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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债券C(519023)

海富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稳 健 添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 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 2008 年 7 月 28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08】【 985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08 年10 月24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 明书是 对原《 海富通稳 健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的 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申 购本基 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6 年 9 月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5-1-1 第二节 释义 ............................................... 5-2-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5-3-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5-4-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5-5-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5-6-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1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1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 5-9-1 第十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5-16-1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8-1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 5-19-1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0-1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21-1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22-1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23-1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 5-24-1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5-25-1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 5-26-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指《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 海 富 通 稳 健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 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 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 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 《 运作 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实施 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7 月27 日 发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操作 指引》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 发布 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 册登 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 海 富 通 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对于投资 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 (包括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分红方式设臵等) ,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 册登 记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记系统;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3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 构、 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 金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认 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申 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 赎 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4 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 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 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的情形;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转出基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 托管 :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 员单 位 :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 协议, 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 场 内: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 外: 指通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外 办 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5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销售网 点;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基 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 户; 交 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 放日 :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T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基 金份 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臵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 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6 数所得的值; 基 金财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对 其的不时修订或补充 ; 不 可抗 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法国巴 黎投资管理BE 控股公 司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交通银行 河南省 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颂(Patrick LIU) 先生 , 董事、总经理,英国籍,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英 国伦敦洛希尔父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助理, 路透伦敦资产管理战略企划部全球总 监,路透 香港亚 太区资 产管理及 研究总 监,香 港景顺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驻北京办 事处首席代表,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德意志资产管理大中华 区董事总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 正红 先生, 董事, 国 民经济学硕士,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 析员、 总经理办公室秘书、 主任助理、 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2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陶 乐 斯 (Ligia Torres ) 女 士 , 董 事 , 法 国 与墨 西 哥 双 重 国 籍 , 双 硕 士 学 位,曾任 职于东 方汇理 银行、渣 打银行 和欧洲 联合银行 ,1996 年 加 入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 官,2010 年 10 月至今 任法 国巴黎 银行英国 控股 有限公 司 董事,2013 年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 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 现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董事 ,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资 (米兰及都柏林) 独 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础前 先生 , 监事长 ,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 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3 理和财务总监。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 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 涛 先 生, 监事, 博士 ,CFA 。先后 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 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陈 虹女 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奚 万 荣先 生, 督察长,经济学 硕士,中 国 注册会计师 协会非执 业 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 副总经理 , 硕 士 。 历 任 加 拿 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 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4 至 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 树方 先生 ,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特 利尔大 学研究 助理(兼 职) , 魁北克 公共退休 金管理 投资公 司分析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4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谈 云飞 女士 , 硕士 。2005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产品经理、 研究员、 专户投资经理 、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6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 至 2015 年 10 月任海富 通现金管理 货币基金 经理。2014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 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经理。 2015 年4 月起兼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 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起兼任 海富通 双福分级债券 、 海富通纯债债券、 海富通双利债券和 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基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益混合、海富通聚利债券及海富通欣荣混合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 邵佳民,任职时间为 2008 年10 月至2015 年1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刘颂, 总经理; 胡光涛, 总经理助理; 王智慧, 总经理助理;邵佳民,总经理助理;杜晓海,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黄东升, 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 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5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除外; (9 )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6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7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 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 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 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8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 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 司 致 力 于 将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成 熟 的 专 业 经 验 同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 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9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 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 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2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 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 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臵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3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4 并通过进行定期 、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臵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 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臵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5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 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臵,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 、33830161 2 、场外 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8557 网址:www.a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3 网址:http://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李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4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5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 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1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瞿秋平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5 (1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95548 联系人: 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20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22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2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6 (2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 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26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24、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8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7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30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 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021-61195566 联系人: 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 (31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网址 :www.dfzq.com.cn


