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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策略(002031)

华夏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华 夏 策略 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 夏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8 年4 月25 日 证 监 许 可
[2008]595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合同 于2008 年10月23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灵活 配置 型混
合基金 , 混合 基金的 风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基金 , 低 于股 票基金 ; 而 灵活配 置型 混合
基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可灵 活调整 , 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30% ~80% , 在 灵活 调
整资产 配置 比例 时, 基金 经理的 判断 可能 与市 场的 实际表 现存 在差 异, 存在 市场上 涨时 基金
可能降 低股 票投 资比 例, 或在市 场下 跌时 基金 可能 提高股 票投 资比 例,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影 响的 风险 , 因此 灵活 配置型 混合 基金 在混 合基 金中也 属于 较高 风险 、 较高 收益的 品种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申购 基金时 ,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 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10 月23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 截止 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务 资料 未 经审计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i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4 
六、基 金的 募集 ............................................................................................................................. 5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9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等业 务 ............................................................. 83 
十、基 金的 投资 ............................................................................................................................. 84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9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95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9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8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2 
十八、 风险 揭示 ........................................................................................................................... 10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0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1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 华夏 策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 华夏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本 《 华 夏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发售公 告: 指 《华 夏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 华夏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 算机构 为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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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第九 部分 之规定 召集 、 召 开并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金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 募 集金 额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 金管理 人
依据 《基 金法 》 向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 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 其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条件 ,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基金账 户: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登 记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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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 金份额 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 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有效 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
的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申 购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司 法解释 、 地
方法规 、 地方 规章 、 部门 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 
业务规 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务方 面的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投资 者共 同遵守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 疫 情、 骚 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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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明辉 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公司 董事 、襄 理、 副总 经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 董事 、 总 裁, 兼任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等。 
杨一夫 先生:董事,硕士。现任 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 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在
中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 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等。 
胡祖六 先生:董事,博士,教授 。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高
级经济 学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济论 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集 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人 、 董 事总
经理。 
沈强先 生 :董事,硕士 ,高级经 济师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 。 曾任 浙江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金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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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 浙江 )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 党委书 记 、 执 行董 事,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经 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会 副主 任等。 
葛小波 先生:董事,硕 士。中信 证券党委委员、 董事总经 理。葛先生于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汤晓东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任职 于摩 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格 兰 皇家银 行、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 士
生导师 ,兼任 北京建 设( 香港上 市) 、华 夏幸 福基业 、中海 油海洋 工程、 东兴 证券、 中兴通
讯等五 家上 市公 司独 立董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 董事 , 大学本 科 , 高 级经 济师 。 现已退 休 。 兼 任东 莞银 行 独立董 事。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 士
生导师 ,兼任 中华联 合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博 彦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上 市公司) 、朗 新
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事会 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务 成本 分会
第八届 理事 会副 会长 。 
张霄岭 先生:副总经理,博士。 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 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 口
金融学 院特 聘教 授。 曾任 中国技 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理 、 美国 联邦储 备委 员会 (华 盛顿 总
部) 经 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纽 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易 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部 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副总经理,硕士。现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兼任华夏资本 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主 任科 员 ,
中国农 业发展 银行总 行信 息电脑 部信息 综合处 副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 老金 业务总 监等 。 
阳琨先 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 任
中 国 对 外 经 济贸 易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 部 门 经理 , 宝 盈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经 理助
理, 益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部门 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等 。 
李一梅 女士:副总经理,硕士。 兼任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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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曾 任基 金营 销部 总经 理、营 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等。 
周璇女 士:督察长,硕 士。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 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曾 任职于 中国 证监 会、 北京 金融街 建设 开发 公司 。 
李红源 先生:监事长,硕士,研 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曾 任中 国北 方光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教育 局职 员 、
主任科 员、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兵器 装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 副主任 、 经 济运
营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部 巡视员 兼副 主任 。 
吕翔先 生:监事,学士。现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 国
家 劳 动 部 综 合计 划 与 工 资司 副 主 任 科 员,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人 力 资 源 管理 部 执 行 总经
理。 
张伟先 生:监事,硕士,高级工 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副
总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山东 省济 青公 路工 程建 设指挥 部办 公室
