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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十 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 重要提示】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由 交 银 施 罗 德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 2006 年 9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197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 同于 2006 年 10 月 23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2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7 七、基金的存续 ..................................................... 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9 九、基金的转换 ..................................................... 74 十、基金的投资 ..................................................... 8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0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10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2 十八、风险揭示 .................................................... 117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1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8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 一、绪言 《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 金 由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而来; 基金合同 : 指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 指本基金根据 《运作办法》 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前的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交银施罗 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 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 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代表: 指按照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 等 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 责 接 收 中 国 香 港 地 区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协调基金销售、 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向 H 类 基金 份 额投 资人 进 行信 息披 露 及沟 通 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 名义持有人 : 指 依 据 香 港 市 场 的 特 点 , 香 港 代 表 及/ 或中国 香 港 地区 销售 机 构将 代表 H 类 基金 份 额投 资 人名义持有 “内地互认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 并 出 现 在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中;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机构,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 金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 指 经 香 港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办理 H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 指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销 售 机 构 和 中 国 香 港 地 区 销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 售机构; 会员单位 :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直 销 网 点 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交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由 其 委 托 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 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该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扣 除 ,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本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日期, 本基金 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 放日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 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购买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 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地 及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的 不 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投 资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基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令;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由 该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 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何万金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 称“ 交通银行 ” ) 65% 施罗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 主 要成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学位。 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 经 理,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 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 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 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 、 处长, 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 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 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 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历 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 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 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 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 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双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 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 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 经理、 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 督察长, 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 公司金融部经 理、 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 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物理化学硕士,12 年证券行业经验。 历任上 海融昌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 中原证券投资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 助理,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2010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担任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加入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部副总经理,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 担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原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 3 月 24 日起担任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原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至今,2015 年 11 月 7 日起担 任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和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2010 年 10 月 8 日至 2015 年 3 月 23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炜炜先生,200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0 年 10 月 2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23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6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7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 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8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 审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 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 组织执行, 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 独立识 别、 评估各类风险, 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 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 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 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 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负责履行公 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9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 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 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0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 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1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 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 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 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 理 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 的 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332 只。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2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 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3 3 、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1. A 类基金份额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A 类基金份额 除直销机构外的其他 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


A 类基金份额除直销机构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5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6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 (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7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8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9 电话: (0571)85108195、85120696 传真: (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8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廖宜建 电话: (021)38883888 传真: (021)23208550 联系人:徐逸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8828,( 021)38888828


