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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概互联: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I 易 方 达 中 证 海 外中 国 互 联 网 50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1、本基金 根据 2015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准予易 方达 中证海 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及 联接基金 注册的批复 》 ( 证监许可 【2015 】 281 号) ,以及 2016 年 9 月 14 日《关于易方达中证 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 集备 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 【2016 】2194 号)进行募集。 2、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内 容 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 招 募说 明书 》 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 3、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4、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 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 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 请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承担 基金投资 中 可能出现的各类风 险 。 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 括: (1 )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主 要包括 标的指数的风 险、 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 标的 指数成份 股行业集中风险 、 标的指 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 险、 基金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偏离 的风险、 基金 管理人代理 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 的风 险、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 溢价 的风险、 退市风险 、 申购 失败的风险、 赎回 失败的 风险、 投资者 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 的风险和 IOPV 计算错误 的风险 、 第三方机构服务 的风险、 管理 风险、 创新风险等; (2 ) 投资风险, 主要包括市场 风险等; (3 ) 运作风险 , 主要包括操作 风 险等; (4 ) 不可抗力风 险 ; 等等。 本基金属股票 指数基金, 预期风险与收 益水平高于混 合基金、 债券基 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 金跟踪 境 外市场股票指数 , 基金净 值会因境外 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 产生 波动,同时面临汇率 风险 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 殊风 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II 5、本基金由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 ,未 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6、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7 、 在 目 前 结 算 规则 下 ,投资 者 当 日 申购 的 基金 份 额, 清 算 交 收完 成 后方 可 卖出 和 赎 回 , 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 , T 日交收成功后 T+1 日可卖出和赎回。 当日买入 的基金份额, 同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 由 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 金替 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 收模 式, 当投资者 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 机构 确认后, 被赎 回的基金份 额即被记减, 但此时投资 者尚未收到赎 回现金替代款。 投资 者投资 本基金时需具有证 券账 户 , 证券账户是指上 海证 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或 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 8、 投资者 一旦认购 、申购或 赎回本基 金,即表 示对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所涉 及的 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 登记 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 涉及 现金替代的交收方式 已经 认可 。



















































































招募说明书 III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3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2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23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33 第八节 基金备案 ................................................ 38 第九节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9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 40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2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71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 77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 79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摘要 ......................................... 82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2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 119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试行 办法 》 ) 、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关 问题的通 知 》 ( 以下 简称《 通知 》 ) 、 《 易方 达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 网 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达中证海外 中国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合同 》: 指《 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 联网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 基金合 同 》 的 任何 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 指《 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 联网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 说明 书》 : 指《 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 联网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更 新;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 联网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 同 》 目 的 ,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招募说明书 3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 公布 、 自 同年7 月1 日起施 行 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通知 》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 行办法>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 其签订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发售代 理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本 基金发 售业 务的 机构 发售协 调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协 调本 基金发 售等 工作 的代 理机 构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代理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证劵 公司 ,又 称为代 办证 券公 司;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 算、基金 销 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基金 管理人或接受基 金管理人 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结算业 务 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 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 自然人 ;



















































































招募说明书 4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 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 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至终 止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 期间,投 资者根 据《基金 合 同》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 为; 赎回: 指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 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本 基金份额 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 本基金 的联 接基 金 指易 方达中证海外 中国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



















































































招募说明书 5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申购赎 回清 单 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用 以公告申 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信息 的 文件; 申购对 价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 交 付的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 赎回对 价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 给赎回人 的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 他对价 ; 组合证 券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中 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 现金替 代 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用 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 额 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 产净值与 按 当日收 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 证券市值 和 现金替 代之差;投资者 申购、赎 回时应支付或应 获得的现 金 差额根 据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对 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在 开市后根 据当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和 中 国人民 银行最新公布的 汇率中间 价,计算并通过 上海证券 交 易所发 布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称 IOPV ;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接受 基金管理 人委托,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非 直销销 售机 构; 指定媒 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 其他收 入



















































































招募说明书 6 扣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 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 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 发行人所公告的 会或将会 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 权 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 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 金持仓证 券 所投资 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 益派发 、 配股、 提前 赎回 等信 息;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地方性法 规、地方 政府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 及 对于该 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和 补充 ;


不可 抗 力: 指《基 金合同》当事人 任何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 并且不能 克 服,且 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 日 后发生 的,使《基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 基 金合同 》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 自 然灾害 、战争、疫情、 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 怖 袭击、 传染病传播、法 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公众 通讯设备 或 互联网 络故 障等 。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 险、 投资 风险 、运 作风险 及 不可抗 力风 险四类 , 其中 , 本基金 特 有 的风 险包 括 标 的指数 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波 动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行业 集中 风险、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案 带来的 风险 、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报 与标 的 指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代 理申 赎投 资者 买券卖 券的 风险 、基 金份 额二级 市场 交 易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退 市风险 、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 者参 考 IOPV 做出投 资决 策的 风险 和 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 、 第三 方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创新 风险等;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市场 风险 、 政府 管制 风 险、 监管 风险 、 政治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汇率风 险、 利率 风险 、衍 生品风 险、 金融 模型 风险 、信用 风险 等; 运作 风险 主要包 括操 作 风险、 会计 核算 风险 、税 务风险 、交 易结 算风 险、 法律风 险、 证券 借贷/ 正回 购/ 逆回 购风 险等 。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一)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如 果指 数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中 证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指 数 的编制 及发布 或授 权、 或中 证海 外中国 互联 网 50 指 数由 其 他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方 法等 重 大变更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 适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 权益的 原则 ,变 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和基 金名 称、 调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投资 者 须承担 指数 变更 带来 的风 险 。此 外, 如果 中证 指数 公司提 供的 指数 数据 出现 差错,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该 数据 进行 投资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产生 不利 影响 。 (二)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 导致 指数 波 动,从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 生变化 , 产生 风险。 (三)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行 业集中 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互联网行业, 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 行业景气度变 化等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四)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案 带来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8 根据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案, 其可 回溯 历史 数据 时间较 短, 无法 代表 过往 完整的 业 绩 表现 ,也 无法 预示 其未 来 走势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样本 空间 为符合 下 列三个 条件 之 一,在 中国 大陆 以外 地区 上市交 易 的 股票 : (1 )注 册地在 中国 大陆 ; (2 )公 司营运 中心 在 中国大 陆 ; (3) 公司 主营 业务收 入 50% 以 上来 自中 国大陆 。 受 “ 红 筹回 归 ” 等 多种因 素的 影 响, 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 调整 频率可 能 会 比较 高 , 极端 情况下 本基 金规 模和 成交 量将可 能发 生 萎缩从 而导 致交 易不 活跃 。 (五)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 ETF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ETF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 使 ETF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冲击 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4、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送配等 所获 收益 可能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偏离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从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 5、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使 基 金投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 ETF 基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基 金管 理 人 的管 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 技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 择等, 都会 对 ETF 基金的收 益产生 影响,从 而影 响 ETF 基金对 标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7、 如果 指数 编制 机构 发布 的指数 数据 出现 错误 ,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标 的指数 的 收益率 也可 能发 生偏 离; 8、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 股票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等 。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理 申 赎投资 者买券 卖券 的 风险 因涉及 境外 市场 股 票 的买 卖,在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 本基金 时, 本基 金 组 合证 券中全部 或部分 证券 需以 一定 数量 的现金 进行 现金 替代 , 并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规 定代 理 申赎投 资者 进行 相关 证券 买卖 , 投资 者需 承受 买入 证券的 结算 成本 和 卖 出证 券的结 算金 额 的不确 定性 (含 汇率 波动 风险) 。 (七)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9 尽管本 基金 的运 作力 求 使 基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的折 溢价 控制 在一 定范 围内, 但 基金份 额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价 格受 诸多 因素 影响, 存在不 同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即存 在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 (八) 退市 风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终止 上市,导 致基 金份 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九)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如果投 资者 申购 时 未 能提 供符合 要求 的申 购对 价, 或者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拒绝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 , 则投 资者 的 申 购申 请失 败。 此 外, 如果 基金 可用 的外汇 额度 不 足,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应 付资金 不足 或出现 违 约,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也 可能 失败。 (十)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如果投 资者 赎回 时 持 有的 符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 的现金 , 或者 投 资者 在 登 记结 算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 交收 时 持 有的 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者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拒 绝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则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失败。 另外 ,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由 此 可能导 致投 资者按 原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申购 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无法按 照新 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全部 赎 回,而 只能 在二 级市 场卖 出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 (十一 )投 资者 参考 IOPV 做 出投 资决策 的 风险 和 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供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实时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存在 差异 , IOPV 计算 可能 出现 错误 , 投 资者若 参 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 策可能 导致 损失 。 (十二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 险: 1、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代 理申 购 、 赎回业 务可 能受 到限 制 、 暂停或 终 止,从 而影 响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2、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能调 整 结算制 度, 从而 对投 资者 基 金份额 、资金 等 的结 算方 式发生 变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 资 者带来 理解 偏差 的风 险 。 同样的 风险 还可 能来 自于 证券交 易所 及 其他代 理机 构。 3、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 所、 证 券与 期货 登记 结算 机构、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可能 违约, 导致 基金 或投 资者 利益受 损 的 风险 。 (十三 )管 理风 险



















































































