商评价报告》 , 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考评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2.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78,530,424.05 81.96 其中:普通股 78,530,424.05 81.96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4,379,361.34 4.5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881,047.80 13.44 8 其他各项资产 25,887.60 0.03 9 合计 95,816,720.79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78,530,424.05 85.00 合计 78,530,424.05 85.00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信息技术 45,096,643.05 48.81 非必需消费品 16,337,448.70 17.68 保健 9,503,838.29 10.29 必需消费品 5,302,847.66 5.74 工业 1,451,994.13 1.57 电信服务 837,652.22 0.91 材料 - - 合计 78,530,424.05 85.00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英 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 券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PPLE INC 苹果公司 AAPL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11,400 8,606,148.31 9.32 2 MICROSOFT CORP 微软公司 MSFT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17,200 6,615,830.02 7.16 3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 司 AMZN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900 5,032,249.85 5.45 4 FACEBOOK INC-A 脸书 FB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4,800 4,111,494.75 4.45 5 ALPHABET INC-CL C ALPHABET 公司 GOOG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702 3,643,792.19 3.94 6 ALPHABET INC-CL A ALPHABET 公司 GOOGL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600 3,221,611.12 3.49 7 INTEL CORP 英特尔公 司 INTC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9,700 2,445,243.42 2.65 8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公司 CSCO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10,900 2,308,835.99 2.50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 COMCAST CORP-CLASS A 康卡斯特 CMCSA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5,200 2,303,627.31 2.49 10 AMGEN INC 安进公司 AMGN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1,600 1,782,278.11 1.93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PROSHARES ULTRAPRO QQQ ETF基金 开放式 ProShares Trust 4,379,361.34 4.74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4,741.72 4 应收利息 1,145.8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 其他 - 9 合计 25,887.6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4 月 25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7.80% 0.68% 25.20% 0.73% -7.40% -0.05% 2014 年度 17.15% 0.84% 19.84% 0.87% -2.69% -0.03% 2015年度 14.57% 1.15% 16.47% 1.18% -1.90% -0.03% 2016年上半年 -1.71% 1.26% -1.12% 1.26% -0.59% 0.00% 2013 年 4 月 25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55.40% 0.99% 72.78% 1.01% -17.38% -0.02%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 2013 年 4 月 25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层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成立时间:1998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6 年 10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6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 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 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 金 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纳 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 证 180 金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由 国 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 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 泰 国 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深证 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 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中 证 军 工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另 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 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 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唐建光,董事长,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82年 1 月至 1988年 10 月在煤炭工业部基 建司任工程师;1988年 10 月至 1993年 7 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1993 年 7 月至 1995年 9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年 9月至 1998年 10 月 在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资产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管理处置部总经理、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 11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2014 年 8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 年 8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代任公司总经理。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 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陈川,董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中间业务部、投资银行部、公司业务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2005 年 8月至 2007 年 6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委托代理业务部业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中投证券资本市场部担任执行总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投资部高 级经理、企业管理部高级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月,任建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2 年 9月至 2013 年 4 月,任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副总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建银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 -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 -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 -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 -2006 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 2006 -2008 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 董事, 大学本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 1989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 1994年起任中国保险(欧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起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起 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94年 3 月至 2002 年 2月在中国电力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证券部项目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天津证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券营业部副经理、经 理 。2002 年 2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任信息中心主任、 信息技术部主任、首席信息师、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0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 7 月至 2004 年 12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 8日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 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业 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 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 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 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县马鹿沟乡党委书 记;1982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5年起任吉林省抚松县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记;1995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1998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少华,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工作,历 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处长;南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分行总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河北省工作,历任河 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 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 山西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任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监 事 ,大 学 本 科 。1995年 12月至 2000年 5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任合规部主管、 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法律及合规部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东南亚及南亚合规 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首席执行官。 