网址:www.hsbc.com.cn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769)22866282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0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1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 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1 网址:www.gtja.com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 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3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4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5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楼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6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7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 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8 (4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 场裙楼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0 网址:www.e5618.com (5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10)68546765 传真: (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2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3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4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6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5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7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 )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 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6 (7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7 法定 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1 号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1 号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8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8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2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9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8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0 (8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 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8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1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02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9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2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3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 (010)56580666 传真: (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9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9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 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5)68206846 传真: (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9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www.51jijinhui.com (9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4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9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 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1)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 (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5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是 指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H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 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为本公司在香港地区的基金销售机构 , 负责向 香港投资 者提供销售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份额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18907 联系人:周莉


(三)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 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6 (四)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6]197 号文 批 准 募 集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为不定期。 该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自 2006 年 10 月 16 日至 2006 年 10 月 17 日进行发售。募集期共募集 6,936,363,979.00 份 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59,613 户。 根 据 《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关 于 实施<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有关问 题 的 规 定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本 基 金 类 型 变 更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相 应 变 更 基 金 名 称 并 对 应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而 成 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本基金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增加本基金的 H 类基金 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8 七、基金的存续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宣 布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分为A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 额和 H 类基金份额的净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 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除 本 基 金 的 有 关 公 告 ( 例 如 本 基 金 为 在 中国 香港地区 销 售 编 制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 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场 所 1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 (除直销 机构)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之 外 的 其 他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具 体 网 点 请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0 (3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申购。 具体名 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为本公司在香港地区的基金销售机构 , 负责向 香港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 投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形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H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及 香 港 商 业 银 行 开 放 营 业 日 的 共 同 日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 “ 香 港 商 业 银 行 开 放 营 业 日 ” 的 定 义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日的价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06 年 12 月 6 日起开放场外、场内申购业务。H 类基金份额 已于2016 年3 月7 日起 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06 年 11 月 27 日 起开放场外、场内赎回业务。H 类基金份额 已于2016 年3 月7 日起 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三)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T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 限 定


1 、适用于 A 类基金份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销售网点每个账户 单笔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如果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 元的整 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 以该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场内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2 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 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 、适用于 H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 购 和 赎 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A 类基金份额 投 资 人 可 向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 不同,因此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情 况 的 具 体 时 间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补 充 文 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 则 申 购 不 成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3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 从 托 管 账 户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出 , 经 销 售 机 构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基 金 的 申 购费 和 赎 回 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 称 为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可 以 采 取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和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场 内 申 购 目 前 只 支 持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H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仅 适 用 前 端 收 费 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份额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申 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时间 后 端 申 购 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前端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具 体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也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前端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 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特 定 申购 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3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不超过 5% , 由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在此范围内自行确 定。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5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的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份额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如下: A 类 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含一年) 0.5% 一年到两年(含两年) 0.2% 超过2 年 0% 本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13% ,赎回费用100% 归基金财产。 3 、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对 A 类基金份额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 通过本公司网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的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 A 类基金份额后端份额的认 /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 A 类基金份额只能办 理赎回业务。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申购和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 基金转换, 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 金,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 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 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 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前端 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 单 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6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暂不对 H 类基金份额开通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七)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 和 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场外申购或 H 类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进 行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剩 余 部 分 按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价 格 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场内申购目前 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购时支付 申购费用。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7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申购 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 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 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H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日 H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 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可得到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 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 元 ”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第 三 位 四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8 舍五入。