招募说明书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人员 配备 、管 理水 平与内 部 控制等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存 在影响 。因 业务 扩张 过快 、行业 内过 度竞 争、 对主 要业务 人员 过 度依赖 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者 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风 险, 例如 ,申 购赎 回清单 编制 错误 、越 权违 规交易 、欺 诈 行为及 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 十 四) 创新 风险 本基金 是在 境内 募集 和上 市交易 、投 资于 境外 市场 、跟踪 境外 特定 指数 的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基金 ,涉 及到 境内 、境外 两个 市场 ,属 于创 新基金 品种 ,境 外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 易所、 证券 与期 货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易规 则、 业务 规则和 市场 惯例 与境 内有 较大差 异, 基 金管理 人和 相关 市场 参 与 主体涉 及跨 境业 务的 处理 能力、 经验 、系 统等 有待 验证, 从而 导 致本基 金的 运作 可能 受 到 影响而 带来 风险 。 二、投 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 本 基金 投资 于海外 市场 , 面 临海外 市 场波动 带来 的风 险。 影响 金融市 场 波动的 因素 比较 复杂 ,包 括经济 发展 、政 策变 化、 资金供 求、 公司 盈利 的变 化、利 率汇 率 波动等 ,都 将影 响基 金净 值的升 跌。 此外 ,基 金主 要投资 的海外 证 券市 场可能 对每 日证 券 交易价 格并 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规 定, 因此 对于 无涨 跌幅上 下限 的规 定 证 券市 场 的证券 , 每 日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 大。 这 一因素 可能 会带 来市 场的 急剧下 跌, 从而带 来投 资风 险的 增 加 。 2、 政 府管 制风 险: 在 特殊 情况下 , 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有可能 面临 政府 管制 措施 , 包括 对 货币兑 换进 行限 制、 限制 资本外 流、 征收 高额 税收 等,会 对基 金投 资造 成影 响。 3、 监管 风险 : 由于 监管 层 或监管 模式 出现 非预 期的 变动 , 某 些已 经存 在的 或 者运作 的 交易可 能被 新的 监管 层或 监管体 系认 定为 非法 交易 ,或受 到更 严格 的管 理, 将导致 基金 运 作承受 监管 风险 。基 金运 作可能 被迫 进行 调整 ,由 此可能 对基 金净 值产 生影 响。 4、 政 治风 险: 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因 政治 局势 变化 , 如 政策变 化、 罢工 、 恐 怖袭 击 、 战争 、 暴动等 , 可 能出 现 市 场大 幅波动 ,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不利影 响。 5、 流动 性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指基 金在 短时 间内 购买 以及售 出金 融工 具 , 由 于 市场暂 时 的供需 不平 衡和 本基 金较 大的流 动性 需求 ,使 得市 场在交 易过 程中 产生 不利 的暂时 价格 变 动 , 增 加交 易成 本和 交易 难度 。 当某 国/ 地 区的 资本 市场规 模较 小, 金融 市场 不发达 , 某 金 融品种 流通 市值 较低 ,参 与机构 数量 较少 ,成 交不 活跃, 以及 基金 需要 在短 时间内 进行 大 量交易 时, 有可 能发 生流 动性风 险, 导致 基金 难以 及时建 仓, 或在 出现 大额 赎回时 ,被 迫 在不利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基 金净 值遭 受不 利影 响。



















































































招募说明书 11 6、 汇率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 的海外 市场 金融 品种 以外 币计价 , 如果 所投 资市 场 的货币 相 对于人 民币 贬值 ,将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不利 影响 ;此 外,外 币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大幅波 动也 将 加大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幅度 。 7、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8、 衍 生品 风险: 本基 金 可 投资于 期货 与期权 , 以及 外汇 远 期合 约等 汇率 衍生 品。 尽 管 本基金 将谨 慎地 使用 衍生 品进行 投资 ,但 衍生 品仍 可能给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包括 杠杆 风 险、交 易对 手的 信用 风险 、衍生 品价 格与 其基 础品 种的相 关度 降低 带来 的风 险等, 由此 可 能会增 加基 金净 值的 波动 幅度。 在本 基金中 , 衍 生品 将仅用 于避 险和 进行 组合 的有效 管 理 。 9、 金 融模 型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有 时会 使用 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 价 、 趋 势判 断、 风 险 评估等 ,辅 助其 做出 投资 决策。 但是 金融 模型 通常 是建立 在一 系列 的学 术假 设之上 的, 投 资实践 和学 术假 设之 间存 在一定 的差 距; 而且 金融 模型结 论的 准确 性往 往受 制于模 型使 用 的数据 的精 确性 。因 此, 基金管 理人 在使 用金 融模 型时, 面临 出现 错误 结论 的可能 性, 形 成投资 风险 。 10、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是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 三、运 作风 险 1、 操作 风险 : 在开 放式 基 金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操 作风险 可能 来 自基金 管理 公司 、销 售机 构、交 易对 手、 托管 行、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 等 等 。 2、 会计 核算 风险 : 会 计核 算风险 主要 是指 由于 会计 核算及 会计 管理 上违 规操 作形成 的 风险或 错误 ,通 常是 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计算 、整 理、 制证、 填单 、登 账、 编表 、保管 及其 相 关业务 处理 中 , 由于 客观 原因与 非主 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为 过失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的风险 。 3、 法 律及 税务 风险: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在法 律 法 规、 税务政 策可 能与 国内 不同 , 海外 市 场可能 要求 基金 就股 息、 利息、 资本 利得 等收 益向 当地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使基金 收益 受 到一定 影响 。此 外,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的法 律及 税收 规定可 能发 生变 化, 有可 能对基 金造 成 不利影 响 。 4、交 易结 算风 险: 海外 的 证券交 易佣 金可 能比 国内 高。海 外股 票交 易所 、货 币市场 、 证券交 易体 系以 及证 券经 纪商的 监管 体系 和制 度与 国内不 同。 证券 交易 交割 时间、 资金 清 算时间 有可 能比 国内 需要 更长时 间。 此外 ,在 基金 的投资 交易 中, 因交 易的 对手方 无法 履 行对一 位或 多位 的交 易对 手的支 付义 务而 使得 基金 在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 失。



















































































招募说明书 12 5、 证券 借贷/ 正 回购/ 逆 回 购风险 : 证券 借贷 的风 险 表现为 , 作为 证券 借出 方 ,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即证 券借 入方 )违约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 券借 贷收 入甚至 借出 证 券无法 归还 的风 险,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证券回 购中 的风 险体 现为 ,在回 购交 易 中,交 易对 手方 可能 因财 务状况 或其 它原 因不 能履 行付款 或结 算的 义务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 价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四、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 销售 机构 等可 能因 不可 抗力无 法正 常工作, 从而 影 响基金 的各 项业务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使投资 者和 持有 人无 法及 时查询 权益 、进 行日 常交 易以致 利益 受 损。



















































































招募说明书 13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境外 交易的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公募 基 金、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其 他股票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跟 踪同 一 标的指 数的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生 品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投 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三、投 资理 念 指数化 投资 具有 低成 本、 管理透 明及 分散 化程 度高 等优点 ,能 稳定 地获 得与 标的指 数 相近的 回报 。 本 基金 主要 采取指 数化 投资 法投 资于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 网50 指 数成分 股, 为 投资者 提供 一种 投资 中证 海外中 国互 联 网50 指数 的 有效工 具 。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组合 复制 策略和 适当 的替 代性 策略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同时 , 本基金 可适 当借 出证 券, 以更好 实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1) 组合 复制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进行 投资 , 即参 考中 证海 外中国 互联 网 50 指 数的 成 份股组 成及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中 证海 外中 国互 联网 50 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 及权重 变动 对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2) 替代 性策 略 当市场 流动 性不 足等 情况 导致本 基金 无法 按照 指数 构成及 权重 进行 组合 构建 时,基 金 管理人 将通 过投 资其 他成 份股、 非成 份股 、成 份股 个股衍 生品 进行 替代 。



















































































招募说明书 14 为进行 流动 性管 理、 应付 赎回、 降低 跟踪 误差 以及 提高投 资效 率, 本基 金可 投资指数 期货或 期权 等金 融衍 生工 具。 本基金 力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制 在 3% 以 内。 未来, 随着 投资 工具 的发 展和丰 富,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投资 目标 的前 提下, 相 应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 网 50 指数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 网 50 指 数由中 证指 数公 司编 制。 该指数 选择 在海 外上 市的 不超过 50 只 中国 互联 网龙 头企 业 作为成 份股 , 以 此衡 量海 外中国 互联 网企 业股 价整 体表现 , 具 体 包括互 联网 软件 与服 务、 家庭娱 乐软 件、 互联 网零 售、 互 联网 服务、 移动 互联 网等子 行 业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中 证海 外中 国互 联 网 50 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或 授 权、 或中 证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指 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基金 管理 人认为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 的指数 ,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 更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变 更本 基 金的标 的指 数和 基金 名称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股 票指 数基 金,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 金。本 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与 决策 程序 (一) 投资 决策 依据 1、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2、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及 调整公 告等 ; 3、对 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 研究与 判断 。 (二)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依 据指 数编 制 单位 公 布的 指数 成 份 股名 单及权 重, 进行 投资 组合 构建 。



















































































招募说明书 15 2、当 发生 以下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以 降低 跟踪 误差, 实现对 标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 (1) 指 数编 制方 法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编制 方法 变更 对指 数成 份股及 权 重的影 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调 整。 (2 ) 指 数成 份股 定期 或临 时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将 预 测指数 成份 股调 整方 案 , 并判断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响 ,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组合调 整策 略。 (3) 指 数成 份股 出现 股本 变化、 增发、 配股、 派发 现金股 息等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将 密 切关注 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 影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 投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4) 当 因法 律法 规限 制本 基金不 能投 资指 数成 份股 或境外 市场 相关 法规 、 规 则禁止 本 基金投 资相 关股 票时 ,基 金管理 人研 究制 定成 份股 替代策 略, 并适 时进 行组 合调整 。 (5) 基金 参与 新股 申购、 股票长 期停 牌、 股票 流动 性不足 等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分 析 这些情 形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据 此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调 整。 3、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 投资组 合 的 跟踪 误差 进行 量化评 估, 提供 基金 经理 参考 。 4、基 金经 理参 考有 关研 究 报告及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 的 报告, 及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八、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招募说明书 16 (12)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3)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14)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5)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活动。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2) 基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3)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律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4) 基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 可以不 受前 述限 制。 (5)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6) 为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临时 借入 现金 的期 限 以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7)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 上述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 上述 (1)- (6 ) 项 投资 比 例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调 整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大 交易,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 基 金投 资 期货 支 付 的初 始 保 证金 、 投资 期 权 支付 或 收 取的 期 权费 、 投 资柜 台交



















































