刘顺君,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事经济学院工作,历任教员、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江巴黎百富勤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 年 6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金 融租赁公司筹建处综合部主任,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北分公司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福建业务部副主任、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辉,监事,大学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 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 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 年 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束琴,监事,大专学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分别任职于人民银行安康地区分行和 工商银行安康地区分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于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8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政管理部主管、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行政部 副总监。2013 年 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 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起兼 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月起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 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唐建光,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士,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7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 查二处副处长等;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 副 处 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皓,硕士研究生,FRM,注册黄金投资分析师(国家一级) ,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2010 年 5 月加盟国泰基金,任高级风控经理。2011 年 6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任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金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1 月兼任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至 2015 年 8 月任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起 兼任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1月起兼任国泰纳斯达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6年7月1日起任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3 日由崔涛担任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4 日至今 由徐皓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吴晨: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 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 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 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 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62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境外股票指数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结束募集。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67,618,000.00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267,618,000.00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120.00 元人 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4,120.0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67,622,12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92户。 八、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九、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十、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上市交易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日期:2013 年 5 月 15日。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已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5 月 10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 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 投 资 人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 中退补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标的指数涨跌幅以及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 际情况在提前公告后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3 年 5 月 1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 2013 年 5 月 15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5月10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违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 等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 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 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 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日常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 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指 T 日前第 2 个申赎开放日,下同)现金差额、T-2 日基金份额 净值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 。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人进行相应 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2日” 、 “T+3日”指 T 日后的第 2 个、第 3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 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投 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美国市场买入组合证券, 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溢 价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 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其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进行调整。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 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T+3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 T+2 日收盘价 (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 T+2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 T 日后至 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 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3日后的第 4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 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3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 T+2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 民币,被替代证券 T+2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 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 T 日后至 T+2 日期间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3日后的第 5 个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 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 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乘以其经调整后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 T-1 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 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后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其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进行调整。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 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最新公告日期 2016 年 10 月 25 日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3101 2016 年 10 月 21日信息内容 (一) 现金差额(单位:元) -1241.84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732695.07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7330 2016 年 10 月 25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148.64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申购上限 2,000,000 赎回上限 35,000,000 成份股信息内容: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1 AAL AAL 24 退补 10.000% 6469.350 2 AAPL AAPL 246 退补 10.000% 193780.660 3 ADBE ADBE 23 退补 10.000% 16941.450 4 ADI ADI 14 退补 10.000% 5950.100 5 ADP ADP 21 退补 10.000% 12303.120 6 ADSK ADSK 10 退补 10.000% 4808.780 7 AKAM AKAM 8 退补 10.000% 3116.860 8 ALXN ALXN 10 退补 10.000% 8124.530 9 AMAT AMAT 49 退补 10.000% 9411.300 10 AMGN AMGN 34 退补 10.000% 36409.300 11 AMZN AMZN 22 退补 10.000% 121724.520 12 ATVI ATVI 34 退补 10.000% 10230.710 13 AVGO AVGO 18 退补 10.000% 21027.830 14 BBBY BBBY 7 退补 10.000% 1912.900 15 BIDU BIDU 12 退补 10.000% 14329.860 16 BIIB BIIB 10 退补 10.000% 19635.730 17 BMRN BMRN 8 退补 10.000% 4446.940 18 CA CA 19 退补 10.000% 4133.200 19 CELG CELG 35 退补 10.000% 23387.570 20 CERN CERN 15 退补 10.000% 5924.160 21 CHKP CHKP 8 退补 10.000% 4197.780 22 CHTR CHTR 12 退补 10.000% 20677.610 23 CMCSA CMCSA 110 退补 10.000% 47605.420 24 COST COST 20 退补 10.000% 20128.230 25 CSCO CSCO 229 退补 10.000% 46644.410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6 CSX CSX 43 退补 10.000% 8799.230 27 CTRP CTRP 17 退补 10.000% 5467.940 28 CTSH CTSH 28 退补 10.000% 9403.260 29 CTXS CTXS 7 退补 10.000% 4029.160 30 DISCA DISCA 7 退补 10.000% 1259.820 31 DISCK DISCK 11 退补 10.000% 1924.730 32 DISH DISH 10 退补 10.000% 3877.830 33 DLTR DLTR 11 退补 10.000% 5626.300 34 EA EA 14 退补 10.000% 7837.940 35 EBAY EBAY 51 退补 10.000% 10012.500 36 ESRX ESRX 29 退补 10.000% 