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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丰和(184721)

基金丰和: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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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 、 会 议 基本 情 况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84721, 场内简称: 基金丰和, 以下简
称“本基金 ”) 将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到期, 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有关规定, 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本
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 会议召开 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 时 30 分。 
(二)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 国际饭店。 
(三)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 
(四) 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7 年 1 月 16 日上午 8 时开始办理 。 
二 、 会 议 审议 事 项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 1) 。 
三 、 会 议 的议 事 程 序 和表 决 
(一)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理
人人数及 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总数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四) 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见证律师和公证 机构及公证员 姓名; 
(五) 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六)享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七) 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基金托管 
2 
人的授权代表 对计票过程进行监督 ,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八)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九) 大会公证人发表公 证词 ; 
(十 )大 会 见 证 律 师 就 本 次 会 议 召 开 的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形 成
的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见证意见 。 
四 、 权 益 登记 日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12 月 14 日。 
五 、 会 议 出席 对 象 
(一) 本基金权益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结束后 , 在本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 代表; 
(三)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 
(四)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 公证机关公证人员。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 需 要 提供的文件 
(一)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个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亲 自 出席会 议 的 ,需提 交 本 人身份 证 明 文件原件和
正反面复印件 ; 
2 、 个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授 权 委托他 人 出 席会议 并 代 理行使 表 决 权 的, 应当
按照“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 文件。 
(二)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 提供以下文件: 
1 、 机 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加 盖 公章的 企 业 法人营 业 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单 位 可 使 用 加 盖 公 章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2 、 由 机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填妥 并加 盖 公 章的 授 权 委 托书原 件 ; 如受托 人 为
个人, 需提供受 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需提供受托人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 章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文 、 开 户 证 明 或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3 七 、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除直接参会表决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 下述“ (三) 授权方式 ”列明的 方式授权委托 他人代理 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投资者也可在买入本基金 的同时签署授权委托书,待买入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 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 权,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授权无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 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 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理出席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其行使 表决权。 为便 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 并 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 电话、 网络、 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具体如下: 1、纸面授权 (1 )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 需填写授权委托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 权委托书样本。


4 (2 )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 代理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 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②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 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 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委托人公章, 同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3 )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 可选择直接送 交、 邮寄、 柜台办理等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或机构 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由代理人携带授权文件出席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授权文件递交安 排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 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 010-8571226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 理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5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嘉实基金授 权项目组 邮编:100005; 联系人: 赵佳;


联系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 010-85712266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 填写授权 委托书,并提交 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直销柜台 联系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 010-85712266 。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 或 010-85712266 转人工, 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 由人工 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在网站 (www.jsfund.cn ) 设立了授权专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提示操作进行授权。 本基金各主要销售机 构如提供网络授权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各主要销售机构的网络系统 进行授权操作。 4、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各主要销售机 构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 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6 1、现场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 后又到现场参加会议直接表决, 则以 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方式 均进行了有效授权, 不论授权 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 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 托书的时间为准。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系统 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进行表决 。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 17:00。 八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预登记 (一)预登记时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的每天上午 9:00 -下午 5:00(周 六 、 周 日及法 定 节 假日除 外 )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其代 理 人 办理 预登记。 (二)预登记方式 1、现场方式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选择现场方式预登记的, 应在预登记时间内 , 按 照“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及 “七、 授权” 的规定提供 相关文件 。 现场预登记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


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联系人: 赵佳;


联系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 010-85712266 。 2、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可将“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及 “七、 授权” 规定的文件传真给本 基金管理人进行预 登记。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号码:010- 65182266 ; 确认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 010-85712266 ; 联系人:赵佳。 3、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预 登 记 情况估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参会情 况, 以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 已办理预登 记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在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 的文件” 及 “七、 授权 ” 的规定提供相应 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 请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代理人予以配合。 九 、 会 议 召开 与 决 议 生效 的 条 件 (一)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为: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 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二)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通过的 条件为: 经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享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 十 、 本 次 大会 相 关 机 构 (一) 召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专线:400-600-8800 联系人: 赵佳 联系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 010-85712266 传真:010- 65182266 网址:www.jsfund.cn 电子邮件:service@jsfund.cn (二)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三) 见证律师: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十 一 、 重 要提 示 (一) 根据 《基金法》 及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能成功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 根据 《基 金法 》 及 《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在 《基金合同》 到期后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入清算流程。 (二) 与会人员应当保持会议秩序, 服从引导, 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 会务人员、 律师、 公 证人员、 基金托管人代表及 本基金管理人邀请 的人员以外, 大会召集人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 序、 寻衅滋事和其他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 召开时间涉及两次停牌, 第一次停牌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 (2016 年 12 月 7 日)开市起至当日 10:30 ,10:30 后复牌。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一交易日(2016 年 12 月 15 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 10:30 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 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四)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了解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 关事宜。 (五)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9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1:关于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 2: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 3: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对照表