招募说明书 17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 所 有参 与 交易 的 对 手方 ( 中 资商 业 银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不 低 于中 国 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2 ) 交 易对 手 方应 当 至 少每 个 工 作日 对 交易 进 行 估值 , 并 且基 金 可在 任 何 时候 以公 允价值 终止 交易 。 3 )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基金 拟 投 资衍 生 品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产品 募 集 申请 中 应 当向 中 国证 监 会 提交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的风 险管 理流 程、拟 采用 的组 合避 险、 有效管 理策 略。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6 )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4、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 。 (2)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 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5、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招募说明书 18 (1 )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卖 出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内 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 分红。 (4)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 )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 所 有已 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 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金 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6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投资 组 合限 制 或 禁止 行 为 规定 , 本基 金 可 不受 相关 限制。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或 禁止行 为规 定进 行变 更的 ,本基 金可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规 定直接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该 变更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7、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融券 以及 参与 转融通 等 相关业 务,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十、衍 生品 投资 的风 险管 理与决 策流 程



















































































招募说明书 19 1、投 资衍 生品 的风险 管理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过 程, 同时也 是风 险管 理的 过程 。在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业 务中, 包 括 “事 前的 风险 定位 、事 中的风 险管 理和 事后 的风 险评估 ”的 全过 程、 多角 度、全 方位 的 风险监 控体 系。 事前风 险控 制: 投资 决策 前 , 投 资研究 人员 必须 对所 运 用的金 融衍 生 品 的原 理、 特 性、 运作机 制 、 风险 有深 入的 研究和 分析 。对 拟投 资方 案可能 蕴含 的风 险进 行充 分评估 ,并进 行必要 的情 形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方案经 投资 总监 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通过后 ,方 可执 行 。 事中风 险控 制: 衍 生品 研究 员对交 易对 手的 信用 评级 进行跟 踪, 防范信 用风 险的 发生 , 并利用 现代 金融 工程 的手 段对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基金经 理或 衍生 品研究 员 对衍生 品头 寸 以及风 险敞 口进 行监 控, 一旦衍 生品 的亏 损超 过投 资方案 防范 的目 标, 立即 向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汇 报, 考虑 采取 强制 平仓等 措施 以避 免出 现严 重的风 险事 件。 事后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理 或衍生 品研究 员 定期 对基 金的衍 生 品 交易 策略 、运 作情况 做 投资回 顾分 析和 风险 评估 ,识别 内部 控制 中的 弱点 和系统 中的 不足 ,提 供改 进的建 议; 定 期评估 、审 定和 改进 风险 管理政 策。 2、投 资衍 生品 的决 策流 程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主要 包括 研究 支持 、投 资决策 、交 易执 行、 绩效 与风险 评 估等阶 段。 衍生品 研究 员负 责金 融衍 生品 的 研究 工作 ,对 各主 要金融 衍生 品市 场进 行日 常研究 , 定期或 不定 期提 供相 关投 资建议 的报 告, 跟踪 衍生 品交易 对手 的信 用状 况。 基金经 理在 内外 部研 究的 支持下 ,本 着组 合避 险和 有效管 理的 策略 原则 , 提 出衍生 品 投资需 求, 衍生 品研 究组 提供相 应的 投资 及风 险评 估分析 报告 。 根据拟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的 金额、 风险 敞口 的大 小, 基金经 理将 投资 方案 提交 投资总 监 或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审批通 过后 ,基 金经 理将 投资指 令提 交集 中交 易室 执行。 在定期 或不 定期 召开 的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会 议上 ,基 金经理 对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运作 情 况进行 回顾 和评 估检 讨。 十一、 代理 投票 1、基 金管 理人 行使 代理 投 票权应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招募说明书 20 2、 行使 代理 投票 权应 考虑 不同地 区市 场上 适用 的法 律或监 管要 求 、 公 司治 理 标准 、 披 露实务 操作 等存 在的 差异 ,充分 研究 提案 的合 理性 ,并综 合考 虑投 资顾 问、 独立第 三方 研 究机构 等的 意见 后, 选择 合适的 方式 行使 投票 权。 本着基 金投 资者 利益 最大 化的原 则, 对 持股比 例较 小或 审议 非重 要事项 、支 付较 高费 用等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选择不 参与 上 市公司 的投 票。 3、 代 理投 票权 的执 行, 可 选择实 地投 票、 通过 交易 经纪商 系统 投票 、 委 托境 外投资 顾 问、托 管人 或第 三方 代理 投票机 构投 票等 方式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投 票 记录。 十二、 证券 交易 管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挑 选 证券 经 纪商主 要考 虑的 因素 包括 :交易 执行 能力 、研 究报 告质量 、 提供研 究服 务质 量、 法规 监管资 讯服 务以 及价 值贡 献等方 面。 (1 ) 交 易执 行能 力 。 主 要 指券商 是否 能够 对投 资指 令进行 有效 的执 行 , 以 及 能否取 得 较高质 量的 成交 结果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指 标主 要有: 是否 完成 交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 成交价 格、 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 ) 研 究报 告的 质量 。 主 要是指 券商 能否 提供 高质 量的宏 观经 济研 究 、 行 业 研究及 市 场走向 、个 股分 析报 告和 专题研 究报 告, 报告 内容 是否详 实, 投资 建议 是否 准确等 ; (3) 提供 研究 服务 的质 量 。 主要 包括 协助 安排 上市 公司调 研、 研究 资 料 共享 、 路演 服 务、日 常沟 通交 流、 接受 委托研 究的 服务 质量 等方 面; (4) 法 规监 管资 讯服 务。 主要包 括境 外投 资法 律规 定、 交 易监 管规 则、 信 息 披露、 个 人利益 冲突 、税 收等 资讯 的提供 与培 训; (5 ) 价 值贡 献 。 主 要是 指 证券经 纪商 对公 司研 究团 队、 投资 团队 在业 务能 力 提升上 所 做的培 训服 务、 对公 司投 资提升 所作 出的 贡献 ; (6) 其 他因 素。 主要 是证 券经纪 商的 财务 状况 、 经 营行为 规范 、 风 险管 理机 制、 近 年 内有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等。 2、席 位交 易量 的分 配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对证 券经纪 商的 评价 结果 进行 交易量 分配 。评 价证 券经 纪商将 重 点依据 其交 易执 行能 力、 研究报 告质 量、 提供 研究 服务质 量、 法规 监管 资讯 服务和 价值 贡 献等方 面的 指标 ,并 采用 十分制 进行 评分 。



















































































招募说明书 21 评分的 计算 公式 是: ∑i( 第 i 项评价 项目× 项 目权 重) , 其中各 项目 权重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相关 法规 要求 和内 部制 度进行 确定 。 3、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对所选 择的 证券 经纪 商、 基金通 过 该证券 经纪 商买 卖证 券的 成交量 以及 所支 付的 佣金 等进行 披露 。对 于在 证券 经纪商 选择 和 交易量 分配 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管 理人 应该 本着尽 可能 维护 持有 人的 利益进 行妥 善 处理, 并按 规定 进行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招募说明书 23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工 商管 理博 士,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 理助理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咨询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国债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中国 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 资产 配置 处处长 、 投资 部副 主任 、 境 外投资 部主



















































































招募说明书 24 任、投 资部 主任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晓艳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 裁。 曾任 广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副 经 理、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 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投 资理财 部 总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投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有 限公 司 董事;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杨力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 事业部 技 术主管 、企 划经 理; 佛山 顺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 政总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 销中心 区域 经 理;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 长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监 ;广 东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 裁。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董 事;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国际 )硕 士, 董事 。曾任 工商 银行 江西 省分 行法律 顾 问室科 员;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行法 律顾 问室 办事 员、 营业部 计划 信贷 部信 贷员 、办公 室行 长 室秘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 理助理 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经理 兼法 律室 主任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招商 银行 总行 法律 事务 部行员 ;工 商 银行珠 海分 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理 兼特 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人 、公 司业 务部 总经 理、副 行长 ; 工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总经 理; 工商 银行 韶 关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 现任 广东 粤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 部总经 理助 理; 财富 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二 十三 冶建 设集 团副 总 经理 、党 委 委员; 深圳 市中 金岭 南有 色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新 晟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广 晟有 色金 属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东江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朱征夫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 立董事 。 曾 任广 东经 济贸 易 律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 主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现 任广 东



















































































招募说明书 25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 橡胶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美 国加州 大学 讲师 ;美 国南 加州大 学助 理教 授; 香港 科技大 学副 教 授;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瑞 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授 。 谭劲松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 独立 董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拓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 广州证 管办 处长 ;广 州市 广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广州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广州 金融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总 经 理;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 广州 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 董事; 广州 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中 盈(三 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广永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易 方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 互联网 金融 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 张优造先 生,工 商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 曾任南方 证券交 易中心 业 务发展 部 经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市部 经理 ;深 圳证 券业 务部总 经理 、基 金部 总经 理;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达 国际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 副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 发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 瑞基金 经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 理助理 、 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市 场总监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 业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员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



















































