(1) 如果投资 人在认 (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或投资人申购 H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别基金份额适用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例五: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H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13%, 假设赎回当日 H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3% = 13.21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3.21 = 10,146.79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H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H 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6.79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A 类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 申购时 的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9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 ×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 申购 时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发 行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其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数笔申 购; (5)H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 50%时,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6)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时, 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 生 上 述 (1 ) 到 (3 ) 项 、 (5 ) 到 (7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0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发 生 上 述 H 类 份 额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时 , 针 对 中 国 香 港 地 区 投 资 人 的 公 告 要 求 , 具 体 请 参 见 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九) 暂 停 赎 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 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 (3) 项的情 形 时, 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 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份 额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1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单 个 账 户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 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 作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的 表 示 外 ,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处 理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对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办理。 (3)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 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转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2 部 或 部 分 转 托 管 。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十三)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是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 种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向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的 申 购 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不 构 成 对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 2007 年 1 月12 日刊登公告自 2007 年1 月15 日起开通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四) 定 时 不 定 额投 资 计 划 自 2009 年 2 月 26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 定投”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是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普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的 升 级 业 务 ,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智定投 业 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 务 规 则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销 售 网 点 或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服务电话(95588)。 (十五) 定 期 定 额 赎回 业 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是 指 投 资 人 可 以 委 托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每月固定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07 年1 月18 日刊登公告自即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销售网点开通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 赎 回 业 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 务 规 则 遵 循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销 售 网 点 或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客户服务热线(95599)。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3 (十六)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七) 基 金 的 冻 结和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其他 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 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4 九、基金的转换 ( 一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 转 换业 务 办 理 时间 本基金 2007 年 12 月 11 日刊登公告自 2007 年 12 月 14 日起开放 A 类基金份 额的日常转换业务。本基金尚未开放办理 H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故本章 内容目前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与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相 同 。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转 换 的 程 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人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基 金 转 换 的 成 交 情 况 , 并 有 权 转 换 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 基 金转 换 的 数 额限 制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5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申 请 转 换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成 其 它 基 金 , 单 笔 转 换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最 低 申 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的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该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出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 则 转 出 基 金 在 该 账 户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全 部 赎 回 。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入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 账 户 当 日 有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被 确 认 , 则 转 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 基金 转 换 费 用 1 、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按 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从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对 应 分 档 的 转 入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减 去 转 出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 补 差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 、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6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但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从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且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出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 、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其 中 部 分 转 换 业 务 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 优 惠 费 率 只 适 用 于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 可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的 转 换 业 务 范 围 及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 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 应 于 调 整 后 的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基 金转 换 份 额 的计 算 公 式 1 、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 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 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的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 中: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7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 ×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 ×0/ (1+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 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8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 ×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 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 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9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 ×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 ×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0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销 售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他 基 金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 出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 该 收 益 将 一 并 计 入 转 出 金 额 并 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以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 暂 停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有 关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和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般 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 具 体 暂 停 或 恢 复 基 金 转 换 的 相 关 业 务 请 详 见 届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1 的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 未 确 认 部 分 的 转 出 申 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2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是 : 在 坚 持 一 贯 的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基 础 上 , 通 过 专 业 化 研 究 分 析 , 积 极 挖 掘 得 益 于 中 国 经 济 高 速 增 长 的 高 成 长 性 行 业 和 企 业 所 蕴 含 的 投 资 机 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 、证券市场不是完全有效,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挖掘具有高成 长特性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国内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优化,内在 价值成为投资的基础,而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终将在价值中得到体现。 3 、 得 益 于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的 高 速 增 长 , 一 些 上 市 公 司 已 经 呈 现 出 良 好 的 成 长 性,投资于这些 成长型股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二)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属 于 成 长 型 混 合 型 基 金 ,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经 过 严 格 的 品 质 筛 选 且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在 适 度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前 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对象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重 点 为 经 过 严 格 品 质 筛 选 和 价 值 评 估 , 具 有 完 善 的 治 理 结 构、较大的发展潜力、良好的行业景气和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具体而 言,以同时具有以下良好成长性特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为主: 1 、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超过 GDP 增长率; 2 、根据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估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综合评分 排名前 10% ; 3 、根据交银施罗德多元化价值评估体系,投资评级不低于 2 级。