财务科 职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管理 局经 营财 务处 副主 任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司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山 东高 速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党 委委 员、 总会计 师。 
汪贵华 女士:监事,博士。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 研
所助理 研究 员、 中关 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等。 
李彬女 士:监事,硕士 。现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部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高级 副总裁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监察 部总监 等。 
宁晨新 先生:监事,博士,高级 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 事
会秘书 (兼) 。 曾任 中国 证 券报社 记者、 编辑、 办公 室主任、 副总 编辑, 中国 政法大 学讲 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郑煜女 士 , 中 国科技 大学 管理科 学与 工程 学硕 士。 曾任华 夏证 券高 级分 析师 , 大 成基 金
高级分析 师、 投资经 理。2004 年8月 加入 原中信 基金 ,曾任股 权投 资部总 监、 华夏基金 股票
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8 月11 日至2011 年3
月17日期间) 、华夏 红利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0 年1月16 日至2011 年3月17日期
间 ) 等 , 现 任华 夏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总 经 理 ,华 夏 收 入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理
(2009 年2 月4日 起 任 职) 、华 夏 策 略 精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理 (2016 年1
月29日 起任 职) 、 华 夏创 新 前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9 月7日 起任职 ) 、 华夏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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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1 月2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金经理:2008 年10月23 日至2012 年5 月4 日 期间 , 王 亚 伟 先 生 任 基 金 经理 ;2012
年5月4日至2014 年5月13 日 期间,谭 琦先 生任基 金经 理;2014 年5月13日至2015 年6月16 日期
间, 杨 明韬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 2015 年6月16日至2016 年9 月14日 期间 , 郑 晓辉 先生 任 基金经 理。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 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赵航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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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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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成本 收益 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较 完整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业 务管 理
制度及 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程 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动 、信 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司已 经通 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 务国 际准 则第 3402 号 》 ) 认
证,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计 合理 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报 告。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 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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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 责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 交 易管 理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 基金 经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 的指 令 负责 交易 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定,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 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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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部 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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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 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 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 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 一对 多、 一 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 金、资 金托 管
等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 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 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50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 “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
风险控 制 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中 国 银 行 连续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计 师 事 务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内 部 控 制审 阅 工
作 。 先后 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主 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审 阅报 告 。 2016 年, 中国银 行继续 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国 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的 相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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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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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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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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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1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2)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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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5)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6)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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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18)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19)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0)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1)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2)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3)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4)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 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5)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6)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27)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28)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9)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0)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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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1)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2)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33)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6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16 ( 内 蒙古 、 北 京) 、967210 (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成 都) 
(34)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5)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36)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37)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3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3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4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 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42)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1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西塔14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4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47)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 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4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49)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南1号楼7层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50)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51)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52)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53)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4)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55)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 前海深 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鲤鱼门 街1号 前海深港 合作 区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6)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57)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58) 上海 久 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2819 号1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403 号 信息 大厦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59)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60)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A 