招募说明书 26 监、 固 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兼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 事、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投 资 者 (RQFII ) 业务负责 人 、 证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 员(RO ) 、提 供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 员会 委 员;中 债资 信评 估有 限责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工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公募基 金投 资 部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权 益投资 总监 、主 动权 益投 资的分 管领 导、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 权益投 资总 部总 经理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部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范岳先生 ,工商 管理硕士(MBA) ,首 席产品 官。曾 任 中国工商 银行深 圳分行国 际业务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 金债 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 理部 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首 席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2、基 金经 理 余海燕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行Consumer Credit Risk 信 用风 险分 析师,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析师 、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 金经理,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 产品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沪 深 300 医 药卫 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9 月23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沪 深300 非 银行金 融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4 年 6 月 26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上 证 5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 任 职) 、易方 达国 企改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军工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7 月8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证 券公 司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 7 月8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4 月16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招募说明书 27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4 月16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 4 月16 日起 任职) 。 3、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张胜 记先 生、 王建 军先 生 。 林飞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 沪深300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 量化 基金 组合 部总经 理,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 香港) 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就 证券 提供意 见负 责人 员 (RO ) 、 提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 员(RO) 、证 券交 易 负责人 员(RO)、 RQFII / 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张胜记 先生 ,管 理学 硕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 助 理、行 业研 究员 、指 数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沪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原易 方达 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与 量化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易 方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业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香港 恒生 综合小 型股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标普 医疗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王建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易方 达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创业 板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生 物科 技指 数分级 证券 投



















































































招募说明书 28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银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 集 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 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问 ; 13、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招募说明书 29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30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 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每 一位 职员 ; (2) 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 (4) 独立 性原则: 公司根据 业务的 需要设立 相对独立 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分 明; (5) 有效 性原则: 各种内部 管理制 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守的 行动指 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不 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规 章的 权 力; (6) 适时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相 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 定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 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公 司各机构 、部门 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 的各种 制度及实 施细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招募说明书 31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 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度 的持续检 验,结 合业务的 发展、法 规及监 管环境的 变化以及 公司风 险控制的 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济经 营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 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招募说明书 32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察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 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公 司 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声 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 33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 金类 型 与 运作 方式 本基金 为境外 股票 指数 基金 ,基 金运 作方 式为 交易 型、开 放式 。 二、基金 的 存续 期 间 不定期 三、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1、募 集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认 购价 格为1.00元。 投资者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认 购 和网 下现 金认 购 两 种方 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网 上系 统以 现金 进行 的认购 。 网下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现 金进 行 的 认购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生的 投 资 者任 何损 失由 投资者 自行 承 担 。 2、募 集场 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指定直销网点及基金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或 按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认 购 。 四、募 集对 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五、募 集币 种 人民币 。



















































































招募说明书 34 六、基 金的 认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3 个月 ,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具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 并 在 发售公 告 中披露 。 2、认 购开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具 有证券 账户 , 证券 账户 是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A 股 账 户或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 基 金账 户。 (1) 如 投 资者 需新 开立 证 券账户 ,则 应注 意: 开户当 日无 法办 理指 定交 易 ,建议 投 资者 在进 行认 购前至 少2 个工 作日 办理 开 户手续 。 (2) 如 投 资者 已开 立证 券 账户 , 则应 注意 : 1)如投资 者 未办理 指定交 易或指定 交易在不 办理本 基金发售 业务的证 券公司 ,需要 指 定交易 或转 指定 交易 在可 办理本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证 券公司 。 2)当日办 理指定交 易或转 指定交易 的 投资者 当日无 法进行认 购 ,建议 投资者 在进行 认 购的1 个工 作日 前办 理指 定 交易或 转指 定交 易手 续。 七、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可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核 准的 境外 投资 额度, 对基 金发 售规 模进 行限制 。 若募集 期内 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 不含 利息 )超 过募 集规模 上限 ,将 采取 末日 比例配 售的 方 式进行 确认 ,募 集规 模的 具体方 案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或其 他公告 。 八、认 购费 用 认购费用 由投资者 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认 购费 率 不 超过 认购 份额的0.8%, 具 体如 下表 所 示 :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50 万份以下 0.8% 50 万份以上(含 )-100 万 份以下 0.5%



















































































招募说明书 35 100 万份以上(含) 1,000 元/ 笔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 购时 按照 上表 所示 费率 收取认 购费 用 , 投资 者申 请 重复现 金 认购的 , 须按 每笔 认购 申 请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 网上现 金认 购 和 网下现 金认 购时 可参 照上 述费率 结构 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九、网 上现 金认 购 1、认购程 序:投资 者认购 时间安排 、认购时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 续,详 见本基 金 的发售 公告 。 2、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上现金 认购 的投 资者,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 认 购 佣金和 认购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佣 金= 认购 份额× 佣金 比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佣金 比率 )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在投资 者认 购确 认时 收取 , 投资者 需以 现金 方式 交纳 认购 佣 金 。 例 :某 投 资者 到 某发售 代理 机构网 点认购1,000 份 本基 金 ,该 发售代 理机构 确认 的佣金 比率为0.8% ,则 需准 备的 资金金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佣 金=1,000× 0.8% =8 元 认购金 额=1,000× (1+0.8%) =1,008 元 即投资 者 需 准备1,008 元资金 ,方 可认 购到1,000 份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3、 认 购限 额: 网上 现金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单一 账户每 笔认 购份 额需 为1,000 份或 其 整数倍,最 高不 得超 过99,999,000 份。 投资 者 可 以多 次 认购 ,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设 上限。 4、认购申 请: 投资 者 在认 购本基金 时 ,需按 发售代 理机构的 规定 ,备 足认购 资金 , 办 理认购 手续 。网 上现 金认 购申请 提交 后 , 不可 撤单 。 5 、 清 算交 收 :T 日发 售 代理 机 构接 受 网上 现 金认 购申 请 并冻 结 相应 的 认购 资金 后 ,在 登记结 算机 构规 定的 时点 前将足 额资 金划 入相 应的 备付金 账户 。 登 记结 算机 构 进行清 算交 收 , 并将有 效认 购数 据发 送发 售协调 人 , 发售 协调 人将 实际到 位的 认购 资金 划往 基金募集 专户 。 6、 认 购确 认 : 在 募集 期结 束后3 个工 作日 之后 , 投资者 应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 询认购 确认 情况 。 十、网 下现 金认 购



















































































招募说明书 36 1、认购程 序:投资 者认购 时间安排 、认购时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 续,详 见本基 金 的发售 公告 。 2、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的 计算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投资 者 , 认 购 以基金 份额 申请 , 认购 费 用和认 购金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认购 费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认购 费率 ) 净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基金 份额面 值 认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请 时收 取 , 投资者 需以 现金 方式 交纳 认 购 费用 。 例: 某 投 资者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认购1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 认购 金额 产生 的利 息为10元, 则需准 备的 资金 金额 计算 如下: 认购费 用=100,000× 0.8% =800 元 认购金 额=100,000× (1+0.8%) =100,800 元 净认购 份额=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 投资 者 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认购 本基金100,000份, 需 准备100,800 元资 金, 假定 该笔认 购金额 产生 利息10元 ,则 投资者 可得 到100,010份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下现金 认购 的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同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 进行网 上 现金认 购的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3、认购限 额:网下 现金认 购以基金 份额申请 。 投资 者 通过发 售代理机 构办理 网下现 金 认 购的 ,每 笔认购 份额须为1,000 份 或其整数 倍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理 人办理网 下现金认 购 的 ,每笔 认购份额 须在10 万份以上 (含10万 份)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认购 ,累计 认购份额 不 设 上限。 4、认购手 续: 投资 者 在认 购本基金 时 ,需按 销售机 构的规定 ,到销售 网点办 理相关 认 购手续 ,并 备足 认购 资金 。 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提交 后在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时间 之后不得 撤销 。 5 、 清 算交 收 :T 日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提 交的 网 下现 金认 购 申请 , 投资 者 向基 金管 理 人缴 交认购 资金 和认 购费 用 , 基金管 理人 于T+2 日内 进行 有效认 购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 将 实际 到位 的认购 资金 划往 基金 募集 专户。 T 日 通过 发售 代理机 构提 交 的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 由 该发售 代理 机构 冻结 相应 的认购 资 金。 在各 发售 代理 机构 将 每一个 投资 者 账 户提 交的 网下现 金认 购申 请汇 总后 , 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网 定价 发行 系统 代该 投 资者 提交 网上 现金 认购申 请 。 之 后 , 登 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清 算



















































































招募说明书 37 交收 , 并 将有 效认 购数 据 发送发 售协 调人 , 发售 协 调人将 实际 到位 的认 购资 金划往 基金 募集 专户。 6、 认 购确 认 : 在 募集 期结 束后3 个工 作日 之后 , 投资者 应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 询认购 确认 情况 。 十一、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将 折算为 基 金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记 录为 准 ; 网 上现 金 认购和 通过 发售 代理机 构 进 行网 下现 金认 购的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登记 结算机 构清 算交 收后 产生 的利息 , 计 入 基 金财产 ,不 折算 为投 资者 基金份 额。 十二、 募集 资金 与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招募说明书 38 第八节 基金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或者 在本 基金 募集期 内符 合下 列条 件基 金管理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照 规定 办 理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基 金的 备案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 金募 集期内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 招募说 明书 》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且 基金 募集具 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之 日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 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三、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四、基 金募 集失 败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不 能满 足基金 备案 的条 件的 ,则 基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 存款利 息。 五、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六 十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办 理。



















































