(3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3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 吴琼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婷 网址 :www.csco.com.cn (36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 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37 )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38 )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联系人: 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39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40 )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 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41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42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 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3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0 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 戴蕾 网址:www.scstock.com (44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梅山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 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5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46 )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 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47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 毛诗莉 网址:http://www.fcsc.com (48 )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 胡莹 网址:www.xcsc.com (4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50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 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51 )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 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cn (52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53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55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高峰 网址:www.cgws.com (56 )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 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8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59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60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61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 许曼华 网址:www.962518.com (62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6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4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4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 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65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6 )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 黄英 网址:www.dxzq.net (67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400-88-35316 联系人: 郭磊 网址:www.cfzq.com (68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层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69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联系人: 邓鹏怡 网址:www.hlzqgs.com (70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1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文彬 网址 :www.rxzq.com.cn (72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82993 联系人: 李欣 网址: www.ydsc.com.cn (73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cn (74 )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5584 联系人: 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75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联系人: 周艳琼 网址:http://www.xzsec.com/ (76 )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http://www.s10000.com/ (77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网址:http://www.tpyzq.com/ (78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7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9 )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 臻 网址:http://www.huajinsc.cn/ (80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1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2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官网:http://www.tfzq.com (83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8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http://www.hxzq.cn (84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5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 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 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 李雁雯 网址:www.fund123.cn (86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87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9 (88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 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89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0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1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 马林 网址: www.myfund.com (92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 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20 (93 ) 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1-6655 联系人: 付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94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 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95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联系人: 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6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 陈东 http://www.66zichan.com/ (97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http://www.zcvc.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21 (98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6183769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9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朱翔宇 http://www.chinapnr.com/ (100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1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02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22 客服电话:400-858-0298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3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陈蕊洁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104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5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06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于婷婷 网址:www.jimubox.com (107 )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23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朱真卿 网址:www.dtfortune.com (108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https:/www.lu.com (109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10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网址:http://www.vworks.com.cn (111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2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24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113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4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5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116 )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7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2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118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联系人:罗曦 网址:www.webank.com 3 、场 内销售 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的、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通力 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南塔 21 楼


负责人: 韩炯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26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联系人: 秦悦民 联系电话:021-68816880-6612 经办律师: 秦悦民 、傅轶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 傅琛慧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傅琛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08 年7 月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 985】 号文核准 ,由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期从2008 年9 月 8 日起,至2008 年10 月17 日止, 共募集3,180,077,343.3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1,953 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1 第八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销售机 构 的 销售网 点进行。 投资人可通过 场外销售渠道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 否开通场内销售渠道, 具体的销售渠道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 二)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后不超过3 个 月 的 时 间 起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2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基 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 基金份额 ;不 收取前端 申购费 用,而 是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臵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基金份额 和C类 基金份 额将分别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公式 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赎回份额所 适用的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场内申 购 、 赎回 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3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 将赎回款划往投资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 六)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 减,具体如下: 业务类 型 申购金 额 费率 申购 申购金 额 ≥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元 ≤ 申 购金 额 < 500 万元 0.3% 100 万元 ≤ 申 购金 额 < 200 万元 0.5% 申购金 额 < 100 万元 0.8%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 手续 费,即申购费率为0。 3、对持有期限 低于30 天的 A 类、 C 类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手续费; 份额持有期限 达到或超过 30 天的 A 类、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赎回手续费,即 赎回费率为0。赎回费率结构见下表: 业务类 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30 天 以下 0.1% 30 天 (含 )以 上 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4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3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七)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以上 另有 约定的, 从其约定 ; 场 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最高金额为 99,999,900 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销 售机 构 赎 回 时 ,每 次 场 外赎 回 申 请 不 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单笔赎回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 份额持有 人因赎 回、转 换等原因 导致其 单个基 金账户内 剩余的 基金份 额低于 1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注 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5 (2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 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 用。 (1 )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2 )当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假设投资者 甲在持有 15 天后申请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假 设赎回申请日的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34 元,则有: 赎回金额=10000 ×1.034=10340 元 赎回费=10000×1.034×0.1%=10.34 元 净赎回金额=10340 -10.34=10329.66 元 例二 : 假设投资者 乙在持有2 个月后申请赎回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且假 设赎回申请日的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34 元,则有: 赎回金额=10000 ×1.034=10340 元 赎回费=0 元 净赎回金额=10340 -0=10340 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6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 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7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8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1个开放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9 的基金份额净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1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 一) 基 金间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开通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 二) 基 金转 换申请 人的 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 三) 基 金转 换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 四) 基 金转 换受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08 年12 月8 日开始推出本基金C 类份额的转换业务,于 2010 年3 月 15 日开始推出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五) 基 金转 换费用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 用加上 转出与转 入基金 申购费 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转出 基金正 常赎回 时的赎回 费率收 取费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


