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恒生中小(160922)

恒生中小: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第 0 页 大成 恒生 综合 中小 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地 点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日 期 :2016 年 12 月 12 日


公 告 日 期 :2016 年 12 月 7 日







































































第 1 页 目


录 一 、重要 声明与 提示 .............................................................................................................................. 2 二 、基金 概览 .......................................................................................................................................... 2 三 、基金 份额的 募集与 上市交 易 .......................................................................................................... 3 四 、持有 人户数 、持有 人结构 及前十 名持有 人 .................................................................................. 5 五 、基金 主要当 事人简 介 ...................................................................................................................... 6 六 、基金 合同摘 要 .................................................................................................................................. 8 七 、基金 财务状 况 .................................................................................................................................. 9 八 、基金 投资组 合 ................................................................................................................................ 10 九 、重大 事件揭 示 ................................................................................................................................ 11 十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 11 十 一、基 金托管 人承诺 ........................................................................................................................ 11 十 二、基 金上市 推荐人 意见 ................................................................................................................ 12 十 三、备 查文件 目录 ............................................................................................................................ 12 附 件: 大 成恒生 综合中 小型股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QDII-LOF ) 基金合 同摘要 .......................... 13







































































第 2 页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 称 “本公告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公 告书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 成 恒 生 综 合 中 小 型 股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LOF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托 管 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和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 交所” ) 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 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 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刊登在 2016 年 11 月 4 日 《中国证券 报》 及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上 的 《 大 成 恒 生 综 合 中 小 型 股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 。 二、基金概览 1 、 基金名称 :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 2 、基金类型 :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基金 3 、基金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场内 简称: 恒生中小 5 、 基金代码 :160922 6 、基金份额 总额:788,370,205.40 份( 截至:2016 年 12 月 5 日) 7 、基金份额 净值:1.000 元(截至:2016 年 12 月 5 日) 8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8,438,415.00 份 (截至:2016 年 12 月 5 日) 9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 易日期:2016 年 12 月 12 日







































































第 3 页 11 、基金管 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dcfund.com.cn ) 12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上市推 荐人:无 14 、 登记结 算 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本次基金上市前的募集 1 、基金 募集 申请的 注册 机构和 注册 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5 】 2047 号 ,中 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机构部函【2016】1651 号。 2 、基金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 3 、基金合同 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 止 5 、发售价格 :1.00 元人 民币 6 、发售 方式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场内) 和基金销售机构 (场外 , 包括直销机构及其 他场外销售机构 ) 7 、发售机构 : (1 )场外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 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奕丰 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第 4 页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2 )场 内销 售机构 :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可 通过深交所网站查询。 8 、验资机构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 、募集资金 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基金发售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 788,161,803.26 元, 认购款产生的利息为 208,402.14 元; 上述净认购资金 788,161,803.26 元及 场外有效认购资 金产生的利息 207,987.14 元已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基金托管专户; 上述场内 认购缴存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 415.00 元将由中登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划付 至基金托管人开立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户,基金托管人于收款 当日将上述款项划付至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次募集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6,72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资金及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88,370,205.40 份 , 其中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779,931,790.40 份;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8,438,415.00 份。 10 、 本基金 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以及 《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QDII-LOF )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本基 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 并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获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 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11 、基金合 同生效日:2016 年 12 月 2 日 12 、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788,370,205.40 份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 号:深证上[2016]878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6 年 12 月 12 日 3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场内 简称: 恒生中小 5 、基金交易 代码:160922







































































第 5 页 6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8,438,415.00 份 7 、基金资产 净值的披露: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 ,深交所于次日进行揭示。 8 、未上 市交 易份额 的流 通规定 : 未 上市交 易的 份额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转托管 至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 即可上市流通。 9 、本基金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16 年 12 月 8 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 6,725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17,229.77 份 ;场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34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2,973.00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 , 本基金总份额 788,370,205.40 份, 其 中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 233,019.00 份 ,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0.03% ; 场 内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8,205,396.00 份,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1.04% ; 场外机 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35,525,421.88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4.51% ; 场外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744,406,368.52 份, 占本 基金总份额的 94.42% 。 (三 )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 本基金前十名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 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 1 聂然 1,749,033.00 20.73% 2 张爱莉 970,056.00 11.50% 3 赵俊英 500,009.00 5.93%







































































第 6 页 4 张志山 374,043.00 4.43% 5 李金 350,021.00 4.15% 6 杨名宏 309,017.00 3.66% 7 张学强 300,028.00 3.56% 8 尹绍波 300,023.00 3.56% 9 陈建强 300,003.00 3.56% 10 李明 200,026.00 2.37% 合计 5,352,259.00 63.43%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 人: 刘卓 3 、总经理: 罗登攀 4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5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32 层 6 、 批准设立 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0 号 7 、法人营业 执照文号:440301102808319 8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 、 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 50% ) 、 中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三家公 司。 10 、内部组 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组 织架 构完整 稳定 ,职责 明晰 ,内设 二十 五个部 门, 分别是 股票 投资部 、研 究部、 固定收益总部、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 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市场营销管理部、 国际业务部、 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 互联网金融创新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客 户部、 北 方 营销总部、 南方营销总部、 华东营销总部、 基金运营部、 客户服务部、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 交易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 行政部。 公 司在北京 、 上海、 西安、 成都、 武 汉、 沈阳、 广州、 南京和青岛等地设立了九家分公司, 拥有两家子公 司,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以 “责任、 回报、 专业、 进取” 为经营理念, 坚持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企业




































