座4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61)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姜 吉灵 网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62)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63)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64)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 中心B 座 裙楼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1176 (65)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6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67)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 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68)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 国际广 场南 塔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69)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号2 号楼2-45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70)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 街道科 苑路18号 东方 科技 大厦18F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路18号 东方 科技大 厦18F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电话:0755-33201669 传真:0755-84034477 联系人 :张 烨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71)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14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7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7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7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7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7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 州天 河区 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5、18、19 、36、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 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7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7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8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 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8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8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8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 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8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85)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86)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87)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8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8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 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 证券广 场、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9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 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92)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93)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9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95)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 层、25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96)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9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98)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9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100 )南 京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101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02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103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 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04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05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 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06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07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08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109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110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11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8118 (112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13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14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115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 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大 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16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17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路233 号宏 源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18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19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20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121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22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sc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23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 察 古大 道1-1号君 泰国际B 栋一 层3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6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24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25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26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27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28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29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30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31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32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33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 址:www.zszq.com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34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35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36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37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 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38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39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40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41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42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43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144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45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46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47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及情 况变 化增 加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 威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晓明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 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安永 大楼 (东 三办 公楼 )1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安永大 楼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 骏、 濮晓达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8 年 4 月 25 日 证监许 可[2008]595 号文 核准 。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存 续 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 币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起公 开募集 , 并于 当日 结束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 集 1,583,765,847.96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 15,427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 分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成 都分公 司, 设在 北京 、上 海、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 以及电子 交易 平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 首 层东 区 F1-3 (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6)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7)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8)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9)北 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0) 上海 分公 司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1 )上 海联 洋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2)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金 融 中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6)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 中 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 电子 交易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 系统或 移动 客户 端办 理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 公司网 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 公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 换 转出 等业 务,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 购、转 换转 入等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 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4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含 申购费 ) ; 通 过代 销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定 期定 额不 受此 限制 )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具 体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 办理登 记结算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 资 者 T 日赎 回 基金成 功后 ,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常 情况 下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话 或 到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确 认情 况, 打印 确认 单。