(3 ) 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特别提示:由海富通 稳健添利债券 A 类份额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2 时,如果投资者的转入金额在 500 万(含) 到 1000 万之间,在收 取基金转换的 申购补差 费时, 直接以 海富通精 选贰号 混合该 档次申购 费率( 即 1.0% )计算申 购补差费,将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 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 ×D J=[B×C×(1-D)/(1+H)] ×H 其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份 额净值 ;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G=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七)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 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 ) , 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3 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 八)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1000 份。 ( 九)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 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十)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除非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 停接受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 )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2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 事项,但 基金 管理人 有 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暂停期结 束, 基金重 新 开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 重 新开 放基金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重新开放 基金转 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1 第十节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与 转 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本基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它原因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 的继承 人继承。 2. “捐赠”指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 社会团体。 3. “ 司法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后 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 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 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 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 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 投资人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人可 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五)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2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1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积极追求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 ( 二) 投资 方向 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 的债券,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公司债券, 可转 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 券; 中央银 行票据; 债券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为了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 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 ( 三) 投资理 念 积极发现中国固定收益工具丰富的投资机会,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把握市 场创新品种带来的收益和低风险投资机会, 通过组 合投资来为基金持有人带来更 高的流动性和更稳健的回报,实现资产的长期保值增值。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价值分析, 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 采取久期管理、 类属配 臵和现金管理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发现、 确认并利用细分市场失衡, 实现组合 增值。 1 、久期管理策略是根 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2 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 适 当延长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 2 、结合收益率曲线策 略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 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 的分布 方式, 合理配臵不同期限品种的配臵比例。 通过合理期限安排, 保持组合较高的 流动性, 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 施的影响。 3 、类属配臵包括现金 、各市场及各品种间的 配臵。在确定组合剩余 期限和 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 类资产的配臵权重, 即确定债券、 存款、 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臵 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 相对高估、价格将下 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 、采取现金流管理策 略,在动态分析、规划 、测算组合内生现金流 、申购 赎回净现金流的基础上, 合理配臵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 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 求的基础上, 最大限度减少冲击成本, 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 配臵。 5、债券市场的无风险套利策略 债券市场的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策略和回购杠 杆策略,以实现在同等风险程度下的更高收益。 6、创新产品价差收益 随着公司债等固定收益创新产品的发行启动, 不仅为我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提 供了新的工具, 也为基金产品提供了创新 发展的机遇。 以公司债为例, 从理论上 讲, 公司债与国债之间的利差是产生超额收益的来源, 这种利差主要用于补偿公 司债的违约损失, 历史数据也表明公司债利差和公司违约率之间存在非常明显的 正相关关系, 除此之外, 税收、 风险溢价和流动性溢价是公司债利差的主要组成 部分。 本基金将通过相关研究和分析, 积极把握该类产品存在的超额收益和套利 机会。 7、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部分投资将以参与新股申购为主。 实证研究表明, 长期参与新 股投资, 存在较显著的低风险超额收益机会。 特别是在国内 A 股市场, 新股发行 还是稀缺资源的背景下, 新股申购和增发是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增强收益的良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3 渠道。 因此, 本基金将运用精选策略, 积极参与新股申购来取得较高的低风险收 益。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充分利 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此外, 还将充分发掘 可能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 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在相关 法律法规的允许前提下, 本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 履行适当程序后更 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 五) 投资 决 策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 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 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 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 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师根据宏观 经济、货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 )定期不定期召开 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 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 师意见 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 ) 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 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业 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臵; 之后, 在 债券分析师设定的 债券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4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 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 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 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 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 属于中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 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八)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 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5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7)本基金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则应为信用级别评级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若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制定的条款,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6 资产规模在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 月,但必须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7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6 年 9 月30 日(“报告期末”)。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783,716,734.00 96.74 其中:债券 783,716,734.00 96.7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737,217.06 1.57 7 其他资产 13,688,336.33 1.69 8 合计 810,142,287.3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6,396,000.00 5.15 2 央行票据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8 3 金融债券 111,881,000.00 15.8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1,881,000.00 15.83 4 企业债券 550,068,630.00 77.8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048,000.00 5.67 6 中期票据 31,065,000.00 4.40 7 可转债 14,258,104.00 2.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83,716,734.00 110.91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2295 13 川投 01 300,000 32,364,000.00 4.58 2 122299 13 中原债 300,000 31,878,000.00 4.51 3 150218 15 国开 18 300,000 31,317,000.00 4.43 4 122480 15 南铝 02 300,000 31,245,000.00 4.42 5 101552037 15 中油股 MTN002 300,000 31,065,000.00 4.40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9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没 有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547.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648,975.18 5 应收申购款 20,813.