招募说明书 39 第九节 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 额折 算是 指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需要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一、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并 提前 公告。 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 理,并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基金 份 额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将 发 生调整 ,但 调整 后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基 金份 额总 额的 比例 不发生 变化 。 基金份 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



















































































招募说明书 40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 金份 额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备 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依据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向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申 请基 金份 额上 市: 1、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2 亿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1000 人;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基 金份 额终 止上 市按 照《基 金法 》相 关规 定和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四、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 的计 算与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个 交易 日开市 前向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提 供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清单 ,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在开 市后 根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 证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据 及汇 率 数据,计 算并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发布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IOPV ) , 供投资 者 交易、申 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申 购 、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现 金替 代 成份 证券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 退 补现 金替 代 成 份证券 的数 量 、 最 新成 交价 以及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相应外 币 ( 包 括但不 限于 美元 、港币 ) 对人民 币的 实时 汇率 价格 的乘积 之和 +申 购、 赎回 清单中 的预 估 现金部 分)/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招募说明书 41 五、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本基金 可以 申请在 包括 境外 交易 所在 内的其 他交 易场 所上 市交 易,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



















































































招募说明书 42 第十一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的营 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 回代理 券 商提供 的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开始 日常 申购 、 赎 回业 务前 公告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名 单 , 并可依 据实 际情况 在提 前公 告后 增加 或减少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二、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依 法决 定本 基金 开始 办理申 购的 具体 日期 , 具 体业务 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 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2、 本基 金在 开放 日常 申购 之前 , 可 向本 基金 联接 基 金开通 特殊 申购 , 申购 价 格以特 殊 申购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按金 额申 购, 不收取 申购 费。 3、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投 资场 所( 香港 证券 交易所 、 美国纳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等)同 时开 放的 每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 除外)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在此 时间 之外不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4、 投资 者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但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5、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 对价包 括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招募说明书 43 4、 申购 、 赎 回应 遵守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 规定 ; 5、 未来, 在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方式 及申 购对价 、 赎回对 价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本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以及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规 定, 在开 放日 的开放 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 者 在 申购 本 基 金时 须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 资 金,投 资 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投 资者T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由 登记结 算机 构在T 日 进行 确认。 如 投资者 未能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申购 对价 ,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如投 资者 持有 的符 合要求 的基 金 份额不 足或 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足 额的 现金 ,则 赎回 申请失 败。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申 购、 赎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 申购 、赎回 申请 一定 成功 。申 购、赎 回 的确认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现 金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 则 》 。 投资者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前 (含该 日) 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理 基 金份额 与现 金替 代等 的交 收,在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清 算,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申购 赎回 代 理券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与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在T+3 日办理 现金 差 额的交 收。 投资者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T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交收 , 在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与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在T+3 日办 理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赎回 现金替 代款 将 自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 外汇 局相 关规 定有变 更或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主要 市场 的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时 , 赎回现 金替 代款 支付 时间 将相应 调整 。



















































































招募说明书 44 当基金 境外 投资 主要 市场 休市或 暂停 交易 时, 赎回 现金替 代款 支付 时间 顺延 。 如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清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形 ,则 依据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 关规定 进行 处理 。若 发生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交 收日 期进 行相 应调 整。 登记结 算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清 算交 收和 登记 的办理 时 间、方 式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五、申购 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 资者 日常 申购 、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为100 万份 。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情 况下 ,调 整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六 、申 购、 赎回 的对 价、 费用及 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赎回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交付 给赎 回投 资者 的现 金替代 、现 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 2、T 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在T+1 日 计算 , 并 在T+2 日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披 露 , 计算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如 遇特 殊情 况,可 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 的 数额 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和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数 额确定 。申 购、 赎回 清单 由基金 管理 人编 制。T 日 的申购 、赎 回清 单在 当日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4、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 0.5 % 的标准 收 取佣金 ,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相 关费 用。 5、 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 民币 。 在 未来 市场 和技术 成熟 时, 本基 金可 开通或 终 止人民 币以 外的 其他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该事 项无 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如 本基 金 开通或 终止 人民 币以 外的 其他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更新的 申赎 原则 、程 序、 费用等 业务 规 则及相 关事 项届 时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七、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格 式 1、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招募说明书 45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份 证 券数据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2 日 (指T 日 前第2 个 申赎开 放日 , 下同 ) 现 金 差额 、 基 金 份额净 值 以 及其 他相 关内 容。 2、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赎 回清 单将 公告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各成份 证券 名称 、证 券代 码及数 量。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 用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 两种 类 型:退 补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退 补” )和 必须 现金 替 代(标 志为“ 必须 ” ) 。 退补现 金替 代是 指当 投资 者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该成 份证券 的 替代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申 购、赎 回清 单要 求,代 理 投资者 买入 或卖 出证 券, 并与投 资者 进 行相应 结算 。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固 定现 金替 代金额 与投 资者 进行 结算 。 (2) 退补 现金 替代 本部分 “T+1 日” 指 T 日 后的 第 1 个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和海外 证 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交 易 的工作 日。 1) 适用 情形 : 退补 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认为需 要在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时 代 投资者 买入 或卖 出的 证券 。 2)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 : 对于退补 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 的 计 算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 该证 券 T 日 预计 开盘 价×T-1 日 估值 汇率 申购现 金替代 保 证金 =替 代金额 ×(1 +现 金替 代溢 价比例)


收取溢 价的 原因 是 , 基金 管理人 需要 在收 到申 购确 认信息 后, 在海外 市 场买 入组合 证 券, 结 算成 本 与 替代 金额 可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操 作,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预 先确定 溢价 率, 并据 此收 取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 。 如果 申 购现 金替代 保 证金 高于购 入该 部 分证券 的实 际结算 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 申购 现金 替 代 保证 金 低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证 券的 实际 结算 成本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投资 者收取 欠缺 的



















































































招募说明书 46 差额。 3)申 购现 金替代 保 证金 的 处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 申 购 现金 替 代 保证 金 。 对于确 认成 功的 T 日申 购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T 日所购 入的 被替 代美 国证 券与 T+1 个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香港 证券交 易所 共同 交易 日所 购入的 被替 代香 港证 券的 实际单 位购 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相 关费用 ,折 算为 人民 币) 和被替 代美 国证 券T 日收 盘价与 被替 代 香港证 券的T+1 个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共同 交易 日收 盘价 (被 替代证 券当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无 交易 的, 取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计算被 替代 证券 的单 位结 算成本 ,在 此 基础上 根据 替代 证券 数量 和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确 定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应 补交 的 款项, 若T 日后 至T+1 日 期间发 生除 息、 送股 (转 增) 、 配股 等重 要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 应 调整。T+1 日 后的 第 2 个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海 外证 券交易 所共 同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 退款或 补款 与相 关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办理 交收 。若 发生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交 收 日期进 行相 应调 整。 4)赎 回替 代金 额的 处理 程 序 对于确 认成 功 的T 日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T 日卖出 的 被 替代 美国 证券 与 T+1 个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香 港证 券交易 所共 同交 易日 所卖 出的被 替代 香港 证券 的实 际单位 卖出 金 额 (扣 除相 关费 用, 折 算为 人民币 ) 和 被替 代美 国证 券 T 日 收盘 价与 被替 代香 港证券 的 T+1 个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香港 证券交 易所 共同 交易 日收 盘价 ( 被替 代证 券当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无 交易的 ,取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 计 算被 替代 证券 的单位 结算 金额 ,在 此基 础上根 据替 代 证券数 量确 定赎 回替 代金 额, 若T 日后 至T+1 日期 间发生 除息 、 送 股 ( 转增) 、 配股 等重 要 权益变 动, 则进 行相 应调 整 。T+1 日 后的 第7 个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海外 证券 交易 所共同 交易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 将 应支 付 的赎 回替 代金 额与 相关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办 理交 收。若 发生 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交收 日期 进行 相应 调整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1) 适用 情形: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一般 是由 于标 的指 数调整,即 将被 剔除 的成 份 证券 ; 或法律 法规 限制 投资 的证 券;或 基金 管理 人出 于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等 原因认 为有 必 要实行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券 。 2)替 代金 额: 对于 必须 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即" 固 定替代 金额"。 固 定替 代金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 、 赎 回清单 中该 证 券的数 量乘 以其T 日 预计 开盘价 并按 照T-1 日 估值 汇率换 算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合理 的其 他 方法 。



















































































招募说明书 47 (4) 预估 现金 部分 相关 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为 便于 计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及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金 数额 。 T 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2 日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申购 、 赎 回清单 中必须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 替代 金额 +申 购 、 赎回 清单中 退补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T 日预计 开盘 价以及 T-1 日 估值汇 率的 乘积 之和 ) 如果 T 日 前一 海外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日 非申 赎开 放日 ,则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的计算 公 式为: T 日预估 现金 部分 =估计的 T-2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必 须现 金替 代 成 份证券 的 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退 补现 金替 代 成份 证券 的 数量 、T 日 预计 开盘 价以及 T-1 日估 值汇 率的 乘积 之和) 其中 , 若T 日为 基金 分 红除息 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 的"T-1 日 最小 申购 、 赎 回 单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和 “ 估计 的 T 日前一 海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需扣 减相应 的收 益 分配数 额。 预估 现金 部分 的数值 可能 为正 、为 负或 为零。 (5)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2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 必须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 替 代金 额+申 购 、 赎回 清单 中 退 补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T 日收盘 价以及 T 日 估值 汇率 的 乘 积之和 ) T 日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需按 T+2 日 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 交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者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 如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 资者将 根据 其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 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基 金份 额 支付相 应的 现金 。 4、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例 如下 :