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3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已 交付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在 自 受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处 理。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 、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减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 万 元以 上 ( 含1000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率 为 0.5% 。 其中 , 须 依法 扣除 所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资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 记结算 费 、 销 售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经相 关销 售机构 同意 , 并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一 :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若三 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 元、100 万 元、5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 (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申购份 额 (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该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250 元 ,则 其获得 的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 出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 之和 超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办 理。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指 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 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 估 值情 况 。 (4 ) 根 据市 场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形 。 (5 )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 或 基金投 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券 进行 权益 分派 等原 因, 使基 金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6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利益的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 户。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全 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时,应 当依 法公 告。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可 以暂 停 接受赎 回 申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当 按单 个赎回 申请 人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部 分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 1 个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 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定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 基金 份额 的转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 基 金转 换采 取 “ 未知 价 ” 法 ,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 格以转 换申 请受 理当 日转 出、 转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笔转 出申 请遵 循转出 基金 有关 赎回 份额 的限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 )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将采 取相 同 的比例 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可 根据 投资者 事先 的 选择和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以 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出 基金 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 转 入基 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 资者应 参照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转 换的 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 应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重新 开放 基金转 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 转 出基 金费 用 : 按 转 出基金 赎回 时应 收的 赎回 费收取 , 如该 部分 基金 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 收取 赎回 费外, 还 需 收取 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转 换金 额 指扣 除赎 回 费与后 端申 购费 (若 有) 后的余 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 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 定 费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 档高, 则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转入 基金 适用 的固 定费 用;反 之,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后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 基 金份额 ,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比 例 费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 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后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额 ,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 档高, 则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转 入 基金 适用 的固 定费 用;反 之,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后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 的其 他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 的其他 前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 用 收取 方式 : 收取 的申购 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 的销 售服务 费 率×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年 )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 的其他 前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费 用 收取 方式 : 收取 的申购 费 用= 固定 费用 - 转换金 额 ×转 出基 金 的销 售服务 费 率×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年 )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 的其他 后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 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 的其他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转 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的基金 的 持 有时 间规 定如 下: (i )对于货 币型基 金和不 收取赎回 费用的 债券 型基 金(目前 包括华 夏债 券 C ) ,每当 有基金 新增 份额 时, 均调 整持有 时间 ,计 算方 法如 下: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对于除上述(i )之外 的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 ,其持有时间为本次转 出委托中 多笔份 额的 加权 平均 持有 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金 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金 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 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该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乙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该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 高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乙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丙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 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丙基 金适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500 元,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甲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该 日甲 、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 成功。 甲基 金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T 日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费 模 式)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金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8% ,该 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金 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金 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 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 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 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的后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 基金 乙,转 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成 功 。 申 购当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2 年半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不 收 取申 购 费用 基金 乙。T 日 甲、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为 1.200 、1.500 元。 申购当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赎 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适 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回费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 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 转出持 有期 为 5 天 的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费 。