13637.870 37 EXPE EXPE 6 退补 10.000% 5171.430 38 FAST FAST 13 退补 10.000% 3369.860 39 FB FB 106 退补 10.000% 94577.280 40 FISV FISV 10 退补 10.000% 6699.050 41 FOX FOX 36 退补 10.000% 6301.540 42 FOXA FOXA 49 退补 10.000% 8550.610 43 GILD GILD 60 退补 10.000% 30113.300 44 GOOG GOOG 16 退补 10.000% 86406.140 45 GOOGL GOOGL 13 退补 10.000% 72373.400 46 HSIC HSIC 4 退补 10.000% 4122.120 47 ILMN ILMN 7 退补 10.000% 6705.810 48 INCY INCY 9 退补 10.000% 5333.570 49 INTC INTC 216 退补 10.000% 51292.740 50 INTU INTU 12 退补 10.000% 8792.000 51 ISRG ISRG 2 退补 10.000% 9161.140 52 JD JD 42 退补 10.000% 7624.190 53 KHC KHC 56 退补 10.000% 33262.320 54 LBTYA LBTYA 12 退补 10.000% 2583.690 55 LBTYK LBTYK 29 退补 10.000% 6122.440 56 LRCX LRCX 7 退补 10.000% 4616.040 57 LVNTA LVNTA 6 退补 10.000% 1646.120 58 MAR MAR 18 退补 10.000% 8164.520 59 MAT MAT 16 退补 10.000% 3540.040 60 MCHP MCHP 10 退补 10.000% 4019.700 61 MDLZ MDLZ 71 退补 10.000% 20246.520 62 MNST MNST 9 退补 10.000% 8953.730 63 MSFT MSFT 355 退补 10.000% 143083.110 64 MU MU 47 退补 10.000% 5378.830 65 MXIM MXIM 13 退补 10.000% 3498.090 66 MYL MYL 24 退补 10.000% 6002.390 67 NCLH NCLH 10 退补 10.000% 2566.530 68 NFLX NFLX 20 退补 10.000% 17227.290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9 NTAP NTAP 13 退补 10.000% 2979.040 70 NTES NTES 3 退补 10.000% 5341.070 71 NVDA NVDA 24 退补 10.000% 10950.880 72 NXPI NXPI 15 退补 10.000% 10306.990 73 ORLY ORLY 4 退补 10.000% 7446.510 74 PAYX PAYX 16 退补 10.000% 6053.200 75 PCAR PCAR 16 退补 10.000% 6106.160 76 PCLN PCLN 2 退补 10.000% 19826.790 77 PYPL PYPL 55 退补 10.000% 16404.770 78 QCOM QCOM 67 退补 10.000% 30747.740 79 QVCA QVCA 20 退补 10.000% 2569.910 80 REGN REGN 5 退补 10.000% 12279.680 81 ROST ROST 18 退补 10.000% 7709.720 82 SBAC SBAC 6 退补 10.000% 4600.700 83 SBUX SBUX 67 退补 10.000% 24275.010 84 SHPG SHPG 4 退补 10.000% 4983.080 85 SIRI SIRI 223 退补 10.000% 6252.160 86 SRCL SRCL 4 退补 10.000% 2020.790 87 STX STX 14 退补 10.000% 3263.050 88 SWKS SWKS 9 退补 10.000% 4710.350 89 SYMC SYMC 28 退补 10.000% 4555.030 90 TMUS TMUS 38 退补 10.000% 12001.680 91 TRIP TRIP 6 退补 10.000% 2552.070 92 TSCO TSCO 6 退补 10.000% 2631.920 93 TSLA TSLA 7 退补 10.000% 9462.380 94 TXN TXN 46 退补 10.000% 21744.350 95 ULTA ULTA 3 退补 10.000% 5114.680 96 VIAB VIAB 16 退补 10.000% 4054.560 97 VOD VOD 18 退补 10.000% 3376.950 98 VRSK VRSK 8 退补 10.000% 4391.810 99 VRTX VRTX 11 退补 10.000% 6001.580 100 WBA WBA 49 退补 10.000% 27002.460 101 WDC WDC 13 退补 10.000% 4660.890 102 WFM WFM 15 退补 10.000% 2845.540 103 XLNX XLNX 12 退补 10.000% 4035.640 104 XRAY XRAY 11 退补 10.000% 4332.490 105 YHOO YHOO 43 退补 10.000% 12250.36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 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计算错误。 7.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8.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 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计算错误。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8. 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 当日至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重新开放日前第 2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组合证券申购与赎回 在条件允许时,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 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指数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和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结算、登记、 存管等各项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 NASDAQ OMX Group,Inc.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 NASDAQ OMX Group,Inc.支付指数使用费。 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对于每日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超过 1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的部分,在次日按该部分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对于每日基金资产净值中超过 1 亿美元或等 值人民币的部分,在次日按该部分的 0.04%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E≤1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时; H=1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0.06%÷当年天数+(E-1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0.04%÷当 年天数,E>1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时 H 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后次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指数使用费每年不得低于 40,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当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年指数使用费 低于 40,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时,按 40,000美元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 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 托管账户相独立。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有关境外证券的注 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共同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 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 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 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 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 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下午四点以前最近时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 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第(三)款第 9 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五、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 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 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 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 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四)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行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 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 决。 (六)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收益分配比例根 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 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 低于面值;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经汇率调整,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以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 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 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 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 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6.基金份额的折算; 27.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增长 4.62%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1.30%,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7.27%,成 本 收 入 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 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指 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 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 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 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 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 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 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二十一、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间:1891年 4 月 13 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截止到 2016 年 06 月 30日)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 220.73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 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 1891 年,自 1924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 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行。截至 2016 年 06 月 30日,托管和行政管理 资产总额已达到 27.79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为 15.0%。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 AA- (标准普尓)及 Aa1(穆迪投资) 。 道富银行在全球 30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 2016 年 06 月 30日道富拥有超过 3 万 2 千 多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在亚洲开设了四个全方位的营运中心: 香港、新加坡、东京及悉尼,提供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 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 全 保 管 受 托 财 产 ; 2、计 算 境 外 受 托 资 产 的 资 产 净 值 ; 3、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 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 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二十二、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4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