基本信息



















































































招募说明书 48 最新公告日期





2016 年 12 月 01 日 基金名称 易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3051














2016 年 11 月 30 日 信息内 容 现金差额(单位: 元) 13797.59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资产 净值(单 位:元) 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2016 年 12 月 01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888.9858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 况





允许 申购 和赎 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 票代 号 股 票简称 股 票数 量 现 金替代标 志 现 金替代溢 价 比例 固 定替代金 额 82 第一视频 159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476.00 299 新体育 596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551.15 400 科通芯城 22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2327.87 434 博雅互动 18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715.97 484 云游控股 3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252.44 543 太平洋网络 38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739.01 700 腾讯控股 122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210224.38 777 网龙 12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2582.18 1022 飞鱼科技 229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270.82 1980 天鸽互动 31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614.61 2280 慧聪网 29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463.95 3888 金山软件 44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6885.67 6899 联众 19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589.62 8267 蓝港互动 89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287.27 ATHM 汽车之家 2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5208.39



















































































招募说明书 49 BABA 阿里巴巴 34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227329.08 BIDU 百度 15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78520.50 BITA 易车网 1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2880.10 BZUN Baozun Inc 1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270.39 CMCM 猎豹移动 2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962.00 CTRP 携程网 209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66118.45 CYOU 畅游网 1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655.23 DL 正保远程教 育 1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915.21 JD 京东商城 47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87034.17 JMEI 聚美优品 4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402.74 JOBS 前程无忧 1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2656.03 JRJC 金融界 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67.18 KZ 空中网 1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487.81 LEJU 乐居 1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285.53 MOMO 陌陌 3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5575.72 NQ 网秦 3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928.86 NTES 网易 6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01538.55 QUNR 去哪儿网 2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5793.31 RENN 人人网 4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615.47 SFUN 搜房网 13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2760.10 SINA 新浪 3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8534.18 SOHU 搜狐网 1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3625.99 TOUR 途牛 2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524.47 VIPS 唯品会 199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5728.43 VNET 世纪互联 2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348.32 WB 微博 2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7492.20 WBAI 500 彩票网 1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293.84 WUBA 58 同城 5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2430.45 XNET 迅雷 2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609.68 XRS 好未来 1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8416.30 YY 欢聚时代 1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4965.70 ZPIN 智联招聘 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5.00% 833.69 八、暂 停申 购、 赎回 和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如 下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1)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正常运 作或 者无 法接 受申 购、赎 回;






















































































招募说明书 50 2)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本 基 金投资 的主 要证 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决 定临 时停 市;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证 券交 易所 、 申 购赎 回 代理券 商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 赎 回; 5)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未 能 公布申 购、 赎回 清单 ; 6)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因 异常 情况 导致IOPV 计算错 误; 8)因上海证 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节假日休市可 能 对基金 正常 运作 造成 影响 ; 9)无 法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 净值; 10)基 金可 用的 外汇 额度 不足; 11) 指数 编制 单位 或指 数 发布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使指 数数据 无法 正常 计算 、 计 算错误 或 发布异 常时 ; 12)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13) 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 持有人 利益 时; 14)当 日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达到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的申 购份额 上限 或赎 回份 额上 限时; 15)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 1)-12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发生上述 第 2)、 3)、 6) 、8)、 9)等项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该情 形的 实际 影响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九、实 物申 购与 赎回 在条件 允许 时 , 本 基金 可 采取实 物申 购与 赎回 , 即 以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金差 额 及其他 对价 进行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新的申 购与 赎回 方式 开始 执行前 对有 关 规则和 程序 予以 公告 。 十、其 他申 购赎 回方 式



















































































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开 通本 基金 的场 外申 购赎回 等业 务, 场外 申购 赎回的 具 体办理 方式 等相 关事 项届 时将另 行公 告。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其他 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 并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十二 、 当 技术 条件 成熟 , 本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在 不违 反 法律法 规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或 者增设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赎回 ,或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转 让、 过 户、质 押等 业务 ,届 时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但须 提前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二节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在境 外市 场开 户、 交易、 清 算、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以及 为了加 快清 算向 券商 支付 的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 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收 益分 配过 程中 发 生的费 用; 8、 为应 付赎 回和 交易 清算 而进行 临时 借款 所发 生的 费用 ( 托管 行及 境外 托管 行垫付 资 金所产 生的 合理 费用 ); 9、《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 后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税 务顾问 费; 10、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和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11、除 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及 基金 资产 由原 任基 金托管 人转 移至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以及 由于 境外 托管 人更换 导致 基 金资产 转移 所引 起的 费用 ; 12、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应当 缴纳 的、 购买 或处 置证券 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 税、 印 花税 、 交易 及其 他税 收及预 扣提 税 ( 以及 与前 述各项 有关 的任 何利 息、 罚金及 费用 ) 以及相 关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金 的税 务代 理费 等; 13、为 了基 金利 益, 除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诉讼 、仲 裁、 追索 费用 ; 14、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15、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基金 上市月 费; 16、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招募说明书 53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划款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境 外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从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中 扣除。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划款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要根据 与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订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中所 规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计 提指 数使 用费 。指 数使用 费自 基金 首次 挂牌 之日起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5 万 元, 计费 不足 一季度 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例 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按 季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划款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季 度首 日 起15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所规 定的 方式 支付给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



















































































招募说明书 54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 算指数 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进 行公告 。 4、本 条第 一款 第 3 至第 15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五、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认 购费 用 (1 ) 投 资者 在认 购本 基金 时 , 需按 照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七节 第七 款的 规定 , 交 纳一定 的 认购费 用或 佣金 。 (2) 认购 费用 计算 公式 1)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 下现金 认购 的 投 资者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认购 费 用和认 购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认购 费率 ) 2)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进行 网上现 金认 购 、 网 下现 金 认购的 投资 者 , 认 购以 基 金份额 申 请,认 购佣 金和 认购 金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佣 金= 认购 份额 ×佣 金比率



















































































招募说明书 55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佣金 比率 ) (3)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 产 生的 认购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者 认购申请 时 以现 金方 式收取 , 用于 市场推 广、 销售 服务 等各 项费用 。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上现金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 购产生 的认 购佣 金, 由发 售代理 机 构在投 资 者 认购 确认 时 以 现金方 式收取 ,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售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2、申 购、 赎回 费用 投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需 按照 本招 募说 明书第 十 一 节第 六款 的规 定 ,交纳 一定的 申购 、赎 回佣 金。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请 ,费 用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 赎回 佣金 =申 购/赎 回份额 ×佣 金比 率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佣 金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在 投资 者 申购 、赎 回确 认时 收取 ,用于 市 场推广 费用 、销 售服 务费 用、证 券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构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等 。 六、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公 告或 备案 。 七、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 国 家或 所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的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履 行纳 税 。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 资产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账户 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和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 金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和/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和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符合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协 议》 有关 资产 保管 的要求 下, 对境 外托 管人 的破产 而 产生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措施 进行 追偿 ,基 金管理 人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追 偿。 基 金托管 人存 在故 意或 过失 行为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忽 、 欺 诈或故 意不 当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将不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管 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证 券的 所



















































































招募说明书 57 有权、 合法 性或 真实 性( 包括是 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产 汇入 、汇 出、 兑换 、收汇 、 现金往 来及 证券 交易 的记 录、凭 证等 相关 资料 ,并 按规定 的期 限保 管, 但境 外托管 人持 有 的与境 外托 管人 账户 相关 的资料 的保 管应 按照 境外 托管人 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四节 基金 资 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 开放日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基 金、 股票 、存托 凭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资 等 资产。 四、估 值方 法 1、 股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的股 票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股 票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2)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增发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收盘 价 进行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进 行估 值。 2、 存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 基金估 值方 法



















































































招募说明书 59 (1)上市 流通的基 金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流 通基 金以 估 值截止 时点 能够 取得 的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4、 债券估 值方 法 (1)对于 上市流通 的债券 ,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证 券交 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5、 衍生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衍 生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汇率 (1)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主要 货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 依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的 汇 率为基 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主要 外汇种 类以 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最新公 布为 准。 (2)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元 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采 用彭博 伦敦 下午 四点 的汇 率套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经协 商可对 所采 用的 汇率 来源 进行调 整。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以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 公开外 汇 市场交 易 价 格为 准。 若本 基金现 行估 值汇 率不 再发 布或发 生重 大变 更, 或市 场上出 现更 为 公允、 更适 合本 基金 的估 值汇率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实 际情 况 调整本 基金 的估 值汇 率, 并及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值 调 整 。 8、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招募说明书 60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9、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承担 的责 任。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同 基金托 管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分 别进行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果 以书 面 形式 或 其他 约定 的形 式 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 或其 授权 代理人 ) , 基金 托管 人按 《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 同时进 行。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交 易所 、 市 场或 外汇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延迟 估值 有利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4、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招募说明书 61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的截止 时间 后计 算前 一估 值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 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根 据过 错原 则, 由过错 责任 方 承担。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错误偏 差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发现 日对 账务 进行更 正调 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 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本 条第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 第 9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交易 机构 或 独 立价 格服务 商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以 及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或其 授权 代理人 )虽 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3、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采 用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 到1%以上 , 基金管 理人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最 多4 次 , 收 益 分配比 例 根据以 下原 则确 定: 使收 益分配 后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尽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报 酬率 。 基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 特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无 需以 弥补亏 损为 前提 ,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 净值有 可能 低于 面值 ; 5、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 或 登记结 算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原 则 1、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 率= 收益评 价 日基金份额净 值(如基 金 份额折算,则 采用剔除 折 算因素 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上 市前一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 境外主要投 资市场同 时开 放交易的 工 作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 剔除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 i 为连 乘符 号。 当基 金份 额折算 比例 为 N 时 , 表 示每 一份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境 外主 要投 资市 场同 时开放 交易 的 工 作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100% 当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 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 原则计算截至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 份额可分配收益,并 确 定收益 分配 比例 。



















































