10 附件 1: 关于丰 和 价值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转 型 有关 事 项 的 议案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丰和价值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184721 , 场 内 简 称 : 基 金 丰 和 ) 将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到期, 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基金管理人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 议对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并 召集、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丰 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以下简称 “转型方案 ”)见 本议案之附 件。 转型方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方 案办理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各项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等, 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 《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11 《关于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之附件: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将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到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等有关规定,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拟对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 一 、 方 案 要点 ( 一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及更名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在完成有关转型程 序后, 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拟将转型 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嘉实 丰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二 ) 调 整基 金 存 续 期限 存续期调整为 不定期。 (三)选 择期 安 排 、 申请 终 止 交 易及 份 额 变 更登 记 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基金丰和正式转型前, 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 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 选择期间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 并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终止 或提前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终止 上市交易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更换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 理人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并 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初 始登记。 在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原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先办理确权, 待 确 权 成 功后方 可 办 理赎回 ) 。 如未来 条 件 允许,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相关 规 则 向 证 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上市交易。 ( 四 ) 基 金投 资 调 整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条款调整 12 如下: 1、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改革与发展成果, 密切跟踪中国经济发展背景下产 业转移、 格局变 迁、主题带动和企业成长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 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权 证 , 债券〔 国 债 、金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债、 次 级 债、可 转 换 债券( 含 分 离交易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公司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超 短 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据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参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的大类资产配置 建议, 综合考虑宏 观经济因素、 资本市场因素、 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等因素, 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 并根 据 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 “宏观推导中观, 中观指导微观” 的动态投资逻辑, 通过结合 中 观因素与个股因素确定优势个股, 并根据组合风险特征、 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等 进行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行业配置和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具体来说, 13 首先通过对股票市场的二级子行业进行比较, 精选出未来一段 时间空间较大、 性 价比较高的一到两个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其次, 在精选出的行业方向上, 自下而 上的深入挖掘出优质股票作为重点投资标的。 最后随着时间的推移, 组合会不断 的对不同行业进行动态验证、 比较、 筛选、 更 替, 尽量保证在不同时期组合都能 对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力争组合在市场波动中获取较高超额收益率。 从行业比较的角度出发,进行优势行业的重点配置是在 A 股市场能够获取 超额收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与纯粹的自上而下宏观驱动的投资方法相比, 行业比 较的投资方法落脚点更加明确,也与公募基金的研究架构更加契合。 具体到行业比较方法上, 我 们会从行业长期发展空间、 景气度变化 (包括国 家 政 策 影响) 、 事 件驱动 以 及 相对估 值 等 四个方 面 进 行比较 。 行 业长期 发 展 空 间 以及行业景气度变化决定了行业的盈利和绝对估值变化趋势, 长期空间较大同时 短期景气度上行的行业未来会迎来估值和业绩增长双升, 这些行业是值得组合重 点投资的首选板块。 事件驱动可能会对行业的估值进行短期催化, 相对估值则决 定了该行业与市场其他行业的性价比优劣程度。通过上述四个因素的动态比较, 可以为组合精选出未来一段时间重点投资的一到两个行业。 在行业比较的基础上, 进一步进行个股自下而上深入挖掘, 个股的精选主要 从: 盈利模式、 治理结构、 公司战略、 财务健康状况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如果 公 司战略契合行业发展大方向, 同时管理层执行能力较强, 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盈利 模式, 那么如果这类公司同时处于前面选出的行业方向上, 就可以进行重仓投资。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货币政策、 利率变化趋势、 收益 率曲线变化趋势以及流动性、 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 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 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 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 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 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并在此基础 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力图通过以久期控 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投资策略, 构造能 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14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6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合理利用权证工具, 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利用 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 )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 风险预 算模型 等, 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 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 度量和控制投 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 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 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15 (9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①投资决策依据