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 申购 费 500 元 。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转 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00 、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 确认 成 功。 甲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3 年半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0% , 且乙 基金赎 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购 费 用基金 乙 。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 1.500 元 。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等业 务 ( 一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法 强 制执行 和经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的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的情 形。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2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登 记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结算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具 体办 理方法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 售机 构的 业 务规则 。 ( 四)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 与解冻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的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按 照有 关规定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 五)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登 记结 算机 构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 他基金 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灵 活运 用多 种投 资策 略,充 分挖 掘和 利用 市场 中潜在 的投 资机 会, 谋求 基金资 产 的长期 、持 续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上 市交 易的 股票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在金 融衍 生产品 (如股 指期货 )推 出后 ,本 基金 还可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运 用金 融衍生 产品 进 行投资 风险 管理 。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30% ~80%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范 围 为 0~70% ,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 ~20%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 0 ~3% ,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投资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上限 规 定。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本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 济环 境、政 策形 势、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综合 分析 ,主 动判 断市场 时 机,进 行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合理 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等 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比 例, 以 最大限 度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提 高收 益。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灵 活运 用多 种投 资策略 ,充 分挖 掘和 利用 市场 中 潜在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基 金 投资目 标。 其中 ,基 金将 综合运 用主 题和 成长 两个 主要策 略, 在 自 上而 下的 投资主 题分 析 框架下 ,结 合对 行业 和企 业成长 性的 基本 面研 究, 追求有 远见 地、 准确 地把 握经济 发展 和 变更中 的个 股投 资机 会; 基金还 将综 合运 用领 先和 动量两 个辅 助性 策略 ,通 过对市 场氛 围 和个股 价格 走势 的短 期、 中期分 析, 追求 更好 地把 握组合 买卖 时机 和调 整节 奏。 (1) 主题 策略 投资主 题是 影响 经济 发展 或企业 盈利 前景 的关 键性 和趋势 性因 素, 具有 动态 、前瞻 、 跨行业 或跨 地区 等特 征。 主题策 略是 基于 自上 而下 的投资 主题 分析 框架 ,综 合运用 定量 和 定性分 析方 法 , 通过 对经 济发展 过程 中的 制度 性、 结构性 或周 期性 趋势 的研 究和分 析, 深 入挖掘 上述 趋势 得以 产生 和持续 的内 在驱 动因 素以 及潜在 的投 资主 题, 并选 择那些 受惠 于 投资主 题的 公司 进行 投资 。 主题策 略的 关键 步骤 如下 : ① 主题 挖掘 :遵 循自 上而 下的分 析模 式, 从经 济体 制变革 、产 业结 构调 整、 技术发 展 创新等 多个 角度 出发 ,分 析经济 结构 、产 业结 构或 企业商 业运 作模 式变 化的 根本性 趋势 以 及导致 上述 根本 性变 化的 关键性 驱动 因素 , 从而 前瞻 性地发 掘经 济发 展过 程中 的投资 主 题 。 ② 主题 投资 :通 过对 投资 主题的 全面 分析 和评 估, 明确投 资主 题所 对应 的主 题行业 或 主题板 块 , 从而 确定 受惠 于相关 主题 的企 业。 在此 基础上 ,依 据企 业对 投资 主题的 敏感 程 度、反 应速 度以 及获 益水 平等指 标, 精选 个股 。那 些敏感 程度 高、 反应 速度 快、获 益水 平 高的企 业将 是本 基金 的投 资重点 。 ③ 主题 转换 :经 济发 展呈 现多元 化动 态发 展特 征, 而投资 主题 可能 会随 着社 会和经 济 的发展 而有 所变 化。 通过 紧密跟 踪经 济发 展趋 势及 其内在 驱动 因素 的变 化, 不断地 挖掘 和 研究新 的投 资主 题, 并对 主题投 资方 向做 出适 时调 整,从 而准 确把 握新 旧投 资主题 的转 换 时机, 充分 分享 不同 投资 主题兴 起所 带来 的投 资机 遇。 (2) 成长 策略 在未来 较长 时期 内, 我国 经济 仍 将保 持稳 定、 良好 的发展 趋势 。投 资预 期利 润或收 入 具有良 好增 长潜 力的 成长 型公司 能够 最大 限度 地分 享中国 经济 成长 的成 果。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本基金 对成 长型 企业 的投 资以新 兴产 业、 处于 周期 性景气 上升 阶段 的拐 点行 业以及 持 续增长 的传 统产 业为 重点 ,并精 选其 中行 业代 表性 高、潜 在成 长性 好、 估值 具有吸 引力 的 个股进 行投 资。 对于 新兴 产业, 在对 产业 结构 演变 趋势进 行深 入研 究和 分析 的基础 上, 准 确把握 新兴 产业 的发 展方 向,重 点投 资体 现行 业发 展方向 、拥 有核 心技 术、 创新意 识领 先 并已经 形成 明确 盈利 模式 的公司 ;对 于拐 点产 业, 依据对 行业 景气 变化 趋势 的研究 ,结 合 投资增 长率 等辅 助判 断 指 标,提 前发 现景 气度 进入 上升周 期的 行业 ,重 点投 资拐点 行业 中 景气敏 感度 高的 公司 ;对 于传统 产业 ,主 要关 注产 业增长 的持 续性 、企 业的 竞争优 势、 发 展战略 以及 潜在 发展 空间 ,重点 投资 具有 清晰 商业 模式、 增长 具有 可持 续性 和不可 复制 性 的企业 。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以上 市公 司过去 两年 的历 史成 长性 和未来 两年 的预 期成 长性 为核心 ,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所处 行业 成长性 及其 在行 业中 的竞 争地位 、包 括盈 利能 力和 偿债能 力在 内 的财务 状况 、企 业的 经营 管理能 力及 研发 能力 等多 方面的 因素 进行 分解 分析 ,对上 市公 司 的成长 性、 成长 性的 可靠 性和持 续性 以及 成长 性的 合理性 进行 全 面 评估 ,更 深层次 地理 解 企业成 长的 基本 特征 ,把 握企业 高速 成长 阶段 的投 资时机 。 (3) 领先 策略 领先策 略是 对国 际上 流行 的均值 反转 策略 的一 种积 极运用 。国 际市 场投 资经 验表明 , 从长期 来看 ,股 票收 益率 存在均 值反 转现 象, 收益 率高的 股票 会逐 渐走 低, 而收益 率低 的 股票会 逐渐 走高 ,并 均趋 向于平 均收 益。 因此 ,在 市场取 得一 致认 识之 前, 超前发 现和 介 入价值 被低 估的 行业 和个 股,就 可以 充分 利用 市场 的均值 反转 规律 ,从 其价 值回归 过程 中 获益。 (4) 动量 策略 国际和 国内 市场 的投 资经 验均表 明, 个股 股价 走势 在短期 内具 有连 续性 。一 般来说 , 收益率 高的 股票 在未 来 3 至 12 个月 的时 间内 仍然 可 以保持 较高 的收 益率 。 因 此, 利 用股 价 走势的 短期 连续 性特 征, 适度跟 踪当 期的 市场 热点 ,特别 是周 期性 个股 ,可 以获取 一定 的 短期超 额收 益。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多 种积 极管 理策略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发现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和 市场投 资 机会, 构建 收益 稳定 、流 动性良 好的 债券 组合 。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价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在 预期利 率上 升时 ,减 小组 合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 险 。 (2)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 上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采 用子 弹型 策略 、哑铃 型 策略或 梯形 策略 ,在 长期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以从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相对 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 价值分 析, 增持 价值 被相 对低估 的债 券板 块, 减持 价值被 相对 高估 的债 券板 块,借 以取 得 较高收 益。 其中 ,随 着债 券市场 的发 展, 基金 将加 强对企 业债 、可 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新品种 的投 资, 主要 通过 信用风 险、 内含 选择 权的 价值分 析和 管理 ,获 取超 额收益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 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 为基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析 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 上,把 握市 场的 短期 波动 ,进行 积极 操 作,追 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实 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积极 参 与风险 低且 可控 的新 股申 购、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 , 以 增 加收益 。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金 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求 其 他投资 机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更 新和 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 管理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 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发 生。 1 、研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同 时整合 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 研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公 司研究 员按 行业 分工 ,负 责对各 行业 以及 行业 内个 股进行 跟踪 研 究。在 财务 指标 分析 、实 地调研 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研 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行 业提 交 投资建 议报 告, 供基 金经 理 小组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参考。 此外 ,公 司有 专门 的宏观 经济 研 究员, 负责 分析 消费 、投 资、进 出口 、就 业、 利率 、汇率 以及 政府 政策 等因 素,为 资产 配 置决策 提供 支持 。公 司还 设有固 定收 益部 ,专 门负 责债券 投资 研究 。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 券等资 产类 别间 的分 配比 例范围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的资 产配置 比例 范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围内, 决定 基金 的具 体资 产配置 。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 种并决 定买 卖时 机, 其中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需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对于 拟投资 的个 股,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采取 长期 关注、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控 制投 资风险 。对 于 买入的 股票 ,基 金的 持有 周期一 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操作 策略 可有 效降 低 基 金的交 易费 用 和变现 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 配置、 个股 投资 比例 等。