招募说明书 63 3、 每基 金份 额的 应分 配收 益为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乘以 收益分 配比 例, 保留 小数 点 后 3 位, 第4 位 舍去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 式等内 容。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对相 关财 务数 据进 行复 核,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六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基 金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采 用中 文。 一、《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 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获 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基金 份额 上市 日前 至 少 3 个工 作 日发布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T 日 为开 放日)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后 两个 工作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六、申 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通 过网站 以 及其他 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 七、定 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相关 内 容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事 件, 包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招募说明书 67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偏 差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销售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所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将 有 关情况 报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招募说明书 68 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十一、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住所 ,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招募说明书 70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股 票代 码:600036 ) , 是国内 第一 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 香港 联 交所挂 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 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止,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 集团总 资产 5.432 万 亿元 人民币 ,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3.91% ,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2.51%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管理室 、产 品管 理室 、业 务营运 室、 稽核 监察 室、 基金外 包业 务 室 5 个 职能 处室 , 现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2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管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 (QFII ) 、 全国社会保 障 基金托 管、 保 险资金 托管 、企 业年 金基 金托 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托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和“6 心 ”托 管服 务标准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效 分析 报告 ,开 办国 内首个 托管 银 行网站 ,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 只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第一 只 FOF 、 第一 只信 托 资金计 划 、 第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 一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 基 金 专户理 财、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禁资 产、 第 一 单 TOT 保管 ,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到 了 同 业认 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 大。2016 年招商 银行加大高收益托 管产品 营销 力度 , 截 止 7 月末新 增托 管公 募开 放式 基金 36 只, 新增 首发 公募 开放式 基金 托 管规 模 277.05 亿元 。 克 服 国内证 券市 场震 荡的 不利 形势 , 托 管费 收入 、 托 管 资产均 创出 历 史新高 ,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30.79 亿 元 , 同 比增 长 44.02% , 托 管资 产余 额 8.59 万 亿元 , 同 比 增长 54.53% 。 作 为公 益慈 善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人 , 成功 签约 “壹 基 金” 公益 资金 托管 , 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 金监管 、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 益探索 ,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 牌 「金象 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 奖 ; 四 度蝉 联获 《 财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 荣膺 《 财资》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 成 为国内 唯一 获奖 项国 内托 管银行,该行 “托管 通 ” 获得 国内 《 银 行家 》 2016 中 国金 融创 新 “十 佳金 融产品 创新 奖” ;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国 资产 管理 【金 贝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 本 行董 事、 董 事长。 英 国东伦 敦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招 商局集 团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集团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担任 本行 行长 、本 行执 行董事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招募说明书 73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国 建设银 行零 售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业 银 行黑 龙江 省 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 行 ,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有 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 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179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8.59 万亿元 人民 币。 四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1、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招募说明书 74 管部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及 时发 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2、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的 要 求 。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 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 制 约束的 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反 馈和 纠正 。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 业 务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订 和完善 。 (6 ) 防 火墙 原则 。 业 务营 运、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 应 当在制 度上 和人 员上 适当 分离,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 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 高 风险领 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 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3、 内部控 制措 施



















































































招募说明书 75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 理 、档 案管理 、保 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招 商银 行 托管业 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法 》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 份中心 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生 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复 和不 间断 运行 。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凭证 管理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 异 地同步 灾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对 托管 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份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行 备份 , 所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时 值 班 并设 置门 禁 管理 、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 限管理 、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 、 与全行 业务 网双分 离制 度, 与外 部业 务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6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整改 的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比 例调 整 期限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期限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77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一、公 司基 本情 况 名称: 香 港上 海汇 丰银 行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香 港中 环皇 后 大道中 一号 汇丰 总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 港九 龙深 旺 道一号, 汇 丰中 心一 座六 楼


管理层:


主席: 欧 智华 行政总 裁: 王 冬胜 联系人: 张新 电话: 00852 3941 0317 email: joannaxzhang@hsbc.com.hk 公司网 址: www.hsbc.com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 司股 本:1143.59 亿 港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 资 产规模 :6.2 万 亿美 元 信用等 级: 标准 普 尔 AA- 汇丰是 全球 最大 的银 行及 金融服 务机 构之 一。 我们 通过四 大环 球业 务: 零售 银行及 财 富管理 、工 商金 融、 环球 银行及 资本 市场 以及 环球 私人银 行, 为超 过 4,700 万名客 户提 供 服务。 我们 的业 务网 络遍 及欧洲 、 亚 太区、 中东 及 北非、 北美 和拉 美, 覆 盖 全球 71 个 国家 和地区 。 汇丰在 全球 设有 约 6,000 个办事 处, 旨在 把握 市场 增长机 会, 致力 建立 联系 以协助 客 户开拓 商机 , 推动 工商 企业 茁壮成 长及 各地 经济 繁荣 发展, 而最 终目标 是让 客户 实现 理 想 。 汇 丰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在 伦 敦 、 香 港 、 纽 约 、 巴 黎 和 百 慕 大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东 约 为 213,000 名 ,遍 布全 球 132 个国家 和地 区。 二、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招募说明书 78 对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授权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对 基金 的受托 人 职责,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仅在 依基 金托 管人 指 示之情 形下 , 依规 定之 形 式及方 式转 移 、 交 换或 交 付其于 境 外资产 托管 协议 下为 基金 托管 之 QDII 客持有之 投资 ;


2 、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计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产 净值, 提供 与受 托资 产业 务活动 有 关的会 计、 交易 记录 、并 保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以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境 外 托 管 人 须 及 促 使 其 次 托 管 人 或 代 表 人 尽 其 合 理 努 力 及 判 断 力 履 行 有 关 协 议 所 规 定之责 任与 义务 ,但 境外 托管人 或其 代表 人或 次托 管人并 无欺 诈、 疏忽 、故 意失责 或违 约 之情况 下, 境外 托管 代理 人或其 代表 人或 次托 管人 及其董 事、 人员 及其 代理 人就其 等因 善 意及恰 當地 履行 境外 资产 托管协 议 , 或 依照 基金 托 管人 ( 或其 获授 权人) 之 指 示或所 为之 行 为而导 致托 管资 产遭 受之 任何损 失、 费用 或任 何后 果均不 用负 上法 律责 任。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欺诈 、 疏忽 、 故 意失 责或 违约 而导 致 托管资 产 遭 受之损失( 但任何附 带、间 接 、特别 、从属损 害或惩 戒性损害 赔偿除外) 的,基 金托管 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在决 定境外 托管 人是 否有 过错 、疏忽 等不 当行 为, 应根 据基金 托管 人 与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用 法律 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惯 例决 定。



















































































招募说明书 79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发 售协 调人 主协调 人: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 、网 下现 金发 售直 销机 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下现 金发 售直 销机 构的 网点信 息详 见发 售公 告。 3 、网 上现 金、 网下 现金 发 售代理 机构 详见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增加 网下现 金发 售代 理机 构 的 公告 。 二、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招募说明书 80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0938888 传真: (010 )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务 所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徐 建军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的 审计 机构 为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招募说明书 8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 祎



















































































招募说明书 82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合法利 益 的活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及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8)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招募说明书 83 3、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管理 运 用基金 财 产;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登记 结算机 构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 订、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 则;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批准或 公 告的其 他费 用;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理 费率 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6 )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基金合 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以及采 取其 他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利益 ; (7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选 择适 当的 基金 销售 机构并 有权 依照 销售 协议 和有关 法 律法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登记 结算 机 构或选 择、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 并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对 登记 结算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9)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办 理转 融通 以及 基金 作为融 资融 券标 的证 券等 相关业 务;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 包括 基金)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招募说明书 84 律行为 ;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7)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 外投资 顾问 ; (18)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9)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85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确保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查阅 到公 开披 露的基 金 信息,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后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9)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1)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4)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5、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 他收入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 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境 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基金 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86 应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7)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确保 基金 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以受 托人名 义或 指定 的代 理人 名义登 记 资产; (5)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6)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7)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8)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9)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保 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 割 事 宜;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3)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4) 按规 定从 基金 管理 人处取 得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1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确 保 基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方法 进行 计算 ;



















































































招募说明书 87 (17) 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确 定并实 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18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20)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21)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开持有 人 大会; (22)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申 购、 认购、 赎 回等日 常 交易; (23)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24)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偿; (25)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 施监督 ,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 告 ;


(27)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8) 基金 托管 人应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有关 结汇 、售 汇、 收汇 、付汇 和 人民币 资金 结算 业务 。 (29)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资金 汇出 、汇 入、 兑换 、收汇 、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 托及 成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其 保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30)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境 外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因 本身 过错 、疏 忽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基 金托 管 人承担 相应 责任 ; (31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 的 其他职 责。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持有 人大 会的 构成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2、鉴 于本 基金 和本 基金 的 联接基 金( 即“ 易方 达中 证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放



















































































招募说明书 88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以 下简 称“ 联接 基 金” ) 的相 关性 ,联 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联 接基金 的份 额直 接参 加或 者委派 代表 参加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在 计算 参会 份额和 计票 时, 联接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享 有表决 权的 基 金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联接 基金持 有本 基 金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 总份 额的比 例,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应以联 接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基 金的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受联 接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委托以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参 与 表决。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联 接基 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3、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日 常机 构。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情 形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招募说明书 89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招募说明书 90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示 的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明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 与 基金登 记 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具 体方 式



















































