?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的 投资 将 严 格 遵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 法规和 基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 资 对 象 的预 期 收 益 和预 期 风 险 的匹 配 关 系 。本 基 金 将 在承 受 适 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②投资决策程序 ? 公 司 研 究 部通 过 内 部 独立 研 究 , 并借 鉴 其 他 研究 机 构 的 研究 成 果 ,形成 宏观、 政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 金 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召 开会 议 , 根 据本 基 金 投 资目 标 和 对市场 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 重大投资决定。 ? 在 既 定 的 投资 目 标 与 原则 下 , 根 据分 析 师 基 本面 研 究 成 果以 及 定 量投资 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 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 立 的 交 易执 行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通过 严 格 的 交易 制 度 和 实时 的 一 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 态 的 组 合管 理 : 基 金经 理 将 跟 踪证 券 市 场 和上 市 公 司 的发 展 变 化,结 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风 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 行日常监督。 4、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16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17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⑤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⑥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债总 财富指数收 益率×20% 。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 基 金的 申 购 与 赎回 1、基金的集中申购 (1 )集中申购期限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情况确定发布转 型后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的具体时间, 转型后基金 的集中申购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2 )销售方式 投资者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集中申购。 (3 )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 购申请,集中申购的最终份额由 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 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份额折算, 使得原 丰和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19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 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2、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1 )日常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自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 (2 )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赎回 (原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人需先办理确权, 待确权成功 后方可办理赎回) 。 ( 六 ) 基 金费 率 结 构 1、集中申购费率如下: 集 中 申 购 金额 ( 含 集 中申 购 费 ) 集 中 申 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 0.9%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2、日常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3、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365 天 0.5%


20 365 天≤Y <730 天 0.25% Y≥7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 、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自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 年费率计提。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5、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 提。 基 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6、 账户开户费用及维护费、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的信 息 披 露费用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七 ) 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1、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每份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为 两种: 现 金 分红与 红 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可 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1 3 、 基 金红利 发 放 日距离 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 分 配利润 计 算 截止日 )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二 、 授 权 基金 管 理 人 修订 《 基 金 合同 》 首先, 除依据上述 “一、 方案要点 ”修改 《基金合同》 以外, 基金管理人 需 要根据转型后的基金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其次, 考虑到自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实施, 基金管理人需要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修订《基 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因此, 基金管理人提请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修订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在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就 方 案相 关 事 项 的说 明 (一)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 )节省到期清算的成本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截至 2017 年 3 月 21 日 为 止。 若 到 期后不 进 行 转型延 期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要 承 担清算 费 用 以 及 清算期间的机会成本。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开放式 基金后, 可无限期存续。 通过转换运作方式可以避免到期时基金清算产生的相关 成本,更好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基金转型有利于消除折价 截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762 元,当 日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为 1.031 元 ,基金折价率为 4.20% 。基金转型将消除基金 折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2、基金转型有利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计划的延续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自成立以来业绩表现良好,截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 22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 4.2748 元, 成立以来累计净值增长率 582.14% , 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3.1986 元,基金转型有利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计划的 延续。 (二)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可行性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我司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 深圳 分公司就份额转移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技 术上具有可行性。 在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直销机构或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 原 丰 和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先 办 理 确 权 , 待 确权成 功 后 方可办 理 赎 回) 。 因 此 ,基金 退 市 不会导 致 投 资者无 法 变 现 基 金份额,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良影响。 (三)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可行性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开放式基金的相关法规规 定调整其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比例限制等, 并根据新的市场情况和特点进一步 明确投资策略。 (四)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 同 》 。 修订后 的 《 基金合 同 》 需经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签 字 盖章,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 四 、 基 金 转型 的 主 要 风险 及 预 备 措 施 (一)转型方案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 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 通过,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到期后, 将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入清算流程。 (二)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避免基金转型开放后可能出现的大量赎回对基金正常运作产生的冲击, 降 低风险, 基金将设置集中申购期, 投资者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 直销机 23 构和代销 机构进行集中申购。 在集中申购期内, 投资者可按 1 元面值提交申购申请。 集中申购款项存入专 门账户, 不进入基金资产, 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联 系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 赵佳 联系电话: 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或 010-85712266 传真:(010)65182266 网址:www.jsfund.cn 电子邮件:service@jsfund.cn