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688,336.3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10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0033 国贸转债 6,469,956.00 0.92 2 110032 三一转债 1,641,648.00 0.23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2-1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 3 月 18 日 -2009 年 12 月31 日 4.26% 0.19% -0.33% 0.10% 4.59% 0.09%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31 日 6.45% 0.31% 3.10% 0.15% 3.35% 0.16%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31 日 -5.83% 0.21% 5.88% 0.14% -11.71% 0.07%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31 日 8.96% 0.10% 3.52% 0.07% 5.44% 0.03% 2013 年 1 1.29% 0.15% -1.07% 0.10% 2.36% 0.0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2-2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31 日 3.19% 0.18% 10.82% 0.09% -7.63% 0.09%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31 日 10.61% 0.08% 8.74% 0.08% 1.87% 0.0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2.00% 0.07% 1.62% 0.06% 0.38% 0.01% 2009 年 3 月 18 日 -2016 年 9 月30 日 36.73% 0.18% 39.45% 0.10% -2.72% 0.08%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10 月 24 日 -2008 年 12 月31 日 3.10% 0.23% 4.25% 0.25% -1.15% -0.0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2-3 2009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 12 月31 日 4.56% 0.18% -1.40% 0.12% 5.96% 0.06%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31 日 6.26% 0.31% 3.10% 0.15% 3.16% 0.16%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31 日 -6.21% 0.21% 5.88% 0.14% -12.09% 0.07%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31 日 8.70% 0.10% 3.52% 0.07% 5.18%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31 日 0.93% 0.15% -1.07% 0.10% 2.00% 0.05%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31 日 2.77% 0.19% 10.82% 0.09% -8.05% 0.10%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31 日 10.32% 0.08% 8.74% 0.08% 1.58% 0.00% 2016 年 1 1.87% 0.08% 1.62% 0.06% 0.25% 0.0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2-4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2008 年 10 月 24 日 -2016 年 9 月30 日 38.43% 0.18% 43.82% 0.11% -5.39% 0.07%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 A (2009 年3 月18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 C (2008 年10 月24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2-5 注: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截 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一章 (二) 投资 范围、 (六) 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3-1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3-2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4-1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4-2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4-3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4-4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4-5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5-1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 ( 三) 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各类别份额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 各类别份额设 臵 的 分 红 方 式 相 互 独 立、互不影响 。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相同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5-2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6-1 第十六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6-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A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即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 -9 项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 四) 费用调 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6-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 ( 五)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费用 (1 )本基金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 (含 30 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2 )本基金赎回费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3 )本基金赎回费收取方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 金资产。 (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7-1 第十七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8-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8-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8-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8-4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8-6 基金定期报告 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公布后, 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上述 备查的文件 ,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9-1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 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 债券基金的风险不等同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净值 调整至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 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 当通过 基金管 理人或具 有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的 其他机 构购买 和赎回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9-2 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了创新的固定收益产品, 例如公司债券, 信用 风险是 本基金将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 三)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9-3 同 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 八) 其 他风 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1 第 二十 节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金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法 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变 更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应 当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3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一)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2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 售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2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3 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 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4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5 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臵、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6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7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8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 召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9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结果。 ( 四)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身份证明 ,受托 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0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五) 、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1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 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2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3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4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 ( 一)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金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法 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变 更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5 (6 ) 除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应 当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6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 第二十二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及销售基金;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5047999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以及权证等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臵比例为 : 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b、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d、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e、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g、 本基金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则应为信用级别评级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i、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4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j、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k、本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m、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臵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 净资产规模在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但必 须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5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6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7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臵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8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臵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9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0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臵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人开立并管理,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停止基金发售,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1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2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3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4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起 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5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臵、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6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7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8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9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3-1 第二十三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阅对账单。 2 )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 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 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3-2 ( 三)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 四)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 (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七)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 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3-3 (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或 海 富通 官方 微 信服 务号 (fund_hft) 实现 网上 开 户和 交 易(包 括认购 、申 购、 定期定 额计划 、转 换、 赎回等 ) ,并 获得 申购 费率和 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民生银行 、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 、 上海银行、 华夏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4-1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核 准 : 新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核 准 后 , 原 任 注 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 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 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 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 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 记业 务。 3.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4-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5-1 第二十五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6-1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 二)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注册登记协议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海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募集 设立 海富 通稳 健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