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3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 债 券 、 货 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适 时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及 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5-40% (五)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25%×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债券投资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根 据 富 时 集 团 的 相 关 公 告 , 富 时 集 团 已 正 式 宣 布 成 为 新 华 富 时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的全资股东,新华富时指数系列已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 正式更改名称为富时中国 指数系列。其中新华富时 A600 成 长指数将更名为富时中国 A600 成 长指数,新华富 时 中 国 国 债 指 数 将 更 名 为 富 时 中 国 国 债 指 数 。 相 关 变 更 除 了 指 数 名 称 的 改 变 外 , 还 将 富 时 全 球 指 数 的 准 则 和 运 行 规 范 应 用 于 指 数 中 , 包 括 自 由 流 通 量 和 指 数 审 核 的变化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新华富时 A600 成长指数+25%×新 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正式更名为“75%×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25%×富时中 国国债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于 2010 年12 月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成 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更名的提示性公告》。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富时集团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 情 况 为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编 制 的 富 时 中 国 风 格 指 数 系 列 之 一 , 旨 在 反 映 以 收 益 和 收 入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4 增 长 特 征 为 主 的 、 具 有 可 识 别 成 长 特 点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富 时 中 国 风 格 指 数 系 列 于2003 年 12 月12 日开始计算,于2004 年4 月30 日正式发布。 本基金采用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 于以下原因: 1 、 只 有 将 所 评 价 的 基 金 与 其 风 格 相 似 的 组 合 进 行 比 较 才 能 正 确 衡 量 基 金 业 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股票,而富时 A600 成长行 业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 、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3 、该指数编 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 、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容易被全球投资者广泛接受。 如 果 富 时 集 团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 推 出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视 情 况 在 经 过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评 价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 将 严 谨 、 规 范 化 的 选 股 方 法 与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风 格 相 结 合 ,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和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 以 及 上 市 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成长性好、成长具有可持续性、成长质量优 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为 此 , 本 基 金 建 立 了 一 套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该 评 价 体 系 以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两 年 的 预 期 成 长 性 为 核 心 , 通 过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评 价 方 法 , 选 择 出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 ①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超过 GDP 增长率; ②根据该成长性评价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排名前 10%; ③根据交银施罗德多元化价值评估体系,投资评级不低于 2 级。 其 中 , 对 于 一 些 高 成 长 性 行 业 中 具 备 显 著 竞 争 优 势 的 企 业 , 或 者 面 临 重 大 的 发展机 遇 , 具 备 超 常 规 增 长 潜 力 的 公 司 优 先 考 虑 。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股 票 占 全 部 股 票投资组合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 1 、资产配置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5 本 基 金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的 多 因 素 分 析 决 策 支 持 系 统 ,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 形 成 对 不 同 市 场 的 预 测 和 判 断 ,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类 别 资 产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随 着 各 类 证 券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 变 化 , 动 态 调 整 股 票 资 产 、 债 券 资 产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的 比 例 , 以 规 避 或 控 制 市 场 风 险 , 提 高 基 金收益率。 2 、重点行业选择 高 成 长 性 行 业 通 常 都 是 国 民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的 火 车 头 和 发 动 机 , 这 些 行 业 的 总 体 增 长 率 往 往 大 大 超 过 整 个 市 场 的 平 均 水 平 。 本 基 金 选 择 的 投 资 重 点 行 业 以 这 一 类 行 业 为 主 , 在 这 些 高 成 长 性 行 业 中 具 备 显 著 竞 争 优 势 和 行 业 领 先 地 位 的 企 业 将 优先入选我们的核心股票池。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 架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 产 业 环 境 、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等 多 因 素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 确 定 宏 观 及 行 业 经 济 变 量 的 变 动 对 不 同 行 业 的 潜 在 影 响 , 得 出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与 投 资 时 机 , 据 此 挑 选 出 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具 体 操 作 中 , 本 基 金 从 经 济 周 期 因 素 评 估 、 行 业 政 策 因 素 评 估 和 行 业 基 本 面 指标评估 (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 势、行业 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 三个方面挑选高成长性行业。一般而言,对于国民经济快 速 增 长 中 的 先 锋 行 业 , 受 国 家 政 策 重 点 扶 持 的 优 势 行 业 , 以 及 受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运行有利因素影响具备高成长特性的行业,为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对 于 挑 选 出 的 重 点 行 业 , 该 行 业 中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具 备 显 著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司优先入选核心股票池: ①主营业务收入和息税前利润属于行业前 25%之列; ②市场占有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③ 拥 有 难 以 为 竞 争 对 手 模 仿 的 竞 争 优 势 , 如 在 资 源 、 技 术 、 人 才 、 资 金 、 经 营许可证、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


3 、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 合 运 用 施 罗 德 集 团 的 股 票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和 其 它 投 资 分 析 工 具 挑 选 具 有高成长性特征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6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 理 、 财 务 及 管 理 品 质 上 符 合 基 本 品 质 要 求 的 上 市 公 司 , 构 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 (如 P/E、P/Cash Flow、P/FCF、P/S、 P/EBIT 等),经营效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务 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2)成长性评估 对 公 司 成 长 性 的 评 估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 收 入 和 利 润 增 长 率 预 测 , 以 及 成 长 性 综 合 评 价 。 首 先 对 未 来 两 年 预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和 息 税 前 利 润 进 行 预 测 , 对 根 据 预 测 结 果 计 算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息 税 前 利 润 未 来 两 年 预 期 的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低 于 GDP 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的股票进行剔除。然后根据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 性 评 价 体 系 , 对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并 排 序 , 挑 选 出 其 中 最 具 成 长 潜 力 而 且 成 长 质 量 优 良 的 股 票 进 入 核 心 股 票 池 。 交 银 施 罗 德 企 业 成 长 性 评 价 体 系 从 宏 观 环 境 、 行 业 前 景 、 公 司 质 量 和 成 长 性 质 量 四 个 方 面 对 企 业 的 成 长 性 进 行 评 价 , 采 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核心股票池的 股票数量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 10%。如果根据收入和利润增长 率预测结果剔除后剩下的股票的数目不足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 10%,则这些股票全 部直接进入核心股票池。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 上 述 核 心 股 票 池 中 的 重 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内 在 价 值 的 评 估 和 成 长 性 跟 踪 研 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4 、债券投资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和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债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采 取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方 式 , 获 得 与 风 险 想 匹 配 的 投 资 收 益 , 以 实 现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规 避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和 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流动性。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 架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 引 致 的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变 化 作 出 判 断 , 运 用 数 量 化 工 具 ,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趋 势 及 市 场 信 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 并 综 合 考 虑 利 率 变 化 对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的 影 响 、 收 益 率 水 平 、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 流 动 性 的 好 坏 等 因 素 , 构 造 债 券 组 合 。 在 具 体 操 作 中 , 本 基 金 运 用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骑 乘 策 略 、 杠 杆 放 大 策 略 和 换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7 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七)投资程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分 析 师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既 密 切 合 作 , 又 责 任 明 确 , 在 各 自 职 责 内 按 照 业 务 程 序 独 立 工 作 并 合 理 地 相 互 制 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环 境 和 走 势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 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 、决策程序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 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8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 业 分 析 和 个 股 研 究 、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分 析 师 的 债 券 市 场 研 究 和 券 种 选 择 、 定 量 分 析 师 的 定 量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 结 合 本 基 金 产 品 定 位 及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 际 情 况 的 需 要 , 对 上 述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作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 十;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十; 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四十;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 分之十;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9 11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千分之五;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 合 型 基 金 , 以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的 公 司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追 求 超额收益,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属于承 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0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003,119,867.51 82.51 其中:股票 3,003,119,867.51 82.5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9,676,774.51 6.86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1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5,791,646.69 10.60 7 其他资产 1,103,702.36 0.03 8 合计 3,639,691,991.0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11,930,775.48 69.1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7,080,318.58 1.57 F 批发和零售业 105,174,329.66 2.9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1,537,716.48 1.9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94,804,029.31 2.61 J 金融 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011,716.79 1.6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197,595.38 0.36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2,873,000.83 2.