24 附件 2: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兹授权(请用 “√ ”选择) 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囗___________证券公司 囗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本人/ 本机构出席将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按照以下表决意见对《 关于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被授权人进行转授权。 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划 “√ ”): 同意 反对 弃权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至 2017 年 3 月 21 日止。 委托人(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电话(重要) :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日 说明: 1、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公证工作的需要, 请您务必详细、 准确地 填写联系电话。 2、 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 的证券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 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 、 此 授 权 书 剪 报 、 复 印 或 按 以 上 格 式 或 内 容 自 制 , 在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盖 章后均为有效。 4、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 中明确表决意见的, 视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 人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 视为授权 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1 附件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拟转型为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原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 改为《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 ,基 金合同具体条款的修改说明如下: 修改前 《 丰 和 价值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修改后 《 嘉 实 丰和 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草案 ) 》 原 “ 一 、前言 ” 修 改为“ 第 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 《 丰 和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运作;


2 、 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 办法》 )及其 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3 、 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


(二) 基金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信托 投资公司、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 依 照 《 暂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发 起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1 】60 号文于2001 年12 月 21 日批准募集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 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 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2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暂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暂行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 、 《丰和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行,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基金转型后, 本基金合 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发行的核准及对本基金合同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新 增 “ 第二部 分 释 义”


3 无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 丰 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 、基金丰和 :指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封闭式 3 、基金管理 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丰和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集中申购公告:指《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 购 期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 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4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 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5 24、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转型 : 指对包括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 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9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本基金合同自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集中申购 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 34、T 日 :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 则》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 45、元:指 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2、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原 “ 三 、基金 的 基 本情况 ” 修 改为“ 第 三 部分 基 金 的 基本情 况 ” (一)基金名称: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份额发行总份额:30 亿份


(四)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 价格 1.01 元 人民币


(五)存续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年


一、基金名称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改革与发展成果, 密切跟踪中国经济发展背景下产业转移、 格局变 8 迁、主题带动和企业成长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六、基金份额集中申购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集中申购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原 “ 四 、基金 份 额 的发行 ” 修 改为“ 第 四 部分 基 金 的 历史沿 革 ” 除基金发起人必须认购的份额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 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1 、发行时间 :2002 年 3 月 15 日-3 月 21 日。


2 、 发 行 方 式 : 本 次 发 行 采 取 对 自 然 人 上 网 发 行 与 对 法 人 网 下 配 售 相 结 合 的 发行方式。


3 、 发 行 对 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法 人 及 自 然 人 (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


(二)基金份额每份发 行价格


基金份额每份发行价格为 1.01 元, 其中: 面值为 1.00 元; 发行费用为 0.01 元。发行费用在扣除实际费用支出后,其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 ,即 3000 万份,其中: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认购 600 万份 ,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0.2% ;北京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认购 600 万份, 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0.2% ; 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认购 600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02 年 3 月22 日 ,基金总份额为 30 亿份 , 存续期 15 年 , 于 2002 年4 月4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发起人 为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2017 年 月


日, 丰 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 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 内容包括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 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于 2017 年 月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原《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 嘉实 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9 万份, 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0.2% ; 中煤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600 万 份, 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0.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600 万份, 占基金份 额总份额的 0.2% 。


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 以后, 在基金存续期间, 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其认购基金份额份 额的 50%,即 1500 万份基 金份额, 并应由每家基金发起人按发起时认购的比 例分别持有。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


网上发行部分,参加申购的每一账户的申购量最少不得低于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 须 为1000 份的 整数倍。 每个 投资者的申购基金份额数量上限9000 万份。 网下配售部分, 投资者最低申购量为 200 万份, 超过 200 万份 的, 必 须是100 万 的整数倍。 保险公司申购基金份额数量上限为 3 亿份, 其他 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数量上限为 9000 万 份。