第 7 页 精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 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 高成长的投资 组合,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11 、 人员情况 : 截止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共有 员工 310 名 ,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92


名,占员工总数 94.2% 。 12 、信息披 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杜鹏,0755-83183388 13 、本基金 基 金经理: 冉凌浩, 金融学硕士, 13 年证券从业 经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6 月就职 于国信证券 研究部, 任研究员;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9 月就职 于华西证券研究部, 任高级研究员; 2005 年 9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师、 境外市场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8 月 26 日 起担任大成标普 500 等 权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3 日 起担任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二)基金托管人 1 、公司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2 、 基金托管 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 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 处、 技术保障 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第 8 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 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42 只。 (三) 基金上市推荐人信息 无 (四) 注册登记机构信息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崔巍 (五)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第 9 页 七、基金财务状况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2016 年 12 月 5 日 资产负债表 (未 经审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时间 项目 2016 年 12 月 5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8,369,240.4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8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80,407.94 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788,649,648.34


负债: -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64,628.85 应付托管费 16,157.21 应付交易费用





-


其他负债 2,585.16


负债合计 83,371.22 所 有 者 权益:


实收基金 788,370,205.40


未分配利润 196,071.72 所有者权益合计 788,566,277.12






















































































第 10 页 负 债 和 所有者 权 益 总计 788,649,648.34


附注: 截至 2016 年12 月5 日, 本基金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为788,370,205.40 份,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80,000,000.00 98.9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369,240.40


1.06 7 其他资产 280,407.94 0.04 8 合计 788,649,648.34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6 年12 月 5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 2016 年12 月 5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16 年12 月 5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 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16 年12 月 5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未 出现 本期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第 11 页 3 、 截至 2016 年12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其他资产。 4 、 截至 2016 年12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截至 2016 年12 月 5 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 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 证券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第 12 页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募集的文件 2、《 大成恒 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 大成恒 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4、《 大成恒 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托管协议》 5 、 法律意见 书 6 、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 、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查阅,但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第 13 页 附件: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 合同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第 14 页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 )聘请 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19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 15 页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进行 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2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第 16 页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委托符 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 或委托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 17 页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对其 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3 )按法 律法规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和国 家外 汇管理 局报 告基金 管理 人境外 投资 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 )办理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5 ) 保存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 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第 18 页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本 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第 19 页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 ) 终止基 金份额的上市 ,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 (11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本基金 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加两类分级份额; (7 ) 本基金 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 的联 接基金并相应变 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8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第 20 页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第 21 页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含 50% ) ;参加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 对表决事项进




































































第 22 页 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 面形式进行投票的, 则召 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 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在法 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第 23 页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若法 律法规监 管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第 24 页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证券 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第 25 页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 金场外 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第 26 页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包 括为 指数公 司缴 纳的相 关税 收以及 与支 付外 币相关的汇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包括 但不 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过 户费、 手续 费、券 商 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10 、基金进 行外汇兑换的相关费用; 11 、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 12 、与基金 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3 、 基金上 市费及年费; 14 、因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5 、 其他为 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 与基金有关的诉讼 费、追索费等;







































































第 27 页 16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 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支付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见招募说明书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此 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5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第 28 页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也可以投资于 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 的公募基金、 上市交易型基金、 结构性产品等。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以 下简 称“沪 港通” )投资 于沪 港通允 许买 卖的规 定范 围内的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上市的股 票。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在证券交易 市场挂 牌的 普通股 、优 先股、 存托 凭证,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含中 期票 据) 、银行 存 款、现金 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产 品 或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 于以标的指数 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 上市交易型基金、 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 不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以 外, 借入现 金。 该临时 用途 借入现 金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第 29 页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基金不 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 上市交易型基金、 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 基金 持有同 一家 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在基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 基金 持有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 基金 持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此项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本 基金 持有境 外基 金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但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6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不超 过 该 境外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 基金 投资期 货支 付的初 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支 付或 收取的 期权 费、投 资柜 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第 30 页 (3 )基金投 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不低于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 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本基金 可在 任何时 候以 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 与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 借方应 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 现金; 2 ) 存款证 明; 3 ) 商业票 据; 4 ) 政府债 券; 5 )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金 有权在 任何 时候终 止证 券借贷 交易 并在正 常市 场惯例 的合 理期限 内要 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 、本 基 金可 以根据 正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回 购交 易、逆 回购 交易, 并且 应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所 有参 与正回 购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第 31 页 (2 )参 与正 回购交 易, 应当采 取市 值计价 制度 对卖出 收益 进行调 整以 确保现 金不 低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的 102% 。一旦 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 方应 当在正 回购 交易期 内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售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息 、利 息和 分红。 (4 )参 与逆 回购交 易, 应当对 购入 证券采 取市 值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已 购入 证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现 金的 102% 。一旦 卖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 对 基金参 与证 券正回 购交 易、逆 回购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任。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T+1 日 , 通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第 32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T+2 日内,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 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第 33 页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 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