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510,385.00 0.43 S 综合 - - 合计 3,003,119,867.51 82.7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180 艾派克 10,233,858 351,226,006.56 9.67 2 600500 中化国际 35,654,527 342,283,459.20 9.43 3 600389 江山股份 14,551,945 261,498,451.65 7.20 4 600233 大杨创世 7,618,413 216,439,113.33 5.96 5 002053 云南能投 12,709,380 180,346,102.20 4.97 6 000821 京山轻机 8,769,372 131,540,580.00 3.62 7 600967 北方创业 9,833,203 114,950,143.07 3.17 8 002120 新海股份 2,242,920 113,491,752.00 3.13 9 002045 国光电器 8,825,474 111,907,010.32 3.08 10 000703 恒逸石化 8,689,382 104,359,477.82 2.8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4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和 处 罚。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8,582.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7,205.99 5 应收申购款 497,913.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3,702.3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180 艾派克 351,226,006.56 9.67 重大事项 2 002053 云南能投 180,346,102.20 4.97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5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下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 、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交银成长混合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7.01% 0.83% 1.09% 0.68% 5.92% 0.15% 2016 年度上 半年 -14.57% 2.12% -14.94% 1.71% 0.37% 0.41% 2015 年度 59.89% 2.69% 16.28% 1.96% 43.61% 0.73% 2014 年度


5.11% 1.24% 19.64% 0.85% -14.53% 0.39% 2013 年度


23.32% 1.34% -1.57% 1.03% 24.89% 0.31% 2012 年度 14.58% 1.22% 4.28% 1.06% 10.30% 0.16% 2011 年度 -17.70% 1.11% -22.25% 1.00% 4.55% 0.11% 2010 年度 1.07% 1.40% -1.58% 1.21% 2.65% 0.19% 2009 年度 83.03% 1.89% 65.17% 1.56% 17.86% 0.33% 2008 年度 -45.11% 1.98% -54.48% 2.28% 9.37% -0.30% 2007 年度 124.76% 2.06% 90.80% 1.66% 33.96% 0.40% 2006 年度 (自 基金合同生 33.11% 1.12% 29.12% 1.11% 3.99% 0.01%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6 效日起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 交银成长混合 H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7.12% 0.83% 1.09% 0.68% 6.03% 0.15% 自基金分类 日起 至今 17.58% 1.18% 4.22% 0.94% 13.36% 0.24%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 交银成长混合 A : 注: 图示日期为 200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7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 交银成长混合 H : 注: 本基金 自 2016 年 3 月 7 日起, 开始销售 H 类份额, 当日投资者提交的申 购申请于 2016 年 3 月 8 日被确认并将有效份额登记在册。图示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8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8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等。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收 取管理费、 托管费 及 其他费用。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9 7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1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5)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5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 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2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 基 金 依 法 持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票 据 、 股 息 红 利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利 息 和 银 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和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责 任 人 追 偿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差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差 错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3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差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差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4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6 )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2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5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6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债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益 。 因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每年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10%; 3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目前仅支持现金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 待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告; 4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 、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制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9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酌 情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实 施 更 改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7 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 金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A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 A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不同 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 按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最 终 确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以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为 准 。 本 项 不 适用于 H 类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 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9 下: H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协 商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或 改 变 收 费 模 式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或 在 不 提 高 整 体 费 率 水 平 的 情 况 下 改 变 收 费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0 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许 可 本 基 金 或 本 类 型 的 基 金 采 取 持 续 性 销 售 服 务 费模式, 则本基金可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 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 并 没 有 增 加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负 担 , 则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模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 中 国 香 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募集所在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的 披 露 方 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补充文件。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 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3 等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并 发 布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4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5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份额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10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6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7 十八、风险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风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 附 近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8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9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通 过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各 类 资 产 之 间 进 行 配 置 来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 收 益 。 如 果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同 时 出 现 下 跌 , 本 基 金 将 不 能 完 全 抵 御 两 个 市 场 同 时 下 跌 的 风 险 , 基 金 净 值 将 出 现 下 降 。 此 外 , 本 基 金 在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时 , 可 能 由 于 基 金 经 理 的 预 判 与 市 场 的 实 际 表 现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 出 现 资 产 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的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在 选 股 策 略 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对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是 否 准 确 、 深 入 , 二 是 对 企 业 成 长 性 的 预 测 和 判 断 是 否 科 学 、 准 确 。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成 长 性 预 测 的 缺 陷 及 错 误 均 可 能 导 致 所 选 择 的 证 券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目 标。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0 (七)H 类基金份额风险


H 类基金份额的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1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2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 (3) 项 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3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如 认 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 销 售 协 议 及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4 (15 ) 选 择、 更换律 师、 审计师 、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 机构; (16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4)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9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10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5 告义务;