原 “ 五 、基金 合 同 生效和 交 易 安排” 修 改 为“第 五 部 分 基金 的 存 续”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发行期满时,如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 24 亿元人民币,即超过基金批准 规模的 80% , 则基金合同依法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 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交易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 将根据 《暂行办法》 及有关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 后, 将投资人权益数据转登记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进 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 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10 市,上市时间预定为基金发行后一个月内。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新 增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无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将开始办理集中申购, 暂不开放赎回, 集 中申购期不超过 3 个月。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 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11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的价格, 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 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集中申购、申购的先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12 投资人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向 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 申 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如未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 请 13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 金 临 时公告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4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临时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 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 15 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 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16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17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 、若暂停时 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 开 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18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销售机构 有权决定是否办理转托管及相关的办理规则。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原 “ 二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 、 “ 八、基 金 发 起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 、 “ 九、基 金 管 理人的 权 利 和义务 ” 、 “ 十、基 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 、 “ 十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权 利 与 义务” 合 并 修改为 “ 第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及权利 义 务 ”


19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成立时间:1993 年5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J1281580004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克群


注册资本:15.15 亿元人 民币


住所:北京车公庄西路乙 19 号华通 大厦 B 座10-16 层


成立时间:1988 年4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J101110000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 、吉林省信 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波


注册资本:6.05 亿元人民 币(其中:外汇 1500 万 美元)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 156 号


成立时间:1988 年3 月19 日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设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 管 2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K10912400025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持续期间:持续经营


4 、中煤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 4 亿 元(其中:外汇 1500 万 美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2 号 安贞大厦 6 层


成立时间:1995 年11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K171110000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5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 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 润大厦 8 层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 资 顾 问、 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 对基金服务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决定有关的费率; (16)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1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 尚福林