招募说明书 92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八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招募说明书 93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招募说明书 94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 束力。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采 用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 到1%以上 , 基金管 理人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 4、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最 多4 次 , 收 益 分配比 例 根据以 下原 则确 定: 使收 益分配 后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尽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报 酬率 。 基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 特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无 需以 弥补亏 损为 前提 ,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 净值有 可能 低于 面值 ; 5、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 或 登记结 算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 率= 收益评 价 日基金份额净 值(如基 金 份额折算,则 采用剔除 折 算因素 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上 市前一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 境外主要投 资市场同 时开 放交易的 工 作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



















































































招募说明书 95 剔除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 i 为连 乘符 号。 当基 金份 额折算 比例 为 N 时 , 表 示每 一份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境外主要 投资市场 同 时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标 的 指数收盘值-100%当 超额收 益率超过 1%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 原则计算截至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 份额可分配收益,并 确 定收益 分配 比例 。 3、 每基 金份 额的 应分 配收 益为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乘以 收益分 配比 例, 保留 小数 点 后 3 位, 第4 位 舍去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 式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对相 关财 务数 据进 行复 核,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在境 外市 场开 户、 交易、 清 算、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以及 为了加 快清 算向 券商 支付 的费用 )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收 益分 配过 程中 发 生的费 用; 8、 为应 付赎 回和 交易 清算 而进行 临时 借款 所发 生的 费用 ( 托管 行及 境外 托管 行垫付 资 金所产 生的 合理 费用 ) ;



















































































招募说明书 96 9、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税 务顾问 费; 10、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和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11、除 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及 基金 资产 由原 任基 金托管 人转 移至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以及 由于 境外 托管 人更换 导致 基 金资产 转移 所引 起的 费用 ; 12、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应当 缴纳 的、 购买 或处 置证 券 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 税、 印 花税 、 交易 及其 他税 收及预 扣提 税 ( 以及 与前 述各项 有关 的任 何利 息、 罚金及 费用 ) 以及相 关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金 的税 务代 理费 等; 13、为 了基 金利 益, 除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诉讼 、仲 裁、 追索 费用 ; 14、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15、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基金 上市月 费 ; 16、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划款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境 外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从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中 扣除。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划款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要根据 与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订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中所 规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计 提指 数使 用费 。指 数使用 费自 基金 首次 挂牌 之日起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指 数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5 万 元, 计费 不足 一季度 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例 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按 季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划款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季 度首 日 起15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所规 定的 方式 支付给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 算指数 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进 行公告 。 4、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15 项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招募说明书 98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 国 家或 所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的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履 行纳 税。 五、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 资产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账户 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 和 登记 结算机 构 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 金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和/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托管 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和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符合 本《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有 关资 产保 管的要 求下 , 对 境外 托管 人的破 产 而产生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采 取措 施进 行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存在 故意 或过 失行为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忽 、 欺 诈或故 意不 当 行为,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将不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管 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证 券的 所 有权、 合法 性或 真实 性( 包括是 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 基金 托管人和境 外托管人应妥 善保存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 产汇入、汇 出、兑换、收 汇、 现金往 来及 证券 交易 的记 录、 凭证 等相 关资 料, 并 按规定 的期 限保 管 , 但 境 外托管 人持 有的 与境外 托管 人账 户相 关的 资料的 保管 应按 照境 外托 管人的 业务 惯例 保管 。 六、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招募说明书 100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七、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解 释。 (二)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



















































































招募说明书 101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定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 《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部分 应当 由本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继续 履行 。 八、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一) 本《 基金 合同 》是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的法律 文件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 加盖 公章,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生 效。 (二) 本《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本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力 。 (四) 本《 基金 合同 》正 本 一式 三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一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 一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五 )本 《基金 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招募说明书 102 第二十三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招募说明书 103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的 约 定,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面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境外 交易的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公募 基 金、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其 他股票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跟 踪同 一 标的指 数的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生 品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投 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应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起对 基金 的投资 和 融资比 例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监 督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资产配 置比 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满6 个 月后 开始) 、 单一 投 资类别 比例 限制 、融 资限 制、股 票申 购限 制、 基金 投资比 例是 否符 合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 规定, 不符 合规 定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及时 进行 整改 ,整 改的时 限应 符 合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 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招募说明书 104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3)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14)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5)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活动。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2) 基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3)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律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4) 基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 可以不 受前 述限 制。 (5)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6) 为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临时 借入 现金 的期 限 以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 上述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 上述 (1)- (6 ) 项 投资 比 例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招募说明书 105 进行调 整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或 禁止 行为规 定 , 本 基金 可不 受 相关限 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定 进行 变更 的, 本基 金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规 定直 接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该 变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 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大 交易,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 基 金投 资 期货 支 付 的初 始 保 证金 、 投资 期 权 支付 或 收 取的 期 权费 、 投 资柜 台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 所 有参 与 交易 的 对 手方 ( 中 资商 业 银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不 低 于中 国 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2 ) 交 易对 手 方应 当 至 少每 个 工 作日 对 交易 进 行 估值 , 并 且基 金 可在 任 何 时候 以公 允价值 终止 交易 。 3 )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 基 金拟 投 资衍 生 品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产品 募 集 申请 中 应 当向 中 国证 监 会 提交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的风 险管 理流 程、拟 采用 的组 合避 险、 有效管 理策 略。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6 )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若基金 超过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 应 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 内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对 基金 从事 的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均有 责任 保证 该名 单的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性 ,并及 时将 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招募说明书 106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通 知》 及《 基金 合同 》要求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证 券借贷 、回 购交 易时 ,交 易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围 。基 金 托管人 对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 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督 ; 6、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中实 际可 以监 控 事项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现 金差 额的 计算 、预 估申购 价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应 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业 务监 督、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 人10 个交 易日内 纠正 ,投 资组合 比例 的调 整时 间为30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进行 核对 确认 并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予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五)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估 值日 结束 且相 关数 据齐备 后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招募说明书 107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投资 监督报 告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他中介 机 构提供 的数 据和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担 保、 暗 示或表 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 七)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其 投资策略 及决定) 及 其投 资回报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 理 由 未执 行 或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违反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托 管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 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财 产安全 保管 和办 理与 基金 财产过 户有 关的 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 除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和本 协议 约定 外 , 基 金 托管人 、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 不得利 用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违反 此义 务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由 此造成 的直 接 损失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该等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金 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因此所 引起 的 直接损 失的 赔偿 责任 。 7、 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8、 除非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同意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在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保 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置 等, 基金 托管 人将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境 外托 管 人不得 在任 何托 管 资 产上 设立任 何担 保权 利, 包括 但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 置等, 但根 据 有关适 用法 律的 规定 而产 生的担 保权 利除 外; 9、 对于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如基 金托 管人无 法 从公开 信息 或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 取到 账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因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作 为资 产持 有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到 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当 存入 注册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备付 金账 户; 该账 户由注册 登记结 算机 构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完 成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基 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账 户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款 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9 托管人 刻制 、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 行。 3、 本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在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的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处按 照该交 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擅自 出借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 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 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供 必要的 协助 。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 投资 市场 所 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保 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招募说明书 110 (七) 证券 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 人应 确保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始 终是 所有 证券的 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 的所有 证券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该 :(a) 在 其账目 和记 录中 单独 列记 属于本 基金 的证 券 , 并 且(b) 要求 和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在其 账目 和记录 中单 独清 楚列 记证 券不属 于境 外 托管人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 的名义 登记 。而 且, 若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以 无记 名 方式实 际持 有, 要求 和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 基 金托 管人 、其 境外 托管人 自有 的 资产、 任何 其他 人的 资产 分别独 立存 放。 4、 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忽 、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 是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 5、 存放 在证 券系 统的 证券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指示 为基 金的 实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6、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应按 本 协议约 定登 记。 7、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 金利 益而 持有证 券的 市场 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将这些 市场 发生 的事 件或 惯例变 化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若 基金 管理 人要求 改变 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登 记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 管人应 就此 予以 充分 配合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及 时将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或加 盖公 司 印章的 复印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第 三方机 构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将 重大 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因基 金管理 人发 送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果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重 大合 同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20 年。



















































































招募说明书 111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委托第 三 方机构 完成 。基 金托 管人 可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完 成。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每 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进行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 企业 会计 准则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每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前 一估 值 日的基 金估 值结 果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在当 日将 复核 结果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基金 月末 、季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由 过错 方赔付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额 ,则 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招募说明书 112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其 他中 介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予以免 责。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 小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 交 易所 、 市 场或 外汇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延迟 估值 有利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四)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托 的境 外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



















































































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的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若 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由 此产 生的 后果基 金托 管 人予以 免责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托 的境 外托 管人 应定 期就会 计 数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 内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 每 月结 束后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指令或 资金 汇出 违法 、 违 规的 ,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 规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4、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金 季 度 报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的编 制及 复核 ;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及 复核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构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10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第 三 方机构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构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由 此 产生的 后果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免责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证件 号码 和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每半 年度 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生 成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负有保 密义 务。 除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及 其 中的 任何 信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披 露,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信 息限 制在为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之 目的 而需 要了 解该等 信息 的



















































































招募说明书 115 人员范 围之 内。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义 务,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 进行清 算。



















































































招募说明书 116 第二十四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代 办证券 公司 提供 。 投资 者 可通过 以 下方式 了解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进 行各 类业 务咨 询, 或反馈 投资 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建 议的 情 况, 投资 者如 果认 为自 己 不能准 确理 解本 基金 《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体 内容 , 也可拨 打以 下电 话详 询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招募说明书 117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18 第二十六节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119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易 方达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 网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 册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