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 险报告 使 得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小组 能 够随 时了 解组 合承担 的风 险水 平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组合 收益 的来 源及 投资策 略成 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小组 可以 据以检 讨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投 资组 合。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以及 组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整 ,使 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债券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上证 国 债指数 。基 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准 构成 为: 基准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55% + 上证 国债 指 数收益 率× 45% 未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比 例范围 ,或 市场 中出 现代 表性更 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的 指 数,或 原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止 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基金管 理人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变 更本 基金的 基准 指数 或权 重构 成。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灵 活配 置型 混合 基金, 混合 基金 的风 险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基 金,低 于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股票基 金; 而灵 活配 置型 混合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可灵活 调整 ,在 混合 基金 中也属 于较 高 风险、 较高 收益 的品 种。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时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6 ) 本 基 金与 由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 营销活 动 引 起 的 基金 净 资 产规模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增 加 10 亿元 以 上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 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10 个交易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 、 所有 参与 行为 均应 在合 法合规 和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进 行, 并谋 求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79,446,228.60 56.95 其中: 股票 579,446,228.60 56.9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9,396,087.70 7.80 其中: 债券 79,396,087.70 7.80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5,460,440.22 34.9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103,042.49 0.30 8 合计 1,017,405,799.01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8,939,314.32 0.89 B 采矿业 28,604,000.00 2.83 C 制造业 340,933,759.01 33.7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4,687,550.48 2.45 E 建筑业 12,927,254.70 1.2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0,701,874.68 3.0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9,973,600.00 3.9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534,625.00 0.05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8,032,483.78 2.78 J 金融业 16,330,055.38 1.62 K 房地产 业 20,875,005.00 2.0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976,529.24 0.4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915,927.09 0.1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6,790,859.15 1.6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146,245.56 0.01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886,913.50 0.2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90,231.71 0.02 S 综合 - - 合计 579,446,228.60 57.39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963 华东医 药 279,995 19,235,656.50 1.91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 002508 老板电 器 427,199 17,630,502.73 1.75 3 601006 大秦铁 路 2,600,000 16,484,000.00 1.63 4 300070 碧水源 838,537 15,521,319.87 1.54 5 002529 海源机 械 820,000 15,432,400.00 1.53 6 002048 宁波华 翔 580,000 13,664,800.00 1.35 7 601021 春秋航 空 280,000 12,647,600.00 1.25 8 600856 中天能 源 1,080,000 12,538,800.00 1.24 9 300224 正海磁 材 548,212 11,517,934.12 1.14 10 002064 华峰氨 纶 2,290,200 10,786,842.00 1.07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券 40,097,000.00 3.9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097,000.00 3.97 4 企业债 券 19,253,087.70 1.9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46,000.00 1.99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9,396,087.70 7.86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60209 16 国开 09 300,000 30,000,000.00 2.97 2 011611004 16 大 唐集 SCP004 200,000 20,046,000.00 1.99 3 112138 12 苏宁 01 101,100 10,398,135.00 1.03 4 120408 12 农发 08 100,000 10,097,000.00 1.00 5 122710 PR 济城 建 100,000 5,187,000.00 0.51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 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 投资决 策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未 发现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85,546.6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37,309.33 5 应收申 购款 1,580,186.5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8 其他 - 9 合计 3,103,042.49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70 碧水源 15,521,319.87 1.54 重大事 项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20% 0.49% 1.21% 1.67% 1.99% -1.18%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4.30% 1.43% 47.60% 1.12% 36.70% 0.3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9.50% 1.17% -5.03% 0.87% 34.53% 0.3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4.25% 1.19% -12.66% 0.72% -1.59% 0.4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38% 0.91% 6.16% 0.70% -2.78% 0.2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8.11% 1.06% -2.54% 0.77% 20.65% 0.29%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96% 0.90% 28.79% 0.67% -19.83% 0.2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42.26% 2.30% 7.82% 1.37% 34.44% 0.93%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3.23% 0.85% -5.33% 0.86% 8.56% -0.0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上 述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非 开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放日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的理 由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2)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净价 )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成本 或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计量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 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认 为按 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予 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1 项中 的第 (3) 小项 条款、 第 2 项 中的 第 (7 )小 项条 款、第 3 项 中的 第 (2 ) 小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 基 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20%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分 红资 金将 按分 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具体 以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 则 默认为 现金 方 式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 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再 投资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 具体 以届时 的基 金 分红公 告为 准 )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证管费 、 过户 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售 服 务费, 具体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中载 明。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人。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无 须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本 条第 ( 一) 款第1 项中第 (3) 至第 (8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第 1 项约 定以外 的其 他费 用,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中的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 与“ (七 )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中 的相 关规 定。 2 、 本 基 金 转换 费 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请 详 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十 )基金 份额 的转换 ” 中的 相关规 定。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披 露,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编 制, 由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相关 内容 进 行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 重 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件 , 包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0、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住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投 资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 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 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者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 断基 金是 否和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见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本基金在 募集 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 售并 不改变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投 资者 按1.00元面 值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 票投 资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 险。