成立时间:1979 年2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 发(1979 )056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361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 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 基金; 2 、按基金发 起人协议书的约定认购基金份额; 3 、出席或委 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取得基金 收益; 5 、依法转让 基金份额;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22 6 、监督基金 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7 、参与基金 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 、法律、法 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按 基 金 发 起 人 协 议 书 规 定 的 认 购 比 例 及 数 额 在 募 集 期 间 以 现 金 缴 纳 基 金 认购数额及规定的费用; 2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应 至 少 持 有 各 方 根 据 发 起 人 协 议 书 所 规 定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基金份额; 3 、遵守基金 合同; 4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 、基金不能 设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 7 、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运用 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 同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 监 督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4 、依照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5 、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 2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暂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 、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 6 、按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份额每份资产净值; 7 、 严 格 按 照 《 暂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8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暂 行 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 依据 《暂 行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 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 以上; 13、参加基 金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消、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 (2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账户 , 为 24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16、基金托 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保管 基金的资产; 2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 、 设 有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有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帐户设置、 资金划拨、 帐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 依 据 《 暂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账户,按照《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25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设 立 证 券 帐 户 、 银 行 存 款 帐 户 等 基 金 资 产 帐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暂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 产净值; 9 、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银行; 10、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份额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 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 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 3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 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消、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6、 因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7、基金管 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取得基金 收益; 3 、监督基金 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转让基金 份额; 5 、取得基金 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交纳基金 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7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集中申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原 “ 十 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修 改 为 “第八 部 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 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 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 更换基金 托管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 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8 6. 本基金与 其它基金的合并;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三)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29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 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 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5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该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30 7 .其他需要 说明的事项。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1.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 2 ) 经核对 , 有代表 50%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 召 集 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 (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其它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1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依照本条第(七) 款和第(八)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依照本条第 (七) 款和第 (八) 款的有关约定进 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特别 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 2 )一般 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2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 1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 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 1 )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 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 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 则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 册 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 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 2 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33 ( 2 )由大 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计票。 (九)生效与公告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者备案。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公告。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 “一、 召开事由” 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4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35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 )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 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原 “ 十 三、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更 换条件 和 程 序 ” “第 九 部 分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的 更 换 条件和 程 序 ” (一)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更换基金托管 人: 1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 基金管理 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 50 %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7 4 、 中国人民 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为: 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经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批准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基金托管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后 5 个工作 日内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二)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 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代表 5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监 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为: 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 新任基 金管理人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 在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原 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 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38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 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9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由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除 应 符 合 本 部 分 的 约 定 外, 还应符合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约定。 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更换事宜中,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原 “ 六 、基金 的 托 管”修 改 为 “第十 部 分 基金的 托 管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暂行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 立 《 丰 和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 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40 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新 增 “ 第十一 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 登记” 无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41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 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删 除 原 “十四 、 风 险揭示 ” 章 节的内 容 原 “ 七 、基金 的 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 投 资决策 、 投 资组合 和 投 资限制 ” 修 改为“ 第 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价值型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依照有关区分股票价值、 成长特 征的指标所界定的价值型股票, 通过对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来分散和控制风 险,在注重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投资决策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改革与发展成果, 密切跟踪中国经济发展背景下产业转移、 格局变 迁、主题带动和企业成长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 金 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 换 42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 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 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在紧急 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基金经理小组按 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与资产配置比例, 选择证 券构造投资组合。 同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由交易员执行, 交易完 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并上报基金经理小组,交易指令存档备查。 风险控制委员会监督投资组合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程度, 及时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和风险控制建议。 (四)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本着收益性、 安全性、 流动性的原则, 综合宏观经济和资 本市场变化等因素, 确定资产配置比例, 通过分散投资, 达到控制和降低投 资风险,努力确保基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本基金投资组合符 合以下规定: 1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股 票 、 债券 的 比 重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总 值 的 80% ,投资于国 债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 、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 是 泰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的平均 B/P 值高于沪 深 A 股市场 的平均 B/P 值; 5 、 遵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 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主要参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的大类资产配置建议, 综合考虑宏 观经济因素、 资本市场因素、 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等因素, 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各类 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 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遵循 “宏观推导中观, 中观指导微观” 的动态投资逻辑, 通过结合中 观因素与个股因素确定优势个股, 并根据组合风险特征、 资产配置策略的变 化等进行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行业配置和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具体来说, 首先通过对股票市场的二级子行业进行比较,精选出未来一段时间空间较 43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投资于 其他基金; 2 、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 将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5 、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 从事可 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 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8 、 进行内募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 配合管理 人的发起人、 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 本基金的发起人 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 销股票的价格; 11、 中国证 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大、 性价比较高的一到两个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其次, 在精选出的行业方向 上, 自下而上的深入挖掘出优质股票作为重点投资标的。 最后随 着时间的推 移, 组合会不断的对不同行业进行动态验证、 比较、 筛选、 更替, 尽量保证 在不同时期组合都能对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力争组合在市场波动中获取 较高超额收益率。 从行业比较的角度出发, 进行优势行业的重点配置是在 A 股 市场能够获取超 额收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与纯粹的自上而下宏观驱动的投资方法相比, 行业 比较的投资方法落脚点更加明确,也与公募基金的研究架构更加契合。 具体到行业比较方法上, 我们会从行业长期发展空间、 景气度变化 (包括国 家政策影响) 、事件驱动以及相对估值等四个方面进行比较。行业长期 发 展 空间以及行业景气度变化决定了行业的盈利和绝对估值变化趋势, 长期空间 较大同时短期景气度上行的行业未来会迎来估值和业绩增长双升, 这些行业 是值得组合重点投资的首选板块。 事件驱动可能会对行业的估值进行短期催 化, 相对估值则决定了该行业与市场其他行业的性价比优劣程度。 通过上述 四个因素的动态比较, 可以为组合精选出未来一段时间重点投资的一到两个 行业。 在行业比较的基础上, 进一步进行个股自下而上深入挖掘, 个股的精选主要 从: 盈利模式、 治理结构、 公司战略、 财务健康状况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如 果公司战略契合行业发展大方向, 同时管理层执行能力较强, 已经形成了稳 定的盈利模式, 那么如果这类公司同时处于前面选出的行业方向上, 就可以 进行重仓投资。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货币政策、 利率变化趋势、 收益 44 率曲线变化趋势以及流动性、 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 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 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 在符合本基 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 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力 图通过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 辅投资策略,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 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 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防范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 6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合理利用权证工具, 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利用 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5 7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 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 收益。 8 、风险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 、 风险预算模型 等, 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 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 度量和控 制投资风险, 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 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 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 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9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 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 策程序