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8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9


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1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14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6


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7


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8


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9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20


西藏东方财富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帅炜炜 电话:021-36532109 传真:021-36531910 客服电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联系人:胡逸嵘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胡逸嵘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 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 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确 保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金 融 产 品 或 工 具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 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 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5.除依据《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对价; 2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2.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3.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3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3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 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 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1.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 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5.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6.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27.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 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管人按照变 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 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八)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国泰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 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 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6)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采取组合证券申购与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 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 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包括 ETF)、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其 他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 交易的基金仅通过本基金境外托管人认可的交易系统购买。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5)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金 融 衍 生 品 敞 口 的 计 算 方法和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提出,与境内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执行。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证券借贷交易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 案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 第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2)至第(13)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三)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的,基金投资期货的清算经纪商(Clearing broker)由基金管 理人选任,但须取得基金托管人的认可。基金管理人须对其选任的期货经纪商的资信负责, 并在与清算经纪商的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1、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须与清算经纪 商的自有资产和清算经纪商其他客户的资产隔离;2、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不得列 入清算经纪商的清算财产;3、清算经纪商须对存放在其账户内的保证金及相关资产的安全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如对清算经纪商持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充分说明。 (四)投资远期的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控制 (1)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远 期 交 易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并 对 远 期 交 易 资金的流动性承担责任。 (2)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或 延 期 执 行 远 期 合 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保 证 本 基 金 有 可 用 现 金 头 寸 , 否则认为本基金是因为流动性不足而违约,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手续费、违约金及资产估值 方面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远 期 等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试行 办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 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 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 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 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 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期货账户的开立 如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管理人 应在其经纪商处以基金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六)境内远期投资账户的开立 境内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的信息发送基金管 理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九)期货的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银行(道富银行)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 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十)基金财产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 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授权分 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 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 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 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 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 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 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 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 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 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 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 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 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 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可 不 受 上 述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 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 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 ×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 易费率等) 。 3、7 ×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 在 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 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 金 管 理 人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公 平 路 18号 8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层 邮编: 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淘宝店关闭申购服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6/5/5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支付宝渠 道关闭基金支付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6/5/5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2016/5/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6/6/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开户证件类型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6/6/18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2016/6/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金融官方旗 舰店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6/6/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香港子公司国 泰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2016/7/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6/7/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直连渠道 (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申购(含定投)费率 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6/7/15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2016/8/31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2016/9/1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办公 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二十八、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