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 债 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导 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 ) 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1)一 般风险 :在精 选个 股的实际 操作 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可能 限于知 识、 技术、 经 验等因 素而 影响 其对 相关 信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 的个股 的业 绩表 现不一 定持 续优 于其 他股 票 。 (2)本 基金特 定风险 :本 基金是灵 活配 置型混 合基 金,资产 配置 比例可 灵活 调整,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为30% ~80% 。 在 灵活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时 , 基 金经理 的判 断 可能与 市场 的实 际表 现存 在差异 , 存 在市 场上 涨时 基金可 能降 低股 票投 资比 例, 或 在市 场下 跌时基 金可 能提 高股 票投 资比例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的 风险 。 4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 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5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6 、其 他风 险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第九 条第 (二 ) 款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 但 如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属于 基金 合同 第九 条第 (三) 款约 定的 情形,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3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4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前提 下,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的 前提 下, 决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 方式,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 回 费及 其他 经事 先核 准或 公告的 合理 费 用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基 金合 同 的情况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并 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法 律 法规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登记结 算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登 记 结算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登 记结 算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 金 行使 因投资 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 定有关 费率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 告、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的相关 内容出 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 权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8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 四)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6 、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凭 证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 决意见 ; 3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 “ 监 督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4 、 本人 直接 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含 50% ) ; 5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6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 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有 效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①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②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 果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报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 中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督 下, 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决议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多数 ( 不 含 50%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即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任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大 会 主持人 可自 行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 人。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 对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 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 金法 》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时该 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五) 本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网 站查 询。 ”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100 年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 期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 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 换;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代 理国 外 信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贵 金属 买 卖;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执 行 ) : 1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对 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 4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2)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 如 遇特 殊情 况无 法按 照以上 方式 执行 交易 , 基 金经理 需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固定 收 益总监 批准 。 6 、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项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在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 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法》 、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 账户管 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 人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 管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在盖 章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6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 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 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构 网 上 交 易 的 相关 协 议 , 接受 本 公 司 有 关服 务 条 款 并办 理 相 关 手 续后 , 即 可 登录 本 公 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办理基金 账户开 立、基金 申购、赎 回、转 换、密 码 修改、信 息查 询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 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 2016 年5 月10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深圳 众 禄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二 )2016 年5 月13 日发 布 关于停 止支 付宝 基金 专户 电子交 易开 户及 认购 、 申 购、 定期 定额申 购等 业务 的公 告。 (三 ) 2016 年5 月24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中 正达广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四 ) 2016 年5 月26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 上海天 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调 整申 购、赎 回数 额限 制的 公告 。 (五)2016 年7 月2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六)2016 年7月2日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七)2016 年7月7日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珠海 盈 米财富 管理 有 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八)2016 年7月21 日发布华夏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2季度 报告。 (九 ) 2016 年8 月17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深圳 富 济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十 ) 2016 年8 月18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乾道 金 融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一 ) 2016 年8 月19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深 圳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市金斧 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二 ) 2016 年8 月25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万联 证 券开通 申购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十三 ) 2016 年8 月27 日 发 布华夏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半年 度 报告。 (十四 ) 2016 年8 月31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大 泰 金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五 ) 2016 年9 月19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华 夏策 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的公 告。 (十六 )2016 年9 月20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的 公告 。 (十七 )2016 年10 月20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新增 上 海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八 ) 2016 年10 月25 日 发布华 夏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3 季 度报告 。 (十九 )2016 年10 月25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新增 中 证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二十 )2016 年11 月18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公司董 事、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及 其他 从业 人 员 在子 公司兼 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2 、 《华 夏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 《华 夏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十二 月六 日