46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 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 政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 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 重大投资决定。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 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 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风 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 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7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48 金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 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 期不得展期; (16)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9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50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80% +中债总 财富指数收益率×20%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原 “ 十 五、基 金 资 产”修 改 为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股票、国债及银行存款本息的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基金资产以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专户” 的名义 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金 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51 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 金 资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以 及 其 管 理 和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资产, 并由托管人保管。 管理人、 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 《 暂 行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原 “ 十 六、基 金 资 产估值 ” 修 改为“ 第 十 四部分 基 金 资产估 值 ”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事项 1.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52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 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53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证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7)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有 的权证 (包括配股权证)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 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并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54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及 55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56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57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8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原 “ 十 七、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 修改为 “ 第 十五部 分 基 金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报酬;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 费用; 4 、证券交易 费用; 5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有关 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报酬 本基金管理费率为每年 1.5 %。在通 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 算,本基金合同生效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超出部 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计算方法为: H=E ×1.5%×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支 付的基金管理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 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59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 20 %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为: H =E ×0.25%×1/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遇公众假期延至 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 、上述 3 —7 项 费用按所签协议或有关规定计算,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 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60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原 “ 十 八、基 金 收 益与分 配 ” 修改为 “ 第 十六部 分 基 金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 金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 2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3 、基金当年 收益 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投资 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 基 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1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公告。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原 “ 十 九、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 计 ”修改 为 “ 第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 、基金执行 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 建帐、独立核算;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62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帐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托 管 人 (或管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5 个工作 日内公告。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原 “ 二 十、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修改为 “ 第 十八部 分 基 金的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暂 行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指 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 《中国证券报》 和 《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及发行协调人按照 《暂行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编制并公 告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上市 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报刊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 63 易所备案。 (三)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成年度报告, 并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上, 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 《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须经过审计。 2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 结束后 60 日 内编制完成中期 报告, 并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上, 同时 一式五份分别报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格 式 与 内 容 应 符 合 《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的规定。 3 、 季 度 报 告 每 季 公 布 一 次 , 应 披 露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分 类 比 例 , 及 基 金 投 资 按 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公告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编制完成季度报告,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 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4 、 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管理人须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同时分别报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 基 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 资 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 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 同时公布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净值, 收益经审计后公布已扣 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净值。 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 64 (四)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编制临时报告书,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及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变更; 3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 以上; 5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 、重大关联 事项; 7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9 、基金上市 ; 10、基金提 前终止; 11、其他重 要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 任 何 公 共 传 播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价 格 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必须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期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2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 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5 1 、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中国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及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harvestfund.com.cn )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 、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定 期 报 告 中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并 就 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 、 上 市 公 告 书 、 年 度 报 告 、 中 期 报 告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须 放 置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 公共查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66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集中 申购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67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6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69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删 除 原 “二十 一 、 基金的 扩 募 、续期 或 转 型”章 节 的 内容 原 “ 二 十二、 基 金 的终止 和 清 算 ” 、 “ 二 十 六、基 金 合 同的修 改 和 终止” 合 并 修改为 “ 第 十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 、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 、基金经批 准提前终止的;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 自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清 算 小 组 必 须 在 中 国 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编 制 基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0 金清算报告, 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 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清理并确 定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 产进行评估; 4 、对基金资 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基金合同 的修改应经契约当事人同意;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71 2 、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 、基金合同 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基金的终 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 )基金封 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 (2 )基金经 批准提前终止; (3 )因重大 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 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 后基金合同方能终止。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原 “ 二 十三、 违 约 责任” 修 改 为“第 二 十 部分 违 约 责 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 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二) 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应向其他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 已给其它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基金合同所 述对任何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相应 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 接 72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 事 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原 “ 二 十四、 争 议 的处理 ” 修 改为“ 第 二 十一部 分 争 议的处 理 和 适用的 法 律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 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协商、 调解解决不成的, 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起诉。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原 “ 二 十五、 基 金 合同的 效 力 ”修 改 为 “ 第二十 二 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效力 ”


73 (一) 基金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 基金合同每一签约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基金合同》由《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 《基 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经 2017 年* 月* 日丰 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 起生效,原《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原 “ 二 十七、 其 他 事项” 修 改 为“第 二 十 三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根据基金合同正文修改,相应补充“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