(16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7 )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 ) 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收入;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6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9)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 ) 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7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13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7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8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 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9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0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如 在 上 述 第 (4 ) 条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派 代 表 参 加 收 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基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2 金 合 同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序以及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出 席 或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3 (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为 有 效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4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一款所规定的第 (1)- (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一款 所规定的第 (9)、 (10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5 9 、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 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 名义持有人,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下列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备案。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 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除依本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和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以 外 的 情 形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6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人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内 容 应 以 本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8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建 仓 前 ,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备 选 股 票 池 名 单 , 如 发 生 变 动 , 应 及 时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备选股票池名单。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重 点 为 经 过 严 格 品 质 筛 选 和 价 值 评 估 , 具 有 完 善 的 治 理 结 构、 较大的发展潜力、 良好的行业景气和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 具体而言, 以同时具有以下良好成长性特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为主:1、 主营业务收入和息税 前利润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超过 GDP 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2、 根 据 交 银 施 罗 德 企 业 成 长 性 评 估 体 系 , 在 全 部 上 市 公 司 中 成 长 性 综 合 评 分 排 名 前 10%;3、根据交银施罗德多元化价值评估体系,投资评级不低于 2 级。满足上述 条件的股票占全部股票投资组合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季 度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成 长 型 股 票 库 , 并 有 责 任 确 保 该 股 票 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此 股 票 库 监 督 本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9 基 金 投 资 于 成 长 型 股 票 的 比 例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成 长 型 股 票 库 进 行 临 时 调 整 , 应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调整后的成长型股票库。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遵循下述投资组合限制中的第 8 条 规 定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具 体 配 置 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适 时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上 述 比 例 做 适 度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 之十;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二十; (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四十;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本 基 金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其中,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95%; 债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0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 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1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3、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1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进行监督。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推介材料上, 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应拒绝执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2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3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 , 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4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双 方 共 同 认 可 的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上 述 重 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5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本 基 金 依 法 持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票 据 、 股 息 红 利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利 息 和 银 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b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6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 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5)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5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 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7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 项或权证的估值方法第 (2)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3 、估值错误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 误 ;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当事人追偿。 (2) 当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8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付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承 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 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9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报 表 或 定 期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盖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或 双 方 书 面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业 务 专 用 章 ,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的 报 表 及 报 告 及 时 进 行 复 核 ,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公告披露。 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 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由 基 金 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基金托管人更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基金管理人更换;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九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1 知 》 和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法 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 2007 年3 月签订了 《交银施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作为托管协议的补充。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具体规定。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 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 对 A 类基金份额 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 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 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 A 类基金 份额后端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 A 类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前 端 份 额 申 购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转 换 入 非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将 享 受 优 惠 ,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 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 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 询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分 红 方 式 状 态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3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关闭支付宝基金 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5-10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5-10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 基金通” 平台 销售系统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5-16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6-2 5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6-7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前端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6-29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 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6-29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1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5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 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1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15 11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21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 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22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28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2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常熟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手机交易平台基金申购费率、 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3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5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券报、 上海 2016-8-19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6 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 参与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证券时报 18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27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9-20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9-27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香 港 代 表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8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